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旋喷桩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11-26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旋喷桩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深圳市旋喷桩施工工艺变化,我站对现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中的旋喷桩子目进行了重新测算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试行之日起,《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010002-50~60、《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040103-34~38、《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60103-33~36子目停止使用,统一执行高压旋喷水泥桩修订子目。
二、自试行之日起,《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040402-25、《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60302-47子目停止使用,统一执行水平旋喷桩修订子目。
三、修订子目中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8年9月)确定。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此通知。
附件:
1.高压旋喷水泥桩修订子目(试行).pdf
2.水平旋喷桩修订子目(试行).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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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11-26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旋喷桩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深圳市旋喷桩施工工艺变化,我站对现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中的旋喷桩子目进行了重新测算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试行之日起,《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010002-50~60、《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040103-34~38、《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60103-33~36子目停止使用,统一执行高压旋喷水泥桩修订子目。
二、自试行之日起,《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040402-25、《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60302-47子目停止使用,统一执行水平旋喷桩修订子目。
三、修订子目中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8年9月)确定。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此通知。
附件:
1.高压旋喷水泥桩修订子目(试行).pdf
2.水平旋喷桩修订子目(试行).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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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价〔2019〕15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

深建价〔2019〕15号文,深建价[2019]15号,深建价【2019】15号,深建价2019 15号文,深圳最新增值税费率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文号:深建价[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施行日期:2019-04-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
深建价〔2019〕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我站结合建设工程实际,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中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进行了测算,现调整如下:
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单位:%)
深圳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png

明确为简易计税建设项目的,发承包人预算、结算的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推荐值为3%。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深建价〔2019〕15号 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pdf
深建价[2019]15号文1.jpg

深建价[2019]15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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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价〔2019〕15号文,深建价[2019]15号,深建价【2019】15号,深建价2019 15号文,深圳最新增值税费率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文号:深建价[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施行日期:2019-04-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
深建价〔2019〕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我站结合建设工程实际,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中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进行了测算,现调整如下:
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单位:%)
深圳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png

明确为简易计税建设项目的,发承包人预算、结算的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推荐值为3%。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深建价〔2019〕15号 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pdf
深建价[2019]15号文1.jpg

深建价[2019]15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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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16〕10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文号:穗建造价〔2016〕10号
发布日期:2017-01-17
穗建造价〔2016〕10号文,穗建造价[2016]10号,穗建造价【2016】10号,穗建造价2016 10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我站现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该造价为建安工程费完税造价,不包括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暂列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参考造价大致反映2016午我市各类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平均造价水平,仅供参考使用。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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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建造价〔2016〕10号
发布日期:2017-01-17
穗建造价〔2016〕10号文,穗建造价[2016]10号,穗建造价【2016】10号,穗建造价2016 10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我站现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该造价为建安工程费完税造价,不包括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暂列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参考造价大致反映2016午我市各类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平均造价水平,仅供参考使用。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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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17〕11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文号:穗建造价〔2017〕11号
发布日期:2017-01-24
穗建造价〔2017〕11号文,穗建造价[2017]11号,穗建造价【2017】11号,穗建造价2017 11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我站现发布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该造价为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建安工程费完税造价,不包括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暂列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参考造价大致反映2016年我市市政在建工程的平均造价水平,仅供参考使用。
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1.png

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2.png

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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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建造价〔2017〕11号
发布日期:2017-01-24
穗建造价〔2017〕11号文,穗建造价[2017]11号,穗建造价【2017】11号,穗建造价2017 11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我站现发布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该造价为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建安工程费完税造价,不包括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暂列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参考造价大致反映2016年我市市政在建工程的平均造价水平,仅供参考使用。
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1.png

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2.png

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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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函〔2017〕44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7〕44号文,梅市建函[2017]44号,梅市建函【2017】44号文,梅市建函2017 44号文件
发文部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梅市建函〔2017〕44号
发布日期:2017-02-08
执行日期:2017-03-01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7〕4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梅市府〔2016〕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确认和公布备案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6〕152号)的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消除蚁害隐患,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现就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白蚁防治中心具体负责市直建筑工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管工作。
二、在我市开展白蚁防治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供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白蚁防治企业应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
三、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企业签订《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并到建设工程属地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希望各相关单位、企业共同做好我市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切实消除蚁害隐患,确保我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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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函〔2017〕44号文,梅市建函[2017]44号,梅市建函【2017】44号文,梅市建函2017 44号文件
发文部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梅市建函〔2017〕44号
发布日期:2017-02-08
执行日期:2017-03-01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7〕4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梅市府〔2016〕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确认和公布备案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6〕152号)的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消除蚁害隐患,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现就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白蚁防治中心具体负责市直建筑工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管工作。
二、在我市开展白蚁防治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供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白蚁防治企业应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
三、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企业签订《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并到建设工程属地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希望各相关单位、企业共同做好我市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切实消除蚁害隐患,确保我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8日 收起阅读 »

粤财采购〔2017〕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宙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文号:粤财采购〔2017〕1号
发布日期:2017-02-28
粤财采购〔2017〕1号文 ,粤财采购[2017]1号,粤财采购2017 1号,粤财采购【2017】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宙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釆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198号)有关规定,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要求,规范专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 5小时(含0. 5小时)的不计算,0. 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 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 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 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 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本标准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政府釆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按不低于本标准给付。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集中釆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釆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五、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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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财采购〔2017〕1号
发布日期:2017-02-28
粤财采购〔2017〕1号文 ,粤财采购[2017]1号,粤财采购2017 1号,粤财采购【2017】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宙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釆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198号)有关规定,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要求,规范专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 5小时(含0. 5小时)的不计算,0. 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 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 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 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 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本标准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政府釆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按不低于本标准给付。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集中釆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釆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五、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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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17〕17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的通知

文号:穗建造价〔2017〕17号
发布日期:2017-03-02
穗府办规〔2017〕17号文 ,穗府办规[2017]17号,穗府办规2017 17号,穗府办规【2017】17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2016年《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现予以发布。
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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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建造价〔2017〕17号
发布日期:2017-03-02
穗府办规〔2017〕17号文 ,穗府办规[2017]17号,穗府办规2017 17号,穗府办规【2017】17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2016年《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现予以发布。
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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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17〕16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的通知

文号:穗建造价〔2017〕16号
发布日期:2017-03-02
穗建造价〔2017〕16号文 ,穗府办规[2017]16号,穗府办规2017 16号,穗府办规【2017】16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2016年《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现予以发布。
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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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建造价〔2017〕16号
发布日期:2017-03-02
穗建造价〔2017〕16号文 ,穗府办规[2017]16号,穗府办规2017 16号,穗府办规【2017】16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2016年《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现予以发布。
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6)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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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17〕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穗府办规〔2017〕5号
发布日期:2017-03-26
穗府办规〔2017〕5号文 ,穗府办规[2017]5号,穗府办规2017 5号,穗府办规(2017)5号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6日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设立承包商预选库、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资料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平台建设。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除特殊性工程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货物、服务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按前款执行。
经市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有持续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建设单位设立承包商预选库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择优制。每个标段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多于12个的,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择优不少于12个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条 除经批准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外,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5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出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对资格条件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采用先报名、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载明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具体情形、原因。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格审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开通示范文本答疑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依法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及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依法提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招标人应当将成本警示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一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并公布。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
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1个标段招标,但应当保证有12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二条 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相关文件,在项目资金已落实,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可以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对应项目的金额。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和造价的,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开标。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当依法顺延。若最终审批文件涉及改变投标人合格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答复资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当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明确答复。招标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时,应当对投诉或者调查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 货物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应当不低于总权重的50%。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或者其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或者服务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经市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绿色施工、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等。招标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答辩作为评审内容。下列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60%:
(一)特殊性工程;
(二)复杂和大型工程。
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80%。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突出方案比选,可以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办法,可以通过异地评标、引入外地高水平专家等方式提高评标质量。设计方案标书应当采用暗标形式。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相关内容。
勘察、施工图设计单独招标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审内容包括投标人业绩及信誉、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团队勘察或者设计能力、服务方案优劣、投标报价等。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应当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能力、技术经济合理性指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等。方案设计阶段开始招标的,设计标部分的评标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带有融资性质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及综合评分法,也可以与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同标段招标。
第三十一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因素、技术标评分细则和比例构成。
第三十二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五章   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信用平台上自主申报信用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避免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投标人未及时更新维护,导致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来源于行政监督部门信用平台的,评审信息以投标人在该平台上申报并公示的相关信息为准,但投标人申报虚假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招标、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者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纳税、承接工程获奖、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履约能力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各方权益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未按合同履约、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事件的行为;
(五)其他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期间发现企业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信用平台将不提供该企业的投标信息直至整改结束。
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投标人资格审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变更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招标人有证据证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有证据证明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第四十一条 鼓励在合同中约定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中标人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额越大,担保中现金担保比例应当相应增大,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担保额的50%。
鼓励推行工程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风险。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在后续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被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项目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或者承接项目。
第四十三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和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相关规定编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监管,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限价编制企业和限价编制专业人员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及材料供应商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造价信息。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四十七条 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自律,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行政监督部门及其监管机构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特殊性工程”,是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查〔2014〕181号)中所列工程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特殊性工程。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是指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工程。对于市政公用工程招标项目所设“类似工程”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类型细化至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成本警示价”,是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相关造价规定、造价信息及管理经验测算得出的招标项目的预计成本。若投标报价低于此价格,则投标人低于成本竞价的可能性将增大。
本办法中“日”指自然日。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1天应当为工作日,否则应当将公示期的最后1天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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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府办规〔2017〕5号
发布日期:2017-03-26
穗府办规〔2017〕5号文 ,穗府办规[2017]5号,穗府办规2017 5号,穗府办规(2017)5号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6日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设立承包商预选库、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资料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平台建设。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除特殊性工程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货物、服务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按前款执行。
经市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有持续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建设单位设立承包商预选库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择优制。每个标段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多于12个的,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择优不少于12个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条 除经批准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外,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5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出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对资格条件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采用先报名、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载明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具体情形、原因。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格审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开通示范文本答疑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依法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及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依法提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招标人应当将成本警示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一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并公布。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
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1个标段招标,但应当保证有12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二条 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相关文件,在项目资金已落实,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可以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对应项目的金额。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和造价的,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开标。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当依法顺延。若最终审批文件涉及改变投标人合格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答复资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当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明确答复。招标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时,应当对投诉或者调查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 货物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应当不低于总权重的50%。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或者其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或者服务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经市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绿色施工、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等。招标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答辩作为评审内容。下列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60%:
(一)特殊性工程;
(二)复杂和大型工程。
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80%。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突出方案比选,可以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办法,可以通过异地评标、引入外地高水平专家等方式提高评标质量。设计方案标书应当采用暗标形式。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相关内容。
勘察、施工图设计单独招标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审内容包括投标人业绩及信誉、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团队勘察或者设计能力、服务方案优劣、投标报价等。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应当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能力、技术经济合理性指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等。方案设计阶段开始招标的,设计标部分的评标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带有融资性质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及综合评分法,也可以与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同标段招标。
第三十一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因素、技术标评分细则和比例构成。
第三十二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五章   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信用平台上自主申报信用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避免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投标人未及时更新维护,导致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来源于行政监督部门信用平台的,评审信息以投标人在该平台上申报并公示的相关信息为准,但投标人申报虚假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招标、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者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纳税、承接工程获奖、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履约能力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各方权益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未按合同履约、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事件的行为;
(五)其他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期间发现企业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信用平台将不提供该企业的投标信息直至整改结束。
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投标人资格审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变更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招标人有证据证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有证据证明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第四十一条 鼓励在合同中约定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中标人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额越大,担保中现金担保比例应当相应增大,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担保额的50%。
鼓励推行工程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风险。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在后续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被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项目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或者承接项目。
第四十三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和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相关规定编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监管,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限价编制企业和限价编制专业人员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及材料供应商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造价信息。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四十七条 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自律,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行政监督部门及其监管机构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特殊性工程”,是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查〔2014〕181号)中所列工程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特殊性工程。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是指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工程。对于市政公用工程招标项目所设“类似工程”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类型细化至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成本警示价”,是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相关造价规定、造价信息及管理经验测算得出的招标项目的预计成本。若投标报价低于此价格,则投标人低于成本竞价的可能性将增大。
本办法中“日”指自然日。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1天应当为工作日,否则应当将公示期的最后1天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3月30日印发 收起阅读 »

湛建管〔2017〕54号 关于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湛建管〔2017〕54号
发布日期:2017-04-01
湛建管〔2017〕54号文,湛建管[2017]54号,湛建管2017 54号,湛建管(2017)54号
 
关于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公共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广东省气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粤气〔2016〕86号,以下简称《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和《湛江市气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湛气〔2017〕10号)中“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防雷有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现将做好我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行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或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防雷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工程范围划分按照《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第2、3条规定内容执行,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监管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与防雷有关的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施工和测试并做好记录。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与防雷有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发现不符合上述设计文件和规范的情况,应签发整改文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报告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的,所在的建筑电气分部不得进行验收。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签发监督文书责令整改。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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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湛建管〔2017〕54号
发布日期:2017-04-01
湛建管〔2017〕54号文,湛建管[2017]54号,湛建管2017 54号,湛建管(2017)54号
 
关于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公共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广东省气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粤气〔2016〕86号,以下简称《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和《湛江市气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湛气〔2017〕10号)中“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防雷有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现将做好我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行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或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防雷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工程范围划分按照《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第2、3条规定内容执行,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监管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与防雷有关的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施工和测试并做好记录。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与防雷有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发现不符合上述设计文件和规范的情况,应签发整改文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报告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的,所在的建筑电气分部不得进行验收。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签发监督文书责令整改。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