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科〔2019〕12号 关于印发《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修正表》和《广东省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依据2019版》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科〔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1-17
粤建科[2019]12号文,粤建科【2019】12号文,粤建科2019 12号文件,广东省BIM咨询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和《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的通知
粤建科〔201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粤建科〔2018〕136号)的实施过程中,我厅发现其中的《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的部分信息有误。现将《<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和《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印发给你们,请按修正后的文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
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 收起阅读 »
文号:粤建科〔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1-17
粤建科[2019]12号文,粤建科【2019】12号文,粤建科2019 12号文件,广东省BIM咨询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和《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的通知
粤建科〔201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粤建科〔2018〕136号)的实施过程中,我厅发现其中的《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的部分信息有误。现将《<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和《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印发给你们,请按修正后的文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
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 收起阅读 »
粤人社规〔2019〕2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文号:粤人社规〔2019〕20号
发布日期:2019-06-22
施行日期:2019-07-01
粤人社规[2019]20号文,粤人社规【2019】20号文,粤人社规2019 20号文件,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2
附件下载: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pdf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制度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合,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缺口分担。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建立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确保“收得上、拨得下、按时发、可持续”坚持分级管理。划清省与地方的责任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实现“基佥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激励约東。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岀现“吃大锅饭”现象。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
1.基佥省级统收统支。从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和专项经费支出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清算,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2.统筹处理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2019年7月1日前各市(含省本级,下同)的累计结余基金(含本金产生的利息)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除按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预留3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委托地方存放,使用权在省。各市财政部门要在7月5日前将周转金划拨到位。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原则上按照动用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省储备金的顺序解决;需要上解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予以解决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同等比例从有结余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调取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9年7月31日前各市首次统一上解12%的原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至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弥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省审计厅牵头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进行核定。
3.完善工伤保险省储备金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省储备金,由原省级储备金留存额、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度结余划解以及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组成。原市级储备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本市累计结余基金。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工伤保险省储备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支出,原则上按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支出额的标准,控制在9个月的结存规模。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维持不变,今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实行属地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毎年按照基金预算,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工伤保险参保等情况,制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提请省政府下达各市执行。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建立全省统一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本级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等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维持不变。全省统一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时间和浮动费率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另行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今后省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其中:
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为确保待遇平稳过渡,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原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50元/天的地区,工伤职工于2019年7月1日前已入院治疗工伤、康复,延续住院至2019年7月1日仍未办理出院的,该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入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2.明确待遇计发基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3.完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规定,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培训指导和考核监督力度,建立疑难案例省市会商联动工作机制,统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跨地级以上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指导参保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消申请方申请复查、一年后复查鉴定、再次鉴定时预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1.制定统一的业务规程和协议文本。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业务规程办理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
机构管理,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服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管。各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等服务协议文本签订协议。实施省级统筹前已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继续履行至协议期满后,再按省统一制定的文本签订。
2.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省的部署分批上线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体化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加强工伤医疗管理,积极推进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联网,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导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按省统一的接口规范进行系统接口改造。加大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3.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税务、法院等单位及金融机构、服务协议机构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参保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定期再据实清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各市要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相关舆情处置和矛盾化解等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市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防范改革风险。各地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对与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及业务规程予以整改规范。要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加强针对性宣传,做好舆情监控处置和矛盾化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要加强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pdf
来源:http://www.gd-n-tax.gov.cn/gds ... s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粤人社规〔2019〕20号
发布日期:2019-06-22
施行日期:2019-07-01
粤人社规[2019]20号文,粤人社规【2019】20号文,粤人社规2019 20号文件,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2
附件下载: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pdf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制度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合,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缺口分担。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建立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确保“收得上、拨得下、按时发、可持续”坚持分级管理。划清省与地方的责任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实现“基佥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激励约東。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岀现“吃大锅饭”现象。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
1.基佥省级统收统支。从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和专项经费支出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清算,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2.统筹处理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2019年7月1日前各市(含省本级,下同)的累计结余基金(含本金产生的利息)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除按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预留3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委托地方存放,使用权在省。各市财政部门要在7月5日前将周转金划拨到位。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原则上按照动用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省储备金的顺序解决;需要上解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予以解决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同等比例从有结余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调取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9年7月31日前各市首次统一上解12%的原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至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弥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省审计厅牵头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进行核定。
3.完善工伤保险省储备金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省储备金,由原省级储备金留存额、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度结余划解以及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组成。原市级储备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本市累计结余基金。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工伤保险省储备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支出,原则上按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支出额的标准,控制在9个月的结存规模。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维持不变,今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实行属地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毎年按照基金预算,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工伤保险参保等情况,制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提请省政府下达各市执行。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建立全省统一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本级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等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维持不变。全省统一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时间和浮动费率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另行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今后省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其中:
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为确保待遇平稳过渡,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原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50元/天的地区,工伤职工于2019年7月1日前已入院治疗工伤、康复,延续住院至2019年7月1日仍未办理出院的,该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入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2.明确待遇计发基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3.完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规定,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培训指导和考核监督力度,建立疑难案例省市会商联动工作机制,统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跨地级以上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指导参保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消申请方申请复查、一年后复查鉴定、再次鉴定时预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1.制定统一的业务规程和协议文本。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业务规程办理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
机构管理,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服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管。各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等服务协议文本签订协议。实施省级统筹前已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继续履行至协议期满后,再按省统一制定的文本签订。
2.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省的部署分批上线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体化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加强工伤医疗管理,积极推进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联网,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导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按省统一的接口规范进行系统接口改造。加大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3.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税务、法院等单位及金融机构、服务协议机构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参保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定期再据实清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各市要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相关舆情处置和矛盾化解等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市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防范改革风险。各地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对与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及业务规程予以整改规范。要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加强针对性宣传,做好舆情监控处置和矛盾化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要加强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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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通〔2019〕77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中调整“工伤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中建通〔2019〕77号
发布日期:2019-07-22
施行日期:2019-07-01
中建通[2019]77号文,中建通【2019】77号文,中建通2019 77号文件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中调整“工伤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中建通〔2019〕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有关要求,需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2010)》等计价依据的工程,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按0.08%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
二、对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的工程,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按0.08%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
三、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工程,暂不单独计取工伤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的计价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反映的,请及时与我局造价事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88337996 、88162295。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2日
来源:http://www.zsjs.gov.cn/web/get ... 9a70c 收起阅读 »
文号:中建通〔2019〕77号
发布日期:2019-07-22
施行日期:2019-07-01
中建通[2019]77号文,中建通【2019】77号文,中建通2019 77号文件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中调整“工伤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中建通〔2019〕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有关要求,需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2010)》等计价依据的工程,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按0.08%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
二、对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的工程,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按0.08%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
三、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工程,暂不单独计取工伤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的计价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反映的,请及时与我局造价事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88337996 、88162295。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2日
来源:http://www.zsjs.gov.cn/web/get ... 9a70c 收起阅读 »
渝建〔2018〕313号 关于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文号:渝建[2018]200号
发布日期:2018-07-03
施行日期:2018-08-01
渝建〔2018〕313号文,渝建【2018】313号文,渝建[2018]313号文,渝建2018 313号文件
关于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建〔2018〕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等4类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市城乡建委编制和颁发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满足其执行前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的需要,现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仍按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06概算定额)或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08计价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混凝土结构构件包括的混凝土制作、钢筋制安、模板安拆、构件运输及钢结构构件的制作、油漆(不含防火涂料)、构件运输,按06概算定额或08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缺项部分参照住建部2016年《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工作内容计算出的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构件定额直接工程费,与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市场价格不一致时可进行价差调整;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构件市场价格,可根据本通知“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表”(详见附表)或市场询价确定。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垂直运输费和超高降效费执行06概算定额或08计价定额,其中超高降效费人工乘以系数0.7。
五、本通知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前设计概算尚未批复或项目尚未招标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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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渝建[2018]200号
发布日期:2018-07-03
施行日期:2018-08-01
渝建〔2018〕313号文,渝建【2018】313号文,渝建[2018]313号文,渝建2018 313号文件
关于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建〔2018〕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等4类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市城乡建委编制和颁发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满足其执行前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的需要,现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仍按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06概算定额)或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08计价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混凝土结构构件包括的混凝土制作、钢筋制安、模板安拆、构件运输及钢结构构件的制作、油漆(不含防火涂料)、构件运输,按06概算定额或08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缺项部分参照住建部2016年《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工作内容计算出的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构件定额直接工程费,与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市场价格不一致时可进行价差调整;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构件市场价格,可根据本通知“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表”(详见附表)或市场询价确定。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垂直运输费和超高降效费执行06概算定额或08计价定额,其中超高降效费人工乘以系数0.7。
五、本通知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前设计概算尚未批复或项目尚未招标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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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9〕4号 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1-07
施行日期:2019-03-01
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 4号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渝建〔20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推进城市管线基础设施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综合管廊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管线迁改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于2019年3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城市管线迁改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三、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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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渝建[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1-07
施行日期:2019-03-01
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4号文,渝建2019 4号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渝建〔20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推进城市管线基础设施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综合管廊定额)和《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管线迁改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于2019年3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城市管线迁改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三、综合管廊定额、管线迁改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收起阅读 »
渝建发〔2018〕29号 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文号:渝建发[2018]29号
发布日期:2018-05-02
施行日期:2018-08-01
渝建发〔2018〕29号文,渝建发[2018]29号文,渝建发【2018】29号文,渝建发2018 29号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渝建发〔2018〕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18年8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本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配套执行。
三、2008年颁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颁发的《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解释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本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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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渝建发[2018]29号
发布日期:2018-05-02
施行日期:2018-08-01
渝建发〔2018〕29号文,渝建发[2018]29号文,渝建发【2018】29号文,渝建发2018 29号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渝建发〔2018〕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18年8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本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配套执行。
三、2008年颁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颁发的《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解释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本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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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8〕200号 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2018]200号
发布日期:2018-05-02
施行日期:2018-08-01
渝建〔2018〕200号文,渝建【2018】200号文,渝建[2018]200号文,渝建2018 200号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的通知
渝建〔2018〕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上十部定额简称2018年计价定额),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计价定额于2018年8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2018年计价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配套执行。
三、2008年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颁发的《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3年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以及有关解释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2018年计价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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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渝建[2018]200号
发布日期:2018-05-02
施行日期:2018-08-01
渝建〔2018〕200号文,渝建【2018】200号文,渝建[2018]200号文,渝建2018 200号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的通知
渝建〔2018〕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上十部定额简称2018年计价定额),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计价定额于2018年8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2018年计价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配套执行。
三、2008年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颁发的《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3年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以及有关解释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2018年计价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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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住建发〔2019〕146号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防城港市财政局
文号:防住建发[2019]146号
发布日期:2019-06-24
施行日期:2019-06-24
防住建发〔2019〕146号文,防住建发【2019】146号文,防住建发2019 146号文件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防住建发〔2019〕146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8〕37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17年版)的通知》(桂建检协〔2017〕65号),现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有关计费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防住建发〔2018〕7号)的“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12版)的通知》桂建检协〔2012〕10号)编制检验试验费预算”调整为“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17年版)的通知》(桂建检协〔201765号)编制检验试验费预算。
二、检验试验费总价执行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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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防住建发[2019]146号
发布日期:2019-06-24
施行日期:2019-06-24
防住建发〔2019〕146号文,防住建发【2019】146号文,防住建发2019 146号文件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防住建发〔2019〕146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8〕37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17年版)的通知》(桂建检协〔2017〕65号),现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有关计费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防住建发〔2018〕7号)的“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12版)的通知》桂建检协〔2012〕10号)编制检验试验费预算”调整为“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17年版)的通知》(桂建检协〔201765号)编制检验试验费预算。
二、检验试验费总价执行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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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检协〔2015〕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和《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
文号:粤建检协[2015]8号
发布日期:2015-09-06
粤建检协〔2015〕8号文,粤建检协【2015】8号文,粤建检协2015 8号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和《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的通知
粤建检协〔2015〕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等文件精神: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我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和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不进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市场健康发展,杜绝恶性竟争,保障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我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实际,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现印发给你们。上述收费指导价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
2、《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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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建检协[2015]8号
发布日期:2015-09-06
粤建检协〔2015〕8号文,粤建检协【2015】8号文,粤建检协2015 8号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和《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的通知
粤建检协〔2015〕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等文件精神: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我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和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不进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市场健康发展,杜绝恶性竟争,保障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我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实际,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现印发给你们。上述收费指导价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
2、《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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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价〔2019〕3 号 关于颁布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7-01
施行日期:2019-07-01
赣建价〔2019〕3号文,赣建价[2019]3号文,赣建价【2019】3号文,赣建价2019 3号文件
关于颁布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试行)的通知
赣建价〔2019〕3 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相关单位:
为满足和保障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试行),现予以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试行)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二、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试行)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通知》(赣建价[2017]6号)、《关于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建价[2018]2号)同时废止。
三、2019年7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原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日
来自http://zjt.jiangxi.gov.cn/ztzl ... 2.htm 收起阅读 »
文号:赣建价[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7-01
施行日期:2019-07-01
赣建价〔2019〕3号文,赣建价[2019]3号文,赣建价【2019】3号文,赣建价2019 3号文件
关于颁布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试行)的通知
赣建价〔2019〕3 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相关单位:
为满足和保障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试行),现予以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试行)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二、2019版《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试行)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通知》(赣建价[2017]6号)、《关于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建价[2018]2号)同时废止。
三、2019年7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原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日
来自http://zjt.jiangxi.gov.cn/ztzl ... 2.htm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