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价〔2016〕33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不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的通知
文号:深建价〔2016〕33号
发布日期:2016-07-26
深建价〔2016〕33号文,深建价【2016】33号,深建价[2016]33号,深建价2016 33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不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发现个别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利用我站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限制市场竞价行为。为了厘清政府职能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主体责任,避免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的通知》(深建价〔2016〕15号)产生误解并错误运用到招投标工作中去,从即日起,我站决定收回该《通知》,同时今后也不再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7月26日
附件下载:深建价2016第33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不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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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7-26
深建价〔2016〕33号文,深建价【2016】33号,深建价[2016]33号,深建价2016 33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不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发现个别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利用我站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限制市场竞价行为。为了厘清政府职能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主体责任,避免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的通知》(深建价〔2016〕15号)产生误解并错误运用到招投标工作中去,从即日起,我站决定收回该《通知》,同时今后也不再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7月26日
附件下载:深建价2016第33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不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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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市场〔2016〕2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2015)的通知
文号:深建市场〔2016〕21号
发布日期:2016-08-01
深建市场〔2016〕21号,深建市场【2016】21号,深建市场[2016]21号,深建市场2016 2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2015)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我局组织修编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含“适用于招标工程”、“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两版,现已印制发行,供相关单位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2015版.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2015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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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8-01
深建市场〔2016〕21号,深建市场【2016】21号,深建市场[2016]21号,深建市场2016 2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2015)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我局组织修编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含“适用于招标工程”、“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两版,现已印制发行,供相关单位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2015版.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2015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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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市场〔2016〕2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号:深建市场〔2016〕22号
发布日期:2016-08-01
深建市场〔2016〕22号文,深建市场【2016】22号,深建市场[2016]22号,深建市场2016 2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服务向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转型的新形势,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已印制发行,供相关单位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下载: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6-08-01
深建市场〔2016〕22号文,深建市场【2016】22号,深建市场[2016]22号,深建市场2016 2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服务向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转型的新形势,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已印制发行,供相关单位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下载: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 收起阅读 »
深建市场〔2016〕2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及概预算控制的通知
文号:深建市场〔2016〕24号
发布日期:2016-08-15
深建市场〔2016〕24号文,深建市场[2016]24号,深建市场【2016】24号,深建市场2016 2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及概预算控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源头和关键。目前,建设工程设计为了赶进度、求效益,忽视设计文件质量,随意变更,造成设计阶段造价失控,导致建设投资浪费严重。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概预算,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对概、预算控制负总责。
二、工程项目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设计方案及概算,并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概算调整非合理、必要的,概算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未经批准先实施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直接负责的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设计单位需按照批复的工程总概算进行限额设计的条款,及因设计单位原因调增概算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书面告知设计单位。
四、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需求进行设计,避免过分追求外观形象“奇形怪状”和“华而不实”、忽视建筑功能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的功能性、经济性、可实施性和可维护性进行审查,避免设计文件的错、漏、碰、缺。
五、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总概算进行限额设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六、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变更的责任单位,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修改后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并超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先自行或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七、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鼓励行业协会按照“与造价脱钩,与市场接轨”的原则,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8月15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6-08-15
深建市场〔2016〕24号文,深建市场[2016]24号,深建市场【2016】24号,深建市场2016 2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及概预算控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源头和关键。目前,建设工程设计为了赶进度、求效益,忽视设计文件质量,随意变更,造成设计阶段造价失控,导致建设投资浪费严重。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概预算,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对概、预算控制负总责。
二、工程项目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设计方案及概算,并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概算调整非合理、必要的,概算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未经批准先实施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直接负责的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设计单位需按照批复的工程总概算进行限额设计的条款,及因设计单位原因调增概算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书面告知设计单位。
四、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需求进行设计,避免过分追求外观形象“奇形怪状”和“华而不实”、忽视建筑功能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的功能性、经济性、可实施性和可维护性进行审查,避免设计文件的错、漏、碰、缺。
五、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总概算进行限额设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六、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变更的责任单位,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修改后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并超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先自行或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七、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鼓励行业协会按照“与造价脱钩,与市场接轨”的原则,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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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价〔2016〕36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内容的通知
文号:深建价〔2016〕36号
发布日期:2016-08-23
深建价〔2016〕36号,深建价【2016】36号,深建价[2016]36号,深建价2016 36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据反映,部分建设主体单位将《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选用材料品类的指定依据,限制了市场竞优竞价行为。价格信息是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造价成果文件以及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差的参考,建设主体用户在工程建设中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功能需求、材料性价比等因素,自主确定适用品类材料及价格。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建设主体单位责任,根据质价匹配、权责对等原则,结合建筑市场发展实际需要,对《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内容做如下调整:自2016年第9期起,不再发布档次差异明显及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价格信息。之前所发布的各期价格信息仅作为当期价格信息参考使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设运行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目前已实现了网上询价采购、询价等服务功能,广大建设主体用户可根据需求登录平台进行材料设备询价或采购。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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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8-23
深建价〔2016〕36号,深建价【2016】36号,深建价[2016]36号,深建价2016 36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据反映,部分建设主体单位将《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选用材料品类的指定依据,限制了市场竞优竞价行为。价格信息是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造价成果文件以及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差的参考,建设主体用户在工程建设中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功能需求、材料性价比等因素,自主确定适用品类材料及价格。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建设主体单位责任,根据质价匹配、权责对等原则,结合建筑市场发展实际需要,对《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内容做如下调整:自2016年第9期起,不再发布档次差异明显及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价格信息。之前所发布的各期价格信息仅作为当期价格信息参考使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设运行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目前已实现了网上询价采购、询价等服务功能,广大建设主体用户可根据需求登录平台进行材料设备询价或采购。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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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市场〔2016〕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
文号:深建市场〔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09-18
深建市场〔2016〕2号,深建市场【2016】2号,深建市场2016 2号,深建市场[2016]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我局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定额实行之日,原《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及其相关的问题解答、补充子目(1002-100g~115g、1002-115b1~115b32、1001-268~271、1002-286~290、1002-279~285、1004-165~231、1012-214~226、1007-190~207、JN-2~JN-6、JN-10 )停止使用。
二、本定额应当作为编制深圳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授权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定额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等管理工作,并由该站负责有关计价规程的制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9月1日
附件下载:深建市场〔2016〕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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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18
深建市场〔2016〕2号,深建市场【2016】2号,深建市场2016 2号,深建市场[2016]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我局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定额实行之日,原《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及其相关的问题解答、补充子目(1002-100g~115g、1002-115b1~115b32、1001-268~271、1002-286~290、1002-279~285、1004-165~231、1012-214~226、1007-190~207、JN-2~JN-6、JN-10 )停止使用。
二、本定额应当作为编制深圳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授权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定额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等管理工作,并由该站负责有关计价规程的制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9月1日
附件下载:深建市场〔2016〕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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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字〔2016〕37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文号:深建字[2016]379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施行日期:2017-02-01
深建字〔2016〕379号文,深建字【2016】379号,深建字[2016]379号文,深建字2016 379号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计价行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定额实行之日,《建筑钢结构、安装工艺金属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中1006-1~1006-242、《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补充子目1004-80B1~1004-151B1、1012-129B1~1012-193B1停止使用。
二、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三、授权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定额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等管理工作,并由该站负责有关计价规程的制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深建字〔2016〕37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
文号:深建字[2016]379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施行日期:2017-02-01
深建字〔2016〕379号文,深建字【2016】379号,深建字[2016]379号文,深建字2016 379号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计价行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定额实行之日,《建筑钢结构、安装工艺金属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中1006-1~1006-242、《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补充子目1004-80B1~1004-151B1、1012-129B1~1012-193B1停止使用。
二、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三、授权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定额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等管理工作,并由该站负责有关计价规程的制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深建字〔2016〕37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
深建规〔2017〕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17〕1号
发布日期:2017-01-12
深建规〔2017〕1号文,深建规【2017】1号,深建规[2017]1号,深建规2017 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市建筑工务署、市住房保障署、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全面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
二、下列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
(一)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
(二)纳入“十三五”开工计划(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等配建项目)独立成栋,且截至2016年6月27日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以内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具备条件的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坪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国际低碳城、大运新城等重点区域,率先推进装配式建筑。
四、市、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016年6月27日后新开工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批复和建设管理任务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在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管理等阶段应用信息技术,形成建筑信息模型(BIM)。通过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专业协调和信息共享,优化装配式建筑的整体方案和资源配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为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和责任追溯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项目管理模式。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包括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可以承接EPC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具体设计、施工等任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招标人可采用竞价预选招标或竞价批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七、对已经办理立项手续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并承诺按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实施,且经现场核查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条件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办理提前介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后一定期限内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具体期限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中确定。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各专业设计文件除按常规进行施工图审查外,还应审查预制率、装配率是否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后期设计文件发生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因素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九、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构件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工作前移,采取进厂抽检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成品构件的监督检查力度。预制构件生产地不在深圳市的,其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
十、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与验收。装配式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验收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项目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时,应加大对现场浇筑结构和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建筑起重机械与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
十一、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管理,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
十二、组织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服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协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为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疑难问题。
十三、市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装配式建筑工艺和措施的各项施工消耗信息,测算有关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发布装配式建筑构件及部品市场参考价格。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的价格,各相关单位可通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十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后,可认定为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对按照高标准建造,预制率达到40%、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参评时,可在标准评价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十五、经认定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在报建时可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不再补交;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六、利用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经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示范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平台,按规定予以资助。
十七、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作出重要贡献,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给予表彰。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地方、省级及国家级奖项的申报。
十八、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技术认定。经认定,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由上述部门予以批复,作为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依据。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管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其自行组织技术认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十九、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劳务工操作实训;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设相关课程,培养装配式建筑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月12日
附件:深建规〔2017〕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7-01-12
深建规〔2017〕1号文,深建规【2017】1号,深建规[2017]1号,深建规2017 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市建筑工务署、市住房保障署、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全面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
二、下列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
(一)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
(二)纳入“十三五”开工计划(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等配建项目)独立成栋,且截至2016年6月27日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以内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具备条件的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坪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国际低碳城、大运新城等重点区域,率先推进装配式建筑。
四、市、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016年6月27日后新开工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批复和建设管理任务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在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管理等阶段应用信息技术,形成建筑信息模型(BIM)。通过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专业协调和信息共享,优化装配式建筑的整体方案和资源配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为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和责任追溯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项目管理模式。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包括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可以承接EPC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具体设计、施工等任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招标人可采用竞价预选招标或竞价批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七、对已经办理立项手续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并承诺按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实施,且经现场核查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条件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办理提前介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后一定期限内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具体期限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中确定。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各专业设计文件除按常规进行施工图审查外,还应审查预制率、装配率是否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后期设计文件发生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因素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九、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构件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工作前移,采取进厂抽检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成品构件的监督检查力度。预制构件生产地不在深圳市的,其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
十、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与验收。装配式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验收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项目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时,应加大对现场浇筑结构和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建筑起重机械与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
十一、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管理,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
十二、组织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服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协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为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疑难问题。
十三、市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装配式建筑工艺和措施的各项施工消耗信息,测算有关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发布装配式建筑构件及部品市场参考价格。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的价格,各相关单位可通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十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后,可认定为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对按照高标准建造,预制率达到40%、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参评时,可在标准评价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十五、经认定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在报建时可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不再补交;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六、利用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经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示范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平台,按规定予以资助。
十七、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作出重要贡献,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给予表彰。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地方、省级及国家级奖项的申报。
十八、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技术认定。经认定,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由上述部门予以批复,作为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依据。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管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其自行组织技术认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十九、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劳务工操作实训;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设相关课程,培养装配式建筑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月12日
附件:深建规〔2017〕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
深建规〔2017〕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17〕2号
发布日期:2017-01-20
深建规〔2017〕2号文,深建规【2017】2号,深建规[2017]2号,深建规2017 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建字〔2014〕193号)等规定,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附: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建字〔2014〕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不包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奖励建筑面积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奖励后的容积率不得超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规定的容积率上限。
第四条 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为住宅的,不纳入预售范围,并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方案设计核查前,应当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未按照要求实施的,奖励建筑面积由相关单位以成本价收购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承诺函后,应当及时出具复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方案设计核查时,应当提供市住房建设部门的复函。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住宅项目建筑面积总和、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确定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注明该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须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技术认定。技术认定未通过的,应当重新申报方案设计核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核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技术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盖章确认)、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领域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认定,通过技术认定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
第八条 通过技术认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持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和技术认定意见书,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补交地价。
规划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奖励的建筑面积,并将承诺函的内容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认定申请表、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备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售时,应当明确标注奖励住宅的户型、位置和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将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应当提供质监机构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的意见。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备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预制率和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由相关单位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规定以成本价收购,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7-01-20
深建规〔2017〕2号文,深建规【2017】2号,深建规[2017]2号,深建规2017 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建字〔2014〕193号)等规定,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附: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建字〔2014〕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不包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奖励建筑面积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奖励后的容积率不得超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规定的容积率上限。
第四条 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为住宅的,不纳入预售范围,并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方案设计核查前,应当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未按照要求实施的,奖励建筑面积由相关单位以成本价收购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承诺函后,应当及时出具复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方案设计核查时,应当提供市住房建设部门的复函。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住宅项目建筑面积总和、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确定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注明该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须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技术认定。技术认定未通过的,应当重新申报方案设计核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核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技术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盖章确认)、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领域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认定,通过技术认定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
第八条 通过技术认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持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和技术认定意见书,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补交地价。
规划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奖励的建筑面积,并将承诺函的内容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认定申请表、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备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售时,应当明确标注奖励住宅的户型、位置和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将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应当提供质监机构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的意见。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备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预制率和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由相关单位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规定以成本价收购,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收起阅读 »
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及使用指南
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最新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范本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完成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示范文本》(2015版)。
《示范文本》(2015版)的编制充分考虑了我国、深圳市日臻完善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日益丰富的项目管理模式以及日趋深入的造价体系改革。主要体现在:
1.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包含深圳市地方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体现在施工合同中。《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等体现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施工合同结算等相关条款中。
2.与项目管理造价改革相协调。从合同计价方式上,根据我国造价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工程实践,《示范文本》(2015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同时对材料调差、暂估材料价款的确定等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操作。
3.注重保护劳务分包人的权利。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细化劳务分包费用支付的条款。
4.支持深圳市余泥渣土管理的规定。《示范文本》(2015版)中设专节对余泥渣土运输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明确准入条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示范文本》(2015版)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为更好地推行《示范文本》(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使用指南框架与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对通用条款的关键条款进行注释,对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的填写方式列举示例。
1.合同协议书
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文件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内容,对关键条款的填写方式予以解释并列举示例。
2.合同通用条款
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对关键条款予以解释。
3.合同专用条款
与合同通用条款对应,对合同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对关键条款的填写方式予以解释并列举示例。
在使用合同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 “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示范文本》(2015版)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附件下载:
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doc
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范本使用指南(招标工程).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范本使用指南(非招标工程).pdf 收起阅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完成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示范文本》(2015版)。
《示范文本》(2015版)的编制充分考虑了我国、深圳市日臻完善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日益丰富的项目管理模式以及日趋深入的造价体系改革。主要体现在:
1.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包含深圳市地方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体现在施工合同中。《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等体现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施工合同结算等相关条款中。
2.与项目管理造价改革相协调。从合同计价方式上,根据我国造价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工程实践,《示范文本》(2015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同时对材料调差、暂估材料价款的确定等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操作。
3.注重保护劳务分包人的权利。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细化劳务分包费用支付的条款。
4.支持深圳市余泥渣土管理的规定。《示范文本》(2015版)中设专节对余泥渣土运输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明确准入条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示范文本》(2015版)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为更好地推行《示范文本》(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使用指南框架与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对通用条款的关键条款进行注释,对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的填写方式列举示例。
1.合同协议书
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文件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内容,对关键条款的填写方式予以解释并列举示例。
2.合同通用条款
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对关键条款予以解释。
3.合同专用条款
与合同通用条款对应,对合同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对关键条款的填写方式予以解释并列举示例。
在使用合同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 “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示范文本》(2015版)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附件下载:
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doc
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范本使用指南(招标工程).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范本使用指南(非招标工程).pdf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