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建〔2020〕27号 苏州市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27号文,苏住建建[2020]27号文,苏住建建【2020】27号文,苏住建建2020 27号文件
发文部门: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文号:苏住建建〔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8-03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27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降低新冠肺炎疫情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带来的影响,省住建厅出台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期的顺延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工期按以下规定顺延:
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20年2月9日取定;
2.复(开)工后至3月27日,顺延天数={3月27日-实际复(开)工日}*50%;当合同剩余施工天数小于此区间的,顺延天数=合同剩余施工天数*70%。
二、关于提前竣工费用的计算
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0.3‰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三、关于应急工程的结算
在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人工单价按期间人工工资指导价的3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四、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的结算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费用(包括口罩、消毒物资配备、环境消杀、体温监测、核酸检测、人员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工人工资等),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天7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每天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五、关于增加费用的支付
因疫情影响所增加的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六、其它
本文未明事项按省《指导意见》执行;文件下发前,发承包双方就以上事项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
本文作为苏州市工程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网摘自苏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zfcjj.suzhou.gov.cn/szs ... shtml
请加QQ群免费下载上面资料,造价学社官方QQ群:309845331
发文部门: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文号:苏住建建〔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8-03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27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降低新冠肺炎疫情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带来的影响,省住建厅出台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期的顺延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工期按以下规定顺延:
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20年2月9日取定;
2.复(开)工后至3月27日,顺延天数={3月27日-实际复(开)工日}*50%;当合同剩余施工天数小于此区间的,顺延天数=合同剩余施工天数*70%。
二、关于提前竣工费用的计算
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0.3‰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三、关于应急工程的结算
在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人工单价按期间人工工资指导价的3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四、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的结算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费用(包括口罩、消毒物资配备、环境消杀、体温监测、核酸检测、人员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工人工资等),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天7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每天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五、关于增加费用的支付
因疫情影响所增加的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六、其它
本文未明事项按省《指导意见》执行;文件下发前,发承包双方就以上事项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
本文作为苏州市工程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网摘自苏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zfcjj.suzhou.gov.cn/szs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