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9〕35号 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35号文,陕建发【2019】35号文,陕建发[2019]35号文,陕建发2019 35号文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19﹞35号
发布日期:2019-03-22
 
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3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有效保证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1、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2、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是从事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它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价目表及计价费率等。
3、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价目表、计价费率是编制最高限价的依据,施工企业可用于投标报价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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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9〕35号文,陕建发【2019】35号文,陕建发[2019]35号文,陕建发2019 35号文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19﹞35号
发布日期:2019-03-22
 
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3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有效保证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1、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2、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是从事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它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价目表及计价费率等。
3、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价目表、计价费率是编制最高限价的依据,施工企业可用于投标报价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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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规范〔2019〕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黑建规范[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15
施行日期:2019-04-01
黑建规范〔2019〕4号文,黑建规范[2019]4号文,黑建规范【2019】4号文,黑建规范2019 4号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9〕4号

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5号)中的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一般计税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中9%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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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黑建规范[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15
施行日期:2019-04-01
黑建规范〔2019〕4号文,黑建规范[2019]4号文,黑建规范【2019】4号文,黑建规范2019 4号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9〕4号

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5号)中的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一般计税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中9%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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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8 03号文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文号: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发布日期:2018-04-18
施行日期:2018-05-01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计价依据已废止,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2019-04-01发布的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进行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増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精神,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执行。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调整后)平均税率表》参考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调整后)平均税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2018年4月18日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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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8 03号文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文号: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发布日期:2018-04-18
施行日期:2018-05-01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计价依据已废止,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2019-04-01发布的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进行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増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精神,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执行。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调整后)平均税率表》参考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调整后)平均税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2018年4月18日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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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文号: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施行日期:2019-04-01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9 06号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规则,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进行调整,并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执行,材料价格保留2位小数。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表Ⅲ)参考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表Ⅲ)。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2019年4月1日
附件下载: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pdf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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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文号: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施行日期:2019-04-01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内建标定总字2019 06号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规则,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进行调整,并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执行,材料价格保留2位小数。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表Ⅲ)参考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表Ⅲ)。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2019年4月1日
附件下载: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pdf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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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标〔2019〕113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内建标[2019]113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内建标〔2019〕113号文,内建标[2019]113号文,内建标【2019】113号文,内建标2019 113号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2019〕11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将《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内建工〔2018〕175号)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含)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03月29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2019-04-01发布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2019〕113号文1.jpg

内建标〔2019〕113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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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内建标[2019]113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内建标〔2019〕113号文,内建标[2019]113号文,内建标【2019】113号文,内建标2019 113号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2019〕11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将《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内建工〔2018〕175号)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含)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03月29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2019-04-01发布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2019〕113号文1.jpg

内建标〔2019〕113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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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实用问答(一)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8-04-12
在线查看京建法〔2017〕27号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实用问答(一)
 
一、关于27号文的规定
1、《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以下简称为“27号文”)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划分为弃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等三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所包括的范围,并结合现行计价依据中涉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项目设置情况,兼顾费用计取不重不漏,便于使用等原则,该文件将建筑垃圾划分为弃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27号文。
2、27号文中所指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是否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重复?该费用如何计取?
答:费用内容不重复。依据现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的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中包括施工垃圾的场内清理归集和集中存放等相关工作费用,不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费用;27号文规定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包括施工垃圾场外的运输和消纳费用,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重复。
在工程计价过程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应依据27号文规定,统一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单列计取,属于可竞争费用,但不得低于成本。签约合同价中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招标工程由投标人结合招标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直接发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议定。
3、每个发包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否均应按27号文规定分三类单列计价?
答:依据27号文规定,文件实施后的适用项目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和(或)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均应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分专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三类项目中可能发生项目单列计价,不发生的项目无需列项计价。
4、发包人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首先,对招标工程而言,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以下简称“论证方案”)应能满足招标人准确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的需要,论证方案结果可供招标人准确计算弃土(石)项目招标工程量,论证方案内容至少应明确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中可被利用、不需消纳处置的土(石)方量。非招标工程,论证方案应能满足发承包双方议定签约合同价的需要。
其次,具体评审专家由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邀请具有一定职称、专业水平和经验的合适专业人员担任,可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有关论证专家的要求执行,包括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
5、在施工合同中是否可约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竣工结算不做调整,包干使用的内容?
答:根据27号文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分三类计取,其中:弃土(石)方、渣土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垃圾属于措施项目。因此,施工合同中有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竣工结算办法的约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项目费用属性,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在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结算方式,不能一概而论。采取实物计量的弃土(石)方、渣土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计量支付。
6、27号文的要求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进入招标程序的招标工程和拟签订施工合同的直接发包工程,发承包计价应按该文件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进入招标程序或拟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专业分包工程,统一按所属总承包合同中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计价方式执行。
自2017年12月21起,设计概算未批复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按27号文的要求单列计价,已批复的不需单列计价。
7、27号文中费用计算标准是否适用小区整体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计价?
答:不适用。小区整体拆迁和房屋的整体机械拆除等项目的费用,通常依据拆除物可再生利用价值的高低采取直接议价方式确定,与现行计价依据按工程施工消耗的人、材、机数量及相应价费核算造价的编制原则不同,因此,27号文的费用计算标准不适用于小区整体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计价。
8、27号文中所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否为工程造价中新增费用?
答:不属于新增费用。27号文是依据京政办发〔2017〕1号等文件要求,将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综合计取的方式,详细划分成挖土、运输和消纳等多个项目分别计取,并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便于有关部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专款专用管理。
二、关于27号文的费用计算标准
9、建设工程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时,如何按27号文规定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费率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
答:27号文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费率标准(以下简称“27号文费率标准”)是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和现行计价依据等,按照一般计税方式下“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进行测算确定的。因此,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按27号文费率标准折算简易计税条件下对应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例如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合计为基数计算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的建筑装饰工程,可先按27号文费率标准和“价税分离”计价规定,计算出发包工程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金额后,再乘系数1.067换算成简易计税方式下招标控制价的相应费用;按人工费为基数计算有关费用的通用安装工程,可按27号文费率标准计算出发包工程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金额后,再乘系数1.08换算成简易计税条件下招标控制价的相应费用。
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规定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理单价是否包括增值税?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据了解,文件规定的单价包括增值税,一般适用其他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具体消纳处置场的消纳费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以有权税务部门核定税率为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问题的权威解答应咨询发文部门。
11、27号文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的计费基数是否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答:不包括。
1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是否包括27号文中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答:根据27号文规定,弃土(石)方、渣土运输处置费应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单独补充列在现行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的措施项目章节中,不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8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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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8-04-12
在线查看京建法〔2017〕27号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实用问答(一)
 
一、关于27号文的规定
1、《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以下简称为“27号文”)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划分为弃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等三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所包括的范围,并结合现行计价依据中涉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项目设置情况,兼顾费用计取不重不漏,便于使用等原则,该文件将建筑垃圾划分为弃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27号文。
2、27号文中所指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是否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重复?该费用如何计取?
答:费用内容不重复。依据现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的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中包括施工垃圾的场内清理归集和集中存放等相关工作费用,不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费用;27号文规定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包括施工垃圾场外的运输和消纳费用,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重复。
在工程计价过程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应依据27号文规定,统一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单列计取,属于可竞争费用,但不得低于成本。签约合同价中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招标工程由投标人结合招标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直接发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议定。
3、每个发包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否均应按27号文规定分三类单列计价?
答:依据27号文规定,文件实施后的适用项目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和(或)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均应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分专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三类项目中可能发生项目单列计价,不发生的项目无需列项计价。
4、发包人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首先,对招标工程而言,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以下简称“论证方案”)应能满足招标人准确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的需要,论证方案结果可供招标人准确计算弃土(石)项目招标工程量,论证方案内容至少应明确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中可被利用、不需消纳处置的土(石)方量。非招标工程,论证方案应能满足发承包双方议定签约合同价的需要。
其次,具体评审专家由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邀请具有一定职称、专业水平和经验的合适专业人员担任,可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有关论证专家的要求执行,包括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
5、在施工合同中是否可约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竣工结算不做调整,包干使用的内容?
答:根据27号文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分三类计取,其中:弃土(石)方、渣土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垃圾属于措施项目。因此,施工合同中有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竣工结算办法的约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项目费用属性,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在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结算方式,不能一概而论。采取实物计量的弃土(石)方、渣土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计量支付。
6、27号文的要求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进入招标程序的招标工程和拟签订施工合同的直接发包工程,发承包计价应按该文件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进入招标程序或拟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专业分包工程,统一按所属总承包合同中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计价方式执行。
自2017年12月21起,设计概算未批复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按27号文的要求单列计价,已批复的不需单列计价。
7、27号文中费用计算标准是否适用小区整体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计价?
答:不适用。小区整体拆迁和房屋的整体机械拆除等项目的费用,通常依据拆除物可再生利用价值的高低采取直接议价方式确定,与现行计价依据按工程施工消耗的人、材、机数量及相应价费核算造价的编制原则不同,因此,27号文的费用计算标准不适用于小区整体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计价。
8、27号文中所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否为工程造价中新增费用?
答:不属于新增费用。27号文是依据京政办发〔2017〕1号等文件要求,将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综合计取的方式,详细划分成挖土、运输和消纳等多个项目分别计取,并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便于有关部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专款专用管理。
二、关于27号文的费用计算标准
9、建设工程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时,如何按27号文规定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费率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
答:27号文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费率标准(以下简称“27号文费率标准”)是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和现行计价依据等,按照一般计税方式下“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进行测算确定的。因此,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按27号文费率标准折算简易计税条件下对应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例如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合计为基数计算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的建筑装饰工程,可先按27号文费率标准和“价税分离”计价规定,计算出发包工程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金额后,再乘系数1.067换算成简易计税方式下招标控制价的相应费用;按人工费为基数计算有关费用的通用安装工程,可按27号文费率标准计算出发包工程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金额后,再乘系数1.08换算成简易计税条件下招标控制价的相应费用。
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规定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理单价是否包括增值税?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据了解,文件规定的单价包括增值税,一般适用其他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具体消纳处置场的消纳费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以有权税务部门核定税率为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问题的权威解答应咨询发文部门。
11、27号文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的计费基数是否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答:不包括。
1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是否包括27号文中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答:根据27号文规定,弃土(石)方、渣土运输处置费应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单独补充列在现行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的措施项目章节中,不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8年04月12日 收起阅读 »

京建法〔2017〕27号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法[2017]27号
发布日期:2017-12-18
施行日期:2018-01-01
京建法〔2017〕27号文,京建法[2017]27号文,京建法【2017】27号文,京建法2017 27号文,北京弃土费,北京弃土消纳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京建法〔2017〕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号)精神,全力做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包括的内容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等产生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渣土运输和消纳费用、弃土(石)方运输和经专家论证应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费用,其中:
(一)弃土(石)方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除现场留存土、渣土外所有外运土(石)方运输和(或)消纳费用。
(二)渣土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的维修改造或局部拆除、地下障碍物拆除、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产生的废弃物运输和消纳费用。
(三)施工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中除弃土(石)方和渣土项目外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料和废弃物、办公生活垃圾、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废弃物和其它弃料等的运输和消纳费用。
本通知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产生的无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如桩头、土壤中的填埋垃圾等。
二、计价要求
(一)依据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按本通知附件1的规定,计入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二)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清单计算规范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项目,应按本通知附件2的规定,分专业单独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清单项目,并在汇总计算表格中单独设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项目及表格填报要求。
弃土(石)方、渣土项目的招标工程量,由编制人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本通知规定单独计价,并在工程计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综合单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弃土(石)方、渣土消纳费用根据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自然密实状态的容重(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等计算确定。
(四)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遵照有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填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项目的价格,但不得低于成本。
三、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附件1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执行概、预算书编制当期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二)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单独补充列在各专业定额的措施项目章节中,并按规定计取各项费用和税金。
(三)在施工发包前,发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市场调研情况,编制建设工程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四)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列项计价和汇总填报;合同协议书应单独载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参照上述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五)发包、承包双方宜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法。
(六)本通知与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与现行造价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四、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2.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量清单编制
京建法〔2017〕27号附件打包下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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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2018-04-12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实用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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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法[2017]27号
发布日期:2017-12-18
施行日期:2018-01-01
京建法〔2017〕27号文,京建法[2017]27号文,京建法【2017】27号文,京建法2017 27号文,北京弃土费,北京弃土消纳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京建法〔2017〕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号)精神,全力做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包括的内容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等产生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渣土运输和消纳费用、弃土(石)方运输和经专家论证应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费用,其中:
(一)弃土(石)方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除现场留存土、渣土外所有外运土(石)方运输和(或)消纳费用。
(二)渣土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的维修改造或局部拆除、地下障碍物拆除、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产生的废弃物运输和消纳费用。
(三)施工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中除弃土(石)方和渣土项目外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料和废弃物、办公生活垃圾、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废弃物和其它弃料等的运输和消纳费用。
本通知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产生的无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如桩头、土壤中的填埋垃圾等。
二、计价要求
(一)依据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按本通知附件1的规定,计入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二)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清单计算规范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项目,应按本通知附件2的规定,分专业单独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清单项目,并在汇总计算表格中单独设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项目及表格填报要求。
弃土(石)方、渣土项目的招标工程量,由编制人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本通知规定单独计价,并在工程计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综合单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弃土(石)方、渣土消纳费用根据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自然密实状态的容重(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等计算确定。
(四)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遵照有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填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项目的价格,但不得低于成本。
三、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附件1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执行概、预算书编制当期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二)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单独补充列在各专业定额的措施项目章节中,并按规定计取各项费用和税金。
(三)在施工发包前,发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市场调研情况,编制建设工程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四)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列项计价和汇总填报;合同协议书应单独载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参照上述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五)发包、承包双方宜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法。
(六)本通知与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与现行造价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四、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2.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量清单编制
京建法〔2017〕27号附件打包下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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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实用问答(一) 收起阅读 »

闽建价〔2018〕41号 关于颁发《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7)定额解释》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8]41号
发布日期:2018-10-25
闽建价〔2018〕41号文,闽建价[2018]41号文,闽建价【2018】41号文,闽建价2018 41号文
 
关于颁发《〈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FJYD-311-2017)定额解释》的通知
闽建价〔2018〕41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有关单位:
《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FJYD311-2017)自201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站多方位收集了实施情况,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行为,我站组织编写本定额解释(详见附件),就建设市场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疑点、热点问题统一予以解释,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本定额解释与现行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其中描述与定额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定额解释为准。
附件:《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7定额解释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0月25日
闽建价2018-41号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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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8]41号
发布日期:2018-10-25
闽建价〔2018〕41号文,闽建价[2018]41号文,闽建价【2018】41号文,闽建价2018 41号文
 
关于颁发《〈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FJYD-311-2017)定额解释》的通知
闽建价〔2018〕41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有关单位:
《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FJYD311-2017)自201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站多方位收集了实施情况,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行为,我站组织编写本定额解释(详见附件),就建设市场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疑点、热点问题统一予以解释,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本定额解释与现行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其中描述与定额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定额解释为准。
附件:《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7定额解释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0月25日
闽建价2018-41号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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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8〕53号 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定额解释》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8]53号
发布日期:2018-12-26
闽建价〔2018〕53号文,闽建价[2018]53号文,闽建价【2018】53号文,闽建价2018 53号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定额解释》的通知

闽建价〔2018〕53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有关单位:
《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自201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站多方位收集了实施情况,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行为,我站组织编写本定额解释(详见附件),就建设市场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疑点、热点问题,统一予以解释,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本定额解释与现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其中描述与定额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定额解释为准。
附件:《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定额解释(以电子版形式发布)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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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8]53号
发布日期:2018-12-26
闽建价〔2018〕53号文,闽建价[2018]53号文,闽建价【2018】53号文,闽建价2018 53号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定额解释》的通知

闽建价〔2018〕53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有关单位:
《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自201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站多方位收集了实施情况,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行为,我站组织编写本定额解释(详见附件),就建设市场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疑点、热点问题,统一予以解释,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本定额解释与现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其中描述与定额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定额解释为准。
附件:《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定额解释(以电子版形式发布)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26日 收起阅读 »

闽建价〔2018〕52号 关于颁发《〈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 定额解释》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8]52号
发布日期:2018-12-26
闽建价〔2018〕52号文,闽建价[2018]52号文,闽建价【2018】52号文,闽建价2018 52号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颁发《〈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 定额解释》的通知
闽建价〔2018〕52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有关单位:
《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自201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站多方位收集了实施情况,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行为,我站组织编写本定额解释(详见附件),就建设市场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疑点、热点问题,统一予以解释,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本定额解释与现行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其中描述与定额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定额解释为准。
附件:《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定额解释(以电子版形式发布)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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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8]52号
发布日期:2018-12-26
闽建价〔2018〕52号文,闽建价[2018]52号文,闽建价【2018】52号文,闽建价2018 52号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颁发《〈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 定额解释》的通知
闽建价〔2018〕52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有关单位:
《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自201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站多方位收集了实施情况,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行为,我站组织编写本定额解释(详见附件),就建设市场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疑点、热点问题,统一予以解释,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本定额解释与现行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其中描述与定额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定额解释为准。
附件:《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定额解释(以电子版形式发布)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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