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

传统砂浆和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建筑抹灰砂浆的对照表,传统砂浆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对照表,砂浆强度等级
本对照表来自《DBJ/T 15-111-2016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第40页和第41页。
预拌砂浆配合比对应表1.jpg

预拌砂浆配合比对应表2.jpg

本对照表来自《DBJ/T 15-111-2016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第40页和第41页。
DBJ/T 15-111-2016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pdf
继续阅读 »
传统砂浆和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建筑抹灰砂浆的对照表,传统砂浆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对照表,砂浆强度等级
本对照表来自《DBJ/T 15-111-2016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第40页和第41页。
预拌砂浆配合比对应表1.jpg

预拌砂浆配合比对应表2.jpg

本对照表来自《DBJ/T 15-111-2016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第40页和第41页。
DBJ/T 15-111-2016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pdf 收起阅读 »

关于《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有关定额子目更正的通知

发文部门: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发布日期:2020-06-24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关于《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有关定额子目更正的通知
云南省2013版定额勘误.jpg

 
附件下载:云南2013版定额勘误表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发布日期:2020-06-24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关于《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有关定额子目更正的通知
云南省2013版定额勘误.jpg

 
附件下载:云南2013版定额勘误表 收起阅读 »

辽宁省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0-06-03
 
辽宁省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条)和《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9〕131号)文件要求,现就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名制管理费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相关规定实行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费用组成
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固定式设备、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采用的移动定位设备使用费,及相应设备安装调试费用。 
配套用房费用应包含在临时设施费用中,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列项计算;操控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应由企业管理费中予以列支。

三、计价方法
采用固定金额计价方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照计划工期,将“实名制管理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1、项目计划工期1年以内(不含)的,暂按50000元计入;
2、项目计划工期3年以内(不含)的,暂按100000元计入;
3、项目计划工期3年以上的,暂按150000元计入;
4、招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结算时应按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据实结算。

四、其它约定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执行相关政策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辽宁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ln.gov.cn/tfwj/wjtz ... .html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0-06-03
 
辽宁省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条)和《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9〕131号)文件要求,现就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名制管理费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相关规定实行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费用组成
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固定式设备、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采用的移动定位设备使用费,及相应设备安装调试费用。 
配套用房费用应包含在临时设施费用中,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列项计算;操控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应由企业管理费中予以列支。

三、计价方法
采用固定金额计价方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照计划工期,将“实名制管理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1、项目计划工期1年以内(不含)的,暂按50000元计入;
2、项目计划工期3年以内(不含)的,暂按100000元计入;
3、项目计划工期3年以上的,暂按150000元计入;
4、招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结算时应按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据实结算。

四、其它约定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执行相关政策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辽宁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ln.gov.cn/tfwj/wjtz ... .html
  收起阅读 »

湘建价市〔2020〕46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价市〔2020〕46号文,湘建价市【2020】46号文,湘建价市[2020]46号文,湘建价市2020 46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湘建价市〔2020〕46号
发布日期:2020-10-21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价市〔2020〕46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根据市场变化及反馈意见,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和规定:

一、执行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除外)的工程,机械费调整系数为0.92。

二、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在执行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时,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9〕130号),并乘以系数1.15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10月21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湖南省造价站官网http://zjt.hunan.gov.cn/zjt/hn ... .html
继续阅读 »
湘建价市〔2020〕46号文,湘建价市【2020】46号文,湘建价市[2020]46号文,湘建价市2020 46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湘建价市〔2020〕46号
发布日期:2020-10-21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价市〔2020〕46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根据市场变化及反馈意见,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和规定:

一、执行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除外)的工程,机械费调整系数为0.92。

二、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在执行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时,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9〕130号),并乘以系数1.15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10月21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湖南省造价站官网http://zjt.hunan.gov.cn/zjt/hn ... .html 收起阅读 »

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文,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文,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文,川建造价发2020 315号文发文,四川2020定额
发文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发布日期:2020-10-22
执行日期:2021-04-0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要,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编制了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自2021年4月1日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所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1年4月1日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定额的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工费调整系数、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信息,及时处理解决发现问题,保证新定额顺利执行。

    本定额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授权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2日
 
本文作为四川省2020新定额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四川省住建厅官方网站:http://jst.sc.gov.cn/scjst/c10 ... shtml
继续阅读 »
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文,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文,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文,川建造价发2020 315号文发文,四川2020定额
发文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发布日期:2020-10-22
执行日期:2021-04-0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要,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编制了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自2021年4月1日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所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1年4月1日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定额的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工费调整系数、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信息,及时处理解决发现问题,保证新定额顺利执行。

    本定额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授权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2日
 
本文作为四川省2020新定额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四川省住建厅官方网站:http://jst.sc.gov.cn/scjst/c10 ... shtml 收起阅读 »

吉建协〔2020〕3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建协〔2020〕38号文,吉建协[2020]38号文,吉建协【2020】38号文,吉建协2020 38号文,吉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发文部门: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文号:吉建协〔2020〕38号
发布日期:2020-05-13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建协〔2020〕38号
 
各相关单位、会员单位: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续发展,满足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造价咨询、BIM咨询等新业态的需求,保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和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经过反复市场调研、成本分析、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简称“本标准”)。现决定将“本标准”作为吉林省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的参考依据印发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省建协工程造价专委会联系方式:0431-89534418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吉建协〔2020〕38号文1.jpg

吉建协〔2020〕38号文2.jpg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吉建协〔2020〕38号文3.jpg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吉建协〔2020〕38号文4.jpg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吉建协〔2020〕38号文5.jpg

附件下载: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pdf 
继续阅读 »
吉建协〔2020〕38号文,吉建协[2020]38号文,吉建协【2020】38号文,吉建协2020 38号文,吉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发文部门: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文号:吉建协〔2020〕38号
发布日期:2020-05-13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建协〔2020〕38号
 
各相关单位、会员单位: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续发展,满足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造价咨询、BIM咨询等新业态的需求,保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和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经过反复市场调研、成本分析、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简称“本标准”)。现决定将“本标准”作为吉林省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的参考依据印发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省建协工程造价专委会联系方式:0431-89534418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吉建协〔2020〕38号文1.jpg

吉建协〔2020〕38号文2.jpg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吉建协〔2020〕38号文3.jpg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吉建协〔2020〕38号文4.jpg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
吉建协〔2020〕38号文5.jpg

附件下载: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pdf  收起阅读 »

吉建造〔2020〕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

吉建造〔2020〕4号文,吉建造[2020]4号文,吉建造【2020】4号文,吉建造2020 4号文件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6-28
实行日期:2020-04-01
吉建造2020_4号文.jp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
吉建造〔2020〕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省计价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
二、《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
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 )中园林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仿古建筑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
四、《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
五、《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
六、《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补充计价定额》(JLJD-SZB-2014)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七、《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八、《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中园林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5;仿古建筑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7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九、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调整价差计取防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仅限定额规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取以税前造价为基数)和税金。
十、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现行各专业试行定额。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吉建造〔2020〕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pdf
吉建造〔2020〕4号文1.jpg

吉建造〔2020〕4号文2.jpg

吉建造〔2020〕4号文3.jpg

 
本文来源:http://jst.jl.gov.cn/gczj/wjxx ... .html
 
继续阅读 »
吉建造〔2020〕4号文,吉建造[2020]4号文,吉建造【2020】4号文,吉建造2020 4号文件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6-28
实行日期:2020-04-01
吉建造2020_4号文.jp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
吉建造〔2020〕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省计价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
二、《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
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 )中园林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仿古建筑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
四、《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
五、《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
六、《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补充计价定额》(JLJD-SZB-2014)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七、《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八、《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中园林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43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5;仿古建筑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7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九、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调整价差计取防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仅限定额规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取以税前造价为基数)和税金。
十、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现行各专业试行定额。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吉建造〔2020〕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pdf
吉建造〔2020〕4号文1.jpg

吉建造〔2020〕4号文2.jpg

吉建造〔2020〕4号文3.jpg

 
本文来源:http://jst.jl.gov.cn/gczj/wjxx ... .html
  收起阅读 »

闽建价〔2016〕9号 福建省关于实施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量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价〔2016〕9号文,闽建价[2016]9号文,闽建价【2016】9号文,闽建价2016 9号文发文,福建省清单计价规范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6〕9号
发布日期:2016-02-25
施行日期:2016-03-01
闽建价2016_9号文.jpg

关于实施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量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价〔2016〕9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城建处:
      为配套《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6版)施行,现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在我省施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在我省新版费用定额和新的专业消耗量定额颁布实施前,仍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现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补充调整文件等有关规定配套实施。

二、《计价规范》实施意见

(一)关于综合单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可以在综合单价中计算风险费,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风险费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设备不计入材料费中。

(二)关于风险承包幅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主要材料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按《计价规范》执行。主要材料应当根据材料在工程中的占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具体列出材料名称和规格。

(三)关于措施项目。措施项目项目名称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调整补充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6)(详见附件1)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2-5)。其中:
1、以下措施项目应当根据《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列出详细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对其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其他措施项目按项计列。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的脚手架、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施工排水降水;
(2)市政工程的脚手架、支架、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处理监测监控、施工现场围挡;
(3)园林绿化工程的脚手架、树木支撑架、草绳绕树干、搭设遮阴(防寒)棚、围堰、排水工程、施工现场围挡。

2、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文)执行,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不含本身、远程监控费)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

3、远程监控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时列入暂列金额计算,结算时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计算。

(四)关于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参与计算各项规费和税金。

(五)关于规费、税金。规费、税金的项目名称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调整补充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6)。

(六)未提及的其他内容均按《计价规范》执行

三、《计量规范》实施意见,详见附件2、3、4、5,附件中未提及的其他内容均按《计量规范》执行。

附件:
1.《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6)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实施意见
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实施意见
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实施意见
5.《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实施意见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2月25日
 
附件打包下载:闽建价〔2016〕9号文及附件.pdf
 
本文来源:http://zjt.fujian.gov.cn/hygl/ ... 9.htm
继续阅读 »
闽建价〔2016〕9号文,闽建价[2016]9号文,闽建价【2016】9号文,闽建价2016 9号文发文,福建省清单计价规范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6〕9号
发布日期:2016-02-25
施行日期:2016-03-01
闽建价2016_9号文.jpg

关于实施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量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价〔2016〕9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城建处:
      为配套《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6版)施行,现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在我省施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在我省新版费用定额和新的专业消耗量定额颁布实施前,仍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现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补充调整文件等有关规定配套实施。

二、《计价规范》实施意见

(一)关于综合单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可以在综合单价中计算风险费,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风险费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设备不计入材料费中。

(二)关于风险承包幅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主要材料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按《计价规范》执行。主要材料应当根据材料在工程中的占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具体列出材料名称和规格。

(三)关于措施项目。措施项目项目名称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调整补充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6)(详见附件1)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2-5)。其中:
1、以下措施项目应当根据《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列出详细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对其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其他措施项目按项计列。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的脚手架、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施工排水降水;
(2)市政工程的脚手架、支架、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处理监测监控、施工现场围挡;
(3)园林绿化工程的脚手架、树木支撑架、草绳绕树干、搭设遮阴(防寒)棚、围堰、排水工程、施工现场围挡。

2、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文)执行,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不含本身、远程监控费)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

3、远程监控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时列入暂列金额计算,结算时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计算。

(四)关于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参与计算各项规费和税金。

(五)关于规费、税金。规费、税金的项目名称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调整补充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6)。

(六)未提及的其他内容均按《计价规范》执行

三、《计量规范》实施意见,详见附件2、3、4、5,附件中未提及的其他内容均按《计量规范》执行。

附件:
1.《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6)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实施意见
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实施意见
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实施意见
5.《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实施意见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2月25日
 
附件打包下载:闽建价〔2016〕9号文及附件.pdf
 
本文来源:http://zjt.fujian.gov.cn/hygl/ ... 9.htm 收起阅读 »

甬建价〔2020〕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

甬建价〔2020〕2号文,甬建价[2020]2号文,甬建价【2020】2号文,甬建价2020 2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总站
文号:甬建价〔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8-28
施行日期:2020-08-28
甬建价2020_2号文.jpg

关于印发《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
甬建价〔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树木支撑建设与管理的深化改革,切实做好树木支撑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完善工作,我站根据《浙江省园林绿化及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定额水平和工程应用实际,组织编制了《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该定额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同意,自发布之日起在我市试行(建站计函(2020)13号文件)。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如我省相关定额颁布,则以新颁布定额为准。
附件: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总站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
说明
(一)树木钢管支撑定额分为支撑安装和支撑拆除。其中:
1、支撑安装包括钢管支撑杆件、固定箍及锚固件的安装,按一次性投入进行编制,相应定额已综合考虑了施工养护期间支撑的维护、保养以及保管费用。
2、支撑拆除包括钢管支撑杆件、固定箍及锚固件的拆除,不分钢管支撑杆件长度,综合考虑。
(二)本定额适用于乔木、灌木的钢管支撑。
(三)支撑安装所需钢管支撑杆件、固定箍、锚固件按常用品种、规格考虑,遇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钢管支撑杆件的价格调整,其余不变。支撑杆件顶端遇无法以固定箍固定而采用镀锌铁丝绑扎的,仍按相应定额执行,不作调整。
(四)施工养护期满,鼓励及时拆除、周转使用,以降低工程造价。支撑需要拆除的,按支撑拆除定额计算拆除费用。拆除后回库或转移的场外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五)其余未涉及的内容按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成品钢管支撑安装、拆除以“株”计算。
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安装.jpg

宁波市树木支撑拆除.jpg

 
本文通知及附件下载:甬建价〔2020〕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pdf
继续阅读 »
甬建价〔2020〕2号文,甬建价[2020]2号文,甬建价【2020】2号文,甬建价2020 2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总站
文号:甬建价〔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8-28
施行日期:2020-08-28
甬建价2020_2号文.jpg

关于印发《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
甬建价〔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树木支撑建设与管理的深化改革,切实做好树木支撑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完善工作,我站根据《浙江省园林绿化及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定额水平和工程应用实际,组织编制了《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该定额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同意,自发布之日起在我市试行(建站计函(2020)13号文件)。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如我省相关定额颁布,则以新颁布定额为准。
附件: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总站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
说明
(一)树木钢管支撑定额分为支撑安装和支撑拆除。其中:
1、支撑安装包括钢管支撑杆件、固定箍及锚固件的安装,按一次性投入进行编制,相应定额已综合考虑了施工养护期间支撑的维护、保养以及保管费用。
2、支撑拆除包括钢管支撑杆件、固定箍及锚固件的拆除,不分钢管支撑杆件长度,综合考虑。
(二)本定额适用于乔木、灌木的钢管支撑。
(三)支撑安装所需钢管支撑杆件、固定箍、锚固件按常用品种、规格考虑,遇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钢管支撑杆件的价格调整,其余不变。支撑杆件顶端遇无法以固定箍固定而采用镀锌铁丝绑扎的,仍按相应定额执行,不作调整。
(四)施工养护期满,鼓励及时拆除、周转使用,以降低工程造价。支撑需要拆除的,按支撑拆除定额计算拆除费用。拆除后回库或转移的场外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五)其余未涉及的内容按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成品钢管支撑安装、拆除以“株”计算。
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安装.jpg

宁波市树木支撑拆除.jpg

 
本文通知及附件下载:甬建价〔2020〕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

浙建站计〔2020〕9号 浙江省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

浙建站计〔2020〕9号文,浙建站计[2020]9号​文,浙建站计【2020】9号​文,浙建站计2020 9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计〔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8-04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
浙建站计〔2020〕9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我站整理汇总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涉及的招标投标、工程计价、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引导发承包双方顺利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
各地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联系我站计价管理室,联系电话:0571-88058129
附件:
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一)
2.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一)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8月4日
 
本文通知及附件下载:浙建站计〔2020〕9号 浙江省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pdf
浙建站计〔2020〕9号1.jpg

浙建站计〔2020〕9号2.jpg

 
附件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一)
    1.如何解决质量验收与过程结算的矛盾,如过程结算已足额支付工程价款,但在最后工程竣工验收时未通过,如何处理?
    答:《意见》第一条明确:“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在施工过程中质检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同步办理过程结算相关手续,如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可按合同约定暂停办理竣工结算。
    2.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价款如何支付?
    答:根据浙建〔2020〕7号文件精神,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80%;根据浙建〔2020〕5号文件精神,过程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足额支付。
    3.过程结算中的变更部分,在价款支付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意见》精神,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应在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支付。
    4.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适合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答:对已完成初步设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可参照《意见》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节点、支付方式和计价方法。
    5.建设单位如何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管理?
    答:《意见》第四条明确:“鼓励建设单位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机构承担工程施工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对和工程变更(含施工图会审纪要)签证、工程索赔、价款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2个月完成核对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与内容实施,并做好投资控制,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不得出现超概支付的情形。
    6.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涉及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在分段结算中应如何计取?
    答: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取。
    7.市政工程项目如何划分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答:《意见》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8.《意见》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是否包含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答: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包括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9.施工过程结算若涉及工程延误情况,人工、材料价差该如何处理?
    答: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计划工期计算价差,工程延误部分的价差按现行计价依据动态管理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10.《意见》第十条:“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第十二条“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若在后期结算审核时发现前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要切实做好过程结算,就要把过程结算当作最终结算来对待,对经双(三)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的结算文件一般不作调整。如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重大错误,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可在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时予以约定。
    11.对过程结算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执行哪个文件?
答:《意见》第十五条:“根据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已废止”,因此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将通过市场自我调节的形式体现。项目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和委托咨询内容,约定咨询服务费计算方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增加施工企业负担。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管理,严格咨询服务质量和工作时限考核,提高造价咨询服务绩效,有效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开展。
    12.推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如何约定?
    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前附表10.4特别说明)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采用施工过程分段结算,并约定分段的节点。
附件2: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一)
    1.如何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实施意见》的执行?
    答:专用条款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2.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
    答:专用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额的3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付款不做抵扣;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3.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延误费用?
    答:专用条款7.5工期延误中约定:在过程结算时不考虑因工期延误引起的逾期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按总工期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
    4.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答: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合同当事人应约定:
    (1)基准价为〔____年____月〕〔造价信息(正刊)〕对应的人工、材料价格。
    (2)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____(一般为5%);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____(一般为5%)
    (3)价格调整设定的合同分段工期:
    建筑工程,桩基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地下室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装修和安装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__________ 。
    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按施工段划分的分段工期:__________。
    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上部结构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附属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__________。
    (4)按形象部位分段结算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经监理人确认的分段结算工程的开始施工时间和结束施工时间,作为价差调整计算工期;根据分段结算节点工期对应月份(按日历月计)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段计量调整价差。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6)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信息价使用原则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优先顺序):项目所在地(县、区)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地市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
    5.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2.2预付款中约定,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为10%-20%(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跨年度施工工程,预付款按年度支付。
    6.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约定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答:专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_____________(不低于80%)工程价款。
    7.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
    答: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14.1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
    (1)承包人上报过程结算,编制依据应明确结算编制范围及其内容,施工图部分应以设计图纸为基础,明确图纸结算范围,对图纸范围内未完工且未列入结算的内容,应予以说明;列入过程结算的联系单应列清单,并将联系单作为结算书附件报审。
    (2)措施费分段计算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3)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在过程结算中同步申请办理。
    (4)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应提交过程结算报告、争议问题资料及相关索赔报告等资料。
    8.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内容?
    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4.2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
    (1)承包人申请施工过程结算的,完成合同约定节点内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参照竣工结算办理相应流程,应在_____天内(一般不超过28个工作日)完成过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审定过程结算造价的工程款。
(2)承包人申请施工竣工结算的,完成合同约定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办理相应流程,应在_____天内(一般不超过28天)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3)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在施工过程结算中无争议的,在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完成价款;有争议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协商解决。
 
 
本文通知及附件下载:浙建站计〔2020〕9号 浙江省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pdf
继续阅读 »
浙建站计〔2020〕9号文,浙建站计[2020]9号​文,浙建站计【2020】9号​文,浙建站计2020 9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计〔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8-04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
浙建站计〔2020〕9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我站整理汇总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涉及的招标投标、工程计价、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引导发承包双方顺利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
各地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联系我站计价管理室,联系电话:0571-88058129
附件:
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一)
2.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一)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8月4日
 
本文通知及附件下载:浙建站计〔2020〕9号 浙江省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pdf
浙建站计〔2020〕9号1.jpg

浙建站计〔2020〕9号2.jpg

 
附件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一)
    1.如何解决质量验收与过程结算的矛盾,如过程结算已足额支付工程价款,但在最后工程竣工验收时未通过,如何处理?
    答:《意见》第一条明确:“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在施工过程中质检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同步办理过程结算相关手续,如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可按合同约定暂停办理竣工结算。
    2.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价款如何支付?
    答:根据浙建〔2020〕7号文件精神,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80%;根据浙建〔2020〕5号文件精神,过程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足额支付。
    3.过程结算中的变更部分,在价款支付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意见》精神,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应在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支付。
    4.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适合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答:对已完成初步设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可参照《意见》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节点、支付方式和计价方法。
    5.建设单位如何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管理?
    答:《意见》第四条明确:“鼓励建设单位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机构承担工程施工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对和工程变更(含施工图会审纪要)签证、工程索赔、价款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2个月完成核对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与内容实施,并做好投资控制,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不得出现超概支付的情形。
    6.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涉及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在分段结算中应如何计取?
    答: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取。
    7.市政工程项目如何划分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答:《意见》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8.《意见》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是否包含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答: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包括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9.施工过程结算若涉及工程延误情况,人工、材料价差该如何处理?
    答: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计划工期计算价差,工程延误部分的价差按现行计价依据动态管理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10.《意见》第十条:“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第十二条“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若在后期结算审核时发现前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要切实做好过程结算,就要把过程结算当作最终结算来对待,对经双(三)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的结算文件一般不作调整。如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重大错误,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可在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时予以约定。
    11.对过程结算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执行哪个文件?
答:《意见》第十五条:“根据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已废止”,因此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将通过市场自我调节的形式体现。项目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和委托咨询内容,约定咨询服务费计算方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增加施工企业负担。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管理,严格咨询服务质量和工作时限考核,提高造价咨询服务绩效,有效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开展。
    12.推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如何约定?
    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前附表10.4特别说明)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采用施工过程分段结算,并约定分段的节点。
附件2: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一)
    1.如何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实施意见》的执行?
    答:专用条款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2.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
    答:专用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额的3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付款不做抵扣;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3.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延误费用?
    答:专用条款7.5工期延误中约定:在过程结算时不考虑因工期延误引起的逾期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按总工期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
    4.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答: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合同当事人应约定:
    (1)基准价为〔____年____月〕〔造价信息(正刊)〕对应的人工、材料价格。
    (2)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____(一般为5%);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____(一般为5%)
    (3)价格调整设定的合同分段工期:
    建筑工程,桩基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地下室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装修和安装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__________ 。
    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按施工段划分的分段工期:__________。
    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上部结构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附属工程完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__________。
    (4)按形象部位分段结算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经监理人确认的分段结算工程的开始施工时间和结束施工时间,作为价差调整计算工期;根据分段结算节点工期对应月份(按日历月计)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段计量调整价差。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6)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信息价使用原则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优先顺序):项目所在地(县、区)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地市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
    5.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2.2预付款中约定,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为10%-20%(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跨年度施工工程,预付款按年度支付。
    6.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约定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答:专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_____________(不低于80%)工程价款。
    7.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
    答: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14.1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
    (1)承包人上报过程结算,编制依据应明确结算编制范围及其内容,施工图部分应以设计图纸为基础,明确图纸结算范围,对图纸范围内未完工且未列入结算的内容,应予以说明;列入过程结算的联系单应列清单,并将联系单作为结算书附件报审。
    (2)措施费分段计算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3)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在过程结算中同步申请办理。
    (4)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应提交过程结算报告、争议问题资料及相关索赔报告等资料。
    8.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内容?
    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4.2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
    (1)承包人申请施工过程结算的,完成合同约定节点内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参照竣工结算办理相应流程,应在_____天内(一般不超过28个工作日)完成过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审定过程结算造价的工程款。
(2)承包人申请施工竣工结算的,完成合同约定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办理相应流程,应在_____天内(一般不超过28天)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3)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在施工过程结算中无争议的,在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完成价款;有争议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协商解决。
 
 
本文通知及附件下载:浙建站计〔2020〕9号 浙江省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