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8〕29号 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18]29号
发布日期:2018-09-10
施行日期: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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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8〕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经商省发改委,现对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第三方验证工具认定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三、行政监督部门对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加强对各个招投标环节的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2018年10月10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形及处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未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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