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发电 〔2020〕10号 甘肃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发电 〔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2-17
甘建发电 〔2020〕10号文,甘建发电 【2020】10号文,甘建发电 [2020]10号文,甘建发电 2020 10号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建发电 〔2020〕10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管局、嘉峪关市环卫总站、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地公积金中心、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1.合理顺延项目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2.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加快工程款拨付进度,以保证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3.及时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清单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复工的项目,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发包单位要求提前复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及时足额支付,其他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清单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企业支持意见
4.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省政府有关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的,确保相关税费足额减免;各类市政公用单位由财政供给的,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协议足额拨付相关费用,禁止拖欠。
5.保障市政公用行业正常运行。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发改、工信、卫健、交管等部门,切实加大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相关设施、管线养护单位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保障一线人员防控安全。
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意见
6.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各地要贯彻因城施策、因企施策精神,因地制宜制定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方案,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适当增加对企业的定向支持,优化开发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项目延迟交付的,可适当减免违约金;对于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建设的,相关房企可以申请跨节点拨付监管资金。
7.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运营单位因疫情防控而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及人员成本支出给予适当补助,要争取将物业企业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项目复工复产支持意见
8.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施工许可。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工程,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列入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国家和省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经省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提前开工;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容缺方式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可采取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并可从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审查完成交付使用即可。
9.分类指导保障,支持项目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在建的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积极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复工的工作指南》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优先纳入2020年棚改计划,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时优先支持;对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复工导致工期延误的市政公用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工期要予以合理顺延。
10.提供便利服务,合理调整验收方式。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在5个工作日内辅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将书面承诺、各单位书面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及时核查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单位验收检查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监督机构补交。
五、住房保障政策支持意见
11.适当调整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对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对因疫情影响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可暂不作逾期处理,因疫情防控延误享受待遇的家庭应补发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给予优先保障,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可适当减免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可适当增发租赁补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
六、政务服务支持意见
12.加大疫情防控贡献突出企业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记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3.高效便捷开展政务服务。严格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通告》,实行告知承诺,全面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及电子证书,疫情防控期间内到期的企业资质、个人资格有效期延续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所有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压缩时间加快办结。
以上支持意见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时限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有关通知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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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20-02-18 甘建价字〔2020〕5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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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建发电 〔2020〕10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管局、嘉峪关市环卫总站、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地公积金中心、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1.合理顺延项目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2.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加快工程款拨付进度,以保证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3.及时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清单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复工的项目,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发包单位要求提前复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及时足额支付,其他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清单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企业支持意见
4.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省政府有关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的,确保相关税费足额减免;各类市政公用单位由财政供给的,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协议足额拨付相关费用,禁止拖欠。
5.保障市政公用行业正常运行。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发改、工信、卫健、交管等部门,切实加大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相关设施、管线养护单位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保障一线人员防控安全。
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意见
6.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各地要贯彻因城施策、因企施策精神,因地制宜制定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方案,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适当增加对企业的定向支持,优化开发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项目延迟交付的,可适当减免违约金;对于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建设的,相关房企可以申请跨节点拨付监管资金。
7.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运营单位因疫情防控而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及人员成本支出给予适当补助,要争取将物业企业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项目复工复产支持意见
8.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施工许可。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工程,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列入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国家和省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经省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提前开工;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容缺方式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可采取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并可从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审查完成交付使用即可。
9.分类指导保障,支持项目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在建的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积极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复工的工作指南》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优先纳入2020年棚改计划,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时优先支持;对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复工导致工期延误的市政公用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工期要予以合理顺延。
10.提供便利服务,合理调整验收方式。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在5个工作日内辅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将书面承诺、各单位书面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及时核查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单位验收检查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监督机构补交。
五、住房保障政策支持意见
11.适当调整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对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对因疫情影响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可暂不作逾期处理,因疫情防控延误享受待遇的家庭应补发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给予优先保障,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可适当减免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可适当增发租赁补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
六、政务服务支持意见
12.加大疫情防控贡献突出企业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记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3.高效便捷开展政务服务。严格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通告》,实行告知承诺,全面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及电子证书,疫情防控期间内到期的企业资质、个人资格有效期延续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所有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压缩时间加快办结。
以上支持意见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时限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有关通知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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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20-02-18 甘建价字〔2020〕5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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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0〕34号 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陕建发〔2020〕34号文,陕建发【2020】34号文,陕建发[2020]34号文,陕建发2020 34号文件,陕西疫情计价防疫费用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0〕34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执行日期:2002-01-25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陕建发〔2020〕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当前,各行各业正在依法依规有序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科学有序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为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施工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单位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二、在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未开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2.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变化尤其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监控,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附件下载:陕建发〔2020〕34号文 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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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3-27发布:
陕建发〔2020〕1027号 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
本文作为陕西省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sxzj.net/Home/PoliciesDetail/933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0〕34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执行日期:2002-01-25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陕建发〔2020〕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当前,各行各业正在依法依规有序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科学有序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为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施工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单位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二、在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未开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2.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变化尤其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监控,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附件下载:陕建发〔2020〕34号文 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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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3-27发布:
陕建发〔2020〕1027号 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
本文作为陕西省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sxzj.net/Home/PoliciesDetail/933 收起阅读 »
陕建发〔2020〕39号 陕西省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
陕建发〔2020〕39号文,陕建发【2020】39号文,陕建发[2020]39号文,陕建发2020 39号文件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文号:陕建发〔2020〕39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陕西省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
陕建发〔2020〕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城乡管理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平稳复工开工,扶持企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急难险重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资金补助办法
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支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标准。
(1)申请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8000万元至1亿元补助40万元,5000万元至8000万元补助3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补助2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补助1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补助5万元。
(2)对承建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2.资金用途。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
3.资金来源。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结余中列支。具体项目由各市(区)统筹机构进行总体把控,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劳保费收缴总额的1%。
三、申报流程
1.申报资料。
(1)申请开工复工补助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批准的企业开工复工证明、项目开工复工计划(包括开工复工具体项目名称、合同额、所需上岗人数及施工进度计划等)、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劳保费拨付手册》。
(2)承建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补助,需提供: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参建企业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及上工天数统计等相关资料。
2.申报时限。2020年1月25日(陕西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至通知停止申报之日。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按月对申请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
3.申报流程。按照原劳保统筹资金返还程序进行申报。
四、建设单位扶持政策
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分批缴纳。对实施劳保费缓缴的项目,缓缴期从项目劳保费应缴最后时限向后顺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相关要求
1.各市(区)劳保统筹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
2.精神及时告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一网通办力度,企业申报尽量通过网上进行办理。
3.严格审核企业上报资料,必要时可现场核实,确保上报资料的准确性。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js.shaanxi.gov.cn/zcfagui/2020/2/109614.shtml?t=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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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20-02-14 陕建发〔2020〕3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文号:陕建发〔2020〕39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陕西省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
陕建发〔2020〕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城乡管理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平稳复工开工,扶持企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急难险重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资金补助办法
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支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标准。
(1)申请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8000万元至1亿元补助40万元,5000万元至8000万元补助3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补助2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补助1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补助5万元。
(2)对承建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2.资金用途。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
3.资金来源。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结余中列支。具体项目由各市(区)统筹机构进行总体把控,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劳保费收缴总额的1%。
三、申报流程
1.申报资料。
(1)申请开工复工补助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批准的企业开工复工证明、项目开工复工计划(包括开工复工具体项目名称、合同额、所需上岗人数及施工进度计划等)、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劳保费拨付手册》。
(2)承建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补助,需提供: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参建企业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及上工天数统计等相关资料。
2.申报时限。2020年1月25日(陕西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至通知停止申报之日。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按月对申请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
3.申报流程。按照原劳保统筹资金返还程序进行申报。
四、建设单位扶持政策
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分批缴纳。对实施劳保费缓缴的项目,缓缴期从项目劳保费应缴最后时限向后顺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相关要求
1.各市(区)劳保统筹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
2.精神及时告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一网通办力度,企业申报尽量通过网上进行办理。
3.严格审核企业上报资料,必要时可现场核实,确保上报资料的准确性。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js.shaanxi.gov.cn/zcfagui/2020/2/109614.shtml?t=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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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20-02-14 陕建发〔2020〕3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收起阅读 »
陕建发〔2019〕124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19〕1246号
发布日期:2019-11-15
施行日期:2019-12-01
陕建发〔2019〕1246号文,陕建发【2019】1246号文,陕建发[2019]1246号文,陕建发2019 1246号文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124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文规定,结合我省实名制落实情况,在对全省实名制落实情况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决定把落实实名制管理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可竞争费)中计取,现将具体计费依据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原来的3.8%调整为4%。
(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原来的3%调整为3.2%。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至2019年11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19年12月1日以后完成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5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js.shaanxi.gov.cn/zcfag ... D2031 收起阅读 »
文号:陕建发〔2019〕1246号
发布日期:2019-11-15
施行日期:2019-12-01
陕建发〔2019〕1246号文,陕建发【2019】1246号文,陕建发[2019]1246号文,陕建发2019 1246号文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124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文规定,结合我省实名制落实情况,在对全省实名制落实情况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决定把落实实名制管理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可竞争费)中计取,现将具体计费依据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原来的3.8%调整为4%。
(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原来的3%调整为3.2%。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至2019年11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19年12月1日以后完成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5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js.shaanxi.gov.cn/zcfag ... D2031 收起阅读 »
晋建标字〔2020〕15号 山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字〔2020〕15号文,晋建标字[2020]15号文,晋建标字【2020】15号文,晋建标字2020 15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施行日期:2020-01-25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字〔2020〕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26号)要求,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山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施工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严格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因此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发布工作,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0日
附件下载:晋建标字〔2020〕1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造价学社网摘自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ba3f2f96-692a-4754-b8a8-c4e9c8ac85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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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26发布
晋建标字〔2020〕2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施行日期:2020-01-25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字〔2020〕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26号)要求,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山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施工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严格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因此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发布工作,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0日
附件下载:晋建标字〔2020〕1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造价学社网摘自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ba3f2f96-692a-4754-b8a8-c4e9c8ac85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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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标函[2020]12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定额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字〔2020〕122号文,晋建标字【2020】122号文,晋建标字[2020]122号文,晋建标字2020 122号文件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20〕122号
发布日期:2020-01-2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定额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函[2020]12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造价行业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文件规定,对山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定额体系与计划的制定、定额的编制审查以及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调整系数等的发布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定额解释是指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进行答疑和说明,由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负责,难以解释的问题应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请示后予以答复。省标定站要加强对定额解释工作的指导。
三、一次性补充定额是指针对某一特殊条件下需要进行补充编制的定额项目,需要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确认。市住建局及时将一次性补充定额信息报送省标定站。
四、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3日
来源:http://zjt.shanxi.gov.cn/Main/ ... 15cda 收起阅读 »
文号:晋建标字〔2020〕122号
发布日期:2020-01-2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定额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函[2020]12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造价行业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文件规定,对山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定额体系与计划的制定、定额的编制审查以及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调整系数等的发布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定额解释是指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进行答疑和说明,由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负责,难以解释的问题应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请示后予以答复。省标定站要加强对定额解释工作的指导。
三、一次性补充定额是指针对某一特殊条件下需要进行补充编制的定额项目,需要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确认。市住建局及时将一次性补充定额信息报送省标定站。
四、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3日
来源:http://zjt.shanxi.gov.cn/Main/ ... 15cda 收起阅读 »
晋建标字[2020]2号 山西省关于调整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和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等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字〔2020〕2号文,晋建标字【2020】2号文,晋建标字[2020]2号文,晋建标字2020 2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21
施行日期:2020-01-2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和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等事项的通知(第2号)
晋建标字[2020]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人工单价调整和2011《计价依据》与2018《计价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衔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的调整
2018《计价依据》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35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60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50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78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调整。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此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的衔接
对执行2011《计价依据》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包括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用的增加部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6,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9;
(二)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1,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5。
(三)上述增加部分计入该工程项目造价中,只计取税金。原费率是指2011《计价依据》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的费率之和。
(四)此项调整适用于2018年10月22日之日起的在建工程。但至发文日止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承包方应足额使用“三项费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因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首次由项目发包方核减其“三项费用”总额的50%,第二次核减全部“三项费用”,第三次额外再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10%。
(二)因施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第1次处罚或通报,发、承包双方按照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90%计取;从第2次处罚或通报起,双方按本通知规定实际计取的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80%计取。
(三)上述扣除和计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1日
来源:http://zjt.shanxi.gov.cn/Main/ ... 131ec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21
施行日期:2020-01-2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和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等事项的通知(第2号)
晋建标字[2020]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人工单价调整和2011《计价依据》与2018《计价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衔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的调整
2018《计价依据》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35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60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50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78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调整。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此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的衔接
对执行2011《计价依据》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包括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用的增加部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6,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9;
(二)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1,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5。
(三)上述增加部分计入该工程项目造价中,只计取税金。原费率是指2011《计价依据》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的费率之和。
(四)此项调整适用于2018年10月22日之日起的在建工程。但至发文日止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承包方应足额使用“三项费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因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首次由项目发包方核减其“三项费用”总额的50%,第二次核减全部“三项费用”,第三次额外再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10%。
(二)因施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第1次处罚或通报,发、承包双方按照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90%计取;从第2次处罚或通报起,双方按本通知规定实际计取的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80%计取。
(三)上述扣除和计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1日
来源:http://zjt.shanxi.gov.cn/Main/ ... 131ec 收起阅读 »
鲁建标字〔2020〕1号 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号文,鲁建标字【2020】1号文,鲁建标字[2020]1号文,鲁建标字2020 1号文件,山东疫情防疫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2-17
施行日期:2020-01-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三、加强对有关工作指导
各级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控,尽快发布疫情期间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加强对疫情期间工程造价取定、调整的指导和服务,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附件下载:鲁建标字〔2020〕1号 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青建管字〔2020〕3号 青岛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造价学社网摘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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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2-17
施行日期:2020-01-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三、加强对有关工作指导
各级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控,尽快发布疫情期间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加强对疫情期间工程造价取定、调整的指导和服务,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附件下载:鲁建标字〔2020〕1号 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青建管字〔2020〕3号 青岛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造价学社网摘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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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19〕31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19〕31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施行日期:2020-01-01
鲁建标字〔2019〕31号文,鲁建标字[2019]31号文,鲁建标字【2019】31号文,鲁建标字2019 31号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9〕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电子版资料打包下载
包含下列文件:
01-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土建装饰册.PDF
02-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装工程册.PDF
03-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价目表.pdf
04-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人材机表.pdf
05-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pdf
来源: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鲁建标字〔2019〕31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施行日期:2020-01-01
鲁建标字〔2019〕31号文,鲁建标字[2019]31号文,鲁建标字【2019】31号文,鲁建标字2019 31号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9〕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电子版资料打包下载
包含下列文件:
01-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土建装饰册.PDF
02-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装工程册.PDF
03-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价目表.pdf
04-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人材机表.pdf
05-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pdf
来源: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淄建发〔2019〕151号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淄建发〔2019〕151号
发布日期:2019-12-09
施行日期:2020-01-09
淄建发〔2019〕151号文,淄建发[2019]151号文,淄建发【2019】151号文,淄建发2019 151号文件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淄建发〔2019〕15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秩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其中,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费,竣工结算时,若实际施工中不发生视频监测及扬尘噪声监测、雾炮、喷淋设施(含水电)其中的某项费用,按省发布的相应费率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组成,按省发布费率执行。
(三)环境保护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包括环境保护税,按以上发布费率计算。工程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环境保护税,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而由施工企业交纳环境保护税,结算时按实际交纳的金额计列;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未交纳环境保护税,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住房公积金暂按省价人工费之和的2.5%计算,结算时按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企业年度计取标准计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按实核定企业年度计取标准。
(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以上发布费率计算。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或由施工企业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该包括该费用,按实际交纳的金额计列。
(六)优质优价费用:是指用于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的费用,仅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计列。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建设工程创建目标计列优质优价费用。竣工结算时,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等次计取;超出合同约定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8日。2020年1月9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17〕69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9日
附件:淄建发〔2019〕151号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http://js.zibo.gov.cn/art/2019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淄建发〔2019〕151号
发布日期:2019-12-09
施行日期:2020-01-09
淄建发〔2019〕151号文,淄建发[2019]151号文,淄建发【2019】151号文,淄建发2019 151号文件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淄建发〔2019〕15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秩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其中,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费,竣工结算时,若实际施工中不发生视频监测及扬尘噪声监测、雾炮、喷淋设施(含水电)其中的某项费用,按省发布的相应费率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组成,按省发布费率执行。
(三)环境保护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包括环境保护税,按以上发布费率计算。工程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环境保护税,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而由施工企业交纳环境保护税,结算时按实际交纳的金额计列;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未交纳环境保护税,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住房公积金暂按省价人工费之和的2.5%计算,结算时按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企业年度计取标准计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按实核定企业年度计取标准。
(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以上发布费率计算。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或由施工企业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该包括该费用,按实际交纳的金额计列。
(六)优质优价费用:是指用于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的费用,仅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计列。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建设工程创建目标计列优质优价费用。竣工结算时,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等次计取;超出合同约定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8日。2020年1月9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17〕69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9日
附件:淄建发〔2019〕151号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http://js.zibo.gov.cn/art/2019 ... .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