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建管〔2019〕62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湛建管〔2019〕62号
发布日期:2019-04-04
湛建管〔2019〕62号文,湛建管[2019]62号文,湛建管【2019】62号文,湛建管2019 62号文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事项的通知
湛建管〔2019〕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事项,结合本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计价程序
(一)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
(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其中“规费''项目暂为0元。
二、定额动态人工费调整糸数为0.9,之后各时期定颞人工费调整糸数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水平进行测算并发布。
三、施工机具费中人工费调整糸数为0.9;
材料(含机具费中可调价材料)单价,详见《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四、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绿色施工(含扬尘污染防治)、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等,其费用为不可克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
概预算时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
不满足绿色施工标准或不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施工的工程,数计算部分,结算时对其中因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项问题的,应分别按相应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基本费率的11.67%计算扣减,因用工实名管理项问题的按基本费率的4%扣减。
五、措施其他项目、其他项目的费用,概预算时按照定额规定计价。结算时对其中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六、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为9%。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作调整。
七、计价软件必频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我市计价规定配套,并接受动态监管。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湛建管2019_62号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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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湛建管〔2019〕62号
发布日期:2019-04-04
湛建管〔2019〕62号文,湛建管[2019]62号文,湛建管【2019】62号文,湛建管2019 62号文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事项的通知
湛建管〔2019〕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事项,结合本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计价程序
(一)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
(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其中“规费''项目暂为0元。
二、定额动态人工费调整糸数为0.9,之后各时期定颞人工费调整糸数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水平进行测算并发布。
三、施工机具费中人工费调整糸数为0.9;
材料(含机具费中可调价材料)单价,详见《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四、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绿色施工(含扬尘污染防治)、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等,其费用为不可克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
概预算时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
不满足绿色施工标准或不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施工的工程,数计算部分,结算时对其中因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项问题的,应分别按相应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基本费率的11.67%计算扣减,因用工实名管理项问题的按基本费率的4%扣减。
五、措施其他项目、其他项目的费用,概预算时按照定额规定计价。结算时对其中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六、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为9%。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作调整。
七、计价软件必频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我市计价规定配套,并接受动态监管。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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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价发〔2019〕15号 江西省关于明确在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文号:赣建价发〔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09-25
赣建价发〔2019〕15号文,赣建价发【2019】15号文,赣建价发[2019]15号文,赣建价发2019 15号文件
 
关于明确在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建价发〔2019〕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赣建价〔2018〕5号),科学正确地做好全省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现就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19年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中的综合工日单价应与2017版《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同步进行调整。

二、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日应一并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三、装饰工程因超高按系数计算的人工降效费用和人工垂直运输费不得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四、安装定额中按系数计算的人工费不得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特此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2019年9月25日
 
 
 
来源:http://zjt.jiangxi.gov.cn/ztzl ... 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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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文号:赣建价发〔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09-25
赣建价发〔2019〕15号文,赣建价发【2019】15号文,赣建价发[2019]15号文,赣建价发2019 15号文件
 
关于明确在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建价发〔2019〕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赣建价〔2018〕5号),科学正确地做好全省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现就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19年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中的综合工日单价应与2017版《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同步进行调整。

二、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日应一并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三、装饰工程因超高按系数计算的人工降效费用和人工垂直运输费不得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四、安装定额中按系数计算的人工费不得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特此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2019年9月25日
 
 
 
来源:http://zjt.jiangxi.gov.cn/ztzl ... 5.htm 收起阅读 »

关于发布《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8-06-29
施行日期:2018-06-29
 
关于发布《珠海市施工围挡AI补充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178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通知》(珠规建质〔2018〕17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珠海市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2017年11月试行版),我站组织编制了《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现予以发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珠市施工围挡AI补充子目》(试行)协商调整施工围挡工程造价,以工程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
二、在本文发布之前已经中标但尚耒开工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协商调整施工围挡工程造价,以工程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
三、在本文发布之前已进入招标程序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标答疑会上按照《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明确施工围挡造价调整办法,结算时调整施工围挡造价。
四、在本文发布之后尚未进入招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招标控制价按照《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编制。
五、本《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试用期一年。
附件:
1.《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编制说明
2.《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
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附件打包下载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06-29

珠海市施工围挡定额子目发文1.jpg

珠海市施工围挡定额子目发文2.jpg

 来源:http://www.zhjgzx.com/WxCustomContent/3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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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8-06-29
施行日期:2018-06-29
 
关于发布《珠海市施工围挡AI补充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178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通知》(珠规建质〔2018〕17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珠海市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2017年11月试行版),我站组织编制了《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现予以发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珠市施工围挡AI补充子目》(试行)协商调整施工围挡工程造价,以工程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
二、在本文发布之前已经中标但尚耒开工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协商调整施工围挡工程造价,以工程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
三、在本文发布之前已进入招标程序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标答疑会上按照《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明确施工围挡造价调整办法,结算时调整施工围挡造价。
四、在本文发布之后尚未进入招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招标控制价按照《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编制。
五、本《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试用期一年。
附件:
1.《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编制说明
2.《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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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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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19〕100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19〕100号
发布日期:2019-09-03
施行日期:2019-10-01
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穗建造价2019 100号文,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件,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发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9〕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完善我市市政工程计价依据,我站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执行,并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配套使用。2019年10月1日前巳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约定执行。
二、《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中通用工程章节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综合管廊、园林绿化、安装、城市轨道等建设工程,与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综合定额配套使用。
三、从2019年10月1日起,《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穗建造价〔2019〕39号)停止执行。
四、《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发布、解释、勘误、补充、修订均由我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9月3日
 
抄送: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发 
附件下载:
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通知.pdf
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pdf下载
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1.jpg

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2.jpg

 
 
来源:http://zfcj.gz.gov.cn/gzcc/gcz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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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19〕100号
发布日期:2019-09-03
施行日期:2019-10-01
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穗建造价2019 100号文,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件,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发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9〕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完善我市市政工程计价依据,我站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执行,并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配套使用。2019年10月1日前巳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约定执行。
二、《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中通用工程章节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综合管廊、园林绿化、安装、城市轨道等建设工程,与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综合定额配套使用。
三、从2019年10月1日起,《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穗建造价〔2019〕39号)停止执行。
四、《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发布、解释、勘误、补充、修订均由我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9月3日
 
抄送: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发 
附件下载:
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通知.pdf
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pdf下载
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1.jpg

穗建造价〔2019〕100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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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价[2014]18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4〕18号号文,甬建价[2014]18号​文,甬建价【2014】18号​文,甬建价2014 18号​文件
发布日期:2013-03-27
施行日期:2014-04-01
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建价[2014]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我市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我处制定了《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应按《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已在建的工程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三、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处反映。 

    附件: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doc  (点击下载)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3月27日
 
 
来源:http://www.nbzj.net/News_view. ... %3D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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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4〕18号号文,甬建价[2014]18号​文,甬建价【2014】18号​文,甬建价2014 18号​文件
发布日期:2013-03-27
施行日期:2014-04-01
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建价[2014]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我市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我处制定了《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应按《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已在建的工程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三、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处反映。 

    附件: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doc  (点击下载)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3月27日
 
 
来源:http://www.nbzj.net/News_view. ... %3D55 收起阅读 »

粤标定函〔2019〕194号 关于珠海博物馆布展设计与施工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发布日期:2019-08-29
文号:粤标定函〔2019〕194号文,粤标定函[2019]194号文,粤标定函【2019】194号,粤标定函2019 194号文
 
关于珠海博物馆布展设计与施工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19〕194号
 
珠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博物馆布展设计与施工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1月30日签订的《珠海博物馆布展设计与施工承包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JHT-LG-201502)显示,本项目地点在珠海市情侣路文化公园南部,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发包人珠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办方)、苏州金螳螂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员一)、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二)负责设计与施工。承包范围为博物馆序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珠海博物馆展陈面积约6868m范围的陈展工程,珠海博物馆布展工程、博物馆序厅及公共区域等的设计与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经珠海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博物馆布展工程施工图预算价(扣除暂列金额)为布展工程包干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博物馆序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博物馆布展工程施工及博物馆序厅及公共区域及博物馆展陈标识工程(本合同中统称珠海博物馆布展工程施工)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合同工期为2015年9月30日前完工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双方未提供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相关资料,且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珠海市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为依据,判定项目仍处于预算核对阶段,则依据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套用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相关专业定额及配套计价方法作为解决争议的遵循原则。
一、关于搭设高度为13~16m的满堂脚手架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满堂脚手架搭设高度为13~16m,双方认为搭设高度10m以上脚手架参照市场价计价。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下册)第1201页脚手架一般说明“第9条定额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子目适用于搭设高度10m以内;搭设高度超过10m时,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确定”,因此,我们认为本项目满堂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10m,则满堂脚手架整体(并非只有超过10m以上部分)按双方审定的施工方案确定价格,具体计价方法应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若无约定则由双方协商明确。
二、关于双排脚手架执行定额的争议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下册)第1202页单独装饰工程脚手架说明“外走廊、阳台的外墙、走廊柱及独立柱的砌筑、捣制、装饰和外墙内面装饰的脚手架,高度在3.6m以内的按活动脚手架子目执行,高度超过3.6m的按单排脚手架子目执行”。本工程审批的施工方案中采用双排脚手架,在执行定额子目方面,双方认为应执行此说明规定并按施工方案调整相应定额。我站认为,上述说明只适用于单独装饰工程施工时使用活动脚手架和单排脚手架的计价规则,本工程采用的双排脚手架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并无相应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三、关于定额计价结果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的调整方法争议
本项目为单独装饰工程,合同规定施工图预算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对于定额脚手架单价与市场价存在偏差的情况,发包人认为搭设高度低于10m的脚手架应执行定额相应子目计价,承包人则认为搭设高度低于10m的脚手架应按市场价调整。我站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的脚手架定额子目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结合各种因素编制的,树料主要考虑为周转性材料,其消耗量是按合理的摊销数量考虑的,并非一次性购买的使用量,亦非次性投入价格;且来函中提及的高于定额价的脚手架市场价并未提供相关价格构成或分析资料,无法论证其合理性,与定额按摊销次数考虑的材料综合价之间不具备可比性,故在未有合理依据支撑下,或未有相应的定额勘误文件下,本工程的脚手架按定额计价方式执行,相应的定额子目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8月29日

粤标定函2019_194号文1.jpg

粤标定函2019_194号文2.jpg

粤标定函2019_194号文3.jpg

 
 
来源:http://www.gdcost.com/ViewMess ... 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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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发布日期:2019-08-29
文号:粤标定函〔2019〕194号文,粤标定函[2019]194号文,粤标定函【2019】194号,粤标定函2019 194号文
 
关于珠海博物馆布展设计与施工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19〕194号
 
珠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博物馆布展设计与施工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1月30日签订的《珠海博物馆布展设计与施工承包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JHT-LG-201502)显示,本项目地点在珠海市情侣路文化公园南部,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发包人珠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办方)、苏州金螳螂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员一)、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二)负责设计与施工。承包范围为博物馆序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珠海博物馆展陈面积约6868m范围的陈展工程,珠海博物馆布展工程、博物馆序厅及公共区域等的设计与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经珠海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博物馆布展工程施工图预算价(扣除暂列金额)为布展工程包干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博物馆序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博物馆布展工程施工及博物馆序厅及公共区域及博物馆展陈标识工程(本合同中统称珠海博物馆布展工程施工)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合同工期为2015年9月30日前完工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双方未提供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相关资料,且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珠海市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为依据,判定项目仍处于预算核对阶段,则依据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套用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相关专业定额及配套计价方法作为解决争议的遵循原则。
一、关于搭设高度为13~16m的满堂脚手架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满堂脚手架搭设高度为13~16m,双方认为搭设高度10m以上脚手架参照市场价计价。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下册)第1201页脚手架一般说明“第9条定额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子目适用于搭设高度10m以内;搭设高度超过10m时,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确定”,因此,我们认为本项目满堂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10m,则满堂脚手架整体(并非只有超过10m以上部分)按双方审定的施工方案确定价格,具体计价方法应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若无约定则由双方协商明确。
二、关于双排脚手架执行定额的争议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下册)第1202页单独装饰工程脚手架说明“外走廊、阳台的外墙、走廊柱及独立柱的砌筑、捣制、装饰和外墙内面装饰的脚手架,高度在3.6m以内的按活动脚手架子目执行,高度超过3.6m的按单排脚手架子目执行”。本工程审批的施工方案中采用双排脚手架,在执行定额子目方面,双方认为应执行此说明规定并按施工方案调整相应定额。我站认为,上述说明只适用于单独装饰工程施工时使用活动脚手架和单排脚手架的计价规则,本工程采用的双排脚手架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并无相应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三、关于定额计价结果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的调整方法争议
本项目为单独装饰工程,合同规定施工图预算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对于定额脚手架单价与市场价存在偏差的情况,发包人认为搭设高度低于10m的脚手架应执行定额相应子目计价,承包人则认为搭设高度低于10m的脚手架应按市场价调整。我站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的脚手架定额子目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结合各种因素编制的,树料主要考虑为周转性材料,其消耗量是按合理的摊销数量考虑的,并非一次性购买的使用量,亦非次性投入价格;且来函中提及的高于定额价的脚手架市场价并未提供相关价格构成或分析资料,无法论证其合理性,与定额按摊销次数考虑的材料综合价之间不具备可比性,故在未有合理依据支撑下,或未有相应的定额勘误文件下,本工程的脚手架按定额计价方式执行,相应的定额子目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8月29日

粤标定函2019_194号文1.jpg

粤标定函2019_194号文2.jpg

粤标定函2019_194号文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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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3
施行日期:2013-09-23
文号: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 445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引导和激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86号)文件精神,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符合优质工程评选范围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创优目标和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待优质工程专业奖项评定后单独计算,按含税费用考虑。其中,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按该费用之前的工程造价为计算基数;安装工程(含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定额人工费及定额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项是指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设区市)。各等级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优质工程增加费将根据不同获奖等级实行费率和限额双重控制。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增加费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增加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增加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未获奖或获奖不在等级奖项范围的,不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获奖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奖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实际获奖等级对应工程费率的85%计算。

    五、本通知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
    附件二:工程专业获奖范围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
 
附件一: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
宁波市优质工程增加费用计取标准.jpg

附件二:工程专业奖项范围
    1、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詹天佑奖
    2、省级:“钱江杯”
    3、市级:“甬江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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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3
施行日期:2013-09-23
文号: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 445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引导和激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86号)文件精神,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符合优质工程评选范围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创优目标和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待优质工程专业奖项评定后单独计算,按含税费用考虑。其中,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按该费用之前的工程造价为计算基数;安装工程(含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定额人工费及定额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项是指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设区市)。各等级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优质工程增加费将根据不同获奖等级实行费率和限额双重控制。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增加费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增加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增加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未获奖或获奖不在等级奖项范围的,不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获奖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奖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实际获奖等级对应工程费率的85%计算。

    五、本通知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
    附件二:工程专业获奖范围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
 
附件一: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
宁波市优质工程增加费用计取标准.jpg

附件二:工程专业奖项范围
    1、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詹天佑奖
    2、省级:“钱江杯”
    3、市级:“甬江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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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 宁波市发改委、住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05
施行日期:2013-07-05
文号: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 320号文件,宁波市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象山县、宁海县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和有效投入,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95号令)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等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详见附表。

    二、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轨道交通、建筑加固等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和竣工结算等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以不低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限费率进行报价,招标控制价应按调整后的中值费率进行编制;直接发承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和计取标准,其计取标准应当不低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限费率。

    四、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与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二者之和不得高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上限费率计算值。

    五、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5日

附: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
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jpg

注:1、上表所列调整系数是以《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基数调整的,调整后费率的小数保留位数应与原费率小数位数一致。
       2、脚手架定额中安全网等不足部分和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临时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费用因素已在调整系数中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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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05
施行日期:2013-07-05
文号: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文,甬发改投资2013 320号文件,宁波市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象山县、宁海县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和有效投入,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95号令)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等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详见附表。

    二、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轨道交通、建筑加固等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和竣工结算等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以不低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限费率进行报价,招标控制价应按调整后的中值费率进行编制;直接发承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和计取标准,其计取标准应当不低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限费率。

    四、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与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二者之和不得高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上限费率计算值。

    五、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5日

附: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
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jpg

注:1、上表所列调整系数是以《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基数调整的,调整后费率的小数保留位数应与原费率小数位数一致。
       2、脚手架定额中安全网等不足部分和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临时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费用因素已在调整系数中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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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价[2013]65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甬建价〔2013〕65号文,甬建价[2013]65号​文,甬建价【2013】65号​文,甬建价2013 65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3〕65号
发布日期:2013-06-30
执行日期:2013-07-01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甬建价〔2013〕65号
 
各有关单位:
    静钻根植桩工艺已在我市应用,为了规范静钻根植桩的计价,我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标准和施工实际,测算、编制了“静钻根植桩”相关补充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各地各单位在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反映,以便修整。


    附件:1、 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说明及计算规则 
          2、 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
          3、 履带式单轴钻孔机、水泥浆系统补充台班费用定额(试行)
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附件打包下载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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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价〔2013〕65号文,甬建价[2013]65号​文,甬建价【2013】65号​文,甬建价2013 65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13〕65号
发布日期:2013-06-30
执行日期:2013-07-01
 
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甬建价〔2013〕65号
 
各有关单位:
    静钻根植桩工艺已在我市应用,为了规范静钻根植桩的计价,我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标准和施工实际,测算、编制了“静钻根植桩”相关补充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各地各单位在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反映,以便修整。


    附件:1、 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说明及计算规则 
          2、 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
          3、 履带式单轴钻孔机、水泥浆系统补充台班费用定额(试行)
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附件打包下载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3年6月30日
 
 
来源:http://www.nbzj.net/News_view. ... %3D55 收起阅读 »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布日期:2012-05-2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计价活动中有关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以及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国家、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义乌市造价管理站做好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当事人对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答复、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站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应附上向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时同样的资料以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意见。

   第六条 属于计价依据、造价政策上已经明确的内容,工作人员应在当事人电话咨询中及时回复。对于电话中难以判断的,应要求当事人携带必要的资料到现场陈述,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同时到场,工作人员根据陈述作出判断予以解释或答复。

   第七条 涉及工程计价纠纷的,造价管理机构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持咨询函和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联系单等相关资料同时到场。对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问题,应由司法部门或者仲裁机关出具书面委托函或咨询函。

   第八条 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纠纷调解中涉及一般性技术政策问题以口头解释为主要答复形式。

   若当事人提交书面咨询函并要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客观公正地撰写书面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出具,并做好留档备查。

   遇到特殊、疑难或重大问题,省或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组织集体研究。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的应及时与省站沟通,统一口径后作出答复。

   第九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上述工作的流程、时间、联系方式。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充分体现服务意识,落实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细心解释、公正办事,不得对咨询当事人采取推诿、置之不理,对能及时回答的应当场及时解决,对不能当场解决或者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应明确告知或予以转办。

   第十一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中有关资料的保管,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将本地区计价依据解释的有关情况上报省站,并附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复印件。省站对各地解释、答复意见进行分析、汇总,对其中的共性问题形成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纠纷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贿赂。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站负责解释。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省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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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布日期:2012-05-2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计价活动中有关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以及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国家、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义乌市造价管理站做好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当事人对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答复、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站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应附上向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时同样的资料以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意见。

   第六条 属于计价依据、造价政策上已经明确的内容,工作人员应在当事人电话咨询中及时回复。对于电话中难以判断的,应要求当事人携带必要的资料到现场陈述,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同时到场,工作人员根据陈述作出判断予以解释或答复。

   第七条 涉及工程计价纠纷的,造价管理机构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持咨询函和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联系单等相关资料同时到场。对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问题,应由司法部门或者仲裁机关出具书面委托函或咨询函。

   第八条 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纠纷调解中涉及一般性技术政策问题以口头解释为主要答复形式。

   若当事人提交书面咨询函并要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客观公正地撰写书面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出具,并做好留档备查。

   遇到特殊、疑难或重大问题,省或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组织集体研究。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的应及时与省站沟通,统一口径后作出答复。

   第九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上述工作的流程、时间、联系方式。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充分体现服务意识,落实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细心解释、公正办事,不得对咨询当事人采取推诿、置之不理,对能及时回答的应当场及时解决,对不能当场解决或者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应明确告知或予以转办。

   第十一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中有关资料的保管,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将本地区计价依据解释的有关情况上报省站,并附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复印件。省站对各地解释、答复意见进行分析、汇总,对其中的共性问题形成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纠纷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贿赂。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站负责解释。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省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