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4.1管道铺设_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在线,广东省市政定额2018定额章节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四册《给水工程》
二、本章定额管节长度是综合取定的,实际不同时,不做调整。
三、管道安装均不包括阀门和法兰的安装。
四、除钢塑管安装外,管道安装不包括管件(指三通、弯头、异径管等)。钢塑管安装已包括管件的安装但不包括管件本身价值,管件数量按实另计。
五、套管内的管道铺设按相应的管道安装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2.00。
六、混凝土管安装不是胶圈接口时,按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七、消毒冲洗项目中的水量是消毒浸管所需水量,不包括接驳、冲洗所需用水,接驳、冲洗所需耗水量按实另计,消毒冲洗后的水质检测费按实另计。
八、新旧管线连接项目所指的管径是指新旧管中最大的管径,遇新旧管连接不设置阀门时,执行本章不含阀门安装相应项目。
九、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 管道试压、消毒冲洗、新旧管道连接的排水工作内容,按《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计。
2. 管道垫层执行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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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管长度从主管中心开始计算到支管末端交接处的中心,管件、阀门和法兰所占长度已在管道施工损耗中综合考虑,计算工程量时均不扣除其所占长度。
2.钢管安装如采用钢制成品管件连接时,应扣除钢制成品管件所占长度后的钢管净用量加损耗量计算管道主材用量。
3. 遇新旧管连接时,管道安装计算到碰头的阀门处,阀门及阀门相连的承(插)盘短管、法兰盘的安装均包括在新旧管连接内,不再另计工程量。
二、新旧管连接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处”计算。
三、管道试压、管道消毒冲洗按管道安装工程量以“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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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册《给水工程》
D.4.1管道铺设一、本章定额包括混凝土管、钢管、铸铁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钢塑管安装,铸铁管、球墨铸铁管、钢管、塑料管及钢塑管新旧管连接、管道试压、消毒冲洗、不停水开孔、焊口氮气试验等内容。
定额说明
二、本章定额管节长度是综合取定的,实际不同时,不做调整。
三、管道安装均不包括阀门和法兰的安装。
四、除钢塑管安装外,管道安装不包括管件(指三通、弯头、异径管等)。钢塑管安装已包括管件的安装但不包括管件本身价值,管件数量按实另计。
五、套管内的管道铺设按相应的管道安装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2.00。
六、混凝土管安装不是胶圈接口时,按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七、消毒冲洗项目中的水量是消毒浸管所需水量,不包括接驳、冲洗所需用水,接驳、冲洗所需耗水量按实另计,消毒冲洗后的水质检测费按实另计。
八、新旧管线连接项目所指的管径是指新旧管中最大的管径,遇新旧管连接不设置阀门时,执行本章不含阀门安装相应项目。
九、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 管道试压、消毒冲洗、新旧管道连接的排水工作内容,按《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计。
2. 管道垫层执行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
造价学社,专业的工程造价技术交流学习社区。本文发布自造价学社网zaojiaxueshe.com。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管道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1. 支管长度从主管中心开始计算到支管末端交接处的中心,管件、阀门和法兰所占长度已在管道施工损耗中综合考虑,计算工程量时均不扣除其所占长度。
2.钢管安装如采用钢制成品管件连接时,应扣除钢制成品管件所占长度后的钢管净用量加损耗量计算管道主材用量。
3. 遇新旧管连接时,管道安装计算到碰头的阀门处,阀门及阀门相连的承(插)盘短管、法兰盘的安装均包括在新旧管连接内,不再另计工程量。
二、新旧管连接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处”计算。
三、管道试压、管道消毒冲洗按管道安装工程量以“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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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册《给水工程》册说明_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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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册《给水工程》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给水工程。
三、本册定额主要依据标准、规范有:
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3. 《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标准图集;
4. 《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鹤安装》13S201标准图集;
5.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7. 《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
8.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 75.1-2008;
9.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增值税版);
10. 《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增值税版);
11.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年);
12. 现行的其他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
四、本册定额管道、管件安装均按沟深3m内考虑,如超过3m时,其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1.15,沿山坡(坡度≥30°)铺设和架空施工时,其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1.15。
五、本册定额均按无地下水考虑。
六、与安装工程管道的划分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与安装工程管道碰头点为界。
七、以下与给水相关的工程项目,执行其他册的相应项目。
1. 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井点降水、临时便桥、水平定向钻牵引等均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
2. 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头部工程中的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桩及钢筋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
3. 给水工程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均执行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
4. 塑料管熔接、活动法兰承插铸铁管(机械接口)管道及管件安装均执行第六册《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5. 若钢管安装焊缝要求无损探伤、三通采用挖眼接管时执行第六册《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八、管道安装总工程量不足50m时,除土石方工程外,其余项目的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30。
九、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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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册《给水工程》
第四册《给水工程》一、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四册《给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管道安装、管件、阀门及附件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取水工程、管道防腐等内容。
册说明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给水工程。
三、本册定额主要依据标准、规范有:
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3. 《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标准图集;
4. 《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鹤安装》13S201标准图集;
5.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7. 《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
8.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 75.1-2008;
9.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增值税版);
10. 《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增值税版);
11.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年);
12. 现行的其他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
四、本册定额管道、管件安装均按沟深3m内考虑,如超过3m时,其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1.15,沿山坡(坡度≥30°)铺设和架空施工时,其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1.15。
五、本册定额均按无地下水考虑。
六、与安装工程管道的划分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与安装工程管道碰头点为界。
七、以下与给水相关的工程项目,执行其他册的相应项目。
1. 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井点降水、临时便桥、水平定向钻牵引等均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
2. 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头部工程中的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桩及钢筋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
3. 给水工程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均执行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
4. 塑料管熔接、活动法兰承插铸铁管(机械接口)管道及管件安装均执行第六册《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5. 若钢管安装焊缝要求无损探伤、三通采用挖眼接管时执行第六册《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八、管道安装总工程量不足50m时,除土石方工程外,其余项目的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30。
九、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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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解释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2018广东市政定额,广东2019市政定额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定额2018下载。 收起阅读 »
晋建标字〔2019〕1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测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19]17号
发布日期:2019-01-28
施行日期:2019-01-28
晋建标字〔2019〕17号文,晋建标字【2019】17号文,晋建标字[2019]17号文,晋建标字2019 17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测定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17号
各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10号)精神,从即日起不再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合同约定采用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发承包双方应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8日 收起阅读 »
文号:晋建标字[2019]17号
发布日期:2019-01-28
施行日期:2019-01-28
晋建标字〔2019〕17号文,晋建标字【2019】17号文,晋建标字[2019]17号文,晋建标字2019 17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测定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17号
各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10号)精神,从即日起不再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合同约定采用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发承包双方应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8日 收起阅读 »
晋建标字[2019]3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19]35号
发布日期:2019-02-26
施行日期:2019-05-01
晋建标字〔2019〕35号文,晋建标字【2019】35号文,晋建标字[2019]35号文,晋建标字2019 35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爆破工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爆破工程造价计价需要,我厅与山西省工程爆破协会共同组织编制完成了2018《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现予发布,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原2011《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凡在2019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19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应当执行2018《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6日 收起阅读 »
文号:晋建标字[2019]35号
发布日期:2019-02-26
施行日期:2019-05-01
晋建标字〔2019〕35号文,晋建标字【2019】35号文,晋建标字[2019]35号文,晋建标字2019 35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爆破工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爆破工程造价计价需要,我厅与山西省工程爆破协会共同组织编制完成了2018《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现予发布,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原2011《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凡在2019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19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应当执行2018《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6日 收起阅读 »
晋建标字〔2019〕6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19]62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晋建标字〔2019〕62号文,晋建标字【2019】62号文,晋建标字[2019]62号文,晋建标字2019 62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我厅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各专业定额预算价格不变,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其余各项费率不变。
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各专业定额预算价格按照重新发布的2019价目汇总表执行(附后)。费用定额中企业管理费费率的调整系数为: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项目乘0.90;以定额工料机为计算基础的项目乘以1.15。其余各项费率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简易计税价目汇总表(2019年增值税调整版).zip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 日 收起阅读 »
文号:晋建标字[2019]62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晋建标字〔2019〕62号文,晋建标字【2019】62号文,晋建标字[2019]62号文,晋建标字2019 62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我厅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各专业定额预算价格不变,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其余各项费率不变。
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各专业定额预算价格按照重新发布的2019价目汇总表执行(附后)。费用定额中企业管理费费率的调整系数为: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项目乘0.90;以定额工料机为计算基础的项目乘以1.15。其余各项费率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简易计税价目汇总表(2019年增值税调整版).zip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 日 收起阅读 »
晋建标字〔2019〕57号 山西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文号:晋建标字[2019]57号
发布日期:2019-03-22
施行日期:2019-05-01
晋建标字〔2019〕57号文,晋建标字[2019]57号文,晋建标字【2019】57号文,晋建标字2019 57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5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建筑业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缩短竣工结算时间的有效措施,是优化市场环境、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建市字[2018]347号)等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关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三、我省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四、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为发承包双方或受委托的咨询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和评审人(包括财政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有效监控和评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的工作力量,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五、项目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积极做好项目概算调整工作。
六、招标文件中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国家或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和办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七、建设项目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项目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用于施工过程结算。
八、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支付违约行为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约定及时代为支付。
九、发包人(包括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分段结算的具体划分)、计价方法、风险范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和支付比例等内容。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分段划分结算周期,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同意,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发承包双方都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十一、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因发包人原因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部分应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十二、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并办理送达手续。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过程结算。
十三、存在计量计价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提请项目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聘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或者进行诉讼、仲裁。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十四、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不得超出28天。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十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十七、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竣工结算后14天内,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应全部支付。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予以支付余款。
十八、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鼓励造价咨询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应用BIM等新技术。造价咨询人应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的原则,按照约定节点完成本职工作。
十九、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二十、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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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晋建标字[2019]57号
发布日期:2019-03-22
施行日期:2019-05-01
晋建标字〔2019〕57号文,晋建标字[2019]57号文,晋建标字【2019】57号文,晋建标字2019 57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5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建筑业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缩短竣工结算时间的有效措施,是优化市场环境、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建市字[2018]347号)等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关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三、我省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四、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为发承包双方或受委托的咨询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和评审人(包括财政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有效监控和评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的工作力量,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五、项目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积极做好项目概算调整工作。
六、招标文件中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国家或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和办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七、建设项目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项目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用于施工过程结算。
八、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支付违约行为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约定及时代为支付。
九、发包人(包括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分段结算的具体划分)、计价方法、风险范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和支付比例等内容。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分段划分结算周期,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同意,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发承包双方都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十一、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因发包人原因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部分应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十二、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并办理送达手续。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过程结算。
十三、存在计量计价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提请项目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聘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或者进行诉讼、仲裁。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十四、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不得超出28天。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十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十七、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竣工结算后14天内,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应全部支付。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予以支付余款。
十八、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鼓励造价咨询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应用BIM等新技术。造价咨询人应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的原则,按照约定节点完成本职工作。
十九、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二十、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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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标字〔2018〕29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18]295号
发布日期:2018-10-22
施行日期:2018-10-22
晋建标字〔2018〕295号文,晋建标字[2018]295号文,晋建标字【2018】295号文,晋建标字2018 295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8〕29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和我省《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通知》(晋建质字〔2018〕24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噪声及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求,倒逼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实测的结果,制定了我省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现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即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予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参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我省绿色文明工地标准划分为一、二级标准(详见附件1)。二级标准为基本标准,达到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噪声污染控制和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求。一级标准为提升标准,在二级标准基础上,应用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实现无污染、可回收、可重复利用的提升。
三、我省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按照等级不同、取费不同的原则,分级取费。“三项费用”调整后费率详见附件2、附件3。
四、“三项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绿色文明工地一级标准费率计算。编制投标报价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所执行的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计取相应费用。
五、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特级、一级的企业执行一级标准,率先应用已经成熟的绿色施工“四新”成果,发挥好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其他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企业自愿、业主同意”的原则可选择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六、发包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绿色文明工地标准实施等级,明确承包方责任和“三项费用”金额,并在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承包方,确保专款专用。
承包方要按照确定的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周边围挡(明确颜色为瓦灰色),道路、材料加工区硬化,裸露场地覆盖,易飞扬的细颗粒物料堆放覆盖,湿法作业,车辆冲洗,土方、渣土、垃圾清理,土方、渣土、垃圾运输,噪声污染控制,有害气体排放控制等10项内容。
监理单位要将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加强全过程监理,跟踪检查施工单位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七、对发包方没有按时足额拨付“三项费用”的、监理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依规予以处罚。
对承包方不按标准规定的10项指标进行施工的, 每项指标内容若有一小项不达标,发包方即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10%,直至扣完“三项费用”为止。同时,因以上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金的,还应扣除同等罚金数额。
对不认真履行主体(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责任、落实绿色文明工地标准不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不良信息。
八、本通知与 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招标签订合同的工程、在建工程应参照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附件:
1.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标准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率(一般计税方法)
3.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率(简易计税方法)
晋建标字〔2018〕295号附件打包下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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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晋建标字[2018]295号
发布日期:2018-10-22
施行日期:2018-10-22
晋建标字〔2018〕295号文,晋建标字[2018]295号文,晋建标字【2018】295号文,晋建标字2018 295号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8〕29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和我省《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通知》(晋建质字〔2018〕24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噪声及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求,倒逼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实测的结果,制定了我省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现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即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予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参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我省绿色文明工地标准划分为一、二级标准(详见附件1)。二级标准为基本标准,达到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噪声污染控制和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求。一级标准为提升标准,在二级标准基础上,应用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实现无污染、可回收、可重复利用的提升。
三、我省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按照等级不同、取费不同的原则,分级取费。“三项费用”调整后费率详见附件2、附件3。
四、“三项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绿色文明工地一级标准费率计算。编制投标报价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所执行的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计取相应费用。
五、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特级、一级的企业执行一级标准,率先应用已经成熟的绿色施工“四新”成果,发挥好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其他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企业自愿、业主同意”的原则可选择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六、发包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绿色文明工地标准实施等级,明确承包方责任和“三项费用”金额,并在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承包方,确保专款专用。
承包方要按照确定的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周边围挡(明确颜色为瓦灰色),道路、材料加工区硬化,裸露场地覆盖,易飞扬的细颗粒物料堆放覆盖,湿法作业,车辆冲洗,土方、渣土、垃圾清理,土方、渣土、垃圾运输,噪声污染控制,有害气体排放控制等10项内容。
监理单位要将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加强全过程监理,跟踪检查施工单位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七、对发包方没有按时足额拨付“三项费用”的、监理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依规予以处罚。
对承包方不按标准规定的10项指标进行施工的, 每项指标内容若有一小项不达标,发包方即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10%,直至扣完“三项费用”为止。同时,因以上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金的,还应扣除同等罚金数额。
对不认真履行主体(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责任、落实绿色文明工地标准不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不良信息。
八、本通知与 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招标签订合同的工程、在建工程应参照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附件:
1.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标准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率(一般计税方法)
3.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率(简易计税方法)
晋建标字〔2018〕295号附件打包下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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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住建通[2019]91号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汕住建通[2019]91号
发布日期:2019-03-20
施行日期:2019-03-01
汕住建通〔2019〕91号文,汕住建通【2019】91号文,汕住建通[2019]91号文,汕住建通2019 91号文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9〕91号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下称“省2018计价依据”)已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为贯彻执行好省2018计价依据,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均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
二、在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标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
三、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的人工费实行动态调整。人工费调整基准值为该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人工费、施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单价,动态调整系数由我市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各时期市场水平进行测算后发布。
四、材料费、施工机械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价格可按我市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不含税材料综合价格或者经市场调查确认的不含税市场价格换算调整。
五、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替代了旧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绿色施工(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等费用,其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
六、配套实施省2018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补充计价依据的制定等工作由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七、各单位在使用省2018年计价依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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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汕住建通[2019]91号
发布日期:2019-03-20
施行日期:2019-03-01
汕住建通〔2019〕91号文,汕住建通【2019】91号文,汕住建通[2019]91号文,汕住建通2019 91号文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9〕91号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下称“省2018计价依据”)已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为贯彻执行好省2018计价依据,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均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
二、在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标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
三、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的人工费实行动态调整。人工费调整基准值为该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人工费、施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单价,动态调整系数由我市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各时期市场水平进行测算后发布。
四、材料费、施工机械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价格可按我市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不含税材料综合价格或者经市场调查确认的不含税市场价格换算调整。
五、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替代了旧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绿色施工(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等费用,其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
六、配套实施省2018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补充计价依据的制定等工作由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七、各单位在使用省2018年计价依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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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8〕69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渝建〔2018〕697号文,渝建【2018】697号文,渝建[2018]697号文,渝建2018 697号文发文,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2018]697号,渝文备〔2019〕90号
发布日期:2018-12-17
施行日期:2019-03-01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计价依据于2020-08-24废止,新建工程项目计费请参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0-08-24发布的渝建管〔2020〕97号 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渝建〔2018〕6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统一部署,开展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品质提升行动),强化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现将我市开展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品质提升行动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工程项目开展品质提升行动投入的费用,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列入工程造价。
三、在建项目采用对原有围挡提档整治或围挡拆旧建新等措施的,根据品质提升行动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按实计算。
四、新开工项目执行品质提升行动标准图集的,在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及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基础上,按《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见附件)计算。
五、未执行品质提升行动标准图集,采用设计单位设计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围挡和大门,根据定制方案按实计算。
附件: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本文作为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计费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重庆市住建局官网http://zfcxjw.cq.gov.cn/zwgk_1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2018]697号,渝文备〔2019〕90号
发布日期:2018-12-17
施行日期:2019-03-01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计价依据于2020-08-24废止,新建工程项目计费请参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0-08-24发布的渝建管〔2020〕97号 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渝建〔2018〕6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统一部署,开展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品质提升行动),强化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现将我市开展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品质提升行动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工程项目开展品质提升行动投入的费用,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列入工程造价。
三、在建项目采用对原有围挡提档整治或围挡拆旧建新等措施的,根据品质提升行动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按实计算。
四、新开工项目执行品质提升行动标准图集的,在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及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基础上,按《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见附件)计算。
五、未执行品质提升行动标准图集,采用设计单位设计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围挡和大门,根据定制方案按实计算。
附件: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本文作为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计费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重庆市住建局官网http://zfcxjw.cq.gov.cn/zwgk_1 ... .html 收起阅读 »
渝建〔2018〕7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2018]707号
发布日期:2018-12-20
施行日期:2019-01-01
渝建〔2018〕707号文,渝建【2018】707号文,渝建[2018]707号文,渝建2018 707号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渝建〔2018〕7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和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收起阅读 »
文号:渝建[2018]707号
发布日期:2018-12-20
施行日期:2019-01-01
渝建〔2018〕707号文,渝建【2018】707号文,渝建[2018]707号文,渝建2018 707号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渝建〔2018〕7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和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