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2020〕6号 关于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文号:定额〔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定额〔2020〕6号文,定额【2020】6号文,定额[2020]6号文,电力工程造价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定额〔2020〕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措施,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电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安全可靠供电,指导电力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响应电力工程各参与方的要求,我站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的原则性指导意见(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附件: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pdf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2020年2月14日
附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疫情期间的开始时间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 月 21 日正式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通报为准,结束时间以国家或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通知为准。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的费用项目设置、费用项目内涵,各类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的原则及方法,以及各类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取定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疫情期间各类发电工程项目和电网工程项目,用于指导疫情期间四类电力工程项目的费用计列和调整:第一类是应急抢建工程;第二类是持续施工工程;第三类是复工工程;第四类是新开工工程。
第五条 对于疫情期间已中标未签订合同、正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且实际开工日期在疫情期间的拟建工程,可参考本指导意见进行费用计列和调整,并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费用调整和分担原则。
第六条 非疫情期间的电力工程项目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由于疫情影响一直停工到疫情结束后才复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期延误、工地值守防护等费用计列和分担事项。
第七条 本次疫情是电力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事件处理。工程相关费用可按此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第八条 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在本指导意见之外确需增列项目和(或)调整费用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承发包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十一条 应急抢建工程,是指为了保障临时传染病医院及相关配套设施、防疫隔离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城市运行重点保障单位等的安全可靠用电,需要在短时间内紧急组织建设或改造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持续施工工程,是指因疫情防控或可靠供电等特殊原因,在疫情开始之前已开始建设,疫情期间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停工并持续施工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复工工程,是指在疫情发生前,或在疫情期间,办理停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疫情期间重新复工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新开工工程,是指在疫情期间,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开工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是指工程参建各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的专(兼)职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这部分人员的主要工作包括防疫宣传和教育、进出工地人员体温检测和记录、工地现场消毒、监督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工地疫情排查和管理、统计疫情上报当地防疫部门等。
第十六条 隔离人员费用,是指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政策和文件的规定,疫情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依法应隔离期间所支付的工资等费用。
第十七条 防疫用品费用,主要指购买和使用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设备及材料、日常预防药品、洗护用品和用具等各类防疫用品和物资的费用。
第十八条 隔离防护措施费用,主要指设置和管理消毒室、隔离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措施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主要指短时间内紧急调遣施工队伍到工程现场,以及各方管理协调和配合所产生的费用。应急调遣费主要包括职工调遣差旅费和调遣期间的工资,以及办公设备、工器具、家具、材料用品和施工机械(含车辆)等的调遣费用。
第二十条 赶工措施费,主要是指为了赶工采取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夜间施工措施费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降效费,是指疫情期间由于人员佩戴防护用具,配合检查、配合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以及由于疫情期间紧张和恐慌情绪等因素引起人工和机械施工降效而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应急抢建工程费用计列方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 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原则上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费用计列;若采用电力行业现行的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进行费用计列,则需增列赶工措施费、施工降效费以及各类防疫费用等。
(二) 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费用计列,其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和物资费、机械费、施工降效费、人员调遣费等成本费用,以及酬金和税金等费用。相关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如表 1 所示。
(三)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电力行业现行的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的,建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费用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赶工措施费等费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充分考虑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价格变化等因素,对人工、材料和机械进行价差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
(一) 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除按照电力行业现行费用计算规定进行费用计列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其他咨询单位等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考虑其投入的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等费用。
(二) 由于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提高,建议取费费率仍按照现行电力工程相关费用计算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续施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持续施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疫情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调整;另一部分是疫情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费用,主要包括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价格上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相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相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
(一)持续施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
(二)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调整和计列。
第五章 复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复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除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应充分考虑因疫情期间人工短缺和物价上涨所带来的费用变化外,还要根据复工工程受疫情影响情况,计算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相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可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3.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和方法,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和分担。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3.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和分担。
(四)若发包人要求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
(一) 复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
(二)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
第六章 新开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新开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要充分考虑因疫情引起的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短缺和物价上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费用调整。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 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
(一)新开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
(二) 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
第七章 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第三十条 人工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疫情期间人工价格要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用工短缺、价格上涨等因素,并适当考虑人工合理补贴和激励。
(二)在疫情期间且属于春节法定假期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 2020 年 1 月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300%计取。
(三)在疫情期间且属于休息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200%计取。
(四)在疫情期间且属于夜间施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150%计取。
第三十一条 材料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施工所需材料包括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两类。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和调整。
(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材料和物资,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等费用中。
第三十二条 机械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疫情期间机械台班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和调整。
(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运输车辆等机械,可根据市场价格
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隔离防护措施费、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等费用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提 出并归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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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定额〔2020〕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措施,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电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安全可靠供电,指导电力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响应电力工程各参与方的要求,我站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的原则性指导意见(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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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4日
附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疫情期间的开始时间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 月 21 日正式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通报为准,结束时间以国家或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通知为准。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的费用项目设置、费用项目内涵,各类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的原则及方法,以及各类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取定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疫情期间各类发电工程项目和电网工程项目,用于指导疫情期间四类电力工程项目的费用计列和调整:第一类是应急抢建工程;第二类是持续施工工程;第三类是复工工程;第四类是新开工工程。
第五条 对于疫情期间已中标未签订合同、正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且实际开工日期在疫情期间的拟建工程,可参考本指导意见进行费用计列和调整,并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费用调整和分担原则。
第六条 非疫情期间的电力工程项目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由于疫情影响一直停工到疫情结束后才复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期延误、工地值守防护等费用计列和分担事项。
第七条 本次疫情是电力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事件处理。工程相关费用可按此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第八条 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在本指导意见之外确需增列项目和(或)调整费用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承发包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十一条 应急抢建工程,是指为了保障临时传染病医院及相关配套设施、防疫隔离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城市运行重点保障单位等的安全可靠用电,需要在短时间内紧急组织建设或改造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持续施工工程,是指因疫情防控或可靠供电等特殊原因,在疫情开始之前已开始建设,疫情期间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停工并持续施工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复工工程,是指在疫情发生前,或在疫情期间,办理停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疫情期间重新复工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新开工工程,是指在疫情期间,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开工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是指工程参建各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的专(兼)职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这部分人员的主要工作包括防疫宣传和教育、进出工地人员体温检测和记录、工地现场消毒、监督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工地疫情排查和管理、统计疫情上报当地防疫部门等。
第十六条 隔离人员费用,是指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政策和文件的规定,疫情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依法应隔离期间所支付的工资等费用。
第十七条 防疫用品费用,主要指购买和使用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设备及材料、日常预防药品、洗护用品和用具等各类防疫用品和物资的费用。
第十八条 隔离防护措施费用,主要指设置和管理消毒室、隔离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措施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主要指短时间内紧急调遣施工队伍到工程现场,以及各方管理协调和配合所产生的费用。应急调遣费主要包括职工调遣差旅费和调遣期间的工资,以及办公设备、工器具、家具、材料用品和施工机械(含车辆)等的调遣费用。
第二十条 赶工措施费,主要是指为了赶工采取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夜间施工措施费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降效费,是指疫情期间由于人员佩戴防护用具,配合检查、配合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以及由于疫情期间紧张和恐慌情绪等因素引起人工和机械施工降效而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应急抢建工程费用计列方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 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原则上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费用计列;若采用电力行业现行的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进行费用计列,则需增列赶工措施费、施工降效费以及各类防疫费用等。
(二) 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费用计列,其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和物资费、机械费、施工降效费、人员调遣费等成本费用,以及酬金和税金等费用。相关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如表 1 所示。
(三)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电力行业现行的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的,建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费用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赶工措施费等费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充分考虑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价格变化等因素,对人工、材料和机械进行价差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
(一) 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除按照电力行业现行费用计算规定进行费用计列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其他咨询单位等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考虑其投入的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等费用。
(二) 由于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提高,建议取费费率仍按照现行电力工程相关费用计算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续施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持续施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疫情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调整;另一部分是疫情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费用,主要包括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价格上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相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相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
(一)持续施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
(二)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调整和计列。
第五章 复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复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除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应充分考虑因疫情期间人工短缺和物价上涨所带来的费用变化外,还要根据复工工程受疫情影响情况,计算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相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可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3.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和方法,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和分担。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3.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和分担。
(四)若发包人要求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
(一) 复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
(二)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
第六章 新开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新开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要充分考虑因疫情引起的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短缺和物价上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费用调整。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 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
(一)新开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
(二) 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
第七章 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第三十条 人工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疫情期间人工价格要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用工短缺、价格上涨等因素,并适当考虑人工合理补贴和激励。
(二)在疫情期间且属于春节法定假期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 2020 年 1 月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300%计取。
(三)在疫情期间且属于休息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200%计取。
(四)在疫情期间且属于夜间施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150%计取。
第三十一条 材料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施工所需材料包括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两类。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和调整。
(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材料和物资,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等费用中。
第三十二条 机械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疫情期间机械台班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和调整。
(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运输车辆等机械,可根据市场价格
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隔离防护措施费、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等费用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提 出并归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pdf
来源:http://ceppca.cec.org.cn/zaoji ... .html 收起阅读 »
北京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京建价〔2020〕第1号、第2号、第3号
发布日期:2020-02-10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1号)
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市场主体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复工工程成本核算工作,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复工工程各参建单位充分重视和做好下列工作:
一、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指定专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防控措施、劳务人员组织调遣和保障、材料机具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实际投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的同期记录(签证),并保存好原始单据。
二、发承包双方就费用承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参建各方在签认同期记录(签证)时可以附注“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或类似的表述。
三、项目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成本核算的问题,请及时向造价处反馈,造价处将视情及时和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指导意见。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2月10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2号)
复工工程造价协调服务机制自2020年2月10日启动后,不少企业反映当前市场存在原材料供应稀缺,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问题。为此,建议市场各方主体在我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及在工程造价协调服务机制运作期间均简称为“《指导意见》”)(第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单位发现材料和疫情防控物资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在采购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即时给予核实。
2.施工单位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相关采购资料,建设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第1号)之第2条意见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建各方参考,若有不周,望及时反馈。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2月12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3号)
为更好地指导市场主体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复工工程成本核算工作,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复工工程各参建单位充分重视和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承包双方就复工工程的复工日期、复工前实际完成的详细形象进度部位(工程量)等,及时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收集留存。
二、发承包双方做好原计划复工至实际复工期间,现场周转材料、租赁设备和留守看护人员,以及周转临时设施等进行造册核实确认。
三、发承包双方就费用承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参建各方在签认时可以附注“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或类似的表述。
四、项目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成本核算及相关的问题,请及时通过造价处建立的微信群或市住建委现场服务指导小组向造价处反馈,造价处将视情及时和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指导意见。
联系人:李慧 电话:13811475552(微信同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2月12日
附件下载: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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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03-06发布
京建发〔2020〕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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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京建价〔2020〕第1号、第2号、第3号
发布日期:2020-02-10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1号)
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市场主体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复工工程成本核算工作,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复工工程各参建单位充分重视和做好下列工作:
一、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指定专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防控措施、劳务人员组织调遣和保障、材料机具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实际投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的同期记录(签证),并保存好原始单据。
二、发承包双方就费用承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参建各方在签认同期记录(签证)时可以附注“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或类似的表述。
三、项目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成本核算的问题,请及时向造价处反馈,造价处将视情及时和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指导意见。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2月10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2号)
复工工程造价协调服务机制自2020年2月10日启动后,不少企业反映当前市场存在原材料供应稀缺,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问题。为此,建议市场各方主体在我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及在工程造价协调服务机制运作期间均简称为“《指导意见》”)(第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单位发现材料和疫情防控物资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在采购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即时给予核实。
2.施工单位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相关采购资料,建设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第1号)之第2条意见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建各方参考,若有不周,望及时反馈。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2月12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3号)
为更好地指导市场主体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复工工程成本核算工作,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复工工程各参建单位充分重视和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承包双方就复工工程的复工日期、复工前实际完成的详细形象进度部位(工程量)等,及时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收集留存。
二、发承包双方做好原计划复工至实际复工期间,现场周转材料、租赁设备和留守看护人员,以及周转临时设施等进行造册核实确认。
三、发承包双方就费用承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参建各方在签认时可以附注“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或类似的表述。
四、项目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成本核算及相关的问题,请及时通过造价处建立的微信群或市住建委现场服务指导小组向造价处反馈,造价处将视情及时和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指导意见。
联系人:李慧 电话:13811475552(微信同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2月12日
附件下载: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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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03-06发布
京建发〔2020〕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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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 湖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文,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文,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文,湖州市疫情防护费用
湖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影响,根据《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建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关于不可抗力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停工的,应当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确定顺延天数,可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春节假期结束后复工之日至项目实际复工之日天数,加上施工降效补偿天数作为工期顺延天数。
发承包双方明确具体复工时间后,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措施不利,导致项目实际复工时间晚于约定时间的,不再顺延。
三、停工费用损失
受疫情影响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原则,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
四、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工地实际在岗人数计取每人每天40元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五、赶工措施费用
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交赶工措施方案和费用报告,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价格风险分担
受疫情影响,我市人工、材料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和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和《关于做好湖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19〕76号)中“施工期较为集中的材料,如预制桩、道路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其价差调整计算,应当根据其实际施工月份的加权平均信息价计算”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七、招投标事项
对于我市即将开展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发承包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用、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和施工降效因素,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和工期,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工程风险防控意识,引入工程保险制度,提高项目风险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争议问题。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调整执行。
湖州市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2月19日
附件:湖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pdf
来源:http://jszjz.huzhou.gov.cn/article/index/show.html?id=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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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20-02-13发布
湖造价〔2020〕6号 湖州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造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收起阅读 »
文号: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文,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文,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文,湖州市疫情防护费用
湖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影响,根据《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建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关于不可抗力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停工的,应当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确定顺延天数,可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春节假期结束后复工之日至项目实际复工之日天数,加上施工降效补偿天数作为工期顺延天数。
发承包双方明确具体复工时间后,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措施不利,导致项目实际复工时间晚于约定时间的,不再顺延。
三、停工费用损失
受疫情影响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原则,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
四、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工地实际在岗人数计取每人每天40元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五、赶工措施费用
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交赶工措施方案和费用报告,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价格风险分担
受疫情影响,我市人工、材料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和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和《关于做好湖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19〕76号)中“施工期较为集中的材料,如预制桩、道路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其价差调整计算,应当根据其实际施工月份的加权平均信息价计算”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七、招投标事项
对于我市即将开展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发承包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用、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和施工降效因素,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和工期,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工程风险防控意识,引入工程保险制度,提高项目风险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争议问题。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调整执行。
湖州市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2月19日
附件:湖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pdf
来源:http://jszjz.huzhou.gov.cn/article/index/show.html?id=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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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20-02-13发布
湖造价〔2020〕6号 湖州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造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收起阅读 »
湖造价〔2020〕6号 湖州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造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湖造价〔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湖造价〔2020〕6号文,湖造价[2020]6号文,湖造价【2020】6号文,湖州疫情防护费用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造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造价〔202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我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疫情期间我市造价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发布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纸质版延迟刊发,后期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补发,《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电子版于每月初在“湖州市工程造价网”上向社会发布。
二、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施工项目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工期延误、人材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分担以及发承包活动中风险签约指导,我站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出台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指导意见。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复工。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学地复工复产,并做好本单位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经批准可以复工的单位请于复工前一天告知市造价站市场督导科,并于复工当天报送《造价咨询企业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排查情况表》。
四、关于咨询企业统计报表上报。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原定2月20日前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共4个附表)延迟至3月31日前上报。
其他事项我站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及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并对外发布通知公告。
发布平台:“湖州造价”微信公众号和“湖州市工程造价网”(http://www.hzgczj.cn)。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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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02-19发布
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 湖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来源:http://jszjz.huzhou.gov.cn/article/index/show.html?id=1450 收起阅读 »
文号:湖造价〔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湖造价〔2020〕6号文,湖造价[2020]6号文,湖造价【2020】6号文,湖州疫情防护费用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造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造价〔202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我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疫情期间我市造价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发布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纸质版延迟刊发,后期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补发,《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电子版于每月初在“湖州市工程造价网”上向社会发布。
二、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施工项目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工期延误、人材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分担以及发承包活动中风险签约指导,我站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出台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指导意见。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复工。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学地复工复产,并做好本单位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经批准可以复工的单位请于复工前一天告知市造价站市场督导科,并于复工当天报送《造价咨询企业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排查情况表》。
四、关于咨询企业统计报表上报。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原定2月20日前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共4个附表)延迟至3月31日前上报。
其他事项我站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及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并对外发布通知公告。
发布平台:“湖州造价”微信公众号和“湖州市工程造价网”(http://www.hzgczj.cn)。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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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02-19发布
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 湖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来源:http://jszjz.huzhou.gov.cn/article/index/show.html?id=1450 收起阅读 »
渝建管〔2020〕19号 重庆市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管〔2020〕19号
发布日期:2002-02-24
渝建管〔2020〕19号文,渝建管[2020]19号文,渝建管【2020】19号文,重庆市疫情防控费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渝建管〔2020〕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滚动推进项目开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务服务方式,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便利
(一)调整审批服务方式
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咨询电话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咨询电话。
(二)延长审批申报时间
1.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变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办理。
3.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顺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
对我市有效期截止日在1月31日至7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统一顺延6个月,该延期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的“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二、主动服务,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四)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限时办结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20〕4号)、《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验收报批程序,主动指导,靠前服务,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复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条件合格的项目能第一时间开复工。
三、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应减未减、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项目立即整改,按季度上报减免台账。
(六)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指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七)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八)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九)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十一)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复工项目跟踪帮扶
(十二)跟踪帮扶复工企业有序生产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及时了解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跟踪协调复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复工项目开展一对一的定点帮扶。要加强项目开复工后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及时跟踪收集并上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六、发挥协会作用,宣传和推广疫情防控经验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引导和宣传作用
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及时跟踪和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指引企业制定有效的疫情防控预案,稳妥安排复产复工事宜,交流推广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经验,提高企业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来源:http://zfcxjw.cq.gov.cn/xxgk/w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渝建管〔2020〕19号
发布日期:2002-02-24
渝建管〔2020〕19号文,渝建管[2020]19号文,渝建管【2020】19号文,重庆市疫情防控费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渝建管〔2020〕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滚动推进项目开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务服务方式,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便利
(一)调整审批服务方式
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咨询电话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咨询电话。
(二)延长审批申报时间
1.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变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办理。
3.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顺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
对我市有效期截止日在1月31日至7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统一顺延6个月,该延期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的“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二、主动服务,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四)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限时办结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20〕4号)、《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验收报批程序,主动指导,靠前服务,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复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条件合格的项目能第一时间开复工。
三、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应减未减、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项目立即整改,按季度上报减免台账。
(六)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指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七)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八)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九)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十一)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复工项目跟踪帮扶
(十二)跟踪帮扶复工企业有序生产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及时了解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跟踪协调复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复工项目开展一对一的定点帮扶。要加强项目开复工后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及时跟踪收集并上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六、发挥协会作用,宣传和推广疫情防控经验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引导和宣传作用
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及时跟踪和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指引企业制定有效的疫情防控预案,稳妥安排复产复工事宜,交流推广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经验,提高企业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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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0-02-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建、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及确因需要必须复工的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护费归属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单价: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另行计算并应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上报省标定站,以便更好的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来源:http://zjt.hainan.gov.cn/szjt/ ... shtml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20-02-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建、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及确因需要必须复工的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护费归属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单价: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另行计算并应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上报省标定站,以便更好的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来源:http://zjt.hainan.gov.cn/szjt/ ... shtml 收起阅读 »
桂建发〔2020〕1号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桂建发〔2020〕1号文,桂建发【2020】1号文,桂建发[2020]1号文,广西疫情防护费用计价
发文部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桂建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施行日期:2020-02-21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桂建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实解决当前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减少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已发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程建设项目费用增加,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款执行。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关于合同工期调整。
⒈ 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的,发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承包人提出赶工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实施,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 承包人应根据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相应顺延工期的申请报告,具体说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根据承包方递交的申请报告及项目实际合理批复延长工期。
(二)关于合同价款调整。
⒈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⒉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⒊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⒋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⒌ 工程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⒍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⒎ 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对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二、关于尚未招标或非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并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的条款内容。
三、关于应急抢建工程造价。
(一)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列。如采用现行定额规定计列,则需增列赶工措施费、施工降效费以及各类防疫费用等。
(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计算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参考标准如下表所示:
成本加酬金的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工作力度,缩短发布周期,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或价格调整系数以及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桂建发〔2020〕1号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gxzjt.gov.cn/News/s ... 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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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桂建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施行日期:2020-02-21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桂建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实解决当前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减少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已发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程建设项目费用增加,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款执行。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关于合同工期调整。
⒈ 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的,发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承包人提出赶工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实施,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 承包人应根据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相应顺延工期的申请报告,具体说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根据承包方递交的申请报告及项目实际合理批复延长工期。
(二)关于合同价款调整。
⒈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⒉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⒊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⒋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⒌ 工程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⒍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⒎ 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对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二、关于尚未招标或非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并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的条款内容。
三、关于应急抢建工程造价。
(一)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列。如采用现行定额规定计列,则需增列赶工措施费、施工降效费以及各类防疫费用等。
(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计算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参考标准如下表所示:
成本加酬金的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工作力度,缩短发布周期,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或价格调整系数以及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桂建发〔2020〕1号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gxzjt.gov.cn/News/s ... 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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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厦门市建设局
文号:厦建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施行日期:2020-02-14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
厦建筑〔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达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疫情管控开复工条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招标时按疫情防控要求调整计取了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但开工时疫情已结束未实际发生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的,结算时应扣减上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二、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其人工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5号)。招标公告在厦建筑〔2020〕5号文件实施前发布的,人工费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疫情期间(2月11日至疫情结束)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应执行厦建筑〔2020〕5号文,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及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厦建筑〔2017〕91号)的,应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
四、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建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处理,建设工期应予以顺延,但正常春节假期通常已考虑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一般不可顺延。因疫情造成延误工期不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五、因疫情导致建设项目停工的,停工期间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2月14日
来源:http://js.xm.gov.cn/xxgk/zxwj/202002/t20200214_24220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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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厦门市建设局2020-02-14发布
厦建筑〔2020〕5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厦门市建设局
文号:厦建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施行日期:2020-02-14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
厦建筑〔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达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疫情管控开复工条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招标时按疫情防控要求调整计取了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但开工时疫情已结束未实际发生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的,结算时应扣减上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二、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其人工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5号)。招标公告在厦建筑〔2020〕5号文件实施前发布的,人工费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疫情期间(2月11日至疫情结束)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应执行厦建筑〔2020〕5号文,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及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厦建筑〔2017〕91号)的,应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
四、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建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处理,建设工期应予以顺延,但正常春节假期通常已考虑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一般不可顺延。因疫情造成延误工期不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五、因疫情导致建设项目停工的,停工期间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2月14日
来源:http://js.xm.gov.cn/xxgk/zxwj/202002/t20200214_24220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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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2020-02-14发布
厦建筑〔2020〕5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收起阅读 »
厦建筑〔2020〕5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厦建筑〔2020〕5号文,厦建筑【2020】5号文,厦建筑[2020]5号文,厦建筑2020 5号文,厦门市疫情防控费用
发文部门:厦门市建设局
文号:厦建筑〔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1
施行日期:2020-02-11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厦建筑〔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厦委办〔2020〕8号),结合《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我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期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2016。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3号)暂停执行,恢复执行日期另行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来源:http://js.xm.gov.cn/xxgk/zxwj/202002/t20200212_2421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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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2020-02-14发布
厦建筑〔2020〕7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厦门市建设局
文号:厦建筑〔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1
施行日期:2020-02-11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厦建筑〔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厦委办〔2020〕8号),结合《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我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期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2016。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3号)暂停执行,恢复执行日期另行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来源:http://js.xm.gov.cn/xxgk/zxwj/202002/t20200212_2421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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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2020-02-14发布
厦建筑〔2020〕7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 收起阅读 »
青建工〔2020〕39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青建工〔2020〕39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青建工〔2020〕39号文,青建工[2020]39号文,青建工【2020】39号文,青海疫情防护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0〕39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
(一)施工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工期顺延的项目,费用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工程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疫情影响,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二、未开工工程项目
(一)处于招标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发包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和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方应充分
考虑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必要时应延后投标、开标时间,以让投标人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再行报价。
(三)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程价款和工期,签订补充协议。
三、其他要求
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来源:http://zjt.qinghai.gov.cn/html/131/15652.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青建工〔2020〕39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青建工〔2020〕39号文,青建工[2020]39号文,青建工【2020】39号文,青海疫情防护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0〕39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
(一)施工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工期顺延的项目,费用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工程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疫情影响,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二、未开工工程项目
(一)处于招标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发包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和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方应充分
考虑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必要时应延后投标、开标时间,以让投标人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再行报价。
(三)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程价款和工期,签订补充协议。
三、其他要求
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来源:http://zjt.qinghai.gov.cn/html/131/15652.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