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规建函〔2018〕2328号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指导价的通知

文号:惠市规建函〔2018〕2328号
发布日期:2018-12-28
惠市规建函〔2018〕2328号文,惠市规建函[2018]2328,惠市规建函【2018】2328号,惠市规建函2018 2328号文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指导价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发承包各方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现对我市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指导价进行调整。
执行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含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综合定额》: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以上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以及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的指导价。跨入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的工作量均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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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惠市规建函〔2018〕2328号
发布日期:2018-12-28
惠市规建函〔2018〕2328号文,惠市规建函[2018]2328,惠市规建函【2018】2328号,惠市规建函2018 2328号文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指导价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发承包各方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现对我市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指导价进行调整。
执行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含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综合定额》: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以上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以及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的指导价。跨入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的工作量均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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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2018〕6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文号:粤建市〔2018〕62号
发布日期:
粤建市〔2018〕62号文,粤建市【2018】62号,粤建市[2018]62号,粤建市2018 62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圳、佛山市交通局(交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满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凡在2018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8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3月30曰
附件下载:《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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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建市〔2018〕62号
发布日期:
粤建市〔2018〕62号文,粤建市【2018】62号,粤建市[2018]62号,粤建市2018 62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圳、佛山市交通局(交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满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凡在2018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8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3月30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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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 关于明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惠州清单计价程序表,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惠市住建函2019 278号文
发文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
发布日期:2019-04-02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市〔2018〕6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8〕19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计价依据(以下合称2018省计价依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含单独设计施工图或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机上人工费)为0.93,人工费基准值为相应各专业定额子目人工费。
在编审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及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时,按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计算的定额人工费应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税金按国家税务机关发布的增值税纳税方法计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征收率仍为3%。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三、执行2018广东省计价依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如下:

四、配套实施2018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补充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动态人工调整系数的测算发布等工作由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日
 
本文作为惠州市清单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惠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huizhou.gov.cn/zwgk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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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惠州清单计价程序表,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文,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惠市住建函2019 278号文
发文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
发布日期:2019-04-02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市〔2018〕6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8〕19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计价依据(以下合称2018省计价依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含单独设计施工图或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机上人工费)为0.93,人工费基准值为相应各专业定额子目人工费。
在编审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及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时,按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计算的定额人工费应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税金按国家税务机关发布的增值税纳税方法计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征收率仍为3%。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三、执行2018广东省计价依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如下:

四、配套实施2018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补充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动态人工调整系数的测算发布等工作由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日
 
本文作为惠州市清单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惠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huizhou.gov.cn/zwgk ... .html 收起阅读 »

粤建科[2018]13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科〔2018〕136号
发布日期:2018-07-24
粤建科〔2018〕136号文,粤建科【2018】136号,粤建科[2018]136号,粤建科2018 136号文件,广东省BIM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最新的广东省BIM技术应用费收费标准请阅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1-17发布的粤建科〔2019〕12号 关于印发《<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和《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
粤建科〔2018〕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1652号)等有关规定,推动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的应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支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
二、 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力度,营造发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良好工作氛围,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
附件下载: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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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科〔2018〕136号
发布日期:2018-07-24
粤建科〔2018〕136号文,粤建科【2018】136号,粤建科[2018]136号,粤建科2018 136号文件,广东省BIM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最新的广东省BIM技术应用费收费标准请阅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1-17发布的粤建科〔2019〕12号 关于印发《<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和《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
粤建科〔2018〕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1652号)等有关规定,推动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的应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支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
二、 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力度,营造发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良好工作氛围,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
附件下载: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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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 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文号: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
发布日期:2018-06-22
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文
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因我省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因素产生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58分(含税,下同);深圳市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已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其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均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12分。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广东全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22日
广东省各地电价价目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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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
发布日期:2018-06-22
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文
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因我省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因素产生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58分(含税,下同);深圳市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已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其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均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12分。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广东全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22日
广东省各地电价价目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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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建函〔2007〕172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

文号:东建函〔2007〕172号
发布日期:2007-11-08
东建函〔2007〕172号文,东建函[2007]172号,东建函【2007】172号,东建函2007 172号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东莞”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打造平安工程,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市建设局与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从2007年12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住宅工程;
3、市财政投资的工程;
4、各镇街财政投资的工程;
5、公共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市政桥梁工程;
2、市政隧道工程;
3、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三)市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施工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系统合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技术要求:
(一)摄像机:1/4”彩转黑一体化摄像机CCD 22倍光学变焦,10倍数码变焦,470线,1.0LUX(30IRE)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屏幕显示(OSD)功能。
(二)摄像机云台:恒速球型云台,内置全方位云台、解码器,云台水平旋转355度;垂直旋转90度;速度12度/秒。
五、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上(含1000万)、3000万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工程总造价3000万以上(含3000万)、5000万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工程总造价5000万以上(含5000万)的不少于5个。

六、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施工企业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所属镇街电信部门进行安装。

七、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网络租用费用等由市造价站确定计价标准后予以公布,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专款专用。

八、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安监机构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安监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九、为保证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局质安科和市安监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及督促全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在实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局质安科反映。

建立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是我局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贯彻和落实好有关工作。

东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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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东建函〔2007〕172号
发布日期:2007-11-08
东建函〔2007〕172号文,东建函[2007]172号,东建函【2007】172号,东建函2007 172号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东莞”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打造平安工程,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市建设局与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从2007年12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住宅工程;
3、市财政投资的工程;
4、各镇街财政投资的工程;
5、公共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市政桥梁工程;
2、市政隧道工程;
3、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三)市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施工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系统合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技术要求:
(一)摄像机:1/4”彩转黑一体化摄像机CCD 22倍光学变焦,10倍数码变焦,470线,1.0LUX(30IRE)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屏幕显示(OSD)功能。
(二)摄像机云台:恒速球型云台,内置全方位云台、解码器,云台水平旋转355度;垂直旋转90度;速度12度/秒。
五、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上(含1000万)、3000万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工程总造价3000万以上(含3000万)、5000万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工程总造价5000万以上(含5000万)的不少于5个。

六、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施工企业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所属镇街电信部门进行安装。

七、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网络租用费用等由市造价站确定计价标准后予以公布,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专款专用。

八、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安监机构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安监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九、为保证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局质安科和市安监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及督促全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在实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局质安科反映。

建立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是我局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贯彻和落实好有关工作。

东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阅读 »

东建价〔2018〕14号 关于执行《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的通知

文号:东建价〔2018〕14号
发布日期:2018-09-14
东建价〔2018〕14号文,东建价[2018]14号,东建价【2018】14号,东建价2018 14号文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已发布,我市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9月6日东莞市《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通过专家评审,现发布执行。本清单计价程序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绿色施工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及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凡在2018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均执行本计价程序;2018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在执行本清单计价程序表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4日

(联系人:造价站 许英姿,联系电话:2220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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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东建价〔2018〕14号
发布日期:2018-09-14
东建价〔2018〕14号文,东建价[2018]14号,东建价【2018】14号,东建价2018 14号文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已发布,我市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9月6日东莞市《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通过专家评审,现发布执行。本清单计价程序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绿色施工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及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凡在2018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均执行本计价程序;2018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在执行本清单计价程序表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4日

(联系人:造价站 许英姿,联系电话:22207996) 收起阅读 »

粤标定函〔2019〕1号 关于大湾区省内城市2018年下半年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公开的函

文号:粤标定函〔2019〕1号
发布日期:2018-12-29
粤标定函〔2019〕1号文,粤标定函[2019]1号,粤标定函【2019】1号,粤标定函2019 1号文
关于大湾区省内城市2018年下半年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公开的函
为加强对大湾区省内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推动各地逐步建立已完住宅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现将大湾区省内城市2018年下半年住宅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公开如下: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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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标定函〔2019〕1号
发布日期:2018-12-29
粤标定函〔2019〕1号文,粤标定函[2019]1号,粤标定函【2019】1号,粤标定函2019 1号文
关于大湾区省内城市2018年下半年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公开的函
为加强对大湾区省内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推动各地逐步建立已完住宅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现将大湾区省内城市2018年下半年住宅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公开如下: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8年12月29日 收起阅读 »

东建价〔2019〕4号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

文号:东建价〔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3-04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广东省住建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结合本市实际,现转发给你们,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计价依据;2019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园林绿化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本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为1.0(相应定额人工综合单价为110元/工日)。
本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各专业计价程序按附件1、2、3、4计价程序表执行。
附件:
1. 《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
2. 《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 
3. 《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 
4. 《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4日

(联系人:造价站 许英姿,联系电话:2220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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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东建价〔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3-04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广东省住建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结合本市实际,现转发给你们,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计价依据;2019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园林绿化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本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为1.0(相应定额人工综合单价为110元/工日)。
本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各专业计价程序按附件1、2、3、4计价程序表执行。
附件:
1. 《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
2. 《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 
3. 《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 
4. 《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4日

(联系人:造价站 许英姿,联系电话:22207996) 收起阅读 »

东建价〔2019〕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东建价〔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东建价〔2019〕5号文,东建价【2019】5号,东建价[2019]5号,东建价2019 5号文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日

(联系人:东莞市造价站 许英姿,联系电话:2220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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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东建价〔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东建价〔2019〕5号文,东建价【2019】5号,东建价[2019]5号,东建价2019 5号文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日

(联系人:东莞市造价站 许英姿,联系电话:22207996)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