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建建市〔2020〕4号 无锡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锡建建市〔2020〕4号文,锡建建市[2020]4号文,锡建建市【2020】4号文,锡建建市2020 4号文件
发文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锡建建市〔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2-08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锡建建市〔2020〕4号
 
各工程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新开工程的工程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工程结算矛盾,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1、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应及时撤离不必要的现场人员,并收集保存现场必要人员的人员名单、支出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三、在国家法定春假期间,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的结算人工工资单价按人工指导价的3倍计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对于我市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8日
 
 
来源:http://js.wuxi.gov.cn/doc/2020/02/14/27805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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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建建市〔2020〕4号文,锡建建市[2020]4号文,锡建建市【2020】4号文,锡建建市2020 4号文件
发文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锡建建市〔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2-08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锡建建市〔2020〕4号
 
各工程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新开工程的工程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工程结算矛盾,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1、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应及时撤离不必要的现场人员,并收集保存现场必要人员的人员名单、支出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三、在国家法定春假期间,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的结算人工工资单价按人工指导价的3倍计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对于我市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8日
 
 
来源:http://js.wuxi.gov.cn/doc/2020/02/14/2780577.shtml 收起阅读 »

厅字〔2019〕637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维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厅字〔2019〕637号
发布日期:2019-11-08
施行日期:2020-01-01
厅字〔2019〕637号文,厅字[2019]637号文,厅字2019 637号文件

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维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厅字〔2019〕6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价依据体系,满足房屋修缮和管廊维护工程的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维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二、本定额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与本定额对应的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2020年1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者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三、本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2.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维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8日
 
 
来源:http://zjt.hubei.gov.cn/bmdt/g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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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厅字〔2019〕637号
发布日期:2019-11-08
施行日期:2020-01-01
厅字〔2019〕637号文,厅字[2019]637号文,厅字2019 637号文件

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维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厅字〔2019〕6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价依据体系,满足房屋修缮和管廊维护工程的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维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二、本定额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与本定额对应的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2020年1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者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三、本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2.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维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8日
 
 
来源:http://zjt.hubei.gov.cn/bmdt/g ... shtml 收起阅读 »

湖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湖北省疫情防控计价文件
发布日期:2020-02-24
施行日期:2020-01-2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合理进行风险分担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我省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认定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担。

二、合同价款调整
(一)经工程所在地政府批准,建设工程确因需要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2.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3.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三、工期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湖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四、概算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调整概算。

五、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抢险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造价跟踪审核单位所收集、审核后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前或施工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调整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上涨后的总价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调整概算。

七、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和疫情防护措施费用监测,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4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hubei.gov.cn/fbjd/d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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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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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湖北省疫情防控计价文件
发布日期:2020-02-24
施行日期:2020-01-2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合理进行风险分担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我省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认定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担。

二、合同价款调整
(一)经工程所在地政府批准,建设工程确因需要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2.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3.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三、工期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湖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四、概算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调整概算。

五、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抢险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造价跟踪审核单位所收集、审核后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前或施工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调整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上涨后的总价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调整概算。

七、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和疫情防护措施费用监测,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4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hubei.gov.cn/fbjd/d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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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价〔2019〕6号 江西省关于颁布2019版《江西省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12-02
施行日期:2020-03-01
赣建价〔2019〕6号文,赣建价[2019]6号文,赣建价【2019】6号文,赣建价2019 6号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9版《江西省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的通知
赣建价〔2019〕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我省工程定额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2019版《江西省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项目,其他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本定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本定额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来源:http://www.jxjst.gov.cn/jhtj_1 ... 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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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12-02
施行日期:2020-03-01
赣建价〔2019〕6号文,赣建价[2019]6号文,赣建价【2019】6号文,赣建价2019 6号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9版《江西省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的通知
赣建价〔2019〕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我省工程定额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2019版《江西省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项目,其他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本定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本定额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来源:http://www.jxjst.gov.cn/jhtj_1 ... 0.htm 收起阅读 »

赣建价〔2020〕1号 关于颁布2019版《江西省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费用指标》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2
施行日期:2020-03-01
赣建价〔2019〕1号文,赣建价[2019]1号文,赣建价【2019】1号文,赣建价2019 1号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9版《江西省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费用指标》的通知
赣建价〔2020〕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城市照明功能与品质提升的发展进程,满足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9版《江西省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费用指标》(以下简称本《费用指标》),现予颁布。本《费用指标》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市政养护的城市照明变配电设施、照明线路设施和照明设施的日常小修维护项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日
 
 
来源:http://www.jxjst.gov.cn/gczj_1 ... 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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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2
施行日期:2020-03-01
赣建价〔2019〕1号文,赣建价[2019]1号文,赣建价【2019】1号文,赣建价2019 1号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9版《江西省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费用指标》的通知
赣建价〔2020〕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城市照明功能与品质提升的发展进程,满足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9版《江西省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费用指标》(以下简称本《费用指标》),现予颁布。本《费用指标》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市政养护的城市照明变配电设施、照明线路设施和照明设施的日常小修维护项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日
 
 
来源:http://www.jxjst.gov.cn/gczj_1 ... 4.htm 收起阅读 »

赣建招〔2020〕1号 江西省关于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招〔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赣建招〔2020〕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农垦建管站,南昌铁路建管站:
    近期,有单位向我厅反映《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部分条款表意不清。经研究,现对全省房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对“骗取中标”行为的具体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七)点规定,投标人因骗取中标行为而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应同时存在以下两点情形:一是该投标人的骗取中标行为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中已明确载明该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为“骗取中标”行为。

二、关于“对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投标的”,对规定中的120天起算日期的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该项目自中标后因非中标人原因一直未开工的,从中标公示开始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若开工后停工的,从建设单位确认的停工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日
 
 
来源:http://www.jxjst.gov.cn/bgs_1/ ... 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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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招〔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赣建招〔2020〕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农垦建管站,南昌铁路建管站:
    近期,有单位向我厅反映《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部分条款表意不清。经研究,现对全省房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对“骗取中标”行为的具体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七)点规定,投标人因骗取中标行为而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应同时存在以下两点情形:一是该投标人的骗取中标行为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中已明确载明该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为“骗取中标”行为。

二、关于“对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投标的”,对规定中的120天起算日期的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该项目自中标后因非中标人原因一直未开工的,从中标公示开始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若开工后停工的,从建设单位确认的停工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日
 
 
来源:http://www.jxjst.gov.cn/bgs_1/ ... 1.htm 收起阅读 »

赣建价〔2019〕7号 江西省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12-30
施行日期:2019-12-01
赣建价〔2019〕7号文,赣建价[2019]7号文,赣建价【2019】7号文,赣建价2019 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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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
赣建价〔2019〕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三年行动部署,有效开展我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解决和落实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所需经费,依据《江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检查标准》(DBJ/T36-051-2019)等标准规定,我厅参考外省市经验,在部分设区市和省建工集团组织开展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所需费用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现对全省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所需经费计取方法明确如下:

一、建筑施工项目由于开展扬尘治理而导致按现行工程定额计价时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足的,可以分专业调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房屋建筑工程增加费率为0.77%;市政建筑工程增加费率为0.66%;轨道(明挖、机械大型土方)工程0.58%。采用目前增加费率调增计费时,应按照现行费用定额或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专业计费基础计取。包括在房屋建筑、市政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内的装饰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可计取本次增加费率;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计取本次增加费率。

二、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治理所采用的各类专业设备和运行所需的费用不分专业工程按实签证计价,此费用除作为计算增值税的基础外,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基础。

(一)施工现场使用雾炮机降尘按使用时间签证台班,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台班单价为71.06元。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维护费、安拆费、场外运输费、动力费和水费。

(二)施工现场的喷淋系统的管道铺设,依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实际铺设的长度计算工程量,按2017版《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计算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费用。拆除不另计算费用。

喷淋系统需要加压泵加压的,加压泵按使用时间签证台班,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围墙上喷淋用加压泵台班单价为50.37元,塔吊上喷淋用加压泵台班单价为72.45元。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维护费、安拆费、场外运输费和动力费。

喷淋系统需现场安装专用水表,按水表计量方式计算水费。

(三)建设工程项目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费用由设备费、安装费、使用费、维护费等组成。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可以购置或租赁。

三、建筑工程建设中所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按本文件规定调增的专项费用是开展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必须足额计取并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足额支付,不得列入可竞争费用范围。

四、本次调整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投标文件的工程项目,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赣建价〔2019〕7号 江西省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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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学社摘自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jxjst.gov.cn/jhtj_1 ... 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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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赣建价〔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12-30
施行日期:2019-12-01
赣建价〔2019〕7号文,赣建价[2019]7号文,赣建价【2019】7号文,赣建价2019 7号文
赣建价〔2019〕7号.jpg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
赣建价〔2019〕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三年行动部署,有效开展我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解决和落实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所需经费,依据《江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检查标准》(DBJ/T36-051-2019)等标准规定,我厅参考外省市经验,在部分设区市和省建工集团组织开展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所需费用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现对全省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所需经费计取方法明确如下:

一、建筑施工项目由于开展扬尘治理而导致按现行工程定额计价时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足的,可以分专业调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房屋建筑工程增加费率为0.77%;市政建筑工程增加费率为0.66%;轨道(明挖、机械大型土方)工程0.58%。采用目前增加费率调增计费时,应按照现行费用定额或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专业计费基础计取。包括在房屋建筑、市政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内的装饰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可计取本次增加费率;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计取本次增加费率。

二、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治理所采用的各类专业设备和运行所需的费用不分专业工程按实签证计价,此费用除作为计算增值税的基础外,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基础。

(一)施工现场使用雾炮机降尘按使用时间签证台班,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台班单价为71.06元。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维护费、安拆费、场外运输费、动力费和水费。

(二)施工现场的喷淋系统的管道铺设,依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实际铺设的长度计算工程量,按2017版《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计算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费用。拆除不另计算费用。

喷淋系统需要加压泵加压的,加压泵按使用时间签证台班,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围墙上喷淋用加压泵台班单价为50.37元,塔吊上喷淋用加压泵台班单价为72.45元。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维护费、安拆费、场外运输费和动力费。

喷淋系统需现场安装专用水表,按水表计量方式计算水费。

(三)建设工程项目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费用由设备费、安装费、使用费、维护费等组成。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可以购置或租赁。

三、建筑工程建设中所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按本文件规定调增的专项费用是开展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必须足额计取并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足额支付,不得列入可竞争费用范围。

四、本次调整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投标文件的工程项目,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赣建价〔2019〕7号 江西省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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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价〔2020〕2号 江西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施行日期:2020-01-24
赣建价〔2020〕2号文,赣建价[2020]2号文,赣建价【2020】2号文,江西省疫情防控计价,江西省疫情防护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赣建价〔2020〕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有序地推动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复工复产,及时化解疫情期间施工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中的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时可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的费用(含施工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防护人工支出、落实现场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工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护费用。

四、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规定的价差范围进行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和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费用的调查工作,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参考信息,为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服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来源:http://www.jxjst.gov.cn/bgs_1/ ... 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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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赣建价〔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施行日期:2020-01-24
赣建价〔2020〕2号文,赣建价[2020]2号文,赣建价【2020】2号文,江西省疫情防控计价,江西省疫情防护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赣建价〔2020〕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有序地推动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复工复产,及时化解疫情期间施工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中的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时可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的费用(含施工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防护人工支出、落实现场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工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护费用。

四、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规定的价差范围进行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和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费用的调查工作,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参考信息,为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服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来源:http://www.jxjst.gov.cn/bgs_1/ ... 9.htm 收起阅读 »

南通市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通住建市〔2020〕78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通住建市〔2020〕78号文,通住建市【2020】78号文,通住建市[2020]78号文件,南通疫情防护费用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住建市〔2020〕7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厦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附件:南通市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附: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当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市工程建设造成一定影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 序,减少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新冠肺 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有关各方建设主体遵照执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执行。

1.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发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和有关部门的相关通知,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相应工期顺延的申请报告,并说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

3.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问,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4.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问,根据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6.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复工或停工后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7.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理竣工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提出赶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国家法定春节假期至疫情防控允许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原则上结算人工工资单价可按人工工资指导价的 3 倍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各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制定疫情防护方案, 报发包人签价认可后实施。该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在建工程对于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不作调整、或约定不明的,发 承包双方应按合同情势变更的原则,根据通建价(2015)年 10 号及通建(2016)22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其价格调整办法。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及直接发包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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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通住建市〔2020〕78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通住建市〔2020〕78号文,通住建市【2020】78号文,通住建市[2020]78号文件,南通疫情防护费用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住建市〔2020〕7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厦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附件:南通市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附: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当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市工程建设造成一定影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 序,减少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新冠肺 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有关各方建设主体遵照执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执行。

1.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发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和有关部门的相关通知,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相应工期顺延的申请报告,并说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

3.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问,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4.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问,根据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6.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复工或停工后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7.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理竣工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提出赶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国家法定春节假期至疫情防控允许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原则上结算人工工资单价可按人工工资指导价的 3 倍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各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制定疫情防护方案, 报发包人签价认可后实施。该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在建工程对于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不作调整、或约定不明的,发 承包双方应按合同情势变更的原则,根据通建价(2015)年 10 号及通建(2016)22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其价格调整办法。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及直接发包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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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07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鉴于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建筑市场非正常波动较大,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公告》及已建立的价格风险预警机制,拟定发布以下风险提示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国家宣布疫情防控结束止。

一、人工费的调整
疫期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发承包双方可按市场行情进行约定,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该部分调整费用作为取费基础。投标报价时承包人所报人工单价超过我市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除外。工程量的确认需报请发包人、监理人签证确认。

二、材料费的调整
为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承发包双方应合理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近期已签订的合同出现价格异常波动5%以上的,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材料调整种类为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的各类材料。材料费以单项材料费为计算基础。不分品种合并计算。
材料的风险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材料涨幅调整公式如下:
(1)若投标单价低于或等于基准单价:
材料涨幅=施工期间材料单价÷基准单价-1
结算单价=投标单价+基准单价×(材料涨幅-5%)。

(2)若投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材料涨幅=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投标单价-1
结算单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x(材料涨幅-5%)。

三、疫情期间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疫情期间防控措施增加费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根据国家防止传染病蔓延的标准,建筑工地需采取相应的消毒防控措施:完善工地封闭措施,完善人员防护措施,日常监测监控等。该费用结算时需报请发包人、监理签证确认后,方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计取建筑工程疫情防控增加费。

四、相关要求
(一)要正确对待因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延长的问题。对疫情防控期间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要互相协商确定工期影响的时间,监理予以签证确认。

(二)新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原则上不应订立“闭口”合同,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能够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的工程除外。对于工期长、结构复杂、造价高的新开工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疫情期内和疫情期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如无特殊约定,请按本意见上述条款执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重点审查。

以上意见,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造价管理站联系。相关政策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上级文件要求适时调整。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
 
 
来源:http://jsj.lyg.gov.cn/lygszfj/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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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07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鉴于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建筑市场非正常波动较大,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公告》及已建立的价格风险预警机制,拟定发布以下风险提示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国家宣布疫情防控结束止。

一、人工费的调整
疫期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发承包双方可按市场行情进行约定,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该部分调整费用作为取费基础。投标报价时承包人所报人工单价超过我市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除外。工程量的确认需报请发包人、监理人签证确认。

二、材料费的调整
为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承发包双方应合理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近期已签订的合同出现价格异常波动5%以上的,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材料调整种类为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的各类材料。材料费以单项材料费为计算基础。不分品种合并计算。
材料的风险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材料涨幅调整公式如下:
(1)若投标单价低于或等于基准单价:
材料涨幅=施工期间材料单价÷基准单价-1
结算单价=投标单价+基准单价×(材料涨幅-5%)。

(2)若投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材料涨幅=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投标单价-1
结算单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x(材料涨幅-5%)。

三、疫情期间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疫情期间防控措施增加费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根据国家防止传染病蔓延的标准,建筑工地需采取相应的消毒防控措施:完善工地封闭措施,完善人员防护措施,日常监测监控等。该费用结算时需报请发包人、监理签证确认后,方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计取建筑工程疫情防控增加费。

四、相关要求
(一)要正确对待因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延长的问题。对疫情防控期间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要互相协商确定工期影响的时间,监理予以签证确认。

(二)新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原则上不应订立“闭口”合同,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能够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的工程除外。对于工期长、结构复杂、造价高的新开工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疫情期内和疫情期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如无特殊约定,请按本意见上述条款执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重点审查。

以上意见,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造价管理站联系。相关政策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上级文件要求适时调整。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
 
 
来源:http://jsj.lyg.gov.cn/lygszfj/ ... .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