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价[2014]18号 关于更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深建价[2014]18号
发布日期:2014-02-26
深建价〔2014〕18号文,深建价[2014]18号文,深建价【2014】18号文,深建价2014 18号号文
 关于更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建设各方主体计价需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我站对《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进行了系统更新、梳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我站广泛征求建设各方主体意见及充分调研,经分析、整理,对现行《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发布模板进行了调整、优化,将于《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4年第4期正式改版并发布。
2、改版发布的建筑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遵循市场使用频率高、用量大、占造价比例高、品牌价格差异较小等原则。
3、新发布模板增加了人工、材料、机械品种,取消了不常用、市场淘汰、品牌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并完善了相关说明。
4、施工项目人工、材料、机械调差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工程在2014年4月1日实际进度划分,即4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参考原版发布的价格信息,4月1日后工程量参考新版发布的价格信息。
5、改版后的价格信息按《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GB/T 50851-2013)进行了合理调整,主要变动有:
(1)黑色及有色金属
增加:盘螺Ⅲ级(HRB400)、钢板(Q345B),调整了圆钢(盘元)与钢板型号规格;
取消:镀锌铁丝、铁钉;
(2)水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取消: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标准);保留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标准);
(3)木、竹材料及其制品
增加:E1细木工板;
取消:中纤板、大芯板、建筑模板(2440×1220×18 黑板);
(4)玻璃及玻璃制品
取消:中空玻璃;
(5)陶瓷制品
取消:因市场品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以综合价发布;
(6)门窗及楼梯制品
增加:钢质防火门(隔热);
(7)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增加:调和漆、环氧地坪漆、混凝土膨胀剂等外加剂;
(8)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增加:机制混凝土路面环保砖(C30)、机制混凝土路面透水砖(C30);
(9)混凝土、砂浆及其他配合材料
增加:特种混凝土、彩色沥青混凝土、冷补沥青混合料,调整了(商品)普通混凝土骨料粒径及湿拌砂浆、干混砂浆种类及强度等级;
取消:(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运输超过5km每增1km内费用(不足1km按1km计算);
(10)管材、管件及法兰
增加:薄壁不锈钢水管、紫铜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
取消:铝塑复合给水管、铝塑复合燃气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给水管及其顶管;
(11)阀门、水表
增加:球墨铸铁法兰减压阀、铸铁法兰明杆闸阀、铸铁法兰止回阀、铸铁法兰消声止回阀;
取消:减压阀、丝扣式球阀、流量控制阀、泄压持压阀;
(12)通风空调器材
增加:铝合金圆形散流器、钢制自重式防火阀、风阀执行机构,调整了价格计算公式及说明;
取消:钢制人字闸、钢制方(矩)形散流器、钢制单层活动百叶风口等;
(13)消防器材(电气类)
取消:因市场品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以综合价发布;
(14)电线、电缆
增加:屏蔽多芯软线、护套多芯软线、双绞线部分规格;
(15)灯具、光源
增加:普通照明自镇流荧光灯(电子式节能灯);
(16)租赁价格
增加及调整:常用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分类及规格;
(17)劳务价格
调整劳务价格说明、劳务用工价格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合并;
取消:劳务分包计时、计件价格。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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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深建价[2014]18号
发布日期: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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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更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建设各方主体计价需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我站对《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进行了系统更新、梳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我站广泛征求建设各方主体意见及充分调研,经分析、整理,对现行《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发布模板进行了调整、优化,将于《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4年第4期正式改版并发布。
2、改版发布的建筑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遵循市场使用频率高、用量大、占造价比例高、品牌价格差异较小等原则。
3、新发布模板增加了人工、材料、机械品种,取消了不常用、市场淘汰、品牌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并完善了相关说明。
4、施工项目人工、材料、机械调差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工程在2014年4月1日实际进度划分,即4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参考原版发布的价格信息,4月1日后工程量参考新版发布的价格信息。
5、改版后的价格信息按《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GB/T 50851-2013)进行了合理调整,主要变动有:
(1)黑色及有色金属
增加:盘螺Ⅲ级(HRB400)、钢板(Q345B),调整了圆钢(盘元)与钢板型号规格;
取消:镀锌铁丝、铁钉;
(2)水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取消: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标准);保留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标准);
(3)木、竹材料及其制品
增加:E1细木工板;
取消:中纤板、大芯板、建筑模板(2440×1220×18 黑板);
(4)玻璃及玻璃制品
取消:中空玻璃;
(5)陶瓷制品
取消:因市场品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以综合价发布;
(6)门窗及楼梯制品
增加:钢质防火门(隔热);
(7)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增加:调和漆、环氧地坪漆、混凝土膨胀剂等外加剂;
(8)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增加:机制混凝土路面环保砖(C30)、机制混凝土路面透水砖(C30);
(9)混凝土、砂浆及其他配合材料
增加:特种混凝土、彩色沥青混凝土、冷补沥青混合料,调整了(商品)普通混凝土骨料粒径及湿拌砂浆、干混砂浆种类及强度等级;
取消:(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运输超过5km每增1km内费用(不足1km按1km计算);
(10)管材、管件及法兰
增加:薄壁不锈钢水管、紫铜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
取消:铝塑复合给水管、铝塑复合燃气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给水管及其顶管;
(11)阀门、水表
增加:球墨铸铁法兰减压阀、铸铁法兰明杆闸阀、铸铁法兰止回阀、铸铁法兰消声止回阀;
取消:减压阀、丝扣式球阀、流量控制阀、泄压持压阀;
(12)通风空调器材
增加:铝合金圆形散流器、钢制自重式防火阀、风阀执行机构,调整了价格计算公式及说明;
取消:钢制人字闸、钢制方(矩)形散流器、钢制单层活动百叶风口等;
(13)消防器材(电气类)
取消:因市场品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以综合价发布;
(14)电线、电缆
增加:屏蔽多芯软线、护套多芯软线、双绞线部分规格;
(15)灯具、光源
增加:普通照明自镇流荧光灯(电子式节能灯);
(16)租赁价格
增加及调整:常用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分类及规格;
(17)劳务价格
调整劳务价格说明、劳务用工价格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合并;
取消:劳务分包计时、计件价格。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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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8〕51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

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518号
发布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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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需要,如实反映当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水平,满足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工作,根据甘建价〔2017〕72号文要求,我厅组织全省各地区对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各地区制定的建设工程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统一汇编成《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分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予以印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汇编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的依据,也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汇编未列十四个市、州和甘肃矿区所辖其他各县、区的材料预算价格,由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分含税材料预算价格和除税材料预算价格。
四、本汇编印发后,各市、州不再另行印发地区价格单行本,全省统一按汇编价格执行。
五、本汇编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gsjs.gansu.gov.cn)公开。
六、本汇编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与新颁定额地区基价配套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5日
附件下载: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含税价格).pdf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除税价格).pdf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勘误.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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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518号
发布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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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需要,如实反映当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水平,满足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工作,根据甘建价〔2017〕72号文要求,我厅组织全省各地区对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各地区制定的建设工程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统一汇编成《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分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予以印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汇编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的依据,也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汇编未列十四个市、州和甘肃矿区所辖其他各县、区的材料预算价格,由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分含税材料预算价格和除税材料预算价格。
四、本汇编印发后,各市、州不再另行印发地区价格单行本,全省统一按汇编价格执行。
五、本汇编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gsjs.gansu.gov.cn)公开。
六、本汇编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与新颁定额地区基价配套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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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勘误.xlsx 收起阅读 »

甘建价〔2018〕17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175号
发布日期:2018-04-19
执行日期: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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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6〕119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时,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甘建价〔2017〕313号)规定的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调整如下: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三、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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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175号
发布日期:2018-04-19
执行日期: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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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6〕119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时,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甘建价〔2017〕313号)规定的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调整如下: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三、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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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8〕57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575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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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调研,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取消核定,统一按照《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中规定的费率标准(表4-6)计取。
二、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按实际缴纳数额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取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管理和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7日
附件下载:甘建价〔2018〕57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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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575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甘建价〔2018〕575号文,甘建价[2018]575号文,甘建价【2018】575号文,甘建价2018 575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调研,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取消核定,统一按照《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中规定的费率标准(表4-6)计取。
二、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按实际缴纳数额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取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管理和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7日
附件下载:甘建价〔2018〕57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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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8〕61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614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甘建价〔2018〕614号文,甘建价[2018]614号文,甘建价【2018】614号文,甘建价2018 614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建设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调整规定、变更签证、索赔等有效文件编制和审核,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约定期限和内容完成核对,并出具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第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录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按要求填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信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记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予以备案的;
(二)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
(三)不履行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甘建价〔2011〕599号)停止执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甘建价〔2018〕61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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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614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甘建价〔2018〕614号文,甘建价[2018]614号文,甘建价【2018】614号文,甘建价2018 614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建设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调整规定、变更签证、索赔等有效文件编制和审核,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约定期限和内容完成核对,并出具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第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录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按要求填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信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记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予以备案的;
(二)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
(三)不履行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甘建价〔2011〕599号)停止执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甘建价〔2018〕61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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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8〕61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615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甘建价〔2018〕615号文,甘建价〔2018]615号文,甘建价【2018】615号文,甘建价2018 615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存在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018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2018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建筑与装饰工程
1、屋面天沟及窗台等部位抹灰时,设计增加的滴水线槽,其工程量如何计算?
应按延长米另行计算。
2、设计图中注明的防水层下的水泥砂浆八字脚(垫肩)是否应另行计算?
应按所发生的工程量另行计算。
3、建筑面积计算是否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相应规定执行。
4、《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挤密桩只有灰土挤密桩对应定额子目,素土挤密桩是否按灰土挤密桩调整换算?
应按设计要求调整换算。
5、板内设置的马凳筋如何计算?
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将马凳筋并入相应的钢筋项目计算。
6、建筑物的架空层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架空层只要具备可利用状态者,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7、设计贴砖墙面的结合层厚度小于定额含量时,是否进行调整?
不调整。
8、不锈钢栏杆定额项目中是否含扶手?
不含。
9、后浇带附加防水层是否应另行计算?
应另行计算。
10、《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外墙真石漆定额子目19-83工作内容中是否包含刮腻子?
不包含。
11、地下室外墙止水螺栓另行计算时,是否扣除相应模板定额项目中的穿墙螺栓与塑料管?
不扣除。
二、安装市政工程
12、室内聚丙烯塑料给水管埋地敷设如何执行定额?
执行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中室内管道楼地面内敷设管定额子目。
13、室外聚丙烯超静音排水管(胶圈接口)如何执行定额?
执行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中室外塑料排水管(承插胶圈接口)安装定额子目。
14、排水管道室内外界限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当设计无排水检查井时,室内外界限如何划分?
排水管道设计无排水检查井时,室内外界限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15、独立接地装置接地极超过6根时,如何执行调试定额?
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接地网调试子目。
16、桥架安装超高时,桥架内线缆敷设是否计算超高费?
应计算超高费。
17、预分支电缆敷设中的电缆托挂器、电缆吊头、单回路防涡流电缆固定架如何计算?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预分支电缆敷设已包括电缆托挂器、电缆吊头、单回路防涡流电缆固定架的安装费,材料费另行计算。
三、其他
18、甲供材料如何进行结算?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在办理结算时,一律按实际价格划价转账。      
其计算式如下:
转账价格=实际价格*转账系数
其中:实际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1+采购及保管费率)
转账系数=0.9854
19、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时,结算价格如何调整?
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4有关规定调整。
20、《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中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拆费定额中的塔高是以45m计算的,如塔高超过45m应如何计算?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拆费是以塔高45m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m时,每增高10m,安拆费增加20%,其增高部分的折旧费按相应定额子目折旧费的5%计算,并入台班基价中。
21、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签证用工采用各市州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或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与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签证用工不一致时,应如何执行?
应按各市州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或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进行签证用工,价差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2、费率措施费中,施工单位可否按照工程实际进行投标报价?
费率措施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他措施费均可按工程实际进行投标报价。
23、发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时应如何计算?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实际发生时,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单列,由双方协商确定。
24、单项工程中单位工程同时施工时,可否按单项工程计取大规模土石方费用?
不可,应以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工程量在10000 m3以上的工程,且执行土石方工程子目时,可按大规模土石方进行取费。
2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如何计取?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因素综合考虑的,实际是否发生,均应按规定费率计取。
2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规费如何计取?
按照甘建价〔2018〕57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取。
27、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以什么文件为准?
应以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为准。
28、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时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应由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29、工程项目创市优、省优、国优时增加经济投入,可否调增相应的费率进行补偿?
我省计价依据是按照建筑合格产品考虑的,创市优、省优、国优发生的费用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30、工程现场须配备建筑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如何计算?
工程现场配备建筑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的,若设备为自主购买,设备的安拆执行甘肃省计价定额相应子目,主要设备等按规定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其运行和维护费用按实计算;若设备由第三方以租赁形式提供,在征得建设方同意后,租赁费用按实计入工程造价。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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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8〕615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甘建价〔2018〕615号文,甘建价〔2018]615号文,甘建价【2018】615号文,甘建价2018 615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存在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018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2018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建筑与装饰工程
1、屋面天沟及窗台等部位抹灰时,设计增加的滴水线槽,其工程量如何计算?
应按延长米另行计算。
2、设计图中注明的防水层下的水泥砂浆八字脚(垫肩)是否应另行计算?
应按所发生的工程量另行计算。
3、建筑面积计算是否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相应规定执行。
4、《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挤密桩只有灰土挤密桩对应定额子目,素土挤密桩是否按灰土挤密桩调整换算?
应按设计要求调整换算。
5、板内设置的马凳筋如何计算?
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将马凳筋并入相应的钢筋项目计算。
6、建筑物的架空层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架空层只要具备可利用状态者,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7、设计贴砖墙面的结合层厚度小于定额含量时,是否进行调整?
不调整。
8、不锈钢栏杆定额项目中是否含扶手?
不含。
9、后浇带附加防水层是否应另行计算?
应另行计算。
10、《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外墙真石漆定额子目19-83工作内容中是否包含刮腻子?
不包含。
11、地下室外墙止水螺栓另行计算时,是否扣除相应模板定额项目中的穿墙螺栓与塑料管?
不扣除。
二、安装市政工程
12、室内聚丙烯塑料给水管埋地敷设如何执行定额?
执行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中室内管道楼地面内敷设管定额子目。
13、室外聚丙烯超静音排水管(胶圈接口)如何执行定额?
执行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中室外塑料排水管(承插胶圈接口)安装定额子目。
14、排水管道室内外界限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当设计无排水检查井时,室内外界限如何划分?
排水管道设计无排水检查井时,室内外界限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15、独立接地装置接地极超过6根时,如何执行调试定额?
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接地网调试子目。
16、桥架安装超高时,桥架内线缆敷设是否计算超高费?
应计算超高费。
17、预分支电缆敷设中的电缆托挂器、电缆吊头、单回路防涡流电缆固定架如何计算?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预分支电缆敷设已包括电缆托挂器、电缆吊头、单回路防涡流电缆固定架的安装费,材料费另行计算。
三、其他
18、甲供材料如何进行结算?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在办理结算时,一律按实际价格划价转账。      
其计算式如下:
转账价格=实际价格*转账系数
其中:实际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1+采购及保管费率)
转账系数=0.9854
19、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时,结算价格如何调整?
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4有关规定调整。
20、《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中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拆费定额中的塔高是以45m计算的,如塔高超过45m应如何计算?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拆费是以塔高45m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m时,每增高10m,安拆费增加20%,其增高部分的折旧费按相应定额子目折旧费的5%计算,并入台班基价中。
21、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签证用工采用各市州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或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与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签证用工不一致时,应如何执行?
应按各市州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或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进行签证用工,价差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2、费率措施费中,施工单位可否按照工程实际进行投标报价?
费率措施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他措施费均可按工程实际进行投标报价。
23、发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时应如何计算?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实际发生时,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单列,由双方协商确定。
24、单项工程中单位工程同时施工时,可否按单项工程计取大规模土石方费用?
不可,应以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工程量在10000 m3以上的工程,且执行土石方工程子目时,可按大规模土石方进行取费。
2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如何计取?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因素综合考虑的,实际是否发生,均应按规定费率计取。
2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规费如何计取?
按照甘建价〔2018〕57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取。
27、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以什么文件为准?
应以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为准。
28、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时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应由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29、工程项目创市优、省优、国优时增加经济投入,可否调增相应的费率进行补偿?
我省计价依据是按照建筑合格产品考虑的,创市优、省优、国优发生的费用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30、工程现场须配备建筑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如何计算?
工程现场配备建筑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的,若设备为自主购买,设备的安拆执行甘肃省计价定额相应子目,主要设备等按规定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其运行和维护费用按实计算;若设备由第三方以租赁形式提供,在征得建设方同意后,租赁费用按实计入工程造价。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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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9〕11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9]118号
发布日期:2019-03-37
执行日期:2019-04-01
甘建价〔2019〕118号文,甘建价〔2019]118号文,甘建价【2019】118号文,甘建价2019 118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建价〔2019〕118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18〕175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时,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18〕175号)规定的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调整如下: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甘肃省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jpg

三、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7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甘建价〔2019〕11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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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19]118号
发布日期:2019-03-37
执行日期:2019-04-01
甘建价〔2019〕118号文,甘建价〔2019]118号文,甘建价【2019】118号文,甘建价2019 118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建价〔2019〕118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18〕175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时,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18〕175号)规定的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调整如下: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甘肃省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jpg

三、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7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甘建价〔2019〕11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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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8〕2019号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18〕2019号
发布日期:2018-11-28
陕建发〔2018〕2019号文,陕建发[2018]2019号文,陕建发【2018】2019号文,陕建发2018 2019号文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2017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单价普遍上涨,为客观反映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水平,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条文规定,我厅在对市场人工工日单价情况调研的基础上,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90.00元工日调整为120.00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100.00元工日调整为 1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五、六、七、十、十一、十二章执行装饰工程调整标准,其余章节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修缮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本《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18年12月1日以后完成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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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18〕2019号
发布日期:2018-11-28
陕建发〔2018〕2019号文,陕建发[2018]2019号文,陕建发【2018】2019号文,陕建发2018 2019号文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2017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单价普遍上涨,为客观反映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水平,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条文规定,我厅在对市场人工工日单价情况调研的基础上,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90.00元工日调整为120.00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100.00元工日调整为 1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五、六、七、十、十一、十二章执行装饰工程调整标准,其余章节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修缮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本《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18年12月1日以后完成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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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9〕45号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19﹞45号
发布日期:2019-04-09
执行日期:2019-04-01
陕建发〔2019〕45号文,陕建发【2019】45号文,陕建发[2019]45号文,陕建发2019 45号号文
陕建发〔2019〕45号文.jp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陕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jpg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陕西市政维修清单计价程序.jpg

3.仿古建筑工程:
陕西仿古建筑清单计价程序.jpg

4.房屋修缮工程 
陕西房屋修缮清单计价程序.jpg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陕西城市维护建设税.jpg

二、综合系数
陕建发〔2019〕45号文1.jpg

陕建发〔2019〕45号文2.jpg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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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19﹞45号
发布日期:2019-04-09
执行日期:2019-04-01
陕建发〔2019〕45号文,陕建发【2019】45号文,陕建发[2019]45号文,陕建发2019 45号号文
陕建发〔2019〕45号文.jp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陕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jpg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陕西市政维修清单计价程序.jpg

3.仿古建筑工程:
陕西仿古建筑清单计价程序.jpg

4.房屋修缮工程 
陕西房屋修缮清单计价程序.jpg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陕西城市维护建设税.jpg

二、综合系数
陕建发〔2019〕45号文1.jpg

陕建发〔2019〕45号文2.jpg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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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建〔2017〕4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机械费除税的说明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湘建价建[2017]41号
发布日期:2017-06-26
湘建价建〔2017〕41号文,湘建价建[2017]41号文,湘建价建【2017】41号文,湘建价建2017 41号文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机械费除税的说明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中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机械费除税计算说明如下:
2014年印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所规定的特、大型机械的机械费以及单独计算的安装拆卸费、场外运输费按规定计算后,乘以0.92的系数;中、小型机械的机械费按规定计算后,乘以0.95的系数。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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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湘建价建[2017]41号
发布日期:2017-06-26
湘建价建〔2017〕41号文,湘建价建[2017]41号文,湘建价建【2017】41号文,湘建价建2017 41号文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机械费除税的说明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中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机械费除税计算说明如下:
2014年印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所规定的特、大型机械的机械费以及单独计算的安装拆卸费、场外运输费按规定计算后,乘以0.92的系数;中、小型机械的机械费按规定计算后,乘以0.95的系数。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26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