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铸造设备安装_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电子版在线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章 铸造设备安装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砂处理设备,造型及造芯设备,落砂及清理设备,抛丸清理室,金属型铸造设备,材料准备设备,铸铁平台等安装。
1.砂处理设备:包括混砂机、碾砂机、松砂机、筛砂机等。
2.造型及造芯设备:包括震压式造型机、震实式造型机、震实式制芯机、吹芯机、射芯机等。
3.落砂及清理设备:包括震动落砂机、型芯落砂机、圆型清理滚筒、喷砂机、喷丸器、喷丸清理转台、抛丸机等。
4.抛丸清理室:包括室体组焊、电动台车及旋转台安装、抛丸喷丸器安装、铁丸分配、输送及回收装置安装、悬挂链轨道及吊钩安装、除尘风管和铁丸输送管敷设、平台、梯子、栏杆等安装、设备单机试运转。
5.金属型铸造设备:包括卧式冷室压铸机、立式冷室压铸机、卧式离心铸造机等。
6.材料准备设备:包括C246及C246A球磨机、碾沙机、蜡模成型机械、生铁裂断机、涂料搅拌机等。
二、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地轨安装。
2.垫木排制作、防腐。
3.抛丸清理室的除尘机及除尘器与风机间的风管安装。
三、抛丸清理室安装定额单位为“室”,是指除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及电气箱、开关、敷设电气管线等电气工程外,成套供应的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等设备以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安装。设备重量是指上述全套设备加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本文发布自造价学社网zaojiaxueshe.com。造价学社,专业的工程造价技术交流学习社区。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二、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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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章 铸造设备安装
定额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砂处理设备,造型及造芯设备,落砂及清理设备,抛丸清理室,金属型铸造设备,材料准备设备,铸铁平台等安装。
1.砂处理设备:包括混砂机、碾砂机、松砂机、筛砂机等。
2.造型及造芯设备:包括震压式造型机、震实式造型机、震实式制芯机、吹芯机、射芯机等。
3.落砂及清理设备:包括震动落砂机、型芯落砂机、圆型清理滚筒、喷砂机、喷丸器、喷丸清理转台、抛丸机等。
4.抛丸清理室:包括室体组焊、电动台车及旋转台安装、抛丸喷丸器安装、铁丸分配、输送及回收装置安装、悬挂链轨道及吊钩安装、除尘风管和铁丸输送管敷设、平台、梯子、栏杆等安装、设备单机试运转。
5.金属型铸造设备:包括卧式冷室压铸机、立式冷室压铸机、卧式离心铸造机等。
6.材料准备设备:包括C246及C246A球磨机、碾沙机、蜡模成型机械、生铁裂断机、涂料搅拌机等。
二、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地轨安装。
2.垫木排制作、防腐。
3.抛丸清理室的除尘机及除尘器与风机间的风管安装。
三、抛丸清理室安装定额单位为“室”,是指除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及电气箱、开关、敷设电气管线等电气工程外,成套供应的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等设备以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安装。设备重量是指上述全套设备加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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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二、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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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价〔2019〕6号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发布《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的通知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3-27
佛建价〔2019〕6号文,佛建价【2019】6号文,佛建价[2019]6号文,佛建价2019 6号文,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发布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205号)和《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64号)等有关规定,我中心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组织编制了《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见附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下载: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19年3月27日
佛建价〔2019〕6号1.jpg

佛建价〔2019〕6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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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3-27
佛建价〔2019〕6号文,佛建价【2019】6号文,佛建价[2019]6号文,佛建价2019 6号文,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发布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205号)和《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64号)等有关规定,我中心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组织编制了《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见附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下载: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19年3月27日
佛建价〔2019〕6号1.jpg

佛建价〔2019〕6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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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造价〔2019〕1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合造价[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4-11
施行日期:2019-04-01
合造价〔2019〕1号文,合造价【2019】1号文,合造价[2019]1号文,合造价2019-1号文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二、不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不采用《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8〕4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其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确定工程造价;定额调整系数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采用《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8〕4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
1、各计价定额调整系数仍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2、工程造价按10%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执行(合造价〔2018〕4号)文中10%税率的规定。
3、工程造价按9%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以取用(合造价〔2018〕4号)文中10%税率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乘以 0.9985系数确定工程造价。

三、本通知自2019年 4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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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合造价[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4-11
施行日期:2019-04-01
合造价〔2019〕1号文,合造价【2019】1号文,合造价[2019]1号文,合造价2019-1号文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二、不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不采用《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8〕4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其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确定工程造价;定额调整系数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采用《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8〕4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
1、各计价定额调整系数仍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2、工程造价按10%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执行(合造价〔2018〕4号)文中10%税率的规定。
3、工程造价按9%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以取用(合造价〔2018〕4号)文中10%税率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乘以 0.9985系数确定工程造价。

三、本通知自2019年 4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 4月11日 收起阅读 »

造价〔2019〕7号 安徽省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安徽造价[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造价〔2019〕7号文,造价[2019]7号文,造价【2019】7号文,造价2019 7号文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9〕7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増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1+9%)。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174;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850。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3月29日


 
来源:http://dohurd.ah.gov.cn/ahzjt_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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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安徽造价[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造价〔2019〕7号文,造价[2019]7号文,造价【2019】7号文,造价2019 7号文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9〕7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増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1+9%)。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174;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850。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3月29日


 
来源:http://dohurd.ah.gov.cn/ahzjt_ ... .html 收起阅读 »

闽建筑〔2018〕10号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18]10号
发布日期:2018-04-25
施行日期:2018-05-01
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 10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依据已废止,需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3-31发布的闽建筑〔2019〕11号 关于重新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起看。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现将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现行适用税率为11%调整为10%。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三、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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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18]10号
发布日期:2018-04-25
施行日期:2018-05-01
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 10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依据已废止,需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3-31发布的闽建筑〔2019〕11号 关于重新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起看。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现将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现行适用税率为11%调整为10%。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三、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收起阅读 »

闽建筑〔2019〕11号 关于重新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19]11号
发布日期:2019-03-31
施行日期:2019-04-01
闽建筑〔2019〕11号文,闽建筑[2019]11号文,闽建筑【2019】11号文,闽建筑2019 11号文
闽建筑[2019]11号.jpg

关于重新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10号)规定的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适用税率调整为9%。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有关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及时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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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19]11号
发布日期:2019-03-31
施行日期:2019-04-01
闽建筑〔2019〕11号文,闽建筑[2019]11号文,闽建筑【2019】11号文,闽建筑2019 11号文
闽建筑[2019]11号.jpg

关于重新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10号)规定的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适用税率调整为9%。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有关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及时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31日 收起阅读 »

赣建价〔2018〕1号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5-03
施行日期:2018-05-01
赣建价〔2018〕1号文,赣建价[2018]1号文,赣建价【2018】1号文,赣建价2018 1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依据已废止,需结合2019-04-03发布的赣建价〔2019〕1号 关于重新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起看。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7%和11%的,现分别调整为16%、10%,在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其它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试行办法》(赣建价[2016]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 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2.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三、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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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5-03
施行日期:2018-05-01
赣建价〔2018〕1号文,赣建价[2018]1号文,赣建价【2018】1号文,赣建价2018 1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依据已废止,需结合2019-04-03发布的赣建价〔2019〕1号 关于重新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起看。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7%和11%的,现分别调整为16%、10%,在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其它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试行办法》(赣建价[2016]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 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2.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三、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日 收起阅读 »

赣建价〔2018〕2号 关于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18]2号
发布日期:2018-07-05
赣建价〔2018〕2号文,赣建价[2018]2号文,赣建价【2018】2号文,赣建价2018 2号文

关于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委):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文件精神,支持和保障我省近期装配式建筑工程试点和推广建设工作的计价需要,我厅依据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和全省执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现行定额》)工作实际,现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应以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现行定额)和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采用《装配式定额》的项目,其定额基价参照《现行定额》取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确定;定额人工工日采用合计工日。
三、定额缺项的项目自行补充。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按照《现行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费用和税金的计取按照《现行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联系人:宋明亮;联系电话:0791-88319270、88319775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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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18]2号
发布日期:2018-07-05
赣建价〔2018〕2号文,赣建价[2018]2号文,赣建价【2018】2号文,赣建价2018 2号文

关于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委):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文件精神,支持和保障我省近期装配式建筑工程试点和推广建设工作的计价需要,我厅依据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和全省执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现行定额》)工作实际,现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应以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现行定额)和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采用《装配式定额》的项目,其定额基价参照《现行定额》取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确定;定额人工工日采用合计工日。
三、定额缺项的项目自行补充。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按照《现行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费用和税金的计取按照《现行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联系人:宋明亮;联系电话:0791-88319270、88319775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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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价〔2018〕5号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9-30
施行日期:2018-10-01
赣建价〔2018〕5号,赣建价[2018]5号文,赣建价【2018】5号文,赣建价2018 5号文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水务局,各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市场实际,经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2017年12月1日之前颁布,目前尚在使用的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城市轨道交通、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64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78元/工日。
(二)2017版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1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2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综合工日单价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18年10 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8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2018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价差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金。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局联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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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9-30
施行日期:2018-10-01
赣建价〔2018〕5号,赣建价[2018]5号文,赣建价【2018】5号文,赣建价2018 5号文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水务局,各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市场实际,经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2017年12月1日之前颁布,目前尚在使用的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城市轨道交通、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64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78元/工日。
(二)2017版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1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2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综合工日单价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18年10 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8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2018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价差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金。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局联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0日 收起阅读 »

赣建价发〔2019〕4号 关于发布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勘误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文号:赣建价发〔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03
赣建价发〔2019〕4号文,赣建价发[2019]4号文,赣建价发【2019】4号文,赣建价2019 4号文

关于发布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勘误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管试点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自颁布执行以来,陆续收到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决定,为正确使用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现对部分内容进行勘误,详见附件1-附件4。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勘误表
2、《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勘误表
3、《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勘误表
4、《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试行)》勘误表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2019年4月3日
 
附件打包下载: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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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文号:赣建价发〔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03
赣建价发〔2019〕4号文,赣建价发[2019]4号文,赣建价发【2019】4号文,赣建价2019 4号文

关于发布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勘误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管试点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自颁布执行以来,陆续收到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决定,为正确使用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现对部分内容进行勘误,详见附件1-附件4。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勘误表
2、《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勘误表
3、《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勘误表
4、《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试行)》勘误表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2019年4月3日
 
附件打包下载: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勘误表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