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价〔2019〕1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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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甬建价〔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预防,有效消除和避免安全隐患,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保障机制的顺利推进,根据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179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重机械现行保费标准,现将我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増加费(以下简称“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的计价方法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为其投入现场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进行保险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内容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作业人员死亡及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设备自身损失,以及保险机构为投保设备提供的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服务。
二、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应以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垂直运输分部相应定额及基期价格的合价作为计算基数,按照5%的比例进行计算。
三、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应在建筑工程造价的税金之前单独列项,其费用仅计取税金,不得作为其余施工取费费用的计费基数。
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工程造价均应按规定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
1、2019年4月1日赶新发包的工程,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
2、2019年3月31日前已发包的工程,若全部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在2019年5月31日前全部足额投保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若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在2019年5月31日前部分投保的,其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2019年5月31日前应按规定投保而实际未办理垂直运输机槭保险手续的,不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
3、已签订发承包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4月28日
抄报:市质安总站、市市政质监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市招标监理协会
附件下载:甬建价〔2019〕1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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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甬建价[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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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甬建价〔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预防,有效消除和避免安全隐患,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保障机制的顺利推进,根据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179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重机械现行保费标准,现将我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増加费(以下简称“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的计价方法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为其投入现场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进行保险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内容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作业人员死亡及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设备自身损失,以及保险机构为投保设备提供的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服务。
二、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应以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垂直运输分部相应定额及基期价格的合价作为计算基数,按照5%的比例进行计算。
三、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应在建筑工程造价的税金之前单独列项,其费用仅计取税金,不得作为其余施工取费费用的计费基数。
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工程造价均应按规定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
1、2019年4月1日赶新发包的工程,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
2、2019年3月31日前已发包的工程,若全部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在2019年5月31日前全部足额投保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若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在2019年5月31日前部分投保的,其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2019年5月31日前应按规定投保而实际未办理垂直运输机槭保险手续的,不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
3、已签订发承包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4月28日
抄报:市质安总站、市市政质监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市招标监理协会
附件下载:甬建价〔2019〕1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