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函〔2018〕203号 关于延边地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增加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复函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联发[2018]203号
发布日期: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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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边地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增加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复函
延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在定额中增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相关费用的请示”收悉。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延边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17年起,在延边州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其中施工企业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所发生的费用,未包括在我省现行费用定额中。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延边州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工程项目,可按定额人工费1.34%计入工程造价。
本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6日
抄送:各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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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吉建联发[2018]203号
发布日期: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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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边地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增加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复函
延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在定额中增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相关费用的请示”收悉。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延边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17年起,在延边州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其中施工企业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所发生的费用,未包括在我省现行费用定额中。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延边州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工程项目,可按定额人工费1.34%计入工程造价。
本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6日
抄送:各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