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价〔2005〕26号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不可竞争费计取办法的通知

苏建价〔2005〕26号文,苏建价【2005】26号​文,苏建价[2005]26号​文,苏建价2005 26号​文件
发文部门: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苏建价〔2005〕26号
发布日期:2005-12-31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不可竞争费计取办法的通知
苏建价〔2005〕26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各方的计价行为,现将目前我市工程造价计价中发生的不可竞争费项目及计取办法明确如下:
      一、不可竞争费项目包括: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生产监督费;
      4.建筑管理费;
      5.劳动保险费;
      6.劳动保险增加费;
      7.税金;
      8.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其它不可竞争费。
      二、不可竞争费计取标准及办法: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http://www.jszj.com.cn/zaojia/ ... D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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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05〕26号文,苏建价【2005】26号​文,苏建价[2005]26号​文,苏建价2005 26号​文件
发文部门: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苏建价〔2005〕26号
发布日期:2005-12-31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不可竞争费计取办法的通知
苏建价〔2005〕26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各方的计价行为,现将目前我市工程造价计价中发生的不可竞争费项目及计取办法明确如下:
      一、不可竞争费项目包括: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生产监督费;
      4.建筑管理费;
      5.劳动保险费;
      6.劳动保险增加费;
      7.税金;
      8.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其它不可竞争费。
      二、不可竞争费计取标准及办法: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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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9〕2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9〕27号文,鄂建文[2019]27号文,鄂建文【2019】27号文,鄂建文2019 27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鄂建文〔2019〕27号
发布日期:2019-06-2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9〕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决定自2019年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下称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全省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省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可结合本行政区实名制管理工作实际,在全省信息平台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基础上进行扩展,编制并发布本区域信息平台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并对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或相关合同约定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四)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信息平台,对上传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并按时将台账提交建筑企业备案,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六)工程监理企业应对总承包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总承包企业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总承包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八)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出入施工区域必须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

二、全面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九)全省信息平台由省平台、市(州)平台、县(市、区)平台、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组成,各级信息平台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相关标准,实现全省范围内数据实时共享。省级信息平台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可通过“jzgr.hbcic.net.cn”域名访问平台,也可以通过点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频道中“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栏目链接访问平台。该平台与省级四库一平台直接对接,为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企业、项目以及项目管理人员数据,保证基础数据来源一致性。
(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直接使用省级信息平台,也可自建信息平台。市(州)、县(市、区)、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界面应充分考虑使用人员的实际情况,从方便监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使用,利于实名制系统推广应用角度进行设计,采用统一界面,减少用户的使用学习成本,增加建筑工人的获得感、满意度。
(十一)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各参建主体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或执业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十二)以数据安全为前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实名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与外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包括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各级信息平台需要与外部系统对接时,应遵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相关规范,通过省级信息平台统一对外接口,确保信息安全。
(十三)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直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配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建筑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实名制信息提取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参建主体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训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息实时传送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平台。
(十四)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须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相关信息公开。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十五)各级信息平台在确保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支持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各平台软硬件供应商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改进实名制信息采集技术和实名制考勤方式,减少建筑企业负担,进一步提升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三、全面加强推进工作保障措施
(十六)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认识,将其作为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十七)各地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检查内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等方式进行处理。
(十八)各地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形式,对推行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切实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性,提高建筑工人依法维权意识,营造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的良好氛围。
(十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0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hubei.gov.cn/fbjd/x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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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9〕27号文,鄂建文[2019]27号文,鄂建文【2019】27号文,鄂建文2019 27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鄂建文〔2019〕27号
发布日期:2019-06-2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9〕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决定自2019年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下称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全省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省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可结合本行政区实名制管理工作实际,在全省信息平台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基础上进行扩展,编制并发布本区域信息平台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并对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或相关合同约定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四)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信息平台,对上传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并按时将台账提交建筑企业备案,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六)工程监理企业应对总承包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总承包企业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总承包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八)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出入施工区域必须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

二、全面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九)全省信息平台由省平台、市(州)平台、县(市、区)平台、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组成,各级信息平台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相关标准,实现全省范围内数据实时共享。省级信息平台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可通过“jzgr.hbcic.net.cn”域名访问平台,也可以通过点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频道中“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栏目链接访问平台。该平台与省级四库一平台直接对接,为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企业、项目以及项目管理人员数据,保证基础数据来源一致性。
(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直接使用省级信息平台,也可自建信息平台。市(州)、县(市、区)、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界面应充分考虑使用人员的实际情况,从方便监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使用,利于实名制系统推广应用角度进行设计,采用统一界面,减少用户的使用学习成本,增加建筑工人的获得感、满意度。
(十一)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各参建主体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或执业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十二)以数据安全为前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实名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与外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包括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各级信息平台需要与外部系统对接时,应遵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相关规范,通过省级信息平台统一对外接口,确保信息安全。
(十三)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直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配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建筑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实名制信息提取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参建主体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训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息实时传送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平台。
(十四)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须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相关信息公开。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十五)各级信息平台在确保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支持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各平台软硬件供应商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改进实名制信息采集技术和实名制考勤方式,减少建筑企业负担,进一步提升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三、全面加强推进工作保障措施
(十六)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认识,将其作为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十七)各地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检查内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等方式进行处理。
(十八)各地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形式,对推行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切实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性,提高建筑工人依法维权意识,营造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的良好氛围。
(十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0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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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函〔2019〕26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函〔2019〕269号文,湘建价函【2019】269号文,湘建价函(2019)269号文,湘建价函2019 269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函〔2019〕269号
发布日期:2019-11-1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函(2019)26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く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9)1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标准在编制概算时,施工图预算时,按照直接费的0.5%暂估。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签证列入工程总造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9日
湘建价函〔2019〕269号.jpg
 
 
造价学社网摘自:益阳财政网
http://www.yiyang.gov.cn/czj/5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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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函〔2019〕269号文,湘建价函【2019】269号文,湘建价函(2019)269号文,湘建价函2019 269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函〔2019〕269号
发布日期:2019-11-1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函(2019)26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く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9)1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标准在编制概算时,施工图预算时,按照直接费的0.5%暂估。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签证列入工程总造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9日
湘建价函〔2019〕269号.jpg
 
 
造价学社网摘自:益阳财政网
http://www.yiyang.gov.cn/czj/5 ... .html 收起阅读 »

宁建(建)发〔2020〕7号 宁夏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7号文,宁建(建)发[2020〕7号文,宁建(建)发【2020】7号文,宁建(建)发2020 7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宁建(建)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17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工作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疫指〔2020〕25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20〕1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为冬季施工管控期,重点保障自治区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列入冬施计划名单的工程复工。2020年3月15日之后,按照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开(复)工,有计划组织务工人员错峰返工。

二、工作重点
(一)疫情防控方面。一是明确防控责任。建设单位为疫情防控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劳务、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的防控责任。二是编制防控方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责任分工明确、防控措施有力、实际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处置方案。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管控。疫情期间原则上使用本地从业人员。如确需外省务工人员的,填写《全区外省返宁建筑施工人员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附件2),提前15天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安排返宁,并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载人员流动史、接触史、每日体温等身体状况。四是实行工地封闭管理。要强化劳务班组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严禁游离于班组活动和管理之外的临时人员从事作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地。五是做好保障工作。防疫物资要充足到位,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对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等定时进行消毒处理。人员就餐要满足分餐条件。要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单独生活居住。 六是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七是实行工地开(复)工审批制度。疫情期间,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建立工地开(复)工报批制度,明确疫情期间开(复)工条件和标准。

(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二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三是按照《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深沟槽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管理程序。安全防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危化用品管理使用到位。

(三)培训教育方面。各企业、项目部要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进场务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不达标的不得擅自开复工。疫情防控期间,要将疫情防控列入培训内容,可采取微信群、APP、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每日开工前,要落实班前书面交底活动。

(四)实名制管理方面。要加强智慧工地建设,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开(复)工前到岗履职,通过现场考勤系统进行打卡。

(五)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方面。按照“六个标准化”要求,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全封闭围挡墙,出口要配置车辆冲洗装置,渣土、水泥、粉质材料要进行全覆盖,地面无裸露,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易产生灰尘工地要进行抑尘操作(湿法作业),土方、建筑垃圾转运车辆要密闭运输。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开(复)工条件。不符合疫情管控要求的、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不达标的、建筑工人实名制未落实的、企业培训教育未落实的、工地扬尘治理6个标准化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二)加强疫情防控。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大力宣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二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对工地人员的进出管理,不得擅自收留区外来宁人员进入工地。未列入冬季施工计划名单的工地,除留守值班人员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地。三是认真落实《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个注意”》(附件1),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工地发生确诊病例的,酌情扣除诚信分值。四是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积极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共享疫情防控信息,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对辖区工地进行巡查,对疫情期间擅自开(复)工、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地的等,进行查处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防疫责任不落实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开(复)工情况进行督导,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每周四下午17时前,要将当地开(复)工和疫情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全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1.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注意”
           2.全区外省返宁建筑施工人员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个注意”

一、口罩佩戴。金属条朝上,深色面朝外;按压金属条至紧贴鼻梁;存放时将浅色侧朝里折好;建议4小时更换一次,如口罩变湿或沾到分泌物也建议及时更换。

二、及时洗手。勤用流动水加洗手液清洗手掌、手背、手指缝、指甲至少15秒。

三、定时消毒。皮肤可使用75%医用酒精,酒精要远离火种、热源,封盖保存。 84消毒液稀释之后可用于房屋、家具等,避开食物和餐具。5‰高锰酸钾溶液可消毒餐具、蔬菜和水果。此外,蒸汽、煮沸也能起到杀毒作用。

四、上下班途中。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交,建议步行、骑车或乘坐私家车。

五、进入建筑工地。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大于37.2℃时,到隔离观察宿舍进一步隔离观察10分钟后,若体温仍大于37.2℃,配合项目部防疫人员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及时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六、班前教育。应分散开展,宜采用广播、微信等方式开展。

七、作业区域。保持作业区域环境清洁,不随地大小便、吐痰,坚持佩戴口罩,人与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勤洗手,多饮水,适度休息。

八、公共区域。集中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勤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

九、参加会议。佩戴口罩,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

十、食堂进餐。采用分餐进食,避免人员密集。餐厅每日消毒1次,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
 
 
造价学社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jst.nx.gov.cn/info/1007/398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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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20〕7号文,宁建(建)发[2020〕7号文,宁建(建)发【2020】7号文,宁建(建)发2020 7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宁建(建)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17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工作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疫指〔2020〕25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20〕1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为冬季施工管控期,重点保障自治区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列入冬施计划名单的工程复工。2020年3月15日之后,按照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开(复)工,有计划组织务工人员错峰返工。

二、工作重点
(一)疫情防控方面。一是明确防控责任。建设单位为疫情防控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劳务、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的防控责任。二是编制防控方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责任分工明确、防控措施有力、实际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处置方案。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管控。疫情期间原则上使用本地从业人员。如确需外省务工人员的,填写《全区外省返宁建筑施工人员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附件2),提前15天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安排返宁,并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载人员流动史、接触史、每日体温等身体状况。四是实行工地封闭管理。要强化劳务班组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严禁游离于班组活动和管理之外的临时人员从事作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地。五是做好保障工作。防疫物资要充足到位,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对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等定时进行消毒处理。人员就餐要满足分餐条件。要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单独生活居住。 六是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七是实行工地开(复)工审批制度。疫情期间,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建立工地开(复)工报批制度,明确疫情期间开(复)工条件和标准。

(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二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三是按照《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深沟槽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管理程序。安全防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危化用品管理使用到位。

(三)培训教育方面。各企业、项目部要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进场务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不达标的不得擅自开复工。疫情防控期间,要将疫情防控列入培训内容,可采取微信群、APP、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每日开工前,要落实班前书面交底活动。

(四)实名制管理方面。要加强智慧工地建设,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开(复)工前到岗履职,通过现场考勤系统进行打卡。

(五)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方面。按照“六个标准化”要求,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全封闭围挡墙,出口要配置车辆冲洗装置,渣土、水泥、粉质材料要进行全覆盖,地面无裸露,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易产生灰尘工地要进行抑尘操作(湿法作业),土方、建筑垃圾转运车辆要密闭运输。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开(复)工条件。不符合疫情管控要求的、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不达标的、建筑工人实名制未落实的、企业培训教育未落实的、工地扬尘治理6个标准化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二)加强疫情防控。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大力宣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二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对工地人员的进出管理,不得擅自收留区外来宁人员进入工地。未列入冬季施工计划名单的工地,除留守值班人员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地。三是认真落实《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个注意”》(附件1),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工地发生确诊病例的,酌情扣除诚信分值。四是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积极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共享疫情防控信息,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对辖区工地进行巡查,对疫情期间擅自开(复)工、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地的等,进行查处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防疫责任不落实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开(复)工情况进行督导,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每周四下午17时前,要将当地开(复)工和疫情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全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1.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注意”
           2.全区外省返宁建筑施工人员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个注意”

一、口罩佩戴。金属条朝上,深色面朝外;按压金属条至紧贴鼻梁;存放时将浅色侧朝里折好;建议4小时更换一次,如口罩变湿或沾到分泌物也建议及时更换。

二、及时洗手。勤用流动水加洗手液清洗手掌、手背、手指缝、指甲至少15秒。

三、定时消毒。皮肤可使用75%医用酒精,酒精要远离火种、热源,封盖保存。 84消毒液稀释之后可用于房屋、家具等,避开食物和餐具。5‰高锰酸钾溶液可消毒餐具、蔬菜和水果。此外,蒸汽、煮沸也能起到杀毒作用。

四、上下班途中。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交,建议步行、骑车或乘坐私家车。

五、进入建筑工地。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大于37.2℃时,到隔离观察宿舍进一步隔离观察10分钟后,若体温仍大于37.2℃,配合项目部防疫人员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及时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六、班前教育。应分散开展,宜采用广播、微信等方式开展。

七、作业区域。保持作业区域环境清洁,不随地大小便、吐痰,坚持佩戴口罩,人与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勤洗手,多饮水,适度休息。

八、公共区域。集中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勤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

九、参加会议。佩戴口罩,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

十、食堂进餐。采用分餐进食,避免人员密集。餐厅每日消毒1次,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
 
 
造价学社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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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日期:2020-02-29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及售楼场所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全市各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复工,现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呼防指通[2020]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开(复)工备案流程
(一)建设工地开(复)工
1.市级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步向项目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复工申请(跨区的工程项目向市防疫指挥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日内对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及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准许开(复)工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将防疫指挥部评估同意文件及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开(复)工证明文件报市安监站,市安监站出具准许开(复)工证明。

2.旗县区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后,由旗县区按照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开(复)工审核。

(二)房地产售楼场所开(复)工
1.市四区售楼场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属地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报市住建局咨询投诉中心备案后复工。

2.旗县售楼场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属地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报属地住建局备案后复工。

二、服务指导工作到位
(一)做好疫情期间服务工作。各部门要提高疫情期间服务意识,加强对接沟通,第一时间将开复工要件及流程传达至各项目、各企业,缩短审批检查时限,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二)推行审批承诺告知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生产生活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项目,在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认定后,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转发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的要求,推行承诺制,设立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规定后补施工许可手续。

(三)积极落实便企利民措施。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20年2月20日至6月30日到期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内建建[2015]229号》第四、五款走简易程序办理。安管人员考核证书在疫情未解除期间到期,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

三、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外,要按照疫情防控部门评估通过的疫情防控方案对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疫情防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属地防控部门报告;各质量监督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管工作;市劳调办、市劳务站要加强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市产权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及咨询投诉中心要按照既定分工对所负责的新城区、赛罕区、玉泉区、回民区的售楼场所加大疫情防控的督查力度。

(二)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好复工审查关。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开(复)工;重点检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岗前教育培训。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要主动抓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因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延误和防疫费用增加,与施工单位协商顺延工期和追加一定防疫费用,防疫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施工企业负主体责任。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负总责,监理单位将疫情防控工作列入监理内容,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措施。

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9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zfcxjsj.huhhot.gov.cn/z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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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日期:2020-02-29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及售楼场所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全市各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复工,现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呼防指通[2020]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开(复)工备案流程
(一)建设工地开(复)工
1.市级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步向项目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复工申请(跨区的工程项目向市防疫指挥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日内对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及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准许开(复)工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将防疫指挥部评估同意文件及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开(复)工证明文件报市安监站,市安监站出具准许开(复)工证明。

2.旗县区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后,由旗县区按照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开(复)工审核。

(二)房地产售楼场所开(复)工
1.市四区售楼场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属地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报市住建局咨询投诉中心备案后复工。

2.旗县售楼场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属地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报属地住建局备案后复工。

二、服务指导工作到位
(一)做好疫情期间服务工作。各部门要提高疫情期间服务意识,加强对接沟通,第一时间将开复工要件及流程传达至各项目、各企业,缩短审批检查时限,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二)推行审批承诺告知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生产生活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项目,在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认定后,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转发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的要求,推行承诺制,设立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规定后补施工许可手续。

(三)积极落实便企利民措施。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20年2月20日至6月30日到期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内建建[2015]229号》第四、五款走简易程序办理。安管人员考核证书在疫情未解除期间到期,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

三、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外,要按照疫情防控部门评估通过的疫情防控方案对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疫情防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属地防控部门报告;各质量监督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管工作;市劳调办、市劳务站要加强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市产权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及咨询投诉中心要按照既定分工对所负责的新城区、赛罕区、玉泉区、回民区的售楼场所加大疫情防控的督查力度。

(二)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好复工审查关。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开(复)工;重点检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岗前教育培训。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要主动抓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因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延误和防疫费用增加,与施工单位协商顺延工期和追加一定防疫费用,防疫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施工企业负主体责任。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负总责,监理单位将疫情防控工作列入监理内容,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措施。

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9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zfcxjsj.huhhot.gov.cn/z ... .html 收起阅读 »

建市〔2020〕16号 安徽省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

建市〔2020〕16号文,建市[2020]16号文,建市【2020】16号文,建市2020 16号文件
发文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建市〔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
建市〔2020〕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有序组织建设行业复工复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分区分级精准推进复工复产,明确各方责任主体防控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督责任,有序推动涉及疫情防控、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建设。防止开复工出现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等问题,严守安全生产底线。

二、依法变更合同约定
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四、落实工程担保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提升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按时支付工程款
完善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约束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足额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人工费用和结算工程价款,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和工资拖欠。

六、帮助企业落实支持政策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财政、税务、社保等相关政策;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落实用工、金融等相关政策。

七、推进民生工程建设
优先保障民生,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19.9万套,基本建成15.3万套。开工建设871个以上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0951户。新增停车位7.5万个。

八、强化项目审批服务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不见面”申报和审批,切实做到“随时办”。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相关企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先行办理。相关企业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九、优化房屋交易方式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通过自有平台、进驻电商等线上形式进行促销或居间代理。优化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简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推动不见面办理。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十、延续证照有效期
对省级权限范围内的住房城乡建设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行政审批事项,其证照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满的,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有效,申请人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继续按延续进行申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8日
 
 
造价学社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dohurd.ah.gov.cn/ahzjt_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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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20〕16号文,建市[2020]16号文,建市【2020】16号文,建市2020 16号文件
发文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建市〔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
建市〔2020〕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有序组织建设行业复工复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分区分级精准推进复工复产,明确各方责任主体防控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督责任,有序推动涉及疫情防控、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建设。防止开复工出现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等问题,严守安全生产底线。

二、依法变更合同约定
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四、落实工程担保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提升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按时支付工程款
完善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约束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足额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人工费用和结算工程价款,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和工资拖欠。

六、帮助企业落实支持政策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财政、税务、社保等相关政策;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落实用工、金融等相关政策。

七、推进民生工程建设
优先保障民生,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19.9万套,基本建成15.3万套。开工建设871个以上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0951户。新增停车位7.5万个。

八、强化项目审批服务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不见面”申报和审批,切实做到“随时办”。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相关企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先行办理。相关企业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九、优化房屋交易方式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通过自有平台、进驻电商等线上形式进行促销或居间代理。优化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简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推动不见面办理。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十、延续证照有效期
对省级权限范围内的住房城乡建设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行政审批事项,其证照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满的,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有效,申请人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继续按延续进行申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8日
 
 
造价学社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dohurd.ah.gov.cn/ahzjt_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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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0〕2号 关于印发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和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20〕2号文,闽建筑[2020]2号文,闽建筑【2020】2号文,闽建筑2020 2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12

关于印发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和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现予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上述两份文件电子版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址:zjt.fujian.gov.cn)上发布,各有关单位可以自行下载使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上述两份文件的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可向省厅建筑业处或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doc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doc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fujian.gov.cn/xxgk/ ... 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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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0〕2号文,闽建筑[2020]2号文,闽建筑【2020】2号文,闽建筑2020 2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12

关于印发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和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现予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上述两份文件电子版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址:zjt.fujian.gov.cn)上发布,各有关单位可以自行下载使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上述两份文件的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可向省厅建筑业处或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doc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doc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fujian.gov.cn/xxgk/ ... 8.htm 收起阅读 »

安阳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部门: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20-02-26
 
安阳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建筑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河南省、安阳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省住建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以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有序组织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4号)和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缓解因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压力和影响,推动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房地产建设项目复工开工,要按照《安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开(复)工相关规定的通知》(安控尘办〔2020〕11号)的要求,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落实好复产复工基本条件,完善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提交承诺书,做好人员筛查管控。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单位要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协助辖区政府为企业协调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2.房地产商品房销售、中介销售等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要按照《安阳市服务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安疫防指办〔2020〕24号)的要求落实。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线上网络销售。在落实防疫措施、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商品房预售备案线上办理效率,畅通线上网签备案办理程序。

3.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开复工流程,做好企业复工指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各项措施,科学编制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

二、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4.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降低。

5.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6. 疫情防控期间(暂定1月1日至6月30日),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原则上至年底前缴清;特殊情况的可再申请延期缴纳,累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企业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项目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6个月,原则上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结清,由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特殊情况下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7.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

8.适度放宽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审核条件。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及以上”,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加大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多可以使用监管本企业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98%。

9.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项目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出具承诺书以后,可暂缓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10.适度延长相关规费缴纳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凡涉及住建局及下属单位、机构的应由企业缴纳的相关规费,在原缴纳时限的基础上,企业提交书面承诺后,均可延长3个月缴纳,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11.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财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财政补助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和人员,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利息。

三、合理调整施工事项
12.有效化解合同履约风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计取标准按照河南省住建厅最新规定为准。

13.允许重新确定施工周期。施工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保障民生生产生活
14.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尽快推动保障房项目开工复工,确保疫情防控和年度任务两不误。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因疫情防控而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15.做好水气暖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热、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各项费用。

五、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
16.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不低于同期贷款额的,作为政府激励的依据。

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
17.做好线上线下业务保障。倡议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河南省政府服务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等线上平台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无法线上办理的业务,请在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对确因紧急需要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实行电话预约和错峰办理,减少职工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18.确保缴存人贷款权益。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疫情解除后60天内办理补缴,补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视为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职工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证明、个人征信报告、房产证明等手续,因疫情影响造成申请时限超时的,可延长申请时限至疫情结束后次月。

19.延长贷款还贷期限。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60天内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七、推动网上服务事项
20.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远程审批”,项目单位可通过登录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系统查看办事指南、进行项目网上填报、上传电子材料、获取审批结果文书。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实行线上申请、网上预审。积极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等业务全流程不见面,在银行“一站式办结”。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21.优化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大力推行商品房网签备案全程网上审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取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沟通办理,确有必须可通过预约等方式实现商品房网签审批服务,并同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人员聚集,实行“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2.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应严格遵照执行。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 阳 市 财 政局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安阳市金融工作局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6日
 
 
来源: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ayzjj.anyang.gov.cn/si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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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20-02-26
 
安阳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建筑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河南省、安阳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省住建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以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有序组织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4号)和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缓解因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压力和影响,推动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房地产建设项目复工开工,要按照《安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开(复)工相关规定的通知》(安控尘办〔2020〕11号)的要求,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落实好复产复工基本条件,完善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提交承诺书,做好人员筛查管控。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单位要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协助辖区政府为企业协调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2.房地产商品房销售、中介销售等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要按照《安阳市服务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安疫防指办〔2020〕24号)的要求落实。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线上网络销售。在落实防疫措施、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商品房预售备案线上办理效率,畅通线上网签备案办理程序。

3.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开复工流程,做好企业复工指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各项措施,科学编制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

二、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4.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降低。

5.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6. 疫情防控期间(暂定1月1日至6月30日),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原则上至年底前缴清;特殊情况的可再申请延期缴纳,累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企业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项目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6个月,原则上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结清,由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特殊情况下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7.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

8.适度放宽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审核条件。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及以上”,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加大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多可以使用监管本企业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98%。

9.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项目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出具承诺书以后,可暂缓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10.适度延长相关规费缴纳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凡涉及住建局及下属单位、机构的应由企业缴纳的相关规费,在原缴纳时限的基础上,企业提交书面承诺后,均可延长3个月缴纳,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11.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财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财政补助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和人员,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利息。

三、合理调整施工事项
12.有效化解合同履约风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计取标准按照河南省住建厅最新规定为准。

13.允许重新确定施工周期。施工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保障民生生产生活
14.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尽快推动保障房项目开工复工,确保疫情防控和年度任务两不误。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因疫情防控而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15.做好水气暖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热、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各项费用。

五、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
16.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不低于同期贷款额的,作为政府激励的依据。

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
17.做好线上线下业务保障。倡议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河南省政府服务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等线上平台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无法线上办理的业务,请在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对确因紧急需要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实行电话预约和错峰办理,减少职工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18.确保缴存人贷款权益。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疫情解除后60天内办理补缴,补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视为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职工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证明、个人征信报告、房产证明等手续,因疫情影响造成申请时限超时的,可延长申请时限至疫情结束后次月。

19.延长贷款还贷期限。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60天内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七、推动网上服务事项
20.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远程审批”,项目单位可通过登录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系统查看办事指南、进行项目网上填报、上传电子材料、获取审批结果文书。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实行线上申请、网上预审。积极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等业务全流程不见面,在银行“一站式办结”。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21.优化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大力推行商品房网签备案全程网上审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取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沟通办理,确有必须可通过预约等方式实现商品房网签审批服务,并同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人员聚集,实行“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2.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应严格遵照执行。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 阳 市 财 政局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安阳市金融工作局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6日
 
 
来源: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ayzjj.anyang.gov.cn/sit ... .html 收起阅读 »

豫建科〔2020〕63号 河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科〔2020〕63号文,豫建科[2020]63号文,豫建科【2020】63号文,豫建科2020 63号文件
发文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豫建科〔2020〕63号
发布日期:2020-02-27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科〔2020〕6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总体安排,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效推进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三、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

1、未开工项目防疫经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按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
开复工项目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
开复工期间隔离人员工资。因疫情防控确需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执行。
3、开复工后,施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日常预防药品等用品用具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7日
 
附件:豫建科〔2020〕6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豫建科〔2020〕63号文1.jpg

豫建科〔2020〕63号文2.jpg

豫建科〔2020〕63号文3.jpg


造价学社摘自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njs.gov.cn/article/15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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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科〔2020〕63号文,豫建科[2020]63号文,豫建科【2020】63号文,豫建科2020 63号文件
发文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豫建科〔2020〕63号
发布日期:2020-02-27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科〔2020〕6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总体安排,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效推进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三、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

1、未开工项目防疫经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按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
开复工项目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
开复工期间隔离人员工资。因疫情防控确需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执行。
3、开复工后,施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日常预防药品等用品用具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7日
 
附件:豫建科〔2020〕6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豫建科〔2020〕63号文1.jpg

豫建科〔2020〕63号文2.jpg

豫建科〔2020〕63号文3.jpg


造价学社摘自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njs.gov.cn/article/155167 收起阅读 »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汇编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措施,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指导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各地造价管理机构陆续出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依据调整的指导意见,疫情计价,疫情计价依据,疫情计价调整文件。
      造价学社小编收集整理全国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防控疫情计价依据调整文件汇编成辑,陆续更新,供大家工作参考。
      部分省市有关疫情防护费用的计价依据文件还没有搜集到,如果您恰好有找到,麻烦将文件或网址链接发送至小编邮箱[email]1213330769@qq.com[/email],好人一生平安。
     感谢以下热心网友提供相关文件帮助:zlf97鱼丸酱ingMars、俞霄。

一、住建部 建办市〔2020〕5号
1、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20〕12号
2、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定额〔2020〕6号
3、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可再生定额〔2020〕7号
 
二、住建部建办质函〔2020〕489号 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二、华南地区
1、广东省    广州市    深圳市    珠海市    东莞市    湛江市    佛山市     韶关市
2、广西自治区    柳州市
3、海南省    海口市

三、华中地区
4、河南省    郑州市    安阳市    许昌市    焦作市
5、湖北省    武汉市
6、湖南省    长沙市    株洲市    岳阳市

四、华东地区
7、江苏省    江苏省交通    南京市    无锡市    苏州市    南通市    徐州市.    连云港市    盐城市.
8、上海市
9、山东省    济南市    青岛市    烟台市    潍坊市    淄博市    泰安市.    济宁市.    临沂市
10、江西省    九江市
11、福建省    福建省交通    福州市    厦门市    漳州市    泉州市    南平市    龙岩市    宁德市    三明市    莆田市
12、浙江省    浙江省交通    杭州市    温州市    宁波市    湖州市    台州市    衢州市    嘉兴市
13、安徽省    合肥市

五、华北地区
14、北京市
15、天津市
16、山西省    山西省交通
17、河北省    石家庄
18、内蒙古自治区

六、东北地区
19、辽宁省    沈阳市
20、吉林省    吉林省交通
21、黑龙江省

七、西南地区
22、重庆市
23、四川省    成都市
24、云南省
25、贵州省
26、西藏自治区

八、西北地区
27、甘肃省    兰州市    天水市
28、陕西省
29、宁夏自治区
30、新疆自治区
31、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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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措施,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指导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各地造价管理机构陆续出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依据调整的指导意见,疫情计价,疫情计价依据,疫情计价调整文件。
      造价学社小编收集整理全国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防控疫情计价依据调整文件汇编成辑,陆续更新,供大家工作参考。
      部分省市有关疫情防护费用的计价依据文件还没有搜集到,如果您恰好有找到,麻烦将文件或网址链接发送至小编邮箱[email]1213330769@qq.com[/email],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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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建部 建办市〔2020〕5号
1、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20〕12号
2、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定额〔2020〕6号
3、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可再生定额〔2020〕7号
 
二、住建部建办质函〔2020〕489号 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二、华南地区
1、广东省    广州市    深圳市    珠海市    东莞市    湛江市    佛山市     韶关市
2、广西自治区    柳州市
3、海南省    海口市

三、华中地区
4、河南省    郑州市    安阳市    许昌市    焦作市
5、湖北省    武汉市
6、湖南省    长沙市    株洲市    岳阳市

四、华东地区
7、江苏省    江苏省交通    南京市    无锡市    苏州市    南通市    徐州市.    连云港市    盐城市.
8、上海市
9、山东省    济南市    青岛市    烟台市    潍坊市    淄博市    泰安市.    济宁市.    临沂市
10、江西省    九江市
11、福建省    福建省交通    福州市    厦门市    漳州市    泉州市    南平市    龙岩市    宁德市    三明市    莆田市
12、浙江省    浙江省交通    杭州市    温州市    宁波市    湖州市    台州市    衢州市    嘉兴市
13、安徽省    合肥市

五、华北地区
14、北京市
15、天津市
16、山西省    山西省交通
17、河北省    石家庄
18、内蒙古自治区

六、东北地区
19、辽宁省    沈阳市
20、吉林省    吉林省交通
21、黑龙江省

七、西南地区
22、重庆市
23、四川省    成都市
24、云南省
25、贵州省
26、西藏自治区

八、西北地区
27、甘肃省    兰州市    天水市
28、陕西省
29、宁夏自治区
30、新疆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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