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字[2020]9号 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建字〔2020〕9号文,赣建字[2020]9号文,赣建字(2020)9号文,赣建字【2020】9号文,赣建字2020 9号文件发文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字[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12-08
执行日期:2020-12-08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建字[2020]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现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督,完善工程结算过程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它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均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对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九、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项目的剩余工程款,一般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一、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的,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者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十四、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不断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有力地推动全省施工过程结算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五、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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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字[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12-08
执行日期: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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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字[2020]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现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督,完善工程结算过程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它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均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对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九、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项目的剩余工程款,一般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一、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的,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者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十四、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不断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有力地推动全省施工过程结算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五、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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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站计〔2020〕1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及动态调整补充》的通知
浙建站计〔2020〕11号文,浙建站计【2020】11号文,浙建站计[2020]11号文,浙建站计2020 11号文件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计〔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12-29
执行日期:2021-0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及动态调整补充》的通知
浙建站计〔2020〕11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妥善解决计价依据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相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部分定额的调整和补充印发给你们。动态调整和补充的定额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及动态调整补充》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12月29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8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及动态调整补充
一、《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一)综合解释(二)
1、第二章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中锚杆、锚索支护的2-76、2-77岩石层钻孔增加费定额子目,其岩石层应如何进行界定?
答:参照第三章桩基工程说明三所规定的鉴别标准进行界定。
2、第二章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中以现浇现拌混凝土编制的2-85~2-90喷射混凝土护坡定额子目,实际采用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时,应如何进行调整换算?
答:定额中2-85~2-90喷射混凝土护坡定额子目,实际采用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时,除混凝土价格换算外,应扣除定额中混凝土搅拌机的台班用量和根据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5-35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定额子目以现拌混凝土消耗量所计算的人工数量。
3、第三章桩基工程中成孔灌注桩“泥浆(渣土)工程量计算表”的泥浆为何不按泥浆体积而以成孔体积进行计算?
答:为统一泥浆与渣土的计算口径,简化泥浆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泥浆池建造和拆除、泥浆运输、泥浆固化处理等涉及泥浆费用计算的相应定额,均以成孔体积为基数进行测算、编制,其工程数量应以成孔工程量进行计算。
4、第三章桩基工程中成孔灌注桩“泥浆(渣土)工程量计算表”中的泥浆工程量指的是泥浆固化前的工程量还是固化后的工程量?
答:是指泥浆固化后的工程量。
5、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超危支撑架定额,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2018]31号文件进行编制,适用于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但所列定额子目(5-190、5-191)仅按满堂式支架的高度区间以8m<H≤16m、16m<H≤21m设置步距,若发生超跨度或超荷载却不超高的情况是否可以套用该定额?
答: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套用5-190定额子目,结算时根据专项方案计算。
6、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5-196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安装子目,其板底所需临时支撑,定额以立支撑杆件(专用成套支撑)、垫木及水平拉接钢支撑进行编制(板底以杆件顶部垫木搁置),实际施工时,遇要求采用类似现浇混凝土板模板支撑体系的(板底以支撑顶部复合木模搁置),其费用应如何调整?
答: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安装时,遇板底支撑体系要求采用类似现浇混凝土板模板支撑体系的,其费用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套用5-196叠合板安装定额时,扣除定额内临时支撑体系所需垫木、立支撑杆件、零星卡具、钢支撑等的用量,人工用量乘以系数0.50;
2)叠合楼板安装所需模板工程量按叠合楼板面积乘以0.65系数计算,套用5-144现浇混凝土板复合木模定额;叠合楼板之间的后浇混凝土板带模板不另计算;
3)搁置叠合楼板所需全断面混凝土后浇梁的模板,按接触面积套用5-131现浇混凝土矩形梁复合木模定额。
7、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后浇混凝土的5-231叠合梁、板定额子目,是否适用于预制混凝土叠合板上部整层浇捣的现浇混凝土?
答:5-231叠合梁、板定额子目适用于预制混凝土梁、墙、叠合板的顶部及上部搁置叠合板的全断面混凝土后浇梁。
(二)动态调整(一)
1、P182: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中钢楼(承)板安装的6-53、6-54定额子目调整如下:
材料栏中“热轧薄钢板”的计量单位由m2调整为t,材料单价由20.30调整为3808.00,材料消耗量由20.670调整为0.110,定额基价由9909.95、9612.40分别调整为9909.23、9611.68,材料费由7043.26、7417.18分别调整为7042.54、7416.46。
2、P342: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墙面一般抹灰的12-6定额子目停止使用,轻质墙的一般抹灰应根据其内、外墙分布部位分别套用12-1、12-2相应定额。
3、P431: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裱糊的14-151~14-162定额子目取消材料“酚醛清漆”和“溶剂油”,增加“墙纸专用胶粉”(消耗量12kg/100m2)、“水”(消耗量0.024m3/100m2)。调整后的定额子目如下:
(三)勘误
1、P49:第三章桩基工程说明十二~十四条、十六条中“……相应项目人工、机械……”调整为“……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机械……”﹔第十五条中“……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机械……”调整为“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
2、P427: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金属面油漆的14-118~14-121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取消“刮腻子”。
3、P435: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说明四的第3点删除。
4、P506:第十七章构筑物、附属工程中铺贴地坪块、草皮砖的注2.“地坪块下砂基层或砂浆基层的厚度分别按60mm或20mm考虑,设计不同时,基层材料用量按比例调整,其余不变。”修改为“地坪块下砂基层或砂浆基层的厚度分别按60mm或20mm考虑,设计不同时,基层材料用量及搅拌机台班按比例调整,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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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装工程
(一)《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综合解释(二)
1、截面大于70mm’(3芯及3芯以上)的铜或铜合金护套或波纹铜护套的矿物绝缘电缆如何套用定额?
答:截面95mm2以下(3芯及3芯以上)的铜或铜合金护套或波纹铜护套的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执行35mm2以下(3芯及3芯以上)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其电缆头制作安装执行35mm2以下多芯矿物绝缘电缆头制作安装的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
2、充电桩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根据安装方式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成套配电箱安装的相应定额。
3、配电房内低压成套配电柜安装定额是否包括柜间母线的制安?
答:配电房内低压成套配电柜安装不包括柜间母线安装,柜间母线安装执行母线安装的相应定额。
4、10kV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中,如电缆采用交流耐压试验,定额应如何调整?
答:10kV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定额是按电缆直流耐压试验及泄露试验来考虑的。实际工程如电缆采用交流耐压试验,依据调试报告,执行10kV以下交流供电系统调试4-14-13~4-14-15的相应定额,机械乘以系数1.5,其余不变。
5、固定式挡烟垂壁定额7-2-161,计量单位为m,请明确定额中挡烟垂壁的高度?
答:定额中固定式挡烟垂壁高度按500mm考虑。
6、成套轻便消防水龙箱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成套轻便消防水龙箱安装,执行第九册《消防工程》室内消火栓(单栓DN65)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6。
7、消防电源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主机、防火门监控主机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消防电源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主机、防火门监控主机安装执行第九册《消防工程》9-4-27“报警联动一体机安装”64点以下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5。
8、给水系统中电子除垢仪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电子除垢仪安装执行第十册水处理器安装的相应定额。
9、在管井(封闭式管廊内)里安装风管,如何考虑人工降效?
答:在管井(封闭式管廊内)里安装风管,相应风管、阀门安装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1.20。
10、螺纹水表组成安装(DN50以内、DN80以内、DN100以内)如何套用定额?
答:螺纹水表组成安装(DN50 以内、DN80 以内、DN100以内)执行10B-2-1~10B-2-3定额。
(二)动态调整(一)
1、《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十三册《通用项目和措施项目工程》第二章“措施项目工程”定额基价中,以“元”为单位的“周转性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消耗量乘以系数1.07。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第六章措施项目工程定额基价中,以“元”为单位的“周转性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消耗量乘以系数1.07。
2、《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十三册《通用项目和措施项目工程》第一章“通用项目工程”中:一般管架制作安装项目(单件质量100kg 以上),执行13B-1-1~13B-1-2定额。木垫式管架及弹簧式管架制作安装不再区分单件质量大小,执行13-1-33~13-1-36子目,其中安装人工消耗量均调整为1.70工日。原第十三册第一章“通用项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第六条“管道支架制作安装项目,如单件质量大于100kg时,应执行本章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相应项目”废止。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浙江省造价站官网。
三、《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一)综合解释(二)
1、《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一册通用项目,P51,1-244~245咬合灌注桩是否适用于采用硬切咬合桩?
答: 1-244~245咬合灌注桩定额按软切咬合桩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补充。
2、《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一册通用项目,P64,1-282~283拉杆定额适用范围?
答:拉杆适用于桥梁工程中的钢筋拉杆,混凝土路面板块中的钢筋拉杆套用普通钢筋相关子目。
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二册道路工程,PB,计算规则二、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固面积以“m”计算,“加固面积”是否指的是预压顶面面积?
答:“加固面积”指预压底面面积。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二册道路工程,P8,计算规则九、路基填筑应按填筑体积以“m3”计算。如遇到宕渣等路基填筑,沉降是否可另行计算,若可计,工程量该如何确定?
答:如遇到宕渣等路基填筑,设计明确沉降深度的,沉降工程量按设计另计,设计不明确的,沉降深度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工程实际协商确定。
5、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六册排水工程,P223,说明三、5.混凝土池壁、柱〈梁)、池盖项目按在设计室外地坪以上3.6m以内编制,如超过3.6m者按以下规定调整。超过3.6m者调整的范围是指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所有内容还是超过3.6m 以上的内容?
答:超过3.6m者调整的范围包括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所有内容。
(二)勘误
四、《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勘误
附件下载:浙建站计〔2020〕1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及动态调整补充》的通知.pdf
本文作为浙江省2018定额解释和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浙江省造价总站官网http://www.zjzj.net/news/2/10/ ... a4c8e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计〔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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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及动态调整补充》的通知
浙建站计〔2020〕11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妥善解决计价依据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相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部分定额的调整和补充印发给你们。动态调整和补充的定额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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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12月29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8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及动态调整补充
一、《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一)综合解释(二)
1、第二章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中锚杆、锚索支护的2-76、2-77岩石层钻孔增加费定额子目,其岩石层应如何进行界定?
答:参照第三章桩基工程说明三所规定的鉴别标准进行界定。
2、第二章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中以现浇现拌混凝土编制的2-85~2-90喷射混凝土护坡定额子目,实际采用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时,应如何进行调整换算?
答:定额中2-85~2-90喷射混凝土护坡定额子目,实际采用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时,除混凝土价格换算外,应扣除定额中混凝土搅拌机的台班用量和根据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5-35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定额子目以现拌混凝土消耗量所计算的人工数量。
3、第三章桩基工程中成孔灌注桩“泥浆(渣土)工程量计算表”的泥浆为何不按泥浆体积而以成孔体积进行计算?
答:为统一泥浆与渣土的计算口径,简化泥浆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泥浆池建造和拆除、泥浆运输、泥浆固化处理等涉及泥浆费用计算的相应定额,均以成孔体积为基数进行测算、编制,其工程数量应以成孔工程量进行计算。
4、第三章桩基工程中成孔灌注桩“泥浆(渣土)工程量计算表”中的泥浆工程量指的是泥浆固化前的工程量还是固化后的工程量?
答:是指泥浆固化后的工程量。
5、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超危支撑架定额,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2018]31号文件进行编制,适用于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但所列定额子目(5-190、5-191)仅按满堂式支架的高度区间以8m<H≤16m、16m<H≤21m设置步距,若发生超跨度或超荷载却不超高的情况是否可以套用该定额?
答: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套用5-190定额子目,结算时根据专项方案计算。
6、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5-196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安装子目,其板底所需临时支撑,定额以立支撑杆件(专用成套支撑)、垫木及水平拉接钢支撑进行编制(板底以杆件顶部垫木搁置),实际施工时,遇要求采用类似现浇混凝土板模板支撑体系的(板底以支撑顶部复合木模搁置),其费用应如何调整?
答: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安装时,遇板底支撑体系要求采用类似现浇混凝土板模板支撑体系的,其费用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套用5-196叠合板安装定额时,扣除定额内临时支撑体系所需垫木、立支撑杆件、零星卡具、钢支撑等的用量,人工用量乘以系数0.50;
2)叠合楼板安装所需模板工程量按叠合楼板面积乘以0.65系数计算,套用5-144现浇混凝土板复合木模定额;叠合楼板之间的后浇混凝土板带模板不另计算;
3)搁置叠合楼板所需全断面混凝土后浇梁的模板,按接触面积套用5-131现浇混凝土矩形梁复合木模定额。
7、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后浇混凝土的5-231叠合梁、板定额子目,是否适用于预制混凝土叠合板上部整层浇捣的现浇混凝土?
答:5-231叠合梁、板定额子目适用于预制混凝土梁、墙、叠合板的顶部及上部搁置叠合板的全断面混凝土后浇梁。
(二)动态调整(一)
1、P182: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中钢楼(承)板安装的6-53、6-54定额子目调整如下:
材料栏中“热轧薄钢板”的计量单位由m2调整为t,材料单价由20.30调整为3808.00,材料消耗量由20.670调整为0.110,定额基价由9909.95、9612.40分别调整为9909.23、9611.68,材料费由7043.26、7417.18分别调整为7042.54、7416.46。
2、P342: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墙面一般抹灰的12-6定额子目停止使用,轻质墙的一般抹灰应根据其内、外墙分布部位分别套用12-1、12-2相应定额。
3、P431: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裱糊的14-151~14-162定额子目取消材料“酚醛清漆”和“溶剂油”,增加“墙纸专用胶粉”(消耗量12kg/100m2)、“水”(消耗量0.024m3/100m2)。调整后的定额子目如下:
(三)勘误
1、P49:第三章桩基工程说明十二~十四条、十六条中“……相应项目人工、机械……”调整为“……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机械……”﹔第十五条中“……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机械……”调整为“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
2、P427: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金属面油漆的14-118~14-121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取消“刮腻子”。
3、P435: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说明四的第3点删除。
4、P506:第十七章构筑物、附属工程中铺贴地坪块、草皮砖的注2.“地坪块下砂基层或砂浆基层的厚度分别按60mm或20mm考虑,设计不同时,基层材料用量按比例调整,其余不变。”修改为“地坪块下砂基层或砂浆基层的厚度分别按60mm或20mm考虑,设计不同时,基层材料用量及搅拌机台班按比例调整,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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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装工程
(一)《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综合解释(二)
1、截面大于70mm’(3芯及3芯以上)的铜或铜合金护套或波纹铜护套的矿物绝缘电缆如何套用定额?
答:截面95mm2以下(3芯及3芯以上)的铜或铜合金护套或波纹铜护套的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执行35mm2以下(3芯及3芯以上)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其电缆头制作安装执行35mm2以下多芯矿物绝缘电缆头制作安装的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
2、充电桩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根据安装方式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成套配电箱安装的相应定额。
3、配电房内低压成套配电柜安装定额是否包括柜间母线的制安?
答:配电房内低压成套配电柜安装不包括柜间母线安装,柜间母线安装执行母线安装的相应定额。
4、10kV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中,如电缆采用交流耐压试验,定额应如何调整?
答:10kV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定额是按电缆直流耐压试验及泄露试验来考虑的。实际工程如电缆采用交流耐压试验,依据调试报告,执行10kV以下交流供电系统调试4-14-13~4-14-15的相应定额,机械乘以系数1.5,其余不变。
5、固定式挡烟垂壁定额7-2-161,计量单位为m,请明确定额中挡烟垂壁的高度?
答:定额中固定式挡烟垂壁高度按500mm考虑。
6、成套轻便消防水龙箱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成套轻便消防水龙箱安装,执行第九册《消防工程》室内消火栓(单栓DN65)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6。
7、消防电源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主机、防火门监控主机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消防电源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主机、防火门监控主机安装执行第九册《消防工程》9-4-27“报警联动一体机安装”64点以下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5。
8、给水系统中电子除垢仪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电子除垢仪安装执行第十册水处理器安装的相应定额。
9、在管井(封闭式管廊内)里安装风管,如何考虑人工降效?
答:在管井(封闭式管廊内)里安装风管,相应风管、阀门安装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1.20。
10、螺纹水表组成安装(DN50以内、DN80以内、DN100以内)如何套用定额?
答:螺纹水表组成安装(DN50 以内、DN80 以内、DN100以内)执行10B-2-1~10B-2-3定额。
(二)动态调整(一)
1、《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十三册《通用项目和措施项目工程》第二章“措施项目工程”定额基价中,以“元”为单位的“周转性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消耗量乘以系数1.07。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第六章措施项目工程定额基价中,以“元”为单位的“周转性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消耗量乘以系数1.07。
2、《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十三册《通用项目和措施项目工程》第一章“通用项目工程”中:一般管架制作安装项目(单件质量100kg 以上),执行13B-1-1~13B-1-2定额。木垫式管架及弹簧式管架制作安装不再区分单件质量大小,执行13-1-33~13-1-36子目,其中安装人工消耗量均调整为1.70工日。原第十三册第一章“通用项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第六条“管道支架制作安装项目,如单件质量大于100kg时,应执行本章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相应项目”废止。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浙江省造价站官网。
三、《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一)综合解释(二)
1、《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一册通用项目,P51,1-244~245咬合灌注桩是否适用于采用硬切咬合桩?
答: 1-244~245咬合灌注桩定额按软切咬合桩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补充。
2、《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一册通用项目,P64,1-282~283拉杆定额适用范围?
答:拉杆适用于桥梁工程中的钢筋拉杆,混凝土路面板块中的钢筋拉杆套用普通钢筋相关子目。
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二册道路工程,PB,计算规则二、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固面积以“m”计算,“加固面积”是否指的是预压顶面面积?
答:“加固面积”指预压底面面积。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二册道路工程,P8,计算规则九、路基填筑应按填筑体积以“m3”计算。如遇到宕渣等路基填筑,沉降是否可另行计算,若可计,工程量该如何确定?
答:如遇到宕渣等路基填筑,设计明确沉降深度的,沉降工程量按设计另计,设计不明确的,沉降深度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工程实际协商确定。
5、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六册排水工程,P223,说明三、5.混凝土池壁、柱〈梁)、池盖项目按在设计室外地坪以上3.6m以内编制,如超过3.6m者按以下规定调整。超过3.6m者调整的范围是指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所有内容还是超过3.6m 以上的内容?
答:超过3.6m者调整的范围包括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所有内容。
(二)勘误
四、《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勘误
附件下载:浙建站计〔2020〕1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及动态调整补充》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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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0〕26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26号文,鲁建标字[2020]26号文,鲁建标字【2020】26号文,鲁建标字2020 26号文件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26号
发布日期:2020-12-24
实行日期:2021-01-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2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服务于城市品质提升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详见附件。
三、《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建筑工程133元/工日,安装工程138元/工日;《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为117元/工日。相关定额价目表发布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标准定额”专栏下。
四、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
1、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pdf
2、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4日
定额电子版:
山东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分册).pdf
山东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分册).pdf
山东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山东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26号
发布日期:2020-12-24
实行日期:2021-01-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2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服务于城市品质提升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详见附件。
三、《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建筑工程133元/工日,安装工程138元/工日;《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为117元/工日。相关定额价目表发布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标准定额”专栏下。
四、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
1、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pdf
2、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4日
定额电子版:
山东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分册).pdf
山东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分册).pdf
山东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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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0〕2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各专业定额价目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24号文,鲁建标字[2020]24号文,鲁建标字【2020】24号文,鲁建标字2020 24号文发文,山东省定额人工单价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11-10
实行日期:2020-11-1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各专业定额价目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发承包各方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调研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2016版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及2018版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鲁建标字〔2018〕29号)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128元/工日,装饰工程138元/工日,安装工程138元/工日,市政工程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117元/工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鲁建标字〔2016〕39号)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130元/工日。
2、按调整后的省定额人工单价计算的各专业定额价目表、机械台班单价表等,发布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标准定额”专栏下。其中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按发布时价格乘以系数1.059计算,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按发布时价格乘以系数1.049计算。
二、有关要求
1、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规定,省价人工费应作为工程造价中总价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省定额人工单价也是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参考。
2、各市应跟踪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建立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本市定额人工单价,为各类工程计价活动提供参考。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下载:鲁建标字〔2020〕2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各专业定额价目表的通知.pdf
本文作为山东省定额人工单价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山东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11-10
实行日期:2020-11-1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各专业定额价目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发承包各方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调研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2016版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及2018版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鲁建标字〔2018〕29号)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128元/工日,装饰工程138元/工日,安装工程138元/工日,市政工程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117元/工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鲁建标字〔2016〕39号)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130元/工日。
2、按调整后的省定额人工单价计算的各专业定额价目表、机械台班单价表等,发布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标准定额”专栏下。其中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按发布时价格乘以系数1.059计算,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按发布时价格乘以系数1.049计算。
二、有关要求
1、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规定,省价人工费应作为工程造价中总价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省定额人工单价也是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参考。
2、各市应跟踪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建立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本市定额人工单价,为各类工程计价活动提供参考。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下载:鲁建标字〔2020〕2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各专业定额价目表的通知.pdf
本文作为山东省定额人工单价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山东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2020〕第224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2020〕第224号文,【2020】第224号文,江苏省[2020]第224号文,2020第224号文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2020〕第224号
发布日期:2020-12-25
执行日期:2020-12-25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第22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城〔2020〕68号),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工作,现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在使用我省各专业计价定额时,专业定额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下:
(一)拆除项目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二)出新项目:
1、建筑装饰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2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2、安装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1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三)市政项目适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人工单价执行市政标准。
(四)园林绿化项目优先适用《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人工单价执行园林绿化标准。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相关费用定额部分取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见附件1。
(二)措施项目取费:
1、调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部分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详见附件2。
2、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3。对应取费标准见附件4。
(三)未作说明的措施项目按原各专业取费标准计取:出新项目的建筑装饰部分、安装部分均按修缮标准计取,市政项目按市政标准计取,园林绿化项目按园林绿化标准计取。
三、部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见附件5。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
公告实施前尚未完成结算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发生《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未包含的措施项目内容,且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可参考本公告。
五、本公告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附件: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2、部分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3、新增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4、新增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2020〕第224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pdf
附件: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2、部分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3、新增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4、新增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
定额说明
一、本补充定额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常用施工工艺和施工做法编制。
二、本定额中人工工资单价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0﹞382 号)中修缮人工标准计取,材料单价按南京市 2020 年 9 月市场信息价计取。建筑装饰子目企业管理费按 32%列入,利润按 12%列入;安装子目企业管理费按 48%列入,利润按 14%列入。
三、部分子目可参照已有计价定额,具体如下:
1.车棚顶拆除参照《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 版)1-8 子目执行。车棚立柱拆除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14-183 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 0.3 系数执行,材料费不计取。
2.防盗窗拆除参照《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 版)1-131~134 子目执行。
3.拆除原空调执行《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2009 版)3-81 子目。重新安装空调执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第七册中 7-14 子目,仅安装外机时,人工乘 0.7系数。
4.临时通道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满堂支撑架子目执行,其中人工、机械含量乘 1.2 系数。
四、部分缺项定额补充如下。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晾衣架、花架拆除以个计算。
二、真石漆、饰面砂浆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 0.3 ㎡以内的孔洞面积。
三、安装不锈钢外墙风帽以只计算。
四、临时店招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五、空调充氟根据不同规格分别以台计算。
六、安装空调外机支架以台计算。
七、空调管序化以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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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2020〕第224号
发布日期:2020-12-25
执行日期:2020-12-25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第22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城〔2020〕68号),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工作,现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在使用我省各专业计价定额时,专业定额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下:
(一)拆除项目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二)出新项目:
1、建筑装饰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2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2、安装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1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三)市政项目适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人工单价执行市政标准。
(四)园林绿化项目优先适用《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人工单价执行园林绿化标准。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相关费用定额部分取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见附件1。
(二)措施项目取费:
1、调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部分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详见附件2。
2、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3。对应取费标准见附件4。
(三)未作说明的措施项目按原各专业取费标准计取:出新项目的建筑装饰部分、安装部分均按修缮标准计取,市政项目按市政标准计取,园林绿化项目按园林绿化标准计取。
三、部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见附件5。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
公告实施前尚未完成结算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发生《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未包含的措施项目内容,且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可参考本公告。
五、本公告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附件: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2、部分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3、新增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4、新增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2020〕第224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pdf
附件: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2、部分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3、新增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4、新增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
定额说明
一、本补充定额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常用施工工艺和施工做法编制。
二、本定额中人工工资单价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0﹞382 号)中修缮人工标准计取,材料单价按南京市 2020 年 9 月市场信息价计取。建筑装饰子目企业管理费按 32%列入,利润按 12%列入;安装子目企业管理费按 48%列入,利润按 14%列入。
三、部分子目可参照已有计价定额,具体如下:
1.车棚顶拆除参照《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 版)1-8 子目执行。车棚立柱拆除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14-183 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 0.3 系数执行,材料费不计取。
2.防盗窗拆除参照《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 版)1-131~134 子目执行。
3.拆除原空调执行《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2009 版)3-81 子目。重新安装空调执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第七册中 7-14 子目,仅安装外机时,人工乘 0.7系数。
4.临时通道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满堂支撑架子目执行,其中人工、机械含量乘 1.2 系数。
四、部分缺项定额补充如下。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晾衣架、花架拆除以个计算。
二、真石漆、饰面砂浆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 0.3 ㎡以内的孔洞面积。
三、安装不锈钢外墙风帽以只计算。
四、临时店招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五、空调充氟根据不同规格分别以台计算。
六、安装空调外机支架以台计算。
七、空调管序化以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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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价[2020]5号 关于调整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赣建价[2020]5号文,赣建价〔2020〕5号文,赣建价【2020】5号文,赣建价2020 5号文件发文,江西省综合工日单价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12-01
执行日期:2020-12-20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川建价发〔2020〕1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市场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0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17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综合工日单价自2020年12月20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含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建设工程。
(二)2020年12月20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20年12月20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2020年12月2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价差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金。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局联系。
联系人:陈屹
电话:0791-88317893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西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jiangxi.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12-01
执行日期:2020-12-20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川建价发〔2020〕1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市场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0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17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综合工日单价自2020年12月20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含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建设工程。
(二)2020年12月20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20年12月20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2020年12月2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价差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金。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局联系。
联系人:陈屹
电话:0791-88317893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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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 广东省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文,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文,粤发改价格2020 435号文件,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发文部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文号: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
发布日期:2020-12-30
执行日期:2021-01-0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市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政策请分别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附件: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pdf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注:各市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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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
发布日期:2020-12-30
执行日期:2021-01-0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市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政策请分别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附件: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pdf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注:各市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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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0〕287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0期)
粤标定函〔2020〕287号文,粤标定函【2020】287号,粤标定函[2020]287号文,粤标定函2020 287号文发文,广东省2018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87号
发布日期:2020-1126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0期)
粤标定函〔2020〕28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安装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第九册《消防工程》,消防系统调试的内容包含哪些?应如何计算消火栓灭火系统调试?
答:C.9.5消防系统调试章说明第四条“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防火控制装置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所进行的全系统的检测、调整和试验”。依据C.9.5消防系统调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消火栓系统调试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ʻ点ʼ计算。”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计量的总点数,执行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相应项目。
2、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4.12照明器具安装章节,路灯安装定额是否包括从杆座接线盒到灯具的灯杆内接线费用?
答:路灯的灯架安装项目已包括了接线,其灯杆内导线按厂家已配有考虑。如另行配用的,则另计材料价格,其他不作调整。
3、路灯杆座接线盒安装能否另外计算?
答:路灯杆座安装项目已含灯座箱安装费用,灯座箱为未计价材料。如采用接线盒而不用灯座箱的,可用接线盒替换灯座箱主材,其他不作调整。
4、给排水管道的套管制作安装定额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套管外的封堵工作?若套管需要重新钻孔,套管外的封堵费用应如何计算?
答:给排水管道的套管制作安装项目工作内容不包括套管外的封堵,套管外的封堵属于预算包干费内容,不得单独计算。给排水管道的套管制作安装定额按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考虑。若实际施工未配合建筑工程施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在建筑工程完成后再实施的套管制作安装,需重新钻孔安装,应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4.13附属工程的相应项目。
5、单臂挑灯架定额只有抱箍式和顶套式,如果是灯杆和灯泡一起购买的成套路灯,能否套用成套型双臂悬挑灯架的定额?若不能,应套用哪个定额子目?
答:成套路灯,应根据设计图纸,分别执行成套型灯架、金属立杆等相应项目。
6、定额C10-1-12~22室内镀锌钢管子目中管件材料单价应如何计取?
答:管道安装定额中的管件消耗量是按综合考虑的,管件材料单价应按定额附录中相应管道安装的管件含量以工程所在地的价格计算。
7、污水处理仪表设备,在线COD测定仪应套用C6-5-19水质分析COD定额子目,还是套用C6-5-5电化学式分析仪沉入式PH分析仪?
答:在线COD测定仪安装执行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中C.6.5.1过程分析仪表的水质分析COD相应项目。
8、室外道路中的电力及通信塑料管以排管方式(n*m)进行敷设,如何套用定额?
答:室外道路中的埋地电力塑料管以排管方式(n*m)进行敷设,若有混凝土包封的,按规格最大的其中一根管套用“一根”定额子目,其他按不同规格分别套用“每增加一根”相应定额子目;若是直接埋地敷设的,则按不同规格以延长米计算,套用相应规格的定额子目。室外道路中的埋地通信排管方式(n*m)进行敷设,按不同孔数和管孔排列形式以整体长度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送配电装置调试和事故照明切换装置调试如何计算系统调试工程量?送配电装置调试和备用电源调试同时计算时是否重复?
答:(1)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①“低压配电柜应按出线数(即回路数)来计算工程量(包括一个照明回路)。若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直接与电动机相连,则应计算电动机的调试,而不再计算送配电装置的系统调试。”;②“备用回路一般情况下自调,所以不计算系统调试费。若因建设单位原因,要求系统调试且具有调试报告时,可计算系统调试费。”;
(2)事故照明切换装置指能构成交直流互相切换的一套装置,每一套按一个调试系统计算。蓄电池组及直流系统,包括蓄电池组、直流盘、直流回路及控制信号回路(包括闪光信号及绝缘监视),每组蓄电池为一个系统;
(3)送配电装置调试和备用电源调试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系统,应分别计算调试费用。
10、电缆桥架穿过楼板的防火堵洞如何计算工程量?能否套用定额C2-8-128电缆隧道防火涂料、堵洞子目?
答:电缆桥架穿过楼板的防火堵洞,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穿过楼层洞口数量以处计算。C2-8-128定额子目不适用电缆桥架穿过楼板的防火堵洞,若实际发生时,可由双方协商计价。
11、C.8.1管道安装章说明“8.1.3.3 室内DN32以内钢管包括管卡及托钩制作安装”,定额C8-1-194~C8-1-203室内钢塑给水管子目的衬塑管是否包括吊顶管道的管卡及托钩制作安装?
答:不包括,若实际发生时可执行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相应项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26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gdcost.com/%23/gdzj ... 6a90b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87号
发布日期:2020-1126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0期)
粤标定函〔2020〕28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安装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第九册《消防工程》,消防系统调试的内容包含哪些?应如何计算消火栓灭火系统调试?
答:C.9.5消防系统调试章说明第四条“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防火控制装置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所进行的全系统的检测、调整和试验”。依据C.9.5消防系统调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消火栓系统调试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ʻ点ʼ计算。”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计量的总点数,执行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相应项目。
2、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4.12照明器具安装章节,路灯安装定额是否包括从杆座接线盒到灯具的灯杆内接线费用?
答:路灯的灯架安装项目已包括了接线,其灯杆内导线按厂家已配有考虑。如另行配用的,则另计材料价格,其他不作调整。
3、路灯杆座接线盒安装能否另外计算?
答:路灯杆座安装项目已含灯座箱安装费用,灯座箱为未计价材料。如采用接线盒而不用灯座箱的,可用接线盒替换灯座箱主材,其他不作调整。
4、给排水管道的套管制作安装定额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套管外的封堵工作?若套管需要重新钻孔,套管外的封堵费用应如何计算?
答:给排水管道的套管制作安装项目工作内容不包括套管外的封堵,套管外的封堵属于预算包干费内容,不得单独计算。给排水管道的套管制作安装定额按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考虑。若实际施工未配合建筑工程施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在建筑工程完成后再实施的套管制作安装,需重新钻孔安装,应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4.13附属工程的相应项目。
5、单臂挑灯架定额只有抱箍式和顶套式,如果是灯杆和灯泡一起购买的成套路灯,能否套用成套型双臂悬挑灯架的定额?若不能,应套用哪个定额子目?
答:成套路灯,应根据设计图纸,分别执行成套型灯架、金属立杆等相应项目。
6、定额C10-1-12~22室内镀锌钢管子目中管件材料单价应如何计取?
答:管道安装定额中的管件消耗量是按综合考虑的,管件材料单价应按定额附录中相应管道安装的管件含量以工程所在地的价格计算。
7、污水处理仪表设备,在线COD测定仪应套用C6-5-19水质分析COD定额子目,还是套用C6-5-5电化学式分析仪沉入式PH分析仪?
答:在线COD测定仪安装执行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中C.6.5.1过程分析仪表的水质分析COD相应项目。
8、室外道路中的电力及通信塑料管以排管方式(n*m)进行敷设,如何套用定额?
答:室外道路中的埋地电力塑料管以排管方式(n*m)进行敷设,若有混凝土包封的,按规格最大的其中一根管套用“一根”定额子目,其他按不同规格分别套用“每增加一根”相应定额子目;若是直接埋地敷设的,则按不同规格以延长米计算,套用相应规格的定额子目。室外道路中的埋地通信排管方式(n*m)进行敷设,按不同孔数和管孔排列形式以整体长度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送配电装置调试和事故照明切换装置调试如何计算系统调试工程量?送配电装置调试和备用电源调试同时计算时是否重复?
答:(1)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①“低压配电柜应按出线数(即回路数)来计算工程量(包括一个照明回路)。若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直接与电动机相连,则应计算电动机的调试,而不再计算送配电装置的系统调试。”;②“备用回路一般情况下自调,所以不计算系统调试费。若因建设单位原因,要求系统调试且具有调试报告时,可计算系统调试费。”;
(2)事故照明切换装置指能构成交直流互相切换的一套装置,每一套按一个调试系统计算。蓄电池组及直流系统,包括蓄电池组、直流盘、直流回路及控制信号回路(包括闪光信号及绝缘监视),每组蓄电池为一个系统;
(3)送配电装置调试和备用电源调试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系统,应分别计算调试费用。
10、电缆桥架穿过楼板的防火堵洞如何计算工程量?能否套用定额C2-8-128电缆隧道防火涂料、堵洞子目?
答:电缆桥架穿过楼板的防火堵洞,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穿过楼层洞口数量以处计算。C2-8-128定额子目不适用电缆桥架穿过楼板的防火堵洞,若实际发生时,可由双方协商计价。
11、C.8.1管道安装章说明“8.1.3.3 室内DN32以内钢管包括管卡及托钩制作安装”,定额C8-1-194~C8-1-203室内钢塑给水管子目的衬塑管是否包括吊顶管道的管卡及托钩制作安装?
答:不包括,若实际发生时可执行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相应项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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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文,法释[2020]25号文,法释【2020】25号文件,法释2020 25号文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0〕25号
发布日期:2020-12-29
执行日期:2021-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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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0〕25号
发布日期:2020-12-29
执行日期:2021-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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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20〕15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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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11-30
执行日期:2021-01-01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20〕15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定额人工费和计日工人工单价的动态管理,及时反映市场实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定额计日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1年1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1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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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附件下载:川建价发〔2020〕15号文 关于对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pdf
本文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四川省造价站官网http://118.122.250.203:8091/ne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11-30
执行日期:2021-01-01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20〕15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定额人工费和计日工人工单价的动态管理,及时反映市场实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定额计日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1年1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1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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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附件下载:川建价发〔2020〕15号文 关于对成都市等5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pdf
本文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四川省造价站官网http://118.122.250.203:8091/ne ... .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