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9〕4号 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1-07
施行日期:2019-03-01
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 4号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渝建〔20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推进城市管线基础设施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综合管廊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管线迁改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于2019年3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城市管线迁改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三、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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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渝建[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1-07
施行日期:2019-03-01
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 4号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渝建〔20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推进城市管线基础设施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综合管廊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管线迁改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于2019年3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城市管线迁改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三、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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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9〕14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2019]143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施行日期:2019-04-01
渝建[2019]143号文,渝建【2019】143号文,渝建2019 143号文,渝建〔2019〕143号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9〕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原计价定额和现行计价定额的,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一)原计价定额包括: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
(二)现行计价定额包括: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的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仿古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房屋修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
二、调整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9年3月31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执行现行计价定额或原计价定额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均由10%调整为9%。
(二)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其简易计税法调整内容如下:
1.定额其他材料进项税税率和定额其他施工机具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
2.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一般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1“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
(三)执行原计价定额的,除按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简易计税法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
2. 执行原计价定额一般计税法进项税额计算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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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渝建[2019]143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施行日期:2019-04-01
渝建[2019]143号文,渝建【2019】143号文,渝建2019 143号文,渝建〔2019〕143号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9〕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原计价定额和现行计价定额的,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一)原计价定额包括: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
(二)现行计价定额包括: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的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仿古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房屋修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
二、调整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9年3月31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执行现行计价定额或原计价定额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均由10%调整为9%。
(二)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其简易计税法调整内容如下:
1.定额其他材料进项税税率和定额其他施工机具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
2.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一般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1“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
(三)执行原计价定额的,除按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简易计税法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
2. 执行原计价定额一般计税法进项税额计算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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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城字〔2018〕941号 关于印发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 (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城字【2018】941号
发布日期:2018-12-28
施行日期:2018-12-28
黔建城字[2018]941号文,黔建城字【2018】941号文,黔建城字2018 941号文,黔建城字〔2018〕941号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 (试行)的通知
黔建城字〔2018〕94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黔南州城乡建设和规划委员会、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 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科通〔2018〕276 号)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三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黔建科通〔2018〕303 号),在广泛征集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应用状况基础上,组织编制了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为《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的补充配套定额项目。
二、本定额项目(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下载:黔建城字〔2018〕941号 关于印发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 (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
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
说明
一、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为《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的补充配套定额项目。
二、本定额编制按磷石膏建筑石膏粉体材料为建筑材料考虑 的,其他建筑石膏粉体材料为建筑材料的同样适用。
三、采用磷石膏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下 列规定执行:
1. 砌筑工程中采用“粘接石膏”为砌筑粘结剂,执行《贵州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第四章砌筑工程相应项目, 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
2. 采用建筑石膏模盒为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填充箱,执行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第五章混凝土及钢 筋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
3. 采用磷石膏为介质的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执行《贵州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 工程中“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相应项目。
4. 采用石膏粘结剂粘贴室内墙面陶瓷砖,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 幕墙工程中相应项目,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机械 不变。
5. 采用磷石膏建筑石膏粉体材料制成各类石膏板用于室内 吊顶、隔墙、内墙贴面、天花板、吸音板等装饰项目,执行《贵州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 隔断、幕墙工程和第十三章天棚工程中相应项目。 四、磷石膏砌块砌筑室内隔墙项目,当砌块砌筑粘接剂与定额 用量不同时,可以调整,人工、机械不变。 五、本说明未尽事宜,按照《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相应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磷石膏砌块墙
1.磷石膏砌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 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 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框 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的 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压顶线、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 山墙泛水、附墙烟囱大放脚、及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 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并入所依附的 墙体体积计算。
(2)墙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内墙按内墙净长计算。
(3)墙高度
①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 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 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 下弦底另加 300mm,出檐宽度超过 600mm 时按实砌高度计算;有钢 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底。
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 棚底另加 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二、磷石膏隔墙(条)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墙面磷石膏抹灰
1.内墙、墙裙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 和空圈所占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单个面积≤0.3m2孔洞 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门窗洞口及孔洞周边侧壁亦不增加。附 墙垛、梁、柱侧面和附墙烟囱侧壁面积并入内墙、墙裙抹灰工程量 计算。
2.内墙、墙裙抹灰长度,按主墙间的图示净长尺寸计算。墙面 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面净高计算。墙面抹灰面积应扣除 墙裙抹灰面积,墙面和墙裙抹灰种类相同的,工程量合并计算。
3.有吊顶天棚的内墙面抹灰,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 面净高另加 100mm 计算。
四、独立柱面磷石膏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柱断面周长乘以 高度以面积计算。独立梁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梁断面周长乘 以长度以面积计算。
五、天棚磷石膏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 梁天棚的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抹灰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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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黔建城字【2018】941号
发布日期:2018-12-28
施行日期:2018-12-28
黔建城字[2018]941号文,黔建城字【2018】941号文,黔建城字2018 941号文,黔建城字〔2018〕941号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 (试行)的通知
黔建城字〔2018〕94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黔南州城乡建设和规划委员会、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 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科通〔2018〕276 号)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三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黔建科通〔2018〕303 号),在广泛征集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应用状况基础上,组织编制了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为《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的补充配套定额项目。
二、本定额项目(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下载:黔建城字〔2018〕941号 关于印发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 (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
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
说明
一、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为《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的补充配套定额项目。
二、本定额编制按磷石膏建筑石膏粉体材料为建筑材料考虑 的,其他建筑石膏粉体材料为建筑材料的同样适用。
三、采用磷石膏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下 列规定执行:
1. 砌筑工程中采用“粘接石膏”为砌筑粘结剂,执行《贵州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第四章砌筑工程相应项目, 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
2. 采用建筑石膏模盒为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填充箱,执行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第五章混凝土及钢 筋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
3. 采用磷石膏为介质的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执行《贵州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 工程中“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相应项目。
4. 采用石膏粘结剂粘贴室内墙面陶瓷砖,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 幕墙工程中相应项目,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机械 不变。
5. 采用磷石膏建筑石膏粉体材料制成各类石膏板用于室内 吊顶、隔墙、内墙贴面、天花板、吸音板等装饰项目,执行《贵州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 隔断、幕墙工程和第十三章天棚工程中相应项目。 四、磷石膏砌块砌筑室内隔墙项目,当砌块砌筑粘接剂与定额 用量不同时,可以调整,人工、机械不变。 五、本说明未尽事宜,按照《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相应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磷石膏砌块墙
1.磷石膏砌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 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 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框 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的 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压顶线、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 山墙泛水、附墙烟囱大放脚、及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 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并入所依附的 墙体体积计算。
(2)墙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内墙按内墙净长计算。
(3)墙高度
①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 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 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 下弦底另加 300mm,出檐宽度超过 600mm 时按实砌高度计算;有钢 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底。
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 棚底另加 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二、磷石膏隔墙(条)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墙面磷石膏抹灰
1.内墙、墙裙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 和空圈所占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单个面积≤0.3m2孔洞 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门窗洞口及孔洞周边侧壁亦不增加。附 墙垛、梁、柱侧面和附墙烟囱侧壁面积并入内墙、墙裙抹灰工程量 计算。
2.内墙、墙裙抹灰长度,按主墙间的图示净长尺寸计算。墙面 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面净高计算。墙面抹灰面积应扣除 墙裙抹灰面积,墙面和墙裙抹灰种类相同的,工程量合并计算。
3.有吊顶天棚的内墙面抹灰,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 面净高另加 100mm 计算。
四、独立柱面磷石膏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柱断面周长乘以 高度以面积计算。独立梁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梁断面周长乘 以长度以面积计算。
五、天棚磷石膏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 梁天棚的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抹灰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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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字〔2019〕121号 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字【2019】121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 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
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9〕12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相关计价系数,现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将《关于发布〈贵州省2016 版计价 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17〕25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04号)的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调整(费用)系数表作 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
三、2019年4月1日(含)后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 工程,以及2019 年3 月31 日(含)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合同签订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2019 年3 月31 日(含)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以及已经开标的建设工程,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已在合同中约定的,按其原约定执行。
(二)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价款的,或者未约定的,工程计价调整原则如下 :
1.对于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工但未竣工验收合格 的建设工程,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完工程量部分仍按原建 设工程计价规定执行,已完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认可;2019年4月1日(含)后按本通知执行。
2.对于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建设工程计价规定执行。
3.2019年3月31日(含)前开具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五、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 月31 日(含)前按原 增值税税率计税,发生在4 月1 日(含)之后按现行增值税税率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执行。
各地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1.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除外)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2.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部分)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黔建建字〔2019〕121号 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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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黔建建字【2019】121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 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
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9〕12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相关计价系数,现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将《关于发布〈贵州省2016 版计价 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17〕25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04号)的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调整(费用)系数表作 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
三、2019年4月1日(含)后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 工程,以及2019 年3 月31 日(含)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合同签订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2019 年3 月31 日(含)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以及已经开标的建设工程,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已在合同中约定的,按其原约定执行。
(二)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价款的,或者未约定的,工程计价调整原则如下 :
1.对于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工但未竣工验收合格 的建设工程,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完工程量部分仍按原建 设工程计价规定执行,已完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认可;2019年4月1日(含)后按本通知执行。
2.对于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建设工程计价规定执行。
3.2019年3月31日(含)前开具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五、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 月31 日(含)前按原 增值税税率计税,发生在4 月1 日(含)之后按现行增值税税率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执行。
各地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1.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除外)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2.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部分)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黔建建字〔2019〕121号 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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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 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惠州施工图审查,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 254号文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惠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现将该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人防设计,并将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并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按规定受理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增加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审查内容;在出具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中,应包括人防、消防设计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交由建设单位报相关部门;同时,审图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多图联合审查能力,确保审查质量关。
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房屋建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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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惠州施工图审查,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 254号文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19〕254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惠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现将该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人防设计,并将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并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按规定受理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增加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审查内容;在出具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中,应包括人防、消防设计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交由建设单位报相关部门;同时,审图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多图联合审查能力,确保审查质量关。
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房屋建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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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住建函〔2019〕176号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惠州人工调整系数,惠市住建函〔2019〕176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176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176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 176号文
发文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惠市住建函【2019】176号
发布日期:2019-03-12
施行日期:2019-03-01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19〕1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下称:2018省计价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为0.93,人工费基准值为2018省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子目人工费。
在编审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时,按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计算的定额人工费应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审均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
三、配套实施2018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补充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动态人工调整系数的测算发布等工作由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2日
本文作为惠州市人工费调整系数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惠州市住建局http://zjj.huizhou.gov.cn/zwgk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惠市住建函【2019】176号
发布日期:2019-03-12
施行日期:2019-03-01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19〕1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下称:2018省计价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为0.93,人工费基准值为2018省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子目人工费。
在编审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时,按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计算的定额人工费应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审均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
三、配套实施2018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补充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动态人工调整系数的测算发布等工作由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2日
本文作为惠州市人工费调整系数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惠州市住建局http://zjj.huizhou.gov.cn/zwgk ... .html 收起阅读 »
第四册《给水工程》_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在线,广东省市政定额2018定额章节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四册《给水工程》
总说明
册说明
第一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第二部分 措施项目
第三部分 其他项目
第四部分 税金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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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解释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2018广东市政定额,广东2019市政定额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定额2018下载。 收起阅读 »
第四册《给水工程》
总说明
册说明
第一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第二部分 措施项目
第三部分 其他项目
第四部分 税金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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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解释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2018广东市政定额,广东2019市政定额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定额2018下载。 收起阅读 »
D.3.8大型机械设备安拆_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在线,广东省市政定额2018定额章节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三册《桥涵工程》
注: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套用锤重18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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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解释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2018广东市政定额,广东2019市政定额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定额2018下载。 收起阅读 »
第三册《桥涵工程》
D.3.8大型机械设备安拆一、本章定额包括大型机械设备安拆等内容,包括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及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机。
定额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机的锤重选择详见说明中列表。
注: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套用锤重18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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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解释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2018广东市政定额,广东2019市政定额电子版,广东省市政工程定额2018下载。 收起阅读 »
D.3.7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_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在线,广东省市政定额2018定额章节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三册《桥涵工程》
二、砖砌拱圈底模拱盔和支架,可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三、现浇混凝土承台分有底模及无底模两种,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套用本章相应项目。
四、现浇混凝土定额中模板以木模、工具式钢模为主。
五、现浇混凝土梁、板等模板子目中均已包括底模内容,但未包括支架部分。如发生时可套用本章相应项目。
六、预制混凝土空心板梁中空心部分,若采用橡胶囊抽拔,其摊销量已包括在子目中,不再计算空心部分模板工程量。
七、临时工程现浇混凝土中模板费用套用本章相应项目。
八、本章定额包括桩基础支架平台、木垛、支架的搭拆,打桩机械、船排、万能杆件的组拆,挂篮的安拆和推移,胎、地模的筑拆及桩顶混凝土凿除等内容。
九、本章定额支架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支架平台分陆上平台与水上平台二类。
十、桥涵拱盔、支架均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在内。
十一、组装、拆卸船排定额中已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
十二、搭、拆水上工作平台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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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
1.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以“㎡”计算。
2.现浇混凝土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工程量之内计算。
三、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1.预制构件中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T形梁、I形梁、双曲拱、桁架拱等构件均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包括测模、底模)以“㎡”计算。
2.灯柱、端柱、栏杆等小型构件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以“㎡”计算。
3.预制构件中非预应力构件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以“㎡”计算,不包括胎、地模。
4.空心板中空心部分,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工程量。
5.预制混凝土工程量不包括地模、胎模工程量,胎、地模的占用面积可按施工方案计算。施工方案没有明确时,大型预制构件T形梁、I形梁、空心板等,每根占用平面面积的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平面面积=(梁长+2.00m)×(梁宽+1.00m)
四、搭拆打桩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式中: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面积;
F2——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至桥墩间通道工程平台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二排桩之间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工作平台面积计算示意图如下:
五、凡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
六、桥涵拱盔、支架空间体积计算:
1.桥涵拱盔体积按拱线以上弓形侧面积乘以(桥宽+2.00m)以“m³”计算。
2.桥涵满堂式钢管支架体积为结构底至支承面(水上支架为水上支架平台顶面)平均标高乘以纵向距离再乘以(桥宽+2.00m)以“m³”计算。
3.桁架式支架以“t”计算。
4.支架预压的工程量按支架上设计图示现浇板、梁混凝土的实体积以“m³”计算。
5.水上钢平台以“t”计算。
七、挂篮的压重费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八、0号块扇形支架安拆工程量按顶面梁宽计算。边跨采用挂篮施工时,其合拢段扇形支架的安拆工程量按梁宽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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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桥涵工程》
D.3.7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一、本章定额包括现浇混凝土模板制作、安装,预制混凝土模板制作、安装和预制箱涵模板制作、安装等内容。
定额说明
二、砖砌拱圈底模拱盔和支架,可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三、现浇混凝土承台分有底模及无底模两种,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套用本章相应项目。
四、现浇混凝土定额中模板以木模、工具式钢模为主。
五、现浇混凝土梁、板等模板子目中均已包括底模内容,但未包括支架部分。如发生时可套用本章相应项目。
六、预制混凝土空心板梁中空心部分,若采用橡胶囊抽拔,其摊销量已包括在子目中,不再计算空心部分模板工程量。
七、临时工程现浇混凝土中模板费用套用本章相应项目。
八、本章定额包括桩基础支架平台、木垛、支架的搭拆,打桩机械、船排、万能杆件的组拆,挂篮的安拆和推移,胎、地模的筑拆及桩顶混凝土凿除等内容。
九、本章定额支架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支架平台分陆上平台与水上平台二类。
十、桥涵拱盔、支架均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在内。
十一、组装、拆卸船排定额中已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
十二、搭、拆水上工作平台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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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拱圈底模工程量按模板接触砌体的面积以“㎡”计算。
二、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
1.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以“㎡”计算。
2.现浇混凝土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工程量之内计算。
三、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1.预制构件中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T形梁、I形梁、双曲拱、桁架拱等构件均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包括测模、底模)以“㎡”计算。
2.灯柱、端柱、栏杆等小型构件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以“㎡”计算。
3.预制构件中非预应力构件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以“㎡”计算,不包括胎、地模。
4.空心板中空心部分,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工程量。
5.预制混凝土工程量不包括地模、胎模工程量,胎、地模的占用面积可按施工方案计算。施工方案没有明确时,大型预制构件T形梁、I形梁、空心板等,每根占用平面面积的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平面面积=(梁长+2.00m)×(梁宽+1.00m)
四、搭拆打桩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式中: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面积;
F2——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至桥墩间通道工程平台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二排桩之间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工作平台面积计算示意图如下:
五、凡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
六、桥涵拱盔、支架空间体积计算:
1.桥涵拱盔体积按拱线以上弓形侧面积乘以(桥宽+2.00m)以“m³”计算。
2.桥涵满堂式钢管支架体积为结构底至支承面(水上支架为水上支架平台顶面)平均标高乘以纵向距离再乘以(桥宽+2.00m)以“m³”计算。
3.桁架式支架以“t”计算。
4.支架预压的工程量按支架上设计图示现浇板、梁混凝土的实体积以“m³”计算。
5.水上钢平台以“t”计算。
七、挂篮的压重费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八、0号块扇形支架安拆工程量按顶面梁宽计算。边跨采用挂篮施工时,其合拢段扇形支架的安拆工程量按梁宽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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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钢筋工程_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在线,广东省市政定额2018定额章节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三册《桥涵工程》
二、子目中钢筋按φ10以内及φ10以外两种分列,φ10以内采用A3钢,φ10以外采用16锰钢,钢板均按A3钢计列,预应力筋采用IV级钢、钢绞线和高强钢丝。因设计要求采用钢材与子目不符时,可予调整。
三、因束道长度不等,故子目中未列锚具数量,锚具数量按设计图计算,但已包括锚具安装人工费。
四、先张法预应力筋制作、安装子目,未包括张拉台座,该部分可套用本册D.3.7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相应项目。
五、压浆管道定额中的铁皮管、波纹管均已包括套管及三通管安装费用,但未包括三通管材料费用,可另行计算。
六、本章项目中钢绞线按φ15.24mm、束长在40m以内考虑,如规格不同或束长超过40m时,应另行计算。
七、植筋增加费工作内容包括钻孔和装胶。定额中的钢筋埋深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筋直径规格为20mm以下的,按钢筋直径的15倍计算,并大于或等于100mm;
2.钢筋直径规格为20mm以上的,按钢筋直径的20倍计算。当设计埋深长度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定额中的人工和材料可以相应调整。植筋用钢筋的制作、安装,按钢筋质量执行普通钢筋相应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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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钢筋工程量时,钢筋搭接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非设计接驳及下料损耗在相应的钢筋子目中考虑,不另计算。
三、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四、T型梁连接钢板子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五、先张法预应力钢筋,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以“t”计算。
六、后张法预应力钢筋、钢丝束、钢绞线按设计图示钢筋(丝束、绞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以“t”计算,并区别不同锚具类型,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长度:
1.低合金钢筋两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预留孔道长度减0.35m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2.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3.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增加0.15m;两端均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m计算。
4.低合金钢筋采用后张法混凝土自锚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5.低合金钢筋(钢绞线)采用JM、XM、QM型锚具,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钢筋长度按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在20m以上时,钢筋(钢绞线)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6.碳素钢丝采用锥型锚具,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在20m以上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7.碳素钢丝束采用镦头锚具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七、锚具工程量按设计用量乘以系数计算:锥形锚: 1.02; OVM锚: 1.02;墩头锚:1.00,以“套”计算。
八、构件预留的孔压浆管道安装按设计图示孔道长度以“m”计算。
九、管道压浆孔按构件的设计图示张拉孔道断面面积乘管道长度以“m³”计算,不扣除钢筋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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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桥涵工程》
D.3.6钢筋工程一、本章定额包括桥涵工程各种钢筋、高强钢丝、钢绞线、预埋铁件的制作安装,以及安装压浆管道和压浆等内容。
定额说明
二、子目中钢筋按φ10以内及φ10以外两种分列,φ10以内采用A3钢,φ10以外采用16锰钢,钢板均按A3钢计列,预应力筋采用IV级钢、钢绞线和高强钢丝。因设计要求采用钢材与子目不符时,可予调整。
三、因束道长度不等,故子目中未列锚具数量,锚具数量按设计图计算,但已包括锚具安装人工费。
四、先张法预应力筋制作、安装子目,未包括张拉台座,该部分可套用本册D.3.7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相应项目。
五、压浆管道定额中的铁皮管、波纹管均已包括套管及三通管安装费用,但未包括三通管材料费用,可另行计算。
六、本章项目中钢绞线按φ15.24mm、束长在40m以内考虑,如规格不同或束长超过40m时,应另行计算。
七、植筋增加费工作内容包括钻孔和装胶。定额中的钢筋埋深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筋直径规格为20mm以下的,按钢筋直径的15倍计算,并大于或等于100mm;
2.钢筋直径规格为20mm以上的,按钢筋直径的20倍计算。当设计埋深长度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定额中的人工和材料可以相应调整。植筋用钢筋的制作、安装,按钢筋质量执行普通钢筋相应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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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一、钢筋工程,应区别不同钢种和规格,分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二、计算钢筋工程量时,钢筋搭接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非设计接驳及下料损耗在相应的钢筋子目中考虑,不另计算。
三、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四、T型梁连接钢板子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五、先张法预应力钢筋,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以“t”计算。
六、后张法预应力钢筋、钢丝束、钢绞线按设计图示钢筋(丝束、绞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以“t”计算,并区别不同锚具类型,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长度:
1.低合金钢筋两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预留孔道长度减0.35m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2.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3.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增加0.15m;两端均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m计算。
4.低合金钢筋采用后张法混凝土自锚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5.低合金钢筋(钢绞线)采用JM、XM、QM型锚具,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钢筋长度按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在20m以上时,钢筋(钢绞线)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6.碳素钢丝采用锥型锚具,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在20m以上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7.碳素钢丝束采用镦头锚具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七、锚具工程量按设计用量乘以系数计算:锥形锚: 1.02; OVM锚: 1.02;墩头锚:1.00,以“套”计算。
八、构件预留的孔压浆管道安装按设计图示孔道长度以“m”计算。
九、管道压浆孔按构件的设计图示张拉孔道断面面积乘管道长度以“m³”计算,不扣除钢筋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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