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_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电子版在线,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章节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查需要,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概算定额)。
二、本概算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及《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三、本概算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概算定额是编制和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设计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概算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消耗量的标准。
六、本概算定额以结构部位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七、本概算定额采用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料机库。其中,人工工资单价51元/工日按2009年第二季度四类地区工资水平取定,材料价格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
八、本概算定额管理费的有关说明:
1.管理费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测定的,已经综和考虑了不同城市差异,执行过程中不因企业、地区和工程而调整。
2.管理费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
3.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十机械费为计算基础,已列入各章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九、本概算定额未包括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
十、本概算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子目中带()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子目中带[]符号者,表示未计价材料。
十一、本概算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以参照使用现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仍有缺项的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补充,并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二、本概算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等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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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
总说明
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查需要,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概算定额)。
二、本概算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及《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三、本概算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概算定额是编制和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设计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概算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消耗量的标准。
六、本概算定额以结构部位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七、本概算定额采用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料机库。其中,人工工资单价51元/工日按2009年第二季度四类地区工资水平取定,材料价格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
八、本概算定额管理费的有关说明:
1.管理费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测定的,已经综和考虑了不同城市差异,执行过程中不因企业、地区和工程而调整。
2.管理费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
3.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十机械费为计算基础,已列入各章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九、本概算定额未包括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
十、本概算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子目中带()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子目中带[]符号者,表示未计价材料。
十一、本概算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以参照使用现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仍有缺项的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补充,并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二、本概算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等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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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2013〕131号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2013]131号
发布日期:2013-10-21
发布日期:2014-04-01
粤建市〔2013〕131号文,粤建市[2013]131号文,粤建市【2013】131号文,粤建市2013 131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粤建市〔2013〕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等规定和我省完善建筑市场计价依据的需要,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依据,是编制和审查设计概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计划、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优化设计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的基础。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1日 收起阅读 »
文号:粤建市[2013]131号
发布日期:2013-10-21
发布日期:2014-04-01
粤建市〔2013〕131号文,粤建市[2013]131号文,粤建市【2013】131号文,粤建市2013 131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粤建市〔2013〕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等规定和我省完善建筑市场计价依据的需要,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依据,是编制和审查设计概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计划、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优化设计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的基础。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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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
主编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时间:2014年4月1日 粤建市〔201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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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时间:2014年4月1日 粤建市〔201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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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在线查阅
- 总说明
- 土石方工程
- 桩基础工程
- ±0.00以下结构工程
- ±0.00以上结构工程
- 砌筑工程
- 门窗工程
- 幕墙及外墙装饰工程
- 室内装饰工程
- 脚手架工程
- 垂直运输工程
- 计价程序及费用标准
- 附录1 商品混凝土价格参考表、混凝土(砂浆)制作含量表
- 附录2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 附录3 门、窗、零配件价格表
- 附录4 工料机价格构成及管理费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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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改造全市建筑工程围墙的通知
发文部门: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3-11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改造全市建筑工程围墙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巩固并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优化美化市容市貌,展现“清洁、靓丽、秀美”城市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全省招商引资暨陇商大会召开之际,按市政府统一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提升改造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围墙,努力将建筑工程施工围墙打造成一道城市靓丽的风景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和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围墙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在我市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墙样式的选择应结合工期长短、工程性质、所处区域和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协调等工程实际确定。
(二)各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墙全封闭施工,按规定设置围墙,围墙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地大门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大门高度不低于围墙高度。工地如设置多个出入口,均应封闭管理。大门及各出入口内应设置规范化车辆出入冲洗装置。大门口应设置工地进出实名制人行通道,内侧设置门卫室,“五牌一图”及各类公示牌等应设置于大门附近显眼的位置。
2、施工围墙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宜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围墙,市区主要路段的围墙高度应控制在不低于4m,一般路段的围墙高度应控制在不低于2.5m,围墙结构形式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性验算,必须确保稳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3、施工围墙的设置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均应在围墙外侧加挂翠绿色草坪布,并设置景观灯饰、照明、降尘喷淋等功能设施。
4、围墙除设置各类必须的工程牌图等内容外,公益广告内容不少于墙面的80%,墙面内容应按照不同区域、地点从附件2中选取。公益广告的内容要紧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贯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伏羲文化及城市建设宣传等方面,并做好公益广告的维护更新,为我市城市建设及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5、公益广告内容字体应选用方正行楷简体、方正隶二简体或华康俪金黑,落款字体应采用方正大黑简体,字体颜色为白色。公益广告内容字体大小应与墙面的高度、长度及文字数量确定,要协调、美观,落款字体大小10-15cm。墙面配图应简洁明快,配图寓意应与公益广告内容匹配。
(三)施工围墙建设应按照工程施工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及后续使用安全
1、围墙的建设及提升改造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2、围墙应根据环境特点及场地类别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验算、外观装饰画面、灯光等内容。围墙样式、版面内容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设计出效果图。
3、围墙施工过程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隐蔽工程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施工过程资料应归档保存。
4、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围墙是否符合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围墙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围墙的结构安全及整洁美观等。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在建项目对围墙进行提升改造的,改造完成后应按上述要求组织验收。
(四)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围墙应沿线配置喷淋装置,确保施工场地及现场主要道路湿润不扬尘。
(五)建设工程围墙因特殊原因确无法按以上要求设置的,须专项设计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明晰职责,落实责任
1、建设单位或围墙改造实施单位,要将围墙改造方案及效果图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组织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确定的围墙样式组织施工。对未按确定的围墙样式组织施工或其它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特别是在工程开工、收尾、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围墙标准。不符合本文围墙标准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围墙样式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围墙的日常维护,保证施工现场围墙使用安全和整洁美观。施工单位应将此项费用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
4、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围墙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围墙设置未在开工前完成的工程,不得签发开工令;发现施工现场围墙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明确监管措施,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施工现场围墙设置、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装置设置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建设单位不进行开工条件核查即施工的,应责令停止施工;现场围墙未按规定建设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直至整改合格。
2、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围墙提升改造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围墙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3、施工现场围墙设置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不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工程奖项的评选。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有建筑工程施工围墙提升改造工作于2019年4月5日前完成。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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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11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改造全市建筑工程围墙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巩固并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优化美化市容市貌,展现“清洁、靓丽、秀美”城市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全省招商引资暨陇商大会召开之际,按市政府统一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提升改造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围墙,努力将建筑工程施工围墙打造成一道城市靓丽的风景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和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围墙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在我市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墙样式的选择应结合工期长短、工程性质、所处区域和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协调等工程实际确定。
(二)各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墙全封闭施工,按规定设置围墙,围墙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地大门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大门高度不低于围墙高度。工地如设置多个出入口,均应封闭管理。大门及各出入口内应设置规范化车辆出入冲洗装置。大门口应设置工地进出实名制人行通道,内侧设置门卫室,“五牌一图”及各类公示牌等应设置于大门附近显眼的位置。
2、施工围墙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宜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围墙,市区主要路段的围墙高度应控制在不低于4m,一般路段的围墙高度应控制在不低于2.5m,围墙结构形式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性验算,必须确保稳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3、施工围墙的设置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均应在围墙外侧加挂翠绿色草坪布,并设置景观灯饰、照明、降尘喷淋等功能设施。
4、围墙除设置各类必须的工程牌图等内容外,公益广告内容不少于墙面的80%,墙面内容应按照不同区域、地点从附件2中选取。公益广告的内容要紧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贯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伏羲文化及城市建设宣传等方面,并做好公益广告的维护更新,为我市城市建设及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5、公益广告内容字体应选用方正行楷简体、方正隶二简体或华康俪金黑,落款字体应采用方正大黑简体,字体颜色为白色。公益广告内容字体大小应与墙面的高度、长度及文字数量确定,要协调、美观,落款字体大小10-15cm。墙面配图应简洁明快,配图寓意应与公益广告内容匹配。
(三)施工围墙建设应按照工程施工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及后续使用安全
1、围墙的建设及提升改造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2、围墙应根据环境特点及场地类别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验算、外观装饰画面、灯光等内容。围墙样式、版面内容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设计出效果图。
3、围墙施工过程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隐蔽工程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施工过程资料应归档保存。
4、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围墙是否符合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围墙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围墙的结构安全及整洁美观等。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在建项目对围墙进行提升改造的,改造完成后应按上述要求组织验收。
(四)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围墙应沿线配置喷淋装置,确保施工场地及现场主要道路湿润不扬尘。
(五)建设工程围墙因特殊原因确无法按以上要求设置的,须专项设计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明晰职责,落实责任
1、建设单位或围墙改造实施单位,要将围墙改造方案及效果图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组织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确定的围墙样式组织施工。对未按确定的围墙样式组织施工或其它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特别是在工程开工、收尾、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围墙标准。不符合本文围墙标准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围墙样式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围墙的日常维护,保证施工现场围墙使用安全和整洁美观。施工单位应将此项费用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
4、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围墙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围墙设置未在开工前完成的工程,不得签发开工令;发现施工现场围墙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明确监管措施,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施工现场围墙设置、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装置设置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建设单位不进行开工条件核查即施工的,应责令停止施工;现场围墙未按规定建设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直至整改合格。
2、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围墙提升改造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围墙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3、施工现场围墙设置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不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工程奖项的评选。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有建筑工程施工围墙提升改造工作于2019年4月5日前完成。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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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市建〔2019〕80号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颁发《二O一九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文部门: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天市建[2019]80号
发布日期:2019-03-27
施行日期:2019-01-01
天市建〔2019〕80号文,天市建[2019]80号文,天市建【2019】80号文,天市建2019 80号文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颁发《二O一九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天市建〔2019〕80号
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二O一九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格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整后的人工费价差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本通知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由天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天市建〔2019〕80号颁发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格通知.doc
天水市二〇一九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指导价格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7日 收起阅读 »
文号:天市建[2019]80号
发布日期:2019-03-27
施行日期:2019-01-01
天市建〔2019〕80号文,天市建[2019]80号文,天市建【2019】80号文,天市建2019 80号文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颁发《二O一九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天市建〔2019〕80号
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二O一九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格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整后的人工费价差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本通知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由天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天市建〔2019〕80号颁发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格通知.doc
天水市二〇一九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指导价格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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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科)发〔2019〕10号 宁夏关于发布全区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宁建(科)发[2019]10号
发布日期:2019-05-08
宁建科发〔2019〕10号文,宁建科发【2019】10号文,宁建(科)发[2019]10号文,宁建科发2019 10号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全区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9]10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提高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全区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及维修养护工程,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
二、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预算价格、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市场参考价格、预拌混凝土市场参考价格等。人工价格信息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市场人工参考价、建筑劳务市场各工种人工单价及建筑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
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和审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
四、合同中指定品牌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新材料,未发布价格的,应由甲乙双方根据材料采购合同确定价格,也可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相应价格信息。
五、对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公告》目录的绿色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人员调查、审核并补充相应材料价格信息。全区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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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宁建(科)发[2019]10号
发布日期:2019-05-08
宁建科发〔2019〕10号文,宁建科发【2019】10号文,宁建(科)发[2019]10号文,宁建科发2019 10号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全区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9]10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提高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全区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及维修养护工程,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
二、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预算价格、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市场参考价格、预拌混凝土市场参考价格等。人工价格信息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市场人工参考价、建筑劳务市场各工种人工单价及建筑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
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和审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
四、合同中指定品牌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新材料,未发布价格的,应由甲乙双方根据材料采购合同确定价格,也可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相应价格信息。
五、对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公告》目录的绿色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人员调查、审核并补充相应材料价格信息。全区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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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9〕16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9]162号
发布日期:2019-05-05
施行日期:2019-07-01
甘建价〔2019〕162号文,甘建价[2019]162号文,甘建价【2019】162号文,甘建价2019 162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
甘建价〔2019〕162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满足我省建设市场计价需求,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19〕16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甘建价〔2018〕518号)、《关于发布<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定额及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8〕573号)和《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8〕57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65-2018 (以下简称本定额地区基价),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地区基价是兰州、定西、天水、平凉、庆阳、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白银、陇南、临夏、甘南等十四个市、州和甘肃矿区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及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二、本定额地区基价分为含税价与不含税价。
三、本定额地区基价实施之日起,我厅原《关于颁发<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09〕167号)停止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定额地区基价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印发 收起阅读 »
文号:甘建价[2019]162号
发布日期:2019-05-05
施行日期:2019-07-01
甘建价〔2019〕162号文,甘建价[2019]162号文,甘建价【2019】162号文,甘建价2019 162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
甘建价〔2019〕162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满足我省建设市场计价需求,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19〕16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甘建价〔2018〕518号)、《关于发布<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定额及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8〕573号)和《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8〕57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65-2018 (以下简称本定额地区基价),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地区基价是兰州、定西、天水、平凉、庆阳、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白银、陇南、临夏、甘南等十四个市、州和甘肃矿区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及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二、本定额地区基价分为含税价与不含税价。
三、本定额地区基价实施之日起,我厅原《关于颁发<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09〕167号)停止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定额地区基价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印发 收起阅读 »
甘建价〔2019〕16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市政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甘建价〔2019〕163号文,甘建价[2019]163号文,甘建价【2019】163号文,甘建价2019 163号文,甘肃省市政工程取费费率
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9]163号
发布日期:2019-05-05
执行日期:2019-07-0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市政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甘建价〔2019〕163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调整我省市政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规定的“市政工程的人工单价按照省建设厅原《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2.50的系数计算;市政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的机械费”×1.60的系数计算”。
二、取消原甘建价〔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现行机械台班使用费按照乘以系数0.9073调整”。
三、原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规定的市政工程中的费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计取标准调整如下:
市政(道路、桥涵、隧道、水处理构筑物、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
表3-1
市政(管网、水处理设备安装、生活垃圾焚烧、路灯)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
表3-2
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
表3-3
利润计取标准
表3-4
四、原甘建价〔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市政工程中的费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等费用计取标准调整如下:
市政(道路、桥涵、隧道、水处理构筑物、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
表4-1
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
表4-2
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
表4-3
五、规费和税金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与《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DBJD25-64-2018)和《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65-2018)配套使用。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
附件下载:甘建价〔2019〕16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市政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9]163号
发布日期:2019-05-05
执行日期:2019-07-0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市政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甘建价〔2019〕163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调整我省市政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规定的“市政工程的人工单价按照省建设厅原《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2.50的系数计算;市政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的机械费”×1.60的系数计算”。
二、取消原甘建价〔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现行机械台班使用费按照乘以系数0.9073调整”。
三、原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规定的市政工程中的费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计取标准调整如下:
市政(道路、桥涵、隧道、水处理构筑物、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
表3-1
市政(管网、水处理设备安装、生活垃圾焚烧、路灯)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
表3-2
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
表3-3
利润计取标准
表3-4
四、原甘建价〔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市政工程中的费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等费用计取标准调整如下:
市政(道路、桥涵、隧道、水处理构筑物、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
表4-1
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
表4-2
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
表4-3
五、规费和税金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与《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DBJD25-64-2018)和《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65-2018)配套使用。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
附件下载:甘建价〔2019〕16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市政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
京建发〔2019〕141号 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19〕141号
发布日期:2019-03-27
施行日期:2019-04-01
京建发〔2019〕141号文,京建发【2019】141号文,京建发[2019]141号文,京建发2019 141号文,北京最新增值税税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9〕1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收起阅读 »
文号:京建发〔2019〕141号
发布日期:2019-03-27
施行日期:2019-04-01
京建发〔2019〕141号文,京建发【2019】141号文,京建发[2019]141号文,京建发2019 141号文,北京最新增值税税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9〕1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收起阅读 »
新建标〔2019〕4号 新疆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新建标[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实施日期:2019-04-01
新建标〔2019〕4号文,新建标【2019】4号文,新建标[2019]4号文,新建标2019 4号文
新疆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新建标〔20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从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6号)执行。
二、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协调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关工作。
三、本次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含)起执行。
四、我区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总价管理总站。
联系人:任亮 联系电话:0991-8828065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pdf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收起阅读 »
文号:新建标[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实施日期:2019-04-01
新建标〔2019〕4号文,新建标【2019】4号文,新建标[2019]4号文,新建标2019 4号文
新疆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新建标〔20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从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6号)执行。
二、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协调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关工作。
三、本次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含)起执行。
四、我区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总价管理总站。
联系人:任亮 联系电话:0991-8828065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pdf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