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9〕24号 关于发布《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8版)的通知

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审计厅
文号:黔建建通〔2019〕24号
发布日期:2019-02-02
施行日期:2019-06-01
黔建建通〔2019〕24号文,黔建建通[2019]24号​文,黔建建通【2019】24号​文,黔建建通2019 24号​文件

关于发布《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8版)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9〕2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审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仁怀市和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装配式建筑建设需要,规范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2018版装配式定额”)。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共同审定,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版装配式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2018版装配式定额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三、2019年6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四、2018版装配式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的参考。
五、2018版装配式定额各要素价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六、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2018版装配式定额监督管理工作,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文
贵州省审计厅
2019年2月2日
 
附件下载: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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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审计厅
文号:黔建建通〔2019〕24号
发布日期:2019-02-02
施行日期:2019-06-01
黔建建通〔2019〕24号文,黔建建通[2019]24号​文,黔建建通【2019】24号​文,黔建建通2019 24号​文件

关于发布《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8版)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9〕2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审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仁怀市和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装配式建筑建设需要,规范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2018版装配式定额”)。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共同审定,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版装配式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2018版装配式定额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三、2019年6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四、2018版装配式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的参考。
五、2018版装配式定额各要素价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六、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2018版装配式定额监督管理工作,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文
贵州省审计厅
2019年2月2日
 
附件下载: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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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字〔2019〕262号 关于《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字〔2019〕262号
发布日期:2019-07-03
黔建建字〔2019〕262号文,黔建建字【2019】262号文,黔建建字[2019]262号文,黔建建字2019 262 号文件
 
关于《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9〕26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 (GZ01-31(01)-2018,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适应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和测算,现将《装配式定额》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定额》作为《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GZ01-31-2016,以下简称《建筑定额》)配套使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与《建筑定额》相统一。
二、《装配式定额》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调整(费用)系数中,除材料费调整系数为112.69、机械使用费调整系数为109.99外,其余均按照《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9〕121号)中《建筑定额》的调整(费用)系数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日
 
附件:黔建建字〔2019〕262 号 关于《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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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字〔2019〕262号
发布日期:2019-07-03
黔建建字〔2019〕262号文,黔建建字【2019】262号文,黔建建字[2019]262号文,黔建建字2019 262 号文件
 
关于《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9〕26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 (GZ01-31(01)-2018,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适应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和测算,现将《装配式定额》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定额》作为《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GZ01-31-2016,以下简称《建筑定额》)配套使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与《建筑定额》相统一。
二、《装配式定额》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调整(费用)系数中,除材料费调整系数为112.69、机械使用费调整系数为109.99外,其余均按照《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9〕121号)中《建筑定额》的调整(费用)系数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日
 
附件:黔建建字〔2019〕262 号 关于《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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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定额管理的通知

发文部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7-03
施行日期:2019-03-01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定额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精神,已重新调整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定额相应项目及费率计算,相应项目中已增加视频监控内容。该文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该文执行之日起,原我局印发的《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清建〔2011〕61号)自行废止。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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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7-03
施行日期:2019-03-01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定额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精神,已重新调整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定额相应项目及费率计算,相应项目中已增加视频监控内容。该文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该文执行之日起,原我局印发的《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清建〔2011〕61号)自行废止。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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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 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文
发布日期:2019-04-26
施行日期:2019-04-01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决定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为抓好公路行业的贯彻落实,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3.1.10的“税金=(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10%”调整为:“税金=(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建筑业增值税税率。3.6.1关于“税金”计算式相应调整。
今后涉及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9年4月26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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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文
发布日期:2019-04-26
施行日期:2019-04-01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决定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为抓好公路行业的贯彻落实,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3.1.10的“税金=(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10%”调整为:“税金=(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建筑业增值税税率。3.6.1关于“税金”计算式相应调整。
今后涉及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9年4月26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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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概算预算定额的公告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号文
发布日期:2018-12-17
施行日期:2019-05-01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号 

现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8号楼外运大厦21层,邮政编码:100029)。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号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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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号文
发布日期:2018-12-17
施行日期:2019-05-01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号 

现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8号楼外运大厦21层,邮政编码:100029)。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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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交价管〔2019〕3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小修保养工程指标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黔交价管[2019]39号
发布日期:2019-06-05
施行日期:2019-06-01
黔交价管〔2019〕39号文,黔交价管[2019]39号文,黔交价管【2019】39号文,黔交价管2019 9号文件

关于调整《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和《贵州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指标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黔交价管〔2019〕3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决策部署,同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贵州省相关规定,现对《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贵州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指标预算编制办法》中规费费率及税金税率进行调整。
一、规费调整
贵州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及税金税率.jpg

二、税金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决定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已调整为9%。为抓好公路行业的贯彻落实,现将《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中5.1.2.7和《贵州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指标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5.1.2.6中“税金”税率11%调整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9%。
今后涉及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三、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
2019年6月5日

附件:关于调整《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和《贵州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指标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有关规定的通知.pdf

黔交价管〔2019〕39号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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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黔交价管[2019]39号
发布日期:2019-06-05
施行日期:2019-06-01
黔交价管〔2019〕39号文,黔交价管[2019]39号文,黔交价管【2019】39号文,黔交价管2019 9号文件

关于调整《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和《贵州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指标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黔交价管〔2019〕3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决策部署,同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贵州省相关规定,现对《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贵州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指标预算编制办法》中规费费率及税金税率进行调整。
一、规费调整
贵州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及税金税率.jpg

二、税金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决定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已调整为9%。为抓好公路行业的贯彻落实,现将《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中5.1.2.7和《贵州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指标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5.1.2.6中“税金”税率11%调整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9%。
今后涉及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三、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
2019年6月5日

附件:关于调整《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和《贵州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指标预算编制办法》(2018-01-01实施)有关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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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交建设〔2019〕65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黔交建设[2019]65号
发布日期:2019-05-22
施行日期:2019-05-01
黔交建设〔2019〕65号文,黔交建设[2019]65号文,黔交建设【2019】65号文,黔交建设2019 65号文件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9〕65号
 
各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现已发布。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其从业行为应严格执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并对其编制的公路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高速公路PPP项目
2019年5月20日前,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等审批机构完成可研咨询评估及“一方案两评估”审查的项目,估算执行原编制办法及定额,其后续相关批复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定额。
(二)其它省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1.2019年5月1日前已批复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再重新调整批复,其后续相关批复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定额。
2.2019年5月1日(含)起批复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定额。
(三)2019年5月1日(含)起,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所采用的编制办法应与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时所采用的办法和定额一致。
三、人工费
我省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含机械工)单价按100.75元/工日执行。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人工工日单价将根据我省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发布。
四、材料费
材料费按照《编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计算,其中:不变费用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的台班人工费单价采用本补充规定,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车船税按照《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规定执行。
六、费率标准
造价文件的编制按下表费率计算,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实际缴纳金额按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公路工程费率标准.jpg

七、利润、税金
利润、税金按《编制办法》及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八、其它
(一)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编制办法》执行。
(二)本补充规定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负责。
(三)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同意发布施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建设〔2008〕139号)、《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和<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的补充规定》(黔交建设〔2012〕131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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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黔交建设[2019]65号
发布日期:2019-05-22
施行日期:2019-05-01
黔交建设〔2019〕65号文,黔交建设[2019]65号文,黔交建设【2019】65号文,黔交建设2019 65号文件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9〕65号
 
各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现已发布。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其从业行为应严格执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并对其编制的公路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高速公路PPP项目
2019年5月20日前,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等审批机构完成可研咨询评估及“一方案两评估”审查的项目,估算执行原编制办法及定额,其后续相关批复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定额。
(二)其它省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1.2019年5月1日前已批复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再重新调整批复,其后续相关批复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定额。
2.2019年5月1日(含)起批复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定额。
(三)2019年5月1日(含)起,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所采用的编制办法应与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时所采用的办法和定额一致。
三、人工费
我省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含机械工)单价按100.75元/工日执行。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人工工日单价将根据我省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发布。
四、材料费
材料费按照《编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计算,其中:不变费用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的台班人工费单价采用本补充规定,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车船税按照《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规定执行。
六、费率标准
造价文件的编制按下表费率计算,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实际缴纳金额按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公路工程费率标准.jpg

七、利润、税金
利润、税金按《编制办法》及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八、其它
(一)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编制办法》执行。
(二)本补充规定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负责。
(三)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同意发布施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建设〔2008〕139号)、《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和<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的补充规定》(黔交建设〔2012〕131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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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文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文号:杭政函[2019]27号
发布日期:2019-05-13
执行日期:2019-04-01
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文,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文,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 28号文件,杭州市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等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服务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调整为13%。由于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为了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在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计取,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具体操作作如下补充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参照我办2018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造价办[2018]42号)的处理办法,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
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jpg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各项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
[例]:某工程于2017年8月完成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造价6000万元(增值税率11%),2018年4月30前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增值税率11%开票累计总额99.1万元,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增值税率10%开票累计总额181.82万元,工程于2019年5月竣工。工程结算时造价先按9%增值税率计算,假设其工程造价为7000万元,计补税额差价后最终工程造价=7000+99.1/11%×2%+181.82/10%×1%=7036.2万元。
3、一般计税法计税的项目,不考虑材料税率调整对结算时增值税的影响,价格调整时统一以除税价进入结算。
4、本通知适用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已经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本通知发布之前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已有约定的建设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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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文号:杭政函[2019]27号
发布日期:2019-05-13
执行日期:2019-04-01
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文,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文,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 28号文件,杭州市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等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服务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调整为13%。由于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为了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在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计取,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具体操作作如下补充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参照我办2018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造价办[2018]42号)的处理办法,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
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jpg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各项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
[例]:某工程于2017年8月完成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造价6000万元(增值税率11%),2018年4月30前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增值税率11%开票累计总额99.1万元,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增值税率10%开票累计总额181.82万元,工程于2019年5月竣工。工程结算时造价先按9%增值税率计算,假设其工程造价为7000万元,计补税额差价后最终工程造价=7000+99.1/11%×2%+181.82/10%×1%=7036.2万元。
3、一般计税法计税的项目,不考虑材料税率调整对结算时增值税的影响,价格调整时统一以除税价进入结算。
4、本通知适用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已经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本通知发布之前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已有约定的建设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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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科函〔2019〕6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云建科函[2019]62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施行日期:2019-04-01
云建科函〔2019〕62号文,云建科函【2019】62号文,云建科函[2019]62号文,云建科函2019 62号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
云建科函〔2019〕62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费率的通知》(云建标(2018)89号)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执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云南省2017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标准<装配式建筑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绿色建筑工程>》的工程,计算工程造价时税金按包含应纳增值税税额及附加税费的综合税率计取。
计算方法: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综合税率
云南省造价2019最新综合税率.jpg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执行。2019年4月1日(含4月1日)前的在建项目,结算时按2019年4月1日前后所完成的工程量按相关规定分别计算税金。
联系人及电话:沈碧,0871-6432054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

云建科函〔2019〕62号文1.jpg

云建科函〔2019〕62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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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云建科函[2019]62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施行日期:2019-04-01
云建科函〔2019〕62号文,云建科函【2019】62号文,云建科函[2019]62号文,云建科函2019 62号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
云建科函〔2019〕62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费率的通知》(云建标(2018)89号)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执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云南省2017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标准<装配式建筑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绿色建筑工程>》的工程,计算工程造价时税金按包含应纳增值税税额及附加税费的综合税率计取。
计算方法: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综合税率
云南省造价2019最新综合税率.jpg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执行。2019年4月1日(含4月1日)前的在建项目,结算时按2019年4月1日前后所完成的工程量按相关规定分别计算税金。
联系人及电话:沈碧,0871-6432054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

云建科函〔2019〕62号文1.jpg

云建科函〔2019〕62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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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19〕5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7-01
川建价发〔2019〕5号文,川建价发[2019]5号文件,川建价发【2019】5号,川建价发2019 5号文,四川省最新人工工资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9〕5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9年7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9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5月30日
 
————————
相关文件:
2019-05-30 川建价发〔2019〕6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19-05-30 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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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7-01
川建价发〔2019〕5号文,川建价发[2019]5号文件,川建价发【2019】5号,川建价发2019 5号文,四川省最新人工工资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9〕5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9年7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9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0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5月30日
 
————————
相关文件:
2019-05-30 川建价发〔2019〕6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19-05-30 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