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筑〔2019〕47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计价依据的通知

文号:穗建筑〔2019〕478号
发布日期:2019-02-28
穗建筑〔2019〕478号文,穗建筑[2019]478号,穗建筑【2019】478号,穗建筑2019 478号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可直接发包但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不再执行《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

二、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属直接发包项目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属直接发包项目已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已约定计价依据的仍按其约定,未约定计价依据的,合同双方可约定执行《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

三、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1.人工费暂按定额人工费计算。

2.材料费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

3.机械台班单价中的燃料动力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单价暂按机械台班单价中定额人工单价计算。

4.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工实名管理费和绿色施工措施费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再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另行计算。

附件下载: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pdf
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pdf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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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建筑〔2019〕478号
发布日期:2019-02-28
穗建筑〔2019〕478号文,穗建筑[2019]478号,穗建筑【2019】478号,穗建筑2019 478号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可直接发包但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不再执行《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

二、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属直接发包项目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属直接发包项目已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已约定计价依据的仍按其约定,未约定计价依据的,合同双方可约定执行《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

三、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1.人工费暂按定额人工费计算。

2.材料费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

3.机械台班单价中的燃料动力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单价暂按机械台班单价中定额人工单价计算。

4.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工实名管理费和绿色施工措施费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再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另行计算。

附件下载: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pdf
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pdf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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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公告〔2019〕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费用计价指引(试行)》的公告

文号:粤建公告〔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1-15
粤建公告〔2019〕3号文,粤建公告〔2019〕3号,粤建公告〔2019〕3号,粤建公告〔2019〕3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费用计价指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总投资费用和工程费用计算,保障古驿道的修复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费用计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引”),包括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总投资费用计价指引(试行)、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费用计价指引(试行)、附图和南粤古驿道考察报告汇编。经审查,现予发布。
   本指引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凡在2019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指引;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执行本指引。
   本指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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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建公告〔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1-15
粤建公告〔2019〕3号文,粤建公告〔2019〕3号,粤建公告〔2019〕3号,粤建公告〔2019〕3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费用计价指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总投资费用和工程费用计算,保障古驿道的修复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费用计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引”),包括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总投资费用计价指引(试行)、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费用计价指引(试行)、附图和南粤古驿道考察报告汇编。经审查,现予发布。
   本指引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凡在2019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指引;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执行本指引。
   本指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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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规建建〔2018〕24号关于公布我市土方工程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

文号:珠规建建〔2018〕24号
发布日期:2018-04-08
珠规建建〔2018〕24号文,珠规建建[2018]24号,珠规建建【2018】24号,珠规建建2018 24号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土方工程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杜绝泥头车超载的安全隐患,正确引导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调控土方工程施工价格,构建和谐建筑市场。我局根据珠海市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通告》后泥头车运输成本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生的变化情况,对土方工程市场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现将我市土方工程市场参考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土方工程施工时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一)土方(回填)装运,按照 40元/m3计算,工作内容包括装、运、卸及推平土方;(二)土方(弃土)挖运,按照 41元/m3计算,工作内容包括挖、装、运、卸土、平整、修理边坡、清理机下余土、工作面内排水。以上价格为实方、含10公里运距、含人工、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不含取土资源费。运距大于或小于10公里范围的土方工程,每公里增减2.1元。
      二、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程量。对于已完成工作量的,土方工程价格仍按原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未完成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市场参考价格协商调整土方工程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本文发布之前已经签定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土方工程,或者已经中标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土方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市场参考价格协商调整土方工程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尚未开标的土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建议按上述市场参考价格进行计算。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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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珠规建建〔2018〕24号
发布日期:2018-04-08
珠规建建〔2018〕24号文,珠规建建[2018]24号,珠规建建【2018】24号,珠规建建2018 24号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土方工程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杜绝泥头车超载的安全隐患,正确引导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调控土方工程施工价格,构建和谐建筑市场。我局根据珠海市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通告》后泥头车运输成本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生的变化情况,对土方工程市场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现将我市土方工程市场参考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土方工程施工时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一)土方(回填)装运,按照 40元/m3计算,工作内容包括装、运、卸及推平土方;(二)土方(弃土)挖运,按照 41元/m3计算,工作内容包括挖、装、运、卸土、平整、修理边坡、清理机下余土、工作面内排水。以上价格为实方、含10公里运距、含人工、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不含取土资源费。运距大于或小于10公里范围的土方工程,每公里增减2.1元。
      二、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程量。对于已完成工作量的,土方工程价格仍按原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未完成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市场参考价格协商调整土方工程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本文发布之前已经签定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土方工程,或者已经中标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土方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市场参考价格协商调整土方工程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尚未开标的土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建议按上述市场参考价格进行计算。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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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公告〔2019〕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9〕4号文,粤建公告【2019】4号,粤建公告[2019]4号文,粤建公告2019 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公告〔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1-15
执行日期:2019-03-0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9〕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 〔 2017 〕19 号)文件精神,根据 《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 (建标 〔2015〕 230号)和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 (粤府令第205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 《 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 ( 2018 ) 》 (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现予发布。
    本定额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试行,凡在2019 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均执行本定额计价; 2019 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有约定的按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执行本定额。
    本定额是我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5日
附件下载:粤建公告〔2019〕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pdf
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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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公告〔2019〕4号文,粤建公告【2019】4号,粤建公告[2019]4号文,粤建公告2019 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公告〔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1-15
执行日期:2019-03-0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9〕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 〔 2017 〕19 号)文件精神,根据 《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 (建标 〔2015〕 230号)和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 (粤府令第205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 《 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 ( 2018 ) 》 (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现予发布。
    本定额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试行,凡在2019 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均执行本定额计价; 2019 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有约定的按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执行本定额。
    本定额是我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5日
附件下载:粤建公告〔2019〕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pdf
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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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规建招〔2018〕6号 关于不再将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作为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受理条件的通知

文号:珠规建招〔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08-13
珠规建招〔2018〕6号文,珠规建招【2018】6号,珠规建招2018 6号,珠规建招[2018]6号文
关于不再将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作为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受理条件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项目工作流程,决定自即日起不再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作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核备案事项的受理条件。招标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时需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封面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规则》规定出具《关于提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承诺书》。
招标人应当自行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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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珠规建招〔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08-13
珠规建招〔2018〕6号文,珠规建招【2018】6号,珠规建招2018 6号,珠规建招[2018]6号文
关于不再将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作为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受理条件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项目工作流程,决定自即日起不再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作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核备案事项的受理条件。招标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时需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封面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规则》规定出具《关于提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承诺书》。
招标人应当自行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13日 收起阅读 »

珠规建质规〔2018〕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珠规建质规〔2018〕7号
发布日期:
珠规建质规〔2018〕7号文,珠规建质规【2018】7号,珠规建质规2018 7号,珠规建质规[2018]7号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鼓励扶持建设单位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等规定,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8年8月15日
 
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出让招拍挂文件和相应合同中明确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全市集中建设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是指采用工厂预制的部品构件在工地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住宅项目。计算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都必须是装配式建筑住宅。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面积奖励的组织实施;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机构”),负责本细则实施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区规划、建筑节能等单位负责属地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面积奖励初核,出具初步意见,协助核实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五条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按宗地计取),应是全装修成品房。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体预制率达到15%且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奖励2.0%;同时通过易建性等级评价时,可对应A、AA、AAA等级分别再增加0.2%、0.4%、0.6%。
(二)单体预制率达到20%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奖励2.4%;同时通过易建性等级评价时,可对应A、AA、AAA等级分别再增加0.2%、0.4%、0.6%。
(三)单体预制率达到30%且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奖励3%。
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相关奖励面积审查意见以附件形式备注在各许可证书当中,不能影响建筑工程后续工作的开展。相关证书的变更应在规划条件核实前完成,测绘部门需在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奖励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并按照我市基准价格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及装配率等要求、住宅项目建筑面积总和、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第八条 符合条件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方案设计应深化可查可验(或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同步提交),并向建筑节能机构提出技术认定申请,承诺严格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建筑节能机构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核发技术认定意见书。
第九条 通过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持技术认定意见书和承诺函,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奖励数量和比例。建设单位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将承诺函作为协议附件)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提供技术认定意见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均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认定申请表、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等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等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等要求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对标准层加强规划检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明确标注奖励住宅的户型、位置和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时,应当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的同意意见供查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中备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奖励面积,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并依法保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诚信扣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但超出奖励范围的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核实合理误差的除外)的,认定为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诚信扣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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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珠规建质规〔2018〕7号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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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鼓励扶持建设单位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等规定,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8年8月15日
 
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出让招拍挂文件和相应合同中明确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全市集中建设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是指采用工厂预制的部品构件在工地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住宅项目。计算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都必须是装配式建筑住宅。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面积奖励的组织实施;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机构”),负责本细则实施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区规划、建筑节能等单位负责属地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面积奖励初核,出具初步意见,协助核实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五条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按宗地计取),应是全装修成品房。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体预制率达到15%且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奖励2.0%;同时通过易建性等级评价时,可对应A、AA、AAA等级分别再增加0.2%、0.4%、0.6%。
(二)单体预制率达到20%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奖励2.4%;同时通过易建性等级评价时,可对应A、AA、AAA等级分别再增加0.2%、0.4%、0.6%。
(三)单体预制率达到30%且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奖励3%。
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相关奖励面积审查意见以附件形式备注在各许可证书当中,不能影响建筑工程后续工作的开展。相关证书的变更应在规划条件核实前完成,测绘部门需在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奖励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并按照我市基准价格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及装配率等要求、住宅项目建筑面积总和、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第八条 符合条件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方案设计应深化可查可验(或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同步提交),并向建筑节能机构提出技术认定申请,承诺严格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建筑节能机构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核发技术认定意见书。
第九条 通过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持技术认定意见书和承诺函,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奖励数量和比例。建设单位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将承诺函作为协议附件)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提供技术认定意见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均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认定申请表、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等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等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等要求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对标准层加强规划检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明确标注奖励住宅的户型、位置和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时,应当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的同意意见供查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中备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奖励面积,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并依法保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诚信扣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但超出奖励范围的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核实合理误差的除外)的,认定为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诚信扣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收起阅读 »

珠建市〔2019〕21号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2018年新版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珠建市〔2019〕21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珠建市〔2019〕21号文,珠建市【2019】21号,珠建市[2019]21号文,珠建市2019 21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2018年新版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已经施行。为贯彻执行好省2018年新版计价依据,现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
二、在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标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
三、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一)人工费暂按新定额人工费计算。定额动态人工费调整系数市区暂定为1.0,万山各岛暂定为1.25;之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各时期市场水平测算,并定期在《珠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另有规定除外)。
(二)材料费按珠海市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
(三)施工机具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单价按珠海市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施工机具台班费用中的人工单价暂按施工机具台班费用中定额人工单价计算。
(四)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替代了旧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绿色施工(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等,其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住建部门应相应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该费用在施工现场落到实处。
各单位在使用省2018年新版计价依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
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8日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
附件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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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珠建市〔2019〕21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珠建市〔2019〕21号文,珠建市【2019】21号,珠建市[2019]21号文,珠建市2019 21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2018年新版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已经施行。为贯彻执行好省2018年新版计价依据,现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
二、在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标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
三、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一)人工费暂按新定额人工费计算。定额动态人工费调整系数市区暂定为1.0,万山各岛暂定为1.25;之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各时期市场水平测算,并定期在《珠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另有规定除外)。
(二)材料费按珠海市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
(三)施工机具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单价按珠海市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施工机具台班费用中的人工单价暂按施工机具台班费用中定额人工单价计算。
(四)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替代了旧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绿色施工(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等,其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住建部门应相应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该费用在施工现场落到实处。
各单位在使用省2018年新版计价依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
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8日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
附件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 收起阅读 »

惠市建价函〔2018〕5号 关于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的通知

文号:惠市建价函〔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7-18
关于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现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8〕50号)精神,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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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惠市建价函〔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7-18
关于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现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8〕50号)精神,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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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规建函〔2018〕1561号 关于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号:惠市规建函〔2018〕1561号
发布日期:2018-09-11
惠市规建函〔2018〕1561号文,惠市规建函[2018]1561号,惠市规建函【2018】1561号,惠市规建函2018 1561号文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自2018年9月6日起,我局取消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算备案”服务事项。
请签订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依法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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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惠市规建函〔2018〕1561号
发布日期:2018-09-11
惠市规建函〔2018〕1561号文,惠市规建函[2018]1561号,惠市规建函【2018】1561号,惠市规建函2018 1561号文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自2018年9月6日起,我局取消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算备案”服务事项。
请签订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依法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9月 11日 收起阅读 »

粤建市函〔2018〕179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

文号:粤建市函(2018)1798号
发布日期:2018-08-01
粤建市函〔2018〕1798号文,粤建市函[2018]1798号,粤建市函【2018】1798号,粤建市函2018 1798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有关改革精神和要求,现将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效率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各地应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按照规定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证时同步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相关申报材料。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所需填报的内容整合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附件1),实现“一张表单”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报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间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不单独计算。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期限的30%。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和各类人员的资格证书、合格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改为建设单位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附件2)。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中的建设单位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替代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限,精减申报材料,对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再梳理,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逐一予以明确。取消施工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等事项,各地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2018年9月1日前,各地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指南》(附件3)制作或调整相关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开。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附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指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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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建市函(2018)1798号
发布日期:2018-08-01
粤建市函〔2018〕1798号文,粤建市函[2018]1798号,粤建市函【2018】1798号,粤建市函2018 1798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有关改革精神和要求,现将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效率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各地应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按照规定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证时同步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相关申报材料。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所需填报的内容整合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附件1),实现“一张表单”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报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间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不单独计算。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期限的30%。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和各类人员的资格证书、合格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改为建设单位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附件2)。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中的建设单位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替代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限,精减申报材料,对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再梳理,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逐一予以明确。取消施工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等事项,各地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2018年9月1日前,各地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指南》(附件3)制作或调整相关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开。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附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指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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