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建发〔2017〕69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淄建发〔2017〕69号
发布日期:2017-06-02
施行日期:2017-07-05
淄建发〔2017〕69号文,淄建发[2017]69号文,淄建发【2017】69号文,淄建发2017 69号文件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依据已于2020年1月9日废止,最新的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汲取标准请查看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淄建发〔2019〕151号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淄建发〔2017〕6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组成。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三)工程排污费:是指建设工程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该计算基数为规费前工程造价是指省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计算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暂按规费前工程造价人工费之和的2.5%计算。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缴纳或由施工企业缴纳,结算时应该包括该费用,按以上发布的费率计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筑管理处按实核定企业年度计取标准。
四、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4日。2017年7月5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12〕94号)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日
来源:http://js.zibo.gov.cn/art/2017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淄建发〔2017〕69号
发布日期:2017-06-02
施行日期:2017-07-05
淄建发〔2017〕69号文,淄建发[2017]69号文,淄建发【2017】69号文,淄建发2017 69号文件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依据已于2020年1月9日废止,最新的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汲取标准请查看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淄建发〔2019〕151号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淄建发〔2017〕6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组成。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三)工程排污费:是指建设工程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该计算基数为规费前工程造价是指省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计算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暂按规费前工程造价人工费之和的2.5%计算。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缴纳或由施工企业缴纳,结算时应该包括该费用,按以上发布的费率计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筑管理处按实核定企业年度计取标准。
四、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4日。2017年7月5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12〕94号)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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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19〕26号 山东省关于调整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环境保护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19〕26号
发布日期:2019-09-17
鲁建标字〔2019〕26号文,鲁建标字[2019]26号文,鲁建标字【2019】26号文,鲁建标字2019 26号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环境保护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9〕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在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扬尘治理的工作部署下,我省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随着防治标准的提高,之前制定的相关费用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落实扬尘防治费用,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费费率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中市政工程环境保护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调整后费率如下:
1、一般计税法 单位:%
2、简易计税法 单位:%
二、上述费率标准包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附件2中环境保护费的所有项目,其中视频监测及扬尘噪声监测按0.06%、雾炮按0.20%、喷淋设施(含水电)按0.18%计算。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上述三项费用按省发布费率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若实际施工中不发生某项费用,按相应费率扣除。
三、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2018年)中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调整后费率如下:
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通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市政工程,在发布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规定执行,在发布日之后施工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费率标准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6日
来源: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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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鲁建标字〔2019〕26号
发布日期:2019-09-17
鲁建标字〔2019〕26号文,鲁建标字[2019]26号文,鲁建标字【2019】26号文,鲁建标字2019 26号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环境保护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9〕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在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扬尘治理的工作部署下,我省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随着防治标准的提高,之前制定的相关费用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落实扬尘防治费用,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费费率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中市政工程环境保护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调整后费率如下:
1、一般计税法 单位:%
2、简易计税法 单位:%
二、上述费率标准包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附件2中环境保护费的所有项目,其中视频监测及扬尘噪声监测按0.06%、雾炮按0.20%、喷淋设施(含水电)按0.18%计算。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上述三项费用按省发布费率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若实际施工中不发生某项费用,按相应费率扣除。
三、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2018年)中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调整后费率如下:
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通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市政工程,在发布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规定执行,在发布日之后施工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费率标准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6日
来源: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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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0-02-1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精准制定项目复工计划,做好项目复工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扶和指导,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二、扎实抓好项目复工疫情防控。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要求,加强对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做到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保障到位。要压紧压实项目复工疫情防控责任,建立项目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督促复工项目备足防疫用品,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工地现场人员体温监测,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机械设备消毒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严防工地发生疫情。
三、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指导,督促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工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复工项目用工情况、用工来源,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与输出地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返岗务工人员交通、食宿等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务工人员办理《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帮助尽快返岗。要为企业牵线搭桥,结合开展疫情防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节后返岗服务等工作,引导建筑务工人员就近优先省内就业,切实解决项目用工问题。对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务工人员,不得另行设置条件限制其进入本区域务工。
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六、加强复工项目跟踪调度。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复工方案,建立复工项目台账,加强分类指导,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把项目疫情防控和项目复工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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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川建价发〔2020〕2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20〕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
来源:http://jst.sc.gov.cn/news/center/show-1022101.html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20-02-1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精准制定项目复工计划,做好项目复工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扶和指导,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二、扎实抓好项目复工疫情防控。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要求,加强对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做到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保障到位。要压紧压实项目复工疫情防控责任,建立项目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督促复工项目备足防疫用品,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工地现场人员体温监测,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机械设备消毒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严防工地发生疫情。
三、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指导,督促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工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复工项目用工情况、用工来源,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与输出地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返岗务工人员交通、食宿等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务工人员办理《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帮助尽快返岗。要为企业牵线搭桥,结合开展疫情防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节后返岗服务等工作,引导建筑务工人员就近优先省内就业,切实解决项目用工问题。对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务工人员,不得另行设置条件限制其进入本区域务工。
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六、加强复工项目跟踪调度。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复工方案,建立复工项目台账,加强分类指导,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把项目疫情防控和项目复工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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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20〕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
来源:http://jst.sc.gov.cn/news/center/show-1022101.html 收起阅读 »
湘建价函〔2020〕7号 湖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函〔2020〕7号文,湘建价函2020 7号文,湘建价函【2020】7号文,湘建价函[2020]7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函〔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施行日期:2020-01-2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函〔2020〕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湘建价函[2020]7号文 湖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来源:http://zjt.hunan.gov.cn/zjt/xx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函〔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施行日期:2020-01-2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函〔2020〕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湘建价函[2020]7号文 湖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来源:http://zjt.hunan.gov.cn/zjt/xx ... .html 收起阅读 »
浙建办〔2020〕10号 浙江省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建办〔2020〕10号文,浙建办【2020】10号文,浙建办(2020)10号文,浙建办2020 10号文件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浙建办〔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2-12
施行日期:2020-02-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建办〔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文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宁波市水利局、舟山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发展各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1.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2.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6.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和奖励。
7.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动协调发改、经信、公安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8.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9.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10.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11.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12.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户气价收费,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14.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15.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16.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7.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8.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2日
来源:http://jst.zj.gov.cn/art/2020/2/12/art_1583652_41914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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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2020-02-12发布
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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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浙建办〔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2-12
施行日期:2020-02-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建办〔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文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宁波市水利局、舟山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发展各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1.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2.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6.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和奖励。
7.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动协调发改、经信、公安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8.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9.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10.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11.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12.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户气价收费,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14.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15.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16.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7.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8.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2日
来源:http://jst.zj.gov.cn/art/2020/2/12/art_1583652_41914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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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2020-02-12发布
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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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文〔2020〕21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发文部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郑建文〔2020〕21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施行日期:2020-02-13
郑建文[2020]21号文,郑建文【2020】21号文,郑建文2020 21号文,郑建文〔2020〕21号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郑建文〔2020〕2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复工复产条件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并确保没有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的基础上,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验收并纳入监管后可复工复产。建筑工地在满足《郑州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实施方案》(郑建文〔2020〕20号)中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可进行复工复产。
二、全力保障工程项目防疫物资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和建筑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建设工程有序复工复产组织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20〕11号)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四、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六、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七、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
各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八、实行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
实施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调精干力量向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来源: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Q/2358310.j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郑建文〔2020〕21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施行日期:2020-02-13
郑建文[2020]21号文,郑建文【2020】21号文,郑建文2020 21号文,郑建文〔2020〕21号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郑建文〔2020〕2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复工复产条件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并确保没有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的基础上,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验收并纳入监管后可复工复产。建筑工地在满足《郑州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实施方案》(郑建文〔2020〕20号)中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可进行复工复产。
二、全力保障工程项目防疫物资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和建筑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建设工程有序复工复产组织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20〕11号)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四、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六、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七、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
各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八、实行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
实施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调精干力量向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来源: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Q/2358310.jhtml 收起阅读 »
青建管字〔2020〕2号 青岛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青建管字〔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11
施行日期:2020-02-11
青建管字〔2020〕2号文,青建管字【2020】2号文,青建管字[2020]2号文,青建管字2020 2号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青建管字〔2020〕2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迅速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
工程复工前,施工现场严格对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围绕风险点和管控措施,突出对基坑施工、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施工用电、临建设施等重点环节和消防安全的复工前检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工地围挡检查维护。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工程复工前,严格做好拟返青人员排查管理,编制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隔离区域、配套设施和管理措施,备齐疫情防控物资,做好卫生清理和消毒等工作,落实工程复工后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1.对省外返青人员必须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
2.严格食堂管理。工程施工现场有食堂的,实行分餐式错峰分散就餐;工程施工现场无食堂的,可选择从取得卫生许可证且符合防疫要求的餐饮单位订餐。
3.各建设工程结合实际情况,可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项目返青第一批省外人员,可在此区域内隔离观察;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省外返青人员应尽量安排在施工现场外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疫情防控有关情况。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
5.省外入青施工人员如需开具建筑务工证明,可由施工单位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开具。
6.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工作要求:
各建设工程要将编制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安全生产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拟返青人员返青;返青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复工后,确保疫情防范到位,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主动靠前,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困难,督促各项目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落细,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建筑工程开工、复工工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来源: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青建管字〔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11
施行日期:2020-02-11
青建管字〔2020〕2号文,青建管字【2020】2号文,青建管字[2020]2号文,青建管字2020 2号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青建管字〔2020〕2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迅速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
工程复工前,施工现场严格对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围绕风险点和管控措施,突出对基坑施工、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施工用电、临建设施等重点环节和消防安全的复工前检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工地围挡检查维护。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工程复工前,严格做好拟返青人员排查管理,编制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隔离区域、配套设施和管理措施,备齐疫情防控物资,做好卫生清理和消毒等工作,落实工程复工后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1.对省外返青人员必须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
2.严格食堂管理。工程施工现场有食堂的,实行分餐式错峰分散就餐;工程施工现场无食堂的,可选择从取得卫生许可证且符合防疫要求的餐饮单位订餐。
3.各建设工程结合实际情况,可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项目返青第一批省外人员,可在此区域内隔离观察;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省外返青人员应尽量安排在施工现场外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疫情防控有关情况。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
5.省外入青施工人员如需开具建筑务工证明,可由施工单位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开具。
6.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工作要求:
各建设工程要将编制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安全生产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拟返青人员返青;返青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复工后,确保疫情防范到位,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主动靠前,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困难,督促各项目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落细,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建筑工程开工、复工工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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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8〕27号 福建省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8〕27号
发布日期:2018-07-23
施行日期:2018-07-23
闽建价〔2018〕27号文,闽建价【2018】27号文,闽建价[2018]27号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
闽建价〔2018〕27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为进一步做好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和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18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列入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范围,应当按照招标控制价的格式(包括编制说明)进行编制。
二、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检查中,对未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省造价总站对其编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整改完毕,每个项目最多将予以通报批评4次。
三、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中,没有符合检查规定的工程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造价咨询企业,其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得分按当次(省站2次、设区市1次)抽查到的企业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四、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总造价偏差率超过3%的,按成果文件质量低劣处理,并报省厅对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造价总站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18版).xls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7月23日
来源:http://www.fjgczj.com/Web/Info/InfoDeatil?id=6397 收起阅读 »
文号:闽建价〔2018〕27号
发布日期:2018-07-23
施行日期:2018-07-23
闽建价〔2018〕27号文,闽建价【2018】27号文,闽建价[2018]27号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
闽建价〔2018〕27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为进一步做好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和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18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列入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范围,应当按照招标控制价的格式(包括编制说明)进行编制。
二、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检查中,对未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省造价总站对其编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整改完毕,每个项目最多将予以通报批评4次。
三、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中,没有符合检查规定的工程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造价咨询企业,其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得分按当次(省站2次、设区市1次)抽查到的企业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四、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总造价偏差率超过3%的,按成果文件质量低劣处理,并报省厅对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造价总站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18版).xls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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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价〔2020〕1号 镇江市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三)
发文部门: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镇建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6
施行日期:2020-01-06
镇建价[2020]1号文,镇建价〔2020〕1号文,镇建价【2020】1号文,镇建价2020 1号文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三)
镇建价〔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大型土石方工程计价
1、各专业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均不计取按质论价费。
2、景观绿化工程的种植土回填不属于大型土石方工程。
3、因工程变更导致单位工程土(石)方结算工程量超过(或未达到)大型土石方工程标准,且合同未约定该部分调价原则的,建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5%(含)以内的工程量无论是否超过5000 m3均执行原投标单价,工程量变化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单独发包的门窗工程取费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按建筑工程标准取费。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取与调整
1、随同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的桩基、装修及配套等专业工程,并参与优质工程评定的,可按主体项目质量等级同口径计取按质论价费。
2、国家工期定额中群体工程工期的计算公式不能作为计取建筑工程垂直运输费的依据,各单项工程应分别套用国家工期定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
3、整体连通地下室的脚手架参照单独地下室执行单项脚手架定额。
4、在编制单独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垂直运输费参照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与计价,并在编制说明及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5、在编制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模板工程量的计算如使用计价定额中混凝土模板含量表折算模板面积的,应在编制说明及模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四、关于安装专业工程高层施工增加费计取说明
1、在计算安装工程高层建筑施工增加费时,其计算基础应包括6层或20米以下的全部安装工程的人工费。但单独发包的地下室安装工程除外。
2、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变配电等电气设备)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果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则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安装在6层或20米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3、高层建筑的外围工程,如庭院照明、路灯、总配电箱以外的电源电线等,均不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五、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渣土费办理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如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办理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结算,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渣土费用的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关于建设工程计税
1、由于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为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现作如下补充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即结算时按项目竣工当时国家颁布的最新税率T0计算工程造价,另行计补相应增值税:
计补增值税=增值税税率T1开票累计总额/T1×(T1-T0)+增值税税率T2开票累计总额/T2×(T2-T0)+……+增值税税率Tn开票累计总额/Tn×(Tn-T0)(以此类推)。
T0——工程竣工时国家所颁布的建筑业最新增值税税率
T1——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T2…Tn——工程施工期间国家陆续颁布调整的建筑业相应增值税税率
2、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承包人需提供的增值税票据类别,明确如承包人实际提供的票据种类与约定的工程计税办法不一致时税金的承担办法。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1月6日
来源:http://www.zjzjxx.cn/Home/PoliciesDetail/477 收起阅读 »
文号:镇建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6
施行日期:2020-01-06
镇建价[2020]1号文,镇建价〔2020〕1号文,镇建价【2020】1号文,镇建价2020 1号文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三)
镇建价〔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大型土石方工程计价
1、各专业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均不计取按质论价费。
2、景观绿化工程的种植土回填不属于大型土石方工程。
3、因工程变更导致单位工程土(石)方结算工程量超过(或未达到)大型土石方工程标准,且合同未约定该部分调价原则的,建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5%(含)以内的工程量无论是否超过5000 m3均执行原投标单价,工程量变化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单独发包的门窗工程取费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按建筑工程标准取费。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取与调整
1、随同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的桩基、装修及配套等专业工程,并参与优质工程评定的,可按主体项目质量等级同口径计取按质论价费。
2、国家工期定额中群体工程工期的计算公式不能作为计取建筑工程垂直运输费的依据,各单项工程应分别套用国家工期定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
3、整体连通地下室的脚手架参照单独地下室执行单项脚手架定额。
4、在编制单独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垂直运输费参照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与计价,并在编制说明及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5、在编制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模板工程量的计算如使用计价定额中混凝土模板含量表折算模板面积的,应在编制说明及模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四、关于安装专业工程高层施工增加费计取说明
1、在计算安装工程高层建筑施工增加费时,其计算基础应包括6层或20米以下的全部安装工程的人工费。但单独发包的地下室安装工程除外。
2、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变配电等电气设备)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果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则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安装在6层或20米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3、高层建筑的外围工程,如庭院照明、路灯、总配电箱以外的电源电线等,均不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五、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渣土费办理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如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办理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结算,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渣土费用的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关于建设工程计税
1、由于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为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现作如下补充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即结算时按项目竣工当时国家颁布的最新税率T0计算工程造价,另行计补相应增值税:
计补增值税=增值税税率T1开票累计总额/T1×(T1-T0)+增值税税率T2开票累计总额/T2×(T2-T0)+……+增值税税率Tn开票累计总额/Tn×(Tn-T0)(以此类推)。
T0——工程竣工时国家所颁布的建筑业最新增值税税率
T1——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T2…Tn——工程施工期间国家陆续颁布调整的建筑业相应增值税税率
2、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承包人需提供的增值税票据类别,明确如承包人实际提供的票据种类与约定的工程计税办法不一致时税金的承担办法。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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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20〕20号 江苏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文,苏建价【2020】20号文,苏建价[2020]20号文,苏建价2020 20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号:苏建价〔2020〕20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施行日期:2020-02-14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附件: 苏建价〔2020〕20号 江苏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pdf
苏建价站〔2020〕2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延期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及适时增发频次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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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号:苏建价〔2020〕20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施行日期:2020-02-14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附件: 苏建价〔2020〕20号 江苏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pdf
苏建价站〔2020〕2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延期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及适时增发频次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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