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算?

一、春节期间(1月24日-1月30日)的工资计算​
(一)1月24日、1月27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未上班的,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上班的,属于加班,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工资。

(二)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是国家法定假日,未上班的,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上班的,属于加班,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工资。
 
二、春节延长假期三天(1月31日-2月2日)的工资计算,能否抵扣年假?
 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此次春节假期延长是国务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该假期不能抵扣年假,也无需后续用工作日返还给单位。
此次对春节假期的调整属于应对疫情的调休行为,也就是说不是法定春节假期本身的延长,而是与其他休息休假时间,即周休日的组合,该延长休假时间的工资、补休等问题应按周休日工作的标准对待;该延长的假期只可冲抵周休日的无薪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假。
(一)1月31日、2月1日没有安排工作,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29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工资。2月2日,属于正常休息日,没有安排工作,企业可不支付工资。

(二)这三天假期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可进行补休或给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已申请的年休假如何处理?
对于春节延长假期属于假期性质,员工无需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应允许员工撤回此前的年休假申请,正常享受该期间国家给予的特殊假期。 针对各地的延迟复工期,在明确认定延迟复工期间是休息日的地区(如上海),建议允许员工撤回此前申请的该期间的年休假;如果地方未对延迟复工期间定性,则不改变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属性,员工已申请的年假可以正常使用。

四、延迟复工期间,休息、上班、居家办公,工资分别怎么算?
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各地尚没有统一标准,多数省份没有明确延迟复工期的性质和工资支付标准,仍需等待各地细则和解释出台。
目前,上海已明确延迟复工是休息日,上班、居家办公应发两倍工资。
广东明确这期间的工作日员工上岗,工资照发,这期间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倍工资。
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表示,“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的工资计算(以广东为例):
(一)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1)没有安排员工工作,工资计算: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2)安排员工工作,工资计算: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2月8日、2月9日期间:(1)没有安排员工工作,企业可不支付工资。(2)安排了员工工作的,属于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月10日起仍因疫情原因导致未复工(以广东为例):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到市级的规定,如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企业要求存在感染风险的员工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对于企业担心疫情而对异地返工人员自主采取隔离措施,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劳动者提供劳动权利,在此期间应正常支付工资。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如果员工担心感染风险而自主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建议企业视情形安排年休假、居家办公等措施。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1条。

六、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隔离治疗期间如何发工资?
隔离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解释: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进一步进行细化,将确诊后的治疗分为两个阶段,即需要隔离治疗期间和结束隔离后的治疗休息期间,前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后者按照医疗期标准支付。
天津明确:隔离治疗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厦门也明确: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因疫情未能按时返岗的职工如何发工资?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广东、浙江、四川要求,安排年休假时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北京、四川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八、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给员工降薪?
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主动安排停工停产,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停工首月应正常支付工资,次月起按照各地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最低工资或生活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企业亦可采取降薪、缩减工时等措施。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部分地区生活费标准:
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天津市;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陕西省;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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