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_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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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定额说明
一、地基处理
1.填料加固。
(1)填料加固项目适用于软弱地基挖土后的换填材料加固工程。
(2)填料加固夯填灰土就地取土时,应扣除灰土配比中的黏土。
2.强夯。
(1)强夯项目中每单位面积夯点数,指设计文件规定单位面积内的夯点数量,若设计文件中夯点数量与定额不同时,可采用内插法换算。
(2)强夯的夯击击数系指强夯机械就位后,夯锤在同一夯点上下起落的次数。
(3)强夯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及夯击遍数分别计算。
3.填料桩。
碎石桩与砂石桩的充盈系数为1.3,损耗率为2%。实测砂石配合比及充盈系数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中灌注砂石桩除上述充盈系数和损耗率外,还包括级配密实系数1.334。
4.搅拌桩。
(1)深层搅拌水泥桩项目按1 喷2 搅施工编制,实际施工为2 喷4 搅时,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实际施工为2 喷2搅,4喷4 搅时分别按1 喷2搅、2 喷4 搅计算。
(2)水泥搅拌桩的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13%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每增减1%项目计算。
(3)深层水泥搅拌桩项目已综合了正常施工工艺需要的重复喷浆(粉)和搅拌。空搅部分按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搅拌桩机台班乘以系数0.5计算。
(4)三轴水泥搅拌桩项目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18%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深层水泥搅拌桩每增减1%项目计算;按2搅2喷施工工艺考虑,设计不同时,每增(减)1搅1喷按相应项目人工和机械费增(减)40%计算。空搅部分按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搅拌桩机台班乘以系数0.5计算。
(5)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要求全断面套打时,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其余不变。
5.注浆桩。
高压旋喷桩项目已综合接头处的复喷工料;高压喷射注浆桩的水泥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应予以调整。
6.注浆地基所用的浆体材料用量应按照设计含量调整。
7.注浆项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若为一次性使用,可进行调整。废浆处理及外运执行本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8.打桩工程按陆地打垂直桩编制。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1:6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斜度>1:6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9.桩间补桩或在地槽(坑)中及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10.单独打试桩、锚桩,按相应项目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
11.若单位工程的碎石桩、砂石桩的工程量≤60m3时,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12.本章凿桩头适用于深层水泥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水泥桩等项目。
二、基坑支护
1.地下连续墙未包括导墙挖土方、泥浆处理及外运、钢筋加工,实际发生时,按相应规定另行计算。
2.钢制桩。。
(1)打拔槽钢或钢轨,按钢板桩项目,其机械乘以系数0.77,其他不变。
(2)现场制作的型钢桩、钢板桩,其制作执行本定额“第六章 金属结构工程”中钢柱制作相应项目。
(3)定额内未包括型钢桩、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
3.挡土板项目分为疏板和密板。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且板间净空≤150cm的情况;密板是指满堂支挡土板或板间净空≤30cm 的情况。
4.若单位工程的钢板桩的工程量≤50t时,其人工、机械量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5.钢支撑仅适用于基坑开挖的大型支撑安装、拆除。
6.注浆项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若为一次性使用,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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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基处理。
1.填料加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处理范围以面积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建筑物外围轴线每边各加4m计算。
3.灰土桩、砂石桩、碎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均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4.搅拌桩。
(1)深层水泥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水泥桩按设计桩长加50cm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2)三轴水泥搅拌桩中的插、拔型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型钢以质量计算。
5.高压喷射水泥桩成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6.分层注浆钻孔数量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深度计算。注浆数量按设计图纸注明加固土体的体积计算。
7.压密注浆钻孔数量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深度计算。注浆数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设计图纸明确加固土体体积的,按设计图纸注明的体积计算。
(2)设计图纸以布点形式图示土体加固范围的,则按两孔间距的一半作为扩散半径,以布点边线各加扩散半径,形成计算平面,计算注浆体积。
(3)如果设计图纸注浆点在钻孔灌注桩之间,按两注浆孔的一半作为每孔的扩散半径,依此圆柱体积计算注浆体积。
8.凿桩头按凿桩长度乘桩断面以体积计算。
二、基坑支护。
1.地下连续墙。
(1)现浇导墙混凝土按设计图示以体积计算。现浇导墙混凝土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解除面的面积,以面积计算。
(2)成槽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墙厚及成槽深度(设计室外地坪至连续墙底),以体积计算。
(3)锁口管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锁口管吊拔按连续墙段数计算,定额中已包括锁口管的摊销费用。
(4)清底置换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
(5)浇筑连续墙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墙厚及墙深加0.5m,以体积计算。
(6)凿地下连续墙超灌混凝土,设计无规定时,其工程量按墙体断面面积乘以0.5m,以体积计算。
2.钢板桩。
打拔钢板桩按设计桩体以质量计算。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砂浆土钉、砂浆锚杆的钻孔、灌浆,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以长度计算。喷射混凝土护坡区分土层与岩层,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尺寸,以面积计算。钢筋、钢管锚杆按设计图示以质量计算。锚头制作、安装、张拉、锁定按设计图示以“套”计算。
4.挡土板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支挡范围,以面积计算。
5.钢支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也不另增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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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说明
一、地基处理
1.填料加固。
(1)填料加固项目适用于软弱地基挖土后的换填材料加固工程。
(2)填料加固夯填灰土就地取土时,应扣除灰土配比中的黏土。
2.强夯。
(1)强夯项目中每单位面积夯点数,指设计文件规定单位面积内的夯点数量,若设计文件中夯点数量与定额不同时,可采用内插法换算。
(2)强夯的夯击击数系指强夯机械就位后,夯锤在同一夯点上下起落的次数。
(3)强夯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及夯击遍数分别计算。
3.填料桩。
碎石桩与砂石桩的充盈系数为1.3,损耗率为2%。实测砂石配合比及充盈系数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中灌注砂石桩除上述充盈系数和损耗率外,还包括级配密实系数1.334。
4.搅拌桩。
(1)深层搅拌水泥桩项目按1 喷2 搅施工编制,实际施工为2 喷4 搅时,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实际施工为2 喷2搅,4喷4 搅时分别按1 喷2搅、2 喷4 搅计算。
(2)水泥搅拌桩的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13%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每增减1%项目计算。
(3)深层水泥搅拌桩项目已综合了正常施工工艺需要的重复喷浆(粉)和搅拌。空搅部分按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搅拌桩机台班乘以系数0.5计算。
(4)三轴水泥搅拌桩项目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18%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深层水泥搅拌桩每增减1%项目计算;按2搅2喷施工工艺考虑,设计不同时,每增(减)1搅1喷按相应项目人工和机械费增(减)40%计算。空搅部分按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搅拌桩机台班乘以系数0.5计算。
(5)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要求全断面套打时,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其余不变。
5.注浆桩。
高压旋喷桩项目已综合接头处的复喷工料;高压喷射注浆桩的水泥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应予以调整。
6.注浆地基所用的浆体材料用量应按照设计含量调整。
7.注浆项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若为一次性使用,可进行调整。废浆处理及外运执行本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8.打桩工程按陆地打垂直桩编制。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1:6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斜度>1:6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9.桩间补桩或在地槽(坑)中及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10.单独打试桩、锚桩,按相应项目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
11.若单位工程的碎石桩、砂石桩的工程量≤60m3时,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12.本章凿桩头适用于深层水泥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水泥桩等项目。
二、基坑支护
1.地下连续墙未包括导墙挖土方、泥浆处理及外运、钢筋加工,实际发生时,按相应规定另行计算。
2.钢制桩。。
(1)打拔槽钢或钢轨,按钢板桩项目,其机械乘以系数0.77,其他不变。
(2)现场制作的型钢桩、钢板桩,其制作执行本定额“第六章 金属结构工程”中钢柱制作相应项目。
(3)定额内未包括型钢桩、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
3.挡土板项目分为疏板和密板。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且板间净空≤150cm的情况;密板是指满堂支挡土板或板间净空≤30cm 的情况。
4.若单位工程的钢板桩的工程量≤50t时,其人工、机械量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5.钢支撑仅适用于基坑开挖的大型支撑安装、拆除。
6.注浆项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若为一次性使用,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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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基处理。
1.填料加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处理范围以面积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建筑物外围轴线每边各加4m计算。
3.灰土桩、砂石桩、碎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均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4.搅拌桩。
(1)深层水泥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水泥桩按设计桩长加50cm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2)三轴水泥搅拌桩中的插、拔型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型钢以质量计算。
5.高压喷射水泥桩成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6.分层注浆钻孔数量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深度计算。注浆数量按设计图纸注明加固土体的体积计算。
7.压密注浆钻孔数量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深度计算。注浆数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设计图纸明确加固土体体积的,按设计图纸注明的体积计算。
(2)设计图纸以布点形式图示土体加固范围的,则按两孔间距的一半作为扩散半径,以布点边线各加扩散半径,形成计算平面,计算注浆体积。
(3)如果设计图纸注浆点在钻孔灌注桩之间,按两注浆孔的一半作为每孔的扩散半径,依此圆柱体积计算注浆体积。
8.凿桩头按凿桩长度乘桩断面以体积计算。
二、基坑支护。
1.地下连续墙。
(1)现浇导墙混凝土按设计图示以体积计算。现浇导墙混凝土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解除面的面积,以面积计算。
(2)成槽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墙厚及成槽深度(设计室外地坪至连续墙底),以体积计算。
(3)锁口管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锁口管吊拔按连续墙段数计算,定额中已包括锁口管的摊销费用。
(4)清底置换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
(5)浇筑连续墙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墙厚及墙深加0.5m,以体积计算。
(6)凿地下连续墙超灌混凝土,设计无规定时,其工程量按墙体断面面积乘以0.5m,以体积计算。
2.钢板桩。
打拔钢板桩按设计桩体以质量计算。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砂浆土钉、砂浆锚杆的钻孔、灌浆,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以长度计算。喷射混凝土护坡区分土层与岩层,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尺寸,以面积计算。钢筋、钢管锚杆按设计图示以质量计算。锚头制作、安装、张拉、锁定按设计图示以“套”计算。
4.挡土板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支挡范围,以面积计算。
5.钢支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也不另增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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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_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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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定额说明

一、土壤及岩石分类:
1.本章土壤按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土壤分类表

2.本章岩石按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

二、土壤状态的划分:
干土、湿土: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量≥25%时为湿土。
淤泥: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含水量超过液限呈现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流砂:指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底面和侧面随地下水一起涌出的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冻土:温度在0℃及以下,并夹含有冰的土壤为冻土。本章定额中的冻土,指短时冻土和季节冻土。
三、土石方项目划分:
平整场地:厚度≤±0.3m的土方就地挖、填、运、找平。
竖向布置:厚度>±0.3m的土方挖、填、运、找平。
沟槽: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
基坑: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土方或底面积≤147m2。
一般土石方:超出沟槽和基坑范围以外的土石方。
四、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厚度>±30cm时,按全部厚度执行一般土方定额,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采用机械挖土方时,仍应计算平整场地。
五、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项目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和修整沟槽底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占98%,人工挖土方占2%计算。
2.非大开挖土方及大开挖30cm以内清底,按机械挖土方占95%,人工挖土方占5%计算。
3.人工挖土部分按实际挖深执行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
4.基底土方垂直运输,按塔式起重机60KNm1.15台班/100m3计算。
六、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0m3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0m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2的基坑土方工程。
七、下列土石方工程,执行相应项目时乘以规定的系数:
1.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取降水措施后,人工挖、运土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9,机械挖、运土不再乘以系数。
2.人工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6m<深度≤7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7m<深度≤8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2;以此类推。
3.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
4.挖桩间土方桩间净距<4倍桩径(桩边长)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的体积),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5.满堂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6.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0.30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7.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先支撑后开挖土方的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0。
8.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定额人工子目乘以系数2.50、机械子目乘以系数1.50。
9.人工挖土中遇碎、砾石含量在31%~50%的密实黏土或黄土时按四类土乘以系数1.43,碎、砾石含量超过50%时按石方处理。
10.三、四类土壤的土方二次翻挖按降低一级类别套用相应定额。淤泥翻挖,执行相应挖淤泥子目。
11.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定额中已包括湿土排水,不包括井点降水。
12.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挖土机械按下表调整。

13.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挖掘机下铺设垫板、汽车运输道路上铺设材料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八、土石方回填:
1.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2.房心回填土与基础回填土的划分:室内外高差≤0.6m时,以室外地坪标为界;室内外高差>0.6m时,以-0.6m标高为界,以上为房心回填土以下为基础回填土。
3.房心回填土套用素土垫层定额,利用原土的扣除定额中粘土。
4.基础(地下室)周边回填材料时,执行“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中“一、地基处理”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九、土石方运输:
1.本章土石方运输分别按施工现场范围以内、以外运输编制,土石方场外运输定额不包括弃土场以及渣土消纳等费用。
2.土石方运距,按挖土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3.人工、人力车、汽车的负载上坡度≤15%的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
4.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坡度>5%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重车上坡降效系数表

5.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淤泥、流砂,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6.拖式铲运机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7.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定额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不包括道路铺筑材料和机械。
十、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水、土石方开挖过程中的地表水排除与边坡支护。
十一、本章定额子目中为满足环保要求而配备了洒水汽车在施工现场降尘,若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应扣除洒水汽车和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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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土方回填,按回填后的竣工体积计算。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按下表换算。
    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

二、基础土石方的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含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三、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施工组织设计(经过批准,下同)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式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基础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条形基础按1.5m计算(只计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计算(四面均计算)。
3.基坑土方大开挖需做边坡支护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4.基坑内施工各种桩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5.管道及构筑物基础坑、槽的工作面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下表计算。
    坑、槽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表(mm)

管道结构宽度: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5cm。
6.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管道沟槽土方总量的2.5%计算。
四、基础土方的放坡: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土方放坡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表

2.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算起,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混合土质的基础土方,其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不同土类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计算基础土方放坡时,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
5.挖冻土不计算放坡。
6.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五、爆破岩石的允许超挖量分别为:极软岩、软岩0.20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内计算。
六、沟槽土石方,按设计图示沟槽长度乘以沟槽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1.条形基础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突出墙面的墙垛,按墙垛突出墙面的中心线长度,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2)内墙沟槽、框架间墙沟槽,按基础(含垫层)之间垫层(或基础底)的净长度计算。
2.管道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以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不扣除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计算。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的土石方,另按基坑的相应规定计算。
3.沟槽的断面面积,应包括工作面宽度、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的面积。
七、基坑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一般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修建机械上下坡便道的土方量以及为保证路基边缘的压实度而设计的加宽填筑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
九、夯实土堤按设计面积计算。清理土堤基础按设计规定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堤坡斜面积计算,运土应另行计算。
十一、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二、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厚度以天然冻土体积计算。
十三、挖淤泥流砂,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十四、人工挖(含爆破后挖)冻土,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以体积计算。
十五、岩石爆破后人工清理基底与修整边坡,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含工作面宽度和允许超挖量)以面积计算。
十六、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基底钎探,以垫层(或基础)底面积计算。
3.原土夯实与碾压,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尺寸,以面积计算。
4.回填,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筑物、基础(含垫层)的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下表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计算。
    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表 (m3/m)

(3)房心(含地下室内)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扣除连续底面积2m2以上的设备基础等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4)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按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十七、土方运输,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挖土总体积减去回填土(折合天然密实体积),总体积为正,则为余土外运;总体积为负,则为取土内运。
余土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夯填系数(0.87)或松填系数(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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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定额说明

一、土壤及岩石分类:
1.本章土壤按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土壤分类表

2.本章岩石按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

二、土壤状态的划分:
干土、湿土: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量≥25%时为湿土。
淤泥: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含水量超过液限呈现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流砂:指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底面和侧面随地下水一起涌出的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冻土:温度在0℃及以下,并夹含有冰的土壤为冻土。本章定额中的冻土,指短时冻土和季节冻土。
三、土石方项目划分:
平整场地:厚度≤±0.3m的土方就地挖、填、运、找平。
竖向布置:厚度>±0.3m的土方挖、填、运、找平。
沟槽: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
基坑: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土方或底面积≤147m2。
一般土石方:超出沟槽和基坑范围以外的土石方。
四、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厚度>±30cm时,按全部厚度执行一般土方定额,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采用机械挖土方时,仍应计算平整场地。
五、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项目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和修整沟槽底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占98%,人工挖土方占2%计算。
2.非大开挖土方及大开挖30cm以内清底,按机械挖土方占95%,人工挖土方占5%计算。
3.人工挖土部分按实际挖深执行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
4.基底土方垂直运输,按塔式起重机60KNm1.15台班/100m3计算。
六、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0m3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0m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2的基坑土方工程。
七、下列土石方工程,执行相应项目时乘以规定的系数:
1.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取降水措施后,人工挖、运土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9,机械挖、运土不再乘以系数。
2.人工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6m<深度≤7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7m<深度≤8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2;以此类推。
3.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
4.挖桩间土方桩间净距<4倍桩径(桩边长)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的体积),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5.满堂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6.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0.30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7.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先支撑后开挖土方的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0。
8.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定额人工子目乘以系数2.50、机械子目乘以系数1.50。
9.人工挖土中遇碎、砾石含量在31%~50%的密实黏土或黄土时按四类土乘以系数1.43,碎、砾石含量超过50%时按石方处理。
10.三、四类土壤的土方二次翻挖按降低一级类别套用相应定额。淤泥翻挖,执行相应挖淤泥子目。
11.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定额中已包括湿土排水,不包括井点降水。
12.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挖土机械按下表调整。

13.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挖掘机下铺设垫板、汽车运输道路上铺设材料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八、土石方回填:
1.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2.房心回填土与基础回填土的划分:室内外高差≤0.6m时,以室外地坪标为界;室内外高差>0.6m时,以-0.6m标高为界,以上为房心回填土以下为基础回填土。
3.房心回填土套用素土垫层定额,利用原土的扣除定额中粘土。
4.基础(地下室)周边回填材料时,执行“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中“一、地基处理”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九、土石方运输:
1.本章土石方运输分别按施工现场范围以内、以外运输编制,土石方场外运输定额不包括弃土场以及渣土消纳等费用。
2.土石方运距,按挖土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3.人工、人力车、汽车的负载上坡度≤15%的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
4.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坡度>5%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重车上坡降效系数表

5.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淤泥、流砂,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6.拖式铲运机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7.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定额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不包括道路铺筑材料和机械。
十、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水、土石方开挖过程中的地表水排除与边坡支护。
十一、本章定额子目中为满足环保要求而配备了洒水汽车在施工现场降尘,若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应扣除洒水汽车和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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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土方回填,按回填后的竣工体积计算。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按下表换算。
    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

二、基础土石方的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含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三、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施工组织设计(经过批准,下同)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式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基础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条形基础按1.5m计算(只计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计算(四面均计算)。
3.基坑土方大开挖需做边坡支护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4.基坑内施工各种桩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5.管道及构筑物基础坑、槽的工作面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下表计算。
    坑、槽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表(mm)

管道结构宽度: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5cm。
6.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管道沟槽土方总量的2.5%计算。
四、基础土方的放坡: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土方放坡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表

2.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算起,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混合土质的基础土方,其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不同土类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计算基础土方放坡时,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
5.挖冻土不计算放坡。
6.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五、爆破岩石的允许超挖量分别为:极软岩、软岩0.20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内计算。
六、沟槽土石方,按设计图示沟槽长度乘以沟槽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1.条形基础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突出墙面的墙垛,按墙垛突出墙面的中心线长度,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2)内墙沟槽、框架间墙沟槽,按基础(含垫层)之间垫层(或基础底)的净长度计算。
2.管道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以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不扣除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计算。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的土石方,另按基坑的相应规定计算。
3.沟槽的断面面积,应包括工作面宽度、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的面积。
七、基坑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一般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修建机械上下坡便道的土方量以及为保证路基边缘的压实度而设计的加宽填筑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
九、夯实土堤按设计面积计算。清理土堤基础按设计规定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堤坡斜面积计算,运土应另行计算。
十一、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二、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厚度以天然冻土体积计算。
十三、挖淤泥流砂,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十四、人工挖(含爆破后挖)冻土,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以体积计算。
十五、岩石爆破后人工清理基底与修整边坡,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含工作面宽度和允许超挖量)以面积计算。
十六、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基底钎探,以垫层(或基础)底面积计算。
3.原土夯实与碾压,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尺寸,以面积计算。
4.回填,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筑物、基础(含垫层)的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下表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计算。
    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表 (m3/m)

(3)房心(含地下室内)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扣除连续底面积2m2以上的设备基础等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4)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按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十七、土方运输,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挖土总体积减去回填土(折合天然密实体积),总体积为正,则为余土外运;总体积为负,则为取土内运。
余土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夯填系数(0.87)或松填系数(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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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_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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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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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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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_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电子版在线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
总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4.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30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确定,其中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7.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8.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项目,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10.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根据审批的方案另行计算: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确定,其中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关于水平、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
1.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以内考虑的。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m编制。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 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执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
十一、本定额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是按同一檐高的一个整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各自的檐高执行相应项目。
十二、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外,柱、墙、梁、板类构件砌筑、混凝土、模板及楼地面、墙柱面、天棚装饰均按倾斜≤5°的直形线、面考虑,弧形线、面的项目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模板定额材料也乘以系数1.15;倾斜>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倾斜>30°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倾斜>4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四、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的零星项目、小型构件外,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2、单项体积≤1m3、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定额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五、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发生降效的项目,按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八、本定额中同时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九、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二十、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一、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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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4.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30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确定,其中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7.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8.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项目,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10.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根据审批的方案另行计算: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确定,其中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关于水平、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
1.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以内考虑的。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m编制。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 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执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
十一、本定额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是按同一檐高的一个整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各自的檐高执行相应项目。
十二、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外,柱、墙、梁、板类构件砌筑、混凝土、模板及楼地面、墙柱面、天棚装饰均按倾斜≤5°的直形线、面考虑,弧形线、面的项目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模板定额材料也乘以系数1.15;倾斜>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倾斜>30°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倾斜>4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四、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的零星项目、小型构件外,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2、单项体积≤1m3、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定额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五、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发生降效的项目,按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八、本定额中同时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九、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二十、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一、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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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时间: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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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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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吉林省2019定额取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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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吉林省2019定额宣贯解释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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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时间: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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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_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第十二章 热力设备调试工程_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电子版在线
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二章 热力设备调试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发电与供热项目工程中热力设备的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内容。
二、有关说明
1.分系统调试包括热力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系统联动、对热力设备单体调试进行校验与修正、对相应设备与装置的配套部分进行系统调试。热力设备、装置性能试验执行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相应的定额子目。
2.本章所用到的电源是按照永久电源考虑的,定额中不包括调试与试验所消耗的电量,其电费已包含在其他费用(甲方费用)中。当工程需要单独计算调试与试验电费时,应按照实际表计电量计算。
3.调试定额是按照现行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进行编制的,定额与规程未包括的调试项目和调试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应结合技术条件及相应的规定另行计算。
4.调试定额中已经包括熟悉资料、编制调试方案、核对设备、现场调试、填写调试记录、整理调试报告等工作内容。
5.锅炉分系统调试分空压机系统调试、风机系统调试、锅炉冷态通风试验、冷炉空气动力场试验、燃煤系统调试、制粉系统冷态调试、石灰石粉输送系统调试、除尘器系统调试、除灰与除渣系统调试、吹灰系统调试、锅炉汽水系统调试、燃油系统调试、锅炉化学清洗、锅炉管道吹洗、安全阀门调整等部分分系统调试。
6.汽机分系统调试分循环水系统调试、凝结水与补给水系统调试、除氧给水系统调试、机械真空泵系统调试、射水抽气器系统调试、抽汽回热与轴封汽及辅助蒸汽系统调试、发电机空气冷却系统调试、主机调节与保安系统调试、主机润滑油与顶轴油系统调试、旁路系统调试、柴油发电机系统调试等部分系统调试。
7.水处理系统调试分预处理系统调试、补给水处理系统调试、废水处理系统调试、冲管阶段化学监督、加药系统调试、凝汽器铜管镀膜系统调试、取样装置系统调试、化学水处理试运等部分分系统调试。
⑴补给水处理系统调试不包括原水净化系统的调试,工程发生时,根据工艺系统流程参照相应定额执行。
⑵废水处理分系统调试是指对电厂生产运行产生的生活废水、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的调试,不包括对焚烧垃圾废水处理、再生水处理系统的调试,工程发生时按照有关规定或参照相应定额执行。
⑶化学水处理试运定额中包括试运期间所消耗的水、氯化钠、氢氧化钠、盐酸费用,工程实际需要根据材料供应方式计算其费用。
8.厂内热网系统调试是指热电厂围墙内供热系统的调试,不包括围墙外热力网及泵站系统的调试。热量计量装置,经厂家调试合格后,不计算调试费用。
9.脱硫系统调试不分脱硫工艺流程,根据脱硫吸收塔吸附烟气所对应的锅炉蒸发量执行定额。
10.脱硝系统调试不分催化剂的材质和布置系统,根据锅炉蒸发量执行定额。
11.整套启动调试分锅炉、汽轮发电机、化学三大部分。锅炉部分包括锅炉、锅炉辅助设备、锅炉附属设备及装置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汽机部分包括汽轮发电机、汽机辅助设备、汽机附属设备及装置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化学部分包括补给水、预处理、补给水处理、循环水处理、废水处理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发电厂电气部分及电气装置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发电厂热工与仪表部分及配套装置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执行其他册的相应定额。
12.整套启动调试包括发电厂在并网发电前进行的热力部分整套调试和配合生产启动试运以及程序校验、运行调整、状态切换、动作试验等内容。不包括在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设备缺陷处理或因施工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造成的返工所增加的调试工作量。
13.其他材料费中包括调试消耗、校验消耗材料费。
14.锅炉分系统调试、锅炉整套启动调试定额按照燃煤考虑,燃烧其他介质的锅炉在执行本定额时应做相应调整。其中:流化床锅炉乘以系数1.1;燃生物质锅炉乘以系数1.25;焚烧垃圾锅炉乘以系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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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热力系统调试根据热力工艺布置系统图,结合调试定额的工作内容进行划分,按照定额计量单位。
二、热力设备常规试验不单独计算工程量,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实际数量计算工程量。
三、锅炉分系统调试除输煤系统调试外,其他系统根据单台锅炉蒸发量按照锅炉台数计算工程量;输煤系统调试根据上煤系统的胶带机布置,按照入主厂房的胶带机路数计算工程量。
四、汽机分系统调试根据单台汽轮发电机组容量按照台数计算工程量。
五、预处理系统、补给水处理系统调试根据单套制水系统出力按照套数计算工程量。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分流或混流系统布置,按照单套处理能力的套数计算工程量。
六、冲管阶段化学监督、加药系统调试、取样装置系统调试根据单台锅炉蒸发量按照锅炉台数计算工程量。
七、凝汽器铜管镀膜系统调试根据汽轮发电机的出力按照汽机台数计算工程量。
八、化学水处理试运系统调试根据工艺系统设置,分单套处理能力,按照套数计算工程量。
九、厂内热网、脱硝系统调试根据单台锅炉蒸发量,按照锅炉台数计算工程量。
十、脱硫系统调试根据脱硫吸收塔吸附烟气所对应的锅炉蒸发量,按照吸收塔台数计算工程量。当多台锅炉总容量>220t/h且配置一座吸收塔时,脱硫系统调试按照锅炉容量220t/h进行折算,锅炉容量≤220t/h时,按照锅炉容量150t/h进行折算,锅炉容量≤150t/h时,按照锅炉容量150t/h计算一套。
十一、锅炉整套启动系统根据单台锅炉蒸发量,按照台数计算工程量。
十二、汽机整套启动调试根据单台汽机容量,按照台数计算工程量。
十三、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实际测试与试验的数量计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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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二章 热力设备调试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发电与供热项目工程中热力设备的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内容。
二、有关说明
1.分系统调试包括热力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系统联动、对热力设备单体调试进行校验与修正、对相应设备与装置的配套部分进行系统调试。热力设备、装置性能试验执行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相应的定额子目。
2.本章所用到的电源是按照永久电源考虑的,定额中不包括调试与试验所消耗的电量,其电费已包含在其他费用(甲方费用)中。当工程需要单独计算调试与试验电费时,应按照实际表计电量计算。
3.调试定额是按照现行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进行编制的,定额与规程未包括的调试项目和调试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应结合技术条件及相应的规定另行计算。
4.调试定额中已经包括熟悉资料、编制调试方案、核对设备、现场调试、填写调试记录、整理调试报告等工作内容。
5.锅炉分系统调试分空压机系统调试、风机系统调试、锅炉冷态通风试验、冷炉空气动力场试验、燃煤系统调试、制粉系统冷态调试、石灰石粉输送系统调试、除尘器系统调试、除灰与除渣系统调试、吹灰系统调试、锅炉汽水系统调试、燃油系统调试、锅炉化学清洗、锅炉管道吹洗、安全阀门调整等部分分系统调试。
6.汽机分系统调试分循环水系统调试、凝结水与补给水系统调试、除氧给水系统调试、机械真空泵系统调试、射水抽气器系统调试、抽汽回热与轴封汽及辅助蒸汽系统调试、发电机空气冷却系统调试、主机调节与保安系统调试、主机润滑油与顶轴油系统调试、旁路系统调试、柴油发电机系统调试等部分系统调试。
7.水处理系统调试分预处理系统调试、补给水处理系统调试、废水处理系统调试、冲管阶段化学监督、加药系统调试、凝汽器铜管镀膜系统调试、取样装置系统调试、化学水处理试运等部分分系统调试。
⑴补给水处理系统调试不包括原水净化系统的调试,工程发生时,根据工艺系统流程参照相应定额执行。
⑵废水处理分系统调试是指对电厂生产运行产生的生活废水、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的调试,不包括对焚烧垃圾废水处理、再生水处理系统的调试,工程发生时按照有关规定或参照相应定额执行。
⑶化学水处理试运定额中包括试运期间所消耗的水、氯化钠、氢氧化钠、盐酸费用,工程实际需要根据材料供应方式计算其费用。
8.厂内热网系统调试是指热电厂围墙内供热系统的调试,不包括围墙外热力网及泵站系统的调试。热量计量装置,经厂家调试合格后,不计算调试费用。
9.脱硫系统调试不分脱硫工艺流程,根据脱硫吸收塔吸附烟气所对应的锅炉蒸发量执行定额。
10.脱硝系统调试不分催化剂的材质和布置系统,根据锅炉蒸发量执行定额。
11.整套启动调试分锅炉、汽轮发电机、化学三大部分。锅炉部分包括锅炉、锅炉辅助设备、锅炉附属设备及装置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汽机部分包括汽轮发电机、汽机辅助设备、汽机附属设备及装置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化学部分包括补给水、预处理、补给水处理、循环水处理、废水处理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发电厂电气部分及电气装置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发电厂热工与仪表部分及配套装置系统的整套启动调试执行其他册的相应定额。
12.整套启动调试包括发电厂在并网发电前进行的热力部分整套调试和配合生产启动试运以及程序校验、运行调整、状态切换、动作试验等内容。不包括在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设备缺陷处理或因施工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造成的返工所增加的调试工作量。
13.其他材料费中包括调试消耗、校验消耗材料费。
14.锅炉分系统调试、锅炉整套启动调试定额按照燃煤考虑,燃烧其他介质的锅炉在执行本定额时应做相应调整。其中:流化床锅炉乘以系数1.1;燃生物质锅炉乘以系数1.25;焚烧垃圾锅炉乘以系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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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热力系统调试根据热力工艺布置系统图,结合调试定额的工作内容进行划分,按照定额计量单位。
二、热力设备常规试验不单独计算工程量,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实际数量计算工程量。
三、锅炉分系统调试除输煤系统调试外,其他系统根据单台锅炉蒸发量按照锅炉台数计算工程量;输煤系统调试根据上煤系统的胶带机布置,按照入主厂房的胶带机路数计算工程量。
四、汽机分系统调试根据单台汽轮发电机组容量按照台数计算工程量。
五、预处理系统、补给水处理系统调试根据单套制水系统出力按照套数计算工程量。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分流或混流系统布置,按照单套处理能力的套数计算工程量。
六、冲管阶段化学监督、加药系统调试、取样装置系统调试根据单台锅炉蒸发量按照锅炉台数计算工程量。
七、凝汽器铜管镀膜系统调试根据汽轮发电机的出力按照汽机台数计算工程量。
八、化学水处理试运系统调试根据工艺系统设置,分单套处理能力,按照套数计算工程量。
九、厂内热网、脱硝系统调试根据单台锅炉蒸发量,按照锅炉台数计算工程量。
十、脱硫系统调试根据脱硫吸收塔吸附烟气所对应的锅炉蒸发量,按照吸收塔台数计算工程量。当多台锅炉总容量>220t/h且配置一座吸收塔时,脱硫系统调试按照锅炉容量220t/h进行折算,锅炉容量≤220t/h时,按照锅炉容量150t/h进行折算,锅炉容量≤150t/h时,按照锅炉容量150t/h计算一套。
十一、锅炉整套启动系统根据单台锅炉蒸发量,按照台数计算工程量。
十二、汽机整套启动调试根据单台汽机容量,按照台数计算工程量。
十三、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实际测试与试验的数量计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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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工程_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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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工业与民用锅炉本体设备、烟气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换热器、输煤设备、除渣设备等安装工程。
二、有关说明
1.定额包括校管与放样的组装平台、起吊加固铁件、水压试验临时管路、专用工具等周转性材料,按照摊销量计入材料费。
2.定额包括的工作内容除各节、项已经说明者外,其共性工作内容包括如下:
(1)施工准备,施工地点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具器具的搬运;
(2)设备开箱清点、检查、编号;
(3)基础验收、划线、铲除麻面;
(4)设备安装;
(5)水压试验、烘炉、煮炉;
(6)安全门调整;
(7)本体设备焊口无损探伤;
(8)调试、试运;
(9)移动临时水源、电源;
(10)配合质量检查、验收;
(11)超高作业增加的工作内容。
不包括电动机检查接线等电气类工作、设备基础灌浆、炉墙砌筑、保温及油漆、给水设备与鼓(引)风机安装、烟囱及烟道与风道制作安装、除尘设备安装以及锅炉电气、自动控制、遥控配风、热工、仪表的校验、调整、安装等项目。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1)锅炉本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包括锅炉单体调试以及与锅炉附属及辅助设备一起进行的系统调试和整套调试;包括锅炉及附属与辅助设备整体试运。
(2)定额中锅炉试运所消耗的水、电、燃料用量是综合考虑的,工程实际用量与定额不同时,不做调整。
(3)定额中包括消耗水、电费用,不包括消耗燃料(煤、油、气)费用。工程实际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根据定额消耗量调整其费用。
(4)锅炉安装定额中包括随锅炉本体供货的平台、栏杆、梯子、附件等安装。如需要现场配制平台、栏杆、梯子、附件等,可执行有关定额。
3.锅炉本体设备安装包括燃煤锅炉、燃油锅炉本体设备安装。
(1)常压、立式锅炉安装适用于生产热水或蒸汽的各种常压、立式生活锅炉,不分结构形式均执行本定额。定额包括炉本体及炉本体范围内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给水阀、蒸汽阀、排污阀等附件安装。不包括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管道安装、各种泵类与箱类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2)快装成套燃煤锅炉安装适用于除锅炉辅助机械单件供货外,炉本体在生产厂家组装且砌筑、保温油漆等工序全部完成后,整体供应到现场的锅炉安装。整体锅炉包括炉本体及本体管道、主汽阀门、热水阀门、安全门、给水阀门、排污阀门、水位警报、水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以及相配套的螺旋除灰渣机等附件。定额包括整体锅炉、上煤装置、除灰渣装置、体外省煤器等设备安装以及随锅炉生产厂家配套供货的烟道与风道系统和非标构件、配件的安装。定额不包括锅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的管道安装及其保温油漆工程,整体锅炉以外非锅炉生产厂家供应的设备和非标构件制作和安装。
(3)组装燃煤锅炉安装适用于生产厂家将锅炉本体分为上下两大件组装后出厂的蒸汽、热水燃煤锅炉安装。锅炉本体上下组件包括炉本体、本体管道、主汽阀门、热水阀门、安全门、给水阀门、排污阀门、水位警报、水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以及相配套的附件。定额包括锅炉本体上下两大件组装与安装、上煤装置、除灰渣装置、调速箱、体外省煤器等设备安装以及随锅炉生产厂家配套供货的烟道与风道系统和非标构件、配件的安装。定额不包括锅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的管道安装及其保温油漆工程,锅炉上下两大件以外非锅炉生产厂家供应的设备和非标构件制作和安装,锅炉本体组件接口部分耐火砖砌筑、门拱砌筑、保温油漆工程。
1)定额只限于锅炉本体组件分为两大件时的安装。
2)锅炉本体下部组件包括链条炉排、底座等。如为散件供货需要在现场组合安装时,按照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
3)炉后体外省煤器如为散件供货,需要在现场接口研磨、上弯头、组合、水压试验后安装时,应按照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6。
(4)散装燃煤锅炉安装适用于通用供热锅炉安装。定额包括锅炉本体钢架、汽包、水冷壁、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本体管路、吹灰装置、各种门孔构件、平台、扶梯、栏杆、炉排等安装以及锅炉水压试验、烘炉、煮炉等。定额不包括炉墙砌筑、保温和油漆,锅炉辅助与附属设备、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管道与管件及阀门安装,非锅炉生产厂家随炉供货的平台、扶梯、栏杆、护板等金属构件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5)整装燃油(气)锅炉安装适用于蒸发量在0.5~20t/h各类整装燃油(气)锅炉本体安装。整装燃油(气)锅炉包括炉本体、本体管道、阀门、管件、仪表及水位计等附件,整装燃油(气)锅炉、随炉本体配套供应的油(气)系统(含油或气、燃油泵、燃油箱、压气器、燃气罐、燃烧器、调速器等)、平台、扶梯、栏杆、电控箱等安装。定额不包括炉墙砌筑、保温和油漆,非锅炉生产厂家随炉供货的平台、扶梯、栏杆、护板等金属构件安装,整装燃油(气)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的油管道、气管道、水管道、管件、阀门安装以及保温、油漆、水压试验,整装炉的上水系统(给水泵和管路、注水器及管路)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6)散装燃油(气)锅炉安装适用于蒸发量在6~20t/h各类散装燃油(气)锅炉(分部件供应)的本体安装。定额包括散装燃油(气)锅炉本体钢架、汽包、水冷系统、过热系统、省煤器及管路系统、本体内的水汽管道、各种钢结构、除灰装置、平台梯子栏杆、外护板、燃烧装置等安装。定额不包括炉墙砌筑、保温和油漆,散装燃油(气)锅炉的泵类、油箱、水箱类的安装,非锅炉生产厂家随炉供货的平台、扶梯、栏杆、护板等金属构件安装,散装燃油(气)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的油管道、气管道、水管道、管件、阀门安装以及保温、油漆、水压试验,整装炉的上水系统(给水泵和管路、注水器及管路)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7)本章不适用于燃用特殊或特种油质(气质)的锅炉安装。定额中烘炉、煮炉是按照燃油考虑的,当采用燃气时,应扣除定额中所含燃油用量,与建设单位协商另行计算燃气费用。
4.烟气净化设备安装包括单筒干式、多筒干式、多管干式旋风除尘器安装,适用于小于或等于20t/h工业与民用锅炉配套的专用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包括设备本体、分离器、导烟管、顶盖、排灰筒及支座的组合与安装。定额不包括旋风子蜗壳制作、内衬镶砌,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5.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包括设备及随设备供应的管道、管件、阀门等安装,设备本体范围内的平台、梯子、栏杆安装;包括填料的运搬、筛分、装填;包括衬里设备防腐层检验、设备试运灌水或水压试验,随设备供应的盐液、缸罐、电子控制仪表等配套设备安装。定额不包括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油漆、设备灌浆、地脚螺栓配制、设备进出口第一片法兰以外的管道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关定额。
6.换热器安装包括设备及随设备供应的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计、压力表等安装和水压试验。定额不包括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油漆、设备灌浆、地脚螺栓配制、设备进出口第一片法兰以外的管道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7.输煤设备安装包括翻斗上煤机、碎煤机安装,适用小于或等于20t/h工业与民用锅炉配套的专用辅助设备安装工程。
⑴翻斗上煤机安装定额包括传动装置立柱及支架平台安装、卷扬装置翻斗的组合与安装。
⑵碎煤机安装定额包括机架底座、活动齿轮、润滑系统、随设备供应的梯子与平台及栏杆等安装以及液压管路酸洗、安装。
⑶定额不包括设备框架、支架配制及油漆,电动机检查接线。
8.除渣设备安装包括螺旋除渣机、刮板除渣机、链条除渣机安装,适用小于或等于20t/h工业与民用锅炉配套的专用辅助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清洗、组装、机壳或机槽安装、渣机头部与尾部安装、传动装置及拉链安装。定额不包括设备支架、配件的配制及油漆,电动机检查接线;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关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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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常压、立式、快装成套、组装的燃煤锅炉和整装燃油(气)锅炉根据锅炉蒸发量或供热量,按照设计安装整套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散装燃煤、燃油(气)锅炉根据锅炉蒸发量或供热量,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成品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计算焊条、下料及加工制作损耗量、设备包装材料、临时加固铁构件重量。计算随本体设备供货的本体管路与附属设备及附件重量,超出锅炉本体管路范围的管道,其重量按照管道定额规定计算,并执行管道定额计算安装费。锅炉重量的计算范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钢架部分:包括钢架、燃烧室、省煤器及空气预热器的立柱与横梁。
2.汽包部分:汽包、联箱及其支承座等。
3.水冷壁部分:包括水冷壁管、对流管、降水管、上升管、管道支吊架、水冷壁固定装置、挂钩及拉钩等。
4.过热器部分:包括过热器管及汽包至过热器的饱和蒸汽管、管钩、底座、支吊架等。
5.省煤器部分:包括省煤器、锷片管、弯头、表计、进出水联箱、省煤器至汽包进水管、吹灰器、吹灰管路等。
6.空气预热器部分:包括整体管式空气预热器、框架、风罩、折烟罩、热风管等。
7.链式炉排部分:包括两侧墙板、前后移动轴、上下滑轨、传动链条、煤闸门、挡火器、减速箱、电动机等。
8.本体管路部分:包括由生产厂家随本体供货的吹灰管、定期和连续排污管、压力表和水位表管、放水管以及管路配件(水位计、压力表、各类阀门)、支吊架等。
9.平台、梯子部分:包括锅炉本体和省煤器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等。
10.附件部分:包括各种烟道门、检查门、炉门、看火孔、灰渣斗、铸铁隔火板、炉顶搁条、密封装置、小构件等。
三、烟气净化、水处理、换热、输煤、除渣设备根据设备性能与出力,按照设计安装整套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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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一章 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工业与民用锅炉本体设备、烟气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换热器、输煤设备、除渣设备等安装工程。
二、有关说明
1.定额包括校管与放样的组装平台、起吊加固铁件、水压试验临时管路、专用工具等周转性材料,按照摊销量计入材料费。
2.定额包括的工作内容除各节、项已经说明者外,其共性工作内容包括如下:
(1)施工准备,施工地点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具器具的搬运;
(2)设备开箱清点、检查、编号;
(3)基础验收、划线、铲除麻面;
(4)设备安装;
(5)水压试验、烘炉、煮炉;
(6)安全门调整;
(7)本体设备焊口无损探伤;
(8)调试、试运;
(9)移动临时水源、电源;
(10)配合质量检查、验收;
(11)超高作业增加的工作内容。
不包括电动机检查接线等电气类工作、设备基础灌浆、炉墙砌筑、保温及油漆、给水设备与鼓(引)风机安装、烟囱及烟道与风道制作安装、除尘设备安装以及锅炉电气、自动控制、遥控配风、热工、仪表的校验、调整、安装等项目。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1)锅炉本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包括锅炉单体调试以及与锅炉附属及辅助设备一起进行的系统调试和整套调试;包括锅炉及附属与辅助设备整体试运。
(2)定额中锅炉试运所消耗的水、电、燃料用量是综合考虑的,工程实际用量与定额不同时,不做调整。
(3)定额中包括消耗水、电费用,不包括消耗燃料(煤、油、气)费用。工程实际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根据定额消耗量调整其费用。
(4)锅炉安装定额中包括随锅炉本体供货的平台、栏杆、梯子、附件等安装。如需要现场配制平台、栏杆、梯子、附件等,可执行有关定额。
3.锅炉本体设备安装包括燃煤锅炉、燃油锅炉本体设备安装。
(1)常压、立式锅炉安装适用于生产热水或蒸汽的各种常压、立式生活锅炉,不分结构形式均执行本定额。定额包括炉本体及炉本体范围内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给水阀、蒸汽阀、排污阀等附件安装。不包括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管道安装、各种泵类与箱类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2)快装成套燃煤锅炉安装适用于除锅炉辅助机械单件供货外,炉本体在生产厂家组装且砌筑、保温油漆等工序全部完成后,整体供应到现场的锅炉安装。整体锅炉包括炉本体及本体管道、主汽阀门、热水阀门、安全门、给水阀门、排污阀门、水位警报、水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以及相配套的螺旋除灰渣机等附件。定额包括整体锅炉、上煤装置、除灰渣装置、体外省煤器等设备安装以及随锅炉生产厂家配套供货的烟道与风道系统和非标构件、配件的安装。定额不包括锅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的管道安装及其保温油漆工程,整体锅炉以外非锅炉生产厂家供应的设备和非标构件制作和安装。
(3)组装燃煤锅炉安装适用于生产厂家将锅炉本体分为上下两大件组装后出厂的蒸汽、热水燃煤锅炉安装。锅炉本体上下组件包括炉本体、本体管道、主汽阀门、热水阀门、安全门、给水阀门、排污阀门、水位警报、水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以及相配套的附件。定额包括锅炉本体上下两大件组装与安装、上煤装置、除灰渣装置、调速箱、体外省煤器等设备安装以及随锅炉生产厂家配套供货的烟道与风道系统和非标构件、配件的安装。定额不包括锅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的管道安装及其保温油漆工程,锅炉上下两大件以外非锅炉生产厂家供应的设备和非标构件制作和安装,锅炉本体组件接口部分耐火砖砌筑、门拱砌筑、保温油漆工程。
1)定额只限于锅炉本体组件分为两大件时的安装。
2)锅炉本体下部组件包括链条炉排、底座等。如为散件供货需要在现场组合安装时,按照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
3)炉后体外省煤器如为散件供货,需要在现场接口研磨、上弯头、组合、水压试验后安装时,应按照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6。
(4)散装燃煤锅炉安装适用于通用供热锅炉安装。定额包括锅炉本体钢架、汽包、水冷壁、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本体管路、吹灰装置、各种门孔构件、平台、扶梯、栏杆、炉排等安装以及锅炉水压试验、烘炉、煮炉等。定额不包括炉墙砌筑、保温和油漆,锅炉辅助与附属设备、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管道与管件及阀门安装,非锅炉生产厂家随炉供货的平台、扶梯、栏杆、护板等金属构件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5)整装燃油(气)锅炉安装适用于蒸发量在0.5~20t/h各类整装燃油(气)锅炉本体安装。整装燃油(气)锅炉包括炉本体、本体管道、阀门、管件、仪表及水位计等附件,整装燃油(气)锅炉、随炉本体配套供应的油(气)系统(含油或气、燃油泵、燃油箱、压气器、燃气罐、燃烧器、调速器等)、平台、扶梯、栏杆、电控箱等安装。定额不包括炉墙砌筑、保温和油漆,非锅炉生产厂家随炉供货的平台、扶梯、栏杆、护板等金属构件安装,整装燃油(气)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的油管道、气管道、水管道、管件、阀门安装以及保温、油漆、水压试验,整装炉的上水系统(给水泵和管路、注水器及管路)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6)散装燃油(气)锅炉安装适用于蒸发量在6~20t/h各类散装燃油(气)锅炉(分部件供应)的本体安装。定额包括散装燃油(气)锅炉本体钢架、汽包、水冷系统、过热系统、省煤器及管路系统、本体内的水汽管道、各种钢结构、除灰装置、平台梯子栏杆、外护板、燃烧装置等安装。定额不包括炉墙砌筑、保温和油漆,散装燃油(气)锅炉的泵类、油箱、水箱类的安装,非锅炉生产厂家随炉供货的平台、扶梯、栏杆、护板等金属构件安装,散装燃油(气)炉本体一次门以外的油管道、气管道、水管道、管件、阀门安装以及保温、油漆、水压试验,整装炉的上水系统(给水泵和管路、注水器及管路)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7)本章不适用于燃用特殊或特种油质(气质)的锅炉安装。定额中烘炉、煮炉是按照燃油考虑的,当采用燃气时,应扣除定额中所含燃油用量,与建设单位协商另行计算燃气费用。
4.烟气净化设备安装包括单筒干式、多筒干式、多管干式旋风除尘器安装,适用于小于或等于20t/h工业与民用锅炉配套的专用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包括设备本体、分离器、导烟管、顶盖、排灰筒及支座的组合与安装。定额不包括旋风子蜗壳制作、内衬镶砌,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5.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包括设备及随设备供应的管道、管件、阀门等安装,设备本体范围内的平台、梯子、栏杆安装;包括填料的运搬、筛分、装填;包括衬里设备防腐层检验、设备试运灌水或水压试验,随设备供应的盐液、缸罐、电子控制仪表等配套设备安装。定额不包括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油漆、设备灌浆、地脚螺栓配制、设备进出口第一片法兰以外的管道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关定额。
6.换热器安装包括设备及随设备供应的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计、压力表等安装和水压试验。定额不包括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油漆、设备灌浆、地脚螺栓配制、设备进出口第一片法兰以外的管道安装。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7.输煤设备安装包括翻斗上煤机、碎煤机安装,适用小于或等于20t/h工业与民用锅炉配套的专用辅助设备安装工程。
⑴翻斗上煤机安装定额包括传动装置立柱及支架平台安装、卷扬装置翻斗的组合与安装。
⑵碎煤机安装定额包括机架底座、活动齿轮、润滑系统、随设备供应的梯子与平台及栏杆等安装以及液压管路酸洗、安装。
⑶定额不包括设备框架、支架配制及油漆,电动机检查接线。
8.除渣设备安装包括螺旋除渣机、刮板除渣机、链条除渣机安装,适用小于或等于20t/h工业与民用锅炉配套的专用辅助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清洗、组装、机壳或机槽安装、渣机头部与尾部安装、传动装置及拉链安装。定额不包括设备支架、配件的配制及油漆,电动机检查接线;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关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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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常压、立式、快装成套、组装的燃煤锅炉和整装燃油(气)锅炉根据锅炉蒸发量或供热量,按照设计安装整套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散装燃煤、燃油(气)锅炉根据锅炉蒸发量或供热量,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成品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计算焊条、下料及加工制作损耗量、设备包装材料、临时加固铁构件重量。计算随本体设备供货的本体管路与附属设备及附件重量,超出锅炉本体管路范围的管道,其重量按照管道定额规定计算,并执行管道定额计算安装费。锅炉重量的计算范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钢架部分:包括钢架、燃烧室、省煤器及空气预热器的立柱与横梁。
2.汽包部分:汽包、联箱及其支承座等。
3.水冷壁部分:包括水冷壁管、对流管、降水管、上升管、管道支吊架、水冷壁固定装置、挂钩及拉钩等。
4.过热器部分:包括过热器管及汽包至过热器的饱和蒸汽管、管钩、底座、支吊架等。
5.省煤器部分:包括省煤器、锷片管、弯头、表计、进出水联箱、省煤器至汽包进水管、吹灰器、吹灰管路等。
6.空气预热器部分:包括整体管式空气预热器、框架、风罩、折烟罩、热风管等。
7.链式炉排部分:包括两侧墙板、前后移动轴、上下滑轨、传动链条、煤闸门、挡火器、减速箱、电动机等。
8.本体管路部分:包括由生产厂家随本体供货的吹灰管、定期和连续排污管、压力表和水位表管、放水管以及管路配件(水位计、压力表、各类阀门)、支吊架等。
9.平台、梯子部分:包括锅炉本体和省煤器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等。
10.附件部分:包括各种烟道门、检查门、炉门、看火孔、灰渣斗、铸铁隔火板、炉顶搁条、密封装置、小构件等。
三、烟气净化、水处理、换热、输煤、除渣设备根据设备性能与出力,按照设计安装整套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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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炉墙保温与砌筑、耐磨衬砌工程_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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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章 炉墙保温与砌筑、耐磨衬砌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敷管式及膜式水冷壁炉墙砌筑、框架式炉墙砌筑、局部耐火材料砌筑、炉墙填料填塞、密封涂料、炉墙保温护壳及金属支撑件、炉墙砌筑脚手架及平台搭拆、耐磨衬砌等安装工程。
二、有关说明
1.本章炉墙砌筑定额适用于<220t/h轻型炉墙砌筑工程;重型炉墙砌筑、设备与管道保温绝热及油漆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2.炉墙砌筑定额包括局部油漆防腐、穿墙管表面涂刷沥青、膨胀缝设置、L型钩钉焊接、铁丝网下料、吊钩安装,钢筋加工点焊及绑扎。定额不包括炉墙金属密封件安装、炉墙金属护板(波型板)支承连接件安装、脚手架搭拆。
3.耐火塑料定额适用于汽包底部及空气预热器伸缩节等施工部位;燃烧带敷设定额适用于炉膛高温区带钩钉的水冷壁管表面敷设;保温混凝土定额适用于炉墙节点的零星部位。
4.炉墙填料填塞定额包括材料搬运、填塞料部位清理、按照压缩比或配比填塞、搅拌、修理。定额不包括填塞部位钢板密封焊接、脚手架搭拆。计算工程量时扣除管子穿墙部分的体积。
5.炉墙抹面及密封涂料定额包括材料搬运,钢筋加工、焊接、绑扎、钢丝网安装与涂刷沥青以及按照配比配料、表面修理、试块制作。定额不包括脚手架搭拆。
6.炉墙保温护壳安装定额包括咬口成型、钉口成型紧固;金属支撑件安装定额包括托砖架、支承件、连接件、压条、钢板等安装、焊接。定额不包括托砖架、支承件、连接件、压条等制作加工以及脚手架搭拆。
7.炉墙砌筑脚手架搭拆定额适用于锅炉炉墙保温与砌筑所需全部脚手架的搭拆。定额按照锅炉容量编制,对不同炉型已作了综合考虑,执行定额时不作换算。本定额不适用于锅炉炉膛内的满膛脚手架、锅炉附属设备和锅炉本体有关保温施工的脚手架搭拆。
8.耐磨衬砌定额适用于热力设备、管道内或外衬砌耐磨材料工程。定额包括材料搬运、调制胶泥、清洗板块、下料、养护。定额不包括铺设钢板网或钢丝网,工程设计需要时,执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9.送粉管道弯头防磨及冲灰沟内衬铸石板定额单位“10m”系冲灰沟中心线的延长长度,定额对冲灰沟弯头的异形铸石板的施工已作了综合,执行时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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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炉墙砌筑、局部耐火材料砌筑、炉墙填料填塞根据设计选用材质,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成品体积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宽度小于25mm膨胀缝、单个面积小于0.02m2孔洞、炉门喇叭口斜度、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所占体积。
二、炉墙耐火层、保温层工程量计算规则。
1.敷管式及膜式水冷壁炉墙工程量计算:
体积工程量计算式:

式中:
V--混凝土工程量体积(m3);
F--与水冷壁管接触部分的耐火(或保温)混凝土的外部表面积(m2);
δ1--混凝土层计算厚度(m);
δ--混凝土层设计厚度(m);
S--受热面管道节距(m);
d--受热面管道外径(m)。
2.管道穿墙处耐火混凝土(填料)工程量计算:
体积工程量计算式:
V=a×b×h-n×πd2/4×h
式中:V--耐火混凝土(填料)体积(m3);
a--耐火混凝土(填料)宽度(m);
b--耐火混凝土(填料)长度(m);
h--耐火混凝土(填料)厚度(m);
n--穿墙管数量(根)。
3.炉墙砌筑与保温制品或敷设矿物棉、泡沫石棉板工程量计算:
体积工程量计算式:
V=F×δ
式中:V--工程量体积(m3);
F--敷设面积(m2)
δ--辐射层厚度(m)
4.计算炉墙砌筑与保温层厚度时,按照设计成品厚度计算工程量,不考虑材料的压实系数。计算炉墙砌筑与保温材料量时,应根据选用材料的性质,结合设计成品厚度计算。
三、抹面、密封涂料根据炉墙结构形式,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宽度小于25mm膨胀缝、单个面积小于0.02m2孔洞、管道相交时预留间距、滑动支架处预留的膨胀间隙等所占面积。罩壳、突出立面或平面的部分按照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转角、交角、交叉等重复部分及局部加强、加厚部分不增加工程量。
四、炉墙保温护壳根据材质,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实铺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宽度小于5mm膨胀缝、单个面积小于0.1m2孔洞、管道相交时预留间距、滑动支架处预留的膨胀间隙等所占面积。罩壳、突出立面或平面的部分按照表面积计算工程量,不计算转角、交角、交叉、咬合、收边、接头、施工下料损耗量等。
五、金属支撑件安装根据设计布置及图示尺寸,按照成品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计算下料及加工制作损耗量,计算支撑件安装重量的范围包括:托砖架、瓦斯管、钢板、支承件、连接件、压条等。
六、耐磨衬砌根据材料种类,按照设计图示尺寸实铺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扣除单个面积0.1m2以上孔洞、凸出耐磨面的物体所占面积。凸出耐磨面的部件需要做耐磨时,应按照其展开面积计算,并入耐磨工程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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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炉墙保温与砌筑、耐磨衬砌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敷管式及膜式水冷壁炉墙砌筑、框架式炉墙砌筑、局部耐火材料砌筑、炉墙填料填塞、密封涂料、炉墙保温护壳及金属支撑件、炉墙砌筑脚手架及平台搭拆、耐磨衬砌等安装工程。
二、有关说明
1.本章炉墙砌筑定额适用于<220t/h轻型炉墙砌筑工程;重型炉墙砌筑、设备与管道保温绝热及油漆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2.炉墙砌筑定额包括局部油漆防腐、穿墙管表面涂刷沥青、膨胀缝设置、L型钩钉焊接、铁丝网下料、吊钩安装,钢筋加工点焊及绑扎。定额不包括炉墙金属密封件安装、炉墙金属护板(波型板)支承连接件安装、脚手架搭拆。
3.耐火塑料定额适用于汽包底部及空气预热器伸缩节等施工部位;燃烧带敷设定额适用于炉膛高温区带钩钉的水冷壁管表面敷设;保温混凝土定额适用于炉墙节点的零星部位。
4.炉墙填料填塞定额包括材料搬运、填塞料部位清理、按照压缩比或配比填塞、搅拌、修理。定额不包括填塞部位钢板密封焊接、脚手架搭拆。计算工程量时扣除管子穿墙部分的体积。
5.炉墙抹面及密封涂料定额包括材料搬运,钢筋加工、焊接、绑扎、钢丝网安装与涂刷沥青以及按照配比配料、表面修理、试块制作。定额不包括脚手架搭拆。
6.炉墙保温护壳安装定额包括咬口成型、钉口成型紧固;金属支撑件安装定额包括托砖架、支承件、连接件、压条、钢板等安装、焊接。定额不包括托砖架、支承件、连接件、压条等制作加工以及脚手架搭拆。
7.炉墙砌筑脚手架搭拆定额适用于锅炉炉墙保温与砌筑所需全部脚手架的搭拆。定额按照锅炉容量编制,对不同炉型已作了综合考虑,执行定额时不作换算。本定额不适用于锅炉炉膛内的满膛脚手架、锅炉附属设备和锅炉本体有关保温施工的脚手架搭拆。
8.耐磨衬砌定额适用于热力设备、管道内或外衬砌耐磨材料工程。定额包括材料搬运、调制胶泥、清洗板块、下料、养护。定额不包括铺设钢板网或钢丝网,工程设计需要时,执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9.送粉管道弯头防磨及冲灰沟内衬铸石板定额单位“10m”系冲灰沟中心线的延长长度,定额对冲灰沟弯头的异形铸石板的施工已作了综合,执行时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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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炉墙砌筑、局部耐火材料砌筑、炉墙填料填塞根据设计选用材质,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成品体积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宽度小于25mm膨胀缝、单个面积小于0.02m2孔洞、炉门喇叭口斜度、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所占体积。
二、炉墙耐火层、保温层工程量计算规则。
1.敷管式及膜式水冷壁炉墙工程量计算:
体积工程量计算式:

式中:
V--混凝土工程量体积(m3);
F--与水冷壁管接触部分的耐火(或保温)混凝土的外部表面积(m2);
δ1--混凝土层计算厚度(m);
δ--混凝土层设计厚度(m);
S--受热面管道节距(m);
d--受热面管道外径(m)。
2.管道穿墙处耐火混凝土(填料)工程量计算:
体积工程量计算式:
V=a×b×h-n×πd2/4×h
式中:V--耐火混凝土(填料)体积(m3);
a--耐火混凝土(填料)宽度(m);
b--耐火混凝土(填料)长度(m);
h--耐火混凝土(填料)厚度(m);
n--穿墙管数量(根)。
3.炉墙砌筑与保温制品或敷设矿物棉、泡沫石棉板工程量计算:
体积工程量计算式:
V=F×δ
式中:V--工程量体积(m3);
F--敷设面积(m2)
δ--辐射层厚度(m)
4.计算炉墙砌筑与保温层厚度时,按照设计成品厚度计算工程量,不考虑材料的压实系数。计算炉墙砌筑与保温材料量时,应根据选用材料的性质,结合设计成品厚度计算。
三、抹面、密封涂料根据炉墙结构形式,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宽度小于25mm膨胀缝、单个面积小于0.02m2孔洞、管道相交时预留间距、滑动支架处预留的膨胀间隙等所占面积。罩壳、突出立面或平面的部分按照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转角、交角、交叉等重复部分及局部加强、加厚部分不增加工程量。
四、炉墙保温护壳根据材质,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实铺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宽度小于5mm膨胀缝、单个面积小于0.1m2孔洞、管道相交时预留间距、滑动支架处预留的膨胀间隙等所占面积。罩壳、突出立面或平面的部分按照表面积计算工程量,不计算转角、交角、交叉、咬合、收边、接头、施工下料损耗量等。
五、金属支撑件安装根据设计布置及图示尺寸,按照成品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计算下料及加工制作损耗量,计算支撑件安装重量的范围包括:托砖架、瓦斯管、钢板、支承件、连接件、压条等。
六、耐磨衬砌根据材料种类,按照设计图示尺寸实铺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扣除单个面积0.1m2以上孔洞、凸出耐磨面的物体所占面积。凸出耐磨面的部件需要做耐磨时,应按照其展开面积计算,并入耐磨工程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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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脱硫、脱硝设备安装工程_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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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脱硫、脱硝设备安装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发电与供热项目工程中脱硫装置、脱硫辅助设备、脱硝装置、脱硝辅助设备等安装工程。
二、有关说明
1.脱硫设备安装
(1)设备安装定额中,包括随设备本体配套的设备螺栓框架、地脚螺栓、底座、支架、平台、防护罩、减振器、管道、阀门等安装与单体调试以及配合设备基础灌浆等。
(2)定额中不包括下列工作内容,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的定额。
1)设备平台、扶梯、栏杆、基础预埋框架、地脚螺栓、支架、底座、防护罩、减振器等配制。
2)设备间非厂连接管道与冷却水等管道以及管道支架的安装。
3)设备的保温、防腐与耐磨内衬。设备金属表面除锈、油漆。
4)设备基础灌浆。
(3)吸收塔、贮仓制作安装包括本体及附件的配制、组装、安装工作内容。配制包括对原材料检查、下料、坡口、打磨、单件焊接等工作内容。当材料为成品供应时,应相应扣减配制费。
(4)吸收塔内部装置安装包括支撑件等钢结构以及塔内除雾器、喷淋层、喷嘴、导流板、滤网的安装和内部连接管道的安装、人孔门的研磨与封闭等内容。吸收塔内部装置全部按照设备供货考虑。定额以入塔烟气对应的锅炉容量和三层喷淋装置为1套,当设计的喷淋装置层数不同时,每增减一层,相应定额增减20%。
(5)脱硫附属机械及辅助设备安装包括设备配套电动机安装,不包括电动机检查接线及空转调试。
(6)烟气换热器(GGH)安装包括GGH本体、传动装置、密封装置、检测装置、传热元件、进出口短管及连接法兰、油循环系统、干燥装置、冲洗装置等安装。
(7)外置式除雾器本体制作安装包括除雾器入口法兰至除雾器出口法兰止金属结构的制作,除雾器壳体、内部金属结构加固、支撑等下料、配制、组合、安装,与壳体连接的接管座、人孔门、平台扶梯金属结构等制作与安装。
(8)外置式除雾器内部件安装包括外置式除雾器入口法兰至出口法兰间,壳体内全部设备及结构(含非金属的部件)的安装,除雾器内部件、冲洗系统、水槽的组合与安装以及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金属结构等安装。
(9)真空皮带脱水机安装包括机架、料斗、橡胶滤带、真空装置、进料装置、调偏装置、驱动装置、洗涤装置、排液装置、信号装置及本机的连接管路等安装。
(10)石膏仓卸料装置安装包括筒仓排放装置、平面滑动板、液压系统、传动系统等组合安装。
2.脱硝设备安装
(1)设备安装定额中,包括随设备本体配套的管道、仪表与阀门安装与单体调试以及配合设备基础灌浆等。
(2)定额中不包括下列工作内容,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的安装定额。
1)设备间管道及支吊架的配制、安装。
2)随设备供货的平台、梯子、栏杆安装。
3)设备、管道的保温和油漆。
4)设备基础灌浆。
(3)脱硝反应器本体制作安装包括壳体制作与安装,包括反应器内金属梁、烟气整流装置、密封装置、隔板、滤网、人孔门、接管座等组合安装及标识牌安装。
(4)催化剂模块安装包括催化剂装运、就位,反应器内催化剂定位及密封等。
(5)氨气-热空气混合器、稀释风机安装包括设备本体的安装及随设备供应的混合器、加热器、烟道连接管道、阀门和附件等安装。
(6)脱硝区域钢结构、平台扶梯、烟道、风机等安装执行本册其他章节相应定额。
(7)起吊设施、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执行其他安装册相应定额。
(8)氨区设备安装是以液氨为脱硝介质编制的,其他脱硝介质的设备安装根据出力与状态,参照相应的液氨设备安装定额执行。
(9)氨区废水泵和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执行其他安装册相应定额。
3.老厂进行环保设施改建、扩建时,脱硫与脱硝设备安装执行本章定额乘以系数1.15。
4.本章定额综合考虑了不同的设备出力、不同的布置方式、不同的设备型号编制的,执行定额时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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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根据脱硫、脱硝工艺布置系统图,按照定额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
二、脱硫设备安装
1.吸收塔本体、贮仓根据图示尺寸,按照本体及附件的成品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计算吸收塔内部装置、焊条、油漆重量。制作与安装用的垫铁、加工操作平台、临时措施型钢等不计算工程量。
2.一炉一塔布置的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装置根据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按照吸收塔座数以“套”为计量单位;多炉一塔布置的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装置根据入塔烟气总量,折算成锅炉额定蒸发量所对应的吸收塔座数以“套”为计量单位。当多台锅炉总容量大于220t/h且配置一座吸收塔时,按照锅炉容量220t/h进行折算,不足锅炉容量220t/h时,按照锅炉容量150t/h进行折算,不足锅炉容量150t/h时,按照锅炉容量150t/h计算一套。
3.脱硫辅机设备不分设备出力,按照辅机设备台数计算工程量。
4.烟气换热器(GGH)以冷烟入口至热烟出口间装置为一套计算工程量。
5.外置式除雾器内部件以外置式除雾器入口法兰至出口法兰间装置为一套计算工程量。
三、脱硝设备安装
1.脱硝反应器本体制作安装根据图示尺寸,按照成品重量计算工程量,不计算焊条、油漆重量。制作安装用的垫铁、加工操作平台、临时措施型钢等不计算工程量。
2.催化剂模块根据系统布置的图示尺寸,按照实际安装催化剂模块的外轮廓体积计算工程量,不扣除模块间间隙所占体积。
3.脱硝辅机设备不分设备出力,按照辅机设备台数计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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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九章 脱硫、脱硝设备安装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发电与供热项目工程中脱硫装置、脱硫辅助设备、脱硝装置、脱硝辅助设备等安装工程。
二、有关说明
1.脱硫设备安装
(1)设备安装定额中,包括随设备本体配套的设备螺栓框架、地脚螺栓、底座、支架、平台、防护罩、减振器、管道、阀门等安装与单体调试以及配合设备基础灌浆等。
(2)定额中不包括下列工作内容,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的定额。
1)设备平台、扶梯、栏杆、基础预埋框架、地脚螺栓、支架、底座、防护罩、减振器等配制。
2)设备间非厂连接管道与冷却水等管道以及管道支架的安装。
3)设备的保温、防腐与耐磨内衬。设备金属表面除锈、油漆。
4)设备基础灌浆。
(3)吸收塔、贮仓制作安装包括本体及附件的配制、组装、安装工作内容。配制包括对原材料检查、下料、坡口、打磨、单件焊接等工作内容。当材料为成品供应时,应相应扣减配制费。
(4)吸收塔内部装置安装包括支撑件等钢结构以及塔内除雾器、喷淋层、喷嘴、导流板、滤网的安装和内部连接管道的安装、人孔门的研磨与封闭等内容。吸收塔内部装置全部按照设备供货考虑。定额以入塔烟气对应的锅炉容量和三层喷淋装置为1套,当设计的喷淋装置层数不同时,每增减一层,相应定额增减20%。
(5)脱硫附属机械及辅助设备安装包括设备配套电动机安装,不包括电动机检查接线及空转调试。
(6)烟气换热器(GGH)安装包括GGH本体、传动装置、密封装置、检测装置、传热元件、进出口短管及连接法兰、油循环系统、干燥装置、冲洗装置等安装。
(7)外置式除雾器本体制作安装包括除雾器入口法兰至除雾器出口法兰止金属结构的制作,除雾器壳体、内部金属结构加固、支撑等下料、配制、组合、安装,与壳体连接的接管座、人孔门、平台扶梯金属结构等制作与安装。
(8)外置式除雾器内部件安装包括外置式除雾器入口法兰至出口法兰间,壳体内全部设备及结构(含非金属的部件)的安装,除雾器内部件、冲洗系统、水槽的组合与安装以及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金属结构等安装。
(9)真空皮带脱水机安装包括机架、料斗、橡胶滤带、真空装置、进料装置、调偏装置、驱动装置、洗涤装置、排液装置、信号装置及本机的连接管路等安装。
(10)石膏仓卸料装置安装包括筒仓排放装置、平面滑动板、液压系统、传动系统等组合安装。
2.脱硝设备安装
(1)设备安装定额中,包括随设备本体配套的管道、仪表与阀门安装与单体调试以及配合设备基础灌浆等。
(2)定额中不包括下列工作内容,工程实际发生时,执行相应的安装定额。
1)设备间管道及支吊架的配制、安装。
2)随设备供货的平台、梯子、栏杆安装。
3)设备、管道的保温和油漆。
4)设备基础灌浆。
(3)脱硝反应器本体制作安装包括壳体制作与安装,包括反应器内金属梁、烟气整流装置、密封装置、隔板、滤网、人孔门、接管座等组合安装及标识牌安装。
(4)催化剂模块安装包括催化剂装运、就位,反应器内催化剂定位及密封等。
(5)氨气-热空气混合器、稀释风机安装包括设备本体的安装及随设备供应的混合器、加热器、烟道连接管道、阀门和附件等安装。
(6)脱硝区域钢结构、平台扶梯、烟道、风机等安装执行本册其他章节相应定额。
(7)起吊设施、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执行其他安装册相应定额。
(8)氨区设备安装是以液氨为脱硝介质编制的,其他脱硝介质的设备安装根据出力与状态,参照相应的液氨设备安装定额执行。
(9)氨区废水泵和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执行其他安装册相应定额。
3.老厂进行环保设施改建、扩建时,脱硫与脱硝设备安装执行本章定额乘以系数1.15。
4.本章定额综合考虑了不同的设备出力、不同的布置方式、不同的设备型号编制的,执行定额时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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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根据脱硫、脱硝工艺布置系统图,按照定额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
二、脱硫设备安装
1.吸收塔本体、贮仓根据图示尺寸,按照本体及附件的成品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计算吸收塔内部装置、焊条、油漆重量。制作与安装用的垫铁、加工操作平台、临时措施型钢等不计算工程量。
2.一炉一塔布置的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装置根据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按照吸收塔座数以“套”为计量单位;多炉一塔布置的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装置根据入塔烟气总量,折算成锅炉额定蒸发量所对应的吸收塔座数以“套”为计量单位。当多台锅炉总容量大于220t/h且配置一座吸收塔时,按照锅炉容量220t/h进行折算,不足锅炉容量220t/h时,按照锅炉容量150t/h进行折算,不足锅炉容量150t/h时,按照锅炉容量150t/h计算一套。
3.脱硫辅机设备不分设备出力,按照辅机设备台数计算工程量。
4.烟气换热器(GGH)以冷烟入口至热烟出口间装置为一套计算工程量。
5.外置式除雾器内部件以外置式除雾器入口法兰至出口法兰间装置为一套计算工程量。
三、脱硝设备安装
1.脱硝反应器本体制作安装根据图示尺寸,按照成品重量计算工程量,不计算焊条、油漆重量。制作安装用的垫铁、加工操作平台、临时措施型钢等不计算工程量。
2.催化剂模块根据系统布置的图示尺寸,按照实际安装催化剂模块的外轮廓体积计算工程量,不扣除模块间间隙所占体积。
3.脱硝辅机设备不分设备出力,按照辅机设备台数计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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