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建〔2018〕4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二)》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湘建价[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01-10
湘建价〔2018〕4号文,湘建价[2018]4号文,湘建价【2018】4号文,湘建价2018 4号文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相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的需求,解决《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等有关计价依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站在广泛征集意见、深入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二)》(以下简称《解释汇编(二)》)一书,并经专家评审会通过。《解释汇编(二)》与《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一)》、《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二)》配套,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我站之前发布的有关解释与《解释汇编(二)》不一致的,以《解释汇编(二)》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站。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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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一)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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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湘建价[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01-10
湘建价〔2018〕4号文,湘建价[2018]4号文,湘建价【2018】4号文,湘建价2018 4号文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相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的需求,解决《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等有关计价依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站在广泛征集意见、深入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二)》(以下简称《解释汇编(二)》)一书,并经专家评审会通过。《解释汇编(二)》与《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一)》、《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二)》配套,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我站之前发布的有关解释与《解释汇编(二)》不一致的,以《解释汇编(二)》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站。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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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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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7〕13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7]143号
发布日期:2017-07-09
施行日期:2017-08-03
湘建价〔2017〕134号文,湘建价[2017]134号文,湘建价【2017】143号文,湘建价2017 143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依据已于2019-04-30废止,请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4-22发布的湘建价〔2019〕6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一起查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7〕13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建筑行业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苗木综合税率由12.76%调整为11%,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1%。
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由3.18%调整为3.15%。
本通知自2017年8月3日起施行,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7年8月3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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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7]143号
发布日期:2017-07-09
施行日期:2017-08-03
湘建价〔2017〕134号文,湘建价[2017]134号文,湘建价【2017】143号文,湘建价2017 143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依据已于2019-04-30废止,请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4-22发布的湘建价〔2019〕6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一起查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7〕13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建筑行业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苗木综合税率由12.76%调整为11%,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1%。
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由3.18%调整为3.15%。
本通知自2017年8月3日起施行,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7年8月3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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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8〕4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43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 43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因国家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湘建价〔2004〕438号)的相关费用标准及程序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费用标准及计费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等文件执行。其中,房屋修缮工程中的建筑、装饰工程按照160号文附录K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中的建筑工程计取相关费用;房屋修缮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照160号文附录K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中的安装工程计取相关费用;160号文附录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中的第2.4.5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由3.18%调至3.15%。原《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中的计费程序表作废。
二、删去《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下册—《安装工程》安装工程册说明第七条“本定额相应的安装项目执行2002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基价表》相关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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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43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 43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因国家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湘建价〔2004〕438号)的相关费用标准及程序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费用标准及计费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等文件执行。其中,房屋修缮工程中的建筑、装饰工程按照160号文附录K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中的建筑工程计取相关费用;房屋修缮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照160号文附录K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中的安装工程计取相关费用;160号文附录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中的第2.4.5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由3.18%调至3.15%。原《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中的计费程序表作废。
二、删去《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下册—《安装工程》安装工程册说明第七条“本定额相应的安装项目执行2002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基价表》相关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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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8〕4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43号
发布日期:2018-03-05
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 43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湘建价〔2001〕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说明第三条“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修改为“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参照2014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二、总说明第九条“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修改为“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可按设计进行调整”。
三、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修改为“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以及机械费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以及机械费中的燃料及电的单价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四、删除总说明第十一至十四条。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原《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作废。
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套用定额及概算相关费用计算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执行;单位工程概算费用标准及计费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等文件执行。即将160号文附录K.5、K.6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第6项“规费”中(1—5项)的费率由3.78%调至3.75%。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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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43号
发布日期:2018-03-05
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43号文,湘建价2018 43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湘建价〔2001〕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说明第三条“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修改为“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参照2014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二、总说明第九条“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修改为“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可按设计进行调整”。
三、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修改为“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以及机械费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以及机械费中的燃料及电的单价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四、删除总说明第十一至十四条。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原《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作废。
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套用定额及概算相关费用计算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执行;单位工程概算费用标准及计费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等文件执行。即将160号文附录K.5、K.6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第6项“规费”中(1—5项)的费率由3.78%调至3.75%。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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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人〔2018〕]67号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建人〔2018〕67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建人〔2018〕67号文,建人[2018]67号文,建人【2018】67号文,建人2018 67号文,一级造价师报考条件,二级造价师报考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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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建人〔2018〕67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建人〔2018〕67号文,建人[2018]67号文,建人【2018】67号文,建人2018 67号文,一级造价师报考条件,二级造价师报考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收起阅读 »

湘建价〔2018〕237号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237号
发布日期:2018-12-11
湘建价〔2018〕237号文,湘建价【2018】237号文,湘建价[2018]237号文,湘建价2018 237号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6〕7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全面应用BIM技术的通知》(湘建设〔2016〕14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湖南省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731-8416541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下载: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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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237号
发布日期:2018-12-11
湘建价〔2018〕237号文,湘建价【2018】237号文,湘建价[2018]237号文,湘建价2018 237号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6〕7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全面应用BIM技术的通知》(湘建设〔2016〕14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湖南省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731-8416541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下载: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docx 收起阅读 »

湘建价建〔2018〕68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部分子目执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建[2018]68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湘建价建〔2018〕68号文,湘建价建【2018】68号文,湘建价建[2018]68号文,湘建价建2018 68号文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部分子目执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HNPR—2018—14001),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消耗量水平,便于大家掌握执行,现就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部分子目的执行通知如下:

一、大直径钻(冲)孔灌注桩及机械凿石子目
2014《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泥浆护壁钻(冲)孔桩混凝土桩泥浆制作子目A3-12,泥浆护壁钻(冲)孔桩A3-13至A3-15子目,清底置换设备移位子目A3-16,大直径钻(冲)孔桩砼浇筑子目A3-17,及相应解释停止执行;2014《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回旋钻机钻孔D3-112至D3-135子目,冲击式钻机钻孔D3-136至D3-143子目,机械成孔桩(灌注混凝土)D3-148至D3-151子目,及相应解释停止执行。
2014《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的液压破碎锤凿石子目A1-46,2014《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的机械凿石D1-74至D1-79子目,及相应解释停止执行。
以上子目及2014定额中缺少的市政工程旋挖桩、机械拆除混凝土路面,按照《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中相应子目及说明执行。其中,机械拆除混凝土路面执行《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消耗量标准(试行)》中机械凿石—Ⅲ级岩体子目;实际施工中,采用钩机配合液压破碎锤机械凿石的按照《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消耗量标准(试行)》相应机械凿石子目执行,不再计取钩松费用。

二、膨胀剂爆破石方子目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补充子目及解释汇编(二)》中膨胀剂爆破石方(静态爆破)子目说明第3条“沟槽、基坑爆破人工、机械乘系数1.62”修改为“底宽在3米以内的沟槽、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基坑爆破,人工、机械乘系数1.62;其余沟槽、基坑爆破,人工、机械乘系数1.3(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沟槽、基坑按照相应消耗量标准说明划分)”。

三、相关补充子目勘误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补充子目及解释汇编(二)》中岩石顶管BD6-04子目中水用量“39.35”勘误为“26.19”,空气压缩机台班用量“13.12”勘误为“8.73”;装配式塑料检查井安装BD6-77子目材料费“32476.86”勘误为“32418.98”。
本通知与《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同步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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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建[2018]68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湘建价建〔2018〕68号文,湘建价建【2018】68号文,湘建价建[2018]68号文,湘建价建2018 68号文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部分子目执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HNPR—2018—14001),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消耗量水平,便于大家掌握执行,现就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部分子目的执行通知如下:

一、大直径钻(冲)孔灌注桩及机械凿石子目
2014《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泥浆护壁钻(冲)孔桩混凝土桩泥浆制作子目A3-12,泥浆护壁钻(冲)孔桩A3-13至A3-15子目,清底置换设备移位子目A3-16,大直径钻(冲)孔桩砼浇筑子目A3-17,及相应解释停止执行;2014《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回旋钻机钻孔D3-112至D3-135子目,冲击式钻机钻孔D3-136至D3-143子目,机械成孔桩(灌注混凝土)D3-148至D3-151子目,及相应解释停止执行。
2014《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的液压破碎锤凿石子目A1-46,2014《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的机械凿石D1-74至D1-79子目,及相应解释停止执行。
以上子目及2014定额中缺少的市政工程旋挖桩、机械拆除混凝土路面,按照《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中相应子目及说明执行。其中,机械拆除混凝土路面执行《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消耗量标准(试行)》中机械凿石—Ⅲ级岩体子目;实际施工中,采用钩机配合液压破碎锤机械凿石的按照《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消耗量标准(试行)》相应机械凿石子目执行,不再计取钩松费用。

二、膨胀剂爆破石方子目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补充子目及解释汇编(二)》中膨胀剂爆破石方(静态爆破)子目说明第3条“沟槽、基坑爆破人工、机械乘系数1.62”修改为“底宽在3米以内的沟槽、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基坑爆破,人工、机械乘系数1.62;其余沟槽、基坑爆破,人工、机械乘系数1.3(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沟槽、基坑按照相应消耗量标准说明划分)”。

三、相关补充子目勘误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补充子目及解释汇编(二)》中岩石顶管BD6-04子目中水用量“39.35”勘误为“26.19”,空气压缩机台班用量“13.12”勘误为“8.73”;装配式塑料检查井安装BD6-77子目材料费“32476.86”勘误为“32418.98”。
本通知与《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同步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25日 收起阅读 »

湘建价〔2018〕21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建价〔2018〕212号文,湘建价【2018】212号文,湘建价[2018]212号文,湘建价2018 212号文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212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建价〔2018〕21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消耗量标准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补充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配套使用。

三、消耗量标准的计费标准及计费程序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简称160号文)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执行。其中,管廊结构主体工程按照160号文中“道路、桥涵、隧道”计费标准执行,土石方工程按照160号文中“机械土石方”计费标准执行,打桩、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按照160号文中“机械打桩、地基处理、基坑支护”计费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此前有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定或解释与消耗量标准不一致的,以消耗量标准为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731—8558434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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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8〕212号文,湘建价【2018】212号文,湘建价[2018]212号文,湘建价2018 212号文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212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建价〔2018〕21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消耗量标准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补充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配套使用。

三、消耗量标准的计费标准及计费程序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简称160号文)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执行。其中,管廊结构主体工程按照160号文中“道路、桥涵、隧道”计费标准执行,土石方工程按照160号文中“机械土石方”计费标准执行,打桩、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按照160号文中“机械打桩、地基处理、基坑支护”计费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此前有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定或解释与消耗量标准不一致的,以消耗量标准为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731—8558434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pdf 收起阅读 »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101号
发布日期:2016-09-06
执行日期:2016-09-06
湘建价〔2016〕160号文,湘建价【2016】160号文,湘建价[2016]160号文,湘建价2016 160号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
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
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6日
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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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101号
发布日期:2016-09-06
执行日期:2016-09-06
湘建价〔2016〕160号文,湘建价【2016】160号文,湘建价[2016]160号文,湘建价2016 160号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
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
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6日
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doc 收起阅读 »

湘建价〔2018〕12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129号
发布日期:2018-05-21
湘建价〔2018〕129号文,湘建价【2018】129号文,湘建价[2018]129号文,湘建价2018 129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工程设备费

设备预算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1.材料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材料原价一般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五条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

2.运输费和装卸费按有关部门规定以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条 场外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场外运输损耗费计算公式:

场外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场外运输损耗按材料运输损耗率标准(见附件)计算。

第七条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1.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

采购及保管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采购及保管费率。  

采购及保管费的费率标准: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的材料为2.5%;金属构件成品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及设备为1%。商品混凝土的采购保管费率为0。

第八条 包工包料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工地按实物实数拨交的部分材料,其材料预算价格中采购及保管费的50%归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订货,施工单位在供货点提货的材料,其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工程等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及以上,装饰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等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及以上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全部调整。如单项材料虽不是主要材料,但总价占该单位工程所有材料合价的2%(含2%)以上,该单项材料应视为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风险内容,且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者风险系数,不符合采用包干形式的合同价而采用风险包干合同价的,或者没有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主要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全部调整。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发、承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格与发布价格不一致的,应由发包人或监理签证确认后,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预算价格由省造价总站编制与发布。

设备及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由省造价总站统一编制与发布。

第十二条 市州造价站负责发布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设备及安装材料除外)及机械台班、架管、扣件等租赁价格。市州造价站应按全省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在每月的25日前报省造价总站进行比较检查,经比较检查通过后发布执行。材料预算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价格变动较大时,应增加材料预算价格发布次数。

第十三条 各地区要充分积累资料,建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计算机在材料预算价格管理中的应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止。我厅之前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管理的有关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材料运输损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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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129号
发布日期:2018-05-21
湘建价〔2018〕129号文,湘建价【2018】129号文,湘建价[2018]129号文,湘建价2018 129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工程设备费

设备预算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1.材料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材料原价一般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五条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

2.运输费和装卸费按有关部门规定以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条 场外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场外运输损耗费计算公式:

场外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场外运输损耗按材料运输损耗率标准(见附件)计算。

第七条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1.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

采购及保管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采购及保管费率。  

采购及保管费的费率标准: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的材料为2.5%;金属构件成品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及设备为1%。商品混凝土的采购保管费率为0。

第八条 包工包料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工地按实物实数拨交的部分材料,其材料预算价格中采购及保管费的50%归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订货,施工单位在供货点提货的材料,其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工程等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及以上,装饰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等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及以上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全部调整。如单项材料虽不是主要材料,但总价占该单位工程所有材料合价的2%(含2%)以上,该单项材料应视为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风险内容,且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者风险系数,不符合采用包干形式的合同价而采用风险包干合同价的,或者没有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主要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全部调整。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发、承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格与发布价格不一致的,应由发包人或监理签证确认后,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预算价格由省造价总站编制与发布。

设备及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由省造价总站统一编制与发布。

第十二条 市州造价站负责发布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设备及安装材料除外)及机械台班、架管、扣件等租赁价格。市州造价站应按全省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在每月的25日前报省造价总站进行比较检查,经比较检查通过后发布执行。材料预算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价格变动较大时,应增加材料预算价格发布次数。

第十三条 各地区要充分积累资料,建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计算机在材料预算价格管理中的应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止。我厅之前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管理的有关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材料运输损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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