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价协〔2019〕013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文号:深价协〔2019〕013号
发布日期:2019-10-15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
深价协[2019]013号

各会员单位、相关单位:
为适应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满足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需求,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 定》(市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和协会第六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作为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会员单位执业收费的参考依据。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2019年10月15日

深圳市造价咨询业收费1.jpg

深圳市造价咨询业收费2.jpg

说明:
1、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不足5000元时,按5000元收取。
2、全过程造价控制若部分阶段的服务内容不实施,则扣减相应阶段的费率。
3、根据项目管理、技术的复杂难度情况,可计取1.1-1.3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独立的土石方、软基处理、绿化工程等简易工程可计取0.7-0.9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
4、工程主材、设备无论是否计入控制价、结算价等,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的签证变更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5、工程控制价的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难度计取0.7-1.3系数。
6、工程结算审核不执行效益收费,则在基本收费基础上增加0.2%作为结算审核收费。
7、计费基数招标控制价,结算价均不含下浮。
8、对于不跟随全过程项目咨询,单独委托的驻场服务,收费参照全过程造价咨询驻场收费模式,具体另行商议。
9、方案测算包括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测算方案不超过2次。单独委托方案测算的,按上述标准计算,新增加一次测算的,递减10%,减到50%的,不论新增多少方案,每次增加方案最低的按上述标准收费的50%计算
10、单独委托材料、设备询价的按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11、按建筑面积计算咨询费的可按上述价格折算计取。
 
附件下载: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pdf
 
 
来源:www.szcea.org.cn/notice/1050/detail?id=f8cc6d606b1fffeb016dcd650350247b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文号:深价协〔2019〕013号
发布日期:2019-10-15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
深价协[2019]013号

各会员单位、相关单位:
为适应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满足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需求,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 定》(市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和协会第六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作为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会员单位执业收费的参考依据。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2019年10月15日

深圳市造价咨询业收费1.jpg

深圳市造价咨询业收费2.jpg

说明:
1、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不足5000元时,按5000元收取。
2、全过程造价控制若部分阶段的服务内容不实施,则扣减相应阶段的费率。
3、根据项目管理、技术的复杂难度情况,可计取1.1-1.3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独立的土石方、软基处理、绿化工程等简易工程可计取0.7-0.9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
4、工程主材、设备无论是否计入控制价、结算价等,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的签证变更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5、工程控制价的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难度计取0.7-1.3系数。
6、工程结算审核不执行效益收费,则在基本收费基础上增加0.2%作为结算审核收费。
7、计费基数招标控制价,结算价均不含下浮。
8、对于不跟随全过程项目咨询,单独委托的驻场服务,收费参照全过程造价咨询驻场收费模式,具体另行商议。
9、方案测算包括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测算方案不超过2次。单独委托方案测算的,按上述标准计算,新增加一次测算的,递减10%,减到50%的,不论新增多少方案,每次增加方案最低的按上述标准收费的50%计算
10、单独委托材料、设备询价的按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11、按建筑面积计算咨询费的可按上述价格折算计取。
 
附件下载: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pdf
 
 
来源:www.szcea.org.cn/notice/1050/detail?id=f8cc6d606b1fffeb016dcd650350247b 收起阅读 »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 山东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鲁建建管字〔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08-27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文,鲁建建管字[2019]16号文,鲁建建管字【2019】16号文,鲁建建管字2019 16号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质工程分类

本通知所称的优质工程,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三类。
(一)国家级优质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二)省级优质工程包括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三)市级优质工程是指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优质工程奖。

二、取费标准

按照鲁政办字〔2019〕53号文件规定,将优质优价费用列入《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2018版)、《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和《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8版)的规费中,根据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以规费前造价为基数乘以下列费率标准计算:
山东优质工程费率.jpg

获得多个奖项时,按可计列的最高等次计算,不重复计列。

三、费用计取

(一)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并列入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计列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须招标的工程,应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计列。
(二)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等次计取;超出合同约定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创优费用,确保优质优价费用按期足额结算。
(三)除优质优价费用外,工程质量安全奖惩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四、加强创优过程监管

鼓励建设单位对创建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参建主体予以激励。要建立健全创优活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创优评选条件程序,加强创优实施过程监管。拟创建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评奖实施单位应当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创建项目基本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信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附件下载:鲁建建管字〔2019〕16号 山东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pdf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1.jpg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2.jpg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3.jpg

 
 
来源 :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鲁建建管字〔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08-27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文,鲁建建管字[2019]16号文,鲁建建管字【2019】16号文,鲁建建管字2019 16号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质工程分类

本通知所称的优质工程,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三类。
(一)国家级优质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二)省级优质工程包括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三)市级优质工程是指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优质工程奖。

二、取费标准

按照鲁政办字〔2019〕53号文件规定,将优质优价费用列入《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2018版)、《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和《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8版)的规费中,根据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以规费前造价为基数乘以下列费率标准计算:
山东优质工程费率.jpg

获得多个奖项时,按可计列的最高等次计算,不重复计列。

三、费用计取

(一)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并列入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计列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须招标的工程,应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计列。
(二)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等次计取;超出合同约定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创优费用,确保优质优价费用按期足额结算。
(三)除优质优价费用外,工程质量安全奖惩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四、加强创优过程监管

鼓励建设单位对创建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参建主体予以激励。要建立健全创优活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创优评选条件程序,加强创优实施过程监管。拟创建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评奖实施单位应当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创建项目基本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信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附件下载:鲁建建管字〔2019〕16号 山东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pdf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1.jpg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2.jpg

鲁建建管字〔2019〕16号3.jpg

 
 
来源 :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济建建管字〔2019〕68号 济南市住建局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济建建管字〔2019〕68号
发布日期:2019-09-23
济建建管字〔2019〕68号文,济建建管字【2019】68号文,济建建管字[2019]68号文,济南济建建管字2019 68号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建管字〔2019〕68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济南市现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济南市规费费率.jpg

备注:环境保护税暂列在规费中,工程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缴纳或由施工单位缴纳,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计列。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22号)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3日
 

济建建管字〔2019〕68号1.jpg

济建建管字〔2019〕68号2.jpg

 
 
来源:http://www.jngczj.com/pages/Sh ... D2086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济建建管字〔2019〕68号
发布日期:2019-09-23
济建建管字〔2019〕68号文,济建建管字【2019】68号文,济建建管字[2019]68号文,济南济建建管字2019 68号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建管字〔2019〕68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济南市现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济南市规费费率.jpg

备注:环境保护税暂列在规费中,工程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缴纳或由施工单位缴纳,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计列。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22号)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3日
 

济建建管字〔2019〕68号1.jpg

济建建管字〔2019〕68号2.jpg

 
 
来源:http://www.jngczj.com/pages/Sh ... D2086 收起阅读 »

鲁建标字〔2019〕2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19〕22号
发布日期:2019-09-17
鲁建标字〔2019〕22号文,鲁建标字[2019]22号文,鲁建标字【2019】22号文,鲁建标字2019 22号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9〕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精神,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16号)要求,现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增加优质优价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8版)、《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2018版)中的规费项目组成调整为如下内容:
山东省规费计算方法.jpg

备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工程排污费不再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该费用暂列在规费中。

二、优质优价费用自鲁建建管字〔2019〕16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费率执行该文件有关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7日

鲁建标字〔2019〕22号文1.jpg

鲁建标字〔2019〕22号文2.jpg

 
 
来源: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19〕22号
发布日期:2019-09-17
鲁建标字〔2019〕22号文,鲁建标字[2019]22号文,鲁建标字【2019】22号文,鲁建标字2019 22号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9〕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精神,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16号)要求,现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增加优质优价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8版)、《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2018版)中的规费项目组成调整为如下内容:
山东省规费计算方法.jpg

备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工程排污费不再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该费用暂列在规费中。

二、优质优价费用自鲁建建管字〔2019〕16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费率执行该文件有关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7日

鲁建标字〔2019〕22号文1.jpg

鲁建标字〔2019〕22号文2.jpg

 
 
来源: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镇建价[2019]14号 关于明确镇江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镇建价[2019]14号
发布日期:2019-07-30
施行日期:2019-01-01
镇建价【2019】14号文,镇建价2019 14号文,镇建价〔2019〕14号文
 
关于明确镇江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镇建价[2019]14号
 
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镇江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我市环境保护税的实际征收情况,现将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明确如下:

1、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

2、该规定执行前已缴纳的工程排污费,在工程结算时凭相关票据列入规费,计入工程造价。

以上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7月30日
 
 
来源:http://www.zjzjxx.cn/Home/PoliciesDetail/433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镇建价[2019]14号
发布日期:2019-07-30
施行日期:2019-01-01
镇建价【2019】14号文,镇建价2019 14号文,镇建价〔2019〕14号文
 
关于明确镇江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镇建价[2019]14号
 
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镇江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我市环境保护税的实际征收情况,现将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明确如下:

1、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

2、该规定执行前已缴纳的工程排污费,在工程结算时凭相关票据列入规费,计入工程造价。

以上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7月30日
 
 
来源:http://www.zjzjxx.cn/Home/PoliciesDetail/433 收起阅读 »

粤交基〔2019〕1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粤交基〔2019〕1302 号
发布日期:2019-06-26
施行日期:2019-06-26
粤交基〔2019〕1302号文,粤交基[2019]1302号文,粤交基【2019】1302号文,粤交基2019 1302号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19〕1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汕头、惠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 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工作,厅组织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修订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后招标的项目不再执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
函〔2008〕563号)。 
 
附件: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26日

粤交基〔2019〕1302号文1.jpg

粤交基〔2019〕1302号文2.jpg

 
附件下载:粤交基〔2019〕1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pdf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粤交基〔2019〕1302 号
发布日期:2019-06-26
施行日期:2019-06-26
粤交基〔2019〕1302号文,粤交基[2019]1302号文,粤交基【2019】1302号文,粤交基2019 1302号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19〕1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汕头、惠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 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工作,厅组织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修订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后招标的项目不再执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
函〔2008〕563号)。 
 
附件: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26日

粤交基〔2019〕1302号文1.jpg

粤交基〔2019〕1302号文2.jpg

 
附件下载:粤交基〔2019〕1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pdf 收起阅读 »

粤建市函〔2019〕108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函〔2019〕1084号
发布日期:2019-06-19
粤建市函〔2019〕1084号文,粤建市函[2019]1084号文,粤建市函【2019】1084号文,粤建市函2019 1084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9〕10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订立合同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对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物价变化等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和合理分担。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严格变更程序

(一)依法调整价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忠实履行义务,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原因,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合理调整工期。因变更施工工程的内容、标准或实施安排顺序等,引起工程工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我省工期定额标准协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确定的合理工期。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单位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职责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下同)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

三、规范施工现场履约行为

(一)落实施工单位管理职责。施工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对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依法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加强现场人员管理。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相一致。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变更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进行变更操作。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与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合同所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主要条件一致。变更技术负责人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按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程序,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借用或者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等挂靠行为。

四、强化违约责任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建设单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依法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合同,兑现合同承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依法签订合同、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以及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应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要依法及时记录。
(四)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各地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9日
 
粤建市函〔2019〕1084号文.pdf下载
 
 
来源:http://zfcxjst.gd.gov.cn/gkmlp ... .html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函〔2019〕1084号
发布日期:2019-06-19
粤建市函〔2019〕1084号文,粤建市函[2019]1084号文,粤建市函【2019】1084号文,粤建市函2019 1084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9〕10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订立合同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对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物价变化等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和合理分担。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严格变更程序

(一)依法调整价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忠实履行义务,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原因,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合理调整工期。因变更施工工程的内容、标准或实施安排顺序等,引起工程工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我省工期定额标准协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确定的合理工期。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单位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职责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下同)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

三、规范施工现场履约行为

(一)落实施工单位管理职责。施工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对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依法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加强现场人员管理。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相一致。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变更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进行变更操作。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与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合同所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主要条件一致。变更技术负责人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按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程序,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借用或者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等挂靠行为。

四、强化违约责任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建设单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依法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合同,兑现合同承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依法签订合同、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以及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应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要依法及时记录。
(四)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各地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9日
 
粤建市函〔2019〕1084号文.pdf下载
 
 
来源:http://zfcxjst.gd.gov.cn/gkmlp ... .html 收起阅读 »

桂造价[2019]19号 关于发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补充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桂造价[2019]19号
发布日期:2019-09-03
施行日期:2019-09-03
桂造价[2019]19号文,桂造价〔2019〕19号文,桂造价2019 19号文,桂造价【2019】19号文
 
关于发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补充定额的通知
桂造价[2019]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机械成孔灌注桩的钢护筒埋设及拆除施工工艺及我区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制了机械成孔灌注桩的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补充定额(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补充定额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费用定额配套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附件: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补充定额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9月3日

附件: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补充定额

一、定额说明
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桩成孔定额已包含2m钢护筒的埋设及拆除,如实际钢护筒长度超过2m时,按设计成孔桩径套用相应子目,定额已综合考虑桩身成孔增加工作宽度的钢护筒消耗量,钢护筒消耗量按成品摊销计算。钢护筒埋设设计规定不拆除或无法拆除时,定额中钢护筒按实际用量进行调整,人工和机械乘以0.9系数。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钢护筒埋设及拆除工程量按设计(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护筒埋设深度减去2m计算。
2.超过2m的钢护筒埋设及拆除部分机械成孔灌注桩桩芯混凝土工程量按钢护筒内径截面面积×(护筒埋设深度-2m)计算。

A2.4 钢护筒埋设及拆除
工作内容:准备工作,起吊就位、振动沉埋、拆除,清洗堆放等全部操作。
钢护筒埋设及拆除定额.jpg

 
 
来源:http://www.gxzjt.gov.cn/News/s ... 98929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桂造价[2019]19号
发布日期:2019-09-03
施行日期:2019-09-03
桂造价[2019]19号文,桂造价〔2019〕19号文,桂造价2019 19号文,桂造价【2019】19号文
 
关于发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补充定额的通知
桂造价[2019]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机械成孔灌注桩的钢护筒埋设及拆除施工工艺及我区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制了机械成孔灌注桩的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补充定额(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补充定额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费用定额配套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附件: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补充定额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9月3日

附件: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补充定额

一、定额说明
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桩成孔定额已包含2m钢护筒的埋设及拆除,如实际钢护筒长度超过2m时,按设计成孔桩径套用相应子目,定额已综合考虑桩身成孔增加工作宽度的钢护筒消耗量,钢护筒消耗量按成品摊销计算。钢护筒埋设设计规定不拆除或无法拆除时,定额中钢护筒按实际用量进行调整,人工和机械乘以0.9系数。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钢护筒埋设及拆除工程量按设计(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护筒埋设深度减去2m计算。
2.超过2m的钢护筒埋设及拆除部分机械成孔灌注桩桩芯混凝土工程量按钢护筒内径截面面积×(护筒埋设深度-2m)计算。

A2.4 钢护筒埋设及拆除
工作内容:准备工作,起吊就位、振动沉埋、拆除,清洗堆放等全部操作。
钢护筒埋设及拆除定额.jpg

 
 
来源:http://www.gxzjt.gov.cn/News/s ... 98929 收起阅读 »

关于公布兰州市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的通知

发文部门: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6-25
施行日期:2019-04-01
 
关于公布兰州市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的测算已完成,现公布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程序计算,调整后的材料价差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本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已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19﹞118号)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解释。

    附件: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差调整系数表.doc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5日
 
附件:兰州市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兰州市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jpg

 
 
来源:http://zjj.lanzhou.gov.cn/art/ ... .html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6-25
施行日期:2019-04-01
 
关于公布兰州市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的测算已完成,现公布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程序计算,调整后的材料价差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本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已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19﹞118号)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解释。

    附件: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差调整系数表.doc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5日
 
附件:兰州市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兰州市2019年第二季度二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jpg

 
 
来源:http://zjj.lanzhou.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关于公布兰州市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6-25
施行日期:2019-01-01
兰州市2019年人工费指导价发文

关于公布兰州市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现发布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价差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13〕58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一、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解释。

附表:兰州市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5日
 
​附表:兰州市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
兰州市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jpg



来源:http://zjj.lanzhou.gov.cn/art/ ... .html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6-25
施行日期:2019-01-01
兰州市2019年人工费指导价发文

关于公布兰州市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现发布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价差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13〕58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一、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解释。

附表:兰州市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5日
 
​附表:兰州市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
兰州市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jpg



来源:http://zjj.lanzhou.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