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住建〔2017〕27号 关于工程计价中取消防洪工程维护费计取的通知

文号:茂住建〔2017〕27号
发布日期: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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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计价中取消防洪工程维护费计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我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已停止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即工程计价规费中的防洪工程维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堤围防护费停止征收之日起,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中不再列项计算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理的,其中的防洪工程维护费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承包人出具政府职能部门收取该工程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发票(或税务部门带征)的,据实计入工程结算。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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