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标〔2019〕4号 新疆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新建标[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实施日期: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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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新建标〔20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从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6号)执行。
二、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协调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关工作。
三、本次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含)起执行。
四、我区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总价管理总站。  

联系人:任亮         联系电话:0991-8828065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pdf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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