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绿化养护工程_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电子版在线,深圳市园林绿化工程定额2017定额章节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十一章 绿化养护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绿化成活期养护、日常养护期养护,不适用于施工期养护。施工期养护已包含在绿化种植工程中,不得重复计取。
二、本章定额子目基价按1个月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应予以调整。
三、本章项目包括乔木、棕榈、灌木、造型植物、竹类、绿篱、花坛、草坪、水生植物、湿地植物、攀缘植物等的养护。绿化养护工程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参照《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园林绿化管养规范》,分四个养护等级编列项目,综合考虑了各种作业环境、气候条件等。
四、日常养护根据园林绿化地点的重要程度及植物的种类分为:特级养护、一级养护、二级养护和三级养护4个等级。城市交通主干道重要节点(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和设施等)、公园内精品区(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园路和设施等)及社区公园(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园路和设施等)的养护划分特级养护,重要观光地点的园林绿化(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水池、园路和设施等)、造型植物及古树名木的养护划分一级养护,偏远地方的园林绿化(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园路和设施等)的养护划为三级养护,除特级养护、一级养护和三级养护外为二级养护。
五、本章成活期养护是指绿化种植工程初验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的养护,设计要求成活期养护超过3个月的,按相应成活期养护子目乘以系数0.60,成活期养护最长不超过1年。施工期较长的绿化工程,可按种植顺序分区分期初验并计算成活期养护。对种植后已达到初验标准但3个月后仍未初验的,可自3个月末开始计算成活期养护。
六、日常养护期5年以上的片区按相应日常养护子目乘以系数0.80。
七、特别树种、珍贵树种和在非季节性植树时需要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另行计算。
八、林地日常养护子目是指公园、游览区内已长成树林、植被的天然林地养护,不适用于山地造林日常抚育养护。
九、边坡喷播植草子目已包含三个月成活期养护,日常养护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计算。喷播一年生草花的成活期养护按普通花坛成活期养护执行。
十、地被植物为蟛蜞菊的绿地,日常养护按其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
十一、本章成活期养护中灌溉、淋水是按人工操作考虑的。采用自动喷淋系统或汽车运水灌溉、喷洒,套用相应项目计价,绿化养护工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0.60。日常期养护中灌溉、淋水是按机械操作、人工操作、自动喷淋结合综合考虑的。
十二、本章涉及的绿化养护名词及相关规定见种植工程中的“绿化名词解释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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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成活期养护:
1.乔木养护按米径不同以株·月计算。
2.棕榈类养护按地径不同以株·月计算。
3.灌木养护按高度不同以株·月计算。
4.造型植物类养护按修剪后冠幅不同以株·月计算。
5.竹类养护按高度不同以丛·月计算,散生竹按5株/丛折算。
6.绿篱养护分双排内、5排内按修剪高度不同以m·月计算,5排以上的绿篱按普通花坛以m2·月计算。
7.花坛养护分普通花坛、彩纹图案花坛以m2·月计算。
(1)花坛内乔木、散种的灌木(高度100cm以上),执行各自相应养护子目,计算花坛养护时不扣除其所占面积。
(2)花坛内散种的灌木(高度100cm以下)并入花坛计算,执行花坛养护子目。
(3)花坛内5排以内的绿篱(包括由灌木组成的绿篱)执行绿篱养护子目单独计算,计算花坛养护时扣除其所占面积。
8.草坪养护分普通草坪、运动草坪,按实际养护面积以m2·月计算。
9.水生植物养护分塘植、盆植,塘植以m2·月计算,盆植以盆·月计算。
10.湿地植物类分湿地乔木养护和湿地灌木养护,湿地乔木养护按米径不同以株·月计算,湿地灌木养护按冠幅不同以丛·月计算。
11.汽车运水灌洒、自动喷淋的用水量,按养护相应项目消耗用水量以t计算。
二、日常管养:
1.公园、游览区类-市政道路类,社区、单位类日常养护均按实际养护面积以m2·月计算。
2.行道树下花槽按花槽内净空尺寸面积,并入市政道路类绿地养护中以m2·月计算。
3.造型植物类日常养护按冠幅不同以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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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绿化养护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绿化成活期养护、日常养护期养护,不适用于施工期养护。施工期养护已包含在绿化种植工程中,不得重复计取。
二、本章定额子目基价按1个月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应予以调整。
三、本章项目包括乔木、棕榈、灌木、造型植物、竹类、绿篱、花坛、草坪、水生植物、湿地植物、攀缘植物等的养护。绿化养护工程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参照《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园林绿化管养规范》,分四个养护等级编列项目,综合考虑了各种作业环境、气候条件等。
四、日常养护根据园林绿化地点的重要程度及植物的种类分为:特级养护、一级养护、二级养护和三级养护4个等级。城市交通主干道重要节点(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和设施等)、公园内精品区(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园路和设施等)及社区公园(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园路和设施等)的养护划分特级养护,重要观光地点的园林绿化(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水池、园路和设施等)、造型植物及古树名木的养护划分一级养护,偏远地方的园林绿化(含其中的草坪、灌木、乔木、园路和设施等)的养护划为三级养护,除特级养护、一级养护和三级养护外为二级养护。
五、本章成活期养护是指绿化种植工程初验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的养护,设计要求成活期养护超过3个月的,按相应成活期养护子目乘以系数0.60,成活期养护最长不超过1年。施工期较长的绿化工程,可按种植顺序分区分期初验并计算成活期养护。对种植后已达到初验标准但3个月后仍未初验的,可自3个月末开始计算成活期养护。
六、日常养护期5年以上的片区按相应日常养护子目乘以系数0.80。
七、特别树种、珍贵树种和在非季节性植树时需要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另行计算。
八、林地日常养护子目是指公园、游览区内已长成树林、植被的天然林地养护,不适用于山地造林日常抚育养护。
九、边坡喷播植草子目已包含三个月成活期养护,日常养护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计算。喷播一年生草花的成活期养护按普通花坛成活期养护执行。
十、地被植物为蟛蜞菊的绿地,日常养护按其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
十一、本章成活期养护中灌溉、淋水是按人工操作考虑的。采用自动喷淋系统或汽车运水灌溉、喷洒,套用相应项目计价,绿化养护工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0.60。日常期养护中灌溉、淋水是按机械操作、人工操作、自动喷淋结合综合考虑的。
十二、本章涉及的绿化养护名词及相关规定见种植工程中的“绿化名词解释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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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成活期养护:
1.乔木养护按米径不同以株·月计算。
2.棕榈类养护按地径不同以株·月计算。
3.灌木养护按高度不同以株·月计算。
4.造型植物类养护按修剪后冠幅不同以株·月计算。
5.竹类养护按高度不同以丛·月计算,散生竹按5株/丛折算。
6.绿篱养护分双排内、5排内按修剪高度不同以m·月计算,5排以上的绿篱按普通花坛以m2·月计算。
7.花坛养护分普通花坛、彩纹图案花坛以m2·月计算。
(1)花坛内乔木、散种的灌木(高度100cm以上),执行各自相应养护子目,计算花坛养护时不扣除其所占面积。
(2)花坛内散种的灌木(高度100cm以下)并入花坛计算,执行花坛养护子目。
(3)花坛内5排以内的绿篱(包括由灌木组成的绿篱)执行绿篱养护子目单独计算,计算花坛养护时扣除其所占面积。
8.草坪养护分普通草坪、运动草坪,按实际养护面积以m2·月计算。
9.水生植物养护分塘植、盆植,塘植以m2·月计算,盆植以盆·月计算。
10.湿地植物类分湿地乔木养护和湿地灌木养护,湿地乔木养护按米径不同以株·月计算,湿地灌木养护按冠幅不同以丛·月计算。
11.汽车运水灌洒、自动喷淋的用水量,按养护相应项目消耗用水量以t计算。
二、日常管养:
1.公园、游览区类-市政道路类,社区、单位类日常养护均按实际养护面积以m2·月计算。
2.行道树下花槽按花槽内净空尺寸面积,并入市政道路类绿地养护中以m2·月计算。
3.造型植物类日常养护按冠幅不同以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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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绿化种植工程_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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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绿化种植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绿地整备工程、苗木种植工程、措施工程等项目。适用于公园、游览区、市政道路绿化种植和树木迁移工程,以及住宅、厂区、宾馆、酒店、别墅等庭园绿化工程。
二、苗木起挖、苗木种植均以一、二类土为标准测定,如为三类土,人工费乘以系数1.30,如为四类土,人工费乘以系数1.70。土 壤类别标准见第一章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三、工程中涉及古树名木、珍贵树种、超过定额规格的超大苗木的起挖、运输、种植及养护,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四、苗木种植时,以一个袋苗或盆苗(无论袋苗或盆苗中含几株苗木)作为一个植株栽种在一个栽植穴(坑)内时,均按一株计算。
五、绿地整理:
1.绿化地平整:
(1)绿化地平整按人工平整考虑,如采用机械平整,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60。
(2)绿化地平整适用于:地坪±30cm内的挖、填、找平,覆盖密度40%以内的杂草清除,现场清理、渣土集中及5km内清运。
(3)土壤中石砾、杂物含量超过30%的,超过部分另行计算。
(4)绿化地如需起坡造型时,直接按起坡造型执行,不能再套用本子目。
2.绿化地铲除杂灌草:挖填土方±50cm以内时,铲除杂灌草按相应绿化地铲除杂灌草子目乘以系数0.40.挖填土方为±50cm~±100cm以内时,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20,挖填土方超过±100cm的,不再计算绿化地铲除杂灌草费用。
六、苗木砍伐和苗木起挖:
1.苗木砍伐和苗木起挖子目只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地,不适用林地和苗圃的苗木起挖、砍伐。
2.砍伐乔木和起挖乔木子目是按常规情况考虑,如有架空线路、建筑物妨碍或目的植物立地条件情况复杂,可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计算。
3.砍伐乔木、灌木时不挖树头、树根的,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80执行。
4.成片的灌木砍伐按绿化地铲除杂灌草相关子目规定执行。
5.苗木起挖土球包扎按塑料网考虑,有特殊要求的可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
七、苗木运输子目只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迁移和苗木二次运输。
八、起坡造型:
1.起坡造型是指设计地坪标高至最高设计标高的垂直距离大于30cm时发生的土方堆集、修整、造型,不包括一般绿地自然排水坡度形成的高差。
2.起坡造型按人工操作考虑,如采用机械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30。
九、苗木土球换算关系见表10-1。
表10-1  苗木土球换算关系
苗木土球换算关系.jpg

上表中乔木米径与土球直径换算的区间范围,采用直线内插法计取。
十、苗木种植均按原土回填考虑,需人工换土时按人工换种植土子目执行,如有多余渣土需外运或大面积换土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十一、苗木种植中已综合考虑苗木种植损耗、场内运输损耗、成活补损损耗等,实际种植时不得因具体苗木品种不同而调整,损耗率综合取定见表10-2。
表10-2  损耗率综合取定
苗木种植损耗率.jpg

苗木价格已含起苗费、苗木包装费(含包装材料费)、装卸车费、运输费(不含二次运输)及临时养护费等。其价格分规格不同按综合品种分别取定定额编制期价格,实际种植的苗木品种、价格不同时,可以换算。
十二、种植灌木:灌木单株种植时,分土球直径不同以株计算,执行种植灌木子目。
灌木种植成绿篱形式时,分排数不同按种植绿篱子目规则执行。灌木种植于花坛内时,如土球直径为20cm以上,则按单株种植计算,执行种植灌木子目,如土球直径为20cm以下,则并入花坛计算,执行种植花坛子目。
十三、种植绿篱项目分别是按5株/m、3株/m、2株/m、1株/m考虑,设计要求单位株数不同时,按设计调整苗木数量,其他不变。
十四、攀缘植物种植子目适用于主蔓长1.5m以上的攀缘植物,主蔓长1.5m以下的人工费乘以系数0.70。
十五、花坛种植分每平方米株数不同按面积计算,设计要求株数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调整苗木数量,其他不变:
1.花坛内种植的乔木和散种的灌木(土球直径20cm以上),执行各自相应种植子目单独计算,计算花坛时不扣除其所占面积.
2.花坛内种植的5排以内绿篱(包括由灌木组成的绿篱),按种植绿篱子目单独计算,计算花坛时扣除其所占面积,
3.花坛内散种的灌木(土球直径20cm以下)并人花坛计算,执行种植花坛子目。
十六、在坡度大于30°的坡地上起挖或种植苗木时,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0,边坡喷播植草除外。
十七、本章项目已包括施工现场500m范围内苗木、材料、机具的水平运输。因场地狭窄、施工环境限制而不能直接运到施工现场,且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进行二次运输的,可按相应项目计算二次运输费。
十八、苗木种植子目已包含苗木种植前的准备、种植、施工期养护期间的补苗、绿化地周围5m范围内的清理、修整,不包括以下内容:
1.种植前建筑垃圾的清除、其他障碍物的拆除.
2.绿化围栏、花槽、花池、景观装饰、标牌等的砌筑,混凝土、金属或木结构构件及设施的安装.
3.喷淋管道系统、装饰花灯等设施的安装。
十九、苗木种植未考虑护树桩的制作、安装,发生时按“护树桩制作、安装”相关子目计算。
二十、边坡喷播植草子目适用于山地和道路两侧边坡喷播草籽,如在平缓绿地喷播草    籽或一年生草花,按“边坡喷播植草坡度1:1以内”子目乘以系数0.40执行。
二十一、山地造林:
1.山地造林子目是按山体坡度在30°以内,操作地点最高与最低相差100m以内编制的,若山体坡度超过30°或相对高差超过100m时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5,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30。
2.苗木种植子目灌溉用水按天然雨水考虑。
二十二、苗木修剪子目只适用于零星乔、灌木的修剪,不适用于施工种植期和养护期的苗木修剪。
二十三、如绿化种植工程在交通要道施工,可另行计算施工降效和交通疏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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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绿化地平整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二、砍伐乔木、灌木按设计图示尺寸数量以株、丛计算。
三、绿化地铲除杂灌草按实际发生面积以m2计算。
四、起挖乔木、灌木、棕榈类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株计算。
五、起挖绿篱和花坛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六、运输乔木、灌木、盆苗、袋装苗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株、丛、盆、袋计算。
七、运输草皮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八、起坡造型按实际用土量以m3计算。
九、种植乔木按米径不同以数量株计算,种植灌木按土球直径不同以数量株或丛计算,种植棕榈类按地径不同以数量株计算。
十、种植造型植物按冠幅不同以数量株计算。
十一、起挖、种植散生竹按米径不同以数量株计算,起挖、种植丛生竹按每丛内株数不同以数量丛计算。
十二、种植绿篱5排以内分排数不同以延长米计算,5排以上按普通花坛以面积m2计算。
十三、种植攀缘植物以数量株计算。
十四、种植时花、摆设盆花按数量以株、盆计算。
十五、铺种草皮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花格嵌草按铺花格砖面积以m2计算,嵌草面积按35%考虑,实际嵌草面积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嵌草不论铺、种均执行该子目。
十六、喷播植草分不同坡度按设计图示斜面积以m2计算,挂网按设计图示斜面积以m2计算。
十七、沉水植物、挺水植物及浮叶植物以数量株(丛)计算,栽植荷花以数量株计算,漂浮植物分不同密度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十八、湿地栽植乔木分不同米径以数量株计算,湿地栽植灌木分不同冠幅以数量丛计算。
十九、林地苗木种植按不同穴规格以设计图示面积或数量计算。
二十、乔木修剪分米径不同以数量株计算,灌木修剪分高度不同以面积m2计算。
二十一、清运树枝、树叶、草类以m3计算。
二十二、人工换种植土以数量株计算。
二十三、护树板安装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二十四、护树桩按数量以套、株计算。
二十五、草绳绕树干按数量以株计算。
二十六、营养液注射按数量以袋计算。
绿化名词解释及相关规定
米径:起苗时离地1m处树干的平均直径。
地径:起苗时离地0.1m处树干的平均直径。
冠幅:苗木冠丛最大和最小直径之间的平均值。
乔木:有明显主干,各级侧枝区别较大,分枝离地较高的树木。
灌木:无明显主干,分枝离地较近,分枝较密的木本植物。
木本植物:茎有木质层,质地坚硬的植物。
散生竹:地面到竹丛间只有一个主干的单根种植竹。
丛生竹:自根颈处生长出数根主干的以丛种植的竹。
绿篱:凡作为成行排列种植,以耐修剪植物构成的结构紧密的绿带。
普通花坛:成片种植的花卉或观叶植物,花坛本身无规则图形、图案式样等要求。
彩纹图案花坛:又称模式花坛或毛毡花坛,按照花、叶外形、色彩配置成多层次几何图形、文字的花坛。
沉水植物:植物体全部位于水层下面营固着生存的大型水生植物。
挺水植物:植物的根、根茎生长在水的底泥之中,茎、叶挺出水面的水生植物。
浮叶植物:植物的根、根茎生长在水的底泥之中,叶浮于水面的水生植物。
漂浮植物:植物的根、根茎不着生在水的底泥之中,整个植物体漂浮在水面上的水生植物。
造型植物:人为将植物的根、茎、干、枝长期栽培和修剪成多种几何形状、动物等特定形体的植物,除单一造型的球型、柱型植物。
攀缘植物:茎干柔软、不能独自直立成长,需攀附或顺延外物方可向高处生长的植物。常用于依附、垂悬在各类墙、柱、栏杆、空架垂直面或斜坡面上,可以吸附、缠绕、卷须、钩刺等并快速生长。
满铺草皮:采用成片覆盖式铺植的草皮。
栽种草坪:采用条栽或穴栽方式种植的草坪。条栽是指在具一定行距的排沟中布放草苗的栽种方式,穴栽是指在具一定株距的土穴中布放草苗的栽种方式。
花格嵌草:在花格地砖漏空中铺种草。
喷播植草:采用机械将贮存在一定容器中的草种、肥料、水等喷到需育草的地面或斜坡上。
三脚桩:以三根支撑桩自地面三个方向斜撑树木的支撑方式。
双桩:以两根支撑桩垂直竖立于树木两边,配以横向扶树板固定树木的支撑方式。
单桩:以单根支撑桩斜撑或垂直竖立紧靠树干绑缚的支撑方式。支撑桩长在2m以上为长单桩,支撑桩长在2m以下为短单桩。
施工期养护:绿化种植工程竣工初验前的养护。
成活期养护:绿化种植工程竣工初验后的成活率养护,自初验合格之日起(不包括初验当日)3个月内的养护。
日常养护期养护:成活期养护结束后的日常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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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绿化种植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绿地整备工程、苗木种植工程、措施工程等项目。适用于公园、游览区、市政道路绿化种植和树木迁移工程,以及住宅、厂区、宾馆、酒店、别墅等庭园绿化工程。
二、苗木起挖、苗木种植均以一、二类土为标准测定,如为三类土,人工费乘以系数1.30,如为四类土,人工费乘以系数1.70。土 壤类别标准见第一章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三、工程中涉及古树名木、珍贵树种、超过定额规格的超大苗木的起挖、运输、种植及养护,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四、苗木种植时,以一个袋苗或盆苗(无论袋苗或盆苗中含几株苗木)作为一个植株栽种在一个栽植穴(坑)内时,均按一株计算。
五、绿地整理:
1.绿化地平整:
(1)绿化地平整按人工平整考虑,如采用机械平整,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60。
(2)绿化地平整适用于:地坪±30cm内的挖、填、找平,覆盖密度40%以内的杂草清除,现场清理、渣土集中及5km内清运。
(3)土壤中石砾、杂物含量超过30%的,超过部分另行计算。
(4)绿化地如需起坡造型时,直接按起坡造型执行,不能再套用本子目。
2.绿化地铲除杂灌草:挖填土方±50cm以内时,铲除杂灌草按相应绿化地铲除杂灌草子目乘以系数0.40.挖填土方为±50cm~±100cm以内时,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20,挖填土方超过±100cm的,不再计算绿化地铲除杂灌草费用。
六、苗木砍伐和苗木起挖:
1.苗木砍伐和苗木起挖子目只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地,不适用林地和苗圃的苗木起挖、砍伐。
2.砍伐乔木和起挖乔木子目是按常规情况考虑,如有架空线路、建筑物妨碍或目的植物立地条件情况复杂,可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计算。
3.砍伐乔木、灌木时不挖树头、树根的,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80执行。
4.成片的灌木砍伐按绿化地铲除杂灌草相关子目规定执行。
5.苗木起挖土球包扎按塑料网考虑,有特殊要求的可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
七、苗木运输子目只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迁移和苗木二次运输。
八、起坡造型:
1.起坡造型是指设计地坪标高至最高设计标高的垂直距离大于30cm时发生的土方堆集、修整、造型,不包括一般绿地自然排水坡度形成的高差。
2.起坡造型按人工操作考虑,如采用机械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30。
九、苗木土球换算关系见表10-1。
表10-1  苗木土球换算关系
苗木土球换算关系.jpg

上表中乔木米径与土球直径换算的区间范围,采用直线内插法计取。
十、苗木种植均按原土回填考虑,需人工换土时按人工换种植土子目执行,如有多余渣土需外运或大面积换土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十一、苗木种植中已综合考虑苗木种植损耗、场内运输损耗、成活补损损耗等,实际种植时不得因具体苗木品种不同而调整,损耗率综合取定见表10-2。
表10-2  损耗率综合取定
苗木种植损耗率.jpg

苗木价格已含起苗费、苗木包装费(含包装材料费)、装卸车费、运输费(不含二次运输)及临时养护费等。其价格分规格不同按综合品种分别取定定额编制期价格,实际种植的苗木品种、价格不同时,可以换算。
十二、种植灌木:灌木单株种植时,分土球直径不同以株计算,执行种植灌木子目。
灌木种植成绿篱形式时,分排数不同按种植绿篱子目规则执行。灌木种植于花坛内时,如土球直径为20cm以上,则按单株种植计算,执行种植灌木子目,如土球直径为20cm以下,则并入花坛计算,执行种植花坛子目。
十三、种植绿篱项目分别是按5株/m、3株/m、2株/m、1株/m考虑,设计要求单位株数不同时,按设计调整苗木数量,其他不变。
十四、攀缘植物种植子目适用于主蔓长1.5m以上的攀缘植物,主蔓长1.5m以下的人工费乘以系数0.70。
十五、花坛种植分每平方米株数不同按面积计算,设计要求株数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调整苗木数量,其他不变:
1.花坛内种植的乔木和散种的灌木(土球直径20cm以上),执行各自相应种植子目单独计算,计算花坛时不扣除其所占面积.
2.花坛内种植的5排以内绿篱(包括由灌木组成的绿篱),按种植绿篱子目单独计算,计算花坛时扣除其所占面积,
3.花坛内散种的灌木(土球直径20cm以下)并人花坛计算,执行种植花坛子目。
十六、在坡度大于30°的坡地上起挖或种植苗木时,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0,边坡喷播植草除外。
十七、本章项目已包括施工现场500m范围内苗木、材料、机具的水平运输。因场地狭窄、施工环境限制而不能直接运到施工现场,且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进行二次运输的,可按相应项目计算二次运输费。
十八、苗木种植子目已包含苗木种植前的准备、种植、施工期养护期间的补苗、绿化地周围5m范围内的清理、修整,不包括以下内容:
1.种植前建筑垃圾的清除、其他障碍物的拆除.
2.绿化围栏、花槽、花池、景观装饰、标牌等的砌筑,混凝土、金属或木结构构件及设施的安装.
3.喷淋管道系统、装饰花灯等设施的安装。
十九、苗木种植未考虑护树桩的制作、安装,发生时按“护树桩制作、安装”相关子目计算。
二十、边坡喷播植草子目适用于山地和道路两侧边坡喷播草籽,如在平缓绿地喷播草    籽或一年生草花,按“边坡喷播植草坡度1:1以内”子目乘以系数0.40执行。
二十一、山地造林:
1.山地造林子目是按山体坡度在30°以内,操作地点最高与最低相差100m以内编制的,若山体坡度超过30°或相对高差超过100m时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5,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30。
2.苗木种植子目灌溉用水按天然雨水考虑。
二十二、苗木修剪子目只适用于零星乔、灌木的修剪,不适用于施工种植期和养护期的苗木修剪。
二十三、如绿化种植工程在交通要道施工,可另行计算施工降效和交通疏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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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绿化地平整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二、砍伐乔木、灌木按设计图示尺寸数量以株、丛计算。
三、绿化地铲除杂灌草按实际发生面积以m2计算。
四、起挖乔木、灌木、棕榈类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株计算。
五、起挖绿篱和花坛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六、运输乔木、灌木、盆苗、袋装苗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株、丛、盆、袋计算。
七、运输草皮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八、起坡造型按实际用土量以m3计算。
九、种植乔木按米径不同以数量株计算,种植灌木按土球直径不同以数量株或丛计算,种植棕榈类按地径不同以数量株计算。
十、种植造型植物按冠幅不同以数量株计算。
十一、起挖、种植散生竹按米径不同以数量株计算,起挖、种植丛生竹按每丛内株数不同以数量丛计算。
十二、种植绿篱5排以内分排数不同以延长米计算,5排以上按普通花坛以面积m2计算。
十三、种植攀缘植物以数量株计算。
十四、种植时花、摆设盆花按数量以株、盆计算。
十五、铺种草皮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花格嵌草按铺花格砖面积以m2计算,嵌草面积按35%考虑,实际嵌草面积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嵌草不论铺、种均执行该子目。
十六、喷播植草分不同坡度按设计图示斜面积以m2计算,挂网按设计图示斜面积以m2计算。
十七、沉水植物、挺水植物及浮叶植物以数量株(丛)计算,栽植荷花以数量株计算,漂浮植物分不同密度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十八、湿地栽植乔木分不同米径以数量株计算,湿地栽植灌木分不同冠幅以数量丛计算。
十九、林地苗木种植按不同穴规格以设计图示面积或数量计算。
二十、乔木修剪分米径不同以数量株计算,灌木修剪分高度不同以面积m2计算。
二十一、清运树枝、树叶、草类以m3计算。
二十二、人工换种植土以数量株计算。
二十三、护树板安装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二十四、护树桩按数量以套、株计算。
二十五、草绳绕树干按数量以株计算。
二十六、营养液注射按数量以袋计算。
绿化名词解释及相关规定
米径:起苗时离地1m处树干的平均直径。
地径:起苗时离地0.1m处树干的平均直径。
冠幅:苗木冠丛最大和最小直径之间的平均值。
乔木:有明显主干,各级侧枝区别较大,分枝离地较高的树木。
灌木:无明显主干,分枝离地较近,分枝较密的木本植物。
木本植物:茎有木质层,质地坚硬的植物。
散生竹:地面到竹丛间只有一个主干的单根种植竹。
丛生竹:自根颈处生长出数根主干的以丛种植的竹。
绿篱:凡作为成行排列种植,以耐修剪植物构成的结构紧密的绿带。
普通花坛:成片种植的花卉或观叶植物,花坛本身无规则图形、图案式样等要求。
彩纹图案花坛:又称模式花坛或毛毡花坛,按照花、叶外形、色彩配置成多层次几何图形、文字的花坛。
沉水植物:植物体全部位于水层下面营固着生存的大型水生植物。
挺水植物:植物的根、根茎生长在水的底泥之中,茎、叶挺出水面的水生植物。
浮叶植物:植物的根、根茎生长在水的底泥之中,叶浮于水面的水生植物。
漂浮植物:植物的根、根茎不着生在水的底泥之中,整个植物体漂浮在水面上的水生植物。
造型植物:人为将植物的根、茎、干、枝长期栽培和修剪成多种几何形状、动物等特定形体的植物,除单一造型的球型、柱型植物。
攀缘植物:茎干柔软、不能独自直立成长,需攀附或顺延外物方可向高处生长的植物。常用于依附、垂悬在各类墙、柱、栏杆、空架垂直面或斜坡面上,可以吸附、缠绕、卷须、钩刺等并快速生长。
满铺草皮:采用成片覆盖式铺植的草皮。
栽种草坪:采用条栽或穴栽方式种植的草坪。条栽是指在具一定行距的排沟中布放草苗的栽种方式,穴栽是指在具一定株距的土穴中布放草苗的栽种方式。
花格嵌草:在花格地砖漏空中铺种草。
喷播植草:采用机械将贮存在一定容器中的草种、肥料、水等喷到需育草的地面或斜坡上。
三脚桩:以三根支撑桩自地面三个方向斜撑树木的支撑方式。
双桩:以两根支撑桩垂直竖立于树木两边,配以横向扶树板固定树木的支撑方式。
单桩:以单根支撑桩斜撑或垂直竖立紧靠树干绑缚的支撑方式。支撑桩长在2m以上为长单桩,支撑桩长在2m以下为短单桩。
施工期养护:绿化种植工程竣工初验前的养护。
成活期养护:绿化种植工程竣工初验后的成活率养护,自初验合格之日起(不包括初验当日)3个月内的养护。
日常养护期养护:成活期养护结束后的日常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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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园路工程_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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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园路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园路路床整理、园路基层、园路面层、花池、树池石材压顶、路牙、树池围牙、台阶及汀步,适用于公园、景区、小区内的园路工程及公园、景区内的广场工程,不适用于城市绿道、小区和公园内机动车道及其附属的人行道工程。
二、园路指园林绿地中的道路,是园林的组成部分,起着组织空间、引导游览、交通联系并提供散步休息场所的作用。
三、各种园路基层宽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两边各放宽5cm计算。本章未列子目的园路基层,按“第五章楼地面工程”中垫层相关子目执行;园路面层子目中所包含的砂浆结合层、铺筑用砂的厚度与设计不同时,按设计要求调整。
四、预制混凝土块园路面层子目按砂垫层考虑,如设计要求铺设砂浆时,将子目中“中砂”换成相应砂浆,人工费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五、本章石材压顶子目按直线形编制,如设计要求采用非直线形,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六、本章路牙子目按直线形编制,如设计采用折线形、弧形路牙,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七、汀步砂垫层按30mm厚考虑,如设计厚度不同,材料可以换算,其他不变;如设计要求采用砂浆铺贴,将子目中“中砂”换成相应砂浆,人工费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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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路床整理:
园路路床整理按设计图示尺寸两侧各放宽150mm的面积以m2计算。
二、园路基层:
1.普通混凝土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2.水泥石粉渣基层分不同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三、园路面层:
1.预制混凝土块园路面层分不同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2.混凝土园路路面、纹形混凝土路面、水刷混凝土路面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3.卵石面层分不同铺设形式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4.水洗石路面、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5.透水砖路面分不同结合层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6.六角板、小碎石、乱铺冰片石路面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四、石材压顶分不同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五、路牙分不同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长度以m计算。
六、树池围牙分不同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围牙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七、条石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八、汀步石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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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园路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园路路床整理、园路基层、园路面层、花池、树池石材压顶、路牙、树池围牙、台阶及汀步,适用于公园、景区、小区内的园路工程及公园、景区内的广场工程,不适用于城市绿道、小区和公园内机动车道及其附属的人行道工程。
二、园路指园林绿地中的道路,是园林的组成部分,起着组织空间、引导游览、交通联系并提供散步休息场所的作用。
三、各种园路基层宽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两边各放宽5cm计算。本章未列子目的园路基层,按“第五章楼地面工程”中垫层相关子目执行;园路面层子目中所包含的砂浆结合层、铺筑用砂的厚度与设计不同时,按设计要求调整。
四、预制混凝土块园路面层子目按砂垫层考虑,如设计要求铺设砂浆时,将子目中“中砂”换成相应砂浆,人工费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五、本章石材压顶子目按直线形编制,如设计要求采用非直线形,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六、本章路牙子目按直线形编制,如设计采用折线形、弧形路牙,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七、汀步砂垫层按30mm厚考虑,如设计厚度不同,材料可以换算,其他不变;如设计要求采用砂浆铺贴,将子目中“中砂”换成相应砂浆,人工费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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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路床整理:
园路路床整理按设计图示尺寸两侧各放宽150mm的面积以m2计算。
二、园路基层:
1.普通混凝土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2.水泥石粉渣基层分不同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三、园路面层:
1.预制混凝土块园路面层分不同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2.混凝土园路路面、纹形混凝土路面、水刷混凝土路面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3.卵石面层分不同铺设形式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4.水洗石路面、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5.透水砖路面分不同结合层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6.六角板、小碎石、乱铺冰片石路面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四、石材压顶分不同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五、路牙分不同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长度以m计算。
六、树池围牙分不同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围牙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七、条石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八、汀步石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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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园林景观工程_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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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园林景观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金属花架、屋架、园桥、栈道、驳岸、护岸、圆椅、圆凳、指示牌、堆砌假山、园林小品等工程,适用于园林景观工程。
二、金属花架、屋架:
1.本章只考虑了金属花架、屋架的安装,混凝土花架分构件按“第三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执行,人工费乘以系数1.10;木制花架分构件按“第四章门窗及木作工程”相关子目执行。
2.本章金属花架、屋架是按成品安装考虑,未考虑构件制作及油漆费用。
3.钢柱、钢管柱安装子目按垂直柱考虑,如为斜柱,人工费、机械乘以系数1.10。
三、驳岸、护岸:
1.混凝土仿木桩驳岸按成品桩考虑。
2.毛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四、园桥:
1.园桥是指建造在公园、景区、小区内的,供游人通行兼有观赏价值的桥梁。不适用于在公园、景区、小区外建造的桥梁。
2.安装每座石桥机械台班消耗量不足0.5台班按0.5台班计算,不足1台班按1台班计算。
3.木制步桥的木桩基础按人工陆地打桩考虑,如人工在水中打木桩时,相应人工费乘以系数1.80。木制步桥已考虑木制构件刷防护材料,未考虑刷装饰性油漆,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圆椅、圆凳:
水磨石平板凳和飞来椅的凳脚按素面考虑,如要装饰另行计算。
六、堆砌假山:
1.堆砌假山包括湖石假山、英石山、湖石峰、黄石峰、石笋、布置景石等,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基础,发生时另行计算。
2.堆砌湖石假山工程量按假山石进料实砌重量计算。
3.砖骨架塑假石山,如设计要求做部分钢筋混凝土骨架时,可进行换算,钢骨架的塑假石山未包括基础、脚手架、主骨架工料费。
七、园林小品:
1.园林小品指园林建设中的工艺点缀品,艺术性较强。它包括砖砌、预制或现浇混凝土、堆塑装饰及金属构件等小型设施。
2.园林小摆设是指各种仿匾额、花瓶、花盆、石鼓、座凳及小型水盆、花坛池、花架预制件。
3.白色水磨石景窗如有装饰线或设计要求弧形或圆形者,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20,其他不变。
4.塑松棍和松皮柱按一般造型考虑,若艺术造型(树枝、老松皮等),则另行计算。
5.塑黄竹单根长度不足1.5m时,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50。
6.塑松(杉)树皮、塑竹节、竹片、镶贴预制竹片、塑松皮柱子目,仅考虑面层或表层的装饰抹灰和底层抹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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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花架、屋架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不扣除孔眼、切边、切肢的重量以t计算,不另增加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
二、园桥:
1.木桥柱、梁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2.木桥面板、挂檐板、木栏杆按设计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三、栈道:
1.木栈道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2.木栈道木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3.木栈道钢龙骨按设计图示重量以t计算。
四、驳岸、护岸:
1.原木桩、混凝土仿木桩驳岸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2.自然式驳岸按设计图示尺寸重量以t计算。
3.镶贴卵石护岸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4.毛石护坡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五、圆椅、圆凳:
1.白色水磨石平板凳、飞来椅按设计图示尺寸长度以m计算。
2.成品桌椅安装均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六、指示牌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七、堆砌假山:
1.堆砌假山、英石山、湖石峰、石黄石峰、石笋、布置景石工程量,均按实际堆砌的石料以t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堆砌假山工程量(t)=进料验收数量一进料剩余数量
2.砖骨架塑假石山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钢骨架、钢网塑假石山按其外围表面积以m2计算。假山的基础和自然式下部的挡水墙,另行计算。
八、园林小品:
1.水磨石花檐、角花、博古架、石景窗分不同断面尺寸,按设计图示尺寸长度以m计算。
2.钢筋混凝土漏花、木纹板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3.园林小品摆设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展开面积以m2计算。
4.塑松(杉)树皮、塑竹节、竹片、镶贴预制竹片制作、安装按展开面积以m2计
算,塑松棍、塑松皮柱、塑黄竹分不同直径,按设计图示尺寸长度以m计算。
5.零星金属构件制作、安装以t计算。
6.钢网围墙制作、安装、成品不锈钢防盗网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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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园林景观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金属花架、屋架、园桥、栈道、驳岸、护岸、圆椅、圆凳、指示牌、堆砌假山、园林小品等工程,适用于园林景观工程。
二、金属花架、屋架:
1.本章只考虑了金属花架、屋架的安装,混凝土花架分构件按“第三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执行,人工费乘以系数1.10;木制花架分构件按“第四章门窗及木作工程”相关子目执行。
2.本章金属花架、屋架是按成品安装考虑,未考虑构件制作及油漆费用。
3.钢柱、钢管柱安装子目按垂直柱考虑,如为斜柱,人工费、机械乘以系数1.10。
三、驳岸、护岸:
1.混凝土仿木桩驳岸按成品桩考虑。
2.毛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四、园桥:
1.园桥是指建造在公园、景区、小区内的,供游人通行兼有观赏价值的桥梁。不适用于在公园、景区、小区外建造的桥梁。
2.安装每座石桥机械台班消耗量不足0.5台班按0.5台班计算,不足1台班按1台班计算。
3.木制步桥的木桩基础按人工陆地打桩考虑,如人工在水中打木桩时,相应人工费乘以系数1.80。木制步桥已考虑木制构件刷防护材料,未考虑刷装饰性油漆,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圆椅、圆凳:
水磨石平板凳和飞来椅的凳脚按素面考虑,如要装饰另行计算。
六、堆砌假山:
1.堆砌假山包括湖石假山、英石山、湖石峰、黄石峰、石笋、布置景石等,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基础,发生时另行计算。
2.堆砌湖石假山工程量按假山石进料实砌重量计算。
3.砖骨架塑假石山,如设计要求做部分钢筋混凝土骨架时,可进行换算,钢骨架的塑假石山未包括基础、脚手架、主骨架工料费。
七、园林小品:
1.园林小品指园林建设中的工艺点缀品,艺术性较强。它包括砖砌、预制或现浇混凝土、堆塑装饰及金属构件等小型设施。
2.园林小摆设是指各种仿匾额、花瓶、花盆、石鼓、座凳及小型水盆、花坛池、花架预制件。
3.白色水磨石景窗如有装饰线或设计要求弧形或圆形者,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20,其他不变。
4.塑松棍和松皮柱按一般造型考虑,若艺术造型(树枝、老松皮等),则另行计算。
5.塑黄竹单根长度不足1.5m时,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50。
6.塑松(杉)树皮、塑竹节、竹片、镶贴预制竹片、塑松皮柱子目,仅考虑面层或表层的装饰抹灰和底层抹灰。
本文发布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专业的工程造价技术交流学习社区。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花架、屋架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不扣除孔眼、切边、切肢的重量以t计算,不另增加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
二、园桥:
1.木桥柱、梁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2.木桥面板、挂檐板、木栏杆按设计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三、栈道:
1.木栈道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2.木栈道木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3.木栈道钢龙骨按设计图示重量以t计算。
四、驳岸、护岸:
1.原木桩、混凝土仿木桩驳岸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2.自然式驳岸按设计图示尺寸重量以t计算。
3.镶贴卵石护岸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4.毛石护坡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五、圆椅、圆凳:
1.白色水磨石平板凳、飞来椅按设计图示尺寸长度以m计算。
2.成品桌椅安装均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六、指示牌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七、堆砌假山:
1.堆砌假山、英石山、湖石峰、石黄石峰、石笋、布置景石工程量,均按实际堆砌的石料以t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堆砌假山工程量(t)=进料验收数量一进料剩余数量
2.砖骨架塑假石山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钢骨架、钢网塑假石山按其外围表面积以m2计算。假山的基础和自然式下部的挡水墙,另行计算。
八、园林小品:
1.水磨石花檐、角花、博古架、石景窗分不同断面尺寸,按设计图示尺寸长度以m计算。
2.钢筋混凝土漏花、木纹板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3.园林小品摆设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展开面积以m2计算。
4.塑松(杉)树皮、塑竹节、竹片、镶贴预制竹片制作、安装按展开面积以m2计
算,塑松棍、塑松皮柱、塑黄竹分不同直径,按设计图示尺寸长度以m计算。
5.零星金属构件制作、安装以t计算。
6.钢网围墙制作、安装、成品不锈钢防盗网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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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工〔2017〕7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工〔2017〕78号
发布日期:2017-08-30
施行日期:2017-09-01
冀建工〔2017〕78号文,冀建工【2017】78号,冀建工[2017]78号文,冀建工2017 78号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冀建工〔2017〕7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保障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投入,决定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具体如下:
一、调整情况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及计算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调整后各专业的计取费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5〕11号)执行。
请各地及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以足够的费用保障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
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表
河北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表.jp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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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工〔2017〕78号
发布日期:2017-08-30
施行日期:2017-09-01
冀建工〔2017〕78号文,冀建工【2017】78号,冀建工[2017]78号文,冀建工2017 78号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冀建工〔2017〕7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保障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投入,决定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具体如下:
一、调整情况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及计算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调整后各专业的计取费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5〕11号)执行。
请各地及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以足够的费用保障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
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表
河北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表.jp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0日 收起阅读 »

冀建价监〔2018〕7号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冀建价监[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12-25
冀建价监〔2018〕7号文,冀建价监【2018】7号,冀建价监[2018]7号文,冀建价监2018 7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计价依据已废止,请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4-02发布的冀建建市〔2019〕3号 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一起查看。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价监〔2018〕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造价管理站:
根据国家、省有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税金计取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工程计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附加税费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分别计取,即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13.36%,企业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11.11%,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6.64%。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税金费率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分别计取,即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38%,企业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1%,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19%。
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以上费率均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在市区计列,结算时据实调整。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25日
冀建价监〔2018〕7号1.jpg

冀建价监〔2018〕7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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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冀建价监[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12-25
冀建价监〔2018〕7号文,冀建价监【2018】7号,冀建价监[2018]7号文,冀建价监2018 7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计价依据已废止,请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4-02发布的冀建建市〔2019〕3号 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一起查看。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价监〔2018〕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造价管理站:
根据国家、省有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税金计取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工程计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附加税费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分别计取,即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13.36%,企业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11.11%,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6.64%。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税金费率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分别计取,即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38%,企业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1%,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19%。
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以上费率均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在市区计列,结算时据实调整。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25日
冀建价监〔2018〕7号1.jpg

冀建价监〔2018〕7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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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文,法释[2018]20号,法释【2018】20号文,法释2018 20号文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12-29
施行日期:2019-02-01
法释〔2018〕20号.jp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附件下载: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7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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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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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20号文,法释[2018]20号,法释【2018】20号文,法释2018 20号文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12-29
施行日期:2019-02-01
法释〔2018〕20号.jp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附件下载: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7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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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价〔2019〕1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4-28
甬建价〔2019〕12号文,甬建价【2019】12号,甬建价[2019]12号文,甬建价2019 12号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甬建价〔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预防,有效消除和避免安全隐患,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保障机制的顺利推进,根据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179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重机械现行保费标准,现将我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増加费(以下简称“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的计价方法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为其投入现场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进行保险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内容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作业人员死亡及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设备自身损失,以及保险机构为投保设备提供的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服务。
二、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应以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垂直运输分部相应定额及基期价格的合价作为计算基数,按照5%的比例进行计算。
三、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应在建筑工程造价的税金之前单独列项,其费用仅计取税金,不得作为其余施工取费费用的计费基数。
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工程造价均应按规定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
1、2019年4月1日赶新发包的工程,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
2、2019年3月31日前已发包的工程,若全部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在2019年5月31日前全部足额投保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若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在2019年5月31日前部分投保的,其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2019年5月31日前应按规定投保而实际未办理垂直运输机槭保险手续的,不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
3、已签订发承包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4月28日
抄报:市质安总站、市市政质监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市招标监理协会
附件下载:甬建价〔2019〕1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pdf
甬建价〔2019〕12号文1.jpg

甬建价〔2019〕12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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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4-28
甬建价〔2019〕12号文,甬建价【2019】12号,甬建价[2019]12号文,甬建价2019 12号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甬建价〔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预防,有效消除和避免安全隐患,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保障机制的顺利推进,根据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179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重机械现行保费标准,现将我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増加费(以下简称“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的计价方法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为其投入现场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进行保险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内容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作业人员死亡及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设备自身损失,以及保险机构为投保设备提供的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服务。
二、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应以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垂直运输分部相应定额及基期价格的合价作为计算基数,按照5%的比例进行计算。
三、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应在建筑工程造价的税金之前单独列项,其费用仅计取税金,不得作为其余施工取费费用的计费基数。
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工程造价均应按规定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
1、2019年4月1日赶新发包的工程,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
2、2019年3月31日前已发包的工程,若全部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在2019年5月31日前全部足额投保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若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在2019年5月31日前部分投保的,其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2019年5月31日前应按规定投保而实际未办理垂直运输机槭保险手续的,不计算垂直运输保险増加费。
3、已签订发承包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4月28日
抄报:市质安总站、市市政质监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市招标监理协会
附件下载:甬建价〔2019〕1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pdf
甬建价〔2019〕12号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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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价〔2019〕1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04-29
执行日期:2019-05-01
甬建价〔2019〕13号文,甬建价【2019】13号,甬建价[2019]13号文,甬建价2019 13号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
甬建价〔2019〕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静钻根植桩的计价行为,做好与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衔接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定额水平和工程应用实际,现予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我处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甬建价〔2018〕40号)》仅适用于采用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本定额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2、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
3、单轴油压扩头钻机、水泥浆系统补充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4月29日
甬建价〔2019〕13号文及附件打包下载
甬建价〔2019〕13号文1.jpg

甬建价〔2019〕13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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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04-29
执行日期:2019-05-01
甬建价〔2019〕13号文,甬建价【2019】13号,甬建价[2019]13号文,甬建价2019 13号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
甬建价〔2019〕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静钻根植桩的计价行为,做好与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衔接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定额水平和工程应用实际,现予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我处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甬建价〔2018〕40号)》仅适用于采用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本定额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2、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
3、单轴油压扩头钻机、水泥浆系统补充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4月29日
甬建价〔2019〕13号文及附件打包下载
甬建价〔2019〕13号文1.jpg

甬建价〔2019〕13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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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价〔2018〕4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8〕40号
发布日期:2018-06-28
执行日期:2018-07-01
甬建价〔2018〕40号文,甬建价【2018】40号,甬建价[2018]40号文,甬建价2018 40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温馨提示:本文计价依据仅适用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的工程。使用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的工程请查看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9-04-29发布的甬建价〔2019〕1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甬建价〔2018〕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静钻根植桩的计价行为,我处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的通知》(甬建价〔2015〕16号),鉴于目前为适应实际地质及承载力要求等情况,静钻根植桩工艺已进行了较大改进,现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静钻根植桩基础技术规程》(DB33/T 1134-2017)和工程应用实际加以修改调整,并予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原文件《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的通知》(甬建价〔2015〕16号)停止执行。
本定额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附件
         2、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
         3、履带式单轴钻孔机、水泥浆系统补充台班费用定额(试行)
甬建价〔2018〕40号附件打包下载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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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8〕40号
发布日期:2018-06-28
执行日期:2018-07-01
甬建价〔2018〕40号文,甬建价【2018】40号,甬建价[2018]40号文,甬建价2018 40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温馨提示:本文计价依据仅适用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的工程。使用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的工程请查看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9-04-29发布的甬建价〔2019〕1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甬建价〔2018〕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静钻根植桩的计价行为,我处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的通知》(甬建价〔2015〕16号),鉴于目前为适应实际地质及承载力要求等情况,静钻根植桩工艺已进行了较大改进,现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静钻根植桩基础技术规程》(DB33/T 1134-2017)和工程应用实际加以修改调整,并予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原文件《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的通知》(甬建价〔2015〕16号)停止执行。
本定额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附件
         2、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
         3、履带式单轴钻孔机、水泥浆系统补充台班费用定额(试行)
甬建价〔2018〕40号附件打包下载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8年6月28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