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2012]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浙建〔2012〕1号文,浙建【2012】1号文,浙建2012 1号文,浙建[2012]1号文件发布日期:2012-02-13
施行日期:2012-04-0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2〕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和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项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政策。
2.研究分析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走势,制订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工作计划。
3.组织建设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平台。
4.采集整理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等专业工程的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通过《浙江造价信息》和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定期发布,按季度汇总发布全省各市人材机市场信息价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
5.制定价格信息的统一数据标准、测算方法和发布口径,对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的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配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落实本辖区内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工作计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数据标准和测算口径,定期采集、测算、发布本辖区的建筑、装饰材料、当地建设工程常用的材料市场信息价、人工市场信息价、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其中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后发布。
3.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格式,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第二章 价格信息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包括:人工市场信息价、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材料市场信息价、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以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
第九条 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消耗量水平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建筑安装工人单位工日(8小时工作制)定额人工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劳务用工实际工资结算水平,按照建筑行业劳务市场的就业准入规定,划分不同建筑工种,测算确定的各类工种生产工人劳务工资。
第十一条 材料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材料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施工机械市场行情,按照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组价原则,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8小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每台班8小时工作制的机械租赁价格,该价格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和进退场费。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它反映了报告期与基期相比的价格变动趋势。按照工程范围、类别、用途,工程造价指数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数。
1.单项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报告期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的指标,如人工价格指数、主要材料价格指数、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指数等。
2.综合造价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它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化趋势和程度的主要依据,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等。
第十五条 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是人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在某一时点的静态价格,用于编制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也是测算相关指数、指标的基础。
第三章 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按月或季发布价格信息。按月份发布的,应于每个月下旬发布,其价格反映当月的平均水平,适用于本月度;按季度发布的,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发布,其价格反映该季度的平均水平,适用于本季度。
第十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发布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人防工程专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按季度汇总发布全省各市人材机市场信息价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
第十八条 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发布当地(含县区)的钢材、水泥、木材及制品、地方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当地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的市场信息价和相关工程造价指数;按月或按季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以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并按规定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各类工程经济技术数据指标体系,每年定期对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进行测算,当价格涨幅较大时,按规定调整发布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及相应的施工取费费率。
第四章 价格信息使用
第二十条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应根据现行的计价依据,采用相应时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并在编制说明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建筑劳务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工资水平的基础,也是建筑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务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是建筑机械租赁合同双方合理确定施工机械价格的基础,也是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和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是投标单位根据企业定额计算工程成本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人材机价格的风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应明确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幅度。风险内容和幅度可由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测算发布人工和单项材料的风险系数,供发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参考。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幅度按相应人工、单项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可采用抽料补差法或造价指数法进行调价。
抽料补差法是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进行计量补差,调整合同价格。
造价指数法是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因素和调整办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相应工程造价指数,调整合同价格。
第二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按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调整办法进行价款结算。价格调整可参照以下原则约定:
1.按照形象部位进度分段结算的工程,可按相应形象部位合同工期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确定价差调整幅度。
2.按照月分段结算的工程,可按照当月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确定价差调整幅度。
3.按照整体工程结算的工程,可按相应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确定价差调整幅度。
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一般按照算术平均计算,也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权数按照加权平均计算。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一般指投标截止日期所在月份的当期市场信息价。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第二十八条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3.因非发承包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人、材、机价差,计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文号:浙建〔2012〕1号文,浙建【2012】1号文,浙建2012 1号文,浙建[2012]1号文件发布日期:2012-02-13
施行日期:2012-04-0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2〕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和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项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政策。
2.研究分析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走势,制订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工作计划。
3.组织建设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平台。
4.采集整理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等专业工程的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通过《浙江造价信息》和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定期发布,按季度汇总发布全省各市人材机市场信息价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
5.制定价格信息的统一数据标准、测算方法和发布口径,对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的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配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落实本辖区内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工作计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数据标准和测算口径,定期采集、测算、发布本辖区的建筑、装饰材料、当地建设工程常用的材料市场信息价、人工市场信息价、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其中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后发布。
3.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格式,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第二章 价格信息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包括:人工市场信息价、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材料市场信息价、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以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
第九条 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消耗量水平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建筑安装工人单位工日(8小时工作制)定额人工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劳务用工实际工资结算水平,按照建筑行业劳务市场的就业准入规定,划分不同建筑工种,测算确定的各类工种生产工人劳务工资。
第十一条 材料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材料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施工机械市场行情,按照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组价原则,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8小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每台班8小时工作制的机械租赁价格,该价格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和进退场费。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它反映了报告期与基期相比的价格变动趋势。按照工程范围、类别、用途,工程造价指数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数。
1.单项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报告期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的指标,如人工价格指数、主要材料价格指数、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指数等。
2.综合造价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它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化趋势和程度的主要依据,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等。
第十五条 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是人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在某一时点的静态价格,用于编制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也是测算相关指数、指标的基础。
第三章 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按月或季发布价格信息。按月份发布的,应于每个月下旬发布,其价格反映当月的平均水平,适用于本月度;按季度发布的,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发布,其价格反映该季度的平均水平,适用于本季度。
第十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发布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人防工程专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按季度汇总发布全省各市人材机市场信息价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
第十八条 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发布当地(含县区)的钢材、水泥、木材及制品、地方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当地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的市场信息价和相关工程造价指数;按月或按季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以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并按规定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各类工程经济技术数据指标体系,每年定期对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进行测算,当价格涨幅较大时,按规定调整发布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及相应的施工取费费率。
第四章 价格信息使用
第二十条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应根据现行的计价依据,采用相应时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并在编制说明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建筑劳务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工资水平的基础,也是建筑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务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是建筑机械租赁合同双方合理确定施工机械价格的基础,也是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和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是投标单位根据企业定额计算工程成本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人材机价格的风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应明确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幅度。风险内容和幅度可由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测算发布人工和单项材料的风险系数,供发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参考。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幅度按相应人工、单项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可采用抽料补差法或造价指数法进行调价。
抽料补差法是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进行计量补差,调整合同价格。
造价指数法是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因素和调整办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相应工程造价指数,调整合同价格。
第二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按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调整办法进行价款结算。价格调整可参照以下原则约定:
1.按照形象部位进度分段结算的工程,可按相应形象部位合同工期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确定价差调整幅度。
2.按照月分段结算的工程,可按照当月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确定价差调整幅度。
3.按照整体工程结算的工程,可按相应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确定价差调整幅度。
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一般按照算术平均计算,也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权数按照加权平均计算。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一般指投标截止日期所在月份的当期市场信息价。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第二十八条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3.因非发承包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人、材、机价差,计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宁波市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2010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0-01-15
甬建价宁波市建筑渣土处置费收费标准文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http://www.nbzj.net/News_view. ... %3D55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0-01-15
甬建价宁波市建筑渣土处置费收费标准文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http://www.nbzj.net/News_view. ... %3D55 收起阅读 »
建发[2011]239号 关于颁发《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文号:建发〔2011〕239号
发布日期:2011-10-25
建发〔2011〕239号文,建发【2011】239号文,建发2011 239号文,建发[2011]239号文
关于颁发《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的通知
建发〔2011〕23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其他费用定额(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11]7号)要求,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已编制完成。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与之配套的计价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定额解释和日常管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造价总站反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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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建发〔2011〕239号
发布日期:2011-10-25
建发〔2011〕239号文,建发【2011】239号文,建发2011 239号文,建发[2011]239号文
关于颁发《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的通知
建发〔2011〕23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其他费用定额(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11]7号)要求,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已编制完成。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与之配套的计价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定额解释和日常管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造价总站反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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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价【2011】13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09]11号
发布日期:2011-02-16
甬建价〔2011〕13号文,甬建价【2011】13号,甬建价[2011]13号文,甬建价2011 13号文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
甬建价〔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后规费的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二、规费1,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规费1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所编制的规费费率及规定执行。
三、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统一计价时规费的计算基数,现对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四、规费3,即民工工伤保险费。由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暂未征收,该费用计价时暂不计取。
五、以上有关规费计价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各类计价活动。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六、本通知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执行;凡以2003版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仍按原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
注:
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指本费率表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2、人防工程的人工费及机械费应调至2010版浙江省建安工程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费用水平。
来源:http://www.nbzj.net/News_view. ... %3D55 收起阅读 »
文号:甬建价[2009]11号
发布日期:2011-02-16
甬建价〔2011〕13号文,甬建价【2011】13号,甬建价[2011]13号文,甬建价2011 13号文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
甬建价〔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后规费的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二、规费1,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规费1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所编制的规费费率及规定执行。
三、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统一计价时规费的计算基数,现对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四、规费3,即民工工伤保险费。由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暂未征收,该费用计价时暂不计取。
五、以上有关规费计价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各类计价活动。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六、本通知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执行;凡以2003版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仍按原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
注:
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指本费率表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2、人防工程的人工费及机械费应调至2010版浙江省建安工程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费用水平。
来源:http://www.nbzj.net/News_view. ... %3D55 收起阅读 »
建建发【2010】224号 浙江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文号:建建发〔2010〕224号
发布日期:2010-09-13
施行日期:2011-01-01
建建发〔2010〕224号文,建建发[2010]224号文,建建发【2010】224号文,建建发2010 224号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建建发〔2010〕22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 、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计价依据(2010版)贯彻实施中要加强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计价依据(2010版)的正确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http://www.zjzj.net/news/2/10/ ... c00b8 收起阅读 »
文号:建建发〔2010〕224号
发布日期:2010-09-13
施行日期:2011-01-01
建建发〔2010〕224号文,建建发[2010]224号文,建建发【2010】224号文,建建发2010 224号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建建发〔2010〕22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 、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计价依据(2010版)贯彻实施中要加强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计价依据(2010版)的正确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http://www.zjzj.net/news/2/10/ ... c00b8 收起阅读 »
浙建站计[2010]28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锚杆(土钉)支护”补充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计〔2010〕28号
发布日期:2010-07-30
浙建站计[2010]28号文,浙建站计〔2010〕28号文,浙建站计【2010】28号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锚杆(土钉)支护”补充定额的通知
浙建站计〔2010〕28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现将建筑工程“锚杆(土钉)支护”补充定额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作为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项目,与《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配套使用。
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第二章“桩基础与地基加固工程”中有关锚杆桩定额子目适用于预应力锚杆项目,对于采用锚杆(土钉)支护的基础围护工程,应按本补充定额执行。
附件:“锚杆(土钉)支护”补充定额(2-139~2-147)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建管局
附:“锚杆(土钉)支护”补充定额(2-139~2-147)
锚杆(土钉)钻孔、灌浆
工作内容:定位、打孔、穿钢筋(钢管)锚杆;制安注浆管,压力注浆、堵洞、封管、养护。 计量单位:100m
锚杆(土钉)制作、安装
工作内容:钢筋(钢管)锚杆制作、安装。 计量单位:t
喷射混凝土护坡
工作内容:搅拌、混凝土运输、分层喷射、养护。 计量单位:1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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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浙建站计〔2010〕28号
发布日期:2010-07-30
浙建站计[2010]28号文,浙建站计〔2010〕28号文,浙建站计【2010】28号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锚杆(土钉)支护”补充定额的通知
浙建站计〔2010〕28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现将建筑工程“锚杆(土钉)支护”补充定额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作为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项目,与《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配套使用。
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第二章“桩基础与地基加固工程”中有关锚杆桩定额子目适用于预应力锚杆项目,对于采用锚杆(土钉)支护的基础围护工程,应按本补充定额执行。
附件:“锚杆(土钉)支护”补充定额(2-139~2-147)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建管局
附:“锚杆(土钉)支护”补充定额(2-139~2-147)
锚杆(土钉)钻孔、灌浆
工作内容:定位、打孔、穿钢筋(钢管)锚杆;制安注浆管,压力注浆、堵洞、封管、养护。 计量单位:100m
锚杆(土钉)制作、安装
工作内容:钢筋(钢管)锚杆制作、安装。 计量单位:t
喷射混凝土护坡
工作内容:搅拌、混凝土运输、分层喷射、养护。 计量单位:1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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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格表》公示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造价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9-08-08
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格表》公示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深圳市市场的实际情况,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组织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学等领域的资深专家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格表》进行了多次市场调查,并进行修改、完善。现将收费价格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8日。如对收费价格表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反映。
联系人:陈慧静,联系电话:0755-83231498/18926781411
邮箱:scea@163.com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格表》
来源:http://www.szcea.org.cn/notice ... 66591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9-08-08
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格表》公示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深圳市市场的实际情况,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组织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学等领域的资深专家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格表》进行了多次市场调查,并进行修改、完善。现将收费价格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8日。如对收费价格表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反映。
联系人:陈慧静,联系电话:0755-83231498/18926781411
邮箱:scea@163.com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格表》
来源:http://www.szcea.org.cn/notice ... 66591 收起阅读 »
甬建价[2009]11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甬建价〔2009〕11号文,甬建价【2009】11号,甬建价[2009]11号文,甬建价2009 11号文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甬建价[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包的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来源:http://www.nbzj.net/News_view. ... %3D55 收起阅读 »
文号:甬建价[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甬建价〔2009〕11号文,甬建价【2009】11号,甬建价[2009]11号文,甬建价2009 11号文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甬建价[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包的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来源:http://www.nbzj.net/News_view. ... %3D55 收起阅读 »
甬价费〔2018〕60号 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文号:甬价费〔2018〕60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甬价费[2018]60号文,甬价费【2018】60号文,甬价费2018 60号文,宁波建筑渣土处理费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
甬价费〔2018〕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经研究,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法运输处置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各方,可参考此市场信息价。
二、建筑渣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按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中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建筑余土5公里(含)起运基价每吨12元,超起运里程至40公里内(含)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超40公里后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含)起运基价为每吨25元,超起运里程至40公里内(含)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3元,超40公里后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水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包括在水域运输及海洋倾倒处置费中,详见建筑渣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按类别设置,具体见下表:
建筑渣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表
备注:上述信息参考价不含税费。
四、如遇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将对上述信息参考价进行动态调整。在应用信息参考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来源:http://fgw.ningbo.gov.cn/art/2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甬价费〔2018〕60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甬价费[2018]60号文,甬价费【2018】60号文,甬价费2018 60号文,宁波建筑渣土处理费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
甬价费〔2018〕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经研究,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法运输处置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各方,可参考此市场信息价。
二、建筑渣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按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中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建筑余土5公里(含)起运基价每吨12元,超起运里程至40公里内(含)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超40公里后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含)起运基价为每吨25元,超起运里程至40公里内(含)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3元,超40公里后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水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包括在水域运输及海洋倾倒处置费中,详见建筑渣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按类别设置,具体见下表:
建筑渣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表
备注:上述信息参考价不含税费。
四、如遇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将对上述信息参考价进行动态调整。在应用信息参考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来源:http://fgw.ningbo.gov.cn/art/2 ... .html 收起阅读 »
浙建站计[2009]28号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计[2009]28号
发布日期:2009-06-26
施行日期:2009-07-01
浙建站计(2009)28号文,浙建站计【2009】28号文,浙建站计〔2009〕28号文,浙建站计2009 28号文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计[2009]28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
一、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综合费率调整系数:
二、规费费率调整系数:
三、概算费率调整系数
注: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
来源:http://www.zjzj.net/news/2/10/ ... 05ba5 收起阅读 »
文号:浙建站计[2009]28号
发布日期:2009-06-26
施行日期: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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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计[2009]28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
一、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综合费率调整系数:
二、规费费率调整系数:
三、概算费率调整系数
注: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
来源:http://www.zjzj.net/news/2/10/ ... 05ba5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