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19〕6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7-01
川建价发〔2019〕6号文,川建价发[2019]6号文件,川建价发【2019】6号,川建价发2019 6号文,四川省最新人工工资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9〕6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9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9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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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19-05-30 川建价发〔2019〕5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19-05-30 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最新人工费人工工资,成都市2019最新人工工资,绵阳市最新人工工资,自贡市最新人工工资,南充市最新人工工资,自达州市最新人工工资,攀枝花市2019年最新人工工资,广汉市最新人工工资,四川省计日工人工单价 收起阅读 »
文号:川建价发[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7-01
川建价发〔2019〕6号文,川建价发[2019]6号文件,川建价发【2019】6号,川建价发2019 6号文,四川省最新人工工资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9〕6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9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9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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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19-05-30 川建价发〔2019〕5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19-05-30 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最新人工费人工工资,成都市2019最新人工工资,绵阳市最新人工工资,自贡市最新人工工资,南充市最新人工工资,自达州市最新人工工资,攀枝花市2019年最新人工工资,广汉市最新人工工资,四川省计日工人工单价 收起阅读 »
建建发(2013)273号 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建建发[2013]273号
发布日期:2013-10-21
浙江省清单计价规范发文,建建发〔2013〕273号文,建建发[2013]273号文,建建发【2013】273号文,建建发2013 273号文件
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建发〔2013〕27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下统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相关要求,为使《规范》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做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全面推行清单计价模式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提高投资效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各方主体自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招标控制价应按本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招标控制价对预防围标串标、虚抬价格的作用,遏制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二、结合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
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保持我省现行计价依据(政策、规则)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本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规定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规则)执行,同时结合《规范》对以下方面做相应调整。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 措施项目清单按我省计价规则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编制,并按44号文要求取消检验试验费项目(检验试验费并入企业管理费),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二个措施项目清单。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其他规定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执行。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本省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规定的下限费率。
3.规费和税金必须按我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按44号文要求,本省现行规费中取消“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意外伤害保险费”作为企业管理费的内容单独列项计算。其他规费项目仍按我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各市要按我省统一要求加强工伤保险费率的测算和制定。
5. 清单工程量必须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三、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1.做好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市场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继续健全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动态调整和发布机制。
2.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合同条款内容审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履约监管,规范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施工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精心制定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完善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将计价依据争议解释、认定工作落到实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根据本通知及44号文要求,制定相关的综合解释,调整施工取费相关费率,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抓紧编制完成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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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13-12-16 浙建站计[2013]63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4-05-27 浙建站计〔2014〕3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 收起阅读 »
文号:建建发[2013]273号
发布日期:2013-10-21
浙江省清单计价规范发文,建建发〔2013〕273号文,建建发[2013]273号文,建建发【2013】273号文,建建发2013 273号文件
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建发〔2013〕27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下统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相关要求,为使《规范》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做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全面推行清单计价模式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提高投资效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各方主体自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招标控制价应按本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招标控制价对预防围标串标、虚抬价格的作用,遏制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二、结合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
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保持我省现行计价依据(政策、规则)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本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规定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规则)执行,同时结合《规范》对以下方面做相应调整。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 措施项目清单按我省计价规则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编制,并按44号文要求取消检验试验费项目(检验试验费并入企业管理费),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二个措施项目清单。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其他规定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执行。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本省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规定的下限费率。
3.规费和税金必须按我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按44号文要求,本省现行规费中取消“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意外伤害保险费”作为企业管理费的内容单独列项计算。其他规费项目仍按我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各市要按我省统一要求加强工伤保险费率的测算和制定。
5. 清单工程量必须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三、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1.做好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市场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继续健全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动态调整和发布机制。
2.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合同条款内容审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履约监管,规范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施工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精心制定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完善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将计价依据争议解释、认定工作落到实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根据本通知及44号文要求,制定相关的综合解释,调整施工取费相关费率,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抓紧编制完成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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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13-12-16 浙建站计[2013]63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4-05-27 浙建站计〔2014〕3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 收起阅读 »
浙建站计〔2014〕3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计[2014]31号
发布日期:2014-05-27
浙江省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细则,浙建站计〔2014〕31号文,浙建站计[2014]31号文,浙建站计【2014】31号文,浙建站计2014 31号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浙建站计〔2014〕31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的要求,为结合本省实际,稳妥做好“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本站编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
相关文件:
2013-12-16 浙建站计[2013]63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收起阅读 »
文号:浙建站计[2014]31号
发布日期:2014-05-27
浙江省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细则,浙建站计〔2014〕31号文,浙建站计[2014]31号文,浙建站计【2014】31号文,浙建站计2014 31号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浙建站计〔2014〕31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的要求,为结合本省实际,稳妥做好“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本站编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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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13-12-16 浙建站计[2013]63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收起阅读 »
浙建站计[2013]63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计[2013]63号
发布日期:2013-12-16
浙江省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细则,浙建站计〔2013〕63号文,浙建站计[2013]63号文,浙建站计【2013】63号文,浙建站计2013 63号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建站计〔2013〕63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的要求,为结合本省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本站编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
相关文件:
2014-05-27 浙建站计〔2014〕3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收起阅读 »
文号:浙建站计[2013]63号
发布日期:2013-12-16
浙江省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细则,浙建站计〔2013〕63号文,浙建站计[2013]63号文,浙建站计【2013】63号文,浙建站计2013 63号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建站计〔2013〕63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的要求,为结合本省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本站编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
相关文件:
2014-05-27 浙建站计〔2014〕3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收起阅读 »
鲁标定字〔2019〕5号 关于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2019)》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文号:鲁标定字[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6-12
施行日期:2019-07-01
鲁标定字〔2019〕5号文,鲁标定字[2019]5号文,鲁标定字【2019】5号文,鲁标定字2019 5号文件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2019)》的通知
鲁标定字〔2019〕5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10号文)的要求,我站组织有关单位在对近期人工、材料、机械单班单价调查基础上,重新测算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2019)》,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凡2019年7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轨道交通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本价目表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配合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反馈。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2019).pdf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表(2019).pdf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9年6月12日 收起阅读 »
文号:鲁标定字[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6-12
施行日期:2019-07-01
鲁标定字〔2019〕5号文,鲁标定字[2019]5号文,鲁标定字【2019】5号文,鲁标定字2019 5号文件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2019)》的通知
鲁标定字〔2019〕5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10号文)的要求,我站组织有关单位在对近期人工、材料、机械单班单价调查基础上,重新测算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2019)》,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凡2019年7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轨道交通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本价目表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配合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反馈。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2019).pdf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表(2019).pdf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9年6月12日 收起阅读 »
豫建标定〔2019〕26号 河南省发布2019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豫建标定[2019]26号
发布日期:2019-06-12
豫建标定〔2019〕26号文,豫建标定[2019]26号文,豫建标定【2019】26号,豫建标定2019 26号文件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2019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的通知
豫建标定〔2019〕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1~6月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机械类指数、管理类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指数、机械类指数、管理类指数作为调整各类费用差价的依据,只计税金不计费用。
人工费指数、机械类指数、管理类指数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价、施工图预算、概算编制的依据。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明确执行各类指数。
二、各工种信息价结合劳务市场实际情况以天计,是施工单位进行劳务分包时各工种价格的参考。
三、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是劳务单位完成单位工程量劳务价格的参考,以单位工程量为计量单位。
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
附件下载:河南省建筑工程2019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pdf 收起阅读 »
文号:豫建标定[2019]26号
发布日期: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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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2019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的通知
豫建标定〔2019〕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1~6月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机械类指数、管理类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指数、机械类指数、管理类指数作为调整各类费用差价的依据,只计税金不计费用。
人工费指数、机械类指数、管理类指数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价、施工图预算、概算编制的依据。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明确执行各类指数。
二、各工种信息价结合劳务市场实际情况以天计,是施工单位进行劳务分包时各工种价格的参考。
三、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是劳务单位完成单位工程量劳务价格的参考,以单位工程量为计量单位。
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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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科〔2019〕13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豫建科[2019]133号
发布日期:2019-05-24
施行日期:2019-05-24
豫建科〔2019〕133号文,豫建科[2019]133号文,豫建科【2019】133号,豫建科2019 133号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豫建科〔2019〕1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囯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满足绿色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号为HA01-31(02)-2019),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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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豫建科[2019]133号
发布日期:2019-05-24
施行日期:2019-05-24
豫建科〔2019〕133号文,豫建科[2019]133号文,豫建科【2019】133号,豫建科2019 133号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豫建科〔2019〕1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囯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满足绿色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号为HA01-31(02)-2019),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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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科〔2019〕13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豫建科[2019]135号
发布日期:2019-05-24
施行日期:2019-05-24
豫建科〔2019〕135号文,豫建科[2019]135号文,豫建科【2019】135号,豫建科2019 135号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印发《河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豫建科〔2019〕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满足裝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号为HA01-31(01)-2019)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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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豫建科[2019]135号
发布日期:2019-05-24
施行日期:2019-05-24
豫建科〔2019〕135号文,豫建科[2019]135号文,豫建科【2019】135号,豫建科2019 135号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印发《河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豫建科〔2019〕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满足裝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号为HA01-31(01)-2019)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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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科〔2019〕14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豫建科[2019]140号
发布日期:2019-04-16
施行日期:2019-04-16
豫建科〔2019〕140号文,豫建科[2019]140号文,豫建科【2019】140号,豫建科2019 140号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豫建科〔2019〕1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服务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满足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编号为HAA1-31(12)-2019),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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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豫建科[2019]140号
发布日期:2019-04-16
施行日期:2019-04-16
豫建科〔2019〕140号文,豫建科[2019]140号文,豫建科【2019】140号,豫建科2019 140号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豫建科〔2019〕1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服务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满足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编号为HAA1-31(12)-2019),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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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19]24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估算指标(2019年)》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苏建价〔2019〕244号
发布日期:2019-06-24
苏建价〔2019〕244号文,苏建价【2019】244号文,苏建价2019 244号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估算指标(2019年)》的通知
苏建价[2019]24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
为了合理确定我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工程投资,我厅依据省内2019年一季度市政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水平,结合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调整,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估算指标(2019年》,现予发布。
上述估算指标作为编制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的参考指标,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估算指标(2019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4日 收起阅读 »
文号:苏建价〔2019〕244号
发布日期:2019-06-24
苏建价〔2019〕244号文,苏建价【2019】244号文,苏建价2019 244号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估算指标(2019年)》的通知
苏建价[2019]24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
为了合理确定我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工程投资,我厅依据省内2019年一季度市政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水平,结合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调整,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估算指标(2019年》,现予发布。
上述估算指标作为编制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的参考指标,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估算指标(2019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4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