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京建价〔2020〕第1号、第2号、第3号
发布日期:2020-02-10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1号)
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市场主体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复工工程成本核算工作,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复工工程各参建单位充分重视和做好下列工作:
一、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指定专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防控措施、劳务人员组织调遣和保障、材料机具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实际投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的同期记录(签证),并保存好原始单据。
二、发承包双方就费用承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参建各方在签认同期记录(签证)时可以附注“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或类似的表述。
三、项目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成本核算的问题,请及时向造价处反馈,造价处将视情及时和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指导意见。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2月10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2号)
      复工工程造价协调服务机制自2020年2月10日启动后,不少企业反映当前市场存在原材料供应稀缺,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问题。为此,建议市场各方主体在我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及在工程造价协调服务机制运作期间均简称为“《指导意见》”)(第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单位发现材料和疫情防控物资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在采购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即时给予核实。
2.施工单位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相关采购资料,建设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第1号)之第2条意见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建各方参考,若有不周,望及时反馈。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2月12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3号)
      为更好地指导市场主体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复工工程成本核算工作,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复工工程各参建单位充分重视和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承包双方就复工工程的复工日期、复工前实际完成的详细形象进度部位(工程量)等,及时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收集留存。
二、发承包双方做好原计划复工至实际复工期间,现场周转材料、租赁设备和留守看护人员,以及周转临时设施等进行造册核实确认。
三、发承包双方就费用承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参建各方在签认时可以附注“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或类似的表述。
四、项目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成本核算及相关的问题,请及时通过造价处建立的微信群或市住建委现场服务指导小组向造价处反馈,造价处将视情及时和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指导意见。
联系人:李慧    电话:13811475552(微信同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2月12日
 
附件下载: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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