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19〕15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11-29
施行日期:2020-01-01
川建价发〔2019〕15号文,川建价发[2019]15号文件,川建价发【2019】15号,川建价发2019 15号文,四川省2020年最新人工工资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成都市等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9〕15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机构:
你们关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0年1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http://www.sceci.net/news/2019/content_4_2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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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11-29
施行日期:2020-01-01
川建价发〔2019〕15号文,川建价发[2019]15号文件,川建价发【2019】15号,川建价发2019 15号文,四川省2020年最新人工工资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成都市等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9〕15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机构:
你们关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0年1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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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字〔2020〕5号 甘肃省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0〕5号文,甘建价字[2020]5号文,甘建价字【2020】5号文,甘建价字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字〔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0〕5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坚决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为有序推动我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建发电[2020]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疫情防控期限按照甘肃省有关通知执行。

二、费用调整
1、合理分担损失。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延迟复工的项目,因停工或人员隔离等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清单规范”第9.10节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2、防疫抗疫费用。疫情防控期间,确因必要需复工的项目,除应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外,尚应加强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复工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发包单位要求提前复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及时足额支付;其他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3、人工单价。受疫情影响致使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人工工资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4、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应进行调整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市场因素,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5、赶工费用。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清单规范”第9.11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等的监控,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甘建价字〔2020〕5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甘建价字2020-5号文1.jpg

甘建价字2020-5号文2.jpg

甘建价字2020-5号文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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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4-13发布
甘建价〔2020〕14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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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字〔2020〕5号文,甘建价字[2020]5号文,甘建价字【2020】5号文,甘建价字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字〔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0〕5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坚决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为有序推动我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建发电[2020]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疫情防控期限按照甘肃省有关通知执行。

二、费用调整
1、合理分担损失。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延迟复工的项目,因停工或人员隔离等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清单规范”第9.10节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2、防疫抗疫费用。疫情防控期间,确因必要需复工的项目,除应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外,尚应加强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复工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发包单位要求提前复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及时足额支付;其他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3、人工单价。受疫情影响致使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人工工资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4、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应进行调整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市场因素,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5、赶工费用。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清单规范”第9.11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等的监控,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甘建价字〔2020〕5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甘建价字2020-5号文1.jpg

甘建价字2020-5号文2.jpg

甘建价字2020-5号文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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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4-1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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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24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并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致使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复工或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第9.10条规定,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顺延工期一般不包括正常春节假期。疫情防控期限以甘肃省和天水市政府相关通知为准。

二、关于费用调整
1、停工损失费用

受疫情防控影响,致使建设项目延期复工或停工造成损失的,按“清单规范”第9.10条规定,由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承包人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施工现场清理恢复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机械停滞台班及损坏、周转材料、临时设施摊销由承包人承担。

2、抗疫防护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按市县区政府文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必须复工复产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必须落实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疫情防控准备及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所有费用支出,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认量认价,计入结算,增加工程造价。抗疫防护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列支,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的工人工资,全封闭隔离观察区域、施工现场采取防疫防护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施工现场防疫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防疫物资采购费用。

3、计价风险费用
受疫情防控影响,因建筑工人紧缺、建筑市场人材机价格波动较大产生的计价风险,按以下原则调整:
一是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应调整相应人工费,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水平调查,按实签证认价。
二是材料设备、机械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合理分担,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按“清单规范”第3.4条规定执行计取。
对尚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增强计价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材机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风险分担控制条款,列支防疫抗疫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防止因计价合同纠纷影响项目建设和竣工结算。

4、赶工费用
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但发包方确因特殊原因不顺延工期或要求提前竣工的,对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的10%的项目,为保证安全质量,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赶工费用按“清单规范”规定计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动态监管
本市域内建设工程、建材市场全面开工复工复产后,我局将及时实地调查测算防疫抗疫措施费,加大人工单价、材料价格采集测算频率,及时调整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四、积极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
我局将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来源:http://www.tianshui.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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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24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并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致使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复工或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第9.10条规定,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顺延工期一般不包括正常春节假期。疫情防控期限以甘肃省和天水市政府相关通知为准。

二、关于费用调整
1、停工损失费用

受疫情防控影响,致使建设项目延期复工或停工造成损失的,按“清单规范”第9.10条规定,由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承包人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施工现场清理恢复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机械停滞台班及损坏、周转材料、临时设施摊销由承包人承担。

2、抗疫防护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按市县区政府文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必须复工复产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必须落实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疫情防控准备及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所有费用支出,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认量认价,计入结算,增加工程造价。抗疫防护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列支,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的工人工资,全封闭隔离观察区域、施工现场采取防疫防护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施工现场防疫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防疫物资采购费用。

3、计价风险费用
受疫情防控影响,因建筑工人紧缺、建筑市场人材机价格波动较大产生的计价风险,按以下原则调整:
一是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应调整相应人工费,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水平调查,按实签证认价。
二是材料设备、机械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合理分担,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按“清单规范”第3.4条规定执行计取。
对尚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增强计价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材机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风险分担控制条款,列支防疫抗疫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防止因计价合同纠纷影响项目建设和竣工结算。

4、赶工费用
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但发包方确因特殊原因不顺延工期或要求提前竣工的,对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的10%的项目,为保证安全质量,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赶工费用按“清单规范”规定计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动态监管
本市域内建设工程、建材市场全面开工复工复产后,我局将及时实地调查测算防疫抗疫措施费,加大人工单价、材料价格采集测算频率,及时调整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四、积极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
我局将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来源:http://www.tianshui.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成建价〔2019〕6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发文部门: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成建价〔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5-10
施行日期:2019-06-01
成建价〔2019〕6号文,成建价【2019】6号文,成建价[2019]6号文,成建价2019 6号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六、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七、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八、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处理                                                 
(一)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3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3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一)、第五条(一)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一)、第七条(一)处理。

(二)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9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二)、第五条(二)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二)、第七条(二)处理。

(三)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超过90天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三)、第五条(三)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三)、第七条(三)处理。

九、多个单项工程一并发包或采用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含单项工程)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当出现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视具体情况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应条款执行。

十、工程施工项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其它损失的,受损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十一、本通知所称的“小于”“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不包括本数。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成建价〔2019〕  3号文件配套使用。成建价〔2008〕13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5月10日
 
 
来源:http://www.cdcin.com/homepage/ ... %3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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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成建价〔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5-10
施行日期:2019-06-01
成建价〔2019〕6号文,成建价【2019】6号文,成建价[2019]6号文,成建价2019 6号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六、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七、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八、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处理                                                 
(一)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3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3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一)、第五条(一)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一)、第七条(一)处理。

(二)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9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二)、第五条(二)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二)、第七条(二)处理。

(三)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超过90天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三)、第五条(三)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三)、第七条(三)处理。

九、多个单项工程一并发包或采用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含单项工程)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当出现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视具体情况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应条款执行。

十、工程施工项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其它损失的,受损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十一、本通知所称的“小于”“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不包括本数。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成建价〔2019〕  3号文件配套使用。成建价〔2008〕13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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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电子化登记所需资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电子化登记所需资料
 
(一)招标控制价登记
1.在申请招标控制价登记时,应上传下列资料:
(1)招标控制价计价表中C.2招标控制价扉页(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原件扫描件;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文档(含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
( 3)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或因投标人投诉或异议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应修改、完善招标控制价登记信息。

(二)合同价登记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包括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施工类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1.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施工类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监理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出具成果文件前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合同登记。

2.在申请合同登记时,应上传下列资料:
(1)合同协议书电子文档(PDF格式);
(2)招标发包的工程,上传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加盖招投标监管部门登记章的招标文件封面的原件扫描件;
(3)工程总承包(EPC)和施工类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如果投标文件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应附施工单位与咨询单位签订的咨询合同及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的投标报价扉页);
(4)专业分包合同登记时,如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还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原件扫描件(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补充、解除等事项发生,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申报登记。

4.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业绩认定,应当以经登记的合同为依据。

(三)竣工结算价登记
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规定申报竣工结算文件登记。

2.竣工结算文件登记时,应上传下列资料:
(1)竣工结算书中C.4竣工结算总价扉页(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原件扫描件;
(2)竣工结算书电子文档(工程计价文件CJZ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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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电子化登记所需资料
 
(一)招标控制价登记
1.在申请招标控制价登记时,应上传下列资料:
(1)招标控制价计价表中C.2招标控制价扉页(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原件扫描件;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文档(含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
( 3)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或因投标人投诉或异议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应修改、完善招标控制价登记信息。

(二)合同价登记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包括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施工类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1.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施工类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监理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出具成果文件前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合同登记。

2.在申请合同登记时,应上传下列资料:
(1)合同协议书电子文档(PDF格式);
(2)招标发包的工程,上传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加盖招投标监管部门登记章的招标文件封面的原件扫描件;
(3)工程总承包(EPC)和施工类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如果投标文件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应附施工单位与咨询单位签订的咨询合同及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的投标报价扉页);
(4)专业分包合同登记时,如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还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原件扫描件(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补充、解除等事项发生,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申报登记。

4.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业绩认定,应当以经登记的合同为依据。

(三)竣工结算价登记
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规定申报竣工结算文件登记。

2.竣工结算文件登记时,应上传下列资料:
(1)竣工结算书中C.4竣工结算总价扉页(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原件扫描件;
(2)竣工结算书电子文档(工程计价文件CJZ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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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19〕13号 关于2015年四川省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继续使用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川建价发〔2019〕13号文,川建价发[2019]13号文,川建价发【2019】13号文,川建价发2019 13号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继续使用的通知
川建价发〔2019〕13号
 
各市、州工程造价机构,各施工企业:
    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拟于明年出台,为解决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规费计取问题,现对与“15定额”配套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起,已办理2015—2019年与“15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外入川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年度核定。

二、施工企业办理的与“15定额”配套使用的2015—2019年《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
 
三、2020年及以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其费率按2019年一栏核定的费率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0月25日
 
 
来源:http://www.sceci.net/news/2019/content_4_2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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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川建价发〔2019〕13号文,川建价发[2019]13号文,川建价发【2019】13号文,川建价发2019 13号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继续使用的通知
川建价发〔2019〕13号
 
各市、州工程造价机构,各施工企业:
    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拟于明年出台,为解决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规费计取问题,现对与“15定额”配套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起,已办理2015—2019年与“15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外入川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年度核定。

二、施工企业办理的与“15定额”配套使用的2015—2019年《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
 
三、2020年及以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其费率按2019年一栏核定的费率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0月25日
 
 
来源:http://www.sceci.net/news/2019/content_4_2182.html 收起阅读 »

黔建建字〔2020〕24号 贵州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0〕24号文,黔建建字〔【】2020】24号文,黔建建字[2020]24号文,黔建建字2020 24号文件
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字〔2020〕24号
发布日期: 2020-02-18
黔建建字〔2020〕24号.jpg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0〕2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按照《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直至解除)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服务力度,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复工复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落实属地组织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采取“零容忍”态度,筑牢红线,守住 底线。要认真研究部署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抓实每一项部署,把好每一道关口。要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在确保人员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有序安排复工,切实保障节后全省建筑施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实现全年工作良好开局。
(二)建立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复工或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单位确认后组织实施。加强复工返回人员管控,复工前应制定详细的用工计划,建档造册摸清掌握员工健康情况、返黔时间、工程量、用工人数、来源地等信息,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加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鼓励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施工、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堵住疫情防控漏洞。疫情防控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严格执行法定工作时间,非必须不得强行组织加班。
(三)加快复工复产。建筑工地需落实《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指导手册(试行)》相关要求,复工申报应先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组织疫情防控自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合格,由建设单位报请属地住建部门监督机构复核批准后方可复工。

二、主动作为,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一)主动服务,保障防疫物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对重大民生工程、重要产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指导建设单位牵头,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做好复工准备;房地产开发等其他项目,由企业根据当地疫情和市场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复工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把关。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二)严格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统筹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岗位清单、检查清单。对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设备设施不全、重要岗位人员不齐、安全培训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予复工批准;
存在重大问题且已复工的项目要坚决停工整改或依法查处,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节后复工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指导。
(三)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加强现场防控。鼓励加快智慧工地建设,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现场视频在线监测管理,推行视频会议、视频指导及监管模式。组织对所有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宣传疫情预防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引导现场人员理性认识疫情、科学应对疫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坚持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施工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做好现场人员上下班体温检测,对疑似病例及时报告、立即隔离,第一时间联系医院检查、治疗。
(四)落实值班值守,强化信息应急处置。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和项目部 24 小 时值班值守制度,严格落实信息日报制度。要健全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够妥善处置、应对施工安全和公共突发事件。

三、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约
(一)新项目合同履约。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明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对于我省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变化因素,按公平和风险分担原则,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二)既有项目合同履约。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通用条款第 17.3.2 条,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第 9.10 条不可抗力 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分别承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具备条件的提前预支工程款。
(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一段时间内,如遇建筑材料需求增加,引起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 见》(黔建建字〔2019〕15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一)新签合同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新签合同应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二)已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经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价款,全额予以追加。

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一)适时依法依规调整招投标方式。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运用大数据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 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0〕127 号)要求,对于疫 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推广使用保函和保证保险特别是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三)畅通招投标相关信息发布和接受渠道。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单位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方式
(一)加快线上办理。各级住建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二)加快项目审批。加快重大、重点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时,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办理”。 
(三)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承揽 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执行“承诺制”,待疫情防控结束后 补交。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建设推进。
(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截至日为 2020年1月1日至8月30 日期间的,有效期由系统统一按照 《贵 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 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继续教 育、延期等事项办理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0〕18 号)文件要 求顺延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 (联系人:温如冰;电话:0851-8536003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黔建建字〔2020〕24号文 贵州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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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字〔2020〕24号文,黔建建字〔【】2020】24号文,黔建建字[2020]24号文,黔建建字2020 24号文件
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字〔2020〕24号
发布日期: 2020-02-18
黔建建字〔2020〕24号.jpg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0〕2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按照《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直至解除)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服务力度,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复工复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落实属地组织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采取“零容忍”态度,筑牢红线,守住 底线。要认真研究部署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抓实每一项部署,把好每一道关口。要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在确保人员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有序安排复工,切实保障节后全省建筑施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实现全年工作良好开局。
(二)建立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复工或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单位确认后组织实施。加强复工返回人员管控,复工前应制定详细的用工计划,建档造册摸清掌握员工健康情况、返黔时间、工程量、用工人数、来源地等信息,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加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鼓励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施工、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堵住疫情防控漏洞。疫情防控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严格执行法定工作时间,非必须不得强行组织加班。
(三)加快复工复产。建筑工地需落实《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指导手册(试行)》相关要求,复工申报应先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组织疫情防控自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合格,由建设单位报请属地住建部门监督机构复核批准后方可复工。

二、主动作为,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一)主动服务,保障防疫物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对重大民生工程、重要产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指导建设单位牵头,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做好复工准备;房地产开发等其他项目,由企业根据当地疫情和市场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复工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把关。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二)严格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统筹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岗位清单、检查清单。对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设备设施不全、重要岗位人员不齐、安全培训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予复工批准;
存在重大问题且已复工的项目要坚决停工整改或依法查处,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节后复工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指导。
(三)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加强现场防控。鼓励加快智慧工地建设,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现场视频在线监测管理,推行视频会议、视频指导及监管模式。组织对所有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宣传疫情预防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引导现场人员理性认识疫情、科学应对疫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坚持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施工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做好现场人员上下班体温检测,对疑似病例及时报告、立即隔离,第一时间联系医院检查、治疗。
(四)落实值班值守,强化信息应急处置。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和项目部 24 小 时值班值守制度,严格落实信息日报制度。要健全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够妥善处置、应对施工安全和公共突发事件。

三、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约
(一)新项目合同履约。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明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对于我省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变化因素,按公平和风险分担原则,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二)既有项目合同履约。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通用条款第 17.3.2 条,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第 9.10 条不可抗力 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分别承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具备条件的提前预支工程款。
(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一段时间内,如遇建筑材料需求增加,引起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 见》(黔建建字〔2019〕15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一)新签合同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新签合同应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二)已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经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价款,全额予以追加。

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一)适时依法依规调整招投标方式。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运用大数据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 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0〕127 号)要求,对于疫 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推广使用保函和保证保险特别是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三)畅通招投标相关信息发布和接受渠道。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单位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方式
(一)加快线上办理。各级住建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二)加快项目审批。加快重大、重点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时,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办理”。 
(三)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承揽 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执行“承诺制”,待疫情防控结束后 补交。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建设推进。
(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截至日为 2020年1月1日至8月30 日期间的,有效期由系统统一按照 《贵 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 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继续教 育、延期等事项办理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0〕18 号)文件要 求顺延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 (联系人:温如冰;电话:0851-8536003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黔建建字〔2020〕24号文 贵州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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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字〔2019〕317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字〔2019〕317号
发布日期:2019-08-16
施行日期:2019-08-16
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 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 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 黔建建字2019 317号文
 
关于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费率的通知(黔建建字〔2019〕317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 号)的相关要求,对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7 版)、《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8 版)时,按下表中的相应规费费率调整。
贵州省规费费率调整表.jpg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 年5 月1 日(含)后在建工程完成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费费率调整相关费用,但已办理完毕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6日
 
附件下载: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 关于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费率的通知.pdf
 
 
来源:http://zfcxjst.guizhou.gov.cn/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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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字〔2019〕317号
发布日期:2019-08-16
施行日期:2019-08-16
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 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 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 黔建建字2019 317号文
 
关于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费率的通知(黔建建字〔2019〕317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 号)的相关要求,对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7 版)、《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8 版)时,按下表中的相应规费费率调整。
贵州省规费费率调整表.jpg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 年5 月1 日(含)后在建工程完成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费费率调整相关费用,但已办理完毕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6日
 
附件下载: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 关于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费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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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科函〔2020〕5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建科函〔2020〕5号文,云建科函【2020】5号文,云建科函[2020]5号文,云建科函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云建科函〔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施行日期:2020-01-24
云建科函〔2020〕5号.jpg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建科函〔2020〕5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全省实际,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云南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复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増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相关要求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和预警预报;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云建科函〔2020〕5号 云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云建科函[2020]5号1.jpg

云建科函[2020]5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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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科函〔2020〕5号文,云建科函【2020】5号文,云建科函[2020]5号文,云建科函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云建科函〔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施行日期:2020-01-24
云建科函〔2020〕5号.jpg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建科函〔2020〕5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全省实际,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云南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复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増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相关要求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和预警预报;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云建科函〔2020〕5号 云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云建科函[2020]5号1.jpg

云建科函[2020]5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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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兰州市疫情防控费用计费文件
发布日期:2020-02-20
 
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我市住建行业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1、合理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从2020年1月25日甘肃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计算。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2、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确须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兰州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增加的用于采购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中有约定价格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价格调整方法或价格调整方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方法。

3、合理计算赶工补偿,受疫情影响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行业支持意见
4、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行业服务单位主动靠前服务,帮助、指导市政公用行业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城市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城市正常运转。

5、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行业服务单位认真梳理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资金困难,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落实对市政公用保障企业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切实加强经费保障,足额、及时拨付各类政策性、临时性补贴等相关费用,禁止拖欠。

6、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特别是道路安全隐患雷达探测,燃气、供热管网及设施日常检查,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巡检,及时处置存在的问题,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7、准确掌握燃气、燃煤及应急抢修物资的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应对突发问题,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妥善解决供热燃煤、应急抢修材料运输问题。完善燃气、供热收费线上支付模式开展热费、气费线上收缴。落实线上便民服务措施,减少线下人员接触,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用气。

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意见
8、在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取消原件核查环节,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贯彻落实防疫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响应政府号召,并作出实际贡献的企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9、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期开工、竣工,延迟交付的(不与冬歇期时间重复计算)房地产项目,不计入违约期。

10、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产项目,可持相关要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疫情影响建设的项目,可申请跨节点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11、防疫物资调配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优先等级。争取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项目复工复产支持意见
12、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帮助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摸排行业企业复产复工存在的困难,加大对企业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对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复产复工存在的问题,在保障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能力、尽快实现复工复产。

13、受疫情影响的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实际需要有关物资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国家和省列、市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省政府、市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生态环保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项目开工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在质量安全保证和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后,即可开工建设,边开工建设,边办理建设手续,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建设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监管,帮助指导项目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图审查通过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审查时限由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完成。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建设单位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在承诺期限内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即可。

14、受疫情影响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方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其它必须的前期手续。所在地住建部门按照容缺受理要求,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待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其它必须的前置要件齐全后归档保存。

15、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疫情防控和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出具承诺书后,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复工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和安全质量隐患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停止施工。

16、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工作。

17、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项目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书面承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量评估报告、五方法人授权委托书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符合要求的,即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参建单位验收检查同意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补交。

五、住房保障政策支持意见
18、因受疫情影响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做逾期处理,可在我市疫情防控结束后1个月内补交。因受疫情影响家庭收入减少达到对应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因受疫情防控延误享受待遇的家庭,在疫情结束后补发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对急需办理的事项,可采取电话沟通、线上办理的方式进行。

19、加大对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住房保障力度,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公安、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审核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审。对已纳入公租房轮候的上述人员,优先分配房源。

六、政务服务支持意见
20、按照《兰州市住建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温馨提示》,推行非接触审批,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压缩审批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等非接触审批方式,鼓励网上申报、上传资料和获取结果文书,确需提交纸质资料、获取纸质结果文书的,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或在疫情结束后办理。

21、市政公用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设施报装事项实行网上办理,探索线上召开道路开挖审批联席会议主动服务线缆入地等重点项目开挖手续办理。

22、2019年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工作简化工作流程,一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年检工作时间。
 
 
 
来源:http://zjj.lanzhou.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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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兰州市疫情防控费用计费文件
发布日期:2020-02-20
 
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我市住建行业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1、合理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从2020年1月25日甘肃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计算。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2、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确须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兰州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增加的用于采购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中有约定价格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价格调整方法或价格调整方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方法。

3、合理计算赶工补偿,受疫情影响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行业支持意见
4、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行业服务单位主动靠前服务,帮助、指导市政公用行业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城市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城市正常运转。

5、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行业服务单位认真梳理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资金困难,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落实对市政公用保障企业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切实加强经费保障,足额、及时拨付各类政策性、临时性补贴等相关费用,禁止拖欠。

6、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特别是道路安全隐患雷达探测,燃气、供热管网及设施日常检查,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巡检,及时处置存在的问题,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7、准确掌握燃气、燃煤及应急抢修物资的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应对突发问题,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妥善解决供热燃煤、应急抢修材料运输问题。完善燃气、供热收费线上支付模式开展热费、气费线上收缴。落实线上便民服务措施,减少线下人员接触,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用气。

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意见
8、在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取消原件核查环节,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贯彻落实防疫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响应政府号召,并作出实际贡献的企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9、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期开工、竣工,延迟交付的(不与冬歇期时间重复计算)房地产项目,不计入违约期。

10、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产项目,可持相关要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疫情影响建设的项目,可申请跨节点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11、防疫物资调配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优先等级。争取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项目复工复产支持意见
12、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帮助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摸排行业企业复产复工存在的困难,加大对企业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对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复产复工存在的问题,在保障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能力、尽快实现复工复产。

13、受疫情影响的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实际需要有关物资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国家和省列、市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省政府、市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生态环保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项目开工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在质量安全保证和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后,即可开工建设,边开工建设,边办理建设手续,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建设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监管,帮助指导项目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图审查通过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审查时限由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完成。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建设单位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在承诺期限内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即可。

14、受疫情影响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方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其它必须的前期手续。所在地住建部门按照容缺受理要求,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待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其它必须的前置要件齐全后归档保存。

15、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疫情防控和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出具承诺书后,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复工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和安全质量隐患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停止施工。

16、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工作。

17、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项目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书面承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量评估报告、五方法人授权委托书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符合要求的,即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参建单位验收检查同意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补交。

五、住房保障政策支持意见
18、因受疫情影响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做逾期处理,可在我市疫情防控结束后1个月内补交。因受疫情影响家庭收入减少达到对应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因受疫情防控延误享受待遇的家庭,在疫情结束后补发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对急需办理的事项,可采取电话沟通、线上办理的方式进行。

19、加大对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住房保障力度,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公安、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审核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审。对已纳入公租房轮候的上述人员,优先分配房源。

六、政务服务支持意见
20、按照《兰州市住建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温馨提示》,推行非接触审批,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压缩审批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等非接触审批方式,鼓励网上申报、上传资料和获取结果文书,确需提交纸质资料、获取纸质结果文书的,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或在疫情结束后办理。

21、市政公用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设施报装事项实行网上办理,探索线上召开道路开挖审批联席会议主动服务线缆入地等重点项目开挖手续办理。

22、2019年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工作简化工作流程,一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年检工作时间。
 
 
 
来源:http://zjj.lanzhou.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