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调差相关问题。

请问各位大虾,在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政府类型)。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仅对人工和机械消耗量进行下浮,材料消耗量和单价不变。这种情况下,在材料价格呈上升态势时,是否可以通过材料调差(加权平均法)获得更大的利润,如果不能,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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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花星海 -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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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固定单价合同了,还是政府的项目,调价可不好调了,要看具体合同条款里有没有约定材料价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差,如果没有具体约定的话,那就没法调单价了。现在没有特别充分的计价依据,政府人员和审计人员都不敢随便调价的。

东方旭 - 造价十年白痴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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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除了合同中有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除外,其他是不允许变动的。如果合同约定了部分或全部人材机均可以调整价差,那么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一般可调整价差的计算原则为:价差总价=((可调价差的人材机净用量+损耗)*合同约定可调整的价差单价)*(1+税率),但如果合同约定损耗不计,那只能根据净用量来计算,得看每个合同的具体约定;像你说的那种情况,投标时人工和机械耗量下浮了,那么实际调差的时候人工和机械总量也应该按投标报价的水平考虑同比例下浮,材料数量因为投标时未下浮,调差时也可以按正常计算。

ghping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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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同是否约定允许材料调整方法,如果合同约定或如在此疫情的请况下(不可抗力),按此调整材料浮动,这个过程建设单位和跟踪审计要参与,对你调整的材料进行考察。其次,材料可以上浮,也可以下浮,注意这个操作,不要过分,不然他就成了双刃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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