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20〕16号 关于对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20〕16号文,川建价发[2020]16号文,川建价发【2020】16号文,川建价发2020 16号文件,四川人工费调整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11-30
执行日期:2021-01-01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20〕16号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定额人工费和计日工人工单价的动态管理,及时反映市场实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定额计日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1年1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1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下载: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11月30日
四川省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排管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管廊支架中的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4、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定额项目按其专业属性执行其他定额相应标准。
附件下载: 川建价发〔2020〕16号文 关于对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pdf
本文计价依据来自四川省造价站官网http://118.122.250.203:8091/ne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11-30
执行日期:2021-01-01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20〕16号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定额人工费和计日工人工单价的动态管理,及时反映市场实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定额计日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1年1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1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下载: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11月30日
四川省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排管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管廊支架中的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4、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定额项目按其专业属性执行其他定额相应标准。
附件下载: 川建价发〔2020〕16号文 关于对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pdf
本文计价依据来自四川省造价站官网http://118.122.250.203:8091/ne ... .html 收起阅读 »
江苏省〔2020〕第27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省〔2020〕第27号
发布日期:2020-10-26
执行日期:2020-10-2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
省〔2020〕第27号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0〕5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6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的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1.3 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
1.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包括:目标、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指标要点、质量、安全、工期、检验试验、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验收和试运行以及风险承担等。
2. 费用项目组成
2.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2.2 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3 建安工程费包括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4 设备购置费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器具、家具的购置费用。
2.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因工程总承包增加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中的管理费。
2 试运行服务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试运行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相应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 其他费用:可以按三级编码详列。例如:
(1)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
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临时设施费
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安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3)系统集成费
承包人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4)工程保险费
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安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2.6 发包人为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按暂列金额计列。
3. 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3.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可以参照本办法附件1编制。
3.2 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依据:
1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
2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
3 拟定的招标文件;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资料;
5 项目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 类似工程经验数据;
7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估算、概算计价办法;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3.3 工程设计费清单依据发包内容列项,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发包内容和工程特点,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计列。
3.4 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列;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方法计列,或参照类似项目并考虑造价指数计列。
发包人可以在建安工程费清单中提出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5 设备购置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拟建工程的实际需求按市场价格计列。
3.6 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建设项目在发包不同阶段的要求和工作范围,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计列。
3.7 暂列金额依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相关规定计列。暂列金额的设定比例一般为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三项之和的5%至15%,不宜高于15%。
3.8 工程总承包投标价格依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价格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原则上不高于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部分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具体设备规格型号或数量的,可以由投标人在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主列项,同时注明所报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4. 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
4.1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4.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清单工程量可以调整,项目清单单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一般不予调整。关于计量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3 项目实施期间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根据项目费用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情况,采用检查、比较、分析、纠偏等方法和措施,将项目费用控制在项目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4.4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发包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1 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2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和基准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3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5 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风险造成合同价款调整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调整执行;合同中无相关约定时,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工程调整部分的工程设计费可以按原投标工程设计费折算成费率或单价,按投标费率或单价计算;
2 工程调整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可以按现行计价规定方法计算,同时考虑让利幅度。建安工程费调整额在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内时,让利幅度可以按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中建安工程费的让利幅度计算;建安工程费调整额超过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上时,让利幅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 工程调整部分的设备购置费按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的设备购置价格计入;
4 工程调整部分的总承包其他费可以对应中标费率或者参照行业收费标准计算。
4.6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5. 附则
5.1 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计价费用组成及表格格式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参考表式
2、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要求、特殊项目计价办法
本文及附件下载:〔2020〕第27号文 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苏省住建厅官网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省〔2020〕第27号
发布日期:2020-10-26
执行日期:2020-10-2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
省〔2020〕第27号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0〕5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6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的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1.3 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
1.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包括:目标、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指标要点、质量、安全、工期、检验试验、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验收和试运行以及风险承担等。
2. 费用项目组成
2.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2.2 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3 建安工程费包括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4 设备购置费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器具、家具的购置费用。
2.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因工程总承包增加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中的管理费。
2 试运行服务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试运行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相应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 其他费用:可以按三级编码详列。例如:
(1)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
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临时设施费
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安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3)系统集成费
承包人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4)工程保险费
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安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2.6 发包人为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按暂列金额计列。
3. 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3.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可以参照本办法附件1编制。
3.2 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依据:
1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
2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
3 拟定的招标文件;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资料;
5 项目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 类似工程经验数据;
7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估算、概算计价办法;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3.3 工程设计费清单依据发包内容列项,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发包内容和工程特点,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计列。
3.4 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列;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方法计列,或参照类似项目并考虑造价指数计列。
发包人可以在建安工程费清单中提出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5 设备购置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拟建工程的实际需求按市场价格计列。
3.6 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建设项目在发包不同阶段的要求和工作范围,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计列。
3.7 暂列金额依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相关规定计列。暂列金额的设定比例一般为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三项之和的5%至15%,不宜高于15%。
3.8 工程总承包投标价格依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价格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原则上不高于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部分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具体设备规格型号或数量的,可以由投标人在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主列项,同时注明所报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4. 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
4.1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4.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清单工程量可以调整,项目清单单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一般不予调整。关于计量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3 项目实施期间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根据项目费用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情况,采用检查、比较、分析、纠偏等方法和措施,将项目费用控制在项目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4.4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发包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1 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2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和基准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3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5 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风险造成合同价款调整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调整执行;合同中无相关约定时,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工程调整部分的工程设计费可以按原投标工程设计费折算成费率或单价,按投标费率或单价计算;
2 工程调整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可以按现行计价规定方法计算,同时考虑让利幅度。建安工程费调整额在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内时,让利幅度可以按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中建安工程费的让利幅度计算;建安工程费调整额超过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上时,让利幅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 工程调整部分的设备购置费按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的设备购置价格计入;
4 工程调整部分的总承包其他费可以对应中标费率或者参照行业收费标准计算。
4.6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5. 附则
5.1 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计价费用组成及表格格式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参考表式
2、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要求、特殊项目计价办法
本文及附件下载:〔2020〕第27号文 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苏省住建厅官网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 ... .html 收起阅读 »
京建发〔2020〕316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
京建发〔2020〕316号文,京建发【2020】316号文,京建发[2020〕316号文,京建发2020 316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0〕316号
发布日期:2020-11-06
实施日期:2020-12-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
京建发〔2020〕3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标准化管理,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通知》(京建发〔2020〕289号,以下简称《生活区管理图集通知》)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
本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12月1日(含)之后,新确立(依法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日为准)并执行《生活区管理图集通知》的项目,应执行本通知费用标准;2020年12月1日(不含)之前,已确立并按照《生活区管理图集通知》的要求在现有设施基础上加强管理的项目,发包、承包双方可结合现场实际,协商调整施工合同价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6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消耗量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
第二部分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文物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局,北京市税务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
附件下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建局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0〕316号
发布日期:2020-11-06
实施日期:2020-12-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
京建发〔2020〕3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标准化管理,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通知》(京建发〔2020〕289号,以下简称《生活区管理图集通知》)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
本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12月1日(含)之后,新确立(依法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日为准)并执行《生活区管理图集通知》的项目,应执行本通知费用标准;2020年12月1日(不含)之前,已确立并按照《生活区管理图集通知》的要求在现有设施基础上加强管理的项目,发包、承包双方可结合现场实际,协商调整施工合同价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6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消耗量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
第二部分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文物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局,北京市税务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
附件下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建局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收起阅读 »
粤标定函〔2020〕22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
粤标定函〔2020〕227号文,粤标定函【2020】227号,粤标定函[2020]227号文,粤标定函2020 227号文发文,广东省定额勘误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81号
发布日期:2020-09-22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
粤标定函〔20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意见,现将有关《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定额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9月22日
本文及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22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pdf
本文作为广东省计价依据,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gdcost.com/%23/gdzj ... 3b578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81号
发布日期:2020-09-22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
粤标定函〔20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意见,现将有关《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定额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9月22日
本文及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22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pdf
本文作为广东省计价依据,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gdcost.com/%23/gdzj ... 3b578 收起阅读 »
粤标定函〔2020〕281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
粤标定函〔2020〕281号文,粤标定函【2020】281号,粤标定函[2020]281号文,粤标定函2020 281号文发文,广东省2018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81号
发布日期:2020-11-02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
粤标定函〔2020〕2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 定额预算包干费中“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是否包含定额A.1.19拆除工程所产生的废料?
答:不包含。A.1.19拆除工程产生的废料外运费用应单独计算。
2、 定额A1-13-327幕墙防火隔断子目是否属于玻璃幕墙层间的防火封堵?
答:幕墙防火隔断子目是指幕墙层间的镀锌板防火封堵。
3、 玻璃幕墙层间做双层防火封堵是否应套用两个防火隔断的定额子目?
答:幕墙防火隔断的工程量按其设计图示镀锌板的展开面积以“m2”计算,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材料可换算,其他不变。
4、 双向深层水泥搅拌桩是否可套用深层搅拌水泥桩子目?
答:深层搅拌水泥桩子目不适用于双向搅拌桩,可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51~D1-3-52双向水泥搅拌桩子目(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一期)》粤标定函〔2020〕188号)。
5、定额A1-15-143真石漆子目中,刷底漆、真石漆、罩面漆分别为几遍?
答:定额子目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满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底漆、真石漆、罩面漆。
6、定额A1-7-128~131支承钢胎架子目,工作内容中包括的运输,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若胎架为租赁,是否包括场外运输?
答:工作内容中的运输是指拆卸后运输到回收仓储或下一个施工地点的运输,包括场内场外的运输。定额子目按摊销综合考虑,均不作调整。
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7、 在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桩基施工机械行走的要求,需要进行换填而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单独计取?
答:可以单独计取。
8、 A1-18挖土机挖土定额子目工作内容 “1.挖土机挖土:挖土、将土堆放一边、清理机下余土、工作面内排水、修理边坡。”应如何理解,是否包含施工过程中降雨雨水的排放?
答: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的“工作面内排水”是指把积水排出工作面范围之外,不包括排出工作面后的后续排水费用。
三、《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定额E2-136~137公共绿化种植其他地被子目与定额E2-94~103公共绿化单一品种成片种植木本花卉和草本花卉的区别是什么?
答: 根据《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17)地被植物包括贴近地面或匍匐地面生长的草本和木本植物,一般不耐践踏。狭义的地被植物指株高50cm以下、植株的匍匐干茎接触地面后,可以生根并且继续生长、覆盖地面的植物。广义的地被植物泛指株形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的植物。
露地花卉:凡整个生长发育周期在露地进行。或主要生长发育期在露地进行的花卉,称为露地花卉。定额所指的露地花卉为广义的花卉,包括观花或观叶色灌木或草本植物,定额中划分为木本花卉、草本花卉和球根块根花卉。
10、草本花卉与木本花卉的划分依据以什么为标准?
答:根据苗木品种是属于草本植物或属于木本植物来划分。草本植物本茎内木质部不发达,木质化细胞较少的植物,植株一般较小,茎干一般柔软,多数在生长季终结时,其整体或地面上部死亡。木本植物茎内木质部发达,木质化细胞较多的植物,植株茎干一般坚硬而直立,寿命较长,能逐年生长。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2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gdcost.com/%23/gdzj ... 5016f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81号
发布日期:2020-11-02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
粤标定函〔2020〕2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 定额预算包干费中“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是否包含定额A.1.19拆除工程所产生的废料?
答:不包含。A.1.19拆除工程产生的废料外运费用应单独计算。
2、 定额A1-13-327幕墙防火隔断子目是否属于玻璃幕墙层间的防火封堵?
答:幕墙防火隔断子目是指幕墙层间的镀锌板防火封堵。
3、 玻璃幕墙层间做双层防火封堵是否应套用两个防火隔断的定额子目?
答:幕墙防火隔断的工程量按其设计图示镀锌板的展开面积以“m2”计算,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材料可换算,其他不变。
4、 双向深层水泥搅拌桩是否可套用深层搅拌水泥桩子目?
答:深层搅拌水泥桩子目不适用于双向搅拌桩,可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51~D1-3-52双向水泥搅拌桩子目(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一期)》粤标定函〔2020〕188号)。
5、定额A1-15-143真石漆子目中,刷底漆、真石漆、罩面漆分别为几遍?
答:定额子目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满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底漆、真石漆、罩面漆。
6、定额A1-7-128~131支承钢胎架子目,工作内容中包括的运输,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若胎架为租赁,是否包括场外运输?
答:工作内容中的运输是指拆卸后运输到回收仓储或下一个施工地点的运输,包括场内场外的运输。定额子目按摊销综合考虑,均不作调整。
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7、 在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桩基施工机械行走的要求,需要进行换填而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单独计取?
答:可以单独计取。
8、 A1-18挖土机挖土定额子目工作内容 “1.挖土机挖土:挖土、将土堆放一边、清理机下余土、工作面内排水、修理边坡。”应如何理解,是否包含施工过程中降雨雨水的排放?
答: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的“工作面内排水”是指把积水排出工作面范围之外,不包括排出工作面后的后续排水费用。
三、《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定额E2-136~137公共绿化种植其他地被子目与定额E2-94~103公共绿化单一品种成片种植木本花卉和草本花卉的区别是什么?
答: 根据《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17)地被植物包括贴近地面或匍匐地面生长的草本和木本植物,一般不耐践踏。狭义的地被植物指株高50cm以下、植株的匍匐干茎接触地面后,可以生根并且继续生长、覆盖地面的植物。广义的地被植物泛指株形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的植物。
露地花卉:凡整个生长发育周期在露地进行。或主要生长发育期在露地进行的花卉,称为露地花卉。定额所指的露地花卉为广义的花卉,包括观花或观叶色灌木或草本植物,定额中划分为木本花卉、草本花卉和球根块根花卉。
10、草本花卉与木本花卉的划分依据以什么为标准?
答:根据苗木品种是属于草本植物或属于木本植物来划分。草本植物本茎内木质部不发达,木质化细胞较少的植物,植株一般较小,茎干一般柔软,多数在生长季终结时,其整体或地面上部死亡。木本植物茎内木质部发达,木质化细胞较多的植物,植株茎干一般坚硬而直立,寿命较长,能逐年生长。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2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gdcost.com/%23/gdzj ... 5016f 收起阅读 »
粤标定函〔2020〕252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8期)
粤标定函〔2020〕252号文,粤标定函【2020】252号,粤标定函[2020]252号文,粤标定函2020 252号文发文,广东省2018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52号
发布日期:2020-11-02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8期)
粤标定函〔20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定额D1-3-208 陆上打拉森钢板桩子目是如何考虑拉伸钢板桩型号的?实际使用型号不同是否可以调整?
答:打拔拉森钢板桩定额子目综合考虑了各种桩型,消耗量不做调整。
2、定额“大型支撑基坑土方” 区分深3.5m以内、深7m以内、深11m以内、深15m以内,套用定额子目时是否需按不同深度分段计取,还是按坑底至坑顶的深度执行相应定额?
答:定额子目的深度是指坑底至坑顶的深度,不得分段计取。
3、定额D.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第三条第11点“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做围护跨度大于7m的深基坑开挖。定额中已包含人工辅助开挖、坑内排水及挖湿土。若需采用井点降水或支撑安拆需打拔中心稳定桩等,其费用另行计算。”若采用井点降水时是否需扣减原定额中的抽水台班数?
答:不扣减原定额中的抽水台班数,井点降水费用另行计算。
4、现浇排水箱涵工程已计算箱涵顶板模板的费用,是否还需要考虑桥涵支架费用?
答:D5-6-67渠箱顶板模板子目已含相应支撑费用,无需再计算桥涵支架费用。
5、定额中检查井、污水井、阀门井、雨水井等管道附属构筑物制作安装,是否包含防坠网?若不包含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中检查井、污水井、阀门井、雨水井等管道附属构筑物制作安装未包含防坠网。若设计有要求的,可计算防坠网材料价格,但定额不做调整。
6、定额D.1.3.1软基处理工程真空预压是否可另行计算施工密封沟?
答:真空预压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施工密封沟的工作内容。
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吊装设备基础,吊装设备基础按相关定额子目计算,塔吊基础费用如何计取?
答:吊装设备基础属于按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根据施工图纸、方案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相关定额子目计算。
8、定额D1-3-211 拔拉森钢板桩子目是否包含拔除后细砂灌缝工序,若不包含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
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第一册通用工程册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一)第4点“挖管道沟槽的长度按图示中心线计算……”是否包括检查井所占的长度?管道沟槽土方的计算长度是否需要扣除检查井所占的长度?
答:管道沟槽开挖的长度按设计图示中心线计算,包括检查井所占的长度。管道沟槽土方的计算长度按设计图示中心线计算,不应扣除检查井所占的长度。
10、定额D1-1-113 挖土机挖松散石方,是否适用于强风化泥岩?
答:不适用。应依据工程地勘资料并参照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选择适用定额。
11、定额地下连续墙D.7.3.2挖土成槽子目工作内容为“1.机具就位。2.安放跑板导轨。3.制浆、输送、循环分离泥浆。4.钻孔、挖土成槽、护壁整修测量。5.场内运输、堆土。”未包含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配套的泥浆池建造拆除内容,泥浆池建造及拆除实际发生时是否可另行计价?
答:定额D7.3.2挖土成槽子目工作内容已包括泥浆制作输送及循环分离,机具费中已考虑泥浆制作循环设备的台班费用。无需另计泥浆池建造及拆除费用。
三、《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2、对拉螺栓堵眼增加的费用是否可按一般抹灰计算,再替换主材为防水砂浆?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另计封堵费用。
13、定额M1-3-52袖阀管制安子目,成孔及其套管护壁的费用是否包含在该子目内,若不包含应如何计价?
答:M1-3-52子目仅为袖阀管制作、放置费用,不含注浆孔成孔费用。袖阀管成孔费用可借用M1-3-50压密注浆钻孔子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2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http://www.gdcost.com/%23/gdzj ... 185ee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52号
发布日期:2020-11-02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8期)
粤标定函〔20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定额D1-3-208 陆上打拉森钢板桩子目是如何考虑拉伸钢板桩型号的?实际使用型号不同是否可以调整?
答:打拔拉森钢板桩定额子目综合考虑了各种桩型,消耗量不做调整。
2、定额“大型支撑基坑土方” 区分深3.5m以内、深7m以内、深11m以内、深15m以内,套用定额子目时是否需按不同深度分段计取,还是按坑底至坑顶的深度执行相应定额?
答:定额子目的深度是指坑底至坑顶的深度,不得分段计取。
3、定额D.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第三条第11点“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做围护跨度大于7m的深基坑开挖。定额中已包含人工辅助开挖、坑内排水及挖湿土。若需采用井点降水或支撑安拆需打拔中心稳定桩等,其费用另行计算。”若采用井点降水时是否需扣减原定额中的抽水台班数?
答:不扣减原定额中的抽水台班数,井点降水费用另行计算。
4、现浇排水箱涵工程已计算箱涵顶板模板的费用,是否还需要考虑桥涵支架费用?
答:D5-6-67渠箱顶板模板子目已含相应支撑费用,无需再计算桥涵支架费用。
5、定额中检查井、污水井、阀门井、雨水井等管道附属构筑物制作安装,是否包含防坠网?若不包含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中检查井、污水井、阀门井、雨水井等管道附属构筑物制作安装未包含防坠网。若设计有要求的,可计算防坠网材料价格,但定额不做调整。
6、定额D.1.3.1软基处理工程真空预压是否可另行计算施工密封沟?
答:真空预压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施工密封沟的工作内容。
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吊装设备基础,吊装设备基础按相关定额子目计算,塔吊基础费用如何计取?
答:吊装设备基础属于按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根据施工图纸、方案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相关定额子目计算。
8、定额D1-3-211 拔拉森钢板桩子目是否包含拔除后细砂灌缝工序,若不包含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
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第一册通用工程册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一)第4点“挖管道沟槽的长度按图示中心线计算……”是否包括检查井所占的长度?管道沟槽土方的计算长度是否需要扣除检查井所占的长度?
答:管道沟槽开挖的长度按设计图示中心线计算,包括检查井所占的长度。管道沟槽土方的计算长度按设计图示中心线计算,不应扣除检查井所占的长度。
10、定额D1-1-113 挖土机挖松散石方,是否适用于强风化泥岩?
答:不适用。应依据工程地勘资料并参照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选择适用定额。
11、定额地下连续墙D.7.3.2挖土成槽子目工作内容为“1.机具就位。2.安放跑板导轨。3.制浆、输送、循环分离泥浆。4.钻孔、挖土成槽、护壁整修测量。5.场内运输、堆土。”未包含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配套的泥浆池建造拆除内容,泥浆池建造及拆除实际发生时是否可另行计价?
答:定额D7.3.2挖土成槽子目工作内容已包括泥浆制作输送及循环分离,机具费中已考虑泥浆制作循环设备的台班费用。无需另计泥浆池建造及拆除费用。
三、《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2、对拉螺栓堵眼增加的费用是否可按一般抹灰计算,再替换主材为防水砂浆?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另计封堵费用。
13、定额M1-3-52袖阀管制安子目,成孔及其套管护壁的费用是否包含在该子目内,若不包含应如何计价?
答:M1-3-52子目仅为袖阀管制作、放置费用,不含注浆孔成孔费用。袖阀管成孔费用可借用M1-3-50压密注浆钻孔子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2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http://www.gdcost.com/%23/gdzj ... 185ee 收起阅读 »
陕建发〔2020〕10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0〕1097号文,陕建发【2020】1097号文,陕建发[2020]1097号文,陕建发2020 1097号文件,陕西规费费率调整文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0〕1097号
发布日期:2020-07-23
执行日期:2020-09-0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0〕10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和《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依据《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陕建发〔2020〕177 号)的要求,为了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保障范围,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费调整
(一)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性质、内容、保障范围,将意外伤害保险并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称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费率为0.15%。
(二)规费在已有计费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删除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三)调整后的规费具体如下: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止2020年8月31日前未完工的项目,2020年9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sxzj.net/Home/PoliciesDetail/986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0〕1097号
发布日期:2020-07-23
执行日期:2020-09-0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0〕10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和《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依据《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陕建发〔2020〕177 号)的要求,为了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保障范围,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费调整
(一)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性质、内容、保障范围,将意外伤害保险并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称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费率为0.15%。
(二)规费在已有计费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删除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三)调整后的规费具体如下: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止2020年8月31日前未完工的项目,2020年9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sxzj.net/Home/PoliciesDetail/986 收起阅读 »
黑建规范〔2020〕1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建规范〔2020〕10号文,黑建规范[2020]10号文,黑建规范【2020】10号文,黑建规范2020 10号文件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黑建规范〔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11-12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建规范〔2020〕10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
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一)期中价款结算。期中结算价款包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期中结算价款应经发承包双方造价专业人员审核签认,并由发承包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结算周期和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鼓励发承包双方按月划分结算周期,与建筑工人工资拨付周期保持一致。
(二)竣工价款结算。应采用已生效的期中结算价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发承包双方计量、计价、签证认可的资料。竣工结算价款不应全部重新计量、计价。
(三)价款结算时限。发承包双方原则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时限。承包人初次提交结算文件后,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次数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2次。
三、严格工程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支付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结算时如实办理。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二)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部门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四)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发包人不得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
五、强化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保障措施
(一)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进一步提高合同约定质量。发承包双方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等。
(四)加强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竣工结算文件生效后,发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信用管理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录各方主体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方面信用信息,防范和化解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采集并公开。
1.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拒不改正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应撤销相应工程施工许可。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垫资建设,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记录。
4.发包人强制要求承包人单向担保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发包人不良行为记录。
5.未经对方同意,发包人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6.发包人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对造价从业人员,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住建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发包人拒绝履行施工过程中正常变更、签证等书面手续的,或发、承包人拒不执行双方约定的,记为相应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9.被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省住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10.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核减企业或人员的信用分。
11.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般为3-6个月。
附件:2020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2020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公告》(第1248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制定2020年度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如下:
一、人工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2)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普工单价98.00元/工日、技工单价130.00元/工日协商调整。
3.按第917号公告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按《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标准的50%计算。
4.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的规定及标准,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二)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执行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四、规费
(一)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二)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执行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五、税金
1.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
(1)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2)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按3%计算。
3.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含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冰雪(灯)工程
1.冰雪(灯)工程结算,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2.本文件发布之日后招标的冰雪(灯)工程,招标控制价如采用《哈尔滨市冰雪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8试用)编制,人工单价按103.00元/工日计算,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按2019年省计价依据中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3.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的调整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相应规定执行。
八、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可在本参照标准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工程结算补充文件,经省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印发。
九、本参照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本参照标准由省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黑建规范〔2020〕1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黑龙江住建厅网站 http://zfcxjst.hlj.gov.cn/plus/view.aspx?aid=50883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黑建规范〔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11-12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建规范〔2020〕10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
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一)期中价款结算。期中结算价款包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期中结算价款应经发承包双方造价专业人员审核签认,并由发承包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结算周期和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鼓励发承包双方按月划分结算周期,与建筑工人工资拨付周期保持一致。
(二)竣工价款结算。应采用已生效的期中结算价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发承包双方计量、计价、签证认可的资料。竣工结算价款不应全部重新计量、计价。
(三)价款结算时限。发承包双方原则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时限。承包人初次提交结算文件后,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次数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2次。
三、严格工程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支付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结算时如实办理。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二)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部门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四)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发包人不得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
五、强化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保障措施
(一)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进一步提高合同约定质量。发承包双方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等。
(四)加强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竣工结算文件生效后,发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信用管理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录各方主体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方面信用信息,防范和化解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采集并公开。
1.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拒不改正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应撤销相应工程施工许可。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垫资建设,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记录。
4.发包人强制要求承包人单向担保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发包人不良行为记录。
5.未经对方同意,发包人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6.发包人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对造价从业人员,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住建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发包人拒绝履行施工过程中正常变更、签证等书面手续的,或发、承包人拒不执行双方约定的,记为相应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9.被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省住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10.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核减企业或人员的信用分。
11.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般为3-6个月。
附件:2020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2020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公告》(第1248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制定2020年度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如下:
一、人工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2)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普工单价98.00元/工日、技工单价130.00元/工日协商调整。
3.按第917号公告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按《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标准的50%计算。
4.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的规定及标准,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二)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执行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四、规费
(一)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二)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执行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五、税金
1.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
(1)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2)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按3%计算。
3.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含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冰雪(灯)工程
1.冰雪(灯)工程结算,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2.本文件发布之日后招标的冰雪(灯)工程,招标控制价如采用《哈尔滨市冰雪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8试用)编制,人工单价按103.00元/工日计算,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按2019年省计价依据中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3.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的调整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相应规定执行。
八、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可在本参照标准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工程结算补充文件,经省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印发。
九、本参照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本参照标准由省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黑建规范〔2020〕1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黑龙江住建厅网站 http://zfcxjst.hlj.gov.cn/plus/view.aspx?aid=50883 收起阅读 »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文,法释(2004)14号文,法释【2004】14号文,法释2004 14号文件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4]14号
发布日期:2004-10-25
施行日期: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下载: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jszx.court.gov.cn/main/ ... jhtml
——————
相关阅读:
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4]14号
发布日期:2004-10-25
施行日期: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下载: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jszx.court.gov.cn/main/ ... jhtml
——————
相关阅读:
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收起阅读 »
粤标定函〔20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7期)
粤标定函〔2020〕232号文,粤标定函【2020】232号,粤标定函[2020]232号文,粤标定函2020 232号文发文,广东省2018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32号
发布日期:2020-10-09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7期)
粤标定函〔20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预算包干费中的工程成品保护费包括什么内容,与定额成品保护工程章节的内容有何区别?
答:预算包干费中的工程成品保护费是指对已完成施工但未验收的工程进行保护发生的费用。成品保护工程章节适用于在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对原有装饰装修面所进行保护发生的费用计算。
2、深层搅拌桩当实际空搅部分小于0.5m时,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深层搅拌桩当实际空搅部分小于0.5m时,不计算空桩工程量。
3、深层搅拌桩实际发生凿桩头时,凿桩头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深层搅拌桩实际发生凿桩头时,按实际凿除量以“m3”计算,执行桩基础工程凿桩头子目再乘以0.65计算。
4、墙面镶贴陶瓷砖面层如实际采用10mm厚粘结砂浆时,套用定额A1-13-153 子目是否可以调整粘结层砂浆?
答:依据 A.1.12楼地面工程章说明第三点“如设计抹灰厚度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有注明厚度的子目可以换算外,其他不做调整。”定额A1-13-153子目已综合考虑粘结层砂浆厚度,不另行调整。
5、楼地面混凝土找平层中内置钢丝网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未考虑楼地面混凝土找平层中内置钢丝网定额子目,实际发生时可根据项目要求协商计价。
6、雨水的排除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还是预算包干费中?
答:预算包干费包含施工现场雨(污)水的排除。
7、A.1.19拆除工程说明第八条“装饰抹灰层与块料面层铲除不包括找平层,如需铲除找平层,每m2增加人工费2元。”其中铲除找平层厚度是如何考虑的,厚度不同时是否可以调整?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铲除找平层的厚度,不作调整。
8、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1点“在生产车间边生产边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00%作为工效降效费。”该规定是否区分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工程?
答:不区分,均可计算该工效降效费。
9、钢板桩除锈刷防锈漆费用可以另行计算吗?
答:钢板桩除锈刷防锈漆费用已经考虑在钢板桩的主材价内,不另行计算。
10、A.1.19拆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六条“龙骨及饰面拆除工程量,按拆除部位的平面尺寸以‘m2’计算”,其中“拆除部位的平面尺寸”是指拆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还是拆除部位的展开面积?是否需扣掉天花板中大于0.3m2的灯槽面积?
答:拆除部位的平面尺寸指实际拆除的水平投影面积,不扣除天花板中大于0.3m2的灯槽面积。
11、定额A1-10-113~A1-10-128子目中注“平面卷材防水按规范考虑附加层、加强层(桩、承台等处)。”定额考虑的附加层、加强层宽度是多少,若设计要求附加层卷材宽度与规范不同时,是否可以换算?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规范要求的附加层、加强层宽度,不作换算。
12、土石方运输车辆定额使用的是自卸汽车运土石方,若使用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运土石方如何换算?
答:土石方外运使用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的,属于定额缺项,发承包双方可结合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协商计价。
13、满堂基础脚手架与满堂脚手架有什么区别?
答:满堂基础脚手架是指满足定额A.1.21脚手架章说明第三条第13点“整体满堂红钢筋混凝土基础、条形基础,凡其宽度超过3m以上且深度指垫层顶至基础顶面在1.5m以上时,增加的工作平台按基础底板面积计算满堂基础脚手架。”的规定,考虑其浇捣混凝土时人和混凝土震捣设备无法到达而搭设的工作平台。满堂脚手架是指楼层高度超3.6m时天棚装饰施工时需要搭设的脚手架。
14、A.1.14天棚工程章说明第十三条“轻钢龙骨和铝合金龙骨不上人型吊杆长度为0.6m,上人型吊杆长度为1.4m。”若超出这个范围是否可以换算?如何换算?
答:A.1.14天棚工程章说明“本章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的常规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种类及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超出定额规定的范围,可按设计长度进行相应换算。
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5、A.21模板工程中“支模高度指楼层高度”,楼层高度是指楼层净高还是层高?
答:楼层高度是指层高。
16、外购土方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外购土方工程量应按购土时的土源状态和定额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232号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7期).pdf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32号
发布日期:2020-10-09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7期)
粤标定函〔20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预算包干费中的工程成品保护费包括什么内容,与定额成品保护工程章节的内容有何区别?
答:预算包干费中的工程成品保护费是指对已完成施工但未验收的工程进行保护发生的费用。成品保护工程章节适用于在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对原有装饰装修面所进行保护发生的费用计算。
2、深层搅拌桩当实际空搅部分小于0.5m时,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深层搅拌桩当实际空搅部分小于0.5m时,不计算空桩工程量。
3、深层搅拌桩实际发生凿桩头时,凿桩头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深层搅拌桩实际发生凿桩头时,按实际凿除量以“m3”计算,执行桩基础工程凿桩头子目再乘以0.65计算。
4、墙面镶贴陶瓷砖面层如实际采用10mm厚粘结砂浆时,套用定额A1-13-153 子目是否可以调整粘结层砂浆?
答:依据 A.1.12楼地面工程章说明第三点“如设计抹灰厚度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有注明厚度的子目可以换算外,其他不做调整。”定额A1-13-153子目已综合考虑粘结层砂浆厚度,不另行调整。
5、楼地面混凝土找平层中内置钢丝网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未考虑楼地面混凝土找平层中内置钢丝网定额子目,实际发生时可根据项目要求协商计价。
6、雨水的排除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还是预算包干费中?
答:预算包干费包含施工现场雨(污)水的排除。
7、A.1.19拆除工程说明第八条“装饰抹灰层与块料面层铲除不包括找平层,如需铲除找平层,每m2增加人工费2元。”其中铲除找平层厚度是如何考虑的,厚度不同时是否可以调整?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铲除找平层的厚度,不作调整。
8、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1点“在生产车间边生产边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00%作为工效降效费。”该规定是否区分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工程?
答:不区分,均可计算该工效降效费。
9、钢板桩除锈刷防锈漆费用可以另行计算吗?
答:钢板桩除锈刷防锈漆费用已经考虑在钢板桩的主材价内,不另行计算。
10、A.1.19拆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六条“龙骨及饰面拆除工程量,按拆除部位的平面尺寸以‘m2’计算”,其中“拆除部位的平面尺寸”是指拆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还是拆除部位的展开面积?是否需扣掉天花板中大于0.3m2的灯槽面积?
答:拆除部位的平面尺寸指实际拆除的水平投影面积,不扣除天花板中大于0.3m2的灯槽面积。
11、定额A1-10-113~A1-10-128子目中注“平面卷材防水按规范考虑附加层、加强层(桩、承台等处)。”定额考虑的附加层、加强层宽度是多少,若设计要求附加层卷材宽度与规范不同时,是否可以换算?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规范要求的附加层、加强层宽度,不作换算。
12、土石方运输车辆定额使用的是自卸汽车运土石方,若使用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运土石方如何换算?
答:土石方外运使用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的,属于定额缺项,发承包双方可结合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协商计价。
13、满堂基础脚手架与满堂脚手架有什么区别?
答:满堂基础脚手架是指满足定额A.1.21脚手架章说明第三条第13点“整体满堂红钢筋混凝土基础、条形基础,凡其宽度超过3m以上且深度指垫层顶至基础顶面在1.5m以上时,增加的工作平台按基础底板面积计算满堂基础脚手架。”的规定,考虑其浇捣混凝土时人和混凝土震捣设备无法到达而搭设的工作平台。满堂脚手架是指楼层高度超3.6m时天棚装饰施工时需要搭设的脚手架。
14、A.1.14天棚工程章说明第十三条“轻钢龙骨和铝合金龙骨不上人型吊杆长度为0.6m,上人型吊杆长度为1.4m。”若超出这个范围是否可以换算?如何换算?
答:A.1.14天棚工程章说明“本章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的常规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种类及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超出定额规定的范围,可按设计长度进行相应换算。
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5、A.21模板工程中“支模高度指楼层高度”,楼层高度是指楼层净高还是层高?
答:楼层高度是指层高。
16、外购土方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外购土方工程量应按购土时的土源状态和定额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232号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7期).pdf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