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价[2014]18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更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通知
文号:深建价〔2014〕18号
发布时间:2014-02-26
深建价[2014]18号,深建价【2014】18号,深建价[2014]18号,深建价2014 18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更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建设各方主体计价需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我站对《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进行了系统更新、梳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我站广泛征求建设各方主体意见及充分调研,经分析、整理,对现行《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发布模板进行了调整、优化,将于《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4年第4期正式改版并发布。
2、改版发布的建筑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遵循市场使用频率高、用量大、占造价比例高、品牌价格差异较小等原则。
3、新发布模板增加了人工、材料、机械品种,取消了不常用、市场淘汰、品牌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并完善了相关说明。
4、施工项目人工、材料、机械调差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工程在2014年4月1日实际进度划分,即4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参考原版发布的价格信息,4月1日后工程量参考新版发布的价格信息。
5、改版后的价格信息按《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GB/T 50851-2013)进行了合理调整,主要变动有:
(1)黑色及有色金属
增加:盘螺Ⅲ级(HRB400)、钢板(Q345B),调整了圆钢(盘元)与钢板型号规格;
取消:镀锌铁丝、铁钉;
(2)水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取消: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标准);保留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标准);
(3)木、竹材料及其制品
增加:E1细木工板;
取消:中纤板、大芯板、建筑模板(2440×1220×18 黑板);
(4)玻璃及玻璃制品
取消:中空玻璃;
(5)陶瓷制品
取消:因市场品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以综合价发布;
(6)门窗及楼梯制品
增加:钢质防火门(隔热);
(7)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增加:调和漆、环氧地坪漆、混凝土膨胀剂等外加剂;
(8)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增加:机制混凝土路面环保砖(C30)、机制混凝土路面透水砖(C30);
(9)混凝土、砂浆及其他配合材料
增加:特种混凝土、彩色沥青混凝土、冷补沥青混合料,调整了(商品)普通混凝土骨料粒径及湿拌砂浆、干混砂浆种类及强度等级;
取消:(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运输超过5km每增1km内费用(不足1km按1km计算);
(10)管材、管件及法兰
增加:薄壁不锈钢水管、紫铜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
取消:铝塑复合给水管、铝塑复合燃气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给水管及其顶管;
(11)阀门、水表
增加:球墨铸铁法兰减压阀、铸铁法兰明杆闸阀、铸铁法兰止回阀、铸铁法兰消声止回阀;
取消:减压阀、丝扣式球阀、流量控制阀、泄压持压阀;
(12)通风空调器材
增加:铝合金圆形散流器、钢制自重式防火阀、风阀执行机构,调整了价格计算公式及说明;
取消:钢制人字闸、钢制方(矩)形散流器、钢制单层活动百叶风口等;
(13)消防器材(电气类)
取消:因市场品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以综合价发布;
(14)电线、电缆
增加:屏蔽多芯软线、护套多芯软线、双绞线部分规格;
(15)灯具、光源
增加:普通照明自镇流荧光灯(电子式节能灯);
(16)租赁价格
增加及调整:常用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分类及规格;
(17)劳务价格
调整劳务价格说明、劳务用工价格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合并;
取消:劳务分包计时、计件价格。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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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26
深建价[2014]18号,深建价【2014】18号,深建价[2014]18号,深建价2014 18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更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建设各方主体计价需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我站对《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进行了系统更新、梳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我站广泛征求建设各方主体意见及充分调研,经分析、整理,对现行《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的发布模板进行了调整、优化,将于《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4年第4期正式改版并发布。
2、改版发布的建筑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遵循市场使用频率高、用量大、占造价比例高、品牌价格差异较小等原则。
3、新发布模板增加了人工、材料、机械品种,取消了不常用、市场淘汰、品牌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并完善了相关说明。
4、施工项目人工、材料、机械调差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工程在2014年4月1日实际进度划分,即4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参考原版发布的价格信息,4月1日后工程量参考新版发布的价格信息。
5、改版后的价格信息按《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GB/T 50851-2013)进行了合理调整,主要变动有:
(1)黑色及有色金属
增加:盘螺Ⅲ级(HRB400)、钢板(Q345B),调整了圆钢(盘元)与钢板型号规格;
取消:镀锌铁丝、铁钉;
(2)水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取消: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标准);保留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标准);
(3)木、竹材料及其制品
增加:E1细木工板;
取消:中纤板、大芯板、建筑模板(2440×1220×18 黑板);
(4)玻璃及玻璃制品
取消:中空玻璃;
(5)陶瓷制品
取消:因市场品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以综合价发布;
(6)门窗及楼梯制品
增加:钢质防火门(隔热);
(7)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增加:调和漆、环氧地坪漆、混凝土膨胀剂等外加剂;
(8)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增加:机制混凝土路面环保砖(C30)、机制混凝土路面透水砖(C30);
(9)混凝土、砂浆及其他配合材料
增加:特种混凝土、彩色沥青混凝土、冷补沥青混合料,调整了(商品)普通混凝土骨料粒径及湿拌砂浆、干混砂浆种类及强度等级;
取消:(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运输超过5km每增1km内费用(不足1km按1km计算);
(10)管材、管件及法兰
增加:薄壁不锈钢水管、紫铜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
取消:铝塑复合给水管、铝塑复合燃气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给水管及其顶管;
(11)阀门、水表
增加:球墨铸铁法兰减压阀、铸铁法兰明杆闸阀、铸铁法兰止回阀、铸铁法兰消声止回阀;
取消:减压阀、丝扣式球阀、流量控制阀、泄压持压阀;
(12)通风空调器材
增加:铝合金圆形散流器、钢制自重式防火阀、风阀执行机构,调整了价格计算公式及说明;
取消:钢制人字闸、钢制方(矩)形散流器、钢制单层活动百叶风口等;
(13)消防器材(电气类)
取消:因市场品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以综合价发布;
(14)电线、电缆
增加:屏蔽多芯软线、护套多芯软线、双绞线部分规格;
(15)灯具、光源
增加:普通照明自镇流荧光灯(电子式节能灯);
(16)租赁价格
增加及调整:常用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分类及规格;
(17)劳务价格
调整劳务价格说明、劳务用工价格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合并;
取消:劳务分包计时、计件价格。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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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价〔2014〕23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更新我市园林绿化苗木价格信息发布模式的通知
文号:深建价〔2014〕23号
发布时间:2014-04-22
深建价〔2014〕23号文,深建价【2014】23号,深建价[2014]23号,深建价2014 23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更新我市园林绿化苗木价格信息发布模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园林绿化苗木市场的实际情况,我站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苗木价格信息”)进行了系统更新、梳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站广泛征求建设各方主体意见并充分调研市场情况,对现行《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园林绿化苗木价格信息发布模板进行了调整、优化。经筛选整理,确定发布的苗木分四大类,共495个品种。
二、以往苗木价格信息按年度发布,现改为按季度发布。2014年第一季度苗木价格信息拟在本年度第5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其后每季度苗木价格信息在下一季度初发布。
三、本版苗木筛选原则如下:
1、以市场需求为主导,选取在深圳市园林工程中广泛应用或在深圳市有一定种植规模的苗木;
2、以生态系统安全为基础,选取具有一定苗源的已驯化成功的乡土植物或经生态评估在本地区没有安全隐患且已成功引种的外来优良品种;
3、以促进生态多样性为目标,选取技术含量高、前景应用广阔的新品种;
四、苗木价格信息是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前期及后期行为)等工程活动的参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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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22
深建价〔2014〕23号文,深建价【2014】23号,深建价[2014]23号,深建价2014 23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更新我市园林绿化苗木价格信息发布模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园林绿化苗木市场的实际情况,我站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苗木价格信息”)进行了系统更新、梳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站广泛征求建设各方主体意见并充分调研市场情况,对现行《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园林绿化苗木价格信息发布模板进行了调整、优化。经筛选整理,确定发布的苗木分四大类,共495个品种。
二、以往苗木价格信息按年度发布,现改为按季度发布。2014年第一季度苗木价格信息拟在本年度第5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其后每季度苗木价格信息在下一季度初发布。
三、本版苗木筛选原则如下:
1、以市场需求为主导,选取在深圳市园林工程中广泛应用或在深圳市有一定种植规模的苗木;
2、以生态系统安全为基础,选取具有一定苗源的已驯化成功的乡土植物或经生态评估在本地区没有安全隐患且已成功引种的外来优良品种;
3、以促进生态多样性为目标,选取技术含量高、前景应用广阔的新品种;
四、苗木价格信息是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前期及后期行为)等工程活动的参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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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价〔2015〕18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4年)的通知
文号:深建价〔2015〕18号
发布日期:2015-04-20
深建价〔2015〕18号,深建价【2015】18号,深建价[2015]18号,深建价2015 18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4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府令第240号)的有关规定,我站对2014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现予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4年)(详见附表),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分析系以2014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中标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对比招标控制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的下浮率为基础,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完成的。
二、附表的分析结果仅作为工程计价活动的参考。
附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4年)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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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20
深建价〔2015〕18号,深建价【2015】18号,深建价[2015]18号,深建价2015 18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4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府令第240号)的有关规定,我站对2014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现予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4年)(详见附表),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分析系以2014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中标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对比招标控制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的下浮率为基础,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完成的。
二、附表的分析结果仅作为工程计价活动的参考。
附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4年)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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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价〔2015〕21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建筑装饰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镶贴块料面层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建价〔2015〕21号
发布日期:2015-05-08
深建价〔2015〕21号文,深建价【2015】21号,深建价[2015]21号,深建价2015 21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建筑装饰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镶贴块料面层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艺的变化,我站对现行《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中第二章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镶贴块料面层子目进行了重新测算、调整,同时对该章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第二章墙柱面工程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修订)、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镶贴块料面层修订子目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详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
二、原《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第二章墙柱面工程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子目2002-1~2002-35,2002-65,2002-66,2002-69~2002-84,2002-96~2002-111,2002-122~2002-197,2002-339~2002-341,JN-6,JN-8,JN-9及相关的问题解答自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
1.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第二章墙柱面工程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修订)
2.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第二章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镶贴块料面层修订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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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08
深建价〔2015〕21号文,深建价【2015】21号,深建价[2015]21号,深建价2015 21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建筑装饰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镶贴块料面层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艺的变化,我站对现行《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中第二章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镶贴块料面层子目进行了重新测算、调整,同时对该章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第二章墙柱面工程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修订)、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镶贴块料面层修订子目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详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
二、原《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第二章墙柱面工程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子目2002-1~2002-35,2002-65,2002-66,2002-69~2002-84,2002-96~2002-111,2002-122~2002-197,2002-339~2002-341,JN-6,JN-8,JN-9及相关的问题解答自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
1.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第二章墙柱面工程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修订)
2.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第二章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镶贴块料面层修订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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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规〔2015〕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15〕4号
发布时间:2015-03-27
深建规〔2015〕4号文,深建规【2015】4号,深建规[2015]4号,深建规2015 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3月27日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期,包括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等所耗费的时间。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将工期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的依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工期。 分包工程中的总包单位参照建设单位职责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根据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定额工期。
工期定额缺项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分解结构(WBS)进行任务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定额工期。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额工期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同时考虑必要的行政审批时间,科学确定招标工期。
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不宜低于定额工期的 80%,低于定额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以投标人压缩工期作为优先中标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条件确定投标工期。投标工期低于招标工期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专篇论证,提出技术保障措施,评标时应当进行专项评定。
第九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招标工程应当同时载明招标工期。
招标工程应当以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作为合同工期。
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定额工期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 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合同不宜设置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工期的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工期相对定额工期压缩超过 20%的,或者在工程实施过程依照本办法压缩合同工期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有关规定计算相应赶工费用,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
造价咨询等项目应当根据实际增加的投入计算相应赶工费用。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计取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因工期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 5 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建设单位可以应专家的要求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不得干预专家论证。
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工期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的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提交资料、文件。由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资料、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交付成果文件的时间应当顺延或者重新确定。
第十五条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工作量变化或者停工、窝工的,应当相应调整或者顺延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合同管理中关于工期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施工工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施工工期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
(一)开、竣工日期以及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工程分阶段交验时间等;
(二)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交验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
(三)合同工期调整以及相应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方法;
(四)工期索赔、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及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
件。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始作业的时间,不计入工期。
第十九条 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方可向承
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第二十条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 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一)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现场施工条件;
(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者履行批准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四)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
(五)遇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停工的;
(六)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增加或者减少工程内容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等先进科学技术合理缩短工期。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对工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随意调整工期的行为,应当督促责任人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在合同管理和现场管理等环节对工期的确定、调整与执行进行监管,对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 80%的工程项目应当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一)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的 80%,但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的;
(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意压缩工期,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的。
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压缩工期造成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期后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进行对比分析,为合理确定工期积累实际基础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收起阅读 »
发布时间:2015-03-27
深建规〔2015〕4号文,深建规【2015】4号,深建规[2015]4号,深建规2015 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3月27日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期,包括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等所耗费的时间。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将工期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的依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工期。 分包工程中的总包单位参照建设单位职责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根据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定额工期。
工期定额缺项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分解结构(WBS)进行任务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定额工期。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额工期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同时考虑必要的行政审批时间,科学确定招标工期。
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不宜低于定额工期的 80%,低于定额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以投标人压缩工期作为优先中标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条件确定投标工期。投标工期低于招标工期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专篇论证,提出技术保障措施,评标时应当进行专项评定。
第九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招标工程应当同时载明招标工期。
招标工程应当以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作为合同工期。
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定额工期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 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合同不宜设置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工期的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工期相对定额工期压缩超过 20%的,或者在工程实施过程依照本办法压缩合同工期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有关规定计算相应赶工费用,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
造价咨询等项目应当根据实际增加的投入计算相应赶工费用。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计取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因工期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 5 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建设单位可以应专家的要求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不得干预专家论证。
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工期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的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提交资料、文件。由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资料、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交付成果文件的时间应当顺延或者重新确定。
第十五条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工作量变化或者停工、窝工的,应当相应调整或者顺延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合同管理中关于工期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施工工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施工工期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
(一)开、竣工日期以及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工程分阶段交验时间等;
(二)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交验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
(三)合同工期调整以及相应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方法;
(四)工期索赔、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及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
件。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始作业的时间,不计入工期。
第十九条 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方可向承
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第二十条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 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一)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现场施工条件;
(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者履行批准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四)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
(五)遇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停工的;
(六)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增加或者减少工程内容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等先进科学技术合理缩短工期。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对工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随意调整工期的行为,应当督促责任人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在合同管理和现场管理等环节对工期的确定、调整与执行进行监管,对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 80%的工程项目应当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一)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的 80%,但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的;
(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意压缩工期,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的。
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压缩工期造成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期后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进行对比分析,为合理确定工期积累实际基础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收起阅读 »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零星维修项目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5-06-08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零星维修项目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深圳市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使用,满足我市房屋建筑零星维修计价需要,我站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测算,编制完成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零星维修项目综合价格》(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详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
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深圳市房屋建筑零星维修项目综合价格》(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6月8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时间:2015-06-08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零星维修项目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深圳市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使用,满足我市房屋建筑零星维修计价需要,我站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测算,编制完成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零星维修项目综合价格》(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详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
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深圳市房屋建筑零星维修项目综合价格》(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6月8日 收起阅读 »
深建规〔2015〕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5〕5号文,深建规【2015】5号文,深建规[2015]5号文,深建规2015 5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号:深建规〔2015〕5号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行日期:2015-10-01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延长《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深建市场〔2020〕1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4月2日
附件下载:深建规〔2015〕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
(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
(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
(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我市依托深圳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
第六条 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可以从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中选取。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交纳方法及退还规定;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
(七)评审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报价上限。
第八条 询价采购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采购小组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四)采购人根据询价采购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第九条 采购人确定询价采购结果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
(三)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第十条 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应当终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组织询价采购或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所有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或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不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期限内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二条 除应当公示的供应商信息外,采购人不得向利益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以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以及审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的材料设备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公告,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对,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参考。
第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根据需要收集整理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交易数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号:深建规〔2015〕5号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行日期:2015-10-01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延长《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深建市场〔2020〕1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4月2日
附件下载:深建规〔2015〕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
(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
(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
(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我市依托深圳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
第六条 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可以从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中选取。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交纳方法及退还规定;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
(七)评审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报价上限。
第八条 询价采购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采购小组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四)采购人根据询价采购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第九条 采购人确定询价采购结果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
(三)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第十条 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应当终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组织询价采购或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所有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或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不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期限内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二条 除应当公示的供应商信息外,采购人不得向利益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以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以及审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的材料设备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公告,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对,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参考。
第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根据需要收集整理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交易数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深建市场〔2016〕1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深建市场〔2016〕13号
发布时间:2016-04-20
深建市场〔2016〕13号,深建市场【2016】13号,深建市场[2016]13号,深建市场2016 1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招标竞价项目
对于尚未公示招标控制价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补遗文件中明确税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程量清单中的税金项目由“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改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及附加税费”,并按现行计价规程计算招标控制价中的税金,同时明确税金结算方式(可采用包干或其他调整方式),投标人自主报价。
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在调整,调整前招标人应以补遗形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增加“营改增应纳税费调整”项目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招标项目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补遗还未截止的,招标人应参照前款约定税金调整方式。
二、非招标竞价项目
建设工程预算中的税金项目由“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改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及附加税费”,按现行计价规程计算,发承包双方自行确定税金结算方式。
三、已按营业税定价的项目,为实施营改增需要,发承包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合同或补充条款,协商解决营改增带来的税费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4月20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时间:2016-04-20
深建市场〔2016〕13号,深建市场【2016】13号,深建市场[2016]13号,深建市场2016 1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招标竞价项目
对于尚未公示招标控制价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补遗文件中明确税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程量清单中的税金项目由“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改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及附加税费”,并按现行计价规程计算招标控制价中的税金,同时明确税金结算方式(可采用包干或其他调整方式),投标人自主报价。
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在调整,调整前招标人应以补遗形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增加“营改增应纳税费调整”项目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招标项目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补遗还未截止的,招标人应参照前款约定税金调整方式。
二、非招标竞价项目
建设工程预算中的税金项目由“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改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及附加税费”,按现行计价规程计算,发承包双方自行确定税金结算方式。
三、已按营业税定价的项目,为实施营改增需要,发承包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合同或补充条款,协商解决营改增带来的税费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4月20日 收起阅读 »
深建市场〔2016〕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建市场〔2016〕14号
发布时间:2016-05-04
深建市场〔2016〕14号文,深建市场【2016】14号,深建市场[2016]14号,深建市场2016 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建设工程计价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场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市场〔2016〕13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5月4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时间:2016-05-04
深建市场〔2016〕14号文,深建市场【2016】14号,深建市场[2016]14号,深建市场2016 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建设工程计价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场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市场〔2016〕13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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