黔建建字〔2019〕121号 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字【2019】121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 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
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9〕12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相关计价系数,现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将《关于发布〈贵州省2016 版计价 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17〕25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04号)的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调整(费用)系数表作 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
三、2019年4月1日(含)后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 工程,以及2019 年3 月31 日(含)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合同签订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2019 年3 月31 日(含)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以及已经开标的建设工程,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已在合同中约定的,按其原约定执行。
(二)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价款的,或者未约定的,工程计价调整原则如下 :
1.对于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工但未竣工验收合格 的建设工程,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完工程量部分仍按原建 设工程计价规定执行,已完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认可;2019年4月1日(含)后按本通知执行。
2.对于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建设工程计价规定执行。
3.2019年3月31日(含)前开具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五、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 月31 日(含)前按原 增值税税率计税,发生在4 月1 日(含)之后按现行增值税税率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执行。
各地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1.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除外)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2.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部分)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黔建建字〔2019〕121号 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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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黔建建字【2019】121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 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
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9〕12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相关计价系数,现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将《关于发布〈贵州省2016 版计价 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17〕25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04号)的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调整(费用)系数表作 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
三、2019年4月1日(含)后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 工程,以及2019 年3 月31 日(含)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合同签订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2019 年3 月31 日(含)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以及已经开标的建设工程,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已在合同中约定的,按其原约定执行。
(二)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价款的,或者未约定的,工程计价调整原则如下 :
1.对于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工但未竣工验收合格 的建设工程,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完工程量部分仍按原建 设工程计价规定执行,已完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认可;2019年4月1日(含)后按本通知执行。
2.对于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建设工程计价规定执行。
3.2019年3月31日(含)前开具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五、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 月31 日(含)前按原 增值税税率计税,发生在4 月1 日(含)之后按现行增值税税率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执行。
各地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1.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除外)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2.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部分)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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