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住建通[2019]91号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汕住建通[2019]91号
发布日期:2019-03-20
施行日期:2019-03-01
汕住建通〔2019〕91号文,汕住建通【2019】91号文,汕住建通[2019]91号文,汕住建通2019 91号文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9〕91号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下称“省2018计价依据”)已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为贯彻执行好省2018计价依据,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均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
二、在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标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
三、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的人工费实行动态调整。人工费调整基准值为该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人工费、施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单价,动态调整系数由我市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各时期市场水平进行测算后发布。
四、材料费、施工机械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价格可按我市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不含税材料综合价格或者经市场调查确认的不含税市场价格换算调整。
五、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替代了旧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绿色施工(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等费用,其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
六、配套实施省2018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补充计价依据的制定等工作由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七、各单位在使用省2018年计价依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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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汕住建通[2019]91号
发布日期:2019-03-20
施行日期: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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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9〕91号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下称“省2018计价依据”)已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为贯彻执行好省2018计价依据,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均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
二、在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标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
三、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的人工费实行动态调整。人工费调整基准值为该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人工费、施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单价,动态调整系数由我市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各时期市场水平进行测算后发布。
四、材料费、施工机械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价格可按我市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不含税材料综合价格或者经市场调查确认的不含税市场价格换算调整。
五、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替代了旧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绿色施工(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等费用,其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
六、配套实施省2018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补充计价依据的制定等工作由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七、各单位在使用省2018年计价依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