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建政务函〔2020〕27号 天津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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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文号:津住建政务函〔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住建政务函〔2020〕27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推动建设项目和住建行业复工复产,现提出支持发展的有关意见如下:
一、突出重点,狠抓建设项目开工复工
(一)全力组织重点项目工程开复工。根据市防控指挥部出台的《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地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9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成10个工作小组,深入建筑工地,按照导则一项一策督促指导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开复工工作。
(二)加大劳务用工输入力度。对接各省驻津办事处组织外地进津企业,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外地人员返津,并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要求,做好车辆、驾驶员等防疫防护相关工作。不能自行解决外地人员返津的单位,凡具备一定规模的返津出行需求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帮助企业落实直通车服务。鼓励各区住建部门组织本地建筑农民工队伍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复工。
(三)统筹协调各类建筑材料供应。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动混凝土、建筑用钢材、玻璃门窗、墙体材料、建筑防水涂料等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接河北省畅通原料产地供应,与交管部门协调解决通行保障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高政务服务审批效率
(四)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按照减环节、压时限、降成本、强监管、保质量的原则,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从项目备案到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加快防控疫情应急工程项目审批。对与疫情相关的医疗、隔离和防疫物资生产、仓储项目继续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贯彻落实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有关措施的函》执行。按照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的原则,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和投入使用。
(六)完善“不见面”审批机制。疫情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所有政务服务事项不要求企业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全面推行网上审批。个别无法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提交。经审核后的批准文书、证书通过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部分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不含地下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既有房屋建筑内部改造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
(八)推行优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程序。责成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开复工防疫导则做好开评标活动的防疫工作,市、区两级招标监管部门指导招标人有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简化招投标流程,避免不必要的人员聚集。充分发挥电子招投标平台优势,疫情防控期间,现场抽取专家有困难的,可采用网上抽取、监督方式。
(九)施工许可全程网上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系统,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核发电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自行下载、打印使用。
(十)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区有关部门负责的住建领域企业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疫情期间届满的,自动延长至疫情结束。
(十一)简化施工、监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手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以及总监代表不能及时复工到岗的,疫情结束后仍继续履职的,可不办理变更手续,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临时派遣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员负责相关工作;需要变更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交相关申请,网上办理变更手续。
三、政策支持,推动建筑企业恢复生产
(十二)妥善解决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新建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施工工期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在施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延误,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十三)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用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四、缓释压力,促进房地产业正常运行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线上销售。通过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实时公开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增加项目情况简介、线上销售入口、剩余房源信息等内容,帮助购房群众第一时间了解房源信息。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应用程序、网站、直播、线上选房等方式在线开展商品房销售业务。
(十五)合并减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审核环节。疫情期间,将资金监管的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的现场查勘与销售许可现场查勘合并办理,其它各节点拨付时不再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
(十六)合理分担防疫风险。疫情期间,对于疫情防控造成的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开复工、竣工及交付使用问题,按照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要鼓励先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响应政府号召,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并做出实际贡献的住建领域企业单位,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0年2月28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http://zfcxjs.tj.gov.cn/xxgk_7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文号:津住建政务函〔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住建政务函〔2020〕27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推动建设项目和住建行业复工复产,现提出支持发展的有关意见如下:
一、突出重点,狠抓建设项目开工复工
(一)全力组织重点项目工程开复工。根据市防控指挥部出台的《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地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9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成10个工作小组,深入建筑工地,按照导则一项一策督促指导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开复工工作。
(二)加大劳务用工输入力度。对接各省驻津办事处组织外地进津企业,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外地人员返津,并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要求,做好车辆、驾驶员等防疫防护相关工作。不能自行解决外地人员返津的单位,凡具备一定规模的返津出行需求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帮助企业落实直通车服务。鼓励各区住建部门组织本地建筑农民工队伍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复工。
(三)统筹协调各类建筑材料供应。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动混凝土、建筑用钢材、玻璃门窗、墙体材料、建筑防水涂料等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接河北省畅通原料产地供应,与交管部门协调解决通行保障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高政务服务审批效率
(四)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按照减环节、压时限、降成本、强监管、保质量的原则,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从项目备案到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加快防控疫情应急工程项目审批。对与疫情相关的医疗、隔离和防疫物资生产、仓储项目继续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贯彻落实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有关措施的函》执行。按照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的原则,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和投入使用。
(六)完善“不见面”审批机制。疫情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所有政务服务事项不要求企业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全面推行网上审批。个别无法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提交。经审核后的批准文书、证书通过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部分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不含地下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既有房屋建筑内部改造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
(八)推行优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程序。责成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开复工防疫导则做好开评标活动的防疫工作,市、区两级招标监管部门指导招标人有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简化招投标流程,避免不必要的人员聚集。充分发挥电子招投标平台优势,疫情防控期间,现场抽取专家有困难的,可采用网上抽取、监督方式。
(九)施工许可全程网上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系统,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核发电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自行下载、打印使用。
(十)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区有关部门负责的住建领域企业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疫情期间届满的,自动延长至疫情结束。
(十一)简化施工、监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手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以及总监代表不能及时复工到岗的,疫情结束后仍继续履职的,可不办理变更手续,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临时派遣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员负责相关工作;需要变更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交相关申请,网上办理变更手续。
三、政策支持,推动建筑企业恢复生产
(十二)妥善解决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新建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施工工期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在施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延误,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十三)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用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四、缓释压力,促进房地产业正常运行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线上销售。通过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实时公开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增加项目情况简介、线上销售入口、剩余房源信息等内容,帮助购房群众第一时间了解房源信息。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应用程序、网站、直播、线上选房等方式在线开展商品房销售业务。
(十五)合并减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审核环节。疫情期间,将资金监管的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的现场查勘与销售许可现场查勘合并办理,其它各节点拨付时不再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
(十六)合理分担防疫风险。疫情期间,对于疫情防控造成的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开复工、竣工及交付使用问题,按照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要鼓励先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响应政府号召,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并做出实际贡献的住建领域企业单位,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0年2月28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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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建发〔2020〕13号 长沙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0〕13号文,长住建发[2020]13号文,长住建发【2020】13号文,长住建发2020 13号文件
发文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长住建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0〕13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省、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同时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复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阻击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的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和118条、《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第17.1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按不可抗力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廷,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已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防疫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或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按实办理结算。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有调整材料价款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调整,受疫情影响也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范围、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第九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的计取。
四、疫情防护费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疫情防护费,经建设、施工、监理签证后,要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的完成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经双方协商,支付比例可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调整至80%。
五、政府指令限时建设的防疫应急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成本加酬金模式计价。
六、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长沙律房和城线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附件:长住建发〔2020〕13号 长沙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来源:http://www.hncsec.com/mhwz/mid ... 25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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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长住建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0〕13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省、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同时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复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阻击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的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和118条、《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第17.1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按不可抗力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廷,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已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防疫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或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按实办理结算。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有调整材料价款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调整,受疫情影响也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范围、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第九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的计取。
四、疫情防护费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疫情防护费,经建设、施工、监理签证后,要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的完成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经双方协商,支付比例可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调整至80%。
五、政府指令限时建设的防疫应急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成本加酬金模式计价。
六、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长沙律房和城线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附件:长住建发〔2020〕13号 长沙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来源:http://www.hncsec.com/mhwz/mid ... 25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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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2-19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作,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
凡符合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关于转发〈合肥市复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合疫防指〔2020〕19 号)规定的各项复工条件,达到《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条件》,做到“七个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工程建设项目 2020 年复(开)工工作流程》(向项目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牵头部门(原则上为建设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备后(提交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 10 号通告中要求的各项备案资料)可复(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对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项目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监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督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工程建设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统一监管。
二、全力保障工程项目建设
企业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要在落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0号通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举措,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要将工地防疫工作纳入本辖区的防控范围,统一布置,统一安排人员参与,统一检查调度,努力为企业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隔离观察点、人员居家隔离证明等,全力支持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
三、依法合理延长、确定相应工期
受疫情影响,建设项目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复(开)工的,原合同工期根据疫情响应时间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工期完工的,经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后可重新确定施工工期。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或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时间原则上顺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购房人做好告知、解释工作,具体事宜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或者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四、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对受疫情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建设单位应合理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将原按节点付款调整为按进度付款并缩短付款周期。
加快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切实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五、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各工程项目要加强疫情防控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施工企业在复(开)工项目上所发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经济签证并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成本原则上按每人每天40元计算。
六、延长资质资格延续、延期申请期
对受疫情影响的市级核准及受省级委托办理的延续、延期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延续等),到期未按时提交延续、延期申请的,可推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
七、全面推行在线审批
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企业资质、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前置要件网上审批。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防控解除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建设、交通、水利、房产、生态环 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来源:http://cxjsj.hefei.gov.cn/zwgk/tzgg/17731965.html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20-02-19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作,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
凡符合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关于转发〈合肥市复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合疫防指〔2020〕19 号)规定的各项复工条件,达到《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条件》,做到“七个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工程建设项目 2020 年复(开)工工作流程》(向项目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牵头部门(原则上为建设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备后(提交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 10 号通告中要求的各项备案资料)可复(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对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项目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监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督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工程建设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统一监管。
二、全力保障工程项目建设
企业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要在落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0号通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举措,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要将工地防疫工作纳入本辖区的防控范围,统一布置,统一安排人员参与,统一检查调度,努力为企业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隔离观察点、人员居家隔离证明等,全力支持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
三、依法合理延长、确定相应工期
受疫情影响,建设项目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复(开)工的,原合同工期根据疫情响应时间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工期完工的,经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后可重新确定施工工期。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或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时间原则上顺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购房人做好告知、解释工作,具体事宜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或者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四、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对受疫情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建设单位应合理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将原按节点付款调整为按进度付款并缩短付款周期。
加快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切实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五、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各工程项目要加强疫情防控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施工企业在复(开)工项目上所发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经济签证并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成本原则上按每人每天40元计算。
六、延长资质资格延续、延期申请期
对受疫情影响的市级核准及受省级委托办理的延续、延期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延续等),到期未按时提交延续、延期申请的,可推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
七、全面推行在线审批
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企业资质、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前置要件网上审批。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防控解除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建设、交通、水利、房产、生态环 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来源:http://cxjsj.hefei.gov.cn/zwgk/tzgg/17731965.html 收起阅读 »
温住建发〔2020〕24号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温住建发〔2020〕24号文,温住建发[2020]24号文,温住建发【2020】24号文,温住建发2020 24号文件发文
发文部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温住建发〔2020〕24号
发布日期:2020-02-12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温住建发〔2020〕24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疫情后复工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为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天数可不计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时应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以及疫情结束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的赶工费用,合同有约定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天数以属地政府明确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对承包人上报的顺延工期天数在签证时应充分考虑假期延长、复工推迟、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
三、加快疫情影响期间的工程款结算审核,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拖延企业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鼓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适当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疫情期间暂缓收取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为施工企业降本减负。
四、发包方应增设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作为疫情防控措施支出;因建设项目开复工而产生的施工人员隔离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上述费用纳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只有疫情期间完成工程量可以计取。
五、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工、材料、设备市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和发布价格信息。
六、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解决。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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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温州市工程项目各方应对新冠病毒疫情下工期与费用 政策汇编与解读
温住建发〔2020〕55号 温州市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和商品房延期交付时间计算的补充通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温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wenzhou.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温住建发〔2020〕24号
发布日期:2020-02-12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温住建发〔2020〕24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疫情后复工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为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天数可不计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时应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以及疫情结束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的赶工费用,合同有约定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天数以属地政府明确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对承包人上报的顺延工期天数在签证时应充分考虑假期延长、复工推迟、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
三、加快疫情影响期间的工程款结算审核,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拖延企业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鼓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适当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疫情期间暂缓收取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为施工企业降本减负。
四、发包方应增设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作为疫情防控措施支出;因建设项目开复工而产生的施工人员隔离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上述费用纳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只有疫情期间完成工程量可以计取。
五、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工、材料、设备市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和发布价格信息。
六、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解决。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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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工程项目各方应对新冠病毒疫情下工期与费用 政策汇编与解读
温住建发〔2020〕55号 温州市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和商品房延期交付时间计算的补充通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温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wenzhou.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甬建发〔2020〕12号 宁波市住建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
甬建发〔2020〕12号文,甬建发【2020】12号文,甬建发〔2020〕12号文,甬建发〔2020 12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波市住建局
文号:甬建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宁波市住建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
甬建发〔2014〕12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复工”的要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延误的,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并免除因此导致的承包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二)因疫情防控未能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四)项目停工损失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现行计价依据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必要的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用、周转材料使用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五)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因复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和防护人员补贴等费用,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现场作业及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承包方应做好施工现场记录,收集保存现场人员名单、按实签证,作为计量依据。对于复工人员按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承包方安排集中健康观察的,在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防疫物资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分摊;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约定不能调整或虽有约定但风险幅度过大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赶工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八)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工程合同价款,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订立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人工与材料等要素价格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十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建部门应积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监控和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检查落实。市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准确发布我市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价,加强价格波动信息预警,引导发承包双方防范工程价格风险。各地住建部门和市造价管理站要积极开展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造价争议和矛盾。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甬建发〔2020〕12号 宁波市住建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pdf
来源:http://www.nbjs.gov.cn/art/202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宁波市住建局
文号:甬建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宁波市住建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
甬建发〔2014〕12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复工”的要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延误的,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并免除因此导致的承包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二)因疫情防控未能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四)项目停工损失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现行计价依据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必要的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用、周转材料使用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五)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因复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和防护人员补贴等费用,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现场作业及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承包方应做好施工现场记录,收集保存现场人员名单、按实签证,作为计量依据。对于复工人员按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承包方安排集中健康观察的,在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防疫物资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分摊;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约定不能调整或虽有约定但风险幅度过大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赶工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八)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工程合同价款,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订立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人工与材料等要素价格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十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建部门应积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监控和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检查落实。市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准确发布我市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价,加强价格波动信息预警,引导发承包双方防范工程价格风险。各地住建部门和市造价管理站要积极开展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造价争议和矛盾。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甬建发〔2020〕12号 宁波市住建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pdf
来源:http://www.nbjs.gov.cn/art/202 ... .html 收起阅读 »
珠建质〔2020〕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珠建质〔2020〕8号文,珠建质[2020]8号文,珠建质【2020】8号文,珠建质2020 8号文件
发文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珠建质〔2020〕8号
发文日期:2020-02-25
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珠建质〔2020〕8号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全面落实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和《珠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分级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珠防疫指办〔2020〕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十二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十二项措施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在做好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工告知承诺书,即可复工。
二、完善疫情防控指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因时因地完善建筑工地复工指引,各企业相应制定内部复工指引,引导员工切实落实防疫措施。
三、积极引导员工有序返岗。由市建筑业协会牵头对各企业滞留外地(疫情严重地区除外)的工人进行统计,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地区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派出专车、专列将建筑工人接至我市。
四、统筹协调防疫物资供应。市建筑业协会拓宽口罩等防控物资筹措渠道,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对社会投资项目给予支持;政府投资项目的防控物资由项目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五、保障原材料供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砂、石等建筑材料供应紧缺问题,解决企业的困难与需求;推进采石场建设;引导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方式发布建筑材料供需信息,共享供应资源;推动商品混凝土企业2月底前全面开工复产,以满足各复工项目建设需求。
六、加强材料价格监测工作。缩短主要材料信息价发布周期,从原来每月发布一次,改为每10天在网站上动态发布一次,直至疫情结束。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监测及趋势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
七、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建筑工人及疫情防控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将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到各级部门、每个班组、每个宿舍、每个工人,落实工地管控“七个到位”。
八、加强疫情防控指导服务。协调属地街道、社区配合项目消杀。实行封闭管理,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全封闭围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设立独立的观察区,新进场员工与进场已超过14天的员工住宿实行分区管理。
九、优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与“粤省事”平台实行数据对接,一站式办理建筑工人健康申报、体温监测、进场前十四天的旅居史信息录入。
十、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对安全复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增加的防疫费用可列入施工措施费,纳入项目结算。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政府投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
十一、健全审批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实行网上限时办理,实现申请“零跑动”,审批“零见面”。
十二、实施企业信用激励。对于2020年2月29日前和3月15日前,在做好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恢复正常施工作业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分别给予施工企业信用加分,并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
相关阅读:珠建市〔2020〕12号 珠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来源:http://zjj.zhuhai.gov.cn/zwgk/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珠建质〔2020〕8号
发文日期:2020-02-25
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珠建质〔2020〕8号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全面落实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和《珠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分级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珠防疫指办〔2020〕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十二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十二项措施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在做好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工告知承诺书,即可复工。
二、完善疫情防控指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因时因地完善建筑工地复工指引,各企业相应制定内部复工指引,引导员工切实落实防疫措施。
三、积极引导员工有序返岗。由市建筑业协会牵头对各企业滞留外地(疫情严重地区除外)的工人进行统计,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地区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派出专车、专列将建筑工人接至我市。
四、统筹协调防疫物资供应。市建筑业协会拓宽口罩等防控物资筹措渠道,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对社会投资项目给予支持;政府投资项目的防控物资由项目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五、保障原材料供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砂、石等建筑材料供应紧缺问题,解决企业的困难与需求;推进采石场建设;引导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方式发布建筑材料供需信息,共享供应资源;推动商品混凝土企业2月底前全面开工复产,以满足各复工项目建设需求。
六、加强材料价格监测工作。缩短主要材料信息价发布周期,从原来每月发布一次,改为每10天在网站上动态发布一次,直至疫情结束。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监测及趋势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
七、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建筑工人及疫情防控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将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到各级部门、每个班组、每个宿舍、每个工人,落实工地管控“七个到位”。
八、加强疫情防控指导服务。协调属地街道、社区配合项目消杀。实行封闭管理,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全封闭围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设立独立的观察区,新进场员工与进场已超过14天的员工住宿实行分区管理。
九、优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与“粤省事”平台实行数据对接,一站式办理建筑工人健康申报、体温监测、进场前十四天的旅居史信息录入。
十、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对安全复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增加的防疫费用可列入施工措施费,纳入项目结算。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政府投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
十一、健全审批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实行网上限时办理,实现申请“零跑动”,审批“零见面”。
十二、实施企业信用激励。对于2020年2月29日前和3月15日前,在做好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恢复正常施工作业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分别给予施工企业信用加分,并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
相关阅读:珠建市〔2020〕12号 珠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来源:http://zjj.zhuhai.gov.cn/zwgk/ ... .html 收起阅读 »
东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文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15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防疫指挥部《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网格化管理服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复工复产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设行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复工复产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建设行业企业(含在建工程)按市防疫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全面自查(在建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自查通过后,将自查情况连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详见附件1)报属地住建部门即可复工复产,属地住建部门应将企业(在建工程)复工复产信息传达到各村(社区),若企业需要,属地住建部门可配合出具复工复产提醒函(详见附件2)。各建设行业企业(含在建工程)应积极引导非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工人)返莞,加强人员管理,并结合实际科学、有序、规范推进复工复产,如工人相对较少的基坑、基础工程先行复工,工地临时设施先行复工,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复工等。
二、全力保障复工复产防疫物资
各建设行业企业在复工复产中若存在防疫物资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向各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反映,各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应积极收集、汇总辖区内建设行业企业和在建工地防疫物资(包括体温检测仪、消毒水等)需求缺口,向属地园区(镇街)政府、市住建局上报,属地镇街(园区)、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企业协调解决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目前,我局已通过省住建厅联系一家防护口罩生产厂商,各建设行业企业在复工复产中若存在防护口罩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向各建设行业协会上报相关需求情况,由各行业协会汇总上报市建筑业协会,我局将会同市建筑业协会协调统一向防护口罩生产商订购,逐步解决全市建筑企业防护口罩采购难题。
三、切实加强指导服务
(一)加强基层复工复产指导。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建设行业有序安全复工复产,我局已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包括在建工程复工复产组、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组、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组、宣传信息组,并组建成立12支党员先锋队和1支青年突击队,下沉到镇街(园区)一线集中指导服务做好住建领域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主要指导在建工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房地产售楼处复工复产及防疫情情况、物业小区防疫情况和有关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及防疫情况等,全面及时掌握全市建设行业复工复产及防疫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收集上报市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园区、镇(街)住建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为辖区内建设行业企业(含在建工程)复工复产做好指导服务,想法设法为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便利。企业(在建工程)复工后,各园区、镇(街)住建局要切实做好现场指导检查工作,发现防疫工作及安全生产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要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风险防控到位。
(三)积极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在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工程开评标有关措施的通知》、《关于整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工程评标项目专家抽取有关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措施,积极配合招标人恢复开标评标工作。特别对于重大项目、水污染治理项目和教育扩容提质项目,提供网上“提前介入服务”,确保有关项目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四)优化项目审批方式。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五)加强重点工程项目服务保障。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应加强与各重点工程项目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强化现场复工指导,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四、积极为企业减负
(一)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等建设行业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三)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防疫期间,发承包双方应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附件:
1.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
2.建筑企业(在建工程)复工复产提醒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5日
(经办人:质安科,联系电话:22671092。)
来源:http://zjj.dg.gov.cn/007329909 ... shtml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20-02-15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防疫指挥部《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网格化管理服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复工复产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设行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复工复产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建设行业企业(含在建工程)按市防疫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全面自查(在建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自查通过后,将自查情况连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详见附件1)报属地住建部门即可复工复产,属地住建部门应将企业(在建工程)复工复产信息传达到各村(社区),若企业需要,属地住建部门可配合出具复工复产提醒函(详见附件2)。各建设行业企业(含在建工程)应积极引导非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工人)返莞,加强人员管理,并结合实际科学、有序、规范推进复工复产,如工人相对较少的基坑、基础工程先行复工,工地临时设施先行复工,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复工等。
二、全力保障复工复产防疫物资
各建设行业企业在复工复产中若存在防疫物资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向各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反映,各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应积极收集、汇总辖区内建设行业企业和在建工地防疫物资(包括体温检测仪、消毒水等)需求缺口,向属地园区(镇街)政府、市住建局上报,属地镇街(园区)、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企业协调解决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目前,我局已通过省住建厅联系一家防护口罩生产厂商,各建设行业企业在复工复产中若存在防护口罩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向各建设行业协会上报相关需求情况,由各行业协会汇总上报市建筑业协会,我局将会同市建筑业协会协调统一向防护口罩生产商订购,逐步解决全市建筑企业防护口罩采购难题。
三、切实加强指导服务
(一)加强基层复工复产指导。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建设行业有序安全复工复产,我局已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包括在建工程复工复产组、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组、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组、宣传信息组,并组建成立12支党员先锋队和1支青年突击队,下沉到镇街(园区)一线集中指导服务做好住建领域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主要指导在建工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房地产售楼处复工复产及防疫情情况、物业小区防疫情况和有关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及防疫情况等,全面及时掌握全市建设行业复工复产及防疫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收集上报市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园区、镇(街)住建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为辖区内建设行业企业(含在建工程)复工复产做好指导服务,想法设法为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便利。企业(在建工程)复工后,各园区、镇(街)住建局要切实做好现场指导检查工作,发现防疫工作及安全生产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要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风险防控到位。
(三)积极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在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工程开评标有关措施的通知》、《关于整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工程评标项目专家抽取有关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措施,积极配合招标人恢复开标评标工作。特别对于重大项目、水污染治理项目和教育扩容提质项目,提供网上“提前介入服务”,确保有关项目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四)优化项目审批方式。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五)加强重点工程项目服务保障。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应加强与各重点工程项目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强化现场复工指导,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四、积极为企业减负
(一)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等建设行业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三)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防疫期间,发承包双方应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附件:
1.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
2.建筑企业(在建工程)复工复产提醒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5日
(经办人:质安科,联系电话:2267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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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筑〔2020〕32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20〕32号文,穗建筑【2020】32号文,穗建筑[2020]32号文,穗建筑2020 32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穗建筑〔2020〕32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20〕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复工工作,防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的项目履约风险,进一步强化项目履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合理调整施工计划,妥善安排项目工期,并应当与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合理分担由于此次疫情产生的工期延误、卫生防疫,人工、机械及材料设备采购、成本上涨等履约风险;如项目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应当及时遵循公平原则充分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二、各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收集、评估疫情影响情况,并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妥善做好应对准备。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
相关阅读:
广州市疫情期间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2020年1月-2月)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汇编
来源:http://zfcj.gz.gov.cn/gkmlpt/c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穗建筑〔2020〕32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20〕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复工工作,防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的项目履约风险,进一步强化项目履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合理调整施工计划,妥善安排项目工期,并应当与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合理分担由于此次疫情产生的工期延误、卫生防疫,人工、机械及材料设备采购、成本上涨等履约风险;如项目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应当及时遵循公平原则充分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二、各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收集、评估疫情影响情况,并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妥善做好应对准备。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
相关阅读:
广州市疫情期间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2020年1月-2月)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汇编
来源:http://zfcj.gz.gov.cn/gkmlpt/c ... .html 收起阅读 »
漳建筑〔2020〕7号 漳州市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建设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问题的指导意见
漳建筑〔2020〕7号文,漳建筑[2020]7号文,漳建筑【2020】7号文,漳建筑2020 7号文件
发文部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漳建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建设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问题的指导意见
漳建筑〔2020〕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复工,扎实做好 “六稳”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房建市政在建工程计量计价的指导意见:
一、 工期计算
疫情防控期属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可以顺延。
二、 费用计算
1、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费用损失由合同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开复工项目 所完成的工程量可计取赶工费用。
2、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按疫情防控要求,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购置防 护服、体温测量仪器、口罩、消毒用品器械与临时增加的防护围挡等),以及为实施相应防控工作和保障员工生活需要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现场签证、列入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项目,另行按实计取,并及时拨付。
3、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系数按 1.15 计算。
4、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主要材料(含地材)价格按造 价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为准,涨幅在 5%以内,由施工企业承担,涨幅超过 5%以上的部 分,由建设单位承担。造价部门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 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 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可按 10%以内提高进度款拨付比例。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疫情防控解除后 10 天内按规定补缴。
四、 项目招投标
疫情防控期间,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项目应考虑暂按工程造价 0.5%计算 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工程造价少于 300 万的项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 15000 元暂 列),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 应的起止时间。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 为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疫情防控期间补充协议。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漳建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建设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问题的指导意见
漳建筑〔2020〕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复工,扎实做好 “六稳”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房建市政在建工程计量计价的指导意见:
一、 工期计算
疫情防控期属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可以顺延。
二、 费用计算
1、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费用损失由合同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开复工项目 所完成的工程量可计取赶工费用。
2、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按疫情防控要求,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购置防 护服、体温测量仪器、口罩、消毒用品器械与临时增加的防护围挡等),以及为实施相应防控工作和保障员工生活需要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现场签证、列入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项目,另行按实计取,并及时拨付。
3、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系数按 1.15 计算。
4、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主要材料(含地材)价格按造 价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为准,涨幅在 5%以内,由施工企业承担,涨幅超过 5%以上的部 分,由建设单位承担。造价部门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 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 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可按 10%以内提高进度款拨付比例。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疫情防控解除后 10 天内按规定补缴。
四、 项目招投标
疫情防控期间,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项目应考虑暂按工程造价 0.5%计算 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工程造价少于 300 万的项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 15000 元暂 列),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 应的起止时间。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 为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疫情防控期间补充协议。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收起阅读 »
泉建综〔2020〕17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泉建综〔2020〕17号文,泉建综[2020]17号文,泉建综【2020】17号文,泉建综2020 17号文件
发文部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泉建综〔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02-10
执行日期:2020-02-10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泉建综〔2020〕17号
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文件规定,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1028。
二、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该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2020年2月10日(含2月10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020年2月10日前签定合同的工程,2月1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
四、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五、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指数。
六、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0日
来源:http://zfjsj.quanzhou.gov.cn/8 ... 0.htm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泉建综〔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02-10
执行日期:2020-02-10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泉建综〔2020〕17号
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文件规定,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1028。
二、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该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2020年2月10日(含2月10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020年2月10日前签定合同的工程,2月1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
四、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五、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指数。
六、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0日
来源:http://zfjsj.quanzhou.gov.cn/8 ... 0.htm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