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_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电子版在线,深圳市园林绿化工程定额2017定额章节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计算新建、扩建和改建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工程量。
三、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定额各章具体规定为依据,此外应参照以下文件:
1.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定额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与本定额子目单位相一致。本定额子目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件(个、株、丛或套)计算的为件(个、株、丛或套);
6.以时间计算的为天或月。
六、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 舍五入;
3.以件(个、株、丛或套)为单位,取整数,
4.以天或月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各章子目工程量应按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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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计算新建、扩建和改建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工程量。
三、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定额各章具体规定为依据,此外应参照以下文件:
1.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定额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与本定额子目单位相一致。本定额子目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件(个、株、丛或套)计算的为件(个、株、丛或套);
6.以时间计算的为天或月。
六、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 舍五入;
3.以件(个、株、丛或套)为单位,取整数,
4.以天或月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各章子目工程量应按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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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_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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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总说明
一、《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二、本定额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合使用,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等。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园林建筑:亭、台、楼、阁、廊、榭、牌坊、景墙、景门、景柱、景石、广场(公园、景区内)、园路、台阶、园桥、汀步、驳岸、假山、池、花架、雕塑、石堤、园林小品等。
2.绿化工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立体绿化及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养护、迁移等。
本定额不适用于公园、景区内首层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的宿舍、办公科研用房、展览馆等建筑物。
三、本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3.《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价格》(2000);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园林绿化工程》LD/T75.1~3-2008;
5.《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6.《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
7.《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9.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0.深圳市相关行业标准及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11.编制期市场价格行情。
五、本定额内容组成:
1.本定额由总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园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以及附录六部分组成。
2.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措施项目部分按章、节、项目、子目顺序排列,各章均包括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子目构成表三部分。定额子目构成表由工作内容、计量单位、消耗量表格以及必要的附注组成。
3.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围堰工程,第二章砌筑工程,第三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四章门窗及木作工程,第五章楼地面工程,第六章装饰工程,第七章屋面及防水、保温工程,第八章园林景观工程,第九章园路工程,第十章绿化种植工程,第十一章绿化养护工程,第十二章立体绿化工程,第十三章园林安装工程。
4.本定额中措施项目部分包括:第十四章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工程,第十五章园林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5.本定额中附录部分包括:附录一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附录二材料、机械台班参考价格表,附录三补充机械台班。
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该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七、本定额中的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以我市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和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八、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人工费。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第四期价格信息)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应根据发布的定额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材料。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定额消耗量,模板回程费及维修费已计入相应子目;定额中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
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根据2017年3月市场价格(2017年第四期价格信息)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通水、通电考虑,如现场未通水、电时,可以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九、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苗木等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消耗的人工和机械,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十、除另有规定外,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在50m2以内的园林建筑工程,该单位工程人工费乘以1.20,在公园、游览区、宾馆内进行施工时,因不能停止游览或营业而影响施工时,应按受影响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乘以1,10,在湖岛、山上施工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因场地或运输受限发生的工效损失和二次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消耗量构成表中的全费用参考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计价设备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应费率按现行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十三、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含××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均不包含××本身。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发行和管理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修改、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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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总说明
一、《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二、本定额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合使用,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等。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园林建筑:亭、台、楼、阁、廊、榭、牌坊、景墙、景门、景柱、景石、广场(公园、景区内)、园路、台阶、园桥、汀步、驳岸、假山、池、花架、雕塑、石堤、园林小品等。
2.绿化工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立体绿化及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养护、迁移等。
本定额不适用于公园、景区内首层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的宿舍、办公科研用房、展览馆等建筑物。
三、本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3.《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价格》(2000);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园林绿化工程》LD/T75.1~3-2008;
5.《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6.《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
7.《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9.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0.深圳市相关行业标准及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11.编制期市场价格行情。
五、本定额内容组成:
1.本定额由总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园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以及附录六部分组成。
2.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措施项目部分按章、节、项目、子目顺序排列,各章均包括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子目构成表三部分。定额子目构成表由工作内容、计量单位、消耗量表格以及必要的附注组成。
3.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围堰工程,第二章砌筑工程,第三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四章门窗及木作工程,第五章楼地面工程,第六章装饰工程,第七章屋面及防水、保温工程,第八章园林景观工程,第九章园路工程,第十章绿化种植工程,第十一章绿化养护工程,第十二章立体绿化工程,第十三章园林安装工程。
4.本定额中措施项目部分包括:第十四章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工程,第十五章园林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5.本定额中附录部分包括:附录一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附录二材料、机械台班参考价格表,附录三补充机械台班。
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该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七、本定额中的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以我市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和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八、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人工费。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第四期价格信息)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应根据发布的定额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材料。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定额消耗量,模板回程费及维修费已计入相应子目;定额中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
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根据2017年3月市场价格(2017年第四期价格信息)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通水、通电考虑,如现场未通水、电时,可以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九、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苗木等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消耗的人工和机械,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十、除另有规定外,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在50m2以内的园林建筑工程,该单位工程人工费乘以1.20,在公园、游览区、宾馆内进行施工时,因不能停止游览或营业而影响施工时,应按受影响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乘以1,10,在湖岛、山上施工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因场地或运输受限发生的工效损失和二次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消耗量构成表中的全费用参考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计价设备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应费率按现行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十三、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含××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均不包含××本身。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发行和管理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修改、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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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主编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批准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    深建市场〔2017〕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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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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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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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额宣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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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主编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批准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    深建市场〔2017〕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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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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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额宣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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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铝合金模板工程_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电子版在线,深圳市装配式定额2016定额章节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三章 铝合金模板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整体楼梯灯铝合金模板,共 13 个定额,适用于建筑物标准层超过 20 层(含 20 层)以上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适用于标准层较少(20 层以下)、层楼较低的学校、医院、监狱、展览馆等建筑物。 
  二、铝合金模板 
  1.铝合金模板系统是由铝模板系统、支撑系统、紧固系统和附件系统构成,本定额中铝合金模板的材料摊销次数按 90 次考虑。 
  2.本章铝合金模板基础子目按照 3.6m 以内的支模高度编制,如柱、梁、墙、板的支模高度超过 3.6m 且不超过 4.5m 以内的,按本章相应子目进行组合计算;如支模高度超过 4.5m 以外的,不能按本章支撑增加费子目计算,应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顶架超高增加费的有关规定计算。 
  3.铝合金模板支模高度是指模板的实际支模高度,如遇斜板面结构时,柱分别按各柱的中心高度为准;墙按分段墙的平均高度为准;框架梁按每跨两端的支座平均高度为准;板(含梁板合计的梁)按高点与低点的平均高度为准。 
  4.正八边形柱、工字型柱、十字形柱、T形柱、圆形柱按异形柱计算,L形柱按矩形柱计算。 
  5.铝合金模板的常规深化设计费、工厂试配装费、加工厂到现场的运输费、回库维修翻新等已在铝模板材料价格中综合考虑,因工程项目特征各有不同,定额中的铝模板材料单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预制混凝土构件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模板采用铝模板施工的,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其人工费、材料费乘以系数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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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除另有规定者外,铝合金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以面积计算。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1.0m2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三、与墙相连的柱,无论是否与墙同厚,其模板工程量均并入与其相连的墙。 
  四、墙与梁重叠,当墙厚等于梁宽时,墙与梁模板工程量合并按墙计算;当墙厚小于梁宽时,墙、梁模板工程量分别计算。 
  五、计算板的模板时,应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的面积。 
  六、柱与梁、柱与墙、梁与梁等连接重叠部分以及伸入墙内的梁头、板头与砖接触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 
  七、整体楼梯模板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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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铝合金模板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整体楼梯灯铝合金模板,共 13 个定额,适用于建筑物标准层超过 20 层(含 20 层)以上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适用于标准层较少(20 层以下)、层楼较低的学校、医院、监狱、展览馆等建筑物。 
  二、铝合金模板 
  1.铝合金模板系统是由铝模板系统、支撑系统、紧固系统和附件系统构成,本定额中铝合金模板的材料摊销次数按 90 次考虑。 
  2.本章铝合金模板基础子目按照 3.6m 以内的支模高度编制,如柱、梁、墙、板的支模高度超过 3.6m 且不超过 4.5m 以内的,按本章相应子目进行组合计算;如支模高度超过 4.5m 以外的,不能按本章支撑增加费子目计算,应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顶架超高增加费的有关规定计算。 
  3.铝合金模板支模高度是指模板的实际支模高度,如遇斜板面结构时,柱分别按各柱的中心高度为准;墙按分段墙的平均高度为准;框架梁按每跨两端的支座平均高度为准;板(含梁板合计的梁)按高点与低点的平均高度为准。 
  4.正八边形柱、工字型柱、十字形柱、T形柱、圆形柱按异形柱计算,L形柱按矩形柱计算。 
  5.铝合金模板的常规深化设计费、工厂试配装费、加工厂到现场的运输费、回库维修翻新等已在铝模板材料价格中综合考虑,因工程项目特征各有不同,定额中的铝模板材料单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预制混凝土构件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模板采用铝模板施工的,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其人工费、材料费乘以系数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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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除另有规定者外,铝合金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以面积计算。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1.0m2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三、与墙相连的柱,无论是否与墙同厚,其模板工程量均并入与其相连的墙。 
  四、墙与梁重叠,当墙厚等于梁宽时,墙与梁模板工程量合并按墙计算;当墙厚小于梁宽时,墙、梁模板工程量分别计算。 
  五、计算板的模板时,应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的面积。 
  六、柱与梁、柱与墙、梁与梁等连接重叠部分以及伸入墙内的梁头、板头与砖接触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 
  七、整体楼梯模板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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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钢结构构件制作加工费参考价_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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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钢结构构件制作加工费参考价
钢柱制作加工费.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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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_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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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部分包括各类钢结构构件安装(拼装)、运输、除锈、油漆等,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
  二、钢结构构件安装
  1.本章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消耗量已考虑构件在施工现场的必要倒运过程、配合塔吊吊装所消耗的起重设备;钢结构构件的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应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其中超高增加费应列入清单综合单价中。
  2.本章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未包含钢结构深化设计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 跨度在 60m 以上的钢构件安装,相应子目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0 计算。
  3.本章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已包含将构件进行组装、加固、绑扎、翻身、整体吊装、校正就位、焊接或临时螺栓连接等全部工作内容。
  4.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不包括构件的高强螺栓、栓钉、临时耳板和现场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的费用,发生时按本章规定执行相应子目。
  5.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中不包括焊缝无损检测(如:X 光透视、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及着色探伤)、探伤固定支架制作和被检工件的退磁、构件变形监测、沉降观测等费用。
  6.钢柱、钢梁的拼装子目仅适用于受构件运输过程限制,需分截、分段制作并运至现场拼装的构件。如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有明确要求需要分段制作并运输至施工现场时,可按拼装子目另行计算;如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设计钢柱、钢梁的截面直径或者大边尺寸大于 2.2m,长度大于 13.0m 时,可按拼装子目另行计算。
  7.钢柱安装子目按照垂直柱考虑,钢柱与竖直方向夹角在 26°以内,安装子目人工费、机械乘以系数 1.10 执行,夹角在 26°以上的,安装子目人工费、机械乘以系数 1.15 执行,斜钢梁可参照上述规则计算。
  8.钢吊车梁安装子目不包括钢轨道安装费用,发生时按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9.钢桁架、钢托架、钢屋架、钢网架安装子目已包括现场拼装的费用。
  10.大型预埋件是指单件重量超过 100kg的埋件;未超过 100kg的埋件按照《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预埋件子目执行。
  11.零星构件是指子目未列明的、单件重量100kg以内的结构性零散构件。
  三、钢结构构件场外运输、二次运输
  1.钢结构构件场外运输子目适用于由构件加工厂至施工现场或构件堆放场地的运输设备以及运输过程中构件绑扎固定、装卸过程的消耗;子目消耗量综合考虑了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各种因素,执行过程中不得因道路条件不同而调整子目消耗量;构件运输子目中未包括过路过桥费、保险费、遇路桥限载(限高)而发生的加固及拓宽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保安护送费等特殊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2.钢结构构件二次运输子目适用因施工场地限制钢构件不能一次进场,需经停第三地倒运进施工现场而发生的搬运;因施工场地内钢构件堆放位置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搬运,执行钢结构构件二次运输子目。
  四、钢结构工程措施项目
  1.本章拼装平台及支撑钢胎架安拆子目适用于钢构件现场拼装所需的拼装平台及支撑钢胎架的费用。 
  2.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的材料摊销次数按 5 次考虑,损耗率按 8%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摊销次数不同,可按比例调整材料摊销量,其他保持不变。
  3.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运输工程量与制作工程量相同,执行相应钢构件运输子目。
  五、钢结构金属面除锈、油漆
  1.本部分金属面油漆子目适用于建筑钢结构工程的金属面油漆。
  2.金属面手工除锈子目适用于施工现场钢构件的部分部位的修补除锈。
  3.喷砂、抛丸除锈定额的除锈级别为 Sa2.5,如设计要求的除锈级别与定额不同时,Sa3.0 按相应子目综合价格乘以系数 1.10,Sa2.0 级按相应子目综合价格乘以系数0.90。除锈标准详见规范《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
  4.钢结构构件底漆、封闭漆、中间漆子目按每遍 40μm 综合考虑。
  5.钢结构构件油漆子目中引用的材料均以国产品牌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可换算材料单价。
  六、本章定额的各类钢结构构件均按外购成品考虑,钢构件安装定额中的钢构件均为未计价材料,其成品价格应包含钢构件材料费(按 8%损耗计算)、钢结构构件制作加工费。
  本章附表中的钢结构构件制作加工费参考价格是按2016年3月市场价格综合确定,供双方参考使用。
  本章附表中的钢结构构件制作加工费参考价格已考虑加工制作现场内(工厂内)的材料运输、下料、加工、成品堆放等工序,包括加工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工费(占比35%)、辅材材料、机械费,但未包括钢结构构件的钢材材料费(按 8%损耗计算)、建设单位及设计要求的加工场内整体预拼装、场外运输、二次运输、设计要求的除锈和油漆、深化设计费、焊缝无损检测等第三方检测费。
  七、其他说明
  1.钢柱侧壁开混凝土灌浆孔及封孔子目不包含封(堵)孔所需的钢材材料费,应另行计算。现场开孔子目不包括孔洞周边加强加固所需的材料和开孔过程中搭设的操作平台等措施项目,发生时另行计算。 
  2.金属面刮腻子子目按平面刮腻子考虑,构件为曲面时,其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 1.15,其他保持不变。
  3.钢筋穿孔增加费子目适用于劲性混凝土构件结构的钢筋穿钢构件预留孔洞的情形,子目中钢板厚度指所穿过型钢构件钢板厚度。
  4.采用逆作法施工的钢结构工程,逆作法部分的钢结构工程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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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结构构件安装
  1.钢结构构件安装、运输工程量均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重量以 t 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也不另增加。 
  2.钢柱工程量应包括依附于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钢管柱工程量应包括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等构造的重量。
  3.钢吊车梁工程量包括制动梁、制动板、制动桁架、车挡的重量。
  4.钢网架支座的工程量按照支座点位数以套为单位计算;球节点钢网架工程量包括钢管、锥头钢板、套筒封板、钢球的重量。
  5.压型钢板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铺设面积以 m2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柱、垛及孔洞所占面积。
  6.墙面板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挂展开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 0.3m2梁、孔洞所占面积。
  7.压型钢楼板周边收边板(挡泥板)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 m2计算。
  8.钢墙架工程量包括墙架柱、墙架梁及连接柱杆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9.钢煤斗和钢漏斗工程量包括依附于煤斗和漏斗的型钢重量。
  10.高强度螺栓、栓钉工程量,按设计数量以套计算。
  11.钢套筒安装的工程量以套筒的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三、钢结构安装措施项目
  1.耳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纸尺寸以 t 计算,并入相应构件工程量中,如设计未明确的,可按相应构件工程量的 0.6%计算。
  2.构件安装所需的拼装平台、支承钢胎架(安拆)的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未明确的,钢结构房建工程可按钢结构工程量的 12%计算,场馆类建筑(体育馆、展览馆、音乐厅、机场等)可按钢结构工程量的35%计算。
  四、钢结构构件除锈工程量按照钢结构构件的设计图示尺寸以 m2 计算。
  五、钢结构构件防火涂料、油漆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 m2计算。
  六、其他
  1.现场开孔、钢柱侧壁开混凝土灌浆孔及封孔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开孔数量以个计算。
  2.钢结构防火涂料表面刮腻子的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m2 计算。
  3.钢筋穿孔工程量,按实际穿孔数量以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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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部分包括各类钢结构构件安装(拼装)、运输、除锈、油漆等,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
  二、钢结构构件安装
  1.本章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消耗量已考虑构件在施工现场的必要倒运过程、配合塔吊吊装所消耗的起重设备;钢结构构件的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应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其中超高增加费应列入清单综合单价中。
  2.本章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未包含钢结构深化设计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 跨度在 60m 以上的钢构件安装,相应子目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0 计算。
  3.本章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已包含将构件进行组装、加固、绑扎、翻身、整体吊装、校正就位、焊接或临时螺栓连接等全部工作内容。
  4.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不包括构件的高强螺栓、栓钉、临时耳板和现场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的费用,发生时按本章规定执行相应子目。
  5.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中不包括焊缝无损检测(如:X 光透视、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及着色探伤)、探伤固定支架制作和被检工件的退磁、构件变形监测、沉降观测等费用。
  6.钢柱、钢梁的拼装子目仅适用于受构件运输过程限制,需分截、分段制作并运至现场拼装的构件。如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有明确要求需要分段制作并运输至施工现场时,可按拼装子目另行计算;如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设计钢柱、钢梁的截面直径或者大边尺寸大于 2.2m,长度大于 13.0m 时,可按拼装子目另行计算。
  7.钢柱安装子目按照垂直柱考虑,钢柱与竖直方向夹角在 26°以内,安装子目人工费、机械乘以系数 1.10 执行,夹角在 26°以上的,安装子目人工费、机械乘以系数 1.15 执行,斜钢梁可参照上述规则计算。
  8.钢吊车梁安装子目不包括钢轨道安装费用,发生时按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9.钢桁架、钢托架、钢屋架、钢网架安装子目已包括现场拼装的费用。
  10.大型预埋件是指单件重量超过 100kg的埋件;未超过 100kg的埋件按照《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预埋件子目执行。
  11.零星构件是指子目未列明的、单件重量100kg以内的结构性零散构件。
  三、钢结构构件场外运输、二次运输
  1.钢结构构件场外运输子目适用于由构件加工厂至施工现场或构件堆放场地的运输设备以及运输过程中构件绑扎固定、装卸过程的消耗;子目消耗量综合考虑了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各种因素,执行过程中不得因道路条件不同而调整子目消耗量;构件运输子目中未包括过路过桥费、保险费、遇路桥限载(限高)而发生的加固及拓宽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保安护送费等特殊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2.钢结构构件二次运输子目适用因施工场地限制钢构件不能一次进场,需经停第三地倒运进施工现场而发生的搬运;因施工场地内钢构件堆放位置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搬运,执行钢结构构件二次运输子目。
  四、钢结构工程措施项目
  1.本章拼装平台及支撑钢胎架安拆子目适用于钢构件现场拼装所需的拼装平台及支撑钢胎架的费用。 
  2.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的材料摊销次数按 5 次考虑,损耗率按 8%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摊销次数不同,可按比例调整材料摊销量,其他保持不变。
  3.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运输工程量与制作工程量相同,执行相应钢构件运输子目。
  五、钢结构金属面除锈、油漆
  1.本部分金属面油漆子目适用于建筑钢结构工程的金属面油漆。
  2.金属面手工除锈子目适用于施工现场钢构件的部分部位的修补除锈。
  3.喷砂、抛丸除锈定额的除锈级别为 Sa2.5,如设计要求的除锈级别与定额不同时,Sa3.0 按相应子目综合价格乘以系数 1.10,Sa2.0 级按相应子目综合价格乘以系数0.90。除锈标准详见规范《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
  4.钢结构构件底漆、封闭漆、中间漆子目按每遍 40μm 综合考虑。
  5.钢结构构件油漆子目中引用的材料均以国产品牌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可换算材料单价。
  六、本章定额的各类钢结构构件均按外购成品考虑,钢构件安装定额中的钢构件均为未计价材料,其成品价格应包含钢构件材料费(按 8%损耗计算)、钢结构构件制作加工费。
  本章附表中的钢结构构件制作加工费参考价格是按2016年3月市场价格综合确定,供双方参考使用。
  本章附表中的钢结构构件制作加工费参考价格已考虑加工制作现场内(工厂内)的材料运输、下料、加工、成品堆放等工序,包括加工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工费(占比35%)、辅材材料、机械费,但未包括钢结构构件的钢材材料费(按 8%损耗计算)、建设单位及设计要求的加工场内整体预拼装、场外运输、二次运输、设计要求的除锈和油漆、深化设计费、焊缝无损检测等第三方检测费。
  七、其他说明
  1.钢柱侧壁开混凝土灌浆孔及封孔子目不包含封(堵)孔所需的钢材材料费,应另行计算。现场开孔子目不包括孔洞周边加强加固所需的材料和开孔过程中搭设的操作平台等措施项目,发生时另行计算。 
  2.金属面刮腻子子目按平面刮腻子考虑,构件为曲面时,其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 1.15,其他保持不变。
  3.钢筋穿孔增加费子目适用于劲性混凝土构件结构的钢筋穿钢构件预留孔洞的情形,子目中钢板厚度指所穿过型钢构件钢板厚度。
  4.采用逆作法施工的钢结构工程,逆作法部分的钢结构工程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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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结构构件安装
  1.钢结构构件安装、运输工程量均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重量以 t 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也不另增加。 
  2.钢柱工程量应包括依附于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钢管柱工程量应包括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等构造的重量。
  3.钢吊车梁工程量包括制动梁、制动板、制动桁架、车挡的重量。
  4.钢网架支座的工程量按照支座点位数以套为单位计算;球节点钢网架工程量包括钢管、锥头钢板、套筒封板、钢球的重量。
  5.压型钢板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铺设面积以 m2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柱、垛及孔洞所占面积。
  6.墙面板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挂展开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 0.3m2梁、孔洞所占面积。
  7.压型钢楼板周边收边板(挡泥板)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 m2计算。
  8.钢墙架工程量包括墙架柱、墙架梁及连接柱杆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9.钢煤斗和钢漏斗工程量包括依附于煤斗和漏斗的型钢重量。
  10.高强度螺栓、栓钉工程量,按设计数量以套计算。
  11.钢套筒安装的工程量以套筒的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三、钢结构安装措施项目
  1.耳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纸尺寸以 t 计算,并入相应构件工程量中,如设计未明确的,可按相应构件工程量的 0.6%计算。
  2.构件安装所需的拼装平台、支承钢胎架(安拆)的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未明确的,钢结构房建工程可按钢结构工程量的 12%计算,场馆类建筑(体育馆、展览馆、音乐厅、机场等)可按钢结构工程量的35%计算。
  四、钢结构构件除锈工程量按照钢结构构件的设计图示尺寸以 m2 计算。
  五、钢结构构件防火涂料、油漆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 m2计算。
  六、其他
  1.现场开孔、钢柱侧壁开混凝土灌浆孔及封孔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开孔数量以个计算。
  2.钢结构防火涂料表面刮腻子的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m2 计算。
  3.钢筋穿孔工程量,按实际穿孔数量以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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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_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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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和非承重内隔墙安装。 
  二、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 
  1.本章预制混凝土构件均按外购成品现场安装进行编制,安装子目中的预制混凝土构件为未计价材料,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品构件价格,成品构件价格应包含构件运到施工现场的费用。 
  2.本章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已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支撑(含支撑用预埋铁件)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 
  3.本章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消耗量已考虑构件在施工现场的必要倒运过程、配合塔吊吊装所消耗的起重设备;预制混凝土构件垂直运输、超高降效的费用应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4.预制混凝土柱、墙板、女儿墙等构件安装定额中,构件底部座浆按砌筑砂浆铺筑考虑,遇设计采用灌浆料的,人工费乘以系数 1.05,其余不变。 
  5.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叠合阳台板)按相应的预制混凝土板(阳台板)安装子目执行,其人工费乘以系数 1.20。预制混凝土叠合板上的现浇混凝土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关子目执行。 
  6.空调板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空调板安装,依附于阳台板制作的栏板、翻沿、空调板,并入阳台板内计算。 
  7.预制混凝土墙板安装定额不分是否带有门窗洞口,均按相应定额执行。凸(飘)窗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凸(飘)窗安装,依附于外墙板制作的凸(飘)窗,并入外墙板内计算,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 1.20。 
  8.压顶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压顶安装,依附于女儿墙制作的压顶,并入女儿墙计算。 
  9.嵌缝注胶子目中的缝断面按照 20mm×15mm 编制,如设计断面尺寸不同时,耐候胶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如嵌缝材料种类不同,材料单价可以换算;只嵌缝不注胶时,扣除子目中耐候胶消耗量,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 0.75,其他保持不变。 
  10.预制混凝土构件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混凝土后浇带子目执行,其人工费、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 1.35;后浇混凝土钢筋制作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钢筋制作子目执行;后浇混凝土钢筋安装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钢筋安装子目执行,其人工费乘以系数 1.35。后浇混凝土木模板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木模板子目执行,其人工费、材料乘以系数 1.20,采用铝模板施工的,按第三章相应子目执行,其人工费、材料费乘以系数 1.20。 
  11.施工现场如有发生的成品保护费用的,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在措施项目费中单独列项计算。 
  三、非承重隔墙安装 
  1.非承重隔墙安装按板材材质,划分为钢丝网架轻质夹心隔墙板安装、轻质条板隔墙安装以及预制轻钢龙骨隔墙安装三类,各类板材按照板材厚度分设定额子目。 
  2.非承重内隔墙安装子目按照单层墙板安装编制,如设计为双层墙板时,根据双层墙板各自厚度不同,分别套用相应单层墙板安装定额子目;如双层墙板中间设置保温、隔热或者隔声功能层时,需另行计算。 
  3.非承重隔墙板安装定额中未考虑按照构造要求设置的圈梁、过梁以及构造柱的消耗,发生时另计。 
  4.非承重隔墙板安装定额已包含各类固定配件、补(填)缝、抗裂措施、门洞口所需的切割改锯、孔洞加固等构造的消耗,发生时不另计算;安装过程使用的木楔、钢钉以及自攻螺钉等材料的消耗已计入其他材料费用。 
  5.钢丝网架轻质夹心隔墙板安装定额,按照聚苯乙烯泡沫夹心板编制,如夹心材料不同,可换算墙板主材,其他消耗量保持不变。 
  6. “增加一道硅酸钙板”子目适用于在预制轻钢龙骨墙板外进行的单层补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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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 
  1.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量按成品构件的设计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依附于构件制作的各类保温层、饰面层的体积并入相应构件安装中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配管、套管、线盒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线箱等所占体积,构件外露钢筋体积亦不再增加。 
  2.套筒注浆的工程量按设计数量以个计算。 
  3.外墙嵌缝、注胶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长度以m计算。 
  二、非承重内隔墙安装 
  非承重内隔墙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以墙体面积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等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孔洞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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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和非承重内隔墙安装。 
  二、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 
  1.本章预制混凝土构件均按外购成品现场安装进行编制,安装子目中的预制混凝土构件为未计价材料,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品构件价格,成品构件价格应包含构件运到施工现场的费用。 
  2.本章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已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支撑(含支撑用预埋铁件)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 
  3.本章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消耗量已考虑构件在施工现场的必要倒运过程、配合塔吊吊装所消耗的起重设备;预制混凝土构件垂直运输、超高降效的费用应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4.预制混凝土柱、墙板、女儿墙等构件安装定额中,构件底部座浆按砌筑砂浆铺筑考虑,遇设计采用灌浆料的,人工费乘以系数 1.05,其余不变。 
  5.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叠合阳台板)按相应的预制混凝土板(阳台板)安装子目执行,其人工费乘以系数 1.20。预制混凝土叠合板上的现浇混凝土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关子目执行。 
  6.空调板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空调板安装,依附于阳台板制作的栏板、翻沿、空调板,并入阳台板内计算。 
  7.预制混凝土墙板安装定额不分是否带有门窗洞口,均按相应定额执行。凸(飘)窗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凸(飘)窗安装,依附于外墙板制作的凸(飘)窗,并入外墙板内计算,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 1.20。 
  8.压顶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压顶安装,依附于女儿墙制作的压顶,并入女儿墙计算。 
  9.嵌缝注胶子目中的缝断面按照 20mm×15mm 编制,如设计断面尺寸不同时,耐候胶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如嵌缝材料种类不同,材料单价可以换算;只嵌缝不注胶时,扣除子目中耐候胶消耗量,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 0.75,其他保持不变。 
  10.预制混凝土构件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混凝土后浇带子目执行,其人工费、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 1.35;后浇混凝土钢筋制作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钢筋制作子目执行;后浇混凝土钢筋安装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钢筋安装子目执行,其人工费乘以系数 1.35。后浇混凝土木模板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木模板子目执行,其人工费、材料乘以系数 1.20,采用铝模板施工的,按第三章相应子目执行,其人工费、材料费乘以系数 1.20。 
  11.施工现场如有发生的成品保护费用的,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在措施项目费中单独列项计算。 
  三、非承重隔墙安装 
  1.非承重隔墙安装按板材材质,划分为钢丝网架轻质夹心隔墙板安装、轻质条板隔墙安装以及预制轻钢龙骨隔墙安装三类,各类板材按照板材厚度分设定额子目。 
  2.非承重内隔墙安装子目按照单层墙板安装编制,如设计为双层墙板时,根据双层墙板各自厚度不同,分别套用相应单层墙板安装定额子目;如双层墙板中间设置保温、隔热或者隔声功能层时,需另行计算。 
  3.非承重隔墙板安装定额中未考虑按照构造要求设置的圈梁、过梁以及构造柱的消耗,发生时另计。 
  4.非承重隔墙板安装定额已包含各类固定配件、补(填)缝、抗裂措施、门洞口所需的切割改锯、孔洞加固等构造的消耗,发生时不另计算;安装过程使用的木楔、钢钉以及自攻螺钉等材料的消耗已计入其他材料费用。 
  5.钢丝网架轻质夹心隔墙板安装定额,按照聚苯乙烯泡沫夹心板编制,如夹心材料不同,可换算墙板主材,其他消耗量保持不变。 
  6. “增加一道硅酸钙板”子目适用于在预制轻钢龙骨墙板外进行的单层补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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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 
  1.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量按成品构件的设计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依附于构件制作的各类保温层、饰面层的体积并入相应构件安装中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配管、套管、线盒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线箱等所占体积,构件外露钢筋体积亦不再增加。 
  2.套筒注浆的工程量按设计数量以个计算。 
  3.外墙嵌缝、注胶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长度以m计算。 
  二、非承重内隔墙安装 
  非承重内隔墙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以墙体面积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等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孔洞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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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_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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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装配式建筑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采用《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计价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定额各章具体规定为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定额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与本定额各子目的单位保持一致。本定额子目的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六、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汇总时,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各章子目工程量应按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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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装配式建筑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采用《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计价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定额各章具体规定为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定额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与本定额各子目的单位保持一致。本定额子目的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六、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汇总时,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各章子目工程量应按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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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_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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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总说明

一、《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装配式建筑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二、本定额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合使用,作为《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补充定额,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是国有资金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4.《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5.《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6.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7.深圳市相关行业标准及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8.编制期建筑市场价格行情。
  五、本定额内容组成:
  1.本定额由总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分部分项工程部分、措施项目部分以及附录等五部分组成。
  2.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措施项目部分按章、节、项目、子目顺序排列,各章均包括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子目构成表三部分。定额子目构成表由工作内容、计量单位、消耗量表格以及必要的附注组成。
  3.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包括:第一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第二章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4.本定额中措施项目部分包括第三章铝合金模板工程。
  5.本定额中附录部分包括:附录一材料、机械台班参考价格表,附录二补充机械台班。
  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该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七、本定额中的人工费、材料与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我市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装配式建筑市场平均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水平。
  八、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
  1.人工费
  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按照 2016 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应根据发布的定额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材料
  本定额采用的材料(构配件、零件、成品、半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定额消耗量,模板回程费及维修费已计入相应子目;定额中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
  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根据 2016 年 3 月建筑市场价格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
  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 2000 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九、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机种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消耗的人工和机械,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可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关规定另计二次运输费。
  十、装配式建筑的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一、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下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消耗量构成表中的全费用参考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应费率按现行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十三、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含××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含××本身。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发行和管理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修改、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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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总说明

一、《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装配式建筑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二、本定额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合使用,作为《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补充定额,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是国有资金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4.《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5.《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6.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7.深圳市相关行业标准及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8.编制期建筑市场价格行情。
  五、本定额内容组成:
  1.本定额由总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分部分项工程部分、措施项目部分以及附录等五部分组成。
  2.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措施项目部分按章、节、项目、子目顺序排列,各章均包括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子目构成表三部分。定额子目构成表由工作内容、计量单位、消耗量表格以及必要的附注组成。
  3.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包括:第一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第二章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4.本定额中措施项目部分包括第三章铝合金模板工程。
  5.本定额中附录部分包括:附录一材料、机械台班参考价格表,附录二补充机械台班。
  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该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七、本定额中的人工费、材料与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我市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装配式建筑市场平均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水平。
  八、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
  1.人工费
  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按照 2016 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应根据发布的定额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材料
  本定额采用的材料(构配件、零件、成品、半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定额消耗量,模板回程费及维修费已计入相应子目;定额中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
  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根据 2016 年 3 月建筑市场价格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
  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 2000 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九、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机种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消耗的人工和机械,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可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关规定另计二次运输费。
  十、装配式建筑的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一、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下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消耗量构成表中的全费用参考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应费率按现行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十三、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含××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含××本身。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发行和管理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修改、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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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主编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批准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深建字〔2016〕37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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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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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额宣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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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批准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深建字〔2016〕37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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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额宣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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