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0〕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

闽建筑〔2020〕1号文,闽建筑【2020】1号文,闽建筑[2020]1号文,闽建筑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
闽建筑〔20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配合我省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现将进一步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完善定额与价格信息
(一)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具有本地特色工艺与做法的,由各地发布补充定额;全省通用的缺项子目,由省造价总站补充发布;难以采用定额形式发布的子目,以价目表的形式发布,必要时配以图文,具体表述工艺与做法,价目表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福建省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年版,以下简称古建筑定额)中部分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价差异较大的,现予以调整(详见附件1)。

(三)鉴于建筑市场人工费普遍上涨,综合考虑各地市场人工费差异和部分地区已发布人工费指数等因素,古建筑定额人工费基价(含附件1)统一上调8%。计价时按照调整后的人工费基价乘以人工费指数,即:古建筑定额原人工费基价(含附件1)×1.08×人工费指数。

(四)各地应加强发布全省通用材料和各地特色的材料价格信息,古建筑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在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全省通用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今后由省造价总站不定期调整,各地特色的材料清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省造价总站及各地应加强指导行业协会,发布古建筑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作为计价参考。

二、明确询价定价机制
(一)下列情形,按照当地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

1.现有定额缺项的、特殊或复杂工艺且现行定额不适用的、具有工艺品性质的、按照文物要求修复的项目;

2.缺乏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价格信息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的、利用旧材料修复的、因工程项目使用量少造成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材料;

3.受施工场地限制,建筑材料需要现场二次转运搬运的、构件特殊其材料损耗明显高于定额规定损耗率的、其他需要询价定价的情况。

(二)上述情形经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的,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要求,建设单位不组织询价定价或办理签证的,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确认时限,按施工单位提供的价格调整合同价。

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目前国家没有古建筑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时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即按古建筑定额列项编制,不宜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或仿古建筑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量清单。

(二)鉴于古建筑修缮工程具有拆、改、保护并存等特殊性,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古建筑修缮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适当增加预留资金,可按照项目造价5-10%估算并列入暂列金额。

(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古建筑临街保护、降尘喷雾措施、边使用边施工的保护措施、替换古建筑构件所采取的顶升加固措施等费用无法准确预算,应合理估算并列入暂列金额,工程结算时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据实结算。

(四)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现场实际投入费用的,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据实增补。现行费用定额和古建筑定额均未包括垂直密闭安全网,按照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相应定额计算,并入脚手架措施费。现行古建筑定额的脚手架租赁期按3个月以内编制,租赁时间大于3个月的,按照实际租赁期调整。

四、培育专业队伍
(一)现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编制经验和专业人员不足,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概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和古建筑计价专家就造价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意见列入造价成果文件中《编制说明》部分。

(二)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编制难度大、单体金额小、专业人员缺乏,其工程造价咨询费可参照造价行业协会收费基价或按照项目实际确定,并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编制质量要求和责任追究与罚则。编制单位聘请古建筑计价专家参与论证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咨询费中。

(三)省造价总站及各地要尽快培育古建筑计价专业公司,培养古建筑专业造价人才,可以发布推荐一批造价咨询公司目录。古建筑计价专家向社会征集后由省造价总站公布。

(四)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委托给具有编制能力的咨询机构。各方主体反映工程造价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列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必查项目。

五、本通知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建工程合同价调整,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附件:
1.古建筑定额部分定额人工费基价调整表
2.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
古建筑定额部分定额人工费基价调整表1.jpg

古建筑定额部分定额人工费基价调整表2.jpg

福建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1.jpg

福建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2.jpg

福建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3.jpg

福建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4.jpg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日
附件下载:闽建筑〔2020〕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pdf
 
 
来源:http://zjt.fujian.gov.cn/xxgk/ ... 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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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0〕1号文,闽建筑【2020】1号文,闽建筑[2020]1号文,闽建筑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
闽建筑〔20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配合我省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现将进一步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完善定额与价格信息
(一)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具有本地特色工艺与做法的,由各地发布补充定额;全省通用的缺项子目,由省造价总站补充发布;难以采用定额形式发布的子目,以价目表的形式发布,必要时配以图文,具体表述工艺与做法,价目表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福建省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年版,以下简称古建筑定额)中部分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价差异较大的,现予以调整(详见附件1)。

(三)鉴于建筑市场人工费普遍上涨,综合考虑各地市场人工费差异和部分地区已发布人工费指数等因素,古建筑定额人工费基价(含附件1)统一上调8%。计价时按照调整后的人工费基价乘以人工费指数,即:古建筑定额原人工费基价(含附件1)×1.08×人工费指数。

(四)各地应加强发布全省通用材料和各地特色的材料价格信息,古建筑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在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全省通用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今后由省造价总站不定期调整,各地特色的材料清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省造价总站及各地应加强指导行业协会,发布古建筑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作为计价参考。

二、明确询价定价机制
(一)下列情形,按照当地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

1.现有定额缺项的、特殊或复杂工艺且现行定额不适用的、具有工艺品性质的、按照文物要求修复的项目;

2.缺乏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价格信息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的、利用旧材料修复的、因工程项目使用量少造成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材料;

3.受施工场地限制,建筑材料需要现场二次转运搬运的、构件特殊其材料损耗明显高于定额规定损耗率的、其他需要询价定价的情况。

(二)上述情形经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的,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要求,建设单位不组织询价定价或办理签证的,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确认时限,按施工单位提供的价格调整合同价。

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目前国家没有古建筑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时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即按古建筑定额列项编制,不宜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或仿古建筑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量清单。

(二)鉴于古建筑修缮工程具有拆、改、保护并存等特殊性,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古建筑修缮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适当增加预留资金,可按照项目造价5-10%估算并列入暂列金额。

(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古建筑临街保护、降尘喷雾措施、边使用边施工的保护措施、替换古建筑构件所采取的顶升加固措施等费用无法准确预算,应合理估算并列入暂列金额,工程结算时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据实结算。

(四)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现场实际投入费用的,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据实增补。现行费用定额和古建筑定额均未包括垂直密闭安全网,按照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相应定额计算,并入脚手架措施费。现行古建筑定额的脚手架租赁期按3个月以内编制,租赁时间大于3个月的,按照实际租赁期调整。

四、培育专业队伍
(一)现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编制经验和专业人员不足,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概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和古建筑计价专家就造价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意见列入造价成果文件中《编制说明》部分。

(二)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编制难度大、单体金额小、专业人员缺乏,其工程造价咨询费可参照造价行业协会收费基价或按照项目实际确定,并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编制质量要求和责任追究与罚则。编制单位聘请古建筑计价专家参与论证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咨询费中。

(三)省造价总站及各地要尽快培育古建筑计价专业公司,培养古建筑专业造价人才,可以发布推荐一批造价咨询公司目录。古建筑计价专家向社会征集后由省造价总站公布。

(四)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委托给具有编制能力的咨询机构。各方主体反映工程造价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列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必查项目。

五、本通知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建工程合同价调整,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附件:
1.古建筑定额部分定额人工费基价调整表
2.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
古建筑定额部分定额人工费基价调整表1.jpg

古建筑定额部分定额人工费基价调整表2.jpg

福建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1.jpg

福建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2.jpg

福建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3.jpg

福建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4.jpg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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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建综〔2020〕25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指导意见

泉建综〔2020〕25号文,泉建综[2020]25号​文,泉建综【2020】25号​文,泉建综2020 25号​文件
发文部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泉建综〔2020〕25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泉州市造价文件汇编.jpg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指导意见
泉建综〔2020〕25号
 
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施工工期和停工损失
因疫情防控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顺延工期(扣除春节假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计取赶工费:房屋建筑工程赶工费根据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计算缩短工期增加费,其他工程的赶工费由双方根据赶工措施方案协商确定。

二、关于疫情防控费用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导则(修订版)》(泉防控指办〔2020〕57号)要求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费,包括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临时增设隔离设施费用、施工场地消杀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随每月进度及时足额支付。

对于复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关于人工费
   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人工费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综〔2020〕17号)。我局将加强监测已复工项目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疫情期间人工费指数。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四、关于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市场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应就此及时办理签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协商确定可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具体种类。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大材料市场价格、机械租赁费监测力度,及时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五、其他
1.我局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有关规定,对本意见适时予以细化。
2.本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的时限以省、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通知为准。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6日
 
 
本文作为泉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fjsj.quanzhou.gov.cn/8 ... 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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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建综〔2020〕25号文,泉建综[2020]25号​文,泉建综【2020】25号​文,泉建综2020 25号​文件
发文部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泉建综〔2020〕25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泉州市造价文件汇编.jpg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指导意见
泉建综〔2020〕25号
 
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施工工期和停工损失
因疫情防控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顺延工期(扣除春节假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计取赶工费:房屋建筑工程赶工费根据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计算缩短工期增加费,其他工程的赶工费由双方根据赶工措施方案协商确定。

二、关于疫情防控费用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导则(修订版)》(泉防控指办〔2020〕57号)要求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费,包括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临时增设隔离设施费用、施工场地消杀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随每月进度及时足额支付。

对于复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关于人工费
   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人工费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综〔2020〕17号)。我局将加强监测已复工项目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疫情期间人工费指数。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四、关于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市场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应就此及时办理签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协商确定可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具体种类。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大材料市场价格、机械租赁费监测力度,及时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五、其他
1.我局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有关规定,对本意见适时予以细化。
2.本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的时限以省、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通知为准。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6日
 
 
本文作为泉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fjsj.quanzhou.gov.cn/8 ... E.htm 收起阅读 »

榕建价〔2020〕3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 3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价〔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榕建价〔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减少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文件精神,现就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二、关于工期顺延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工期。
受疫情影响,工期无法顺延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可另行计算。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停工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效降低
1.承包人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

2.承包人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发包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四、关于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1.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开复工前后施工现场用于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人员防护以及疫情管理、宣传等费用,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每天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花名册,每天确认现场实际人数并及时签证确认。

(2)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搭设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含搭建的集装箱、活动板房等临时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费用。实际未发生的,结算时应按实调整。

3.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只计取税金,列入合同价。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五、关于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
因疫情防控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价格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费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的调查。我局正在加大疫情期间对市场人工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时可参照定额人工费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倍数的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处于隔离观察期的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2.机械租赁费
我局正加大对市场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机械租赁费市场价格信息。

3.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能调整的,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针对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和设备的调整类型和幅度作出相应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格调整类型应包括工程主要材料,建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执行,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

六、关于工程款支付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发包人要靠前服务,派业主代表驻地,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5%,切实解决承包人资金困难。

七、关于增强风险意识
疫情防控期间启动招标的项目,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八、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驻工地人员疫情防控费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本文作为福建福州市建设项目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网摘自福州市城乡建设局:http://fzjw.fuzhou.gov.cn/zz/z ... 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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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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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 3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价〔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榕建价〔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减少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文件精神,现就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二、关于工期顺延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工期。
受疫情影响,工期无法顺延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可另行计算。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停工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效降低
1.承包人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

2.承包人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发包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四、关于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1.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开复工前后施工现场用于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人员防护以及疫情管理、宣传等费用,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每天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花名册,每天确认现场实际人数并及时签证确认。

(2)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搭设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含搭建的集装箱、活动板房等临时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费用。实际未发生的,结算时应按实调整。

3.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只计取税金,列入合同价。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五、关于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
因疫情防控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价格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费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的调查。我局正在加大疫情期间对市场人工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时可参照定额人工费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倍数的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处于隔离观察期的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2.机械租赁费
我局正加大对市场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机械租赁费市场价格信息。

3.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能调整的,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针对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和设备的调整类型和幅度作出相应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格调整类型应包括工程主要材料,建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执行,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

六、关于工程款支付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发包人要靠前服务,派业主代表驻地,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5%,切实解决承包人资金困难。

七、关于增强风险意识
疫情防控期间启动招标的项目,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八、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驻工地人员疫情防控费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本文作为福建福州市建设项目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网摘自福州市城乡建设局:http://fzjw.fuzhou.gov.cn/zz/z ... 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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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收起阅读 »

榕建筑〔2020〕15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榕建筑〔2020〕15号文,榕建筑[2020]15号文,榕建筑【2020】15号文,榕建筑2020 15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筑〔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榕建筑〔2020〕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结算纠纷,我局在建筑业企业严格落实《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复工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通知》基础上,就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工复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二、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三、施工企业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施工企业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建设单位应予以合理补偿。

四、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列入结算。复工前和施工期间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以及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等,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五、合理调整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价格信息。我局正在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主要材料设备及机械租赁费价格信息。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六、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应起到带头作用,除已完工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2月底前优先安排支付春节前已申报工程进度款,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引导其他项目参照执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为施工企业复工创造有利条件。

七、优先保障“三重项目”开复工。
对省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要区域项目(简称“三重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我局成立“三重项目”复工物资保障协调组,协调商品混凝土等重要材料供应;协调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属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解决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交通运输问题;协同工信部门和属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加快推进砂石料等原材料企业的复工复产,保障混凝土生产原材料供应。

八、简化企业招投标手续,降低人员聚集。
1、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项目,对电子投标文件实施线上解密,无需招标单位代表到交易中心解密或参加开标。

2、调整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方式,投标单位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单位。

九、积极帮助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返榕后安置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返榕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妥善做好安置和隔离观察工作。施工企业需要搭建临时宿舍和隔离用房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在酒店或招待所隔离观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安排指定的酒店或招待所作为隔离场所。

十、允许施工企业合理变更项目管理人员,推动项目开复工。
为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因疫情管控而无法到岗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变更,并免于对施工企业人员变更罚款。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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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2020-02-24 榕建价〔2020〕3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本文作为福州工程疫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福州市建设局:http://fzjw.fuzhou.gov.cn/zz/z ... 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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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建筑〔2020〕15号文,榕建筑[2020]15号文,榕建筑【2020】15号文,榕建筑2020 15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筑〔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榕建筑〔2020〕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结算纠纷,我局在建筑业企业严格落实《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复工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通知》基础上,就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工复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二、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三、施工企业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施工企业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建设单位应予以合理补偿。

四、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列入结算。复工前和施工期间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以及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等,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五、合理调整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价格信息。我局正在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主要材料设备及机械租赁费价格信息。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六、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应起到带头作用,除已完工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2月底前优先安排支付春节前已申报工程进度款,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引导其他项目参照执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为施工企业复工创造有利条件。

七、优先保障“三重项目”开复工。
对省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要区域项目(简称“三重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我局成立“三重项目”复工物资保障协调组,协调商品混凝土等重要材料供应;协调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属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解决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交通运输问题;协同工信部门和属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加快推进砂石料等原材料企业的复工复产,保障混凝土生产原材料供应。

八、简化企业招投标手续,降低人员聚集。
1、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项目,对电子投标文件实施线上解密,无需招标单位代表到交易中心解密或参加开标。

2、调整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方式,投标单位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单位。

九、积极帮助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返榕后安置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返榕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妥善做好安置和隔离观察工作。施工企业需要搭建临时宿舍和隔离用房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在酒店或招待所隔离观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安排指定的酒店或招待所作为隔离场所。

十、允许施工企业合理变更项目管理人员,推动项目开复工。
为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因疫情管控而无法到岗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变更,并免于对施工企业人员变更罚款。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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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2020-02-24 榕建价〔2020〕3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本文作为福州工程疫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福州市建设局:http://fzjw.fuzhou.gov.cn/zz/z ... 8.htm 收起阅读 »

苏建价站〔2020〕1号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苏建价站〔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6
施行日期:2020-03-01
苏建价站(2020)1号文,苏建价站[2020]1号​文,苏建价站【2020】1号​文,苏建价站2020 1号​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
苏建价站〔20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作用,引导建设各方合理使用材料价格信息,我站现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规范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材指导价”更名为“建材信息价”,原“建材信息价”更名为“建材厂商价”。

二、“建材信息价”(原指导价)是经多点采集、调查、分析、整理后完成的,反映发布期内的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一般由材料到工地价和采购保管费组成。有特殊费用组成的需注明,如预拌泵送混凝土,应注明是否包含泵送费。

三、“建材厂商价”(原信息价)是由品牌建材厂商、供应商提供的市场销售价格,不代表市场实际成交价格水平。

四、全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材信息价”(原指导价)不属于政府定价,仅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及结算的计价参考。建设工程计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档次需求等因素,结合市场实际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建材信息价”,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因使用“建材信息价”不当造成的经济纠纷,由使用方自行解决。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1月6日
附件:苏建价站〔2020〕1号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pdf
苏建价站〔2020〕1号1.jpg

苏建价站〔2020〕1号2.jpg

 
 
来源:http://www.jszj.com.cn/zaojia/ ... D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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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苏建价站〔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6
施行日期:2020-03-01
苏建价站(2020)1号文,苏建价站[2020]1号​文,苏建价站【2020】1号​文,苏建价站2020 1号​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
苏建价站〔20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作用,引导建设各方合理使用材料价格信息,我站现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规范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材指导价”更名为“建材信息价”,原“建材信息价”更名为“建材厂商价”。

二、“建材信息价”(原指导价)是经多点采集、调查、分析、整理后完成的,反映发布期内的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一般由材料到工地价和采购保管费组成。有特殊费用组成的需注明,如预拌泵送混凝土,应注明是否包含泵送费。

三、“建材厂商价”(原信息价)是由品牌建材厂商、供应商提供的市场销售价格,不代表市场实际成交价格水平。

四、全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材信息价”(原指导价)不属于政府定价,仅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及结算的计价参考。建设工程计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档次需求等因素,结合市场实际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建材信息价”,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因使用“建材信息价”不当造成的经济纠纷,由使用方自行解决。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1月6日
附件:苏建价站〔2020〕1号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pdf
苏建价站〔2020〕1号1.jpg

苏建价站〔2020〕1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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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价字〔2019〕42号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文号:宁建价字〔2019〕42号
发布日期:2019-11-29
宁建价字〔2019〕42号文,宁建价字[2019]42号文,宁建价字【2019】42号文,宁建价字2019 42号文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宁建价字〔2019〕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作用,规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1月起,我站原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格”更名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材料市场信息价”模块按月发布,不再另行发文。

二、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是经多点采集、调查、分析后完成的,反映发布期内的各类材料市场综合价格水平,包含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等运至施工现场的各项费用。

三、本信息价包含南京市区及江宁、六合、高淳三区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溧水及浦口两区可参考南京市区信息价。

四、本信息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的计价参考,并非“政府定价”。工程计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档次需求等因素,结合市场实际,合理确定材料的合同价或结算价。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宁建价字〔2019〕42号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pdf
宁建价字〔2019〕42号文1.jpg

宁建价字〔2019〕42号文2.jpg

 
 
来源:http://www.njszj.cn/ZJWEB/Mess ... 027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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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文号:宁建价字〔2019〕42号
发布日期:2019-11-29
宁建价字〔2019〕42号文,宁建价字[2019]42号文,宁建价字【2019】42号文,宁建价字2019 42号文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宁建价字〔2019〕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作用,规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1月起,我站原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格”更名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材料市场信息价”模块按月发布,不再另行发文。

二、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是经多点采集、调查、分析后完成的,反映发布期内的各类材料市场综合价格水平,包含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等运至施工现场的各项费用。

三、本信息价包含南京市区及江宁、六合、高淳三区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溧水及浦口两区可参考南京市区信息价。

四、本信息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的计价参考,并非“政府定价”。工程计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档次需求等因素,结合市场实际,合理确定材料的合同价或结算价。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宁建价字〔2019〕42号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pdf
宁建价字〔2019〕42号文1.jpg

宁建价字〔2019〕42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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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质〔2020〕27号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质〔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 27号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建质〔202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9日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科学精准做好复工复产后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明确企业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各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统筹安排项目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设施等投入工作。

4.对于工程项目发生疫情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要求停工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二)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审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3.对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发现项目现场防控工作开展不到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员,指定1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疫情防控组织协调。

2.配备健康管理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其中,健康管理员应按照工程规模配备,不少于2人,负责收集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

3.编制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健康检查、防疫消杀、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分工和责任人。

4.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防疫物资(准备不少于5天的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日常检查巡查。

5.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疫情防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防控职责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对从业人员及时进行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充足的符合要求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

(四)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其他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

3.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五)掌握流动人员情况。掌握从业人员流动情况,按照属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提前对作业人员摸底调查,了解抵粤人员近14天内活动情况,有无到疫情严重地区(具体由各市防控指挥部确定),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做好返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六)做好重点人群管理。对仍身处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要说服其暂缓返岗。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由企业在离人群较远地方设立集中隔离场所或在属地安排的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对来自非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抵粤后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外出,不参与聚餐、聚会,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立即前往当地指定医院排查诊疗。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七)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做好两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第一阶段:返岗后14天内为特别防护期。对返岗人员应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并将健康检查内容、既往14天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以及既往14天旅行史、接触史等相关内容详细登记在健康登记册中。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需留院观察者,应在项目设立的观察点观察,直至症状消失。第二阶段:返岗后14天以后为一般防护期。应做好常规防护措施,以班组(部门)为单位,每天开展健康筛查,员工上下午各测一次体温,重点筛查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做好记录。健康管理员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立刻报告项目防控领导小组,并电话告知当地疾控机构或街道/社区居委,按其要求指引疑似患者到当地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三、做好工地现场防控
(八)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每个返岗人员通过“粤康码”(广州市可通过“穗康”,深圳市可通过“i深圳”)的“健康申报”功能,如实登记个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身体健康状况、来粤方式等情况。用人单位须提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将返岗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并上传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用工实名制系统管理部门通过省统一提供的数据接口,专人实时比对甄别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与新冠病毒患者有亲密接触史、最近曾到发热门诊就医等重点防控人员,发现重点防控人员信息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并同时通知用人单位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收治、隔离等措施。

(九)实施全封闭管理。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未提前录入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未经甄别是否属于重点防控人员,或者未经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确认健康的重点防控人员,不得通过门禁卡口进入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在所有开通的出入口(包括车辆出入口)设置体温测试点,作业人员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均应进行体温测试,确认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尽量减少非本项目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十)强化施工作业过程防控。尽量分班分散作业,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分区落实专人管理,限制作业人数,固定作业人员,不跨区作业。尽量不实施密闭空间、有限空间的施工作业,必须进行施工的,应严格控制人数,做好消毒、通风等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对作业人员活动轨迹进行监控。配送材料、物资等的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车上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十一)加强用餐管理。工地设立食堂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证件齐全。实行分时分散就餐,使用餐盒。必须循环使用餐具的务必加强清洁消毒。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特别是,所在县(市、区)为高风险防控区的工地暂停在食堂集中用餐。工地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严禁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订餐。

(十二)严控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进行安全教育或交底时,应选择空旷场所。必需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十三)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保持工地现场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室内高度不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 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的出入口、卫生间、食堂等处要设置洗手点,配备洗手液。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十四)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卫生消毒。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宿舍、门岗、厨房、食堂、卫生间、淋浴房、洗手池、通勤工具、工程机械操作室、施工电梯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食堂不少于3次/天(闭餐期间),其他场所及设施不少于2次/天。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区分不同的消毒部位如物体表面、地面等,选择合适的消毒制品及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消毒。在各测温点和宿舍、办公区的指定位置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十五)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项目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项目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四、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六)加强防控宣传教育。将防控宣传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通过广播、视频、网络、宣传栏、画册等方式开展防疫知识宣传;将疫情防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相结合,提高作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技能。

(十七)落实个人防护要求。作业人员如无必要不外出。必须外出时,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并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搞好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习惯,掌握正确洗手方法,使用流水洗手不少于20秒。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五、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隔离观察间。根据员工数量和工地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可利用项目现有医务室),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

(十九)做好出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1.启动及终止应急响应。发现1例可疑病例(体温≥37.3℃或有咳嗽、乏力等其他症状),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生健康部门评估,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处置散发病例。发现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引导病例到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进行留观,联系项目所在地医疗机构初步排查后,送辖区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同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若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可疑病例,还应立即将聚集性疫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发生感染病例后,要配合疾控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诊治。除密切接触者外,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时要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做好体温检测,佩戴口罩。

3.处置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实施硬隔离。是否停工和停工范围,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研究决定。

(二十)落实消毒、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出现病例后,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国家和省的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作业区域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特别确保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按照当地疾控机构的建议,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宿舍、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特别是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并保障应急处置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以及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每天与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疫情期间要做好舆情监测,同时,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稳定员工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附图:工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工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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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质〔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 27号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建质〔202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9日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科学精准做好复工复产后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明确企业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各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统筹安排项目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设施等投入工作。

4.对于工程项目发生疫情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要求停工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二)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审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3.对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发现项目现场防控工作开展不到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员,指定1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疫情防控组织协调。

2.配备健康管理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其中,健康管理员应按照工程规模配备,不少于2人,负责收集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

3.编制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健康检查、防疫消杀、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分工和责任人。

4.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防疫物资(准备不少于5天的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日常检查巡查。

5.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疫情防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防控职责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对从业人员及时进行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充足的符合要求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

(四)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其他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

3.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五)掌握流动人员情况。掌握从业人员流动情况,按照属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提前对作业人员摸底调查,了解抵粤人员近14天内活动情况,有无到疫情严重地区(具体由各市防控指挥部确定),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做好返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六)做好重点人群管理。对仍身处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要说服其暂缓返岗。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由企业在离人群较远地方设立集中隔离场所或在属地安排的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对来自非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抵粤后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外出,不参与聚餐、聚会,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立即前往当地指定医院排查诊疗。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七)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做好两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第一阶段:返岗后14天内为特别防护期。对返岗人员应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并将健康检查内容、既往14天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以及既往14天旅行史、接触史等相关内容详细登记在健康登记册中。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需留院观察者,应在项目设立的观察点观察,直至症状消失。第二阶段:返岗后14天以后为一般防护期。应做好常规防护措施,以班组(部门)为单位,每天开展健康筛查,员工上下午各测一次体温,重点筛查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做好记录。健康管理员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立刻报告项目防控领导小组,并电话告知当地疾控机构或街道/社区居委,按其要求指引疑似患者到当地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三、做好工地现场防控
(八)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每个返岗人员通过“粤康码”(广州市可通过“穗康”,深圳市可通过“i深圳”)的“健康申报”功能,如实登记个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身体健康状况、来粤方式等情况。用人单位须提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将返岗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并上传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用工实名制系统管理部门通过省统一提供的数据接口,专人实时比对甄别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与新冠病毒患者有亲密接触史、最近曾到发热门诊就医等重点防控人员,发现重点防控人员信息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并同时通知用人单位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收治、隔离等措施。

(九)实施全封闭管理。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未提前录入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未经甄别是否属于重点防控人员,或者未经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确认健康的重点防控人员,不得通过门禁卡口进入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在所有开通的出入口(包括车辆出入口)设置体温测试点,作业人员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均应进行体温测试,确认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尽量减少非本项目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十)强化施工作业过程防控。尽量分班分散作业,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分区落实专人管理,限制作业人数,固定作业人员,不跨区作业。尽量不实施密闭空间、有限空间的施工作业,必须进行施工的,应严格控制人数,做好消毒、通风等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对作业人员活动轨迹进行监控。配送材料、物资等的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车上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十一)加强用餐管理。工地设立食堂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证件齐全。实行分时分散就餐,使用餐盒。必须循环使用餐具的务必加强清洁消毒。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特别是,所在县(市、区)为高风险防控区的工地暂停在食堂集中用餐。工地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严禁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订餐。

(十二)严控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进行安全教育或交底时,应选择空旷场所。必需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十三)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保持工地现场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室内高度不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 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的出入口、卫生间、食堂等处要设置洗手点,配备洗手液。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十四)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卫生消毒。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宿舍、门岗、厨房、食堂、卫生间、淋浴房、洗手池、通勤工具、工程机械操作室、施工电梯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食堂不少于3次/天(闭餐期间),其他场所及设施不少于2次/天。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区分不同的消毒部位如物体表面、地面等,选择合适的消毒制品及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消毒。在各测温点和宿舍、办公区的指定位置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十五)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项目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项目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四、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六)加强防控宣传教育。将防控宣传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通过广播、视频、网络、宣传栏、画册等方式开展防疫知识宣传;将疫情防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相结合,提高作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技能。

(十七)落实个人防护要求。作业人员如无必要不外出。必须外出时,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并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搞好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习惯,掌握正确洗手方法,使用流水洗手不少于20秒。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五、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隔离观察间。根据员工数量和工地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可利用项目现有医务室),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

(十九)做好出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1.启动及终止应急响应。发现1例可疑病例(体温≥37.3℃或有咳嗽、乏力等其他症状),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生健康部门评估,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处置散发病例。发现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引导病例到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进行留观,联系项目所在地医疗机构初步排查后,送辖区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同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若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可疑病例,还应立即将聚集性疫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发生感染病例后,要配合疾控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诊治。除密切接触者外,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时要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做好体温检测,佩戴口罩。

3.处置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实施硬隔离。是否停工和停工范围,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研究决定。

(二十)落实消毒、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出现病例后,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国家和省的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作业区域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特别确保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按照当地疾控机构的建议,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宿舍、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特别是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并保障应急处置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以及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每天与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疫情期间要做好舆情监测,同时,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稳定员工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附图:工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工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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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市〔202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文,建办市[2020]5号文,建办市【2020】5号文,住建部建办市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号:建办市〔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建办市〔2020〕5号文.jpg

住建部建办市〔2020〕5号文.jp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附件下载:建办市〔202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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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市〔2020〕5号文,建办市[2020]5号文,建办市【2020】5号文,住建部建办市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号:建办市〔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建办市〔2020〕5号文.jpg

住建部建办市〔2020〕5号文.jp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附件下载:建办市〔202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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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函〔2020〕2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0〕28号文,粤建市函【2020】28号文,粤建市函[2020]28号文,粤建市函2020 28号文件,广东省疫情防控计价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函〔2020〕28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粤建市函2020_28号文.jp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0〕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要求,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现就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措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积极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主动联系非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定向招工,采用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有组织地减少农民工分散出行风险,并联合当地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新入职员工的技能培训;开展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非疫情严重地区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同时,推广深圳等地的工作经验,组织相关协会和社会机构开展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

二、合理顺延工期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三、协商分担防疫费用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四、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五、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
千方百计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二是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务必做到工程款项“零拖欠”。三是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的合同双方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条件允许的,鼓励预支预付工程款。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六、切实减轻企业担保负担
一要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推广电子保函并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工作,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二要推进电子招投标改革,实现招标文件公开、投标文件递送、投标人信息公开、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全程网上办理的目标,减少企业投标直接成本。三要对简单小额项目,鼓励招标人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
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2020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未结束前暂缓开展。

八、加强建筑材料供应保障
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九、主动协调财政资金补助支持复工复产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复工复产激励措施,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复工复产项目的补贴补助政策,对人员返岗路费、上岗前防疫费、培训费,及新进场大型机械等提供补贴补助。

十、有效落实援企政策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返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减免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20年2月28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fcxjst.gd.gov.cn/xxgk/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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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函〔2020〕28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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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0〕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要求,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现就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措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积极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主动联系非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定向招工,采用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有组织地减少农民工分散出行风险,并联合当地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新入职员工的技能培训;开展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非疫情严重地区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同时,推广深圳等地的工作经验,组织相关协会和社会机构开展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

二、合理顺延工期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三、协商分担防疫费用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四、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五、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
千方百计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二是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务必做到工程款项“零拖欠”。三是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的合同双方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条件允许的,鼓励预支预付工程款。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六、切实减轻企业担保负担
一要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推广电子保函并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工作,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二要推进电子招投标改革,实现招标文件公开、投标文件递送、投标人信息公开、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全程网上办理的目标,减少企业投标直接成本。三要对简单小额项目,鼓励招标人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
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2020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未结束前暂缓开展。

八、加强建筑材料供应保障
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九、主动协调财政资金补助支持复工复产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复工复产激励措施,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复工复产项目的补贴补助政策,对人员返岗路费、上岗前防疫费、培训费,及新进场大型机械等提供补贴补助。

十、有效落实援企政策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返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减免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20年2月28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fcxjst.gd.gov.cn/xxgk/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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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5号文,浙建站定﹝2020﹞5号文,浙建站定[2020]5号文,浙建站定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文号:浙建站定〔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浙建站定2020_5号.jpg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5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事项

1.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事项

2.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4.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5.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6.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三、其他有关事项

7.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经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可按不低于85%比例支付。

8.合理约定计价条款。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9.做好造价信息服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10.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
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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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办〔2020〕10号 浙江省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8号 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浙建站定〔2020〕5号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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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文号:浙建站定〔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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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5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事项

1.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事项

2.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4.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5.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6.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三、其他有关事项

7.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经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可按不低于85%比例支付。

8.合理约定计价条款。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9.做好造价信息服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10.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
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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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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