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函〔2020〕1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意见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函〔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意见
闽建筑函〔2020〕10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请示》(泉建综[2019]203号)悉。经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一、鉴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下称“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特殊性,为更好保护古建筑,确保古建筑工程质量,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可以视为技术复杂工程,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并设置相应类似业绩。古建筑修缮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还要按照文物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鼓励建设单位自行择优确定具有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
三、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特色建筑构件、特殊节点的仿制样板以及仿古古建筑装饰工艺的实物作品作为评标内容。要求提供实物的,招标人应当给予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四、为保障古建筑修缮工程资料管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要求中标人在修缮前对建筑整体和重要部位做好完整的文字、影像记录,以及收集已更换的旧构件等实物,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五、设区市古建筑修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古建筑地域特点,组织摸底公布适合本地区古建筑修缮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便于市场主体根据需要依法自主选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来源:http://zjt.fujian.gov.cn/xxgk/ ... 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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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闽建筑函〔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意见
闽建筑函〔2020〕10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请示》(泉建综[2019]203号)悉。经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一、鉴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下称“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特殊性,为更好保护古建筑,确保古建筑工程质量,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可以视为技术复杂工程,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并设置相应类似业绩。古建筑修缮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还要按照文物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鼓励建设单位自行择优确定具有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
三、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特色建筑构件、特殊节点的仿制样板以及仿古古建筑装饰工艺的实物作品作为评标内容。要求提供实物的,招标人应当给予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四、为保障古建筑修缮工程资料管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要求中标人在修缮前对建筑整体和重要部位做好完整的文字、影像记录,以及收集已更换的旧构件等实物,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五、设区市古建筑修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古建筑地域特点,组织摸底公布适合本地区古建筑修缮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便于市场主体根据需要依法自主选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来源:http://zjt.fujian.gov.cn/xxgk/ ... 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