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2019〕8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佛建[2019]88号
发布日期:2019-06-12
佛建〔2019〕88号文,佛建[2019]88号文,佛建【2019】88号文,佛建2019 88号文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建〔2019〕88号

佛建〔2019〕88号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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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佛建[2019]88号
发布日期:2019-06-12
佛建〔2019〕88号文,佛建[2019]88号文,佛建【2019】88号文,佛建2019 88号文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建〔20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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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函〔2019〕108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省级试点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函[2019]1084号
发布日期:2019-06-18
粤建市函〔2019〕1080号文,粤建市函【2019】1080号文,粤建市函[2019]1080号文,粤建市函2019 1080号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省级试点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9〕1080号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南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市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经验的通知》(粤建市〔2018〕301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等多项政策文件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但从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上报的阶段总结情况来看,作为全省试点,你单位没有按要求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为此,特别发专文督促,请你单位对标对表国际国内先进工程咨询单位,找差距、补短板、建机制、抓落实,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我厅将终止你单位的省级试点单位资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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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函[2019]1084号
发布日期:2019-06-18
粤建市函〔2019〕1080号文,粤建市函【2019】1080号文,粤建市函[2019]1080号文,粤建市函2019 1080号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省级试点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9〕1080号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南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市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经验的通知》(粤建市〔2018〕301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等多项政策文件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但从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上报的阶段总结情况来看,作为全省试点,你单位没有按要求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为此,特别发专文督促,请你单位对标对表国际国内先进工程咨询单位,找差距、补短板、建机制、抓落实,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我厅将终止你单位的省级试点单位资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8日 收起阅读 »

粤建市〔2019〕116号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2019]116号
发布日期:2019-06-13
粤建市〔2019〕116号文,粤建市[2019]116号文,粤建市【2019】116号文,粤建市2019 116号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市〔2019〕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造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指导意见》要求推行本辖区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我厅将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3日

附件下载:粤建市〔2019〕116号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造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均可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二、施工过程结算要点
(四)施工过程结算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施工过程结算编审人。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六)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七)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八)施工过程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造价管控,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工作,如实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
(九)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计价。
(十)施工过程结算程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查核对。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十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竣工结算。
(十二)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十三)竣工结算支付。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收到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支付。
(十四)工程结算支付责任。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不能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利息事项。
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价款,也可与发包人协商,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五)施工过程结算暂定意见。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提出暂定结算意见。发承包双方在收到第三方暂定结算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对暂定结算意见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发承包双方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发承包双方同意的暂定结算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如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同时抄送另一方。实施暂定结算意见不对合同履约产生重大影响和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实施暂定结算意见,直至其被改变或确认为止。暂定结算意见应在竣工结算前被最终确认或修改,并在被确认或修改的当期调整结算价款。
(十六)工程结算争议处理。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也可聘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还可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指导、咨询、协调和调解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由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十七)全过程造价管理。鼓励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分解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造价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的总投资。
鼓励咨询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应用BIM等新技术。
三、工作措施                   
(十八)施工过程结算组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九)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依法给予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加强引导和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聘请咨询人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有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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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2019]116号
发布日期: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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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市〔2019〕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造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指导意见》要求推行本辖区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我厅将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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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造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均可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二、施工过程结算要点
(四)施工过程结算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施工过程结算编审人。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六)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七)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八)施工过程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造价管控,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工作,如实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
(九)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计价。
(十)施工过程结算程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查核对。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十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竣工结算。
(十二)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十三)竣工结算支付。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收到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支付。
(十四)工程结算支付责任。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不能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利息事项。
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价款,也可与发包人协商,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五)施工过程结算暂定意见。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提出暂定结算意见。发承包双方在收到第三方暂定结算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对暂定结算意见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发承包双方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发承包双方同意的暂定结算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如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同时抄送另一方。实施暂定结算意见不对合同履约产生重大影响和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实施暂定结算意见,直至其被改变或确认为止。暂定结算意见应在竣工结算前被最终确认或修改,并在被确认或修改的当期调整结算价款。
(十六)工程结算争议处理。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也可聘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还可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指导、咨询、协调和调解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由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十七)全过程造价管理。鼓励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分解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造价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的总投资。
鼓励咨询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应用BIM等新技术。
三、工作措施                   
(十八)施工过程结算组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九)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依法给予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加强引导和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聘请咨询人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有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收起阅读 »

粤交基〔2019〕544号 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粤交基〔2019〕544号
发布日期:2019-06-21
施行日期:2019-06-21
粤交基〔2019〕544号文,粤交基[2019]544号文,粤交基【2019】544号文,粤交基2019 544号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交基〔2019〕5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 和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 第86号公告发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以及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发布的《交通运输 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以下统一简称为“《新 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 现就我省执行《新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总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的投 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新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以下合称《新规定》)。 
2.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工程(大修除外)预算的编制 和管理仍执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定额》 (粤交基〔2009〕1350号)、《营业税改增值税广东省公路养护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粤交基〔2016〕1182号)以及《新 规定》关于规费费率、税金税率的规定。 
(二)关于执行时间 
1.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批准或已报 批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2.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及重(较)大设计变更预算编制,按 已批准或已报批的项目施工图预算对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3.采用《新规定》编制造价文件时,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关 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 调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规定的通知》 (粤交基〔2009〕210号)(其中适用于公路工程的部分)、《关 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M20-2011)补充规定 的通知》(粤交规函〔2012〕1880号)、《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 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广东省公路建设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补充方案>的通知》(粤交基〔2016〕562 号)(以下合称《旧规定》)不再执行。 
4.同一项目分别执行《旧规定》、《新规定》编制前、后阶 段造价的,应在后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说明中说明前、后阶段编 制造价文件所采用的不同编制办法、指标、定额、规定以及其他 政策性文件情况,并全面分析对比前、后阶段的造价差异。 
二、关于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规费、税金、安全生产费
(一)人工费 
1.我省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按 表1标准取定。 
表1  广东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 
广东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2019.jpg

说明: 
(1)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按照表1标准执行。
(3)潜水组艘班单价按我省水运工程现行相关造价标准执行。
2.项目跨不同地区类别时,人工工日单价按跨不同地区的路 线长度加权计算。 
3.人工工日单价将根据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 统计情况以及我省公路建设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时可 动态调整并发布实施。 
4.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大修除外)预算的人工工日单价仍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单价的通知》 (粤交基〔2010〕1733号)的标准取定。 
(二)施工机械使用费 
公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 用定额》(JTG/T 3833-2018)计算。其中:不变费用按定额规 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工 日单价计算,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车船使用税按附件1-表3计算。 
(三)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1.我省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费率标准执行《新办法》规定。 
2.适用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的范围(地区)为:潮州、汕头、 揭阳的惠来、汕尾(不含陆河)、惠州(不含龙门、博罗)、深 圳、珠海、江门的台山、阳江、茂名(不含化州、高州、信宜)、 湛江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路段的构造物Ⅱ、构造物 Ⅲ、技术复杂大桥以及钢材及钢结构工程。该路段沿海地区施工 增加费按沿海路段占项目路线长度比例计算。 
(四)规费 
我省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和公路养护(大修除 外)工程的规费费率的具体取定标准见表2。此项费用标准将根据 我省有关法规及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 
表2  规费费率表 
广东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表.jpg

说明: 
(1)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造价文件的编制按表2费率计算,实际缴纳金额按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缴。 
(五)税金税率 
我省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大 修除外)的税金税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六)安全生产费 
我省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的安全生产费费率按 1.5%取定(《新规定》未包含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费费率按相 应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绿化工程费用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绿化工程费用的编制和 管理,应执行《新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 省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工程费用指标>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 908 号)的规定。 
四、关于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一)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造价文件时,应按广东省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费计算表(详见附件2-表4)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编制土地使用费,并作为造价文件之征地拆迁费用的计 算附表,且其费用计列的依据文件应作为造价文件的附件。 
(二)需满足耕地(水田)占补平衡的公路建设项目,其预 购费用按国家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 
(一)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实 际情况,对《新办法》的附录B《投资估算项目表》和《概算预算 项目表》进行补充和调整,以《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费用项目表》(附件3-表5)和《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预算费用项目表》(附件4-表6)分别替代。 
(二)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造价文件时,如部颁指标、 定额标准或我省补充性指标、定额标准缺项时,可根据工程设计、 施工工艺等特殊要求,及时搜集计量计价资料,组织成本分析, 并在造价文件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相关基础资料或支撑性依据 作为造价文件的附件。 
 
附件:
1.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机械台班车船税计费标准 
2.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费计算表 
3.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费用项目表 
4.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费用项目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粤交基〔2019〕544号文及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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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粤交基〔2019〕544号
发布日期:2019-06-21
施行日期:2019-06-21
粤交基〔2019〕544号文,粤交基[2019]544号文,粤交基【2019】544号文,粤交基2019 544号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交基〔2019〕5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 和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 第86号公告发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以及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发布的《交通运输 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以下统一简称为“《新 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 现就我省执行《新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总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的投 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新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以下合称《新规定》)。 
2.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工程(大修除外)预算的编制 和管理仍执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定额》 (粤交基〔2009〕1350号)、《营业税改增值税广东省公路养护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粤交基〔2016〕1182号)以及《新 规定》关于规费费率、税金税率的规定。 
(二)关于执行时间 
1.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批准或已报 批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2.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及重(较)大设计变更预算编制,按 已批准或已报批的项目施工图预算对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3.采用《新规定》编制造价文件时,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关 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 调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规定的通知》 (粤交基〔2009〕210号)(其中适用于公路工程的部分)、《关 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M20-2011)补充规定 的通知》(粤交规函〔2012〕1880号)、《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 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广东省公路建设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补充方案>的通知》(粤交基〔2016〕562 号)(以下合称《旧规定》)不再执行。 
4.同一项目分别执行《旧规定》、《新规定》编制前、后阶 段造价的,应在后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说明中说明前、后阶段编 制造价文件所采用的不同编制办法、指标、定额、规定以及其他 政策性文件情况,并全面分析对比前、后阶段的造价差异。 
二、关于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规费、税金、安全生产费
(一)人工费 
1.我省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按 表1标准取定。 
表1  广东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 
广东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2019.jpg

说明: 
(1)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按照表1标准执行。
(3)潜水组艘班单价按我省水运工程现行相关造价标准执行。
2.项目跨不同地区类别时,人工工日单价按跨不同地区的路 线长度加权计算。 
3.人工工日单价将根据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 统计情况以及我省公路建设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时可 动态调整并发布实施。 
4.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大修除外)预算的人工工日单价仍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单价的通知》 (粤交基〔2010〕1733号)的标准取定。 
(二)施工机械使用费 
公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 用定额》(JTG/T 3833-2018)计算。其中:不变费用按定额规 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工 日单价计算,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车船使用税按附件1-表3计算。 
(三)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1.我省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费率标准执行《新办法》规定。 
2.适用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的范围(地区)为:潮州、汕头、 揭阳的惠来、汕尾(不含陆河)、惠州(不含龙门、博罗)、深 圳、珠海、江门的台山、阳江、茂名(不含化州、高州、信宜)、 湛江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路段的构造物Ⅱ、构造物 Ⅲ、技术复杂大桥以及钢材及钢结构工程。该路段沿海地区施工 增加费按沿海路段占项目路线长度比例计算。 
(四)规费 
我省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和公路养护(大修除 外)工程的规费费率的具体取定标准见表2。此项费用标准将根据 我省有关法规及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 
表2  规费费率表 
广东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表.jpg

说明: 
(1)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造价文件的编制按表2费率计算,实际缴纳金额按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缴。 
(五)税金税率 
我省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大 修除外)的税金税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六)安全生产费 
我省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的安全生产费费率按 1.5%取定(《新规定》未包含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费费率按相 应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绿化工程费用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绿化工程费用的编制和 管理,应执行《新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 省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工程费用指标>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 908 号)的规定。 
四、关于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一)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造价文件时,应按广东省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费计算表(详见附件2-表4)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编制土地使用费,并作为造价文件之征地拆迁费用的计 算附表,且其费用计列的依据文件应作为造价文件的附件。 
(二)需满足耕地(水田)占补平衡的公路建设项目,其预 购费用按国家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 
(一)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实 际情况,对《新办法》的附录B《投资估算项目表》和《概算预算 项目表》进行补充和调整,以《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费用项目表》(附件3-表5)和《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预算费用项目表》(附件4-表6)分别替代。 
(二)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造价文件时,如部颁指标、 定额标准或我省补充性指标、定额标准缺项时,可根据工程设计、 施工工艺等特殊要求,及时搜集计量计价资料,组织成本分析, 并在造价文件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相关基础资料或支撑性依据 作为造价文件的附件。 
 
附件:
1.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机械台班车船税计费标准 
2.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费计算表 
3.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费用项目表 
4.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费用项目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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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建设〔2019〕9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文号:粤水建设[2019]9号
发布日期:2019-04-16
施行日期:2019-04-01
粤水建设〔2019〕9号文,粤水建设[2019]9号文,粤水建设【2019】9号文,粤水建设2019 9号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
粤水建设〔20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粤水建管函〔2018〕892号)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0%调整为9%。实施工程涉及概算调整(指工程调整概算须按粤水建管【2017】37号文进行编制的项目部分),其税金计取按工程各项目完成的时间节点区分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自2019年4月1日起三个时间段,按三个时段各自文件所规定的税率及相应时段内涉及的工程项目内容计算各自的税金。
       二、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建设实施阶段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涉及相应变更时,依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三、请各地市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设计院(室)。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技术中心反映(咨询电话:020- 38356429 )。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4月16日

粤水建设〔2019〕9号文1.jpg

粤水建设〔2019〕9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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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文号:粤水建设[2019]9号
发布日期:2019-04-16
施行日期:2019-04-01
粤水建设〔2019〕9号文,粤水建设[2019]9号文,粤水建设【2019】9号文,粤水建设2019 9号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
粤水建设〔20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粤水建管函〔2018〕892号)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0%调整为9%。实施工程涉及概算调整(指工程调整概算须按粤水建管【2017】37号文进行编制的项目部分),其税金计取按工程各项目完成的时间节点区分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自2019年4月1日起三个时间段,按三个时段各自文件所规定的税率及相应时段内涉及的工程项目内容计算各自的税金。
       二、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建设实施阶段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涉及相应变更时,依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三、请各地市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设计院(室)。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技术中心反映(咨询电话:020- 38356429 )。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4月16日

粤水建设〔2019〕9号文1.jpg

粤水建设〔2019〕9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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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定额次要材料预算指导价格(2019年)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9-02-27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定额次要材料预算指导价格(2019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水利)局,厅直属、直管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地方水利水电工程投资计价的需要,根据市场调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反馈及分析计算,现将我省2019年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定额次要材料预算指导价格及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导价予以公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市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设计院(室)。

附件下载:2019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定额次要材料预算指导价格及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导价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2月27日
 
来源:http://slt.gd.gov.cn/tz8726/co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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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9-02-27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定额次要材料预算指导价格(2019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水利)局,厅直属、直管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地方水利水电工程投资计价的需要,根据市场调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反馈及分析计算,现将我省2019年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定额次要材料预算指导价格及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导价予以公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市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设计院(室)。

附件下载:2019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定额次要材料预算指导价格及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导价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2月27日
 
来源:http://slt.gd.gov.cn/tz8726/co ... .html 收起阅读 »

穗建造价〔2019〕64 号 关于印发 《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8 年)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19〕64 号
发布日期:2019-05-28
穗建造价〔2019〕64号文,穗建造价[2019]64号文,穗建造价【2019】64号文,穗建造价2019 64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 《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8 年)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9〕6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前期的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控制市政工程投资,提高设计方案经济比选、设计概算编制的科学性,我站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 (2018年),现予以发布。
概算指标是设计方案经济比选、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推行限额设计、开展项目评价的参考。概算编制指引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结合广州市市政工程建设特点编制的,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指引》(2017 年版)配套使用。
对《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8 年)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5月28日
附件下载:《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8年)

穗建造价〔2019〕64_号文1.jpg

穗建造价〔2019〕64_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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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19〕64 号
发布日期:2019-05-28
穗建造价〔2019〕64号文,穗建造价[2019]64号文,穗建造价【2019】64号文,穗建造价2019 64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 《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8 年)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9〕6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前期的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控制市政工程投资,提高设计方案经济比选、设计概算编制的科学性,我站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 (2018年),现予以发布。
概算指标是设计方案经济比选、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推行限额设计、开展项目评价的参考。概算编制指引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结合广州市市政工程建设特点编制的,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指引》(2017 年版)配套使用。
对《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8 年)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5月28日
附件下载:《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8年)

穗建造价〔2019〕64_号文1.jpg

穗建造价〔2019〕64_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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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字〔1994〕191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监督费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局
文号:深建字[1994]191号
发布日期:1994-12-29
施行日期:1995-01-01
深建字〔1994〕191号文,深建字[1994]191号​文,深建字【1994】191号​文,深建字1994 191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计价依据已于2014年9月1日废止,请查看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08-21发布的深财资〔2014〕28号 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已减免征收施工安全监督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监督费的通知
深建字〔1994〕191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0号)和深圳市物价局(深物价〔1994〕129号)精神,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督,并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安全监督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收取安全监督费的范围为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拆除工程、砼成品或半成品生产等施工项目。
二、收费标准
安全监督费按单位工程结算造价的1‰,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缴纳。
三、交费办法
(一)建设单位须带下列有关资料到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安监窗口办理安监登记:
1.建筑许可证;
2.招投标定标书;
3.施工合同;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的定标价)价款的1‰,向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缴纳安全监督费。
 
深圳市建设局
19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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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局
文号:深建字[1994]191号
发布日期:1994-12-29
施行日期:1995-01-01
深建字〔1994〕191号文,深建字[1994]191号​文,深建字【1994】191号​文,深建字1994 191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计价依据已于2014年9月1日废止,请查看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08-21发布的深财资〔2014〕28号 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已减免征收施工安全监督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监督费的通知
深建字〔1994〕191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0号)和深圳市物价局(深物价〔1994〕129号)精神,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督,并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安全监督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收取安全监督费的范围为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拆除工程、砼成品或半成品生产等施工项目。
二、收费标准
安全监督费按单位工程结算造价的1‰,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缴纳。
三、交费办法
(一)建设单位须带下列有关资料到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安监窗口办理安监登记:
1.建筑许可证;
2.招投标定标书;
3.施工合同;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的定标价)价款的1‰,向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缴纳安全监督费。
 
深圳市建设局
1994年12月29日 收起阅读 »

深财资〔2014〕28号 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深财资[2014]28号
发布日期:2014-08-21
施行日期:2014-09-01
深财资〔2014〕28号文,深财资【2014】28号文,深财资[2014]28号文,深财资2014 28号文
 
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
深财资〔2014〕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障我市经济平稳增长,建设法治化、国际化城市,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减免中央、省设立的部分涉企和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市级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免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项目
(一)减征项目
深圳收费减征项目.jpg

(二)免征项目
深圳收费减免项目.jpg

二、减征免征后涉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经费保障
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减免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工作。减免收费后,各执收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减免收费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通过转变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履职经费,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三、实施时间及有关要求
本次减征免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请有关执收单位到市发改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关于减征免征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1日
 
 
来源:http://www.sz.gov.cn/szzt2010/ ... 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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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深财资[2014]28号
发布日期:2014-08-21
施行日期:2014-09-01
深财资〔2014〕28号文,深财资【2014】28号文,深财资[2014]28号文,深财资2014 28号文
 
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
深财资〔2014〕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障我市经济平稳增长,建设法治化、国际化城市,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减免中央、省设立的部分涉企和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市级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免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项目
(一)减征项目
深圳收费减征项目.jpg

(二)免征项目
深圳收费减免项目.jpg

二、减征免征后涉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经费保障
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减免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工作。减免收费后,各执收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减免收费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通过转变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履职经费,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三、实施时间及有关要求
本次减征免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请有关执收单位到市发改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关于减征免征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1日
 
 
来源:http://www.sz.gov.cn/szzt2010/ ... 6.htm 收起阅读 »

附录一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_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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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册《交通设施工程》
附录一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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