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19〕2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文号:粤人社规〔2019〕20号
发布日期:2019-06-22
施行日期:2019-07-01
粤人社规[2019]20号文,粤人社规【2019】20号文,粤人社规2019 20号文件,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2
附件下载: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pdf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制度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合,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缺口分担。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建立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确保“收得上、拨得下、按时发、可持续”坚持分级管理。划清省与地方的责任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实现“基佥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激励约東。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岀现“吃大锅饭”现象。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
1.基佥省级统收统支。从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和专项经费支出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清算,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2.统筹处理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2019年7月1日前各市(含省本级,下同)的累计结余基金(含本金产生的利息)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除按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预留3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委托地方存放,使用权在省。各市财政部门要在7月5日前将周转金划拨到位。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原则上按照动用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省储备金的顺序解决;需要上解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予以解决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同等比例从有结余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调取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9年7月31日前各市首次统一上解12%的原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至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弥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省审计厅牵头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进行核定。
3.完善工伤保险省储备金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省储备金,由原省级储备金留存额、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度结余划解以及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组成。原市级储备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本市累计结余基金。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工伤保险省储备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支出,原则上按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支出额的标准,控制在9个月的结存规模。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维持不变,今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实行属地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毎年按照基金预算,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工伤保险参保等情况,制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提请省政府下达各市执行。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建立全省统一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本级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等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维持不变。全省统一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时间和浮动费率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另行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今后省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其中:
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为确保待遇平稳过渡,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原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50元/天的地区,工伤职工于2019年7月1日前已入院治疗工伤、康复,延续住院至2019年7月1日仍未办理出院的,该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入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2.明确待遇计发基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3.完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规定,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培训指导和考核监督力度,建立疑难案例省市会商联动工作机制,统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跨地级以上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指导参保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消申请方申请复查、一年后复查鉴定、再次鉴定时预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1.制定统一的业务规程和协议文本。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业务规程办理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
机构管理,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服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管。各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等服务协议文本签订协议。实施省级统筹前已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继续履行至协议期满后,再按省统一制定的文本签订。
2.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省的部署分批上线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体化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加强工伤医疗管理,积极推进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联网,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导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按省统一的接口规范进行系统接口改造。加大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3.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税务、法院等单位及金融机构、服务协议机构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参保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定期再据实清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各市要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相关舆情处置和矛盾化解等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市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防范改革风险。各地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对与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及业务规程予以整改规范。要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加强针对性宣传,做好舆情监控处置和矛盾化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要加强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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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人社规〔2019〕20号
发布日期:20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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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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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制度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合,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缺口分担。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建立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确保“收得上、拨得下、按时发、可持续”坚持分级管理。划清省与地方的责任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实现“基佥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激励约東。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岀现“吃大锅饭”现象。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
1.基佥省级统收统支。从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和专项经费支出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清算,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2.统筹处理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2019年7月1日前各市(含省本级,下同)的累计结余基金(含本金产生的利息)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除按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预留3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委托地方存放,使用权在省。各市财政部门要在7月5日前将周转金划拨到位。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原则上按照动用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省储备金的顺序解决;需要上解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予以解决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同等比例从有结余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调取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9年7月31日前各市首次统一上解12%的原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至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弥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省审计厅牵头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进行核定。
3.完善工伤保险省储备金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省储备金,由原省级储备金留存额、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度结余划解以及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组成。原市级储备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本市累计结余基金。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工伤保险省储备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支出,原则上按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支出额的标准,控制在9个月的结存规模。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维持不变,今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实行属地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毎年按照基金预算,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工伤保险参保等情况,制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提请省政府下达各市执行。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建立全省统一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本级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等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维持不变。全省统一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时间和浮动费率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另行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今后省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其中:
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为确保待遇平稳过渡,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原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50元/天的地区,工伤职工于2019年7月1日前已入院治疗工伤、康复,延续住院至2019年7月1日仍未办理出院的,该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入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2.明确待遇计发基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3.完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规定,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培训指导和考核监督力度,建立疑难案例省市会商联动工作机制,统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跨地级以上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指导参保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消申请方申请复查、一年后复查鉴定、再次鉴定时预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1.制定统一的业务规程和协议文本。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业务规程办理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
机构管理,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服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管。各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等服务协议文本签订协议。实施省级统筹前已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继续履行至协议期满后,再按省统一制定的文本签订。
2.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省的部署分批上线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体化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加强工伤医疗管理,积极推进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联网,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导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按省统一的接口规范进行系统接口改造。加大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3.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税务、法院等单位及金融机构、服务协议机构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参保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定期再据实清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各市要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相关舆情处置和矛盾化解等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市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防范改革风险。各地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对与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及业务规程予以整改规范。要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加强针对性宣传,做好舆情监控处置和矛盾化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要加强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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