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管建发[2018]116号 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
文号:长管建发[2018]116号
发布日期:2018-10-30
长管建发〔2018〕116号文,长管建发[2018]116号,长管建发[2018]116号,长管建发[2018]116号,扬尘治理费
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5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14)15号)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方案要求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费列入工程造价。
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竟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我省现行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为基数,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1.5%。
五、建设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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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长管建发[2018]116号
发布日期:2018-10-30
长管建发〔2018〕116号文,长管建发[2018]116号,长管建发[2018]116号,长管建发[2018]116号,扬尘治理费
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5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14)15号)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方案要求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费列入工程造价。
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竟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我省现行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为基数,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1.5%。
五、建设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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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联发〔2018〕44号 吉林省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审计厅
文号:吉建联发[2018]44号
发布日期:2018-12-24
吉建联发〔2018〕44号文,吉建联发[2018]44号文,吉建联发【2018】44号文,吉建联发2018 44号文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严格竣工结算时限,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等文件所增(减)的工程变更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如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部分施工合同内容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的,发包方应进行甩项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工作。
二、预付工程款支付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发包方应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承包方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三、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方应予以认可。
四、明确竣工结算审核流程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可按规定自行核对(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发包方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查时间为20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至2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30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至5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45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查时间为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方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监理单位应按其职责在施工过程中起到投资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其核对工作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流程不得设立监理审核步骤和审核时间。
发包方不得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手续缺陷作为拒收工程结算文件的理由。
五、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方不得以未完成审计、未完成财审、未完成内部审核作为延期工程竣工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结算超过规定时限的,发包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六、不得重复审核结算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结算文件经发承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结算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
七、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没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规开展投资审计,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限时整改。但有关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影响结算时限。
八、严格对未完成竣工结算项目的监管
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省财政厅《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下载:吉建联发〔2018〕44号 吉林省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
文号:吉建联发[2018]44号
发布日期:2018-12-24
吉建联发〔2018〕44号文,吉建联发[2018]44号文,吉建联发【2018】44号文,吉建联发2018 44号文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严格竣工结算时限,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等文件所增(减)的工程变更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如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部分施工合同内容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的,发包方应进行甩项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工作。
二、预付工程款支付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发包方应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承包方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三、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方应予以认可。
四、明确竣工结算审核流程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可按规定自行核对(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发包方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查时间为20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至2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30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至5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45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查时间为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方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监理单位应按其职责在施工过程中起到投资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其核对工作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流程不得设立监理审核步骤和审核时间。
发包方不得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手续缺陷作为拒收工程结算文件的理由。
五、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方不得以未完成审计、未完成财审、未完成内部审核作为延期工程竣工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结算超过规定时限的,发包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六、不得重复审核结算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结算文件经发承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结算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
七、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没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规开展投资审计,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限时整改。但有关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影响结算时限。
八、严格对未完成竣工结算项目的监管
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省财政厅《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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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19〕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08
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 4号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市(州)应按省里统一规定,每季度及时报送人、材、机的综合价格信息,统一网上发布,以指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同时,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计价定额的组成公布本地区各工种的人工成本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
二、做好与计价定额相配套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全省今年颁发新的计价定额,自2019年3月1日施行。为满足执行新计价定额工程计价的需要,各市(州)必须同时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模式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以保障全省建筑业工程计价的需要。
三、发布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价格信息
各市(州)应与综合价格信息同步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同时,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创新做好本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发布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及木结构材料、构件的价格信息,以指导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四、做好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和价格信息数据比对的工作
各市(州)应充分利用招标控制价备案和工程结算备案的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及时调整综合价格信息,确保公布的综合价格信息的准确度和实用性。
五、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不少于综合价格信息发布频次的条件下,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8日 收起阅读 »
文号:吉建造[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08
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 4号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市(州)应按省里统一规定,每季度及时报送人、材、机的综合价格信息,统一网上发布,以指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同时,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计价定额的组成公布本地区各工种的人工成本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
二、做好与计价定额相配套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全省今年颁发新的计价定额,自2019年3月1日施行。为满足执行新计价定额工程计价的需要,各市(州)必须同时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模式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以保障全省建筑业工程计价的需要。
三、发布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价格信息
各市(州)应与综合价格信息同步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同时,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创新做好本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发布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及木结构材料、构件的价格信息,以指导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四、做好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和价格信息数据比对的工作
各市(州)应充分利用招标控制价备案和工程结算备案的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及时调整综合价格信息,确保公布的综合价格信息的准确度和实用性。
五、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不少于综合价格信息发布频次的条件下,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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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水池执行定额问题的几点说明
发文部门: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关于水池执行定额问题的几点说明
发布日期:2018-07-18
关于水池执行定额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中构筑物贮水(油)池适用于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地下室消防水池、室外独立消防水池、地下储水池及集水池等。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中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水池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工程为主体的水处理工程,包括净水工程(取水、净水厂、加压站、调蓄池)和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工程)。
三、水处理工程构筑物的装饰部分可执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相关项目,缺项部分执行《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相应项目。
四、水处理工程构筑物上的建筑物,应执行相应《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相应子目。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7月18日 收起阅读 »
文号:关于水池执行定额问题的几点说明
发布日期:2018-07-18
关于水池执行定额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中构筑物贮水(油)池适用于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地下室消防水池、室外独立消防水池、地下储水池及集水池等。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中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水池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工程为主体的水处理工程,包括净水工程(取水、净水厂、加压站、调蓄池)和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工程)。
三、水处理工程构筑物的装饰部分可执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相关项目,缺项部分执行《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相应项目。
四、水处理工程构筑物上的建筑物,应执行相应《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相应子目。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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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18〕7号 关于发布2018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07-11
吉建造〔2018〕7号文,吉建造【2018】7号文,吉建造[2018]7号文,吉建造2018 7号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8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请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0]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下载:2018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1日 收起阅读 »
文号:吉建造[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07-11
吉建造〔2018〕7号文,吉建造【2018】7号文,吉建造[2018]7号文,吉建造2018 7号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8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请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0]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下载:2018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1日 收起阅读 »
吉建造〔2018〕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04-25
吉建造〔2018〕6号文,吉建造【2018】6号文,吉建造[2018]6号文,吉建造2018 6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依据已于2019-04-01废止,请结合2019-03-29发布的吉建造〔2019〕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一起查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及配套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收起阅读 »
文号:吉建造[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04-25
吉建造〔2018〕6号文,吉建造【2018】6号文,吉建造[2018]6号文,吉建造2018 6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依据已于2019-04-01废止,请结合2019-03-29发布的吉建造〔2019〕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一起查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及配套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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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19〕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吉建造〔2019〕3号文,吉建造【2019】3号文,吉建造[2019]3号文,吉建造2019 3号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规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及配套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收起阅读 »
文号:吉建造[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吉建造〔2019〕3号文,吉建造【2019】3号文,吉建造[2019]3号文,吉建造2019 3号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规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及配套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收起阅读 »
穗建造价〔2019〕38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我市工程检验监测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19]38号
发布日期:2019-04-08
施行日期:2019-04-08
穗建造价〔2019〕38号文,穗建造价【2019】38号文,穗建造价[2019]38号文,穗建造价2019 38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我市工程检验监测费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满足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检验监测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站现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检验监测费的费率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计价方法通知如下:
一、检验监测费内容和列项
检验监测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测所需的费用。具体内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第5.3.17条第2款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等,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工程检验监测费计价方法
1.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概算时按照以下费率计算工程检验监测费
工程检验监测费费率表
(注: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中含人行天桥工程的,整个项目的费率按2%计取)
2.如按以上检验检测费费率计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检验监测方案另行计算检验监测费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4月8日
附件下载:穗建造价〔2019〕38号 关于调整我市工程检验监测费费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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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建造价[2019]38号
发布日期:2019-04-08
施行日期:2019-04-08
穗建造价〔2019〕38号文,穗建造价【2019】38号文,穗建造价[2019]38号文,穗建造价2019 38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我市工程检验监测费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满足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检验监测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站现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检验监测费的费率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计价方法通知如下:
一、检验监测费内容和列项
检验监测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测所需的费用。具体内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第5.3.17条第2款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等,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工程检验监测费计价方法
1.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概算时按照以下费率计算工程检验监测费
工程检验监测费费率表
(注: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中含人行天桥工程的,整个项目的费率按2%计取)
2.如按以上检验检测费费率计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检验监测方案另行计算检验监测费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4月8日
附件下载:穗建造价〔2019〕38号 关于调整我市工程检验监测费费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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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19〕39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19]39号
发布日期:2019-04-10
穗建造价〔2019〕39号文,穗建造价【2019】39号文,穗建造价[2019]39号文,穗建造价2019 39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计价依据已于2019-10-01作废,请查看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9-09-03发布的穗建造价〔2019〕100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9〕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 试行版)》的推广实施及配合我市房屋和市政等工程施工围蔽提升要求,满足绿色施工围蔽的计价需求,我站组织编制了《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该定额子目与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综合定额配套使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
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其定额编号D-1-X中D为市政工程专业编号,与18年省市政工程专业定额一致,-1为施工围蔽项目(通用项目)编号,-X为定额子目顺序号,按《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中围蔽结构顺序排列。
三、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与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综合定额配套使用。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中预制成品钢材构件和混凝土成品构件的单价按照2018年11月份市场价格确定;人工费、施工机具费和其他材料单价按照2017年广东省建筑市场综合水平取定,与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水平一致。使用时,人工费、材料单价及施工机具费应按各时期的人、材、机价格信息调整。
四、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项目如使用绿色施工围蔽的(按《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 0试行版)》的要求设置的施工围蔽),可参照执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
1、参照执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时,需扣除《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原已包含的施工围蔽费用。
2、参照执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时,人工费消耗量按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中人工费除以110计算;材料及机械消耗量按围蔽补充定额子目消耗量计算;人工费、材料单价、施工机具费中的机上人工单价及燃料动力单价应按各时期的人、材、机价格信息调整;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规定执行。
五、装配式施工围蔽已包含浇捣混凝土垫层、基座安装、钢构件安装,拆除等内容。
六、砌筑式施工围蔽已包含浇捣混凝土垫层、浇筑混凝土及模板制安、钢筋制安、砌筑块料、刷漆,拆除等内容。
七、移动式施工围蔽已包含材料运输,安装、拆除等内容。
八、施工围蔽喷淋系统制作安装费用和水费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中,不另行计算。防雷费用,实际发生时另行计算。
九、移动式水马围蔽(含C1 高水马围蔽、C2 常规水马围蔽一、C3 常规水马围蔽二)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子目计算,铁马(或塑料)类围蔽按围蔽补充定额子目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十、特型围蔽(含T1 立体绿化围蔽、T2 包裹式建筑围蔽、T3 地铁盾构井等包裹式围蔽)未包含在围蔽补充定额子目内,实际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一、材料费已综合考虑材料运输、加工、除锈、油漆以及成品堆放、装车、卸车等费用。
十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所述的工期是指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中载明的围蔽时间。再生混凝土砌块定额子目适用于中长期工程项目,子目中材料消耗量不随工期长短作调整;装配式施工围蔽和装配式预制再生混凝土围蔽定额子目中预制成品钢材构件和混凝土成品构件可依据工期按下表系数进行调整:
十三、装配式施工围蔽、砌筑式施工围蔽的维护费用(日常翻修、破损维修等)按相应定额子目(含未计价材料)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十四、装配式施工围蔽、砌筑式施工围蔽定额子目均按照图集高度编制,实际高度和规格不同时,进行预制成品钢材构件和混凝土成品构件材料用量换算,高度每增加0.5m内,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0。
十五、路面修复、基础土方执行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综合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六、装配式施工围蔽定额子目中的基础均按再生混凝土制品考虑,若其中结构二系列围蔽(含A1-2、A2-2、A3-2、A4-2、A5-2)的基础采用现浇混凝土基础,则相应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88,并扣除再生混凝土基座材料费,现浇混凝土基础另行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8)》相应定额子目。
十七、灯具电线、电线管、围蔽照明的电费、铁件、垫木及相关辅材等已包含在其他材料费中,不另行计算。
十八、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中的附项钢材量仅供参考。
二、砌筑式施工围蔽按围蔽长度以“m”计算。
三、移动式施工围蔽以“100m•天”计算。
附件下载:《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pdf 收起阅读 »
文号:穗建造价[2019]39号
发布日期:2019-04-10
穗建造价〔2019〕39号文,穗建造价【2019】39号文,穗建造价[2019]39号文,穗建造价2019 39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计价依据已于2019-10-01作废,请查看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9-09-03发布的穗建造价〔2019〕100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9〕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 试行版)》的推广实施及配合我市房屋和市政等工程施工围蔽提升要求,满足绿色施工围蔽的计价需求,我站组织编制了《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该定额子目与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综合定额配套使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
定额说明一、《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以下简称“围蔽补充定额子目”)是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的设计标准编制,包括装配式施工围蔽、砌筑式施工围蔽、移动式施工围蔽等内容。
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其定额编号D-1-X中D为市政工程专业编号,与18年省市政工程专业定额一致,-1为施工围蔽项目(通用项目)编号,-X为定额子目顺序号,按《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中围蔽结构顺序排列。
三、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与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综合定额配套使用。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中预制成品钢材构件和混凝土成品构件的单价按照2018年11月份市场价格确定;人工费、施工机具费和其他材料单价按照2017年广东省建筑市场综合水平取定,与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水平一致。使用时,人工费、材料单价及施工机具费应按各时期的人、材、机价格信息调整。
四、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项目如使用绿色施工围蔽的(按《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 0试行版)》的要求设置的施工围蔽),可参照执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
1、参照执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时,需扣除《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原已包含的施工围蔽费用。
2、参照执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时,人工费消耗量按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中人工费除以110计算;材料及机械消耗量按围蔽补充定额子目消耗量计算;人工费、材料单价、施工机具费中的机上人工单价及燃料动力单价应按各时期的人、材、机价格信息调整;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规定执行。
五、装配式施工围蔽已包含浇捣混凝土垫层、基座安装、钢构件安装,拆除等内容。
六、砌筑式施工围蔽已包含浇捣混凝土垫层、浇筑混凝土及模板制安、钢筋制安、砌筑块料、刷漆,拆除等内容。
七、移动式施工围蔽已包含材料运输,安装、拆除等内容。
八、施工围蔽喷淋系统制作安装费用和水费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中,不另行计算。防雷费用,实际发生时另行计算。
九、移动式水马围蔽(含C1 高水马围蔽、C2 常规水马围蔽一、C3 常规水马围蔽二)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子目计算,铁马(或塑料)类围蔽按围蔽补充定额子目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十、特型围蔽(含T1 立体绿化围蔽、T2 包裹式建筑围蔽、T3 地铁盾构井等包裹式围蔽)未包含在围蔽补充定额子目内,实际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一、材料费已综合考虑材料运输、加工、除锈、油漆以及成品堆放、装车、卸车等费用。
十二、围蔽补充定额子目所述的工期是指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中载明的围蔽时间。再生混凝土砌块定额子目适用于中长期工程项目,子目中材料消耗量不随工期长短作调整;装配式施工围蔽和装配式预制再生混凝土围蔽定额子目中预制成品钢材构件和混凝土成品构件可依据工期按下表系数进行调整:
十三、装配式施工围蔽、砌筑式施工围蔽的维护费用(日常翻修、破损维修等)按相应定额子目(含未计价材料)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十四、装配式施工围蔽、砌筑式施工围蔽定额子目均按照图集高度编制,实际高度和规格不同时,进行预制成品钢材构件和混凝土成品构件材料用量换算,高度每增加0.5m内,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0。
十五、路面修复、基础土方执行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综合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六、装配式施工围蔽定额子目中的基础均按再生混凝土制品考虑,若其中结构二系列围蔽(含A1-2、A2-2、A3-2、A4-2、A5-2)的基础采用现浇混凝土基础,则相应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88,并扣除再生混凝土基座材料费,现浇混凝土基础另行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8)》相应定额子目。
十七、灯具电线、电线管、围蔽照明的电费、铁件、垫木及相关辅材等已包含在其他材料费中,不另行计算。
十八、围蔽补充定额子目中的附项钢材量仅供参考。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装配式围蔽按围蔽长度以“m”计算。
二、砌筑式施工围蔽按围蔽长度以“m”计算。
三、移动式施工围蔽以“100m•天”计算。
附件下载:《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pdf 收起阅读 »
京建发〔2018〕569号 关于发布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18]569号
发布日期:2018-12-19
执行日期:2019-03-01
京建发〔2018〕569号文,京建发2018 569号,京建发[2018]569号文,京建发【2018】569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主体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的工期,我委组织编制了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定额查询下载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本定额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
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
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
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pdf
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pdf
————————
相关: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03-26发布
关于发布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勘误表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勘误表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08-02发布
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及配套管理文件实施要点与操作指南2019版 收起阅读 »
文号:京建发[2018]569号
发布日期:2018-12-19
执行日期:2019-03-01
京建发〔2018〕569号文,京建发2018 569号,京建发[2018]569号文,京建发【2018】569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主体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的工期,我委组织编制了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定额查询下载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本定额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
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
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
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pdf
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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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03-26发布
关于发布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勘误表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勘误表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08-02发布
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及配套管理文件实施要点与操作指南2019版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