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18〕10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101号
发布日期:2018-05-21
执行日期:2018-06-21
湘建价〔2018〕101号文,湘建价【2018】101号文,湘建价[2018]101号文,湘建价2018 101号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单位工程费用中的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1%调整为10%。
二、《<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文件中相关材料综合税率作如下调整: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由3.8%调整为3.7%;
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的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5.93%;
3、园林苗木、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2日起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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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8]101号
发布日期:2018-05-21
执行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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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单位工程费用中的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1%调整为10%。
二、《<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文件中相关材料综合税率作如下调整: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由3.8%调整为3.7%;
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的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5.93%;
3、园林苗木、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2日起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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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梁交叉斜筋和连梁对角斜筋、对角暗撑筋的区别

连梁交叉斜筋、连梁对角斜筋和连梁对角暗撑筋有什么区别?连梁交叉斜筋和连梁对角斜筋筋是一样的吗?
连梁交叉斜筋、连梁对角斜筋、连梁对角暗撑筋的配筋示意图如下图所示。连梁交叉斜筋和连梁对角斜筋是不一样的。可以看16G101-1平法图集第81页,对连梁这三种加强筋都有详细示意描述。
连梁交叉斜筋配筋.jpg

看不懂钢筋图集平面图的可以再看下面的三维立体示意图,可以点击图片放大看得清楚些:
连梁交叉斜筋对角斜筋对角暗撑筋三维立体图.jpg

上面的钢筋平法三维立体示意图来自《16G101建筑三维结构平法图集.pdf》,对很多平法图集构造做了三维立体,方便看懂钢筋平法图集,有需要的可以下载看看。
16G101建筑三维结构平法图集.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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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钢筋平法三维立体示意图来自《16G101建筑三维结构平法图集.pdf》,对很多平法图集构造做了三维立体,方便看懂钢筋平法图集,有需要的可以下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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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6〕72号 湖南省《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6]72号
发布日期:2016-04-19
湘建价〔2016〕72号文,湘建价【2016】72号文,湘建价[2016]72号文,湘建价2016 72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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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6]72号
发布日期:2016-04-19
湘建价〔2016〕72号文,湘建价【2016】72号文,湘建价[2016]72号文,湘建价2016 72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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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9〕4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9]47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湘建价〔2019〕47号文,湘建价2019 47号文,湘建价【2019】47号文,湘建价[2019]47号文
湘建价〔2019〕47号.jpg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0%调整为9%。
二、湖南省一般计税办法条件下材料含税预算价格中综合税率调整如下: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
湘建价〔2019〕47号1.jpg

2.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湘建价〔2019〕47号2.jpg

3.适用增值税税率9%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湘建价〔2019〕47号3.jpg

4.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增值税综合税率为12.95%。
具体材料及其品种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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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9]47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湘建价〔2019〕47号文,湘建价2019 47号文,湘建价【2019】47号文,湘建价[2019]47号文
湘建价〔2019〕47号.jpg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0%调整为9%。
二、湖南省一般计税办法条件下材料含税预算价格中综合税率调整如下: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
湘建价〔2019〕47号1.jpg

2.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湘建价〔2019〕47号2.jpg

3.适用增值税税率9%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湘建价〔2019〕47号3.jpg

4.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增值税综合税率为12.95%。
具体材料及其品种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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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价行费〔2017〕203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文号:冀价行费〔2017〕203号
发布日期:2017-12-29
冀价行费〔2017〕203号文,冀价行费[2017]203号文,冀价行费【2017】203号文,冀价行费2017 203号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实体企业运行成本,结合涉企收费调研情况,经研究,拟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620元,县(市)每平方米1170元;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收取。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各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27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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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文号:冀价行费〔2017〕203号
发布日期:2017-12-29
冀价行费〔2017〕203号文,冀价行费[2017]203号文,冀价行费【2017】203号文,冀价行费2017 203号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实体企业运行成本,结合涉企收费调研情况,经研究,拟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620元,县(市)每平方米1170元;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收取。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各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27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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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_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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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檐高20m以上的建筑物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包括建筑物超高人工降效增加费、建筑物超高机械降效增加费、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
二、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套用相应定额。
三、建筑物超高人工及机械降效增加费包括的内容指建筑物首层室内地坪以上的全部工程项目,不包括大型机械的基础、运输、安拆费、垂直运输、各类构件单独水平运输、各项脚手架、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制作项目。
四、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按钢筋混凝土结构编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工程仍执行本章相应定额;遇层高超过3.6m时,按每增加1m相应定额计算,超高不足1m的,每增加1m相应定额按比例调整。如为钢结构工程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80。
本文发布自造价学社网zaojiaxueshe.com。造价学社,专业的工程造价技术交流学习社区。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超高人工降效增加费的计算基数为规定内容中的全部人工费。
二、建筑物超高机械降效增加费的计算基数为规定内容中的全部机械台班费。
三、同一建筑物有高低层时,应按首层室内地坪以上不同檐高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超高人工降效费和超高机械降效费。
四、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工程量同首层室内地坪以上综合脚手架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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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檐高20m以上的建筑物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包括建筑物超高人工降效增加费、建筑物超高机械降效增加费、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
二、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套用相应定额。
三、建筑物超高人工及机械降效增加费包括的内容指建筑物首层室内地坪以上的全部工程项目,不包括大型机械的基础、运输、安拆费、垂直运输、各类构件单独水平运输、各项脚手架、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制作项目。
四、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按钢筋混凝土结构编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工程仍执行本章相应定额;遇层高超过3.6m时,按每增加1m相应定额计算,超高不足1m的,每增加1m相应定额按比例调整。如为钢结构工程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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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超高人工降效增加费的计算基数为规定内容中的全部人工费。
二、建筑物超高机械降效增加费的计算基数为规定内容中的全部机械台班费。
三、同一建筑物有高低层时,应按首层室内地坪以上不同檐高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超高人工降效费和超高机械降效费。
四、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工程量同首层室内地坪以上综合脚手架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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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垂直运输工程_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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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垂直运输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构筑工程的垂直运输,不适用于专业发包工程。
二、本定额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但不包括大型机械的场外运输、安装拆卸及路基铺垫、轨道铺拆和基础等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应定额计算。
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定额按常规方案以不同机械综合考虑,除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者外,均按定额执行。
四、檐高30m以下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不采用塔吊时,应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塔吊机械台班消耗量,卷扬机井架和电动卷扬机台班消耗量分别乘以系数1.50。
五、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六、建筑物层高超过3.6m时,按每增加1m相应定额计算,超高不足1m的,每增加1m相应定额按比例调整。钢结构厂(库)房、地下室层高定额已综合考虑。
七、垂直运输定额按不同檐高划分,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根据不同高度的垂直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同一建筑物结构类型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同一檐高下的不同结构类型应根据水平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同一檐高的相应定额。
八、本章按主体结构混凝土泵送考虑,如采用非泵送时,垂直运输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5。
九、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垂直运输费套用相应混凝土结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0。
十、住宅钢结构垂直运输定额适用于结构体系为钢结构的工程。大卖场、物流中心等钢结构工程,其构件安装套用本定额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厂(库)房钢结构时,垂直运输套用厂(库)房相应定额。当住宅钢结构建筑为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时,垂直运输套用混凝土结构相应定额。
十一、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的垂直运输按本章混凝土结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60计算。
十二、砖混结构执行混凝土结构定额。
十三、构筑物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结构最高点为准。
十四、钢筋混凝土水(油)池套用贮仓定额乘以系数0.35计算。贮仓或水(油)池池壁高度小于4.5m时,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十五、滑模施工的贮仓定额只适用于圆形仓壁,其底板及顶板套用普通贮仓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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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下室垂直运输以首层室内地坪以下全部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半地下室并入上部建筑物计算。
二、上部建筑物垂直运输以首层室内地坪以上全部面积计算,面积计算规则按本定额第十八章“脚手架工程”综合脚手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三、非滑模施工的烟囱、水塔,根据高度按座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油)池及贮仓按基础底板以上实体积以“m3”计算。
四、滑模施工的烟囱、筒仓,按筒座或基础底板上表面以上的筒身实体积以“m3”计算;水塔根据高度按“座”计算,定额已包括水箱及所有依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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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垂直运输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构筑工程的垂直运输,不适用于专业发包工程。
二、本定额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但不包括大型机械的场外运输、安装拆卸及路基铺垫、轨道铺拆和基础等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应定额计算。
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定额按常规方案以不同机械综合考虑,除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者外,均按定额执行。
四、檐高30m以下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不采用塔吊时,应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塔吊机械台班消耗量,卷扬机井架和电动卷扬机台班消耗量分别乘以系数1.50。
五、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六、建筑物层高超过3.6m时,按每增加1m相应定额计算,超高不足1m的,每增加1m相应定额按比例调整。钢结构厂(库)房、地下室层高定额已综合考虑。
七、垂直运输定额按不同檐高划分,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根据不同高度的垂直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同一建筑物结构类型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同一檐高下的不同结构类型应根据水平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同一檐高的相应定额。
八、本章按主体结构混凝土泵送考虑,如采用非泵送时,垂直运输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5。
九、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垂直运输费套用相应混凝土结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0。
十、住宅钢结构垂直运输定额适用于结构体系为钢结构的工程。大卖场、物流中心等钢结构工程,其构件安装套用本定额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厂(库)房钢结构时,垂直运输套用厂(库)房相应定额。当住宅钢结构建筑为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时,垂直运输套用混凝土结构相应定额。
十一、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的垂直运输按本章混凝土结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60计算。
十二、砖混结构执行混凝土结构定额。
十三、构筑物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结构最高点为准。
十四、钢筋混凝土水(油)池套用贮仓定额乘以系数0.35计算。贮仓或水(油)池池壁高度小于4.5m时,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十五、滑模施工的贮仓定额只适用于圆形仓壁,其底板及顶板套用普通贮仓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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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下室垂直运输以首层室内地坪以下全部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半地下室并入上部建筑物计算。
二、上部建筑物垂直运输以首层室内地坪以上全部面积计算,面积计算规则按本定额第十八章“脚手架工程”综合脚手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三、非滑模施工的烟囱、水塔,根据高度按座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油)池及贮仓按基础底板以上实体积以“m3”计算。
四、滑模施工的烟囱、筒仓,按筒座或基础底板上表面以上的筒身实体积以“m3”计算;水塔根据高度按“座”计算,定额已包括水箱及所有依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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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脚手架工程_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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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脚手架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构筑物及附属工程,包括脚手架搭、拆、运输及脚手架材料摊销。
二、本定额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定额规定工作内容所需的施工脚手架,定额按常规方案及方式综合考虑编制,如果实际搭设方案或方式不同时,除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外,均按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脚手架材料按钢管式脚手架编制,不同搭设材料均按定额执行。
四、综合脚手架定额根据相应结构类型以不同檐高划分,遇下列情况时分别计价:
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根据不同高度的垂直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同一建筑物结构类型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上下层结构类型不同的应根据水平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同一檐高的相应定额。
五、综合脚手架:
1.综合脚手架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及其地下室,不适用于房屋加层、构筑物及附属工程脚手架,以上可套用单项脚手架相应定额。
2.综合脚手架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层高以6m以内为准,层高超过6m,另按每增加1m以内定额计算;檐高30m以上的房屋,层高超过6m时,按檐高30m以内每增加1m定额执行。
3.综合脚手架定额已综合内、外墙砌筑脚手架,外墙饰面脚手架,斜道和上料平台,高度在3.6m以内的内墙及天棚装饰脚手架、基础深度(自设计室外地坪起)2m以内的脚手架。地下室脚手架定额已综合了基础脚手架。
4.综合脚手架定额未包括下列施工脚手架,发生时按单项脚手架规定另列项目计算:
(1)高度在3.6m以上的内墙和天棚饰面或吊顶安装脚手架;
(2)建筑物屋顶上或楼层外围的混凝土构架高度在3.6m以上的装饰脚手架;
(3)深度超过2m(自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或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起)的无地下室基础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的脚手架;
(4)电梯安装井道脚手架;
(5)人行过道防护脚手架;
(6)网架安装脚手架。
5.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执行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当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率(简称预制率)<3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执行;当30%≤预制率<4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乘以系数0.95;当40%≤预制率<5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乘以系数0.9;当预制率≥5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乘以系数0.85。装配式结构预制率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现行规定。
6.厂(库)房钢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单层按檐高7m以内编制,多层按檐高20m以内编制,若檐高超过编制标准,应按相应每增加1m定额计算,层高不同不调整。单层厂(库)房檐高超过16m,多层厂(库)房檐高超过30m时,应根据施工方案计算。厂(库)房钢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按外墙为装配式钢结构墙面板考虑,实际采用砖砌围护体系并需要搭设外墙脚手架时,综合脚手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80。厂(库)房钢结构脚手架按综合定额计算的不再另行计算单项脚手架。
7.住宅钢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适用于结构体系为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工程,层高以6m以内为准,层高超过6m,另按混凝土结构每增加1m以内定额计算。
8.大卖场、物流中心等钢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可按厂(库)房钢结构相应定额执行;高层商务楼、商住楼、医院、教学楼等钢结构工程综合脚手架可按住宅钢结构相应定额执行。
9.装配式木结构的脚手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定额乘以系数0.85计算。
10.砖混结构执行混凝土结构定额。
六、单项脚手架:
1.不适用综合脚手架的和综合脚手架有说明可另行计算的情形,执行单项脚手架。
2.外墙脚手架定额未包括斜道和上料平台,发生时另列项目计算。外墙外侧饰面应利用外墙脚手架,如不能利用须另行搭设时,按外墙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80,材料乘以系数0.30;如仅勾缝、刷浆、腻子或油漆时,人工乘以系数0.40,材料乘以系数0.10。
3.砖墙厚度在一砖半以上,石墙厚度在40cm以上,应计算双面脚手架,外侧套用外墙脚手架,内侧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
4.砌筑围墙高度在2m以上者,脚手架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如另一面需装饰时脚手架另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并对人工乘以系数0.8、材料乘以系数0.3。
5.砖(石)挡墙的砌筑脚手架发生时按不同高度分别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
6.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定额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施工。
7.吊篮定额适用于外立面装饰用脚手架。吊篮安装、拆除以套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挪移费按吊篮安拆定额扣除载重汽车台班后乘以系数0.70计算。
8.深度超过2m(自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或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起)的无地下室基础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应计算混凝土运输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乘以系数0.60;深度超过3.6m时,另按增加层定额乘以系数0.60。
9.高度在3.6m以上的墙、柱饰面或相应油漆涂料脚手架,如不能利用满堂脚手架,须另行搭设时,按内墙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0,材料乘以系数0.30;如仅勾缝、刷浆时,人工乘以系数0.40,材料乘以系数0.10。
10.高度超过3.6m至5.2m以内的天棚饰面或相应油漆涂料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高度超过5.2m另按增加层定额计算;如仅勾缝、刷浆时,按满堂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40,材料乘以系数0.10。满堂脚手架在同一操作地点进行多种操作时(不另行搭设),只可计算一次脚手架费用。
11.电梯井高度按井坑底面至井道顶板底的净空高度再减去1.5m计算。
12.砖柱脚手架适用于高度大于2m的独立砖柱;房上烟囱高度超出屋面2m者,套用砖柱脚手架定额。
13.防护脚手架定额按双层考虑,基本使用期为六个月,不足或超过六个月按相应定额调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14.构筑物钢筋混凝土贮仓(非滑模的)、漏斗、风道、支架、通廊、水(油)池等,构筑物高度(自构筑物基础顶面起算)在2m以上者,每10m3混凝土(不论有无饰面)的脚手架费按210元(其中人工费1.2工日)计算。
15.钢筋混凝土倒锥形水塔的脚手架,按水塔脚手架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0。
16.构筑物及其他施工作业需要搭设脚手架的参照单项脚手架定额计算。
17.专业发包的内、外装饰工程如不能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时,应根据施工方案,按相应单项脚手架定额计算。
18.钢结构网架高空散拼时安装脚手架套用满堂脚手架定额。
19.满堂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大于8m时,参照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超危支撑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20计算。
20.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支撑体系符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标准时,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参照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超危支撑架相应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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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综合脚手架:
综合脚手架工程量=建筑面积+增加面积,其中:
1.建筑面积:工程量按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有地下室时,地下室与上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套用相应定额。半地下室并入上部建筑物计算。
2.增加面积:
(1)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层高在2.2m及以上者按墙(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m者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屋顶上或楼层外围的混凝土构架,高度在2.2m及以上者按构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凸(飘)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扣除已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13条的面积。
(4)建筑物门廊按其混凝土结构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已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16条的面积。
(5)建筑物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已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21条的面积。
(6)建筑物外与阳台相连有围护设施的设备平台,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以上涉及面积计算的内容,仅适用于计取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和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
二、单项脚手架:
1.砌筑脚手架工程量按内、外墙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空洞等面积)。外墙乘以系数1.15,内墙乘以系数1.10。
2.围墙脚手架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至围墙顶,长度按围墙中心线计算,洞口面积不扣,砖垛(柱)也不折加长度。
3.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按提升范围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外墙高度以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按单项脚手架计算时,可结合实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以租赁计价。
4.吊篮工程量按相应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5.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天棚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作面高度为房屋层高;斜天棚(屋面)按平均高度计算;局部高度超过3.6m的天棚,按超过部分面积计算。
屋顶上或楼层外围等无天棚建筑构造的脚手架,构架起始标高到构架底的高度超过3.6m时,另按3.6m以上部分构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满堂脚手架。
6.电梯安装井道脚手架,按单孔(一座电梯)以“座”计算。
7.人行过道防护脚手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砖(石)柱脚手架按柱高以“m”计算。
9.深度超过2m的无地下室基础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的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底层外围面积计算;局部加深时,按加深部分基础宽度每边各增加50cm计算。
10.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构筑物高度在2m以上,混凝土工程量包括2m以下至基础顶面以上部分体积。
11.烟囱、水塔脚手架分别高度,按“座”计算。
12.采用钢滑模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筒身、水塔筒式塔身、贮仓筒壁是按无井架施工考虑的,除设计采用涂料等工艺外不得再计算脚手架或竖井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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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脚手架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构筑物及附属工程,包括脚手架搭、拆、运输及脚手架材料摊销。
二、本定额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定额规定工作内容所需的施工脚手架,定额按常规方案及方式综合考虑编制,如果实际搭设方案或方式不同时,除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外,均按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脚手架材料按钢管式脚手架编制,不同搭设材料均按定额执行。
四、综合脚手架定额根据相应结构类型以不同檐高划分,遇下列情况时分别计价:
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根据不同高度的垂直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同一建筑物结构类型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上下层结构类型不同的应根据水平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同一檐高的相应定额。
五、综合脚手架:
1.综合脚手架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及其地下室,不适用于房屋加层、构筑物及附属工程脚手架,以上可套用单项脚手架相应定额。
2.综合脚手架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层高以6m以内为准,层高超过6m,另按每增加1m以内定额计算;檐高30m以上的房屋,层高超过6m时,按檐高30m以内每增加1m定额执行。
3.综合脚手架定额已综合内、外墙砌筑脚手架,外墙饰面脚手架,斜道和上料平台,高度在3.6m以内的内墙及天棚装饰脚手架、基础深度(自设计室外地坪起)2m以内的脚手架。地下室脚手架定额已综合了基础脚手架。
4.综合脚手架定额未包括下列施工脚手架,发生时按单项脚手架规定另列项目计算:
(1)高度在3.6m以上的内墙和天棚饰面或吊顶安装脚手架;
(2)建筑物屋顶上或楼层外围的混凝土构架高度在3.6m以上的装饰脚手架;
(3)深度超过2m(自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或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起)的无地下室基础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的脚手架;
(4)电梯安装井道脚手架;
(5)人行过道防护脚手架;
(6)网架安装脚手架。
5.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执行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当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率(简称预制率)<3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执行;当30%≤预制率<4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乘以系数0.95;当40%≤预制率<5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乘以系数0.9;当预制率≥5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乘以系数0.85。装配式结构预制率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现行规定。
6.厂(库)房钢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单层按檐高7m以内编制,多层按檐高20m以内编制,若檐高超过编制标准,应按相应每增加1m定额计算,层高不同不调整。单层厂(库)房檐高超过16m,多层厂(库)房檐高超过30m时,应根据施工方案计算。厂(库)房钢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按外墙为装配式钢结构墙面板考虑,实际采用砖砌围护体系并需要搭设外墙脚手架时,综合脚手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80。厂(库)房钢结构脚手架按综合定额计算的不再另行计算单项脚手架。
7.住宅钢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适用于结构体系为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工程,层高以6m以内为准,层高超过6m,另按混凝土结构每增加1m以内定额计算。
8.大卖场、物流中心等钢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可按厂(库)房钢结构相应定额执行;高层商务楼、商住楼、医院、教学楼等钢结构工程综合脚手架可按住宅钢结构相应定额执行。
9.装配式木结构的脚手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定额乘以系数0.85计算。
10.砖混结构执行混凝土结构定额。
六、单项脚手架:
1.不适用综合脚手架的和综合脚手架有说明可另行计算的情形,执行单项脚手架。
2.外墙脚手架定额未包括斜道和上料平台,发生时另列项目计算。外墙外侧饰面应利用外墙脚手架,如不能利用须另行搭设时,按外墙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80,材料乘以系数0.30;如仅勾缝、刷浆、腻子或油漆时,人工乘以系数0.40,材料乘以系数0.10。
3.砖墙厚度在一砖半以上,石墙厚度在40cm以上,应计算双面脚手架,外侧套用外墙脚手架,内侧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
4.砌筑围墙高度在2m以上者,脚手架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如另一面需装饰时脚手架另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并对人工乘以系数0.8、材料乘以系数0.3。
5.砖(石)挡墙的砌筑脚手架发生时按不同高度分别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
6.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定额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施工。
7.吊篮定额适用于外立面装饰用脚手架。吊篮安装、拆除以套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挪移费按吊篮安拆定额扣除载重汽车台班后乘以系数0.70计算。
8.深度超过2m(自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或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起)的无地下室基础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应计算混凝土运输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乘以系数0.60;深度超过3.6m时,另按增加层定额乘以系数0.60。
9.高度在3.6m以上的墙、柱饰面或相应油漆涂料脚手架,如不能利用满堂脚手架,须另行搭设时,按内墙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0,材料乘以系数0.30;如仅勾缝、刷浆时,人工乘以系数0.40,材料乘以系数0.10。
10.高度超过3.6m至5.2m以内的天棚饰面或相应油漆涂料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高度超过5.2m另按增加层定额计算;如仅勾缝、刷浆时,按满堂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40,材料乘以系数0.10。满堂脚手架在同一操作地点进行多种操作时(不另行搭设),只可计算一次脚手架费用。
11.电梯井高度按井坑底面至井道顶板底的净空高度再减去1.5m计算。
12.砖柱脚手架适用于高度大于2m的独立砖柱;房上烟囱高度超出屋面2m者,套用砖柱脚手架定额。
13.防护脚手架定额按双层考虑,基本使用期为六个月,不足或超过六个月按相应定额调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14.构筑物钢筋混凝土贮仓(非滑模的)、漏斗、风道、支架、通廊、水(油)池等,构筑物高度(自构筑物基础顶面起算)在2m以上者,每10m3混凝土(不论有无饰面)的脚手架费按210元(其中人工费1.2工日)计算。
15.钢筋混凝土倒锥形水塔的脚手架,按水塔脚手架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0。
16.构筑物及其他施工作业需要搭设脚手架的参照单项脚手架定额计算。
17.专业发包的内、外装饰工程如不能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时,应根据施工方案,按相应单项脚手架定额计算。
18.钢结构网架高空散拼时安装脚手架套用满堂脚手架定额。
19.满堂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大于8m时,参照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超危支撑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20计算。
20.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支撑体系符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标准时,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参照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超危支撑架相应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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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综合脚手架:
综合脚手架工程量=建筑面积+增加面积,其中:
1.建筑面积:工程量按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有地下室时,地下室与上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套用相应定额。半地下室并入上部建筑物计算。
2.增加面积:
(1)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层高在2.2m及以上者按墙(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m者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屋顶上或楼层外围的混凝土构架,高度在2.2m及以上者按构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凸(飘)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扣除已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13条的面积。
(4)建筑物门廊按其混凝土结构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已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16条的面积。
(5)建筑物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已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21条的面积。
(6)建筑物外与阳台相连有围护设施的设备平台,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以上涉及面积计算的内容,仅适用于计取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和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
二、单项脚手架:
1.砌筑脚手架工程量按内、外墙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空洞等面积)。外墙乘以系数1.15,内墙乘以系数1.10。
2.围墙脚手架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至围墙顶,长度按围墙中心线计算,洞口面积不扣,砖垛(柱)也不折加长度。
3.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按提升范围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外墙高度以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按单项脚手架计算时,可结合实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以租赁计价。
4.吊篮工程量按相应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5.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天棚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作面高度为房屋层高;斜天棚(屋面)按平均高度计算;局部高度超过3.6m的天棚,按超过部分面积计算。
屋顶上或楼层外围等无天棚建筑构造的脚手架,构架起始标高到构架底的高度超过3.6m时,另按3.6m以上部分构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满堂脚手架。
6.电梯安装井道脚手架,按单孔(一座电梯)以“座”计算。
7.人行过道防护脚手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砖(石)柱脚手架按柱高以“m”计算。
9.深度超过2m的无地下室基础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的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底层外围面积计算;局部加深时,按加深部分基础宽度每边各增加50cm计算。
10.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构筑物高度在2m以上,混凝土工程量包括2m以下至基础顶面以上部分体积。
11.烟囱、水塔脚手架分别高度,按“座”计算。
12.采用钢滑模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筒身、水塔筒式塔身、贮仓筒壁是按无井架施工考虑的,除设计采用涂料等工艺外不得再计算脚手架或竖井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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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构筑物、附属工程_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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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构筑物、附属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砖砌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筑物模板、室外地坪铺设、室外排水、墙角护坡明沟翼墙台阶、盖板安装七节。
二、构筑物砌筑包括砖砌烟囱、烟道、贮水池、贮仓等。
三、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及模板。
1.滑升钢模板定额内已包括提升支撑杆用量,并按不拔出考虑,如需拔出,收回率及拔杆费另行计算;设计利用提升支撑杆作结构钢筋时,不得重复计算。
2.用滑升钢模施工的构筑物按无井架施工考虑,并已综合了操作平台,不另计算脚手架及竖井架。
3.倒锥形水塔塔身滑升钢模定额,也适用于一般水塔塔身滑升钢模工程。
4.烟囱滑升钢模定额均已包括筒身、牛腿、烟道口;水塔滑升钢模已包括直筒、门窗洞口等模板用量。
5.构筑物基础套用建筑物基础相应定额;外型尺寸体积1m3以上的独立池槽套用本章定额。
6.钢筋混凝土地沟断面内空面积大于0.4m2套用本章地沟定额。
7.列有滑模定额的构筑物子目,采用翻模施工时,可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近构件模板定额执行。
8.构筑物混凝土按泵送混凝土编制,实际采用非泵送混凝土的每立方混凝土增加0.11工日。
四、室外地坪铺设、室外排水、墙角护坡、明沟、翼墙、台阶、盖板安装等。
1.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厂区、小区及房屋附属工程;超出本定额范围的项目套用市政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2.本定额所列排水管、窨井等室外排水定额仅为化粪池配套设施用,不包括土方及排水管垫层,如发生应按有关章节定额另列项目计算。
3.砖砌窨井按2004浙S1、S2标准图集编制,如设计不同,可参照相应定额执行。
4.砖砌窨井按内径周长套用定额,井深按1m编制,实际深度不同,套用“每增减20cm”定额按比例进行调整。
5.化粪池按2004浙S1、S2标准图集编制,如设计采用的标准图不同,可参照容积套用相应定额。隔油池按93S217图集编制。隔油池池顶按不覆土考虑。
6.成品塑料检查井、成品塑料池(隔油池、化粪池等)按无防护盖座编制,防护盖座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发生土方、基础垫层等按有关章节定额另列项目计算。
7.小便槽不包括端部侧墙,侧墙砌筑及面层按设计内容另列项目计算,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定额。
8.台阶、坡道及明沟定额均未包括面层,如发生,应按设计面层做法,另行套用本定额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相应定额。明沟适用于与墙脚护坡相连的排水沟。
9.室外排水及墙角护坡、明沟、翼墙、台阶中混凝土按非泵送商品混凝土考虑,如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每立方混凝土扣除人工0.11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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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砌构筑物。
1.砖烟囱、烟道:
(1)砖基础与砖筒身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筒身。
(2)砖烟囱筒身、烟囱内衬、烟道及烟道内衬均以实体积计算。
(3)砖烟囱筒身原浆勾缝和烟囱帽抹灰,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如设计规定加浆勾缝者,按抹灰工程相应定额计算,不扣除原浆勾缝的工料。
(4)如设计采用楔形砖时,其加工数量按设计规定的数量另列项目计算,套砖加工定额。
(5)烟囱内衬深入筒身的防沉带(连接横砖)、在内衬上抹水泥排水坡的工料及填充隔热材料所需人工均已包括在内衬定额内,不另计算,设计不同时不作调整。填充隔热材料按烟囱筒身(或烟道)与内衬之间的体积另行计算,应扣除每个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的体积,不扣除防沉带所占的体积。
(6)烟囱、烟道内表面涂抹隔绝层,按内壁面积计算,应扣除每个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面积。
(7)烟道与炉体的划分以第一道闸门为界,在炉体内的烟道应并入炉体工程量内,炉体执行安装工程炉窑砌筑相应定额。
2.砖(石)贮水池:
(1)砖(石)池底、池壁均以实体积计算。
(2)砖(石)池的砖(石)独立柱,套用本章相应定额。如砖(石)独立柱带有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者,其体积分别并入池底及池盖中,不另列项目计算。
3.砖砌圆形仓筒壁高度自基础板顶面算至顶板底面,以实体积计算。
二、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及模板。
1.除定额另有规定以外,构筑物工程量均同建筑物计算规则。
2.采用滑模施工的构筑物,模板工程量按构件体积计算。
3.水塔:
(1)塔身与槽底以与槽底相连的圈梁为分界,圈梁底以上为槽底,以下为塔身。
(2)依附于水箱壁上的柱、梁等构件并入相应水箱壁计算。
(3)水箱槽底、塔顶分别计算,工程量包括所依附的圈梁及挑檐、挑斜壁等。
(4)倒锥形水塔水箱模板按水箱混凝土体积计算,提升按容积以“座”计算。
4.水(油)池、地沟:
(1)池、沟的底、壁、盖分别计算工程量。
(2)依附于池壁上的柱、梁等附件并入池壁计算;依附于池壁上的沉淀池槽另行列项计算。
(3)肋形盖梁与板工程量合并计算;无梁池盖柱的柱高自池底表面算至池盖的下表面,工程量包括柱墩、柱帽的体积。
5.贮仓:贮仓立壁、斜壁混凝土浇捣合并计算,基础、底板、顶板、柱浇捣套用建筑物现浇混凝土相应定额。圆形仓模板按基础、底板、顶板、仓壁分别计算;隔层板、顶板梁与板合并计算。
6.沉井:
(1)依附于井壁上的柱、垛、止沉板等均并入井壁计算。
(2)挖土按刃脚底外围面积乘以自然地面至刃脚底平均深度计算。
(3)铺抽枕木、回填砂石按井壁周长中心线长度计算。
(4)沉井封底按井内壁(或刃脚内壁)面积乘以封井厚度计算。
(5)铁刃脚安装已包括刃脚制作,工程量按图示净用量计算。
(6)井壁防水层按设计要求,套相应章节定额,工程量按相关规定计算。
三、室外地坪铺设、室外排水、墙角护坡、明沟、翼墙、台阶、盖板安装等。
1.地坪铺设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不扣除0.5m2以内各类检查井所占面积。
2.铸铁花饰围墙按图示长度乘高度计算。
3.排水管道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管道铺设方向窨井内空尺寸小于500mm时不扣窨井所占长度,大于500mm时,按井壁内空尺寸扣除窨井所占长度。
4.成品塑料检查井按座计算安装工程量,成品塑料池按不同容积(单个池体积)以座计算安装工程量。
5.墙脚护坡边明沟长度按外墙中心线计算,墙脚护坡按外墙中心线乘以宽度计算,不扣除每个长度在5m以内的踏步或斜坡。
6.台阶及防滑坡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台阶与平台相连时,平台面积在10m2以内时按台阶计算,平台面积在10m2以上时,平台按楼地面工程计算套用相应定额,工程量以最上一级300mm处为分界。
7.砖砌翼墙,单侧为一座,双侧按两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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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构筑物、附属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砖砌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筑物模板、室外地坪铺设、室外排水、墙角护坡明沟翼墙台阶、盖板安装七节。
二、构筑物砌筑包括砖砌烟囱、烟道、贮水池、贮仓等。
三、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及模板。
1.滑升钢模板定额内已包括提升支撑杆用量,并按不拔出考虑,如需拔出,收回率及拔杆费另行计算;设计利用提升支撑杆作结构钢筋时,不得重复计算。
2.用滑升钢模施工的构筑物按无井架施工考虑,并已综合了操作平台,不另计算脚手架及竖井架。
3.倒锥形水塔塔身滑升钢模定额,也适用于一般水塔塔身滑升钢模工程。
4.烟囱滑升钢模定额均已包括筒身、牛腿、烟道口;水塔滑升钢模已包括直筒、门窗洞口等模板用量。
5.构筑物基础套用建筑物基础相应定额;外型尺寸体积1m3以上的独立池槽套用本章定额。
6.钢筋混凝土地沟断面内空面积大于0.4m2套用本章地沟定额。
7.列有滑模定额的构筑物子目,采用翻模施工时,可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近构件模板定额执行。
8.构筑物混凝土按泵送混凝土编制,实际采用非泵送混凝土的每立方混凝土增加0.11工日。
四、室外地坪铺设、室外排水、墙角护坡、明沟、翼墙、台阶、盖板安装等。
1.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厂区、小区及房屋附属工程;超出本定额范围的项目套用市政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2.本定额所列排水管、窨井等室外排水定额仅为化粪池配套设施用,不包括土方及排水管垫层,如发生应按有关章节定额另列项目计算。
3.砖砌窨井按2004浙S1、S2标准图集编制,如设计不同,可参照相应定额执行。
4.砖砌窨井按内径周长套用定额,井深按1m编制,实际深度不同,套用“每增减20cm”定额按比例进行调整。
5.化粪池按2004浙S1、S2标准图集编制,如设计采用的标准图不同,可参照容积套用相应定额。隔油池按93S217图集编制。隔油池池顶按不覆土考虑。
6.成品塑料检查井、成品塑料池(隔油池、化粪池等)按无防护盖座编制,防护盖座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发生土方、基础垫层等按有关章节定额另列项目计算。
7.小便槽不包括端部侧墙,侧墙砌筑及面层按设计内容另列项目计算,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定额。
8.台阶、坡道及明沟定额均未包括面层,如发生,应按设计面层做法,另行套用本定额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相应定额。明沟适用于与墙脚护坡相连的排水沟。
9.室外排水及墙角护坡、明沟、翼墙、台阶中混凝土按非泵送商品混凝土考虑,如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每立方混凝土扣除人工0.11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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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砌构筑物。
1.砖烟囱、烟道:
(1)砖基础与砖筒身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筒身。
(2)砖烟囱筒身、烟囱内衬、烟道及烟道内衬均以实体积计算。
(3)砖烟囱筒身原浆勾缝和烟囱帽抹灰,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如设计规定加浆勾缝者,按抹灰工程相应定额计算,不扣除原浆勾缝的工料。
(4)如设计采用楔形砖时,其加工数量按设计规定的数量另列项目计算,套砖加工定额。
(5)烟囱内衬深入筒身的防沉带(连接横砖)、在内衬上抹水泥排水坡的工料及填充隔热材料所需人工均已包括在内衬定额内,不另计算,设计不同时不作调整。填充隔热材料按烟囱筒身(或烟道)与内衬之间的体积另行计算,应扣除每个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的体积,不扣除防沉带所占的体积。
(6)烟囱、烟道内表面涂抹隔绝层,按内壁面积计算,应扣除每个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面积。
(7)烟道与炉体的划分以第一道闸门为界,在炉体内的烟道应并入炉体工程量内,炉体执行安装工程炉窑砌筑相应定额。
2.砖(石)贮水池:
(1)砖(石)池底、池壁均以实体积计算。
(2)砖(石)池的砖(石)独立柱,套用本章相应定额。如砖(石)独立柱带有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者,其体积分别并入池底及池盖中,不另列项目计算。
3.砖砌圆形仓筒壁高度自基础板顶面算至顶板底面,以实体积计算。
二、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及模板。
1.除定额另有规定以外,构筑物工程量均同建筑物计算规则。
2.采用滑模施工的构筑物,模板工程量按构件体积计算。
3.水塔:
(1)塔身与槽底以与槽底相连的圈梁为分界,圈梁底以上为槽底,以下为塔身。
(2)依附于水箱壁上的柱、梁等构件并入相应水箱壁计算。
(3)水箱槽底、塔顶分别计算,工程量包括所依附的圈梁及挑檐、挑斜壁等。
(4)倒锥形水塔水箱模板按水箱混凝土体积计算,提升按容积以“座”计算。
4.水(油)池、地沟:
(1)池、沟的底、壁、盖分别计算工程量。
(2)依附于池壁上的柱、梁等附件并入池壁计算;依附于池壁上的沉淀池槽另行列项计算。
(3)肋形盖梁与板工程量合并计算;无梁池盖柱的柱高自池底表面算至池盖的下表面,工程量包括柱墩、柱帽的体积。
5.贮仓:贮仓立壁、斜壁混凝土浇捣合并计算,基础、底板、顶板、柱浇捣套用建筑物现浇混凝土相应定额。圆形仓模板按基础、底板、顶板、仓壁分别计算;隔层板、顶板梁与板合并计算。
6.沉井:
(1)依附于井壁上的柱、垛、止沉板等均并入井壁计算。
(2)挖土按刃脚底外围面积乘以自然地面至刃脚底平均深度计算。
(3)铺抽枕木、回填砂石按井壁周长中心线长度计算。
(4)沉井封底按井内壁(或刃脚内壁)面积乘以封井厚度计算。
(5)铁刃脚安装已包括刃脚制作,工程量按图示净用量计算。
(6)井壁防水层按设计要求,套相应章节定额,工程量按相关规定计算。
三、室外地坪铺设、室外排水、墙角护坡、明沟、翼墙、台阶、盖板安装等。
1.地坪铺设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不扣除0.5m2以内各类检查井所占面积。
2.铸铁花饰围墙按图示长度乘高度计算。
3.排水管道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管道铺设方向窨井内空尺寸小于500mm时不扣窨井所占长度,大于500mm时,按井壁内空尺寸扣除窨井所占长度。
4.成品塑料检查井按座计算安装工程量,成品塑料池按不同容积(单个池体积)以座计算安装工程量。
5.墙脚护坡边明沟长度按外墙中心线计算,墙脚护坡按外墙中心线乘以宽度计算,不扣除每个长度在5m以内的踏步或斜坡。
6.台阶及防滑坡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台阶与平台相连时,平台面积在10m2以内时按台阶计算,平台面积在10m2以上时,平台按楼地面工程计算套用相应定额,工程量以最上一级300mm处为分界。
7.砖砌翼墙,单侧为一座,双侧按两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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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拆除工程_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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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拆除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砖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础拆除、结构拆除以及饰面拆除等。
二、本章定额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以及二次装修前的拆除工程。采用控制爆破拆除、机械整体性拆除及拆除材料重新利用的保护性拆除,不适用本定额。
三、本定额子目未考虑钢筋、铁件等拆除材料残值利用。
四、本章定额除说明有标注外,拆除人工、机械操作综合考虑,执行同一定额。
五、现浇混凝土构件拆除机械按手持式风动凿岩机考虑。如采用切割机械无损拆除局部混凝土构件,另按无损切割子目执行。
六、墙体凿门窗洞口套用相应墙体拆除子目,洞口面积在0.5m2以内,相应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3.0,洞口面积在1.0m2以内,相应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2.40。
七、地面抹灰层与块料面层铲除不包括找平层,如需铲除找平层者,每10m2增加人工0.20工日。带支架防静电地板按带龙骨木地板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0。
八、抹灰层铲除定额已包含了抹灰层表面腻子和涂料(涂漆)的一并铲除,不再另套定额。
九、腻子铲除已包含了涂料(油漆)的一并铲除,不再另套定额。
十、门窗套拆除包括与其相连的木线条拆除。
十一、拆除建筑垃圾装袋费用未考虑,建筑垃圾外运及处置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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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基础拆除:按实拆基础体积以“m3”计算。
二、砌体拆除:按实拆墙体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0.30m2以内孔洞和构件所占的体积。轻质隔墙及隔断拆除按实际拆除面积以“m2”计算。
三、预制和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拆除:按实际拆除体积以“m3”计算,楼梯拆除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无损切割按切割构件断面以“m2”计算,钻芯按实钻孔数以孔计算。
四、地面面层拆除:抹灰层、块料面层、龙骨及饰面拆除均按实拆面积以“m2”计算;踢脚线铲除并入墙面不另计算;
五、墙、柱面面层拆除:抹灰层、块料面层、龙骨及饰面拆除均按实拆面积以“m2”计算;干挂石材骨架拆除按拆除构件质量以“t”计算。如饰面与墙体整体拆除,饰面工程量并入墙体按体积计算,饰面拆除不再单独计算费用。
六、天棚面层拆除:抹灰层铲除按实铲面积以“m2”计算,龙骨及饰面拆除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七、门窗拆除:门窗拆除按门窗洞口面积以“m2”计算,门窗扇拆除以“扇”计。
八、栏杆扶手拆除:均按实拆长度以“m”计算。
九、油漆涂料裱糊面层铲除:均按实际铲除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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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拆除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砖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础拆除、结构拆除以及饰面拆除等。
二、本章定额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以及二次装修前的拆除工程。采用控制爆破拆除、机械整体性拆除及拆除材料重新利用的保护性拆除,不适用本定额。
三、本定额子目未考虑钢筋、铁件等拆除材料残值利用。
四、本章定额除说明有标注外,拆除人工、机械操作综合考虑,执行同一定额。
五、现浇混凝土构件拆除机械按手持式风动凿岩机考虑。如采用切割机械无损拆除局部混凝土构件,另按无损切割子目执行。
六、墙体凿门窗洞口套用相应墙体拆除子目,洞口面积在0.5m2以内,相应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3.0,洞口面积在1.0m2以内,相应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2.40。
七、地面抹灰层与块料面层铲除不包括找平层,如需铲除找平层者,每10m2增加人工0.20工日。带支架防静电地板按带龙骨木地板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0。
八、抹灰层铲除定额已包含了抹灰层表面腻子和涂料(涂漆)的一并铲除,不再另套定额。
九、腻子铲除已包含了涂料(油漆)的一并铲除,不再另套定额。
十、门窗套拆除包括与其相连的木线条拆除。
十一、拆除建筑垃圾装袋费用未考虑,建筑垃圾外运及处置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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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基础拆除:按实拆基础体积以“m3”计算。
二、砌体拆除:按实拆墙体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0.30m2以内孔洞和构件所占的体积。轻质隔墙及隔断拆除按实际拆除面积以“m2”计算。
三、预制和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拆除:按实际拆除体积以“m3”计算,楼梯拆除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无损切割按切割构件断面以“m2”计算,钻芯按实钻孔数以孔计算。
四、地面面层拆除:抹灰层、块料面层、龙骨及饰面拆除均按实拆面积以“m2”计算;踢脚线铲除并入墙面不另计算;
五、墙、柱面面层拆除:抹灰层、块料面层、龙骨及饰面拆除均按实拆面积以“m2”计算;干挂石材骨架拆除按拆除构件质量以“t”计算。如饰面与墙体整体拆除,饰面工程量并入墙体按体积计算,饰面拆除不再单独计算费用。
六、天棚面层拆除:抹灰层铲除按实铲面积以“m2”计算,龙骨及饰面拆除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七、门窗拆除:门窗拆除按门窗洞口面积以“m2”计算,门窗扇拆除以“扇”计。
八、栏杆扶手拆除:均按实拆长度以“m”计算。
九、油漆涂料裱糊面层铲除:均按实际铲除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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