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18〕21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建价〔2018〕212号文,湘建价【2018】212号文,湘建价[2018]212号文,湘建价2018 212号文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212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建价〔2018〕21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消耗量标准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补充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配套使用。
三、消耗量标准的计费标准及计费程序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简称160号文)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执行。其中,管廊结构主体工程按照160号文中“道路、桥涵、隧道”计费标准执行,土石方工程按照160号文中“机械土石方”计费标准执行,打桩、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按照160号文中“机械打桩、地基处理、基坑支护”计费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此前有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定或解释与消耗量标准不一致的,以消耗量标准为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731—8558434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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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212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建价〔2018〕21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消耗量标准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补充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配套使用。
三、消耗量标准的计费标准及计费程序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简称160号文)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执行。其中,管廊结构主体工程按照160号文中“道路、桥涵、隧道”计费标准执行,土石方工程按照160号文中“机械土石方”计费标准执行,打桩、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按照160号文中“机械打桩、地基处理、基坑支护”计费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此前有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定或解释与消耗量标准不一致的,以消耗量标准为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731—8558434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