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0〕第27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省〔2020〕第27号
发布日期:2020-10-26
执行日期:2020-10-2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
省〔2020〕第27号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0〕5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6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的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1.3 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
1.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包括:目标、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指标要点、质量、安全、工期、检验试验、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验收和试运行以及风险承担等。
2. 费用项目组成
2.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2.2 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3 建安工程费包括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4 设备购置费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器具、家具的购置费用。
2.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因工程总承包增加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中的管理费。
2 试运行服务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试运行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相应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 其他费用:可以按三级编码详列。例如:
(1)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
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临时设施费
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安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3)系统集成费
承包人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4)工程保险费
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安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2.6 发包人为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按暂列金额计列。
3. 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3.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可以参照本办法附件1编制。
3.2 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依据:
1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
2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
3 拟定的招标文件;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资料;
5 项目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 类似工程经验数据;
7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估算、概算计价办法;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3.3 工程设计费清单依据发包内容列项,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发包内容和工程特点,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计列。
3.4 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列;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方法计列,或参照类似项目并考虑造价指数计列。
发包人可以在建安工程费清单中提出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5 设备购置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拟建工程的实际需求按市场价格计列。
3.6 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建设项目在发包不同阶段的要求和工作范围,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计列。
3.7 暂列金额依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相关规定计列。暂列金额的设定比例一般为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三项之和的5%至15%,不宜高于15%。
3.8 工程总承包投标价格依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价格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原则上不高于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部分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具体设备规格型号或数量的,可以由投标人在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主列项,同时注明所报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4. 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
4.1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4.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清单工程量可以调整,项目清单单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一般不予调整。关于计量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3 项目实施期间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根据项目费用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情况,采用检查、比较、分析、纠偏等方法和措施,将项目费用控制在项目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4.4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发包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1 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2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和基准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3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5 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风险造成合同价款调整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调整执行;合同中无相关约定时,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工程调整部分的工程设计费可以按原投标工程设计费折算成费率或单价,按投标费率或单价计算;
2 工程调整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可以按现行计价规定方法计算,同时考虑让利幅度。建安工程费调整额在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内时,让利幅度可以按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中建安工程费的让利幅度计算;建安工程费调整额超过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上时,让利幅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 工程调整部分的设备购置费按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的设备购置价格计入;
4 工程调整部分的总承包其他费可以对应中标费率或者参照行业收费标准计算。
4.6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5. 附则
5.1 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计价费用组成及表格格式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参考表式
2、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要求、特殊项目计价办法
本文及附件下载:〔2020〕第27号文 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苏省住建厅官网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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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省〔2020〕第27号
发布日期:2020-10-26
执行日期:2020-10-2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
省〔2020〕第27号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0〕5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6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的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1.3 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
1.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包括:目标、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指标要点、质量、安全、工期、检验试验、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验收和试运行以及风险承担等。
2. 费用项目组成
2.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2.2 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3 建安工程费包括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4 设备购置费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器具、家具的购置费用。
2.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因工程总承包增加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中的管理费。
2 试运行服务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试运行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相应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 其他费用:可以按三级编码详列。例如:
(1)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
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临时设施费
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安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3)系统集成费
承包人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4)工程保险费
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安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2.6 发包人为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按暂列金额计列。
3. 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3.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可以参照本办法附件1编制。
3.2 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依据:
1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
2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
3 拟定的招标文件;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资料;
5 项目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 类似工程经验数据;
7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估算、概算计价办法;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3.3 工程设计费清单依据发包内容列项,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发包内容和工程特点,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计列。
3.4 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列;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方法计列,或参照类似项目并考虑造价指数计列。
发包人可以在建安工程费清单中提出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5 设备购置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拟建工程的实际需求按市场价格计列。
3.6 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建设项目在发包不同阶段的要求和工作范围,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计列。
3.7 暂列金额依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相关规定计列。暂列金额的设定比例一般为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三项之和的5%至15%,不宜高于15%。
3.8 工程总承包投标价格依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价格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原则上不高于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部分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具体设备规格型号或数量的,可以由投标人在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主列项,同时注明所报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4. 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
4.1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4.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清单工程量可以调整,项目清单单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一般不予调整。关于计量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3 项目实施期间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根据项目费用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情况,采用检查、比较、分析、纠偏等方法和措施,将项目费用控制在项目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4.4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发包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1 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2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和基准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3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5 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风险造成合同价款调整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调整执行;合同中无相关约定时,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工程调整部分的工程设计费可以按原投标工程设计费折算成费率或单价,按投标费率或单价计算;
2 工程调整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可以按现行计价规定方法计算,同时考虑让利幅度。建安工程费调整额在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内时,让利幅度可以按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中建安工程费的让利幅度计算;建安工程费调整额超过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上时,让利幅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 工程调整部分的设备购置费按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的设备购置价格计入;
4 工程调整部分的总承包其他费可以对应中标费率或者参照行业收费标准计算。
4.6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5. 附则
5.1 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计价费用组成及表格格式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参考表式
2、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要求、特殊项目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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